城乡技术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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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篇1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思考

城乡统筹规划发展,需要建立劳动力流动、有效资源、信息的畅通渠道,注重城乡之间的互补与协作,要有在建立城市的过程中带动农村发展,工业发展的同时有助于农业发展的长远发展理念。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其目的要将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彻底打破,积极构建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机机制。其实城乡规划属于一种动态规划,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会有更多的问题出现,这些也就决定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与经常性,需要不断研究,不断充实自身知识,进一步促进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更好的实施。

1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发展的新认识

新时期,为了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想进一步贯彻,就必须从全新的视角去分析,并从新的理念角度来对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进行分析与对待,将城乡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复合系统,对整个领域内的中有利生产要素进行优化与整合,对城乡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进一步落实城乡协调互补的产业体系。

1.1关于城乡规划体系与规划范围的变革

推进城乡管理一体化时,首先要改变规划体系。传统的城市规划重点一般放在城区规划方面,城镇体系规划发展涉及的程度比较低,仅仅只有职能分工、规模预测等等,而关于整个区域统一的规划比较少。通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领域的统一规划,基于土地类型的划分、用地预测等方面,导致对土地利用与规划管理方面力度不足。因此,城乡规划体系有必要进行创新,将整个行政地域覆盖,实现总体规划,要就按照乡镇规划的内容纳入整体规划中,进一步扩大规划的范围,为乡镇的发展提供一定的规划指导,为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1.2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规划利用的变革

既然是城乡管理一体化工作,就需要落实到具体领域中来切实进行。我国城乡土地所有权归属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基于这个因素,真正执行一体化规划管理的实际操作并不强。因此城乡规划中,使用权与土地权需要分离,并且要保障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大前提下,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对土地的具体使用进行统一的管理与利用。对乡镇土地资源进行集约利用,力求保障城乡土地利用规划能够最大限度覆盖整个领域,并开展统一用地相关的审批与监测。另外,关于部分乱用土地、乱收费等等现象,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都必须有对应的措施进行调整,进一步保障农村土地在集约利用的过程中更加规范,也是为城市扩展留下更多的空间。

1.3引导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链接

在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推行过程中,必须对城乡交通体系与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联系进行充分考虑,如何推进城乡发展需要构建方便快捷的交通体系与顺畅的要素流通渠道。传统规划中重视城区交通建设,要改变这个现象建立覆盖城乡的交通网络,最大限度保障基础设施的合理利用与有效衔接,让广大乡镇能够及时享受到现代化成果。与新农村主义建设的理念充分结合起来,进一步对农村的生产与生活条件进行改善,营造良好的人文发展环境与居住环境。关于公共服务设施需要进行合理的配置,这样才能保障相关资源的合理利用。

2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实施的主要方式与手段

现代城市对周边地区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拉近城乡发展的距离,保障城市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就必须切实执行城乡统筹规划的策略。城市与乡镇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城乡之间的互动也越来越多,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必然成为城乡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在强调城乡统筹发展的今天,城市规划、城市体系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间需要进行必要的衔接,实施城乡统筹规划与城乡规划管理势在必行。积极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才能将各个乡镇建设活动进行综合部署,以保障城乡内部各个系统与地区之间能够协调发展。

2.1培训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人才

当前规划管理专业人才基本集中在城市,而小城市、乡镇地区专业规划管理人员比较少,关键是专业素质比较低,无法真正胜任这项重要的工作。首先,针对当前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让专业人才及时掌握现代城乡规划的主要技术与要求,尤其是要熟知管理标准存在的差异性,将相关管理政策落实到细节上,加快实现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其次,相关部门有必要提供一定的支持,如:优惠政策、条件等等,吸纳更多城市规划管理专业人才到工作领域中来,为县级与镇级城乡规划出谋献策,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

2.2整合当前规划体系

对当前规划体系进行整合,构建覆盖全乡的地区规划系统。坚持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对当前城乡规划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可以从城乡规划编制的办法入手,从规划上将农村与城市发展综合考虑。对当前规划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尤其是侧重城市建设的习惯必须得到改善,在制度上加强创新,尽快构建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而执行管理权由城市政府统一实施,对整个行政地区的统筹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将整个行政地区当作一个互相联系的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对城乡各种资源与生产要素进行充分开放与利用,实现土地集约化高效利用。有关城乡协调发展的相关政策需要深入研究与制定,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得到村镇的重视,进而进行规划与引导。与新农村建设相互结合,针对建设中心存要加强规划,进一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要做好空心村的改造工作,其中需要关注城乡之间的交通衔接与基础设施共享,力求尽快打造城乡快速通道。还有,不同地区必然存在不同的问题与一些利益上的矛盾,此时需要专项城乡统筹规划进行对应的解决,集中将本区域内的突出问题解决。

2.3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动态监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城市建设的规模较大,对土地要求非常强烈。并且部分乡村地区的规划管理监督机制并不完善,农民自身圈地乱用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使用、处理信息大部分都与空间地理位置有密切的关系,从城市规划到城市建设,从动态管理到服务社会,对现状研究到规划决策,都与空间信息有着密切的关系。RS与GIS技术为城市规划提供方便快捷,通过地图化与空间分析可视化的形势,为城乡规划管理所需要的分析、统计、查询、动态检测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并形成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必须得到积极引进,例如: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现代遥感技术等等,切实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动态检测,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及时调整。

3结束语

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一体化必须切实执行。整个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规划管理权下放与统一的关系必须得到重视与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城市规划与管理能够有机衔接。关于城镇化发展的形势与管理体制上存在的一些弊端,需要从区域层面加强对空间发展的统筹协调,积极构建能够超越城乡限制的空间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负娟.城乡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09).

[2]城市规划通讯记者.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认为:全国城乡规划中存在五大问题[J].城市规划通讯,2011,(09).

[3]程茂吉.从城乡统筹再谈城乡规划全覆盖[J]规划师,2009,(02).

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篇2

关键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建议措施

前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持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建筑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形势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乡镇建筑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多发,且呈明显上升趋势。事故频发表明乡镇建筑安全状况日益严峻,也暴露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及技术服务在法制、机制、体制、制度及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和突出问题。对此,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1)对乡镇建筑安全认识不足,监管工作严重缺位。乡镇建设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含农民建房)、公共建筑及设施和生产性建筑等。由于目前国家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特别是对农民建房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明确,造成了有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乏力,管理主体缺位。从而导致在发生事故后,出现一些这事不归我们管,没有力量管,且也管不了等模糊认识。在客观上,从上到下特别是在基层乡镇,实际上形成了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真空”。不少乡镇未设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也很不健全。上述现象目前仍普遍存在,应亟待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2)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重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轻乡镇建筑安全的管理,其监管体系也大都只适用于城市地区。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安全管理未能覆盖所有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在现行的《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将农村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等部分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自建低层(三层以下)住宅的安全管理排除在外,不适用其规定,而实际上对限定以上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未真正落实到位;

二是对乡镇基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仅赋予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对于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等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则没有做规定;

三是目前缺乏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专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因此,在法律法规及制度层面,造成了对乡镇建设安全管理的职责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确,工作乏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对乡镇建设的宏观规划,房屋设计、施工组织等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不到位。从规划层面看,各地重城市建设规划、轻乡镇建设规划的现象比较普遍,规划管理弱化,特别是对农民建房缺乏规划引导和管理,在一些地区,乡镇基层政府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用地、选址未充分考虑山体滑坡、地质条件不稳定等安全隐患,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把关不严,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政府安全管理层面看,县、乡镇政府没有健全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一些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和开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前也未履行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农民建房多数未执行“一书一证”制度,其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流于形式,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从技术服务层面看,特别是农民建房大都各行其事,也未与乡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在相当多乡镇,技术服务组织和体系不健全,农民建房大都由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设计,不少农房建设无设计,也没有相应的设计通用图,有关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和施工指导不落实。

(4)农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从目前农民建房房屋设计、施工组织、工艺程序、材料使用、施工人员队伍等环节看,目前绝大部分农民建房没有经过专业设计或无设计,且无营业执照,施工组织混乱,工艺不合理,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许可,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安全隐患严重,质量安全无保障,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5)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差,施工队伍素质低,缺乏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农民建房过程中,这是一个十分突出的普遍问题,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大多数农民自建房无设计图纸,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二是有些房屋选址在山体地质结构复杂或不稳定地带,易产生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三是为节约成本,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或有的农民将旧房拆除的部分废旧材料用于新房建设,违反建筑质量管理规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四是目前农民自建房多数是由农民自己组成的建筑队进行施工,基本上没有经过正规培

训,缺乏专业知识,安全意识薄弱,也无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调研,提出对策,推进工作。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树立对乡镇建设工程全面管理的安全理念。三是要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重点地区及事故多发的乡镇,开展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的调查研究,摸清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特别是农民建房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地一些探索、好的作法等,进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技术服务措施。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适应新形势,制定和实施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一是要尽快修改、补充《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乡镇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农民建房(包括三层以下的农民建房)纳入其管理范围,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事故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二是研究制定加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基层政府及办事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责任。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专门法规、规范,来指导乡镇建筑安全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职责和责任。同时,应将监管范围覆盖到乡镇,特别是明确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和责任,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手段,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基层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制,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二是要根据农村特点,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从建设规划、招投标、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是研究实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参与农民建房的施工企业或个体施工队伍实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乡镇要加强对农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等,并在乡镇设专职或兼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员,专门负责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实行对个体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审查合格的方可承揽农房建设项目。

五是要求乡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及设施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并严格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制度。

(4)科学制定乡镇建设规划,强化规划管理和导向作用。各地要依法在乡镇总体规划下,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要在《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条例,对包括农民建房在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的制定、工程用地、项目申请和审批、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强化对乡镇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有效监督管理。

(5)完善施工质量和安全服务体系,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加强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所在。县、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技术服务和管理。要寓质量安全管理于技术服务和指导的过程中,把技术服务指导融于质量安全的管理中,可通过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修订或制定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技术规程等方法进行管理。要通过编印农民建房通用图集、播放动漫画、发放宣传挂图、安全知识读本、举办讲座等多样化的活动和形式,向农民宣传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的建筑安全和抗灾、防灾意识。最后,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设计人员、个体工匠、建筑施工队伍的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适用可行的安全施工和管理方法,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作业素质和安全防护技能。

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篇3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立法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档字474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城办字第585号)等,并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纳入了建设工程预验收制度;原建设部在1992年成立了“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履行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职能;全国一些城市的城建档案馆根据相关行政职能,经编办审批增挂了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牌子,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有些地方的档案部门已经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比如,广东省内,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梅州市城建档案馆、茂名市城建档案馆、清远市城建档案馆、韶关市城建档案馆都已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广州市档案系统,基本上已实施公务员管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也已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关于城建档案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2010〕5号)中也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各地工作实际,城建档案馆一方面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另一方面承担着指导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任务,属于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并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

二、城建档案行政行为的种类和依据(以广州馆为例)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广州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进申请行政类事业单位,根据广州市编办《关于广州市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211号),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挂广州市规划局建设档案管理处牌子)更名为广州市规划局城建档案管理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广州馆对照“三定”方案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梳理城建档案的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并通过分析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责任边界,进一步坚定城建档案馆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的改革方向。依据马怀德《行政法学》,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现结合广州的城建档案工作实际,广州馆梳理出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处罚4种共5项城建档案的行政职权,具体分析如下:

(一)城建档案行政规划行为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城建档案行政规划是一种依职权自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城建档案馆,行为内容是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广州馆“三定”方案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第三条: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3.《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第一章第五条: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城建档案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认、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具体包括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城建档案行政确认行为有两种:第一种是依职权自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城建档案馆,行为内容是负责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广州馆“三定”方案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受城市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颁发)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6.《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7.《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2014年11月26日通过)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查验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和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符合的,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8.《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第十三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二种是依申请的自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城建档案馆,行为内容是负责出具城建档案证明。广州馆“三定”方案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负责全市规划管理业务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等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接收、保管、利用及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出具城建档案证明是档案利用的一种形式,是依申请对行政相对人所需的城建档案中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用途包括:房产分割、合并,办理房产证,报建依据,资质评选,司法取证,法律诉讼等。出具证明件盖有“档案业务管理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中,形成大量的声像档案,这些声像档案在规划管理、土地勘探或者土地征收等工作中均可作为法律证据。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4.《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五章证据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5.《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我国公民、组织凭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6.《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条: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提供便利。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15.3提供利用服务可采取下列方式:3档案证明;15.3.8提供利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查验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城建档案行政指导(监督检查)行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城建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委托或授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受城市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行为内容是负责对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广州馆“三定”方案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四)检查、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颁发)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四条……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第三条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5.《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发)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对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7.《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级市城建档案工作。第五条(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列入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进行进馆验收。

(四)城建档案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城建档案行政处罚是一种委托或授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受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行为内容是负责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逾期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五十九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5.《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新形势下对城建档案依法行政的新探索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治国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智慧城市建设已成为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应用领域;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继续深入推进;新一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型已经部署,在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依法行政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为此,广州馆以行政类事业单位为改革发展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以管理行政化和信息化为两大抓手,从依法治档、科技强档、人才兴档、廉洁守档四方面探索广州城乡建设档案依法行政的新局面。

1.依法治档是新形势下城建档案依法行政的关键。广州馆以管理行政化为抓手,落实《关于广州市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211号),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从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依法行政三方面,实现单位性质向行政类转变。不断地完善法规体系,并加强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建立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

2.科技强档是新形势下城建档案提升依法行政效能的技术支撑。广州馆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将城建档案信息化顶层设计实施落地,从创新管理、制订标准、开发系统、建设新库四方面实现理论研究向实践创新的转变。搭建内部、外部的协同创新、互惠共赢的管理机制;创新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在线收集归档管理机制,协同各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探索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网络;搭建全市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网络,协同主管部门各平行机构创新全市规划管理业务电子文件在线收集归档管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和资源整合,提升行政行为的技术含量和城建档案信息数据利用价值;借脑借力,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完成全新的管理系统平台建设:(1)以搭建建设工程档案、规划管理业务档案、声像档案行政管理系统平台为目标,开展广州市信息项目“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监督、指导及验收业务管理系统”的研发,并确保系统平台的实用性、前瞻性;(2)以提升规划管理业务档案信息服务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利用成效为目标,配合文件形成部门,探索规划管理业务电子文件在线收集功能,并与档案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3.人才兴档是新形势下城建档案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广州馆以管理行政化为抓手,把建设高素质城建档案干部队伍放在首位,从强化学习、提升能力、优化结构三方面实现干部队伍向行政型转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篇4

1现行城乡规划存在的问题

1.1规划决策的公共参与性不够

规划从编制、修订、审批到通过,经常被视为行政部门的操作过程,在制定规划决策时,经常是决策主体单向作用于决策对象,做决策的往往是领导者,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两者之间的互动较少,这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缺乏公众监督,代表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无法体现公平和公共性原则,导致规划难以贯彻和实施。比如,笔者所在城市公众对规划的了解还仅停留在政府的公示栏、规划局的网站及村民代表会方案文本的传阅上,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听证会、讨论会。往往是方案审批前的公示,几乎听不见任何意见,而在方案实施阶段却出现大量反对声音,造成规划无法实施。

1.2过分强调规划的技术性

城乡规划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公共属性和技术属性两个方面,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过于强调它的技术性,忽略了公共性。比如,在笔者所在的城市及周边地区,在面对一个规划的修订、实施管理时,大家的关注点都在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及程序要求,很少考虑其是否公平、公正。

1.3城乡规划以项目为导向

由于受到权利的限制和金钱的影响,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往往是项目布局到哪里,规划编到哪里,从而形成了一种以开发为导向的规划思路,使得规划的力度显得苍白无力,因项目变更调整规划的事时有发生。笔者所在城市就有为引进高铁项目,不惜让铁路线从城市核心区穿过,对城市造成分割。为机场建设项目,忽略机场距离城区过近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影响,最后不得不建设一半中途搬迁。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牺牲城市发展远期用地需要,整个城市核心区被工业用地包围,给城市将来向外拓展埋下隐患。这种规划思路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如何加快规划思路和规划体制改革,实现由项目导向型规划到资源管治型规划的转变,真正使城乡规划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还任重道远。

2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与以往城乡规划的差别

2.1城市规划价值观的差别

以往城乡规划是以扩张城乡空间与增长城乡经济作为重点,而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则应当将各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重点。伴随着人们对城市规划认识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城乡规划并非一门单纯的自然科学,技术工种,而更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人文特质。目前规划界对城乡规划认识上的改变,就是由于国家与时代对城乡规划的价值观出现了改变。公正与公平是当代公共政策的价值诉求之一,因此,在公共政策视角下,城乡规划的价值取向也必定会发生改变。

2.2城市规划的地位需要的差别

在当下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城乡规划必定需要经历从简单的技术工具向政府公共政策的转变,即转变城市规划的地位需要,城乡规划的公共权力特点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实践表明,城乡规划除了是一门技术外,更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唯有把它当作公共权力行为来研讨,方能对专业实践经验、意识形态及管理上决策之间的关联加以更好的掌握。为了使城乡规划从以物质空间为主的技术规划顺利地转变为公共政策,则务必要将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及政治地位予以提升。

2.3城乡规划编制程序和内容的差别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除了应当赋予城乡规划工作者更大的权限与更高的地位外,还应当赋予城乡规划工作者更大的社会义务及责任,必须全面转变规划者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模式,同时也必须转变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换言之,城乡规划应当从着重强调物质空间的技术层面转变为注重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层面,放弃描绘理想蓝图,将现实中问题的解决当作重点,提升城乡规划的可行性。

在确定好规划目标后,还应当对规划程序加以转变。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程序应当着重强调公众参与的体现。公共政策与一般的政策有所差别,前者更强调公共二字。这表明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的决策应当注重公共性,应当将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这样一来,以往完全由政府单方面来决定规划的局面必将得到转变。

3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议

3.1转变管理观念

管理观念的转变事实上反映了城乡规划管理中城乡规划价值观的改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城乡规划的概念就已经超出了物质空间层面,延伸到了城乡的社会及经济发展层面。然而,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需要进一步改变如下几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层面的管理。应当从以往单纯地重视经济增长,逐渐转变为注重经济健康运作、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发展政策,如生产生活配套建设、产业空间置换、服务保障政策及技术培训等。二是社会发展层面的管理。应当从以往空泛的代表公共利益,逐渐转变为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优美的人居环境的建造以及城乡规划社会公平性的体现,如公交优先政策、就业政策以及公共住宅政策等。三是物质空间层面的管理。应当从以往所谓的指导建设逐渐转变为对城乡空间的控制和指导并行,着重强调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换言之,应当将城乡规划调控城市空间资源的能力充分地体现出来。

3.2转变管理内容

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是管理城乡建设及综合部署城乡建设的依据,其主要包括三个环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规划实施管理及规划实施监督。公共政策视角下城乡规划管理内容,应当对照公共政策过程,弥补现行管理工作内容方面的不足。

一个完整的地政策过程应当涵盖如下八个部分:一是政策问题的确定;二是政策方案的形成;三是政策决策;四是配置资源;五是实施政策;六是评估政策;七是调整和监控政策;八是终结政策。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第一,当前的规划过程主要是目标导向型的,与公共政策过程的问题导向有所不同;第二,规划修编部分并非等同于政策调整,因为政策调整一般是因为先前在评估政策中发现了政策执行中的偏差而实施的,而规划修编则一般是因为转变了城乡发展目标和条件而造成的;第三,显然缺少评估规划这一部分,因此,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管理,应当进一步的健全原先的环节,尤其需要强调评估规划的环节,不仅应当在实施后进行评估,更应当在实施前进行评估。实施前评估就是在确定规划方案之后,但还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前,应当落实好实施前的评估工作,如可行性评估、预测性评估等,这样方能使城乡规划的可行性及科学性实现全面的提升。

3.3转变管理模式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城乡规划,倘若要做到区域治理,实现统筹管理城乡的目标,则必须将现行的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执行调控职责的限制打破,根据实体地域、行政地域以及功能地域等方式把城乡划分成多个空间层次,分别执行对应的管理模式:(1)城乡实体地域:体现的主要是城乡建成区,在城乡实体地域内,应当将以建设活动为主的管理职能作为执行重点;(2)城乡行政地域:城乡行政管理地域指的是归属于各个城乡的行政区域,其属于一种行政管理内涵。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特性,在城乡行政地域内可在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中纳入农村建设与乡镇建设,以便更好地开展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管理内容;(3)城乡功能地域:城乡功能地域可以单纯地解释为是一种与中心城乡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所牵涉到的空间范围,其管辖范围大于城乡行政管辖范围。所以,在城乡功能地域内,应当将人口合理流动、产业布局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以调节区域合作为主的规划管理内容作为管理重点。

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篇5

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要从促进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要重新认识城乡规划学科,城乡规划作为政府的公共政策,决定了它区别于建筑学、土木工程等相关学科,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编制城乡规划的实质是制定一份法律文件

我们通常理解城乡规划的编制,是用工程技术的手段和方法制定一份规划,承担一个项目。尽管其在技术手段和方法上与建筑学、土木工程学等相类似,但本质上城乡规划是依法制定、依法审批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编制城乡规划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来制定,规划的成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公共政策。在服务对象上,建筑设计、结构设计主要为业主服务,而城乡规划主要为政府和公众服务。《城乡规划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什么要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规划纳入到法定文件的范畴,这与城乡规划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一是城乡规划以行政建制来编制。所有的规划都是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编制的。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以行政建制设市为基础来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则以市域、省域或全国为基础来编制。

二是城乡规划由行政机关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分条款对各级政府对各个层级、各个类型的城乡规划所应担负的组织编制责任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是城乡规划的有效性需要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经过政府审批,制定的规划还必须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包括立法机关(即各级人大)提出意见,一起报送上级部门。

四是城乡规划的实施受到法律保障。《城乡规划法》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中对于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对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六是城乡规划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城乡规划法》第五章“监督检查”中除对于政府和人大的监督责任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城乡规划必须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处理,对于投诉不作为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城乡规划审批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立法的过程,并且比一般的行政性法规立法程序更加严格,它增加了同级权力机构(即各级人大)的审查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者的责任十分重大。

城乡规划的本质是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作用是补市场之不足,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就要求编制的城乡规划能够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的这种调控市场、统筹协调的作用也是一般规划设计无法比拟的,它体现在:

1.城乡规划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投融资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促进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但是有四个环节是不能放开的:一是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必须符合城乡规划选址意见;三是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是必须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实际上,是通过城乡规划等环节来实现调节和控制的。

2.城乡规划是以未来为目标,综合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城乡规划的编制都必须做到严谨、科学,经得起历史检验,为后人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严谨、科学,这是由其范围、内容和层级决定的,比较容易理解。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实也同样要求做到严谨和科学。以居住小区的规划为例,它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尽管其方案是为企业服务,但是一旦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同样要求其必须具备科学性和严谨性。

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篇6

关键词:城乡环境保护;两型社会;策略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乡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是城乡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探索编制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对我国城乡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于2011年12月实施,在《规划》第八部分的“完善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探索编制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为了落实这一规划,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在2012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出台指导意见和编制技术指南。

1完善城乡环境保护规划的必要性

城乡建设是两型社会建设的载体,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蓝本,要想最终实现两型社会目标,就必须追溯到源头,对城乡总体规划提出更高的要求。城乡建设快速推进给城乡环境带来了一系列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城市热导等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已逐步弥盖了城乡建设的正面效应刘世超,成为制约城市自身健康发展的瓶颈。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农业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农业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农业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城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相互影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不仅影响到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发展既体现在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要满足居民对于生存环境的需求。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也是经济发展的指向标,将被纳入城乡发展的规划之中,并作为评判的标准。

2完善城乡环境保护规划策略

我国的城乡发展战略,从长远规划,主要体现在“四位一体”,即城乡的发展、城乡的建设、国土资源的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综合考量诸多因素,以其作为战略指导方针的依据。

2.1完善城乡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环境的保护已经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已经提上政府处理日程。针对目前的现象以及国家未来发展的需要,经全国人代会的表决,制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它涵盖了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以及针对不同领域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保护法》需落实在国家政府的相应管理部门,由中央进行统一决策和规划。其次,《环境保护法》也需要落实到地方政府的相应管理部门,并且根据不同的行政机构进行相适应的调整,期间还包括考量当地的自然状态以及未来环境发展趋势。最后,环境的保护不仅是需要理论方针的指导,同时也是需要有针对性的处理现实状况的环境问题,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良好环境的保护,其二是环境污染的治理。

2.2建立城乡环境保护编制执业制度

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理念上的认识,观念上的改变以及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同时需要总体的规划以及制度性的保障,需要集体的力量。可以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经验和方法,再结合我国相关部门成功的经验,制定适合现阶段的我国城乡环境保护的编制职业制度。一旦确立,将从职责部门的角度进行更好的管理,同时也能够不断的完善我国的环保编制职业制度。

2.3出台城乡环境保护编制法及技术指导

环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技术上的支持。二者缺一不可,互为辩证关系,且同等重要。所以,既需要出台相应的城乡环境保护编制法,同时也需要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主要包括“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城乡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农村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城乡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城乡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城乡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城乡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为城乡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技术的推广以及技术服务开通了良好的渠道。

2.4建立城乡环境保护实施方式

环境的保护既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以及防护,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如果监管不到位,那么环保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而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措施不当,也会产生相应的障碍。所以,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时候,需要全局性把握。既有政府部门的强有力支持,同时需要完善环境的评测管理。进行效果评估是首先需要同级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检测、鉴定,之后通过上级的检测部门审核,最后达到理想的环境保护管理。

2.5制定城乡环境保护考核体系

城乡环境保护的考核不是单一层面的分析和评估,而自然环境是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环境的检测不仅是某刻的静态检测,同时需要对其发展进行评估。所以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城乡环境保护考核的体系。主要分为3大类:其一是环境质量的考核,主要是考核空气质量、水质质量以及噪声质量。其二是环境建设的考核,包括城市绿化建设的评估、污染物的治理以及清理工作、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工业生产的废物处理、清洁能源的利用以及开发,同时还包括特殊危险物品的安防和处理。其三是环境管理的考核,包括具体环境保护措施的应用,以及相应的审核。这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可以更好的保护城乡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都沁军;论生态城市建设的内容及策略[J];当代经济管理;2005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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