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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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审计报告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都要按照“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的原则做好进口设备免税工作,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项目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项目(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一律执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对国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样本格式见附件一)。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并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四、对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项目确认书。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五、按照审批权限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在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提出进口设备免税建议。国务院批准后,有关部门在印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同时,附项目确认书。

六、从1998年1月1日起到本通知下发之日止,已按照现行规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须按本通知的规定,由项目审批单位补开项目确认书。

七、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的划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限额以上增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一式两份,一份送报送单位,一份抄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转发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八、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限额以下外商投资的独资项目、增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由母公司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一式三份,一份送报送项目的单位,一份抄送海关(地方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抄送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出具的抄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转发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一份报备。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使用审批单位公章,但须事先将审批单位的公章式样送海关备案(地方送审批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送海关总署)。

九、对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4月1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审核列入通过审核备案清单的项目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设备进口在1998年1月1日以后还需进口的,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的此类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务院37号文规定,凭原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三)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本建设项目,其1998年1月1日以后仍需进口的设备,可按国务院37号文规定,凭原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结转项目凭原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原批准文件”是指:

(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凭国家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等同的文件以及按署税[1992]1749号文件及税征二[1992]406号文有关规定办理的贷款证明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凭按国家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等同的文件以及按署税[1996]236号文规定办理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已办结海关减半征税手续并换领免税证明的项目除外)。

(三)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凭按国家现行规定程序办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等同的文件。

十一、项目确认书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项目统一编号”和“项目性质”按海关总署署税[1997]1062号文附件七的规定填写。其中,“项目统一编号”中的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关别、代码及管辖范围详见附件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码,暂由海关总署在接到项目确认书后统一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时,项目统一编号的第6、7位暂时填写××。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是指确认免税的审批依据,应填写《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具体条目。

(三)“项目单位”应填写具体的项目承办或筹建单位。对有多个项目单位,应依次列出全部项目单位。如果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未确定项目承办或筹建单位的,可填写项目报送单位。

(四)“项目内容”可直接填写项目名称。

(五)“项目执行年限”指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如果没有截止年限(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填写截止年。

(六)“项目用汇额”应填写项目计划采购进口设备的总用汇额。

对外投资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9.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4-0118-07

审计发展的历程已告诉人们一个不争的结论:绩效审计(performanceauditing)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重视与运用程度,是衡量该国家或地区审计发展水平及审计是否具有活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宋常等,2004)。据统计,美国审计总署(GAO)开展的绩效审计占政府审计总体工作量的85%,英国国家审计署(NAO)每年投向绩效审计的力量占总审计工作的35%以上,加拿大每年审计项目计划中,绩效审计约占总审计数额的40%。2003年7月我国审计署颁布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今后五年要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而公共投资项目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受托责任的载体,导致对其投资效益和效果进行审计评价构成了政府绩效审计的核心内容。

一、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的制度背景分析

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审计标准委员会1992年颁发的《审计标准》的定义,绩效审计是经济性(Economic)、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益性(Effectiveness)审计的总称。美国审计总署1994年修订的《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指出,绩效审计就是客观地、系统地检查证据,以实现对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和功能进行独立地评价的目标,以便为改善公共责任性,为实施监督的采取纠正措施的有关各方进行决策提供信息(张继勋,2000)。

通过对上述绩效审计定义的分析,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绩效审计主要是对非营利部门或项目活动的效率效果进行监督,其产生的根本动因和制度基础都是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这种经济责任是指政府在法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下由社会公众授权的应有的作为。社会公众作为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希望获得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政府行为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的信息,而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机构则是从独立的第三者的角度(至少在大多数国家是这样)向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或其代表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乃至审计意见。投资绩效审计,就是要在既有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一些经济指标进行科学测算,通过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预期值综合分析,与国内外同类项目先进指标比较,寻找出项目工期提前或推迟、工程成本高低、投资回收期长短、工程质量和投资综合效益好坏的根本原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

我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就是在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促成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责任型政府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2004年6月,在任的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做的《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八个方面指出了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了财政收支的弊端。在审计中抽查的28个省份利用国债建设的500多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4都未按期建成;抽查己建成的320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有32个没有投入运营,69个运营水平未达到设计能力。

通过对公共投资绩效审计背景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审计在国家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但这一重要的社会影响应该建立在良好的制度背景上。从博弈论角度来看,制度不应该定义为博弈的参与者,也不宜被定义为博弈的均衡解。本文倾向于把制度定义为博弈的规则,即“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理性的规范”(Hamilton,1932)。本文研究的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建设就是从行为博弈推导出制度博弈的均衡解,从而获得制度改进的建议。广义上来说,这里的审计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组织制度、人事制度、作业规则、结果公告制度等(冯均科,2005)。

二、国外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结构分析

国外公共项目绩效审计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1929―1933年发生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导致主张政府全面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的兴起,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大和公共支出的急剧增长,引发了公众对政府使用公共资源效益的关注,基于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奠定的良好管理科学环境,促成了现代西方公共投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有关文献的归纳以及对绩效审计现实的考虑,可以认为,以下六个层次构成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主体的确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审计行为人

由于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公共投资项目通常是由政府或其委托的非营利部门来管理的;而对管理公共投资的政府部门的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则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核心任务。审计机关自身拥有审计自和超然的地位,是公共投资绩效审计保持有效性的关键。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西方各国纷纷通过立法保证审计机关独立性,审计机关设置也常常隶属于议会或者司法机构,行政型审计机关在现实中很少见到。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审计机关属于立法型,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审计机关则属于司法型,而日本则设置独立的会计检察院。在公共投资领域,试图由社会审计介入的努力因公有产权的排他性以及社会审计缺乏权威性而遭遇失败,而内部审计也因独立性的缺陷而无法取代国家审计的介入,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的主体将非国家审计机关莫属。

2.范围的界定:以公共工程项目作为基本对象

对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对象与范围的界定几乎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公共投资主要是对非竞争性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有战略意义的项目投资,即公共工程投资。这些公共工程是国家拥有的,是社会公众共同享用的建设项目。它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及农业工程项目等。一般认为,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审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论证与决策阶段的审计;(2)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效率与计划完成情况的审计;(3)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经济性与效果性的审计;(4)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实现结果的后期评估。1972年美国审计署(GAO)发表的第一份《黄皮书》――政府审计准则中已经提出,现时的政府审计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的规划项目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资金的使用是否经济而有效率,是否遵守了适用的法律规章;到1981年,修订的《黄皮书》要求对受托人的报告责任进行检查;1988年修订的《黄皮书》又要求对那些受托管理政府资金以及负有妥善管理政府项目和服务的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王光远,2004)。

3.方法的选择:以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支撑

绩效审计方法决定了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工作能否经济有效地取得预期效果(Burton,1968)。西方国家绩效审计技术发展比较成熟,审计人员职业技能较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用采访、观察、调查和查阅档案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则广泛应用先进的审计工具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并需要大量运用统计抽样、计算机模拟技术、计算机模型、业务流程再造等方法。通过先进方法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陈宋生等(2005)通过对全球49个国家的样本数据检验,证实了一国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拥有计算机的台数对该国是否开展绩效审计存在显著的影响。不可否认,公共投资项目一般金额巨大,工程结构复杂,审计测试难度较大,审计方法的现代化是实施这种审计的重要基础条件。如果没有现代电子信息处理技术作为支撑,这种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将受到很大的限制。

4.标准的设计:以“最佳管理活动”作为依据

应当强调,评价标准的功能在于保证公共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判断的一致性和客观性(余玉苗等,2005)。西方各国普遍将经济性(Economic)、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作为公共投资绩效评价的标准(即“3E”标准)。但Politt(2003)通过搜集西欧五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中期611份绩效审计报告并加以对比,研究发现,虽然绝大多数报告都以“3E”作为评价绩效的标准,但实践中很少有人套用这个标准进行绩效评价。实务中应用更多的标准是“最佳管理活动”。INTOSAI在绩效审计指南中,对最佳管理活动的描述是健全的管理原则(Principles)、管理政策(Policies)和管理实务(Practices)(李金华,2003)。

5.规范的建设:以专门技术规则作为主体

绩效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依据一定的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来指导执业行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涵盖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1972年颁布的《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对“三E”审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邢俊芳等,2004)。这一准则对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绩效审计的开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其影响下,澳大利亚制定了《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绩效审计手册》,英国国家审计署虽未制定绩效审计准则,但出版了一个旨在指导绩效审计的《绩效审计概要》。尽管绩效审计还不成熟,各国的政治体制等因素造就了绩效审计的国家特色,但这并不影响在一个国家针对积累了较多经验的绩效审计建立专门的准则。

6.结果的报告:以信息使用目标作为导向

在绩效审计信息传输方面,西方各国审计机关分别向其隶属的议会报告其本年度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戚啸艳等(2005)的研究表明,英国审计报告分两阶段提出,先导性研究报告编写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全面绩效审计,若经评估认为需要审计,则需进一步规划审计重点及方向,然后再经过全面审计后提交正式报告;而美国审计总署审计结束后,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前,先将审计报告草案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双方充分沟通后,再向国会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并在正式审计报告中列明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供报告使用者评断参考。

三、我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博弈关系解剖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开展投资绩效审计的时间较晚。我国投资绩效审计经历了从财务审计到工程造价审计,再到工程管理审计、投资效益审计,最后发展到投资绩效审计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审计的关注点,也从开始的审查财务收支合规性,到预算决算合规性、立项审批合法性,最后发展到真实、合规与效益并存的综合审计。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沿用的是财务审计的思路,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我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无论是在法规、制度的建设上,还是人员培训、技术方法推广上,都存在许多未能适应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发展新形势的局限性。

在公共投资绩效审计评价活动中,存在两个重要的参与关系方:公共投资管理机构与绩效审计机关。通过分析双方的利益影响因素,可以构建一个监督博弈模型,在博弈双方实现稳定的均衡时,可以发现影响公共投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主要因素;通过对有关因素的分析,可以改进公共投资绩效审计评价的质量。

假定公共投资管理方存在违纪或渎职(如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及贪污受贿等许多造成投资绩效低下的情况)和合规或负责(如合理、科学地选择投资项目,建立健全项目投资内部控制,严格项目概、预、决算管理)两种情况,且基于经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会以一定的概率在两者间进行选择;同样,绩效审计机关在审计技术和成本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依据自身利益函数选择较强的审计监督力度或是较弱的审计监督力度。两者的选择都依赖并影响着对方的选择,构成一对博弈关系。现假设:

(1)公共投资管理者合规(L)与渎职(H)的概率分别为δ与1-δ;绩效审计机关审计力度较强(S)和较弱(W)的概率分别为θ与1-θ。

(2)绩效审计机关审计成本为CM[由于审计成本直接与审计主体的地位、权限、人员素质、审计标准、作业规范以及审计技术手段相关,因此是一个综合变量。,查处公共投资项目绩效低下并对外报告而获得的公众声誉产生的收益为A[声誉模型(reputationmodel)论证了在存在重复博弈的环境下,声誉对博弈方存在着积极的影响(张维迎,1996)。,这种声誉可以理解为审计结果公告后形成的社会反应。

(3)公共投资管理者由于渎职被查处而遭受审计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惩罚的支出为F以及公众舆论惩罚为S,投资管理者认真设计项目内部控制、执行项目预决算而发生的支出为CC,由于重复建设[这也是某些地方或部门热衷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许多投资项目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和贪污渎职等行为而获取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为E。

在双方均为具有完全信息的理性人假定下,绩效审计机关与投资管理机构就投资绩效管理与审计构成如下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其支付矩阵表示见右图(负号表示发生成本):

假定CM<A+F,即审计产生的收益能够抵补审计成本[这个假定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从某种角度看,它也是审计存在必要性的经济动因。,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但可以求解以一定的概率进行审计或不渎职投资管理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求解过程如下:

(1)给定公共投资管理机构认真执行投资相关规定的概率δ,绩效审计机关实行强式审计(θ=1)和弱式审计(θ=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如果审计机关强式审计与弱式审计得到的期望收益相同,则审计机关会随机在强式和弱式审计中进行选择,令ΠM(0,δ)=ΠM(1,δ),得δ*=1-[SX(C]CM-A[]F[SX)],即此时公共投资管理机构会认真对待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概率为δ*。

从上式可以看出,δ与CM呈反向关系,与A和F呈正向关系,也即如果要降低投资管理机构渎职的概率,应该努力降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成本、扩大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公开透明地向公众披露审计报告和其它审计信息来实现。(或加大审计机关自身利益损失,即因审计不力而遭受的公众舆论压力)和对投资管理机构因渎职而遭受的惩处力度。事实上,如果投资管理机构的投机行为付出的代价不高,其将更有动机或渎职以获取超额利益,而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成本过高(或者由于权限和地位不能独立地开展审计、审计技术手段落后及人员素质较差而不能较好地实施绩效审计)及因审计监管不力付出代价较小,投资管理者也将视审计机关的审计为不可信威胁,从而无法保证公共投资项目的绩效。

(2)给定审计机关实施强式审计的概率为θ的情况下,公共投资管理者认真执行建设投资项目管理(δ=1)和违纪渎职(δ=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从上式可以看出,当绩效审计机关实施强式审计的实际概率θ[TX-]>θ*时,投资管理机构渎职或项目建设重复浪费的可能性较低。因为此时渎职的期望收益低于认真执行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期望收益;反过来,当θ[TX-]<θ时,投资管理者更有动机投机获取超额利益。由此,只有尽可能降低θ*,审计机关开展强式审计的概率较易达到遏制渎职现象发生的概率,从而真正限制不期望现象的发生。而θ*受Cc、E、F、S影响。当F+S≥Cc时,降低认真执行项目管理成本(如健全项目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公共投资管理和相关人员专业素质等),降低渎职且未被查处获得的额外收益E(通过健全法律体系堵塞项目建设漏洞),提高惩处力度F,通过向公众披露绩效审计报告从而加大对渎职者的舆论压力S,都将有助于降低投资管理者渎职或建设项目重复浪费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公共投资项目绩效。

综上所述,公共投资项目绩效的提高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1)绩效提高与项目建设管理者自身素质、管理技术手段、渎职所遭受处罚正相关,与项目管理者渎职获得超额收益负相关;(2)绩效提高与绩效审计机关审计地位和层级、审计人员素质与技术手段、审计报告对外公示机制及审计机关获得的公众信任和期望正相关。

四、我国现行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的缺陷分析与改进建议

我国投资绩效审计制度对盲目的决策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及建设市场秩序混乱、投资领域违法犯罪屡查屡犯等问题制约作用不大[引自现任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培训班上的讲话。,主要是因为评价制度自身存在一些缺陷。通过上述监督博弈模型的分析,本文仅从审计机关角度对我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以实现促进公共投资管理者科学决策和提高投资绩效的目的。

1.完善法律规范,促进投资绩效审计模式的转变

现行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强调了对实际产出与预期结果的差异的追究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却忽视了投入资源的经济性及产出效果的最优化问题,这是导致公共投资项目重复建设的根源所在。2006年2月28日通过的新《审计法》第一条中增加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意味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已经开始重视效益审计的运用。但目前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还仅仅局限于对政府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实施的效益审计,并未触及到政府施政效果、公共服务的品质和公共计划的绩效(陈骏,2006)。我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应该以新公共管理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为契机,将新《审计法》框架内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落实到完善后的《实施条例》中,完成从财务合规性和效果性审计模式向重视投入经济性、预期效果性和产出效率性审计模式的转变。

2.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审计机关权限与地位的转型

我国审计机关在《宪法》和《审计法》框架内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但现实中,在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上,地方政府存在过大的决定权,双重领导体制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这使得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权限明显受制于地方政府,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效率。从模型分析中也可发现,由于存在审计信息传递和协调环节导致的绩效审计监督成本CM较高,从而影响公共投资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概率δ,为此,应从领导任免角度改变现行体制下的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建议地方审计机关领导任免由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征求同级政府意见。审计经费也是影响地方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具有法定的程序和通道获得充足的审计经费,可以考虑将审计经费的拨付由政府部门转为人大控制,或至少在法律上规定地方政府具有保证审计经费及时足额应用于审计项目的义务。

3.健全评价标准,保证投资绩效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美国在1972年就已制订了项目绩效审计准则并且经过了多次修订,而我国至今仍未形成公认的、具有权威效力的绩效审计准则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指标体系,给绩效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造成了困难。建立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考虑地区特点和投资性质差别,兼顾效率与公平、现实与长远这两对矛盾关系,不仅要关注投资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投资对地区经济、就业和环保等各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具体评价标准可以参考“与项目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环境保护、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工程定额及施工规范;被审计单位财务、工程管理执行和程序手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工程设计资料、批复文件及审查意见、同类项目的先进性指标或平均指标等”(张继勋等,2006)。通过对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实际工作定期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的交流探讨等形式,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的准则和业务操作指南,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绩效审计的有效性。

4.优化审计技能,建立以人为本的审计技术升级制度

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时,直接涉及到项目设计、工程技术、投资资金财务收支、项目投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方面,需要非常宽的知识面,而当前项目绩效审计人员在开展绩效审计时,依然习惯性地使用合规性审计的方法,计算机应用仍停留在较低层面上。而技术手段先进与否直接关系到审计的效率和成本,也将最终影响投资绩效审计的效果和目标。在审计技术升级制度建设方面,注重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方法应用,适当引入战略分析、国民价值增值分析等方法,加速投资绩效审计智能软件的开发。人员培训制度建设方面,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考虑通过选派业务骨干到投资绩效审计开展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实务工作跟踪实习,也可通过审计署组织全国较大范围内的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复合型绩效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更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5.改革报告制度,促使审计信息公开及其与舆论监督的联动

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说明,审计结果报告主体仍然是各级政府,政府对其下属的审计机关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带有自身利益倾向的“过滤”程序,这就导致了“自我报告、自我监督”的情况,但如果借鉴国际上审计报告通行“由审计机关向议会权力机构报告工作”的做法,则可以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为“由审计机关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这一做法既未违背《审计法》要求的审计报告主体是“本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又避免了“自我复核”的尴尬,使得审计工作直接执行人与报告人统一起来。此外,公共投资绩效审计报告全部对社会公告,也是强化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结果公示制度不仅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延长审计监督链和审计建议更好地履行的保证。对此,《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这标志着绩效审计信息公开化将成为一种新的制度。

总之,公共投资绩效审计是政府绩效审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在很大程度上引领着未来国家审计机关绩效审计的发展方向。只有建设完善的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的配套制度,才能保障这种审计形式的健康、有效发展。应当看到,中国的绩效审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我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府管理水平而开展的(崔振龙,2005),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是一个在思考中国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制度时不能回避的原则问题。我们期待着我国建立一套优良的适应国情的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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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审计报告篇3

一、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的具体任务及责任

(一)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一是对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要根据国内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实施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检查其程序和建设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并延伸相关单位,检查其投资的真实性,对设备投资完成情况从采购计划、招投标、供货、设备质量及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测试,检查其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实质性测试,检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全面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项目执行单位的电子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和重点分析检查,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排查审计线索,扩大审计面,降低检查风险。

二是核实贷款资金报账、拨付和使用情况,有无虚报冒领或骗取贷款资金的问题,检查贷款是否用于本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范围。核实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检查当年度项目执行单位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拨付。项目执行单位国内配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贷款协定》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三是对外币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设立项目外币资金账户。核对外币专用账户收入、支出、结余和利息积累金额是否正确,兑换人民币业务注意兑换日期和利率。

四是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对银行存款总账和明细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现金进行盘点。通过核实现金的真实性,发现是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

五是对往来账款进行函证、查询、核实,查阅有关协议、合同,检查有无虚挂债务,隐瞒收入的情况;并进行账龄分析,有无长期挂账(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而造成呆账、坏账,但未履行审批核销手续。

六是检查项目单位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检查各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财务报表实施符合性测试,判断其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当年度财务状况和项目账户余额,并对其发表审计师意见。

(二)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一是对当年度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当年度的投资完成额的真实性进行抽样检查,并运用审计分析工具,与上年度进行比较,以评价项目执行单位总体的工作效率、效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要求来衡量项目执行单位的各项进度指标,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二是对土建工程和设备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核实土建工程投资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施工图,设备采购的清单、质量、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中标单位是否具备资质要求,必要时可以延伸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根据重要性评估水平,选取部分土建工程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审计项目设备、物资的采购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贷款协定》规定的采购程序和付款程序,检查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设备、物资的采购方式、票据是否合规。核对设备或物资入账、计价和变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项目设备、物资是否符合项目需要、用于项目建设,有无挪用和出售情况。

三是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

(三)重点检查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一是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或私分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二是检查项目工程、设备物资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有无暗箱操作,招投标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是检查项目采购的设备、物资是否为项目建设所需,是否以次充好,是否存在挪用、低价变卖给利益相关人甚至私分国有资产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四是检查其他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及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进行处理,并告知处理机关将处理结果要及时函告审计机关。

(四)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和国外贷援款项目《项目贷(援)款协定》等规定,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要在30日内起草审计报告初稿,经主管领导签发后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后,5天内要送单位审理复核处进行审核,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后出具代拟审计报告稿,由单位主要领导和业务处室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代拟稿进行审核后,向审计署和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中英文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下达审计决定。

二、履行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胜任能力

履行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除应具备一般审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外,还应具备以下五种能力。

一是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好多相关资料,包括与国外贷援款机构签订的项目协议均为英文资料,项目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也是中英文对照。项目单位从国外采购的物资设备凭据资料和有关供应商资料均为英文资料。具体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对国外(包括对审计署)贷援款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为中英文对照审计报告。因而搞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是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知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规范与程序。除精通会计、审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经济管理、统计、税务、物价、投资、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外,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人员还要熟知外资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范与程序。外资审计是公证与监督并重,但更应当强调监督,如果外资审计人员不熟悉外资审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与程序,就很难短时间内从外资项目执行单位纷繁复杂的财务及项目资料中,迅速找到切入点,以很快确定审计重点,把项目存在的问题查深查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

三是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国外贷援款项目一般具有执行单位多、地域分布广、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审计工作面对的不仅是发改、财政、外资项目主管部门,更多的是基层项目执行单位,而基层单位由于在法规、政策理解方面的偏差和项目、财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会面临方方面面的情况,甚至是棘手但又必须立即作出判断的问题。因而,外资审计人员要想圆满完成审计任务,必须要善于更多的与外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甚至还有聘请的外国专家等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项目实际情况,进而发现蛛丝马迹,查出隐藏于国外贷援款项目中的深层次问题。

四是要有较高的文字综合能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结果不仅要给项目单位,而且还要直接提交国外贷援款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这些最终都体现在外资审计成果上(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信息等)。因此,外资审计人员更要有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善于运用书面语言把审计情况通俗、简明、全貌地反映出来,变专业术语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保证让国内人能看懂,也要让国外人能理解。

对外投资审计报告篇4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楼堂馆所基本建设加强管理,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分为非经营性的和经营性的两类:

(一)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包括:办公楼、会议楼、大礼堂、招待所、展览馆、纪念馆、俱乐部、干休所、疗养院、有较高级装饰的干部宿舍和干部病房以及以各种中心为名的此类项目;

(二)经营性的楼堂馆所包括:旅游旅馆(含宾馆、饭店,下同)、涉外公寓、写字楼、游乐场以及其他经营性楼堂馆所项目。

第三条属于经营性的涉外旅游旅馆、公寓、写字楼,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除特殊批准的以外,主要建设一些中、低档标准的项目。

第四条下列建筑物,按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高于当地一般民用建筑标准或者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下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文教、卫生、体育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业务需要建设的教学楼、档案馆、研究楼、资料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排演场、文化站、体育馆;

(二)科研设计单位的业务用房;

(三)工矿企业建设的劳动保护用房、文化福利设施;

(四)商业服务业的旅馆、餐馆、商场、综合性商业服务楼;

(五)银行系统的储蓄网点;

(六)行政机关、群众团体的简易招待所、食堂兼礼堂。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楼堂馆所的建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建设的楼堂馆所必须列入部门、地方基建投资计划。任何单位未经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建设,不得搞计划外工程。

第二章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

第七条进行楼堂馆所建设,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开工报告。

第八条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二)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的项目,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以外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四)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上(含二亿元,下同)的项目和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某些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含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的项目和以其下属单位名义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某些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前项以外的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有行业归口部门的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行业归口部门同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在报送审批前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楼堂馆所项目实行“先审计,后建设”的原则。项目开工报告必须按下列程序,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批:

(一)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家计委审批的,由国家审计署审计;

(二)须经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该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审计。

第十二条楼堂馆所项目的开工报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每年七、八月份统一审查、平衡、汇总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每年七、八月份统一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对不同意建设的项目,在收到备案文件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北京地区的项目,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军队的楼堂馆所项目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在北京地区建设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军队主管部门征得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后,报xx审批。开工报告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报国务院审批;

(二)在北京地区以外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报xx审批;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由军队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旅游旅馆项目(含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送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总投资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投产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以及附属建筑投资等。采取分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是各期建设投资的总额。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建设楼堂馆所的,应当作为单项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查核定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在上报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这部分单项工程投资包括在该项目总投资规模之内。

第十七条经过批准的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时必须列入部门、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对现有楼堂馆所提高标准,重新进行内外装修、增添设备,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内的,按隶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不得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也不得以其直属单位的名义或者其他名义建设经营性的楼堂馆所。

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第三章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

(一)企业流动资金;

(二)企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类救济资金;

(四)扶贫资金;

(五)教育经费;

(六)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需要由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楼堂馆所建设的,中央单位项目必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批准。银行贷款按计划可以用于安排涉外的旅游旅馆、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不得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名义兴建楼堂馆所;不得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楼堂馆所。

第二十五条用自筹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的,按年度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建筑税。

第四章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办公楼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旅游旅馆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旅游旅馆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办公楼、旅游旅馆以外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在国家颁发建设标准之前,由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确定建设标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各级审计、监察、银行、计划、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楼堂馆所建设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楼堂馆所项目未列入部门、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或者开工报告尚未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挪用企业流动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各类救济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楼堂馆所建设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收建设项目,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项目建议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金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义修建楼堂馆所的,以资金购买或者以物资等换取集体所有制单位楼堂馆所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和银行贷款进行楼堂馆所建设的;

(四)机关、团体以各种名义建设经营性楼堂馆所的;

(五)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由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开发公司进行商业性的楼堂馆所建设,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楼堂馆所建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制定。

对外投资审计报告篇5

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不仅需要了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几张传统会计报表,还需了解投资公司更多的信息,特别是以内部控制报告为载体的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这是由内部控制和会计报表的关系决定的,因为会计报表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正确决定于内部控制的有无和强弱。目前对内部控制报告应由谁提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另有人认为应由企业管理当局对外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笔者认为,内部控制报告应由企业管理当局提供。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他们所关心的仅仅是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关的控制,或者说仅仅关心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不太关心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就目前会计报表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尽管关心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但他们也仅为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做好准备,没有出具公司内部控制的评审报告。再者,由于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多方面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在对公司的全部内部控制进行评审后,再出具公司内部控制的评审报告。

第二,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如果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不符合内部控制原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审计的全过程中,他们仅仅把对内部控制的了解、调查、评价作为一种手段,一种方法来运用,其目的在于确定会计报表实质性测试审查的重点、范围和方法,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同时,再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就存在着违反职责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即违反处理某一事项不能由某一单位或某一人从始至终包办到底的原则。因此,公司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组织出具,可将该报告与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在阅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时,非常关心会计报表中有关指标,尤其注意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是否真实、正确,仅与内部会计控制有关。每股收益的多少,如何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则不仅是内部会计控制的问题,而是有关公司整个内部控制的问题。就目前情况看,这些问题是注册会计师所不能解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靠上市公司自己健全、完善和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每股收益水平才会满足投资者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仅能对会计控制进行调查、了解,而对管理控制进行调查了解,则存在一定困难。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是由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公司整个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二、内部控制报告应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在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后,则可出具报告,向投资者宣布其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除某些方面外,不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报告应包括:

1、表明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责任。管理当局应在内部控制报告中明确声明建立、健全、实施和维护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

2、企业已经确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实施是否有效的标准,并按照标准设计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如宣布“本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原则、标准,制定并颁布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可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前者的目的是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后者的目的是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我国目前只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但是,由于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很难绝对地划清界限,所以,内部控制报告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内部会计控制,还应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中不仅应指出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还应包括有无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但这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之上。

3、声明本公司已按有关标准、程序对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发现无重大缺陷。如果发现重大缺陷,应指出该缺陷。

4、声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不会发生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如发现某些缺陷,应指出这些缺陷,并声明,相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5、承认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因此,只能对财务报告的编制及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供合理保证。并且,随着环境和情况的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可能发生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程度可能会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6、管理层签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表示对内部控制和控制报告负责。

三、内部控制报告的作用

1、内部控制报告可以提高管理当局内部控制的意识,从而重视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报告必须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签名。总经理签名将提高其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责任感,类似地,财务总监的签名将强调他们对财务报告的作用和责任。

2、内部控制报告表明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义务,从而传递出企业控制环境的信号。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要素,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着极其重大影响。是否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也反映了其管理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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