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工程监理细则(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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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委会和河务局的有关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水工程的完整和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细则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细则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细则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细则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细则》,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按照河道建设项目时限要求,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

(三)对委和河务局批准的建设项目,水政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实行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因重大过失导致水事违法案件不能被查处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查处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接受行政相对人贿赂的;

(五)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不当,导致被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正当履行职权或向建设单位乱收费的,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因配合不力,导致水政监察部门不能查处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申请单位技术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接受申请单位贿赂、、弄虚作假,故意向水政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报告导致水政监察部门做出错误行政许可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监督不力或竣工验收把关不严,造成较大以上影响或严重影响的;

(六)对直管水工程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力、瞒报、缓报、谎报的;

(七)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防汛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没有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虽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但未向同级防汛指挥部申请执行导致清障任务逾期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三)设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门未申请防汛指挥部强制清障,导致清障任务未完成而影响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当履行职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单位负责实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七条本细则的较大损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的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给水工程监理细则范文篇2

关键词:建筑给排水施工;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建筑给排水项目直接关系着后期建筑工程项目使用人员的正常生活,因此,只有保障相应的建筑给排水项目具备较强的施工质量,才能够提升其后续施工的质量水平,但是就当前我国现阶段建筑给排水施工的状况来看,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还是比较多的,这也就会给最终的质量造成较大的干扰,因此,必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控制,这也就是相关监理质量控制人员的主要工作和任务所在,而要想做好这一项工作任务,则应该重点从施工前期的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以及后续的验收等三个方面加强监理,这也是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所在。

1、建筑给排水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对于具体的建筑给排水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来说,并不是仅仅针对具体的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和把关,应该把这种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的建筑给排水工程始末,也就是说,应该从最初的准备阶段就要开始加强监理工作,具体来说,在准备阶段中,相应监理工作人员的主要质量控制措施有以下几点:(1)针对相关的资料文件进行监理审查,在具体的建筑给排水工程中必然涉及到了较多的文件和资料,比如各种合同书和规范指导文件等,这些文件资料很多也会和相应的施工质量产生较大的关联,只有切实保障这些内容得到较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才能够提升其应用的价值,促使其为建筑给排水质量的保障工作做出最大的贡献;(2)针对设计图纸进行监理审查,设计图纸同样会对于后续的施工阶段造成较大的影响和干扰,也同样和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一定的关联,一旦设计图纸中存在问题的话,也就会导致施工错误的出现,进而影响到整个给排水系统的运行,因此,相应的监理人员就应该在施工前针对设计图纸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规范性;(3)针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监理审查,后续的具体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主要就是按照前期的这一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的,因此,确保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就能够保障其施工的质量,这也应该成为监理人员的一个重要任务内容,尤其是要针对施工组织方案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施工规划细节进行详细排查,保障其方案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得到较好的保障,提升其指导价值。

2、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对于具体的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来说,其更是和相应的施工质量存在着直接的关联,因此,相应的监理工作人员也应该同样重点针对这一施工阶段进行全面细致的控制和管理,以期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使其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说,施工阶段中的主要建立质量控制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1)针对建筑给排水施工材料进行监理控制,在具体的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主要施工材料就是相关管道和其他辅助给排水材料,对于这些施工材料来说,其最为主要的监理目的就是促使其具备较好的质量水平,进而也就能够较好的保障最终的施工质量,尤其是要针对管道的类型和材质进行详细监理,提升其应用效果;(2)针对建筑给排水施工人员进行监理控制,所有的建筑给排水施工操作都是由具体的施工人员完成的,因此,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就应该针对这些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理控制,其监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使这些施工人员能够在执行建筑给排水施工时发挥出较好的技术水平,提升其具体操作的效果,避免任何操作失误或者是不当现象的出现,而这种监理也主要就是针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和资格进行审查;(3)针对施工技术操作进行监理控制,在具体的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针对具体的施工技术操作环节进行详细充分的控制和监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整个施工阶段监理质量控制工作的基础所在,具体来说,这种施工技术的监理主要就是对照着相应的施工图纸来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审查,确保其施工技术选择的准确性,并且在这种施工技术选择准确性的基础上,保障其执行操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当然,在目前的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机械设备,这些机械设备的使用也需要进行详细全面的监理,这也是保障其施工技术操作准确性的关键所在,同样需要引起监理人员的重视。

3、建筑给排水验收环节的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建筑给排水监理工作人员还应该针对相应的验收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理和控制,具体来说,这种验收环节其实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1)一方面,针对建筑给排水的试验工作进行详细的监理审查,这一试验工作是建筑给排水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所在,所谓的试验工作主要就是指在进行建筑给排水施工完成后,针对所有的建筑给排水体系进行试验验证,确保其施工质量,由此可见,这一环节也必须要引起监理人员的重视,按照当前的现状来看,比较常见的试验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类,闭水试验,即针对整个建筑给排水系统进行封闭处理,然后通水观察其是否存在相应的渗漏问题,压力试验,即针对建筑给排水系统进行正常的试运行,确保其能够符合预先设计的压力条件,满足后期人们的正常使用;(2)另外一方面,监理人员也应该参与到最终的验收环节中去,即监理人员也有权利和义务针对整个建筑给排水的质量负责,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应的要求之后再进行交工,把好最后一道关。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建筑给排水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质量控制是极为关键的一个方面,这种监理质量控制工作必须要贯穿于整个建筑给排水工程始终,从准备到施工再到验收都应该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理审查,如此才能够最终提升其施工的质量效果。

作者:赵飞单位: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荆涛.基于建筑给排水角度探索施工阶段监理质量的控制方式[J].科技与企业,2014,06:166.

[2]胡明,郭仕伟.浅析建筑给排水工程常见施工质量问题及控制措施[J].低碳世界,2014,11: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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