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意义(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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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意义范文篇1

关键词:营林技术;植物多样性;植物保护

森林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植物的良好生存场所和能量基地。森林植物多样性对人类环境和生态平衡有着重要意义。由于人类经济活动的增加和人口的增长,使森林的生存条件日益恶化,加之外来生物的入侵和气候失常,全球森林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森林多样性逐渐消失。我国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植物多样性如果消失将会对人类带来严重危害。可见,研究出有效的植物多样性保护的营林技术势在必行。

1植物多样性概述

植物多样性保护的营林技术,指的是在营林技术以及传统的林业技术等项目的基础之上,充分的结合植物多样性研究的科学现状和现有的技术基础,以及技术和理论的结合,并且通过相关科学化手段的应用,促进植物的多样性发展,以人为的方式控制植物的生长,加强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当前加强植物多样性保护已经逐步成为了林业工作之中的重点环节,而在实践操作之中营林技术是最为核心的手段之一,可以全面的实现林业生产以及植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协调及共同发展,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建设。在相关工作当中还需要加强指导意义的分析,明确构建起植物生态群落的重要性和意义,并且营造混交林木,促进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营林技术在植物病虫害防治中的应用

植物病虫害是指对植物健康成长和发育产生影响,给林业带来严重灾害的虫害或者病害。这些植物病害或者虫害会损伤林业树种的品质,对森林的多样性带来极大的危害性。要使植物病虫害得到有效防治,必须采取积极合理的营林技术和管理。

2.1首先提高对病虫害的防治意识,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植物多样性被破坏。林业部门及营林工作者,必须树立“健康森林”的全新营林价值理念,把预防病虫害作为重点工作开展,改变传统营林工作的重视对病虫害的清除和治理;传统病虫害治理工作关注治标,应该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传统反制手段主要是化学方法,应该引进生物防治方法,才有利于森林物种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病虫害防治应该在科学的防治思想指导下,将合理、先进的营林技术积极推广。

2.2做好植物的检疫与监控工作,力争尽早发现病虫害的苗头,避免发生灾害后再治理,尽量降低防治成本。我国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植物疫情的林区及时封锁,避免疫情扩散。此外,要加强对幼苗和其它繁殖植物运调过程的监管,真正将病虫害概率降到最低。

3营造混交林,构建良好的植物生态群

根据上文针对当前营林技术相关手段在病虫害防治工作之中的应用,可以明确保护植物多样性的工作之中相关技术的重要性和基本的意义。而为了更好的营造混交林,还应当构建起科学化的、和谐的植物生态群,在当前保护植物多样性的工作之中,不仅仅需要合理的控制病虫害的发生。为了充分保障植物的多样性,不仅要控制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几率,还要从平衡植物结构的角度出发,营造混交林,构建良好的植物生态群,促进各种植物的良性生产和更替。

3.1林业产区要提倡多树种科学配置,比如喜阴植物与喜阳植物混合种植,使林业结构趋于合理和稳定,从而促进植物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3.2对人工造林进行必要混交,因为混交林内的枯枝落叶层能够形成比较容易分解的腐殖层,可以使林区土壤变得肥沃,易于植物生长,保护植物多样性。同时混交人工造林,可以使得部分害虫由于失去了树木寄托而无法作祟,从而能够形成良好的森林环境。

3.3还要注意苗圃建设,幼苗虽小,但是也可能潜藏一定的病原体和害虫,所以在育苗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种子和土壤进行消毒,这样才能保障出苗率,还要定期施肥、除草和抚育,以保障植物成活率。

4坚种良种壮苗,克服条件不佳的弊端

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比如酸雨、雾霾、化学污染等,导致森林的土壤条件大不如前,林业生产人员普遍反映种树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土地贫瘠、水土流失等问题更显严重。为了保护植物多样性,就必须坚种良种壮苗,克服条件不佳的弊端。

4.1合理选择不同的植物种类进行种植。不同树种所需要的生长环境不一样,它们的抗病虫害能力也不尽相同,将这些树种合理搭配起来种植,可以实现强势带动弱势,处于一个平衡的生长系统中。

4.2由于同一树种的不同品种间具备不一样的形态结构和生理特性,林业生产工作者应该因地制宜地选择种植物种,采取各种选育措施。尽量选择乡土树种,少量引入外来树种。在混交树种方面,可以采取针叶与针叶、针叶与阔叶、灌木与灌木、乔木与灌木的混交方式,保证植物的多样性。

4.3为了保障良种壮苗的充分生长,林区生产者还要定期对其施肥、抚育,在其周围安装监控摄像头,通过电脑及时了解这些壮苗的生长、发育情况,促使其显示出卓越的生命力。

5实施封山育林,保障植物持续生长

封山育林“是保护和塑造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有助于尽可能地减少人类和牲畜对植被的破坏;能够使植物的持续生长得到有效的促进,此外这一手段还有助于逐步变单纯林为混交林。将过去稀疏的森林变成浓密的森林,从而使得多样性的森林体系逐渐形成。

5.1采取封禁的手段。进行封闭式造林,尤其是在植物生长的关键时期。尽可能地阻止一切人为因素,禁止行人上山以杜绝破坏植物现象发生。

5.2防止家畜的破坏。一般林区周围都会有一些家畜,林地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些围栏的设置来阻挡这些动物的入侵,以防它们在觅食的过程中乱啃植物、践踏植物。

5.3保护益鸟。一些捕食性昆虫和益鸟生存于森林之中,它们以害虫为食,因此林区要积极采取保护措施来使这些有益生物也一个很好的生长环境。这些森林的朋友是我们保护植物多样性可以借助的重要力量。

综上所述,保护植物多样性对人类有着重要意义,已经被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如果植物群落失去了多样性,会给人类的空气和绿色生态建设带来破坏。我们林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政策和资金方面予以支持,营林技术人员应该不断改进技术、汲取先进的管理经验,用科学、合理的营林技术保护植物多样性,保护我们人类共同的家园。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场化机制;国际制度

1前言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长期以来,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作为技术、生态和伦理问题而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但有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探讨则至今仍相当滞后。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人类自然遗产”的植物遗传资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与此同时,由于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尤其是缺少相应的市场化机制以及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种资源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而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受技术、资金等制约大都仍处于植物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为目标,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讨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上,以现有国际多边体系为出发点,提出未来国际制度安排的可能选择。

2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2.1经济价值概念与市场化界限

遗传多样性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与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不仅具有遗传信息的多样性和代际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为主要特征。但人们在认识与确定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时,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传信息的多样性”,而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遗传信息的功能很少体现在某一单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现为含有多基因组合的遗传功能,所以“遗传编码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评价植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和研究其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1]。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当今药业工业和从长远来看对农业更有实际意义的将是“遗传编码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简称gci)[2]。虽然植物遗传资源对解决农业、健康和环境等问题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类目前认识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现有的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一种植物物种及其遗传编码信息的经济价值又是很难明确量化的。根据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理论经济价值可借助下图(资料来源:文献2和3)所示来分类与评价。

图1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分类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图1在构划出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细分的同时,也显示出植物遗传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市场化可能与界限。如果将市场化机制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与意义在图中将从左到右递减(参见文献2)。同时,植物遗传资源的缩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在上图中所示的“可利用价值”与“不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后者产生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不仅关系到遗传编码信息市场化交换方案的设计,而且涉及到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后将可能对资源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因遗传资源市场化对保护在经济上没有利用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不利影响,将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供求趋势与保护效应内部化

从全球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与遗传编码信息的供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国及国际农业与生物研究机构的

基因库里的“离位”样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产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即所谓的“原位”样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库内的植物遗传资源共达200多万样本材料,其中大约有60万样本材料属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监管之下[4]。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植物遗传资源和gci“原位”样本材料的供给因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破坏而明显减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自然力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期以来植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与组织的失效,从而造成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和保护上的积极性下降[5]。

在植物遗传资源供给减少的同时,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信息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使gci获取与保存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其结果是部分地减轻了因物种多样性破坏而引起的gci供给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换价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预计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却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医药、环境等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将呈急增的趋势。可以预见,在短期内,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因多样化需求而提高。但从长远看,尤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将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种对植物与农作物育种的重要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由于世界各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与保护程度以及生物技术水平的不同,以致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差异,并由此进一步形成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或破坏而产生的外部效应[6]。如果从一个国家范围内考察,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会形成社会(或私人)成本和与此相应的社会(或私人)效用。如果该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被其它国家的科研机构或生物技术企业无偿地获得并用于农业、药业等领域的开发与应用,那么这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还具有国际效用。在一个国家内,私人投资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而产生的效用与该国的社会效用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私人投资的目标大多并不在于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在非直接利用价值方面的保护。因此,如果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来看,私人投资则是次优化的。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国际效用,并且其保护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诱发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的下降。对此,一个典型例证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一些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委员会(cgiar)监管下、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若一个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同时具有国内效用和国际效用,则在该国遗传资源保护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之间将可能出现3种不同的理论均衡:国内私人均衡、国内社会均衡和国际均衡(参见图2,作者根据文献2更改)。这3种不同的均衡状态反映了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图2不同均衡状态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优化保护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有关保护政策与措施,在以期实现资源保护量为qns的同时,还要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则需要国际社会或有关资源受益机构采取相应的经济支持行动,因为在大于资源保护量qns点时,该国资源保护的边际社会成本已超过边际社会效用。为了使该国的资源保护量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国际社会或资源受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要么使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或机构有权参与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该国转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遗传资源产生的国际效用,实现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要么向该国提供至少相当于图中面积为bce的补偿资金,在经济上对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只有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实现内部化或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达到qg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因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或“补偿”机制应该成为探索公正、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利用制度,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创新

3.1完善国际多边体系——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上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已形成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对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如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二是对作物新品种承认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1年制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协定》(upov)就是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为目标,规范新品种交易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此后,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制度得到确立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这种专利权制度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识产权贸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关条文。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至今已有175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部对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在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义务的同时,强调了所谓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则[7]。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提出的“农民权”概念[8],则在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有150多个国家参与、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已视为各国承认原产植物品种价值和承担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义务的开始。为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有关法律的文字与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数十个国家参加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共享的国际会议。该次会议制定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提出尊重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维护资源原产国和其他各级各类资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强调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效益的分享机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鼓励和帮助[9]。在这些国际多边协议与文件中,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主要问题:①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②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与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效益在“遗传资源所有者”与“遗传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享;④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国际资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内容上又未能充分体现经济激励机制和在法律上还未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协议,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挑战,也是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在未来的国际多边体系中,必须明确地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注各资源所有国和有关机构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按照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处理好资源所有国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资源效益分配问题。在此,要充分体现出全部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家或机构都应是受益者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种方式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将是完善国际多边体系的中心议题。如果在协议中未对利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则会容易导致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或解体。此外,在制定与实施国际多边协议时,应考虑植物遗传资源利用部门如农业与医药工业之间存在的产业差异性,尤其是植物育种企业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特殊性。植物育种企业应该与生物技术工业企业有不同的制度性环境,生物技术企业可以在竞争条件下与资源拥有国政府或机构达成获取、利用与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协议。

3.2制度创新的可能选择

在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国际社会应该考虑建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从而为体现资源所有权和实现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条件。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应设计为资源供给者与需求者实现资源交换的中介机构,它提供有关来自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植物遗传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需求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易所”的服务要以植物遗传资源供求双方在资金补偿、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目标,充分考虑到以不同资源开发为目标的供求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效益,以降低正处于培育中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不确定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资源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以gci为基础的遗传资源功能价值得到明确确认为基本条件,同时又有赖于资源使用者的生物技术进步和最终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必须避免因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易使物种资源的长期、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短期的商业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金建立的“生物多样性基金”,不仅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提

供特别项目资助,在经济上对遗传资源保护国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可以起到“风险资本金”的作用,促进有关机构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投资。因此,“生物多样性基金”的这种基本功能最终将有助于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但是,考虑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基金机制应该有一明确、公开的评价方法和控制计划,以便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国际基金的使用效果。

对在经济利用价值上尚未明确的植物遗传资源,可通过“生物多样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补偿机制。与农业合作社类似,“生物多样性合作社”可以设想为植物遗传资源效益与谈判主体相结合的一种垂直型联合组织。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利用者提供遗传材料,并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最终产品的经济收入拥有一定的比例,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根据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意义、濒临灭绝程度和保存与开发价值,以及原产国的经济收入水平等方面协商加以确定。随着这种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将可使之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低级的遗传资源市场”。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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