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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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范文篇1
一、调查取证需掌握的基本内容
(-)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特点
调查取证概括地讲就是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获取、收集、保存的,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责任的轻重以及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的行政活动。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始终贯穿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等一系活动,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调取收集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涉税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必然会以某种形态客观存在,记载着某一具体事实及案情的各种消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这些作为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检查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调取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存在必然联系。在税务检查中所获得的证据事实必须与被调查事实
有客观联系,即事实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证据事实能够据以证明违法事实情况。但有些事实虽然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因其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真实情况的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3.调取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法定程序。在税务检查中所取得的各类证据从形式及来源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即检查人员必须依照合法程序和方法收集、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必须经合法程序。
(二)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作用
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必经程序,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1.从实体上看,确定某一涉税违法事实的结论均要以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基础。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依法对某一涉税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要通过调查取证,以此证明涉税违法事
实的存在,只有彻底查清涉税违法案件事实,才能正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此,调查取证工作对税务机关作出正确税务处理决定是实体上的首要条件。
2.从程序上看,调查取证是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前置性程序。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度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就是失职。因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首先要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后再作出处理决定,所以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必须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这也是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
3.从内容上看,调查取证必须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违法事实。这是由证据的本质所决定的,它是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存在的。在税务检查中若没有证据证明某一违法事实的存在,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完整,那么就无法确认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是进行税务处理决定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税务检查工作中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1.物证。对物证应采取勘验、检查的方法收集,一般应提取原物,并制作相应的笔录记录,还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证物提取清单。
2.书证。对书证要提取原件,而且提取的原件必须完整,如不能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复印,但必须记载原件的出处。
3.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应采用笔录的形式收集,必须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并允许其更正补充。
4.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包括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甚验笔录。对检查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完整地记录查处涉税案件的全部过程。
(四)税务检查工作中审查判所证据的要来
1.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审查所获得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作用,以判断和保证涉税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彻底查清税收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奠定基础。
2.审查判断证据的准确性。通过审查证据的材料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与涉税案件待查事实,以保证涉税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从而全面查处纳税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
3.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通过审查证据的获得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要求,从而判定是否取得有效证据,确定涉税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为税务机关正确作出涉税违法处理决定提供事实依据。
二、目前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的程序及方式不规范。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检查人员发现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有问题时,因某些原因不能提取原件时,只是复印了账簿、记账凭证,未在该复印件上载明“与原件相同”及让纳税人签字等情形;还有对纳税人的陈述及所承认的事实,检查人员未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陈述人核阅签字,一旦纳税人不承认某些事实时将无从查证,直接影响了查处案件的进度和质量。
2.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缺乏保存有效证据的意识,表现为在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中,对一些纳税人接受了税务处理决定,也按规定要求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就将该案的一些证据遗弃,没有很好的与案件其他材料一起入卷保存,一旦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税务机关,将会在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中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3.调查取证的内容不完整。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对应收集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完整,如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问题,应将其有问题的发票各联全部收集,这样才是一份完整有效的证据。另外,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4.调查取证的针对性不强。在调查取证中,税务检查人员仅限于使用询问笔录这一单一的证据类型,对证明力度较强的原始证据材料的收集、运用缺乏认识,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等证据,尚不会或不能掌握和运用,这样使得涉税违法行为从证据角度看显得较为薄弱。
(二)加强和完善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建议
1.加强对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税务检会的调查取证工作质量。
一是加强调查取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树立正确的认识,才能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因而只有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调查取证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作用,深入研究调查取证的内存规律,使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善于获取和运用证据,这是做好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基础。
二是善于收集、保存有效证据。税务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明,发现纳税有人有涉税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形式进行收集,以确保证据来源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另外,对收集取得的有效证据要进行必要的整理登记,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保证有效证据的安全与完整。
三是加强对有效证据的判断能力。有效证据是判定和确认涉税违法事实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也是正确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要素。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判断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否有效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调查取证工作中,面对大量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与符合逻辑的审查方式,准确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证据,不断增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使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2.制定税务检查的调查取证工作程序及规则,研究并确定调查取证的工作方法。
一是确立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工作中的地位,税务检查在行政执法中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调查取证只是税务检查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税务处理决定均包括两方面即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作为后者则需要税务机关经过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来实现,所以说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与调查取证往往同时存在,因此,充分认识调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的重要地位,才能真正推动税务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调查取证范文篇2
一观眼神。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观察眼晴最重要。一般说,敢于同你对视的人,他们心理是坦然无畏的;目光躲躲闪闪的人,表明他心存胆怯警觉或羞涩;不拿正眼看你,却用眼晴偷偷瞟你的人,他心存侥幸,或在观察你的表情,准备见风使舵;眼睛发红的人,说明他情绪激动,思想斗争激烈,心里充满暴怒或愤恨;黯然无神的人,他心里感到无奈和绝望;眼神温和的人,表明心怀诚意,愿听你的忠告,寻求你的帮助;频繁急速眨眼的人,他在急速思考问题,说不定在寻找对付你的策略。
二观眉头。突皱眉头的,是顿悟或灵感突现的表现;久久皱眉,是苦思冥想的表现;频繁皱眉,是不耐烦的表现。
三观脸色。脸红时,表明他心情或激动,或紧张,或羞愧,或窘迫;脸色煞白时,表明他心理极度恐惧、紧张;脸色铁青时,表明他恼怒、愤恨、失控;脸无表情时,表明他老练、奸滑、故作镇静。
四观手势。不自觉地用手摸后脑勺的,表明他慌乱或紧张;紧握拳头的,表明他恼怒、愤恨;手里不停把玩小物件的,表明他心不在焉或以此掩盖紧张的心情;拍桌骂人的,表明他气愤至极;拍胸打包票的,往往说假话;指天发誓的,多数靠不住。
五观笑脸。要认真观察各种笑相,从中识别他们的目的或心境:谄笑,是为了争取同情;假笑,是为了掩饰紧张;强笑是为了假装镇静;苦笑是无可奈何的表现;冷笑是暗自得意的表现;讪笑是认错后内心歉意的表现;轻松的笑是说清问题后如获释重的表现;羞涩的笑是内心有了悔悟的表现。
六观哭相。女人爱哭,男人有时也哭。从哭相中也可揣测人的内心世界。泪流满面的哭,受委屈,伤心的表现;大声干哭,是心里有鬼,想获取办案人员的同情;抽泣,是真诚悔改的表现。
调查取证范文篇3
对抗式庭审方式的采用使证据的重要地位更加特出。然而,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对待案件从曾经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到了当事人主义模式。这就是说法院不再进行繁而乱的庭外调查取证工作。可是法官最终采信谁的陈述就要看谁提供的证据的分量更重、更可信。因此,在这种法院放弃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谁将重新承担起调查取证这一重要责任成为了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不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虽然当事人与案件有最密切的关系,对案件的真相内心最清楚。但是当事人却无法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责任。
1,许多当事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甚至有不少人是法盲,他们根本无法从法律的视角去分析案件,无法从法律出发得知什么样的证据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证据是有利于自己的、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到底有多大?
即使当事人在外界的干预下知道了应该拥有什么样的证据,他们也常常因自身的社会地位不高、能力不足而无法真正的得到这些证据。
2,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力势必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在暑假实践中深有体会。有一起因施工队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物而导致一轿车发生事故的索赔案件。当笔者随同法院工作人员将开庭传票送到被告施工队的领导手中时,他当着我们的面暗示他队中的人去进行证据的伪造工作。
如果当事人拥有调查取证权,因自身利益的要求加上当事人思想意识的不高,必将会使在法庭上出现许多对本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伪证据。这样有损庭审的威严、有碍于司法的公正。
二,律师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1,律师是经过高等教育的人,是掌握足够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能力从法律的需要出发去寻找证据,从而避免不必要或无效的证据出现于法庭。再说律师获得证据的思维远比当事人的思维要宽广。
2,律师在法庭上是维护其当事人利益的人。他因此对他的当事人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律师应该为他的当事人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工作。这是律师这一行业的要求。
3,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是以正义与公平为价值追求的。因而一个合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是不会进行制造伪证的违法事情的。
4,律师在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威信。对一些属于秘密的证据资料的搜集,由律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去进行是能够被社会接受的。例如:认对一些关系当事人个人秘密的资料,律师在法院的认可和授权下去要求有关掌握这些秘密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有效合作工作是切实可行的。
5,律师调查取证有利于其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活动的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对证据有了全面了解与掌握,故在法庭上能够熟练的应用。这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对证据的了解使律师在法庭上能够趋利避害,更好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律师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三,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构建
首先,通过法律确立律师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有发可依。这也是减少律师调查取证中遇到麻烦的一个有效办法。
其次,加强律师执业前的调查取证能力的培训工作。将调查取证能力的培训定为律师执业前必须经历的培训之一。经过执业前的能力培训,增强律师的能力,使律师在工作时能够得心应手,更好的履行调查取证的义务。
第三,改变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一)法院对律师调查取证不进行干预,以确保律师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独立性;(二)法院要为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适当的帮助。这种帮助不是指法院暗示律师应取什么样的证据或者怎么样去取证,而是指当律师在取证中遇到法院能够解决或者能够提供适当方便的问题时给予律师以帮助。例如:法院通过提供介绍信来帮助律师进入某单位进行取证。
最后,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加强律师的社会保障。律师这一行业本身具有高知识性高技能性,应当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且律师地位的提高也将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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