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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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篇1

北京正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在当日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北京官方详列了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和监管办法。

其中提到,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并具3年以上驾驶经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在网约车辆资质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需为北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需安装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能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应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在网约车平台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申请公司需在北京设立服务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有车辆检测维护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拥有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及运营管理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今年,网约车在中国的合法地位首次得到明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10月8日了网约车细则等3个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

据北京市交通委介绍,在征求意见阶段,官方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9246条。其中近八成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大方面。相关部门在综合分析意见之后,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

对于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对此,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规定是根据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北京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记者3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截至20xx年12月30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40余个城市已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网约车;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12日

一、引言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7月27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近三年的“专车”、“监管边界”争议寿终正寝。网约车服务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信息技术整合运输资源、创新服务方式的有益尝试。随着国家网约新政的出台,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无须质疑。但将一个新事物合理并正确地纳入现行法律和管理体系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市场的秩序、乘客的安全都需要保护,使法律得到实施,需求得到满足,新事物得到健康发展,是社会各界都期待的结局。但在这些实现之前,各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包容,共同解决摆在眼前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平台经营者需要正视现实问题,遵守现行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出租汽车企业也顺应运输市场的新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归根结底,就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出行需求,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

出租行业的改革必将经历一个乘风破浪而非一帆风顺的过程。网约车是“互联网+出租汽车”的创新,其“鲶鱼效应”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居功至伟。在巨额资金补贴下经历了“野蛮增长”后逐渐理性回归,已经有了合法身份地位的网约车该如何发展,不仅是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运营商的任务。

二、宏观方面对网约车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要创新管理理念,用互联W思维看待网约车服务。运输市场管理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其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群众出行的便利化、舒适化、快捷化。网约车是新事物,但市场的需求,人民群众的选择,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忽视。一味限制,略显武断;放任自流,有懒政之嫌。去芜存菁,规范发展,方是正道。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时间,我国出租汽车市场发展迅速,在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致使政府调控乏力,市场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一边是旺盛的出行需求,一边是服务能力的短缺,在这样的形势下,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以积极的态度应对网约车服务的挑战,实现市场的“手”和政府的“手”的有机融合,不失为推动出租汽车管理模式改革的有利契机,毕竟出租汽车群体的利益应当考虑,但人民群众出行的需求更加重要。

(二)网约车服务的相关参与方。网约车服务的相关参与方要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市场规则。平台经营者对车辆、驾驶员的审核和信息的掌握,提供的网络支付功能,使其无法完全避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角色;而其通过网约车平台实现“人找车、车找人”的目的,也无法避开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参与者的身份。所以,打车软件运营商更应当积极寻求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认真研究法律规定,承担应尽责任,主动融入政府监管体系中,将网约车服务纳入依法发展轨道。而驾驶员和其他参与人也要从顺应市场需求,保障乘客安全的角度出发,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依法经营,履约诚信。只有政府监管部门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各参与方有解决问题的态度,问题才会圆满解决,网约车服务才能更好地发展。

(三)出租汽车行业。出租汽车行业要主动适应信息时代群众的出行需求,转变经营理念。据初步计算,网约车服务的价格比出租汽车运价贵2~3倍,如此高标准的成本,为什么人民群众能愉悦地接受并支持专车服务的发展,值得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深思。改革开放之初,政府财力有限,为吸引社会资本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问题,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出租汽车的发展,包括实行经营权政府配置、总量控制、政府定价。这种计划经济管理方式一直沿袭至今,造成绝大多数出租汽车经营者躺在“体制保护”的温床上,坐享其成,不思改变,甚至对试图影响或者改变其“正统身份和地位”的一切事物,采取各种手段集体抵制,但却忘记了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忽略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必将被历史的车轮淹没。如果出租汽车经营者能正确看待专车服务,正视自身问题,以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导向,找准市场定位,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服务方式,或许会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华丽转身”,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细分和差异化服务,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微观方面对网约车发展的建议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在法治模式下推进网约车的持续发展已经成为运营商们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守法经营是根本。市场催生规则,网约车办法就是“专车”市场逼迫之下的产物,或许她还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毕竟是法律文件(虽然效力等级低一点),需要我们去遵守,去践行并寻找完善的方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尤其在出租汽车行业,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仅需要保护竞争主体的权益,还需要考虑乘客的权益,考虑公共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则尤为重要。网约车办法实施以来,笔者所在地区申办许可者寥寥无几,而未取得许可仍从事营运的却屡见不鲜。法制社会是一个普遍遵守、敬畏和信仰法律的社会,而信仰法律,就是要真正使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尽职履职是基础。国家深改意见和网约车办法均明确平台运营商的承运人责任。言外之意,运营商不再是一个平台的提供者,而是具体的承运人,提供的是运输服务,需要切实担负起承运人的主体责任。对外,需要履约诚信、文明服务,以乘客利益为根本;对内,则需强化管理,严把并保证车辆、人员的资格条件,强化服务行为监管,本质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运输服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必然有义务,所以运营商应当从理念、行为方面快速转变身份,切实担负起承运人的责任。

(三)强化服务是王道。网约车迅猛发展的两个重要原因:一是优质的服务;二是巨额的补贴。在补贴大幅降温后,“专车”的优势就只有服务了。作为网约车的受益者,曾经在网约车如萝卜白菜价的时候,切切实实享受到了“宾至如归”的服务,没有了横眉冷对、喋喋不休、骂骂咧咧,实现了有计划出行,独享宁静的私人空间,让我至今对网约车也是欲罢不能,割舍不断那份喜爱。网约车优势是服务,品牌也是服务。市场需求趋于理性后,网约车要发展,更应当强化服务,细化市场,针对商务、公务、高端人群设计不同产品,不断完善服务标准,才是网约车下步发展的重点。

(四)取利公正是保障。“惠人玫瑰,意欲百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教导我们,“资本都是逐利的”,在占领市场后,回收成本已成必然。近段时间,运营商与驾驶员收费标准争议频见报端。提供了服务就应当收取费用,这个问题没人会反对。但如何收取、以什么标准收取,则需要客观、公正、透明、合理,真心不希望曾经口诛笔伐的“二老板”在网约车行业出现。

网约车运输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不久前,浙江首例滴滴车主延误出行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最后同意调解,滴滴打车所属的小桔科技公司和司机分别补偿乘客施女士4000元和1500元。

网约车方便出行,但安全隐患也比较多。今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因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模糊,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规则亦不清晰,发生纠纷后大部分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暂行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一旦纠纷发生,原告可以追究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吗?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确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等同的替代责任,还是与网约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对此,实践中仍未达成共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问题难以一概而论,因为实践中网约车类型较多,不同类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对于网约车公司自己招聘司机、自己组建车队,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提供用车服务的,例如首汽约车、神州专车之类的网约车公司,用户是与网约车公司签订了承运合同,由网约车指派司机进行运输作业,司机也是网约车公司的雇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网约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网约车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协议进行追偿。

而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用车需求和车辆信息进行处理,进而撮合促成距离最近的用户和车辆达成承运合同,孟强认为,在这一类型的网约车服务中,因为司机是否接单完全自愿,并不完全受网约车公司的指示、控制、监督和管理,也不从网约车公司获取固定劳务报酬,因此司机并非网约车公司的雇员。在这种网约车情形下,用户是与司机直接成立的运输合同,司机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找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买单,一般的车主都是这个思路。保险公司会为专车、顺风车事故买单吗?

南京市民韩某瞧准租车市场,将自家闲置的私家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每月可获得5000多元租金。可是韩某没想到,自己的车被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租车司机将一名电动车驾驶员撞成十级伤残。根据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伤者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六成损失,共计14万元。因为一直索赔未果,伤者将韩某、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某变更车辆用途时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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