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管理案例(收集5篇)
来源: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篇1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农村会计委托;村级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近年来我国在广大农村试行的农村会计委托制,是在农村财务管理模式的一次创新,这不仅有利于改善农村财务管理中的混乱现象,也有利于减少农村腐败现象的发生。如何进一步深化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成为犯罪预防工作不可忽视的任务。
一、基层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方式与现实工作不相适应。尽管近年来涉农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在不断完善,但仍落后于农村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很多规定只有框架,而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致使上一级政府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较为松散。
2.农村干部的法制意识普遍淡薄。近年来在大部分涉农职务犯罪类案件中,基层农村干部占有较大比重,这些涉案人员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对违法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
3.对涉农工作的开展落实缺乏监督。许多部门在落实惠农政策,管理、使用涉农资金的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开。特别是在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上,覆盖面广、信息收集难、核实难度大等问题突出,导致相关部门惰于监督、核实落实情况,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4.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村干部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重要因素。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对村干部的制约和监督,村务活动、财务收支不够公开透明,致使农村腐败现象频发。
二、基层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多为经济犯罪,目前,涉农职务犯罪多涉及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罪名,涉案人员大多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通过滥用手中职权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用各种名目截留、侵占集体财产,或将公款挪用于经商、炒股、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是由于涉案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工作方法简单等引起,具有偶发性,占案件总数量比例并不高。
2.犯罪手段较为隐蔽,虚开发票、虚挂往来帐、收入不入账或多收少入账等手段成为犯罪分子在涉农职务犯罪中常用的手段,使犯罪行为仅从账目表面难以发现问题,这给犯罪线索发现、案件侦办带来巨大阻碍,也使得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三、村级会计委托制度对农村财务管理的综合思路
村级会计委托制是指会计服务机构与村级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接受村级组织委托,为村级组织提供会计服务。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
村级会计委托制强调了以往制度中存在的财务监管、审查、效率等问题,使村级财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制的建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年来,财政部为会计委托制度制定了严格的规章要求,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给予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这一制度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抓好农村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对于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路径设计
通过对涉农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和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涉农职务犯罪多存在于农村经济领域。村干部的文化水平和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普遍较低,法制意识亟待增强,都是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强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村干部的文化素质,任用专业的会计管理农村财务,对于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应加大对基层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力度。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实现资源整合。对于完善农村会计委托制,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财务监督,一方面是民主监督,各村可以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出作风正派、诚实守信的村民担任,按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及时公开村级组织财务的收支情况,充分发挥村民对村级组织财务支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会计监督,村级组织的财务开支,经村级领导按职权审批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报账员报委托服务中心,由委托服务中心审查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据不予受理,退回村级组织。总之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管理,加强农村会计委托制对村级组织进行各种村务工作的规范作用。同时也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委托机构要严格遵循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挪用资金。要严格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腐败现象频发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结语
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强化农村会计工作中会计职能的作用将会强有力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会计委托制度是当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的财务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制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且对于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篇2
1推进模式跨越。县卫生局、合管局要认真分析研究我县新农合制度运行六年来的做法与成效,不断总结完善住院补偿“治大病”门诊补偿“治小病”健康管理“治未病”这一农民健康保障三维模式,着力实现好新农合保障制度理念和模式由医疗保障向健康保障的跨越式发展。
2合理配置基金。新农合基金继续按照住院基金、门诊基金、体检基金、风险基金进行配置,全部实行统筹管理模式。年参合208080人,筹资标准农民个人30元/人,政府补助200元/人,筹资总额485.84万元,配置住院基金33.28万元,门诊基金44.44万元,体检基金34.54万元,风险基金按当年基金总额3%提留143.58万元。
3测算调整方案。县合管局要根据新农合制度六年运行情况,按照230元/人新的筹资标准,做好补偿方案的测算调整,适度提高住院补偿比例,适度提高门诊补偿标准,提高参合农民受益度扩大受益面,稳步实现中央和省上提出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0%以上的目标要求。
二、合理调整住院补偿方案,保障农民患者住院补偿“治大病”
新农合住院补偿方案要按照“保基本、惠弱势、防致贫、强中医、惠妇幼”原则进行合理调整,使已经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受到更加优惠的补偿照顾。
1保基本。新农合住院基金主要用来支持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民患者补偿住院费用,制定补偿方案要充分考虑起付线、补偿比、封顶线对农民住院行为和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调节作用,切实保证所有住院患者得到基本补偿保障。要针对部分农民盲目选择省级和省外三甲医院就诊,造成小病大治形成较重负担的问题,适度调高其起付线和补偿比,既调节转诊行为,又保证补偿利益。要针对县级医疗机构部分临床医务人员指导转诊过程中对市级机构的技术优势不熟悉不清楚往往直接指向省级的问题,调整转诊程序,县级医疗机构不再明确指导具体转诊机构,凡需转外的患者,均由合管局核察室负责转诊指导,帮助患者选择治好病少花钱补偿好更方便的转诊路径。
2惠弱势。继续照顾农村五保户,实行取消住院起付线,抬高封顶线的优惠政策,可依据基金增长情况适度提高补偿比例,使农村弱势人群更多地得到新农合制度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住院患者费用补偿比例适度高于普通农户。
3防致贫。随着政策补助的有效增长,保基本惠弱势的同时,要考虑照顾部分大病致贫患者家庭。县合管局要分析筛选出导致家庭贫困破产的疾病,像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需长年住院托管的病人等,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提出特殊补偿政策,从花钱最多最易致贫的病种开始,逐步解决特殊大病家庭致贫甚至破产的问题。
4强中医。继续实施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支持使用中医中药的政策,将中医专科医院的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的降低20%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药饮片配方、中成药丸散膏丹和注射液、院内制剂纳入补偿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注射液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内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参合农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偿。使用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偿。强力支持医疗机构发展中医中药事业,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运用中医中药辨证施治优势弥补和替代西医的部分不足,积极鼓励农民群众恢复看中医吃中药的良好传统,推进中西医学文化融合治疗方法结合技术优势互补。
5惠妇幼。参合农民育龄妇女县级住院分娩补助在150元的基础上适度提高,与降消项目紧密结合,制定县、乡住院分娩临床路径服务规范,全方位确定服务项目与质量标准,测算定额付费标准,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付费管理,由妇幼保健降消项目补助和新农合补助全额补偿,使农民享受免费住院分娩服务。未参合新生儿允许随母亲办理参合缴费手续,当年享受住院和门诊补偿政策,使农村孩子一出生就享受到新农合政策的照顾。
三、推进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工作,扩大农民门诊补偿“治小病”受益程度
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工作,应按照基金增长为前提逐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度的思路,重点照顾长期服药治疗的慢病人群,兼顾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补偿标准的适度调升。
1重点照顾慢病。扩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门诊费用补偿病种和人群,适度提高补偿标准,照顾高血压、糖尿病、肾病、重性精神病、风湿类风湿、癌症晚期、强直性脊柱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肺心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中风后遗症、弛缓性四肢瘫痪、肝硬化、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等慢病患者,支持规范治疗规律用药,有效控制血压、血糖水平,减轻对心、脑、肾、眼等靶器官的损害,防止心脏病、脑卒中等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发生,开展冬病夏治活动,减缓病情发展,提高慢病人群生活质量,减少住院治疗的机会,减轻医疗消费消费负担。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住院患者费用补偿比例适度高于普通农户。
2普惠参合农民。适度增加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基金,补偿比例要逐步提高到与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持平或略高,按照人均筹资水平继续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封顶消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付费制度,确保门诊基金安全。
3支持中医中药。鼓励参合农民运用中医中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农村中医适宜技术和各类中药费用全额予以补偿。
四、大力实施农民健康管理“治未病”工程,深入推进新农合农民健康保障模式跨越式发展
1合力推进跨越。县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居民健康管理工程,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县合管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把现代健康管理新理念和祖国传统医学“治未病”思想运用于维护促进全县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具体服务实践之中,更加深入地落实好对农民健康“体检监测一生、建档记录一生、评估指导一生、教育干预一生,跟踪随访一生”生命全程全息健康保障服务,为农村生产力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乡镇主动配合。各乡镇政府要制定本乡镇农民健康管理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本乡镇卫生院、所和村委会,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全面落实本乡镇农民健康管理健康体检、健康建档、评估指导、教育干预、跟踪随访各项服务,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3开发档案效益。县合管局要继续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采取随机抽村抽社入户核对信息的方法,对年各乡镇建立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要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承担建档任务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档案要尽快实施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录入工作,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凡验收不合格的档案均不得录入系统,并不予拨付本乡镇相关工作补助经费,且必须组织乡、村卫生人员进行入户核对,全面纠正错误信息,5月下旬接受再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许录入信息,并按程序拨核相关工作经费。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县合管局要负责衔接邀请有资质的医学院校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进行全面统计分析研究,争取年内拿出《县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分析研究报告》或相关专题报告,为政府农村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此项研究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局安排解决。
4做好五项服务。县合管局要按照农村居民每三年体检一次的思路,合理安排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基金,支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发展,保证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劳动力人群三年享受一轮体检服务,持续采集健康信息,持续监测健康状态。随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制度的实施,将原体检收费标准优惠40%政策调整为20%并适度提高体检补偿标准。
健康管理定点机构要以“扩大农村健康人群缩小农村疾病人群”为目标,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和方式,主动管理农民健康,提升农民健康水平,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减轻农民医疗消费负担。要扎扎实实地为参合农民全面提供健康信息采集门诊检查、健康建档、健康评估指导、健康教育干预和疾病跟踪随访五项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准。
建立健全良好运行包村责任医师制度,全面掌握各村农民健康状态,明确农民健康管理服务目标;合理配置健康体检套餐,公布体检流程,扎实做好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填写《农民健康信息采集动态记录》表格;对农民个体和群体的健康进行全面的监测、分析、评估,形成《农民健康评估指导方案报告》提供合理的健康咨询和指导;扎实做好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人群的跟踪随访干预服务,紧密结合慢病门诊补偿政策的落实,指导患者规范治疗规律用药,预防控制并发症、合并症的发生,有效提高各类慢病患者的生活质量;县广电局、合管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各自职能特点,以健康条为重点内容,运用电视、新农村资讯、手册、传单、入村入社媒体播放、集中宣讲等适用方式,扎实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广泛普及健康科普知识,提高农民健康意识、基本健康素养和健康管理能力,转变不良生活方式,提升群体健康水平。
5升级信息系统。县合管局要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认真研究提出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功能升级需求,提升健康档案与居民健康管理信息化水平。要把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一个即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又符合农村健康需求,即有健康档案电子化功能,又有健康评估指导报告、跟踪随访提示、记录、全程分析、健康教育干预规划、内容、实施效果评价、社区人群健康综合评估等功能的健康管理系统。为下一步实现新农合管理系统、乡村医疗机构管理HIS系统、居民健康管理系统三个系统对接,形成政府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好基础平台。
五、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提升基金效益
1执行《服务合同》严格审核监控。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报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逐月及时反馈审核中发现的不合理问题。继续落实总额控制、平均住院费用控制、自费费用比例和住院天数控制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重点指标进行月监测、月反馈、月整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2实施在线监控,开展现场督查。利用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网络在线监控,及时观察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就医情况,及时汇总费用报销情况,定期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在线监控,深入现场开展定期和随机督查,重点落实十查十防”制度,加大督查力度和频次,年内查房市级不少于次,县级不少于24次,乡级不少于次。乡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即时结报直补,方便农民群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一站式”垫付直报制度,及时登记住院患者信息,认真核对参合身份,准确核定补偿范围,严格执行补偿标准,严格把好住院指征关,杜绝虚挂床位住院、门诊转住院和放宽指征住院行为。
4落实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合管局要及时公布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补偿标准及补偿程序,定期向社会公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每月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示辖区内参合农民补偿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农民就医时实行一日清单和补偿签名告知制度,每月将补偿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开性、公正性。
5运行封闭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持续强化“财政专帐管基金,银行专户控基金,合管审核报基金,财政复审拨基金,审计监督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监管运行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封闭运行。县审计局要安排完成新农合基金年度审计工作,并予公开审计结果。各乡镇政府、财政、卫生、合管、农行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从基金筹集、上解、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公正、合理、效益。
强化管理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县合管局要不断加强对乡(镇)主管领导、乡合管办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合管科主任、健康管理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通过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发挥好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近监管作用,严格覆行住院审批、查房工作,认真做好住院、门诊、健康体检费用初审工作,切实把好医疗机构监管第一关。要重点强化服务理念培训、服务能力培训和农村卫生人员的职业发展方向培训,帮助尽快适应新医改的对基层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的新要求,使服务理念由“以病人为中心”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转变,服务方式由被动式服务向主动式服务转变,为我县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夯实管理基础、理念基础、服务基础。
建设乡村HIS完善系统功能。尽快实施乡、村定点医疗机构HIS管理系统建设,通过实现门诊服务、住院服务、辅助检查、药品入出库与药房零售、划价与收费、处方病历电子化、财务核算、各项统计等业务的全方位信息化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流程,提升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效能,提升新农合医疗机构监管品位。
8完善一卡通管理,拓展一卡通服务。合管局要按照省合管中心新农合“一卡通”试点项目工作的安排部署,与农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扩展金穗惠农服务点,今年争取使金穗惠农服务点达到235个,覆盖率达到92%实现基本覆盖乡村的目标。完成剩余部分开卡信息核对和写卡发卡工作。完善“一卡通”管理工作,实现住院费用补偿、门诊费用补偿、体检费用补偿、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查询及各项服务监督“六大功能”积极衔接农行省分行开发通过转账电话刷卡交纳门诊自付费用信息与新农合省级平台接口传输功能,制约医疗机构不规范行为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为参合农民提供便捷程序,进一步提升新农合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品位。
9预付周转资金,支持正常运行。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推行,试行预付周转金制度。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补偿费用月平均数,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2个月的周转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费用补偿垫付,保证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时结算和转外就医住院补偿资金及时领取,保证医疗机构收入按财政局要求及时上解。
10改革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按照《县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总额预算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按项目付费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严格实行单病种定额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每月统计例均住院费用、例均住院天数、自费费用比例、实际补偿比例等指标,密切观察医疗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效率、农民满意度等动态变化情况,对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科学、合理的进行分析。合管局要加强监测,每月对各项统计指标进行汇总分析比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新农合专家组专题讨论会,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合理调整单病种补偿定额,逐步完善新农合支付方式。通过支付方式的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民消费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简化转诊程序,指导合理转诊。县合管局要按照“看好病、少花钱、多补偿、少跑路、更方便”服务理念指导参合患者逐级转诊。因病情需要、医疗机构诊疗技术和设备所限、无条件开展的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的患者,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不再办理转诊指导备案手续直接就医治疗;凡需直接由县级转往省级或省外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填写《县新农合患者转诊指导备案表》指导患者家属到合管局,由合管局转诊指导工作人员通过咨询后确定就诊医院,办理转诊指导登记备案手续;由市级转往省级或省外的由医疗机构填写《县新农合患者转诊指导备案表》交由患者家属发送电子扫描文件到县合管局办理转诊指导备案手续。凡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允许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政策降低10%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如按保底比例补偿,则保底比例降低10%
控制例均费用,减轻医疗负担。随着卫生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县政府落实了县级医疗机构床位补助翻番、中医床位补助增加、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全额供给、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等支持政策,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政府责任的落实提升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逐步解决医疗机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加重城乡居民医疗消费负担的问题。因此,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次均门诊费用和例均住院费用控制,积极试行临床路径管理,强化内部运行成本核算,实施精细化管理,对于次均门诊费用、平均处方负担额、例均住院费用、例均住院天数、患者自费费用比例的指标逐月监测分析,必须拿出降低居民医疗消费负担的具体成效。县合管局必须依照《服务合同》约定,对例均住院费用、例均住院天数、患者自费费用比例不合理增长的医疗机构实施相应处理。
六、深入落实新农合政策宣教措施,全力落实年农民参合筹资任务
1广泛开展宣教,覆盖村社农户。各乡镇政府、卫生局、广电局、合管局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发挥各自职能,充分利用《新农村咨询》会议培训、制作播放专题片、发放宣传资料、入户宣传、专栏刊出、书写墙体标语等形式深入持续地开展宣教活动,使新农合补偿政策、规章制度、受益成效、办事程序等重点内容入村、入社、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反复强化参合农民的健康风险意识、自我管理意识、互助共济意识。
2搞好筹资服务,完成筹资任务。县财政局要负责组织做好农民参合筹资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按期完成本乡镇筹资任务。年度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30元,参合对象仍为户籍在农村的全部农村居民。收缴原则为“整户参合、户不漏人”收缴时间自即日至月31日。收缴目标以年度县统计局统计农业人口数为基数,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搞好农民个人参合资金收缴服务工作,积极探索适宜高效的筹资方式,及时收缴上解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收缴上解任务。
3落实救助政策,资助困难农户。县民政局要负责落实好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农村计生两户等困难农户的参合资助工作,缴纳救助对象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参合资金。各乡镇要认真配合,核实确定资助参合对象,月10日前上报资助参合花名册于县民政局,月30日前民政局核定资助参合对象,9月30日前落实资助参合资金,将全额资助参合人员的资助资金直接拨入新农合收入专户,资助参合对象不再缴纳参合资金,将非全额资助参合人员的资助部分资金拨至农民“一卡通”帐户,由本人按每人30元标准直接向乡政府交费。
4规范使用票册,做好参合信息。各乡镇政府合管办要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农民参合资金收缴具体业务,及时汇总上报参合资金收缴进度统计报表,规范使用《参合资金登记管理册》做好参合人员和资金收缴登记,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新农合缴费专用票据。乡镇合管办于月30日前全面完成参合信息录入工作,严格杜绝漏报、误报、错报、迟报现象发生,确保参合人员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篇3
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主要是镇、村一些领导、经办人以及财务人员。
(二)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三)除单独一人作案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主要表现为领导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行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如喻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动检执法组长万绪银伙同该单位出纳唐汉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元,各占有3万元。
(四)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所原所长游国贤,伙同该所出纳邓肇瑜在负责泸荣路云龙段拆迁补偿费发放时,利用职务之便,合谋采取冒名签字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共同分赃。
(五)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和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近年来,镇、村干部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发展是一大变化特点,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如年过半白的福集镇农机站站长谢大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收不入帐手段,连续作案十余次,共贪污公款13.6万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贿、受贿风这几年有所滋生。有的镇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乘机向前来办事的群众索贿或受贿,不见礼不办事,或者搪塞推诿,久拖不办。如潮河镇渔新村原支部书记邱桂芳,伙同村文书王光树,利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超生农户办户口,先后收受村民刘某等人超生户现金2.3万元,共同分赃。邱、王两人均被判缓刑。
(七)镇、村干部的经济违法犯罪诱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乱收费,群众深恶痛绝。因此造成举报、上访或在缴纳农税等方面给政府制造难题,施加压力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如云龙镇河坎村原主任殷世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税款1.7万元,用于吃喝、、耍小姐,致该村农民拒交农税款,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殷被判刑后,该村村民如数补交了农税。
二、诱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工作常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二)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些领导干部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逐步形成了极端的利已主义人生观。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人思想滑坡,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竟而不择手段弄权捞钱。
(三)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说来,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是比较严格正规的,但是某些职能部门(如计生、水利、建管、教办等)管理的资金,收支却往往出现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正规或有章不循的情况,在这些部门往往存在小金库,给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而村级的财务管理就更为混乱,帐目不全,帐务不清,乱摆帐的情况很普遍,白条入帐比比皆是。有的村干部直接参与财务管理,集出纳、审批人于一身,有的甚至近年来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立案查处的12名村干部中,就有3人兼任出纳工作。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一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镇、村都是相对独立的一级机构,镇、村领导常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对其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而财务人员的监督制约早已流于形式。个别镇、村领导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体制受到破坏,内部的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职能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某些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以及小金库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审计,而对村级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常常出现真空。三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乏具体的途径而停留在表面。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取决于举报的效果,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告官,不愿或不敢告官,基层一些干部正是利用群众的这些弱点,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狠抓政治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强化农村基层干部“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讲敬业、奉献精神的同时,还要讲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结合“四五”普法,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和守法,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堵漏建制,防微杜渐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章立制,做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二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票据的管理,避免产生小金库。三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村(社)财务人员的也要像其他行业一样持证上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防止脱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村级财务要如实向群众公开,让群众了解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村务公开要动真格,不能停留在表面。四要加强对票据的正规化管理力度,尽力避免违法犯罪分子钻票据使用的空子隐瞒收入,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形成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上级对下级领导的监督。严格做到党政分开,避免党政领导到企业或经济实体兼职,更要避免领导干部直接管钱管物,集决策者和财务人员一身的错误做法,上级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乡镇职能部门的监督,特别是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这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三是强化群众监和舆论监督,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请示报告等制度。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篇4
一、犯罪特点
1、大要案多,案值越来越大,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突出。从近年来我院所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看,大要案比例在37%以上,其中立案侦查贪污23件32人,挪用公款20件20人,受贿46件47人,分别占到立案总数的23%、20%、46%。
2、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采取扩大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子等手段贪污公款;二是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三是将收取的承包土地款、卖地款不入帐,随意挥霍;四是慷国家、集体之慨,随意将巨额公款借给他人;五是利用手中权力向让其办事的人索要好处费。
3、职务犯罪易出现在集体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此前,不少镇村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或整体出让、或厂房出租、或承包经营,对这些企业由谁买断、承租、租赁,费用是多少,往往未经公开招标或集体研究,个别基层干部说了算,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其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4、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这些发生在广大农民群众“眼皮底下的腐败”,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使老百姓深感痛绝,在些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体。
5、窝案串案较多。改革开放初期,农村职务犯罪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而近几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案连多案,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现象,这也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往往小案牵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查处一案,带出一窝,查处一个,带出一串,个案向窝案、串案发展。
6、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大多利用了基层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如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表现为:财务制度不健全,很多收入和支出不入帐。基层财务情况多年不公开或公开程度很小,小金库现象仍然在有些地方存在。而有的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出纳员,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客观上为其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
二、犯罪的原因
1、一是学习教育不够,思想蜕变,逐步滑入犯罪泥坑。宗旨观念淡薄,从而导致某些基层干部在贯彻党的富民政策时理解上出现偏差。目前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上的一些挫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逐渐淡忘了宗旨观念,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二是体制不顺,监督不力,管理失控。如多数基层站所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由于“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形成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状况。从内部看,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而有的村虽然制度上墙,但也形同虚设,没有很好地落实与执行。目前推行村务、政务“两公开”,但是有一些单位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容却很少,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有的基层政府对基层组织人员监督不严,对于群众反映基层干部的问题,基层政府组织不是依法办事,秉公处理,而是采取袒护态度,久拖不决,以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到造成职务犯罪发生。
3、财务制度不严,乱收乱支严重。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经济逐步向农、工、商、贸等多元化经济发展,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白条子入账、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财务制度流于形式。突出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收支无制约。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有的村对财务实行家长制管理,支出、审批一人说了算。二是账目不健全。有的村收入、支出不按规定建账,村干部乱花钱,为滋生腐败创造了温床。三是财务人员身份杂、素质低。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政治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财会业务水平较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四是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导致个别基层组织人员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4、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有的甚至连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你有我也得有”的失衡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从众心理;“咋会那么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正是这些心理因素作祟,导致他们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在看到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者的高收入、高消费生活方式时,心理产生了极大反差,为了尽快“脱贫”,解除生活“窘迫”,少数人便萌生了“你有钱,我有权,以权换钱不为过”的心理,从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贪污、侵占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
三、建议和对策
针对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为不断提升基层组织的形象,促进我市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预防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1、抓教育、防止“村官”腐败。针对某些基层干部素质较低的现状,加强教育培训,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一个好办法。首先应对基层组织人员采取持证上岗,任职教育培训的方法。其次,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对违法违纪基层组织人员的及时查处、曝光,起到震慑作用,检察机关等部门应主动深入基层开展法制教育,用惩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引导人,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事迹鼓舞人。再次要定期、不定期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通过教育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提高他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保证政令畅通,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培养造就一批党性强、素质高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要使民主理财小组真正发挥作用,杜绝白条子、假票子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收取的各项款项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村支书、主任、会计、出纳等人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对于重大事项,村委会要集体审查,逐项审查,严格把关,改变目前部分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堵塞漏洞。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大大缩小了职务犯罪的作案空间。其次,以严格的审批程序比较有力地制约了村干部对资金的使用。改革财政体制,加强对“财政”的监控。取消基层站所的单位会计,所有费用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代管,对各种票据、银行单据、会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实行征收部门开票,委托银行收款,财政专户管理。基层站所的财政预算由财政结算中心统一审核,统一拨付,严格按照核定的收支标准安排资金。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一级党政基层组织,农村基层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更广泛、直接的关系,其廉洁与否,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这就要求在选拔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警惕宗族势力,最大限度地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切实加强基层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干部,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上级党委政府也应把握好使用干部的原则,上下沟通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从而有效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也要适时对基层财务状况实施审查,实行审计监督,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同时可定期对基层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
4、建立和完善对基层组织干部的监督制度,这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是一条亘古不灭的真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充分发挥市、镇人大及各级代表的监督作用,这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权利。二是充分发挥市委、镇党委在农村职务犯罪中的特殊监督作用,坚持把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使之成为反腐倡廉的先头兵。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查处,达到警示作用,形成威慑效应;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通过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等,教育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四是切实发挥好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特有作用。公正的舆论是人民的喉舌,反映群众的心声,既可以褒扬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忠于职守的正气,又可以抨击各类职务犯罪的罪恶行径,使好人好事发扬光大,成为社会的楷模,把坏人坏事公诸于世,激起社会的公愤,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特有功能。同时,人民群众的监督也是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屏障。目前推行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对农村干部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有些村公开的内容有限,表面的东西多,对群众最关注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内容却很少,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
农村财务管理案例篇5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16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决定财政补贴的必要性
关于农业保险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主要讨论我国农业保险到底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是属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下面对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我国农业保险应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政府参与我国农业保险的施行
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前,《保险法》一直是调整保险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从《保险法》调整对象来看,其主要调整商业性保险,应属于私法范畴。《保险法》中也有“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条文。这主要是因为农业保险的施行需要政府的介入,从《条例》规定的农业保险基本原则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其调整的是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关系,《条例》应属于公法范畴。政府参与的农业保险是与商业保险相区别的。
(二)从《条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其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规范是相区别的
从《条例》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应该包括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该《条例》的制定实施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保险法》已经足够调整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条例》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门制定的,是与商业性农业保险规范相区别的。
二、农业保险中骗取财政补贴现象及原因分析
尽管《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都对农业保险中出现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问题做了相关预防及处罚的规定,但是近年来,农业保险中出现骗取财政补贴现象屡见不鲜。
(一)下面选取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某A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麦保险每亩保费15元,其中农户自负3元,财政补贴12元,B、C两乡镇分别由赵某、钱某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在承保过程中,B镇有3个村投保人自负保费(每亩应付3元),保费均由三个村的村支书垫付。赵某向村支书承诺小麦每亩交保费3元,通过理赔形式返还5元(其中3元为“本”,2元为“利”)。C乡营销人员钱某在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授意下,通过村干部取得农户姓名、种植面积、身份证号码等投保信息,私自填制分户投保清单,并通过村干部加盖村委会公章进行投保,由钱某和部分村干部垫付保费(每亩3元),钱某同样向村干部承诺通过理赔形式每亩小麦返还5元。B、C两乡镇共虚报小麦投保面积3万余亩,以每亩保费财政补贴12元计算,合计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近40万元。在B、C两乡镇小麦农业保险理赔过程中编造虚假赔案进行骗保,两乡镇小麦保险投保面积近10万亩,通过编造虚假赔案每亩赔付6元左右,共计骗取理赔款近60万元。钱某、孙某通过虚假理赔形式返还合谋的村干部每亩5元钱后,剩余理赔款,都被赵某、钱某侵吞。由此典型案可以得出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有:
1.农业保险违规承保现象严重。《条例》第十条详细规定了农业保险承保过程中的规范性要求。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为了追求保费规模,一些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往往出现违规承保现象。具体情形包括:
第一,虚构保险合同要素。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的方式从乡镇财政所获取粮食直补名册,或者直接与村干部串通,从村委会或农业经营组织(一般是大型种植业企业)直接取得投保所需的各种信息,然后伪造虚假投保农户签字,虚假制作其他投保所需单证,再以村委会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名义进行虚假的集体投保。
第二,相关当事人采取先有偿垫付保费,后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获取非法利益。
2.农业保险虚假理赔现象很难防范。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虚假投保过程中的垫付的保费及追求的不法利益,往往会采取制作虚假赔案的方式再骗取保险理赔金。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先拍好受损的证明图片,更有甚者直接从网上下载气象灾害的资料照片,伪造查勘现场图片。乡镇及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也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伪造理赔所需材料。
(二)结合案例并从农业保险合同涉及的内容入手,产生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现象的原因有
1.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小农户)相关知识素质低。我国农业发展尚未形成现代农业规模化模式,大部分地区仍处于单个小农户生产模式。农村地区文化水平偏低,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一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在进行农业保险宣传的时候,土地户主已经外出打工,留守的老年人与儿童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惠农政策理解力明显不足,在有些地方甚至还经常出现连名字都会写的情况。
2.农业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监督。《条例》为了方便小农户投保,专门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可以组织农户进行投保。但是投保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同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很容易由财政惠农政策的协助者变成财政惠农政策的践踏者。
3.农业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市场化严重。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首要目的是追逐利润。一些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与利润规模。另外由于“三农”问题的特殊性,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以及在承保理赔过程中的投入都要大于其他类型财产保险,成本很高。
三、防范农业保险中骗取财政补贴现象的建议
针对农业保险中出现的骗取财政补贴现象,结合实际并根据其出现原因,提出下列建议:
(一)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使农户(被保险人)能够真正了解农业保险政策的惠民性
农户作为农业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知晓保险合同的条款的权利。《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与农户的知情权。当农户知晓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后,对保险公司、村干部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能形成监督,减少虚假投保与虚假理赔的发生。保险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在进行农业保险的宣传时候应采取电视、报纸、网络、广播多种方式并举,例如运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农业保险知识宣传。针对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情况,保险公司或者相关部门在承包后可进行抽样电话访问,询问其是否知悉已投保农业保险。
(二)对农业保险中投保人的监督管理应被重视
我国的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推动,而且最基层的组织――村民自治委员会在农业保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许多骗取财政补贴的案例中投保人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农业保险承保过程中,投保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自律能力,很容易与一些不法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勾结。《条例》中对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说明对投保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与《条例》相配套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说明对投保人尤其是村委会的监督管理属于谁的职责。建议完善相关规则的制定,明确相关部门的对农业保险中投保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更加清晰明确的权力责任关系。
(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加强自律的同时还应有服务大局的意识
在农业保险的承保与理赔过程中,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通过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优惠,开展金融创新,增加保险附加值,简化理赔程序等合法有效的手段来开展农业保险活动,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坚决不能为了盲目追求保费规模而通过不法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
(四)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运行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条例》施行之后,许多地方政府成立了由当地财政、气象、国土、农委、畜牧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险办)。农业保险标的难以确定的问题,农险办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协调解决问题的平台。地方政府应明确农险办的职责职能,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形成完善的农业保险运行模式。
(五)保监会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力度要增强,还应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管
《条例》中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监管主体是保监会。在现实中,由于农业保险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而保监会在市级以下没有设置派出机构,且保监会工作人员数量相较于其他金融业监管部门也较少,因此保监会对于农业保险的监管任务量巨大。同时还应看到农业保险涉及的部门、程序都十分复杂,仅靠保监会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当前保监会对于农业保险的监管集中在事后监管,不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问题发生。建议保监会可适当在市级以下增设派出机构,适应保险业的大发展潮流。在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中有意识的强化事前与事中监管,鉴于监管量巨大的实际情况,监管方式可以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防患于未然。
四、结语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财政补贴的支持,针对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骗取财政补贴问题,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单位与个人以及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责任主体都有避免此类问题发生的义务。只有农业保险中避免了对财政补贴的不法侵占,财政补贴才能真正起到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最终实现财政惠民的目的。
注释:
《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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