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教学制度(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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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教学制度范文篇1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依托在山东省注册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在山东省境内设立的、面向山东省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进行教学支持服务和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主办学校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为开展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提供支持服务的学习中心。

主办学校如依托其他单位建立为开展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提供支持服务的学习中心的,该依托单位须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门评估。

第四条校外学习中心的任务是:配合主办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

第五条学习中心本身不是办学主体,不能自行录取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未经正式录取的人员就读。不能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与支持现代远程教育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校外学习中心。

第七条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协办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学习中心应具备带宽*以上局域网络系统,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每6名学生不少于1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并配备相应数量和档次的服务器。学习时间内,每2名学生不少于1台计算机。随招生规模扩大,学习中心应按此标准增加计算机数量,保证学生课堂学习需要。

第九条学习中心计算机局域网应与*或*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通过网络与主办学校实施交互式远程教学,在线共享主办学校的教学资源。位于县级以上城市城区的学习中心,接入带宽不应低于2M,其他地区的学习中心应逐步达到该标准。鼓励学习中心在设备建设投入上体现前瞻性和充分的灵活性,采用先进技术、新颖方式,开展双向实时交互式远程教学。

第十条主办学校通过卫星传输教学内容和学习资源,其学习中心必须具备卫星接收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学习中心可以与其他单位共建共享场地、设备、实验条件,但应满足教学需要。主办学校应对这些条件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的结果通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习中心可以与其他单位共建共享图书馆、阅览室。但共建共享图书馆、阅览室必须配备学习中心开设专业的全套文字教材、参考资料以及相应的工具软件。主办学校应对这些条件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的结果通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学习中心必须有专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电话、传真机、可接入因特网的办公计算机等。

第十四条校外学习中心须安装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保障主办学校实现以下功能:

(一)向学生提供主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二)支持教师、学生在因特网上搜索信息和传递信息;

(三)实现对学生学习过程及质量的监控和评定。

第十五条校外学习中心所在地应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学习环境,并悬挂规范标识。中心的办公场所、各类教学用房应集中,并不得使用临时建筑物。

第十六条学习中心应配备业务水平较高、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熟悉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具有教学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学习中心专职行政、教学、教务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根据招生规模确定,一般100名以内学生配备1至2名管理人员,100至500名学生配备2至5名管理人员,500名以上学生配备5名以上管理人员;应配备技术熟练的网络管理和其他技术人员,配备数量由学习中心决定。

第十七条学习中心应根据专业设置,配备足够的远程教学辅导教师,选聘的教师应得到主办学校的认可。学习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主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培养合格人才为基本出发点,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和教师,应及时上报主办学校,并依照主办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学习中心应当负责所属学生的管理工作,配合主办学校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

第二十一条学习中心必须按照主办学校远程教育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配合主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招生广告应经省教育厅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习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主办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配合主办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习中心必须保护主办学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从事主办学校网络和电子课件的买卖。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网络传输环境和教学应用软件平台的管理,严格审查和监督网络传输内容,有效监控传输过程,确保网络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学习中心各建筑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网络教室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学习中心应对管理人员和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申办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教育部批准主办学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复印件);

(二)主办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设立学习中心的申请;

(三)依托单位向省教育厅提交设立学习中心的申请;

(四)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拟建校外学习中心实施现代远程教学的方案;

(六)主办学校与协办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的协议书(复印件);

(七)省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收费批文(复印件);

(八)依托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拟开办专业和招生人数;

(十)有关学习中心办学地址、负责人、设施设备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主办学校在每年*月和*月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教育教学制度范文篇2

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建立和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全方位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以加强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为重点,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障和减少小学生的违法和犯罪,实现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

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其作用。

随着社会上违法犯罪惊人的低龄化,法制教育在德育领域中的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而学生的违法犯罪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的原因涉及学生本人、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学校教育中是否实施科学的法制教育,家庭各成员是否能对其进行积极的正面领导,社会特别是学生所处社区是否能为学生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都决定着学生对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遵守状况,而在这些诸多影响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因素中,法制教育所能带来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

通过法制教育,我们可以使学生了解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形成初步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习惯。通过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指导,使家庭成员与学校同时进行该方面的教育。通过学生,指导他们进行普法宣传,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文明的社会氛围,进行环境教育,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法制教育来实现。

因此,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每一位老师、每一位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学生德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扎实有效地展开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限制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法制教育对象及教育内容。

学校法制教育的主要对象为在校学生,以及学生家长、教育内容为:小学各学科教材中的法制教育素材;《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的内容中也容纳了很多的教育材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如《交通法》、《教师法》。

三、教育步骤及方法。

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精细的计划和严密的实施以及规范的过程管理,并配套齐全的制度予以保障。

1、行为规范教育。

本学期我校法制教育可先从《守则》和《规范》为切入口,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电视台、广播站、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午间纪律、就餐纪律、放学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让学生懂得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并自觉遵纪守法。

2、法律常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于之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要让学生清楚地知道秘书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3、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养成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的教育,接下来就可以明确地向学生指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4、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要让学生知道各自的含义。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必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奋发向上的态度。

学校教育教学制度范文篇3

关键词: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学制;一体化;终身化

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及其规则系统。它规定了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教育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就业方向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它包括有关学校性质的制度、招生制度、学位认证制度、专业设置制度、就业制度、考核制度等。学校教育制度是制度化程度最高的教育形式。班级授课制是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核心。

学校教育制度是伴随着学校产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综合产物。当今时代,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持续而深刻的变革,教育领域亦是如此。目前,学校教育正朝着现代化、国际化、开放性和标准化方向发展,当代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必须顺应这一潮流,作出变化和调整,以适应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

一、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

教育具有社会功能,服务社会是教育的重要职能。教育通过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教育作用于社会最基本的表征。教育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密切相关。在古代社会,由于剥削阶级垄断教育使得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教育目的也主要局限在政治范畴,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对教育的需求相对较低,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并不紧密。

历史发展到近代社会,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空前加强。机器大生产的普遍化,迫切需要相应的技术工人和熟练劳动者,这使得接受教育成为个体的必需,成为每一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教育成为社会公共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在现代社会,“社会生产、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教育的关系日益加强和加深,教育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要点”[1],教育与社会的关联更加紧密。教育社会化与社会化教育,是学校教育与社会联系更加普遍与直接的具体体现。教育社会化直接表现为教育对象的全民化,学校教育不但从时间上贯穿于个体发展的每一个阶段,而且从空间上扩展到全社会,即每个社会成员在人生的任何阶段都有机会和条件接受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不能仅仅依据自身的状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必须结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来设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结构。社会化教育,是指教育不再是学校等专门教育机构的事业,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事业,表现为社会各行各业都有权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承担相应的教育职能。社会化教育赋予全社会成员双重身份:受教者与施教者,从而实现受教者与施教者双重角色的有机统一。在当代中国,学校教育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关乎着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反之,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为学校教育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条件。这种良性循环,也表明了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

二、儿童入学年龄提前,义务教育年限不断延长

儿童入学年龄的提前,可从不同国家低龄儿童的入学率上升情况加以说明。例如,在日本1947年3—6岁儿童的入学率仅为7.5%,1976年就达到了63.5%,而到了1982年,2—5岁儿童的入学率覆盖面达到了100%。在法国,1960年3—6岁儿童入学率为26.9%,1973年已达90.3%,1981年以后已全部入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在《学会生存》的报告中也指出,儿童教育将提前到更小的年龄阶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世界各国采取多种措施,或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或将义务教育拓展到高中甚至高中后教育,以此延伸义务教育的年限。如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就将学前教育视作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将职业教育和部分继续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有机组成,分别实施8—9年、10—12年、12—15年等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没有幼儿园的偏远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由7岁或8岁提前到了6岁或7岁。随着农村教育的发展,不少农村地区也仿效城镇的做法,创办了各种各样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的入学年龄提前到2岁或3岁。与此同时,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在我国学制演进中,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最早把小学教育定为义务教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壬子学制》,再次重申学制为四年的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实施普及教育暂行条例》,规定8—14岁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明确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我国的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的主张。目前,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正在积极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并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国朝着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趋势和方向高歌猛进。

三、学制的弹性化、开放性特征日趋明显

实行弹性化、开放性的学校教育制度,是世界各国学制发展的共同选择。18世纪末,德国最早提出了“选课自由”的思想,打破了统一的计划教学模式,开创了选课制的先河;1825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也开始试行选课制,允许学生选修教育计划外的课程;1947年,日本开始全面推行学分制,规定本科学生只要修满124个学分就可毕业等等。尤其是当代,世界各国从本国的教育需求出发,制定了更加灵活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建国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学制建设高度集中统一,学习模式划一,修业年限一律,学制结构单一,构成了一个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相对封闭的体系。这种学制是当时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暴露无遗:无法满足受教育者对教育选择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贯通,无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教育的新需求等等。为了扭转这种窘境,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了实行弹性化、开放性的学制的思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3]其后,各学校相继修订各自的学校教育制度,建立了必修课、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结构,采用了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多样化教育途径,实行基本学制不等、可提前毕业或延缓毕业等有一定伸缩性和灵活性的学校教育模式,以增强学校办学的活力,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灵活的学制。此外,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学历和学位上的相互认可,也是学制上弹性化和开放性的反映。

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转贴于

职业教育是使个体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由于职业教育面向社会和市场,注重职业技能培训,重视个体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为社会提供大量专门的技术工人和劳动者,直接为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服务,因而备受各国政府的偏爱。联邦德国曾将职业技术教育视作“秘密武器”、“德国经济发展的柱石”。在二战时期,日本推行“振兴产业教育计划”,摆脱了经济困境。20世纪60年代,日本职业教育在整个高级中等教育体系中所占的比重高达60%,而同时期联邦德国和苏联也分别达到了57.7%和43.3%。1958年美国颁布的《国防教育法》也提出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思想。1981年德国通过制定《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应该成为公共事业,促进普通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在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指导课,如美国、英国和俄罗斯等。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朝着综合、统一的方向发展,是世界各国学校教育制度改革的长期任务。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普通化,是当前我国学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变化。现代社会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使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不再是职业院校的专门行为,也成为普通教育机构的社会活动。同样,职业院校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技术专业训练,而应加强整理的基础知识教育。加强普通教育机构与职业教育的联系,在普通教育阶段引入和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在职业院校中增加普通教育课程,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渗透与配合,构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畅通的“教育立交桥”,在我国的教育立法中也有所体现。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思想,2002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等主张,为形成普通教育职业化和职业教育普通化的一体化教育体系疏通了道路。

五、现代学制逐渐朝着终身化的方向发展

终身教育是指个体在人生的各个阶段中所受诸种教育的总和,是个体所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类型的综合。终身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是世界各国学制改革的共同目标。1965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局继续教育部长的法国教育家保尔·郎格朗首次提出了“终身教育”这个术语。他指出,教育不应随着学校学习的终结而终止,而应该贯穿于生命过程的始终。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在《学会生存》的报告中提出“终身教育是学习化社会的基石”[4]的主张,推动了终身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1981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咨询报告《关于终身教育》中,提出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的教育发展原则。1976年,美国通过了《终身学习法》,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瑞士、法国、俄罗斯等国也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教育改革的终身教育思想。“这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生教育实践也得以蓬勃发展,使终生教育成为一种处于上升势头的世界性潮流。”[5]

在世界范围内的终身教育思想推动下,1995年我国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出了“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规定,奠定了终身教育的法律地位;《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提出,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党的十六大报告则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落实终身教育思想的重要指南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教育奋斗目标。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我国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满足他们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能力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兴办了各种进行终身教育的学校,如老年大学、函授大学、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短期大学和网络学校等,为受教育者提供了更为充分、多样的教育条件和机会,实施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再教育和再学习,促使个体树立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从而确保终身教育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84.

[2]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EB/OL].(1998-12-02)[2011

-04-21].baike.baidu.com/view/486181.htm.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EB/OL].(1999-06-13)[2011-04-19].baike.baidu.com/view/29301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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