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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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范文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福利与环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本市残疾人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固定基数并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第八条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康复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部门有计划地在全市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福利企业和儿童福利院、精神病康复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对假肢、盲杖、盲表、盲文书写工具和盲文印刷等残疾人特殊用品用具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商业企业适当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方便残疾人购置。
第十二条残疾职工接受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内的康复医疗服务时,其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医疗待遇对待,并予以适当照顾。残疾职工接受康复医疗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病假处理。职工的未成年残疾子女接受康复医疗的费用,除按照规定报销外,根据职工所在单位经济状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教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列入教育计划,设置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健全残疾人教育管理体系,负责对残疾人实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步增加比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四条普通教育机构应当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盲、聋、弱智儿童和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的特殊教育。
残疾幼儿教育园所、普通幼儿教育园所附设的残疾幼儿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院所、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对不能接受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教育的低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以社区办学的方式实施特殊教育,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对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一)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
(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
(三)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举办残疾人福利厂、店、点;
(四)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五)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并视其残疾类别、程度,安排适合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别、审定,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经费全额管理和差额补贴的事业组织,应当将安排残疾人的编制空留;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组织,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交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奖励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交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全部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该项基金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筹使用,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自用车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养路费。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二十三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在实行劳动组合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不得以残疾为由把他们排斥在外。确实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开除、辞退残疾职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报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五)根据条件开设专供残疾人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训练、职业培训等综合性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参加国际、全国和全市性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等活动时,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章福利与环境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予以供养、救济。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业务,优先办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残疾人养老保险。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可以结合社区服务,逐步设立残疾人养老基金,兴建残疾人福利安置收养机构。
第三十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残疾人生活难以自理、需要由配偶或者子女长期照料,要求将其户口迁移本市的,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城建、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设计规范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时,应当采取无障碍措施;对原有的城市主要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残疾人组织应当为被侵害人的诉讼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者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限期缴纳。
对限期交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2000-11-08
残疾人保障法范文篇2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保障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平等的条件与机会,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区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我区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组织,始终把为区内2万余名各类残疾人排忧解难作为我们的天职。几年来,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区残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残疾人服务的思想,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落实好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全面推进残疾人工作,真真切切地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服务和保障。
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方面,区残联近几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着重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积极鼓励残疾人走向社会。
对残疾人进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安置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是残联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以来,我们先后为各街、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形式和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先后举办了种植养殖、经营修理、保健按摩及微机操作多种类别的培训班,共为区内2100多名各类残疾人进行了培训和指导。2011、2012连续两年,我区残疾人代表均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奖。今年我们已和市残联合作组织了多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区内有就业要求的460名残疾人进行种植、养殖、加工、修理和微机操作等方面的实用技术培训。
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安置残疾人就业,带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并参与社会劳动,发挥他们的潜能是发展残疾事业的根本之路。几年来,我们依据省政府第71号令《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2005年以来,我们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467人,扶持520名残疾人自谋职业。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残联《省残疾人“万人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区残联2010年以来累计对区内610名残疾人提供启动资金为他们创业或自主就业提供扶持。
根据省政府165号令,自2005年开始,区残联会同税务部门对区内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年来,区残联共征收残保金3814万元。特别是2012年达到980万元。残保金的收取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训练、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2、重点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努力帮助残疾人树立自强、自立、自尊的生活信心。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中心工作之一。做好各类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是帮助残疾人树立生活信心,提高残疾人生存质量,帮助残疾人重新走向社会的基础。几年来,根据省市残联的指示精神,结合区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构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努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救助,增强普通群众的残疾预防和自我康复意识,努力实现区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整体、均衡发展。
2011年至2012年区残联在区内已建立的社区康复站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中的建设标准,依托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合适的场地建立了18个符合标准的社(村)居委康复站点,每个站点均配备了相同的康复器材与训练设施以及专业的指导医生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2011年11月根据市残联康复工作规划,我们与市三院合作在该院建立了“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在该中心内组建“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
2010年10月,根据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区政府批准,我们在马鞍山路与当涂支路交口处购置了一栋综合楼,用于建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该综合楼建筑面积4030平方米,位置优越,结构合理。我们计划在该中心内开展孤独症儿童心理康复治疗、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孤寡残疾老人托养、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康复服务项目,同时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等,把该楼建设成我区的一个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中心的建成将使我区的残疾人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展现一个全新的面貌,也将成为市残疾人工作的一个闪光点。由于该楼购置手续较为繁琐,我们正与市土地和房产部门协调,将与2010年上半年结合我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全面启动建设计划。
随着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和区内各社区康复站点的建设及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的成立,遍及全区、体系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正逐步显现。
几年以来,我们根据市残联的统一部署,根据区内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累计为区内肢残人捐赠轮椅有180多辆,进行假肢装配70多人;为区内精残病人建立小药箱16个,为精残病人免费发药830人次,免费住院56人次;进行聋儿语言训练370多人次;残疾人辅助器材供应720多人次;进行成人肢残康复训练75人次。进行低视力配助视器232人次。2010年,我们将根据《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确立的各项康复规划,继续开展上述工作,努力完成市残联下达的康复工作任务。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实和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素质。
2010年,为促进区内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作为沟通和联络残联与广大残疾人之间桥梁的纽带,我区残联率先在全市开展了街、镇配备“残疾人工作协理员”,村(居)委配备“残疾人工作助理员”的工作,残疾人协助理员的配备,作为对各街镇残联组织建设的补充,清除基层残联的工作死角,使残联的工作范围更深入地接触到区内每一个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协助理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检查和群众监督,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目前区残联共招录协理员9名,助理员27名。各街镇共配备残联专职干部9名。2012年我区正在申报省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单位。
4、搞好维权工作,构建稳定和谐社区
残疾人来信来访是他们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工作和生活中困难和要求的重要渠道,也是残联了解残疾人情况的主要信息来源。2005年以来,区残联共接待各类残疾人来电来访1260件(次),处接率98%以上,本着热心、耐心和负责的态度,对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尽力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杜绝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由于领导重视,工作扎实,预访在先,在去年5月份部分残疾人正三轮车主与交警部门的纠纷事件中,我区残疾人无一人参与,为我去区的稳定工作做出了贡献
5、关注贫困残疾人家庭,做好扶贫解困工作
残疾人家庭作为弱势群体,许多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缺乏谋生手段、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急需得到各级政府的关爱与扶助。做好残疾人家庭的扶贫解困工作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几年来,区残联根据省市残联的部署和要求,在残疾人扶贫解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根据市残联的要求,每户家庭改造投入区残联应提供不少与5000元的资金;二是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需求,设计不同的改造方案,每户的投入500至1000元;三是慰问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区残联利用助残日、盲人节、聋人节及各种节日对残疾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活动,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2010年以来,区残联累计投入扶贫和救助资金126万元。
二、区残联近两年开展的几项重点工作
几年来,在做好例行性工作的同时,区残联还承担了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残联部署的几项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任务,具体如下:
1、2011年“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创建工作
根据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部[2010]16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工作标准》的通知和《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提出的工作规划,区为省2011年首批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在白内障防治方面要达到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白内障筛查及组织输送无障碍、公众白内障知识无障碍、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和白内障服务工作机制无运行无障碍。在去年的创建工作中,残联全体同志团结拼搏、共同努力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在组织筛查、手术、网络建立、软件建设方面认真准备、一丝不苟。在去年底的考核验收中一次通过,率先在全省六个创建县区中摘取“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荣誉称号,并获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肯定和赞誉。
2、2011年取缔正三轮车非法营运工作
2011年5月根据市委市政府16号文件精神全市开展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整治工作。区残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在市区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和安排下,针对我区残疾人三轮车主的现实状况,着眼全局,细心谋划、稳妥推进,圆满完成了全区残疾人三轮车主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等级鉴定、车辆置换、就业推荐、政策兑现以及个案处理情况。全区的残人三轮车主积极配合,踊跃交车,情绪稳定,多数车主对政府的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
整个取缔和整治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工作中,在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头绪纷繁的局面下,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迎难而上,不懈努力,坚决完成了上级赋予的艰巨任务。在去年历时近8个月的整治工作中,残联全体同志不辞辛苦,加班加点,上传下达,整理数据,统计资料,解释答疑,接待来访,确保整治工作及时、平稳、有效地向前推进。在整个整治工作中,全区全区共取缔残疾人三轮车非法营运396人,其中下肢残车主219人,非下肢车主32人,外地残疾人车主145人;换发代步车219辆;安排就业86人;发放车主缴车奖励、自谋职业费、保险补贴、双残户补贴及子女上学补贴等各类费用212万元。去年的整治工作也是对区残联工作作风的一个极大推进。“高效、准确、及时”,是这次整治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工作特点和要求,我们将努力汲取此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将这次整治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工作作风融入残联的其他工作中,努力开创残联工作的新局面。
3、2012年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暨评残鉴定换发二代证工作
2012年初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市各区县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全面开展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由于我区为人口大区,市政府于4月1日在我区芜湖路街道举行了全市调查工作启动仪式。在整个调查工作中,全区共聘用568名调查员,入户调查近10万户家庭,摸底登记残疾人或疑似残疾人20107人,并全部录入微机,建立了全区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在登记摸底工作结束后,我区结合全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分批组织残疾人进行了评残鉴定工作,根据评残鉴定结果,随之进行了二代证的审核发放。目前评残和二代证的发放已接近尾声,即将进行整个工作的总结评比。
4、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2011年以来,区残联承担了多项民生工程实施任务,特别是2012年区残联共担负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项目和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项目三项民生工程的实施任务。其中前两项为省定项目,后一项为市增项目。为保证民生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区残联专门成立了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工程实施方案,并明确了专人负责。截止到10月底,全区共救助贫困重度残疾人923人,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86人,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9个,提前圆满完成了三项民生工程的实施任务。
几年来,区残联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全市各县区残联工作中一直处于前列。2010年区残联为年度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为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先进单位、省年度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正在申报省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单位,同时我们力争2012年继续争取省年度工作先进集体。
三、工作中需要加强和改进之处
以上我们重点汇报了近几年,特别今年以来区残联的主要工作。虽然这几年区残联的工作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客观或历史的原因,残联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之处或不足之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就业范围往往受到很大的局限,同时区内许多企业对就业岗位有着特殊的要求,双重因素造成残疾人就业面临许多困难。虽然这几年省市区三级残联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创造各种条件,但我区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残疾人面临就业的窘境,有的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岗位,有的上岗由于无法适应要求,很快又离岗。区残联计划以后继续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综合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力争满足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同时也希望区内企业和单位理解残疾人自身就业条件的局限性,尽量予以关心、体谅和理解。
2、加大力度,提高残疾人康复训练的质量。残疾人康复训练是是他们立足社会的根本保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残疾人康复训练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近几年随着国家个类康复训练标准的出台,措施的完善,先进康复器材的配备,康复训练的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但需要我们在组织管理和训练方法上进一步的学习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才逐步开展,但由于政策和历史的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区残联近几年加强了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今后计划重点增加对无法就业、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和大病残疾人的救助措施,重点开展日间托养与照料,保证这些残疾人不被社会所遗忘,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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