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研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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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研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行政诉讼担负着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要职责。建立完善行政诉讼领域中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又一实践创新。
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概述
(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般意义上,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通过信息交流,相互影响的行为过程,但由于语境、考察角度的不同,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含义运用上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之别。或者说,完整意义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是在三个层面进行的,我们需要分别考察。
1.宏观视角
在宏观层面,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对不合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以国家司法权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运行。就此意义而言,在英美法系中普遍存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普通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制度,以及在大陆法系中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是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讲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动者应是司法一方,而非行政一方,否则就变成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而且良性互动不等于单纯业务的联系,二者的良性互动必须对两个领域都具有促进作用,而仅仅服务于一方领域的互动不能称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因此,英美法系中的公诉制度或者我国的公安侦查制度都不能被视为是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首先,在上述两个制度中,虽然在形式上都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打交道,但无论是在美国作为行政机关的检察院,还是在我国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公安机关,其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都服务于最终的刑事审判,不具有任何的行政目的,因而不应属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范畴。
对于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而言,其基础条件是国家权力通过制度安排分化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两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在我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封建社会时期,并没有二者存在的土壤,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后,我国建立了专门的、完全与行政权脱钩的司法机关,司法与行政宏观层面的互动才成为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一基础条件则是由1982年宪法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权独立予以规定。除了两权的分立以外,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还需要国家层面对两权的互动进行制度规定。就此而言,1989年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标志着我国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宏观层面正式得以建立。
2.中观视角
在中观层面,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功能目标而进行的沟通交流机制。根据我国实践,中观互动的特定功能目标主要包括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同时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等三项功能。根据功能主义理论的逻辑,制度功能实现是制度的根本目的,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必须符合它的功能预设。中观层面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为实现其主要功能目标,设计了一系列具体途径和做法。接下来将进一步阐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要功能,并把实现该功能各种具体制度设计予以简要介绍。
第一,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
妥善解决纠纷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重要任务。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充分发挥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长处,双管齐下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促进官民和谐。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是专项咨询。专项咨询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沟通渠道。承办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日常审判或执法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即时性的相互沟通,此种互动形式的特点在于直接、有针对性、比较便捷。
第二,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在各自领域内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形成相当数量的经过实践锤炼的规范性做法,这些内容对于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准确认识和处理行政争议,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包括信息通报、司法建议、座谈研讨、联合调研。信息通报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互动沟通渠道。就目前而言,信息通报主要涉及行政领域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和活动等情况。司法建议是十分重要的互动沟通方式,也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审判活动。行政类司法建议在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时还能进一步带动其他形式互动交流的开展。座谈研讨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沟通交流渠道。座谈研讨的优点是互动沟通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也比较有针对性,双方沟通也可以比较深入。座谈研讨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效的一种互动沟通模式。此类研讨与座谈都取得良好的反响。联合调研也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一种有益途径。法院与行政机关就实际工作中共同关切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可以形成更为宽广的视角,调动更大范围的资源,使调研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调研成果的转化水平,但目前此种形式的互动还相对较少。
第三,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
作为两个密切关联的领域,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给审判和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视野、更加丰富的学习资源和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发挥着促进审判人员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的独特作用。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包括庭审观摩、交叉授课、人员交流。庭审观摩既是比较直观的互动模式,也是目前法院常态化的对外宣传渠道。庭审观摩的优点是生动直观,使听者印象深刻。交叉授课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沟通渠道。法院和行政机关每年一般都会安排一定时间的脱产培训,从实践经验来看,交叉授课有利于充分调动授课者与听课者的积极性,收效良好。交叉授课这种互动形式的特点在于内容相对集中,信息量也较大。人员交流这种沟通渠道的优点在于信息获取直接、深入并且相对比较全面。近年来,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法院交流,法官到其他行政机关交流学习的途径也逐步走上正规化。
3.微观视角
在微观层面,这一行为过程主要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行为、救济公民权利而与涉案行政机关进行的沟通。在我国主要是指个案协调机制,个案协调是人民法院针对具体的个案处理,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并在适当条件下引入行政机关的作用协助法院化解行政纠纷的方式。
目前,个案协调机制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制规范性的提高,例如,青州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二是对机制内容的细化,例如,山东日照中院对行政诉讼协调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诉前、诉中、诉后协调的具体步骤,并对诉讼协调内容进行规范。
个案协调机制的设立是存在极大争议的。多数观点认为,个案协调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恶性互动提供了制度化的庇护,会使得司法权对行政权支持有余,监督不足;维护有余,纠正不足,也会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最终损害司法公正,但个案协调制度是解决行政案件专业性、公益性、自由裁量性难题的有效途径,只需要遵守禁止单方接触原则,便可以规避司法不公的风险。同时,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这为个案协调提供强有力的规范依据。个案协调的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需要灵活多样,对于一些仅仅就案办案单纯裁判无力解决的问题,有效的个案协调能够切中要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践中不乏成功的案例,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三个层面相互联系,宏观层面的行政诉讼是根本,中观和微观都依托于宏观层面的互动。目前,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角度去理解行政诉讼的研究并不多见,为避免暂时性的越俎代庖,本文将主要针对中观和微观层面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原则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原则既包括构建原则,又包括运行原则。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所以研究其构建原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应遵循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先行、维护司法公正等三项原则。我国公权力主体各项工作的展开,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之下,必须得到党组织的支持。这是由互动程度及效果有明显的地方性所导致的。制度建设现行原则是指机制建设制度先行,运用制度对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随意性进行约束。对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基本制度先进行规定,最好是法律级别的规定,至少是司法行政级别的规定,对于机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可以推广的互动形式,应及时转化为普遍规范。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若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建构和完善互动机制,必将为个案矛盾的化解提供更有效的制度资源和更广阔的社会资源。维护司法公正原则对于机制构建而言,主要强调应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红线进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如果某项互动形式或途径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则不应将该项互动形式纳入良性互动机制中,毕竟司法公正得到保证是互动性质为良性而非恶性的决定因素。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运行原则除了司法公正原则以外,还包括依法行政这一原则。此处的司法公正不同于上面构建原则中的司法公正,对于机制运行而言,司法公正原则可以理解为司法中立原则、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司法中立原则是由互动机制服务于司法所决定的,其中,司法中立原则要求司法与行政的互动不能使法院倾向于行政机关,相对禁止单方接触,而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大化则是为补救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所产生的。只有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才能使良性互动机制获得群众基础,从而打破西方两权独立的刻板印象。
二、现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如果以法律法规为标准来审视机制的制度化水平,除了司法建议是制度化的沟通方式以外,目前的沟通方式大多没有实现制度化,从而给沟通交流带来一定的障碍。以个案协调和联席会议为例,由于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个案协调平台,个案协调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个人协调能力,协调结果的随意性也较大,容易对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损害。联席会议作为互动沟通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也同样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通常联席会议的对象和问题比较分散,而且每年会议的次数和参与的人数也相差较大,难以充分发挥会议所承载的互动沟通功能。
(二)良性互动机制的信息共享内容不充分、形式单一
实现信息的共享既是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互动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目前,各种沟通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信息交互的作用,但往往存在片面性、滞后性的问题。现有的信息通报内容大多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数据统计、会议简讯以及个别大要案的通报。这些信息对于新问题和新情况缺少深入的汇总和分析,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仍有欠缺,远远不能满足行政司法互动所需。此外,在信息共享的形式上仍十分单一,基本上只有会议简讯和要案通报两种。
(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中部分形式有待明确
联合调研以及人员交流,目前在司法和行政之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人员交流中,仍未完全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法院交流主要困难在于以何种身份进行交流,由于法官任职的条件限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担任审判人员。若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其在行政审判中的公正性又容易受到当事人质疑。此外,司法与行政各自的调研成果未实现成果的共享,对共同关心的问题也几乎没有进行过联合调研,联合调研机制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可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中,有部分具体形式尚未真正建立,亟待进一步予以完善。
(四)良性互动机制尚不能实现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与政府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尚未实现职能的有效衔接。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政府法制工作正式划归司法行政部门职能范围。因而,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共有的职能,但是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各委办局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审判之间还没有很好地衔接。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为例,一方面,法院希望行政机关在应诉时能够委托了解案情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人;另一方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有考核要求。由于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对各个行政机关进行有效考核,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五)个案协调深度和广度不足,缺乏规制
个案协调制度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最小单位,其最普遍但又最关键,直接决定了行政争议能否有效解决,但目前个案协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明显不足。政府方面协调人员往往不能拍板,对行政案件的关键争议不能直接产生影响。对于法院与政府产生巨大分歧的案件,行政机关协调人员迫于科层体制的压力,不能在解决行政争议时采取主动。政府组成部门对行政协调态度不一,有些支持,有些排斥,个案协调实际范围受限。此外,部分个案协调违反禁止单方接触的原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制度化建设
在总结各地各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关键立法要素,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开展立法工作,采取双主体同时立法的进路,即除了法律一级以外,行政机关与同级法院同时分别对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立规工作,以保证两个主体都有相应的规范可依。重视立法与我国宪法性法律的协调一致,运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立法合力,各级立法工作都要保证相关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
(二)完善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的形式与内容
在形式上,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通报应着力对一定时期内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规律,归纳问题;不定期通报则可采取灵活的方式,针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专项工作或突出问题进行通报,提升通报内容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在内容上,行政部门应着重向法院通报以下事项: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行政执法及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行政执法和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而法院则着重向行政法制部门通报以下事项: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重要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明确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与联合调研机制
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行为规范。禁止属于对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人员到管辖法院进行任职交流,也禁止管辖法院法官到管辖范围内行政机关进行任职交流,防止出现一家亲现象。行政人员到法院承担工作,应以审判辅助工作为主、以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为辅;法官到行政机关应以行政法制工作为主、以行政业务为辅。建立联合调研制度,行政机关或法院比较重要的业务研讨会,相互邀请对方派员参加,并相互共享研讨成果。首先,形成司法与行政调研成果的及时、充分共享,双方定期就各自形成的调研成果进行交流,并将本领域各自应用对方调研成果的情况进行反馈,以期调研成果的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其次,在共享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双方择期开展联合调研,实现调研合作的全程化。对联合调研的流程与要求进行明确,设立联合调研任务指标,防止该制度虚置。
(四)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
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其包括行政机关诉讼情况考核制和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制,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率等指标。一方面,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指标的通报工作,保证司法局等有关行政部门能掌握切实的行政应诉情况;另一方面,被诉行政机关亦应对执行裁判情况、行政诉讼负责人不出庭原因及时向法院予以反馈,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误解,从而促进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
(五)完善个案互动协调制度
一方面,要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有效地整合多方面力量,提升个案协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首先,建立协调联系人制度,各委办局与法院的案件协调指定专人归口管理。其次,建立案件统一协调机制。在政府与法院之间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以及其他难以协调的特殊情况时,可以由法院提出,有关行政法制部门根据案件情况考虑纳入到化解机制之中。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的统一协调作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公司调研方案范文篇2
(一)、公司本部的工作
公司本部主要进行了改革方案制定,资产重组,加强内部管理,储备对外投资项目等工作。实现了公司改革按计划实施,公司的组建顺利完成,公司运转正常化的总体目标。
⒈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制定公司改革方案。
按照年月日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和部领导关于组建“综合”资产运营公司的指示精神,根据局里的安排,组织专门力量,下大力气制定公司改革方案。
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初步设想。多次派出工作组,深入参股、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对纳入公司管理运营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和了解,研究提出资产管理初步设想。
进行评估和内部审计,摸清家底,提出了资产管理运营的基本思路。先后派出个评估、审计小组,对江河机电公司、重庆水文仪器厂、三门峡水工厂、郑州水工厂、永安水电公司、江河瑞通公司、长沙江河五洋公司及北京江河五洋公司进行了评估或内部审计,基本掌握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公司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资产管理运营的基本思路。
制定公司组建方案和“三厂”改革方案,并获得批准。组织专门力量,在调查研究、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先后修改余稿、历时个月,提出了《水利水电投资公司组建运营方案》和“三厂”改革方案上报,已经部批准。
⒉资产重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顺利完成公司注册的法律手续。积极与国家财政部、工商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联系,较快地完成了黄河万家寨工程开发公司在财政部的产权变更登记、出资人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更名、调整经营范围等工作。黄河万家寨工程开发公司正式更名为水利水电投资公司,并将出资人变更为综合事业局。
月份,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并颁发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取得经营的法律许可。
月份,相继完成了税务等其他有关登记手续。
月日召开公司成立大会,举行挂牌仪式,正式开始运营。
完成了江河机电公司股权划转的基础工作。
完成了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等五家勘察设计单位的股权划转工作,并正在依此办理产权和工商登记。
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的划转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⒊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内部管理。
月份,健全了公司领导班子,四名成员调整到任;明确了公司五个部门及职责,聘任了位中层干部,调配了部分岗位的骨干人员,公司人员总数由原来的人增加到人。
在整理原有规章制度基础上,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公司人事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多项。其中有多项制度已形成初稿,还有余项制度正在起草过程中。
积极推进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干部职工全部实行了聘任制;公司全员劳动合同补充细则已得到批准,征求了广大员工的意见,具备签定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调研并与局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了公司薪资原则方案已上报局里并获批准,现正在制定工资细则,待局批准后实施。
目前,公司机构基本健全,各岗位人员基本到位,运转正常。
⒋积极寻找对外投资项目,谋求发展。
广泛调研和收集整理了个水电、供水项目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个项目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分析论证,初步确定个城市供水和水电项目为优先开发的项目。
完成了收购“水电”的大量分析论证工作,并提出了收购工作的建议意见。
办理了公司进出口业务许可手续,取得了自营和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权,进一步拓展了公司的经营发展空间。
⒌健全公司党组织及群众组织,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公司凝聚力得到提高。
月日召开第一次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党总支委员会,党总支下设的机关党支部也进行了选举,江河机电公司党支部也进行了改选的准备工作。
公司分工会、团支部、妇女小组的组建工作也在积极进行,近期即可进行选举。
掀起了学习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公司党总支迅速进行安排布置,专门制定了学习计划,提出了学习要求,号召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公司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并到重庆厂辅导学习;两个支部认真组织,以党员干部的学习带动全体职工的学习;团员青年踊跃参加局团委学习十六大诗歌朗诵比赛,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公司凝聚力得到提高。公司党总支的建立,十六大精神学习活动,在公司职工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全体职工极大地增强了学习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先后有位同志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位已经申请入党的同志又递交了学习和思想汇报,进一步表达了向组织靠拢的意愿和决心。
(二)、直属“三厂”的工作
年下半年,“三厂”的生产经营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危机,尤其是郑州厂的情况相当严重。公司在综合局的领导下,一方面为“三厂”筹资解困,一方面帮助“三厂”明确改革方向、制定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改革,并取得初步成效。
⒈水工机械厂。
()、生产经营情况。
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万元,为上年的;销售收入万元为上年的。
()、帮助郑州厂筹资解困。
年初借款万元解决三峡项目的生产资金困难,使该项目重新启动,在部领导的关心下,又协商三峡总公司向厂贷款万元、垫资万元,用三峡的资金解决三峡项目问题,满足了三峡工程进度要求,质量、工期也得到了业主好评。根据批准的“三厂”改革方案,公司准备通过银行融资万元解决郑州厂的困难,目前,已经基本达成贷款意向。还帮助郑州质检中心和杭机所通过小型水利基建项目申请了万元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资金,并请以上两个单位帮助郑州厂解困。
()、改革进展情况。
厂本部实现了机构精简,处室由个减为个,机关人员由多人减为人。
经多次考核、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调整了领导班子。
组建了个子公司。郑州江河公司已经完成了注册工作,正在进行增资和收购等方面的工作。完成了郑州水工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注册工作。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办公服务部。
()、保持了基本稳定。
通过召开改革动员会,进行大量思想工作,筹资解困,以及王文珂董事长千方百计为郑州厂筹措资金,尤其是三峡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了郑州厂的基本稳定。
()、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拌和楼业务,砼公司快速发展。砼公司实现了工业产值万元,销售收入万元的良好业绩,
()、面临的主要困难。
生产资金严重困难。
改革阻力很大,推进缓慢。
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稳定仍然是突出问题。
⒉三门峡水工机械厂。
、生产经营情况。
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万元,实现销售收入万元;综合产量完成吨,减少亏损万元;产品及服务质量达到优。
、改革进展情况。
厂本部精简了机构,将个处室精简为个部,人员由人减为人;厂级领导由人减为人。
整合组成个分、子公司,加强了管理。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分公司模拟法人运行。
、保持了工厂的稳定。
、面临的主要困难。
分、子公司改革不彻底,分公司没有完全按市场体制运作,压力仍然留在厂本部。
由于德巴项目由于德国公司的破产,可能造成多万美元的损失。在公司的支持下,经过多方努力,已追回万美元,仍可能造成多万美元损失。由于继续亏损和德巴项目的影响,生产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只能靠贷款维持。
⒊重庆水文仪器厂。
(〕、生产经营情况。
截止月底,完成工业总产值万元,产品销售收入万元,实现利润万元,上缴税金万元,估计全年实现销售收入近万元。减亏多万元。
()、改革进展情况。
完全按局批准的改革方案实施,改革进行比较顺利。
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选拔聘用了名中层干部;员工实行优化组合上岗,经过优化组合,全厂重新上岗名,实现减员名。
环保子公司、水文仪器销售公司、加工制造中心和多种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明确考核指标。
()、保持了稳定。
()、面临的主要困难。
流动资金不足。
新产品研发力度不够,开拓销售市场力度不够。
改革力度大,阻力也大。
(三)、参、控股公司的工作
⒈江河机电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
新签合同额万元,完成营业额约万元,全年盈亏基本持平。
()、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情况。
组织召开了江河机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调整了董事、监事和董事长。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受理江河机电股权变更申请。
制、修订了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改革。
()、公司资信进一步提高。
取得了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质。
通过了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成功申请了“十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之南水北调与大型水利工程施工成套装备缆索起重机研制等个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经费万美元。
()、对子公司进行了清理。
认真清理了下属的个子公司。其中,个子公司运转基本正常,需加强监管;对个有问题的子公司提出了处理意见。
⒉公司
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和牵头管理单位,与其他两个股东单位密切配合,通过公司董事会,作了大量的管理及协调工作,并设专门机构加强对此资产的管理,较好地履行了出资者的管理职能。
()、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过广大建设者十年的精心建设,今年顺利通过了国家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被评为优良。实际投资亿元,比国家批复概算投资亿元节省亿元,节约。
()、年,在黄河来水量接近最枯径流量的情况下,发电亿,售电收入亿元。
()、增收节支,控制年度预算。
()、公司山西方的上网电价已批复到位。
()、组织和筹备小组会议和枢纽有限公司第二届六次董事会、监事会议。
⒊参股的设计院
分别参加了中水珠江、中水东北和中水北方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董事会。
向五家勘察设计公司派出了董事。
⒋受托管理的公司
调整了重庆三峡水利和四川永安水电的董事、监事;向浙江钱江水利派出了董事。派代表参加各上市公司和推荐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行使股东权力,否决了永安水电、三峡水利等公司的不合理提案,保证了股东权益。
在三峡水利的股权转让和质押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公司调研方案范文篇3
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庭通过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加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加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加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我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力度,引导全庭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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