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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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范文篇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明确了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即参加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范围,并对考核标准、考核指标、功能区达标的评定等作了规定。

为做好我市的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实现国家提出的“一控双达标”目标,有效地改善环境空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推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市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现状分析

(一)*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l、空气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情况

《*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是根据HJ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城市布局、工业布局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析,在参考*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区2块,二类区全市连成一块,不设三类区,在一类区设置缓冲带。该方案*年11月份完成,市人民政府于*年6月批准(杭政发〔*]78号),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我市于*年建立大气地面自动监测站,大气监测优化布点工作于1993年经国家环保总局鉴定通过。国家认可的*市“城考”5个大气监测点位为l一和睦小学(工业区)、2一朝晖五区(居住区)、3一浙江农大(混合区)、4一南星桥(交通稠密区)、5一卧龙桥(风景旅游区),除了5一卧龙桥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外,其余4个点位均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情况《*市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8—85)、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及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结合本市水域使用功能、保护目标及地方经济可行性等制定。该方案对市域内钱塘江水系〔包括:钱塘江干流(*段)、富春江、新安江干流、寿昌江、兰江、分水江、浦阳江]、笤溪水系(包括:苕溪干流、南苕溪、东苕溪、中苕溪和北苕溪)、京杭运河水系〔包括:运河干流(*段)、运河干流(余杭段)、余杭塘河、良洛港、西塘河、东塘港、禾丰港等支流]、城市内河、萧绍运河水系和萧山沙地河网、西湖、千岛湖、一亿立方米以上的所有饮用水供水水库及建制镇级以上56个水厂的水源地进行了划分,尤其在饮用水源地划定了陆域和水域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该方案于*年完成,*年经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g96391号《关于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方案的复函>批准。

经国家认可的地面水“城考”点位有:钱塘江七堡(工业用水区域),钱塘江渔山(渔业用水区域),京杭运河的义桥和勤丰桥(农灌用水区域),西湖监测点位西里湖北、湖心、少年宫(景观娱乐用水区域),中河的化仙桥监测点(景观娱乐用水区域)。

(二)*市城市环境功能区现状分析

1、大气功能区现状分析受考核的5个监测点位,分别代表一类和二类功能区。1998年的监测结果表明,一类功能区监测点“卧龙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等3个考核项目的年平均浓度均超过一级标准,该功能区达标率为o。

二类功能区监测点除“朝晖五区”和“浙江农大”监测点位的二氧化硫年平均值达到二级标准外,其余项目均超标,根据考核规定,二类功能区达标率也为0。

2、水功能区现状分析1998年的监测结果按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考核指标,用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进行功能区达标评定表明,七堡和渔山点位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l凹%、勤丰桥的水质的达标率为8。34%、义桥水质达标率为0、西里湖北水质达标率为66.65%、西湖湖心水质达标率为62.5%、少年宫水质达标率为58.34%、化仙桥水质达标率为100%。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功能区达标评定的方法,“城考”点位中,II类水功能区达标率为100%,III类水功能区达标率为25%,V类水功能区达标率为33.33%。

3、工业固体废物现状、由于经济、技术原因,目前仍有大量固体废物达不到国家处置要求。

二、*市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

上述情况表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任务十分艰巨,今明两年主要是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全面实施“碧水、蓝天、绿色、清静”工程,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力争到*年底,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和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规定的标准。

(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四堡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要确保在*年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七格污水处理厂日处理30万吨的一期工程,到*年底要基本建成;萧山市、余杭市、富阳市、临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扩建或新建工程,要在*年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2、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工程进一步完善一污、二污管网的纳污能力,加快三污管网的建设步伐,特别是要采取鼓励性的政策措施,抓好“分支管网”的建设,到*年底,基本实现雨污分流,形成较为完整的污水收集系统,城市污水的截污率达到60%以上。

3、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是国家环保示范工程,*年底前要完成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年底前基本建成。

当前,要抓好废弃电池的收集和危险废物的贮存。

4、集中供热工程及管道煤气的推广使用*协力公司承担的5.16平方公里的集中供热工程要加快建设,确保在*年9月底前供热,在此范围内的新建项目一律实行集中供热,原有公建单位限期接网;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减少市区锅炉总量;抓好*市引入天然气的可行性调研。

(二)坚决控制新污染源

1、严格项目环保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产业导向目录,对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的项目坚决拒批,行使环保否决权,从源头控制污染严重的工业生产项目和对环境有害产品的生产。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违反者要从严查处。

2、调整和完善工业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布局,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限制北部地区发展有污染的工业,并逐步向下沙开发区搬迁,今后,在非经过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三)加大老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1、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市区范围内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在*年底前达标排放,逾期不达标的,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在具体实施中,实行分类指导,能连片治理的实行连片治理,能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限期纳管,能进行单个治理的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提前作好关停或转产的准备。

2、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市中心或居民集中居住地的工业污染企业,要积极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有条件的要实行“退二进三”。原有的化工行业应逐步向精细化工发展,限制污染严重的原料药制造工业的继续发展。*沥青拌和厂等严重扰民的企业,要抓紧落实搬迁方案。

3、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半山发电厂、*热电厂是市区二大空气环境重点污染源,必须加大治理力度。半山发电厂2125MW机组脱硫工程,要在*年5月底前完成;*热电厂312MW机组脱硫除尘工程,*年底前,完成一台除尘脱硫,另二台机组的除尘脱硫在*年底前完成。

4、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重点要抓好全市13条直径2.2(含2.2米)以下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的拆除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底前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

(四)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1、运河和市河整治运河和市河整治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要通过截污、驳坎、疏浚、绿化、引水、保洁等综合措施加以治理。力争到*年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整治,实现运河水清起来的目标。

2、西湖清淤去除底泥100万立方米的一期工程,要在*年底前开吸,并抓紧落实去除底泥160万立方米二期工程的准备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清淤。同时,加快三条入湖溪流的整治,控制生活垃圾和农业面源污染。

3、“禁硫”监督管理*年6月底前,市区三产所有燃烧设备必须使用管道煤气、石油液化气、低硫轻质柴油、电等清洁燃料;其他行业小于2吨/时炉、窑和位于I类空气质量区域内的任何锅炉,均不准燃用煤炭;2吨/小时至6吨/时炉、窑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8%的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6吨/时至35吨/时炉、窑,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6%的优质煤或其他清洁燃料;35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必须达标排放并实施总量控制。

4、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鼓励发展城市轻轨、高架列车等快速轨.道交通,变平面交通为三维空间交通,有效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要优先发展电车,优化车型,压缩柴油车比重。加快城市道路建设和整治,提高车辆流速。大力发展绿色交通(LPG),到*年,新建LPG加气站10座,改造营运车辆*辆以上。

加强尾气监测,对超标车辆强制安装净化装置。加快制定*市机动车辆环保准入制度。

5、城市绿化今、明两年,市区新建绿地每年要确保100万平方米以上,抓住拆违有利时机实行绿化,到*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力争达到30%。建成区范围内基本做到泥土不露天。

6、建筑、拆房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和拆房工地的扬尘控制,做到围护施工,洒水拆房,净车出场,加强对运输渣土车辆的管理,实行密闭化。

(五)实施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各级政府要确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源,并下达总量控制计划。无排污容量区域,要严格控制新上污染项目。各重点污染源,要实施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建立排放污染物总量报告制度。环保部门要建立排污总量增量、减量台帐和重点污染源动态档案,加强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控制并实行排污总量年终考核,以控制和减少城市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

三、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市政府已建立了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市“一控双达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落实责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承担起责任。对完成情况优异的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影响达标工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3、加强联系。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部门要及时反馈环境监测等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范文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3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3年)》《XX县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XX县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国省干线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公路扬尘污染指标,努力打造绿色环保的公路通行环境,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保持洁净的路容路貌。修订完善《XX国省干线道路日常保洁分级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细化保洁车辆路段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实施定时保洁、定时机扫、定时洒水。全县境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全面落实公路湿扫和高压冲洗,湿式清扫率达到100%,同时辅以人工捡拾垃圾。凡遇到县级或市级环保部门大气污染指数预警时,要快速响应,启动相应预案,主动加班加点,迅速提高国省干线公路湿式保洁和冲洗路面频次,充分利用洗扫车、湿式清扫车、洒水车和护栏清洗设备联合作业,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路面范围内达到路见本色、基本无浮土。定期清洗中央分隔带、桥梁护栏、标志标牌、示警桩等沿线设施,保持洁净环保的公路通行环境。(牵头科室:养护管理科、各公路站)

(二)加大施工监管力度,落实无尘化施工措施。按照《济宁市绿色工地动态管控实施方案》,加大我县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高速公路施工监管力度,督导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公路施工扬尘治理技术导则》组织作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八个百分百”和加细加严措施,积极推行“无尘化”施工模式,努力提升施工现场绿色水平。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按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加大环保督导巡查,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同时抄报业主单位,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报县环境执法大队,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牵头科室:工程管理科、高速推进组办公室、安全管理科)

(三)加大污染源头排查,营造整洁的路域环境。加强环保执法力度,排查公路沿线停车场、砂石料场及煤厂等涉路污染源,积极协同地方政府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对于重要交通运输路段、城区周边区域等,加大环保巡查频次,禁止占道经营污染路面等行为;利用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严厉查处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加强公路运输污染管控,保持整洁有序的公路环境。(牵头科室:路政管理科)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环保措施到岗、到人、到项目、到路段,逐级、逐人、逐岗细化分解,拧紧责任螺丝、强化责任传导,全面夯实“任务层层包保、责任层层传递”的环保责任体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牵头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各公路站)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范文篇3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的不断攀升,我省的大气污染从煤烟型向区域型、复合型污染转化,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天气更引起了公众对于空气污染问题的极大关注。而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法律、标准和政策的出台,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一是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职责、义务不够明确,责任难以真正落实;二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方式单一,缺乏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等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三是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特别是欠缺对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四是区域性的联防联控机制、灰霾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下半年,省环保厅成立条例修订小组,在总结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制度规定,借鉴吸收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大气立法经验,开展立法研究和修订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5月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杭州、台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相继召开专家论证会、民主协商专题会、部门协调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对条例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和条例的修订工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专项审议,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多次听取了条例修订情况的汇报,提前安排部署了一系列调研工作。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防治措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五十八条。

(一)关于总体思路。今年8月29日修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联合防治、法律责任均作了详细规定。按照立法法要求,地方立法应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精神,条例修订草案将重点放在法律规定在浙江的落地上,重点解决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问题:一是根据国家对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强化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二是注重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促进形成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协同控制的防治机制。三是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严防严控大气污染。四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细化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大气污染防治的部门职责不清,容易造成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一是在总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义务。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细化,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明确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其分工方案规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扬尘、餐饮油烟、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服务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实行综合执法(第三、四条)。二是在分则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具体条款中,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共计十六条)。

(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要求约谈主要负责人,并暂停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十条)。二是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我省是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根据我省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实践,对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将排放方式、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监测方式纳入许可证管理,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监督检查、排污收费等环境执法的依据(第十一条)。三是规范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对环保部门科学设置监测点、公开监测信息,并对工业园区监测作了规定,要求排放单位对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计量检定(第十三、十四条)。

(四)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污染大气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举证责任难、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设专章作了规定:一是规定环境监管部门定期公开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在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要求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放情况、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三是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将违法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对公众参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第三章)

(五)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共五节对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防治措施,对上位法作补充和细化:一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新增燃煤消费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指标使用、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提出了严格要求。对禁燃区划定、集中供热、分散燃煤锅炉和燃用重油、渣油设施的拆除作了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二是将高污染工业项目,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本省淘汰类项目,并禁止新建、扩建和使用(第三十条)。三是对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执行标准,以及生产场所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控制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四是要求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并在相关标准中明确密闭、泄漏检测、回收、废气处理等排放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五是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第三十三条)。六是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基础上,对停车检测、区域限行等行政措施作了授权规定。鼓励通过公交、合载拼车、自行车等方式低碳、节俭出行。支持公交、环境卫生、电力等行业率先使用清洁能源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七是增加了房屋拆除扬尘、车辆及道路扬尘的防治规定。要求加强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并对露天焚烧秸秆作了禁止规定(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

(六)关于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针对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二是加强科研合作,推动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以及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等环境标准的统一。三是省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期间通报大气环境有关信息,商请有关省、市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五是在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跨区执法、交叉执法。六是对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区域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开展会商。(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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