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年发展规划(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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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年发展规划范文篇1

促进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切实改变工业“低、小、散”状况,优化我市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内容;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工业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任务。2009年,省人民政府公布了146家省级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我市有4家企业列入其中,这些企业在行业中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一批在全市工业行业中有引导力和影响力的企业群体,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工业企业中组织开展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二、培育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市培育发展销售收入200亿元以上企业1家,100亿元以上企业2家,10亿元以上企业20家,5亿元以上企业50家。全市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比重从现有的1%提高到2%以上。龙头骨干企业真正成为工业行业的排头兵和转型升级的示范者。

三、认定范围及数量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重点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99号)以及《丽水市工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中确定的机械装备、不锈钢、建筑五金、合成革、鞋革、汽车配件、照明电器、竹制品、木制玩具、羽绒服装、日用及精细化工、特种合金材料、生物医药、特种纸和农副食品加工等产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业。

2、全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确定30家。其中:机械装备及不锈钢产业各确定4家;建筑五金、合成革、鞋革、汽车配件、照明电器、竹制品、木制玩具、羽绒服装和日用及精细化工等产业各确定2家;特种合金材料、生物医药、特种纸和农副食品加工等产业各确定1家。

四、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销售规模在全市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企业增加值率高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

3、企业社会信用。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纪发生。企业社会及商业信用良好,银行评定等级达A(含)以上。

4、企业产品竞争力和企业效益。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创新能力、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位居前列;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并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5、规划制定及扶持政策。企业有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设想或已着手制定。企业所在地政府已计划按照企业战略规划要求,制定“一厂一策”。

6、已列入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动入围。

五、申报程序及认定

1、在企业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各单位按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要求,组织推荐所属企业报送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包括:按照申报条件撰写的工作总结报告、《丽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申请表》、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在征求当地经贸、财政、税务、金融、环保、统计等部门意见后,向丽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

2、丽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初审,并经丽水市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讨论后提出初选名单,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六、建立工作体系

1、建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丽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监测评价指标直报系统,加强对企业的运行监测。市经贸部门在每季度召开的全市工业运行分析会议上要以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生产运行情况为重点,着力于分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对整个行业的引导力及带动作用,对龙头骨干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整体评价,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建立发展战略规划体系。要加快建立“十二五”工业领域规划体系。在具体规划体系构建上要以《丽水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丽水市装备制造业、不锈钢产业和新材料三个子规划为补充,以十个重点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和三十个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为支撑的产业、集群、企业互为支撑、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体系。已认定的丽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参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0]4号)要求,抓紧制定“十二五”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围绕发展环境、发展现状、发展战略和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注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并经丽水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论证后付诸实施实施。超级秘书网

企业三年发展规划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国资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在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编制说明

由我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办法》)按照立法程序已通过审查并公布。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一、《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是出资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属于企业的重大决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其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是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要求。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经营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持续发展进行的总体性谋划,是企业发展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企业制定各种计划和国资委对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考核的基础。加强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既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国资委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基础性工作。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自,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要强化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向、原则、重点和工作思路,并以此作为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工作指南;企业应根据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和自身情况研究提出企业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是出资人的重要职责。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使企业能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同时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必须加强战略研究和管理,正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今后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凡是规划内的、主业投资,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规划外的、非主业投资,则要进行严格监管。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加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五)办法制定的原则。

在《规划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当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1.尊重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2.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和建立合法、高效的管理程序。

(六)《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

办法的编制工作经历了一年零五个月时间。在编制的过程中,采用了集体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工作方法。办法的文本进行了10多次大的修改和完善。

二、《规划管理办法》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是编制和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主体。

《规划管理办法》体现了企业是编制与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主体。企业负责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国资委对其进行审核。主要是对制订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工作中,始终要坚持以下原则:首先,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突出主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明确企业主业和整合优化业务的调整方向及目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做强做大;其次,国资委在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和对企业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中,也要坚持上述原则。

(三)《规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的工作程序:

1.企业按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向国资委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

2.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3.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将正式文本报国资委备案;

4.企业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实施,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三、《规划管理办法》的结构与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资委立法工作规则的要求,该办法的内容包括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和实施日期等。

(二)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该办法不设章和节,文章结构是按照总则、组织机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附则六个部分的框架进行构思。主要内容包括:

1.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办法的适用范围;

2.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和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的定义;

3.国资委规划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和要遵守的内容;

4.企业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建立工作机构和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等;

5.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在办法中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并与之相配套,制定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已先期下发中央企业);

6.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程序,即报送、审核、企业对审核意见的处理、备案(报正式文本)、实施与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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