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治理体系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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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治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

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概述

新时代,未成年人不断通过网络来认识世界,放飞自我,智能互联网已经全面渗透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交过程中,为其成长提供了多样化的资源和路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10岁以下网民群体占比4.0%,10-19岁网民群体占比16.9%。[1]但应看到,在网络社会中,信息流动具有难以控制的风险,使得网络社会存在向风险社会随意转化与建构的可能,[2]未成年人极有可能成为网络安全风险的受害者。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有区别于一般网民的身心特点———价值观尚未形成,是非判断能力低,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缺乏抵抗力;心理和人格发展尚未成熟,自控能力低,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猎奇的欲望强,容易受到蛊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点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叠加,给未成年人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3]细言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技术风险。如某些境内外不法分子大肆运用钓鱼、伪基站、植入木马等手段精心编造各种骗局,未成年人在网上下载文件、图片、视频或程序时点击不明链接往往“中招”。二是人际交往风险。如随着“狼人杀”等游戏在未成年人中走红,许多中小学生与成人玩家混玩游戏、多人群聊,过早接触成人玩家的网络圈子,使得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三是个人内在风险。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有限,对安全信息的辨识能力不强,缺乏自制力,因而面对的网络安全风险也被放大。如:8岁男童因模仿短视频网站上“胶带粘门”的整人视频,导致6岁的弟弟绊倒摔伤;学抖音上的小姐姐浓妆艳抹,小女孩故作成熟说着“土味情话”;12岁女孩偷用父亲手机,3天打赏男主播10万元,等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一是内容性风险,如血腥或暴力、成人色情、商业化等。二是联系性风险,如网络欺凌、骚扰、跟踪,被迫性行为,意识形态说服,个人信息滥用等。三是行为性风险,如不当评论、分享传播色情信息、网络、网络侵犯版权等。实践中,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显然不可能通过阻断隔离的方式来化解,通过法律规制来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价值功能

法律规制是指国家及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则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活动以及伴随其活动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干预和控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治理,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一)法律规制有助于为未成年人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秩序空间。新时代,从明确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到突出强调“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再到明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4]现实中,未成年人极易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侵蚀”和“利用”的对象。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进行规制,夯实网络空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保障,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环境并保障其合法的网络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从娃娃抓起”的目标。(二)法律规制有助于塑造新时代未成年人的公民品格。目前,中青年以上的网民都是从线下移民到线上生活的,可以称之为“网络移民”;而青少年网民都是生来就伴随互联网一同成长、共同发展的,可以称之为“网络原住民”。无论“网络移民”还是“网络原住民”,都要自觉成为“网络公民”,在网络社会中既享有权利,更承担义务;既享受网络的自由便利,更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5]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推动全体社会成员以公民之精神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增强,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指出加强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这正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具体实践。(三)法律规制有助于未成年人达成开拓创新与维护秩序的动态平衡。互联网时代,网络所造就的自由“飞地”大大增进了人们的自我赋权领域与能力,但秩序风险也相伴而来,对信息技术变革时代的法律规制形成了严峻挑战。[6]这就需要党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考量,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干预。未成年人是互联网时代最富有创新精神、最有活力的人类群体,自当成为互联网技术的主要运用者和技术开拓者。[7]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进行法律规制,能够在不牺牲网络行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自由表达与利用等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综合协调。

三、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无论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抑或是“特殊监护模式”都共同指向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国家责任。“虽然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照顾和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责任,但是互联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接触外界提供了直通机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减弱,这就导致父母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风险方面力有不逮,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8]然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实践还面临诸多困境。(一)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但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尚未单独立法,相关条文只是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之中,且在内容上并未体现互联网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构成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亦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层、多头的法律体系格局导致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执法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执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抖音在美国被处罚,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上执法不力。在执法依据方面,作为现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基本法的《网络安全法》尚存诸多缺陷。例如:部分“蜻蜓点水”式的宣示条款缺乏现实操作性;术语体系较为混乱,对于互联网企业先后使用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提供者”等多种称谓;对政府内部的职权划转关系、机构设置关系未作明确规定,等等。在执法模式方面,执法机关以往在物理空间行之有效的执法模式放置于网络空间就显得有些“水土不服”。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使得管辖争议无法避免,而网络空间的独特证据形式也给执法机关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增加了难度。[9]在执法机制方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置机制还有所欠缺。具体表现在:对网民、互联网企业等主体的宣传教育不够;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执法体系尚未形成,信息交流共享不畅;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象、范围和程序等规定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程序设计,等等。在执法能力方面,由于网络执法人员规模有限,且具备网络专业素养、法治素养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导致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规制过程中出现办案效力低下、办案“一刀切”等现象。(三)司法保障不到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司法保障不仅能有效救济网络空间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侵害,还能有效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实践中,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司法保障尚有瑕疵。在侦查起诉环节,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专门性人才稀缺,尚未形成办案、帮教、救助的专业环境,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模式有待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还需加强。在审判执行环节,如何把握好“法官造法”或者“司法能动主义”的限度,达成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之目的还在探索当中,少年法庭的建设也存在地域差别明显、专业队伍不足等问题。在社会支持环节,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缺位,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便捷性;跨机构、跨区域协作及资源链接机制不畅,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效益;专业人才不足,影响了项目服务的整体效果;政府购买社工组织服务等社会支持配套措施缺位,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持续发展。[10](四)法治意识淡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治理领域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较为突出。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沉迷于网络游戏,极易掉进各种诈骗陷阱或遭受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等不法行为侵害,且事后不懂或羞于维权;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极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就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而言,根据实名制设置游戏防沉迷,早已是业界常识,但中消协对50款游戏进行体验发现,只有部分采用实名制,而且有的实名制验证方式形同虚设。另外,一些直播平台出现的未成年妈妈等案例也说明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还是容易被流量、日活等利益私心所绑架。就家长、学校而言,一些家长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匮乏,无法对孩子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部分学校过于重视传统应试教育,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对未成年人依法上网缺乏必要的指导。

网络安全治理体系范文篇2

网警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建功

201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广东调研时,先后考察了腾讯数据平台、深圳网警腾讯警务室,了解企业在QQ、微博等领域的发展情况和网络警察为维护网上秩序所做的工作。指出,网络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政府要依法加强管理,互联网企业也要加强行业自律,使互联网在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维护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活跃在全国各地的网警队伍已经成为网络综合防控体系最为重要的一环。“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是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互联网络安全运行的一项系统工程。

为了进一步扩大虚拟社会管理和网络治安防控的深度和广度,天津市成立了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以及市维稳办、市防范办等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参加的政法维稳宣传舆论工作联席会议,有针对性地开展维稳工作,全面加强对新兴媒体的管理。

网上治安防控向网下延伸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将网上治安防控网络向网下延伸,实现了有效联动。2010年以来,济南公安把推行“涉网警务”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切入点,开通了集网上办事、服务群众、政策宣传、政务公开、社会监督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警务平台――“济南公安服务在线”。为了大力推进互联网安全管理创新工作,积极构建专群结合、责任共担、合作共赢的虚拟社会群防群治机制,湖南省长沙市首家网安警务室――“红网网安警务室”也于2011年正式挂牌成立并投入使用。除了网上管理外,各级政府部门还积极将网上治安防控和虚拟社会管理工作与现实工作相结合,提高其实际效果。天津市在联合多部门进行网络治安防控和虚拟社会管理的过程中,积极组织开展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落实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上网实名制度,推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全面提升了当地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水平。此外,天津市还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大对电信运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优化网络应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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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6-0103-06

人类活动在任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都会引发相应机制,以便有效应对与防范技术进步带来的难题,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当今世界,在社会生活全球化和信息传播网络化的情况下,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交流,但在网络空间,基于其独特结构的亚社会形态、与现实世界的互相嵌入的特点,[1]容易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衍生网上销售违禁品、网络色情交易、网络、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破坏等一系列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也随之成为全球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互联网+”时代,国际国内面临的问题相互影响和交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而冲击传统的公共治理体系。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将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运行等为内容的“网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和社会建设与治理的一部分。然而,“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着一种顽固的“单边主义”困境:一些西方国家或利用网络强势话语权粗暴践踏国际正义,实施网络威慑战略,或鼓吹“互联网自由说”,借助互联网络推行文化霸权。本文试图就这种困境的基本特征、形成根由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破解和超越的路径。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国际网络治理新形势

近年来,黑客攻击、病毒泛滥、垃圾邮件、恶意软件等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安全乃至国防安全;同时,互联网强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得网络违法犯罪呈现出国际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很多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分别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致使制止、打击和防范成本不断增加,这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制订国际互联网准则、规范网络社会活动主体的行?椤⑽?护国际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

1.网络违法犯罪呈现全球化趋势。网络违法犯罪作为一种跨国犯罪类型,虽然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是由于其专业性、隐蔽性和严重的危害性等特点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一,网络空间或者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范围越来越广泛。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在给我们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跨国跨地区网络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和扩大提供了条件。这不仅侵害到了各国人民的财产、隐私及安全,还对各国的政治、经济秩序造成难以估计的严重影响。[2]涉台电信诈骗给大陆同胞造成巨额损失的诸多案件就是例证。据公安部统计,台湾地区有近10万人靠电信诈骗大陆为生,2013年电信诈骗发案达30万起,群众被骗100亿元;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案达40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

其二,国际化和全局性等趋势日益明显。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发动的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形态,与传统犯罪相比较,呈现出诸多显著特征,诸如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智能化,犯罪对象、客体的多样化,犯罪行为的隐匿化,犯罪结果的超强蔓延性等等,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违法犯罪的侦查难度不断加大,呈现出高“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化、全球化、国际化和全局性等趋势。[3]

其三,与信息犯罪交织且程度不断加深。社会信息网络化给人类生活带来莫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人类也深深为随之而来的信息犯罪所困扰;网络越发达,各国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越大,信息犯罪现状越发令人担忧,随之而来的网络违法犯罪也日益猖獗。新特点、新趋势的信息犯罪不断出现,而且这些信息犯罪往往和其他网络违法犯罪交织在一起,体现出如下特点:犯罪主体日益多元、犯罪客体波及整体、犯罪目的染指政治、犯罪手段展现高超智能、犯罪过程日益繁复庞杂。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个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遵守其发展规律,并制定出一套预防和打击信息犯罪的方法。[4]

2.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逆全球化”思潮。“逆全球化”思潮表现为实施贸易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用反倾销手段干预正常贸易。这种思潮同样影响到各国在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合作。近些年来,国家之间的网络攻击事件频频上演、网络违法犯罪越演越烈、网络恐怖主义日趋严重,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网络社会治理不能完全依靠本国力量,在治理实践中开始谋求国际合作。美国与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建立了网络治理合作关系,土耳其政府同阿塞拜疆、突尼斯、伊朗等周边国家建立了网络安全合作伙伴关系,“金砖国家”向联合国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决议草案,并要求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对网络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和应对。[5]尽管如此,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由于面临“逆全球化”思潮,也呈现出一种国际间缺乏合作的状态。

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的“逆全球化”,表现之一就是网络主权的双重标准。一些国家一方面鼓吹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的论调,排斥主权国家对网络空间的拥有,以维护网络自由为幌子,企图利用技术优势以本国制定的网络空间标准来统治整个网络空间;[6]另一方面,又动辄指责别的国家侵犯自己的网络空间与网络安全。例如,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指出,全球公域是“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支配而所有国家的安全与繁荣所依赖的领域或区域”,并认为“全球公域安全问题”主要有四类,海上安全、外太空安全、网络安全、航空安全;但在实践中又凭借其网络技术优势,对他国进行网络攻击,仅在两个月内源自该国的网络攻击就直接控制了中国118万台电脑,该国黑客对中国目标进行的“后门”袭击为5.7万次,“钓鱼”尝试为1.4万次。[7]实际上,自互联网创立以来,网络空间的主权属性之争一直存在。一些网络发达国家坚持认为,网络是没有物理边界的虚拟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公域”,承认国家对网络空间拥有主权是对网络自由的严重侵犯。而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则主张,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各国主权范畴,应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多样性。正如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信息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张明副研究员所指出的,由于网络基础设施、互联网用户的国家属性,超脱于各国政府管辖的全球网络空间还只能是“幻景”,但“网络主权”不排斥多方参与网络治理,更不能理解为政府网络控制,“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网络社会离不开各个主权国家的参与和协作,这需要主权国家制订国内外网络政策时,既要维护本国网络安全,也要维护全球网络空间稳定。[8]

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的“逆全球化”,另一个表现就是网络霸权主义抬头。个别网络发达国家在军事方面转向孤立主义的同时,也显示了其在网络方面的霸权意识,其基本主张就是在网络空间的行为不受限制。为了本国的利益,罔顾网络社会和网络空间的特质性,无视联合国成员的倡议和愿望,单方面限制他国的网络行为,强调“本国利益优先”,一如他们用“西方化”代替“全球化”的伎俩,企图通过“逆全球化”来推行“西方化”,实质上这是霸权主义在网络空间的抬头。这种思潮无疑将阻碍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合作的开展。

此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治理面临的“逆全球化”的表象,还在于一些国家强推其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奉行网络文化霸权。“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仰仗强大的经济实力、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利用语言和网络文化方面的优势,把符合本国利益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通过网络强加于其他国家。”[9]个别网络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推行其所谓的“普世价值观”,从意识形态上对他国网民实施思想控制,以强化自己在网络空间的霸主地位。在表面的认识分歧背后,实则隐藏着本国的利益追逐,这种单方面的利益追求,已经成为国际网络社会合作治理过程中的最顽固的障碍。

二、国际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单边主义”困境

2015年12月16日,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开幕式上演讲时指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等各方主体的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10]那么,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面临着的“单边主义”障碍与困境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1.“单边主义”及其内涵分析。在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通常定义是:“一个国家基于和凭借自己的势力与资源而采取的给其他国家带来后果的行为,其价值取向是置其他国家的合法和正当利益于不顾,甚至不惜牺牲他国的利益、片面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11]单边主义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行为方式,是美国布什政府执政以来外交政策的显著特征,也正是因布什政府在其外交实践中推行的一系列举措而受到国际关系学界的广泛关注。实际上,单边主义以个别发达国家对外政策的孤立主义思想为传统,以杰克逊主义为历史先例,以当前单极世界体制的现实为其因果,冷战后在该国外交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思想传统、历史先例和单极体制的综合影响下,单边主义有可能成为日后该国对外政策行为的常态。[12]奥巴马入主白宫后,同样选择利用美国拥有的网络优势资源,推行“网络自由战略”,对他国实施网络攻击与网络监视,谋取其国家利益;奥巴马政府推行的网络外交政策,与小布什政治外交上的单边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是将现实政治外交中的单边主义做法投射到网络空间;[13]同样地,特朗普入主白宫后坚持“美国利益优先”的战略,属于异曲同工而已。

笔者在百度搜索“单边主义”,其即时搜索结果为2130,000个词条,说明“单边主义”一词广泛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在CNKI平台,“单边主义”一词出现频率同样非常高,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以“单边主义”为主题词搜索,有“3133”篇文献:CSSIC期刊1037篇、中文核心期刊1386篇。就“单边主义”研究的趋势来看,自2001年度激增破百之后,到2002年度接近300篇,2003年度剧增至520篇,2004年度仍保持400篇,自2005年逐年下降,但此后6年间一直?S持在100―300篇之间;直到2012年度下降到100篇以下,近三年则分别为2013年89篇、2014年48篇、2015年69篇、2016年37篇。其中,“中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学科占了2480篇,政治学占了26篇。这说明,“单边主义”一词,主要是适用于“中国政治和国际政治”和“政治学”领域(相对而言,政治学学科的26篇要少很多)。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中国社会科学院何帆教授、章建刚教授等在内的众多学者在贸易经济、企业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甚至在文化、文学、公安、美术书法雕塑与摄影等学科领域都使用过“单边主义”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在新闻与传媒、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安学等学科领域使用“单边主义”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

本文使用的“单边主义”,是取其作为“一种处理国际事务的理念和做法”的涵义,[14]用以指称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各方主体思维方式与行为模式中体现出来的一种“片面而又霸道地追求自己单方的利益主张,拒绝考虑其他各方的合理利益诉求,忽视其他各方的正当利益表达、拒绝提供适当的利益救济机制”的习惯性心理特点与行为偏好。这种思维方式或行为态度,致使主体在处理问题时只从一点或一个方面出发,因此也可引申为主体在思考问题或采取举措时,只从自身利益或者自身情况出发,而忽略甚至故意轻视其他主体的立场和利益诉求。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对外政策研究所所长理查德?哈斯曾说:“安理会只不过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讨论场所……显然,我们应当有能力在没有得到联合国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武力”,[15]这是发达国家政治外交中单边主义倾向的突出反映。可见,他们提出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是其单边主义以及先发制人战略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对主权国家信息主权的不当溶蚀。[16]

2.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单边主义”的影响。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教授指出,从某种意义上看,所有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时都或多或少地采取单边主义的做法,美国也不例外。根据学者们的观点,单边主义也是国际关系中大国一贯的作法。这种做法在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破坏国家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虚化或坍塌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网络社会的个体化难题,侵蚀各国共识,导致各国“隔空对话”并相互疏离。

一方面,破坏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之间的协调。其一,给国际网络安全合作造成诸多麻烦。网络空间安全的维护只能够依赖各国政府加强合作,但是维基解密事件、斯诺登事件等表明,国际间的合作倡导的多、落实的少,相反,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网络合作问题上的博弈同样激烈无比,据统计,2006-2012年,世界网络袭击事件从5503起增至48562起,增长782%。[17]可见,国际网络安全合作面临着现实的“囚徒困境”,即相互依赖却又互不信任,互相依存却很难共同走出互利互惠的步伐,最后只能承担对双方都不利的后果。其二,容易落入多元合作主义①的误区。多元合作主义宣扬的“网络空间正在进入一个后现代‘超主权(beyondsovereignty)’世界”“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中心主体的地位正在消弭”“政府的权威在不断遭遇碎片化(fragmented)”观点站不住脚;尤其是多元合作主义认为,网络空间中公共安全产品的稀缺与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失位,是网络违法犯罪治理防控缺乏协调和统一的关键症结。很明显,多元合作主义将网络公共空间误解为一个“超主权的全球公域”和“超国家权威的自治区域”,[18]对于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做出了错误的评估和判断,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网络安全治理模式过于脆弱和理想化。

另一方面,激化了各参与主体的自利性偏差。第一,网络发达国家一味强调单方自由权利的战略失误影响深重。例如在2010年,个别网络发达国家领导人提出“互联网自由”,并表示要动用各种资源在全世界推动“互联网自由”进程。但时至今日,“互联网自由”概念本身包含的一系列矛盾使各国无法建立起共识。各国政府、大型信息技术公司和互联网提供商试图控制和建立自己的领地以维护自己的政治利益和商业利益,个别网络发达国家鼓吹的“互联网自由”战略进程在现实中困难重重,陷入了困境。[19]其谬误在于违背了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原理,基于其单方的利益驱动,忽视其他各方主体的诉求,一味地强调单方的“自由权利”,以至于其主张和承诺沦为空谈。

第二,各国网络公共空间治理能力处于不对称状态。全球网络空间中,不同主体之?g占有的资源与拥有的能力处于极不对称状态,而且这种不对称,日益凸显数据主权的重要性,[20]进而引发合作各方的猜疑,破坏可能的协作和协同行动。第三,“网络发展中国家”与“网络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这种矛盾冲突导致多元行为主体合作共治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沦为空谈:网络欠发达国家的网络主权意识和权利意识日渐强烈;“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网络霸权国与网络大国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冲突形成严峻挑战;其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利益诉求上也存在着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这些都将成为全球治理目标的沉重羁绊。[21]

3.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单边主义”的表现。单边主义最主要的特征有两个:一是以“本方利益至上”为准则。首要目标是追求本方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利益至上);二是具有强烈而显著的扩张性。其推行不受他国和国际机构影响,拒绝合作拒绝承认他人的合法利益与合理诉求,独立地依靠自身实力处理国际事务的外交原则。[22]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的镜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利用网络强势话语权粗暴践踏国际正义。谷歌事件②和黑莓事件③凸显了西方的网络强势话语权,践踏了国际网络正义;其言行凸显出网络发达国家的网络强势话语权往往悖离公平正义原则,[23]而发展中国家恰恰可从中得到维护国际网络正义的启示。

第二,网络发达国家实施网络威慑战略。加强网络防御,确保网络空间安全是网络发达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4]在加强网络空间自身安全、提高抗攻击和弹性恢复能力、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的基础上,个别网络发达国家提出了“网络威慑”口号,针对网络空间特性,形成较为系统的网络空间安全积极防御战略,完成了自我防护与抑制“攻击端”相呼应的立体安全策略,并声明将利用全部国家力量手段来威慑对本国国家或经济安全及其切身利益构成重大威胁的网络攻击或其他恶意网络活动。[25]

第三,网络大国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鼓吹“互联网自由说”。一些网络发达国家的政府为扫清障碍以便推销自己的价值观,一方面通过“网络空间全球公域说”否认外国政府制定互联网公共政策的权利,为自己展开网络战寻求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反对民间组织在网络空间中建立“自我组织的全球公域”。个别国家还自恃互联网创始国的身份和实体地位,不顾其他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治理互联网的普遍呼吁与合理诉求。这反映了一些网络大国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在网络霸权问题上鼓吹“互联网自由说”的虚伪。[26]

第四,借助于互联网络推行文化霸权。借助于互联网,文化霸权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以各种形式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一些网络发达国家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文化霸权问题愈发凸显出来,它们把借助互联网从事的文化霸权作为国家战略的一种重要资源,以实现对他国的控制。[27]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治理的问题显然需要国际合作才能得以有效开展。然而,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却面临诸如国家间网络主权的相关争议、网络空间治理适用制度的差异以及不同意识形态融合等诸多难题。这些难题制约着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框架和运行机制的建构。事实上,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的缺失导致的结果就是:它不仅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而且也纵容了跨国网络违法犯罪,妨碍了公民信息自由权利的实现。[28]

三、国际网络社会治理困境的破解路径

基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国际网络社会犯罪治理与防控变得越来越复杂,单靠某一个国家独立实施显然无法达到国际网络治理的目标,因而研究各国政府及其网络企业、网络行业组织、网民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实现国际间协同治理不仅有助于节省治理成本,还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但在国际网络社会,各国政府的主权和利益也必须承认和尊重,如何约束各国的自利行为损害国际网络秩序和其它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与合理诉求,显然需要各国政府勇敢走出不得不互相依赖却又互不信任的“囚徒困境”,克服国际网络治理中的单边主义思维,构建有效的国际协作治理机制,并完善国际互联网法治机制加以保障。

1.坚持主权原则,倡导多边主义。反思功利主义网络治理观,以及网络治理的内在矛盾、技术选择、网络政策等问题,[29]充分认识国际网络社会治理的新形势,面对“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的双重困境,把坚持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原则和倡导国家网络治理的多边主义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一,坚持主权原则。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的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深受国际社会赞同,其中,对网络主权原则的主张最引人瞩目。国际网络安全局势变幻,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网络违法犯罪、网络恐怖主义多发,亟须各方统一认识、凝聚力量,建立全球网络治理体系。[30]应对网络违法犯罪问题,必须明确国家主权的基础性作用,界定国内私域和全球公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制度与规则:在国内私域中,基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国家具有排他性主权,但其他国家在不损害他国主权的基础上可以使用和传播信息或数据;在全球公域中,各国应回归到主权合作参与,通过联合国机制对网络空间实施共管,并对网络空间犯罪采取集体行动,保全人类共同的安全与发展。[31]

第二,倡导多边主义,推动平等互利。各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合作事务中应平等参与决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一直以来,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在开展国与国之间交往的过程中,始终如一地倡导并坚持多边主义,努力维护多边体制权威性和有效性,在推动国际社会从危机应对到长效治理机制的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全球国际网络空间治理重要平台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提升。

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在北京了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其中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网络发达国家推行的霸权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权利是一种损害,对国际网络正义是一种践踏。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最大网民群?w的国家,在做好国内网络社会治理的同时,还可以在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中国坚持倡导多边主义,推动平等互利,有助于发展中国家以下基本网络权利获得尊重和保护:网络平等和网络安全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自主管理本国网络、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管理的权利;弘扬本国网络文化、平等参与网络竞争与协作的权利;反对网络霸权主义、维护国际网络自由与正义的权利,以及基本的网络管理权利和自主选择网络管理方式的权利等。[32]

简言之,互联网虽然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是在信息领域不应当有双重标准,各个主权国家在信息领域的权益都应当获得尊重,各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33]

2.继续支持联合国协调网络全球治理。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具有国际公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尽管由于一些国家推行“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联合国的国际治理能力遭到一定的阻挠和破坏。但从长远来看,无论是从联合国的国际地位,还是从其在网络全球治理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说,联合国均应成为应对全球网络问题的基本平台。针对网络空间出现的问题,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努力已初见成效。我国一直主张联合国作为协调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国际性组织,作为新兴国家的代表,中国应一如既往,继续支持联合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推动现有治理机制的有效改革,并与新兴国家合作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新型制度框架的建构;[34]广大网络发展中国家也应当防止只顾眼前的利益而落入“逆全球化”的思维误区,更需要警惕落入“单边主义”的思维陷阱,避免互相指责、互不信任、固执己见,支持联合国开展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工作,拥护联合国出台网络国际治理准则,积极开展打击国际网络违法犯罪的活动。在实践中,中国应当继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坚持谋求和平、合作、共赢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带领广大网络发展中国家,在观念基础上坚持倡导平等协商、互利合作、不干涉内政的治理观念,共同致力于维护国际网络秩序与各国网络治理的合作发展,反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全球治理价值观,推动全球治理价值多元化。

3.走出囚徒困境,重建信任体系,保证合作与协同。囚徒困境(Prisonersdilemma)表明:身陷困境时,如果两个囚徒一味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得到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只有双方同时放弃各自最优的策略、选择互助合作,才可以双赢。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基于网络社会所具有的“超越任何个体行动的内在机制”,世界各国有识之士应当也已经基本形成的共识是:在网络社会治理中谁也无法天马行空,更无法“闭关守国”,惟有协同合作方能共治共赢。在涉及网络主权、互联网治理、网络黑客攻击、网络军备竞赛以及所谓“互联网自由”等问题上,分歧明显。其实质还是双方政治、军事和经济领域的矛盾在网络空间的反映,进而反作用于两国的总体关系。显然,各国应加强对话,摒弃“单边主义”思维习惯和方式,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和互联网治理上积极推动合作,才能达成更多谅解和共识,[35]才能够破除协商与合作的障碍,才有可能达成治理的目标。例如,在全球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下,面对不断升高的跨国电信犯罪状况及其衍生的区际刑事司法互助问题的挑战,只能进行通盘考量,借鉴有关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积极推进司法互助,[36]才能有效惩治和预防跨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从而构建涵盖立法、司法、监管、观念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与防控体系。

4.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合作。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的失序状态对全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各种全球治理议题中,网络空间的现有国际合作制度框架最薄弱,亟待解决制度创立问题。网络治理的制度创立不应依靠单一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架构,而应该确立一个复杂的多层次、多管道、多类型共存的全球性合作架构。中国应该把握这一制度创立的关键期,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国际合作谈判,塑造网络空间的合作战略文化,倡导新安全观,推动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37]

尽管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情、历史文化背景以及互联网发展程度不同,网络治理模式和策略也存在差异,一方面,发达国家往往基于其既得利益在谈判中习惯于“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致使合作进度变数较大;另一方面,部分发展中国家对网络社会全球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或是……对某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同,致使合作程度不深入。[28]但只要我们坚信互联网成员都是网络利益共同体,国际网络大家庭都有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发展的愿望,各国无论大小、无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合作谈判就必然存在现实基础。因此,中国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网络空间合作治理谈判时,要重点阐释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重要性,为这些国家提供技术、资金方面的国际援助,与这些国家建立反对网络霸权主义、防范网络攻击、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统一战线。与发达国家进行网络空间合作治理谈判中,要坚持主权、共治、互惠原则,注意把握谈判技巧,找准共同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探讨共同的应对策略,努力争取在应对诸如网络恐怖主义、网络军国主义、网络违法犯罪等网络重大问题方面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无论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治理合作谈判,还是与发达国家的网络治理合作谈判,在实现程度上取决于互相的理解和信任,而建立这种理解和信任将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仍然需要长时间的不懈努力。

结语

主席2014年7月在巴西国会演讲时曾指出:互联网固然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点,但这不应当成为一些国家侵犯任何一个国家信息领域主权权益的借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使用也必须尊重他国的信息主权权益,因此各国应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积极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国际网络公共空间,进而形成多边、民主、透明、共赢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38]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固守“单边主义”显然是一种霸道保守而不合时宜的态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理念应当成为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超越“单边主义”困境的重要指导原则。

注释:

①多元合作主义,是多元主义和合作主张的学术概括,并非专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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