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专项奖励办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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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篇1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3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自*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设立总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
第五条*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制度。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已在*注册成立经营性金融机构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如在*注册,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其总部在*运作的(指机构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待遇;公司注册地迁到*后可再根据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四)对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希望重点引进的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可单项申请、适度提高奖励额度。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且重组后机构仍留在*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在*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
市政府参照金融机构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政府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申请金融用地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
第八条在*的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对金融机构总部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按照购房房价给予3%的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在*的金融机构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在*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一级分支机构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同上可申报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
第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市政府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在*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经市外事或公安部门批准,优先办理出国护照以及赴香港、澳门商务活动的有关手续。
属于直通车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员工赴港澳商务签注时,可按需申请,名额不限。
第十三条在*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及配套文件的规定、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融资专项奖励办法范文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关于切实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对创业型城市建设的促进作用,加速推动我市全面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增加担保基金总量。将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从40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
2.扩大贷款发放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个体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职技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妇女、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所有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及所有小企业。
3.提高创业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施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并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
4.增加经办金融机构。将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机构扩大到全市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市财政拿出一定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5.给予经办银行贷款利率补贴。从2010年起,对所有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财政部门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额度和回收率给予l到3个百分点的利率补贴。
6.提高代偿与补助比例。对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在20%以内的、经催收仍无法回收的呆、坏账损失,由经办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分担,其中:经办机构承担l0%,财政部门承担90%,但不得在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的本金中核减。
二、进一步改善全民创业金融服务
7.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创业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实现融资产品与创业对象需求的有效对接。
8.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全市凡有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都要积极开展创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林权、土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等抵押贷款,放宽和扩大农村地区可用于抵(质)押物的范围;探索创业者自发联保贷款;建立和完善适合创业人员创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评估咨询等方面提供优惠。
9.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要设立创业贷款及小企业贷款的专门团队,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服务效率;以最好的服务来满足全民创业需求;要加强与创业实体或创业人的联系与沟通,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全程服务。
10.加大金融引导力度。积极为创业主体提供金融政策、金融法规咨询和企业财务相关知识培训等配套服务,免费为创业主体开展小企业客户专项培训和各类金融知识培训。
11.建立部门互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部门和财政、劳动、人事、经贸、工商等部门的互动机制,在创业人员及项目认定、贷款额度和利率、贷款质量管理和补贴政策等方面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三、进一步加大对经办机构和个人的奖励力度
12.完善考核机制。将金融支持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对金融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由金融办、财政、劳动、人事、人行、银监办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金融支持创业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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