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发现问题(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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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发现问题范文篇1

[关键词]“互联网+”;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DOI]10.13939/ki.zgsc.2017.10.291

自然资源属于一种公共物品,自然资源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全、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政府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因此政府担任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保护的责任,因此产生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深度交叉融合的一种审计模式。作为新型综合性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使互联网与这种新型工作相结合,促进有关工作有质量、有效率地开展,已经成为当前政府和审计部门关注的问题。

1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获取较难

自然资源具有基数大、种类多、易变化等特点,测量与记录涉及非常专业的学科,包括了水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农业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能源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大多由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掌握,一般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与计量单位,根据各自具体的作业目标进行测算。审计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获取信息并将不同来源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转化成审计所需要的信息,大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如果信息不及时更新、信息不准确,数据分析和审计判断也会出现较大误差。

1.2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涉及的学科众多,包括环境工程、农业、海洋业等。我国当前的审计工作人员大多是审计、会计等财经专业,其知识结构与知识储备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1]同时,鉴于该项工作的特殊性,审计证据的收集、鉴定与评价,环保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定,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对审计人员专业素养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很多审计人员都难以胜任工作。如果加入大数据审计模式,对审计人员的数据收集、处理能力亦提出更高要求。

1.3事前控制力较低、问责追责难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目标是将领导人、自然资源监督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考核中,监督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切实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但是离任审计是一种事后审计,难以发挥事前控制的作用。当自然资源被浪费以后,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并且长时间难以恢复。而且由于目前常态是先离后审而且环境问题也具有特殊的滞后性,考核体系目前也在建立完善过程中,几乎没有延续性,几乎无法及时问责追责。

2基于“互联网+”模式下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

2.1利用“互联网+”模式中的云计算功能

在当前形势下,审计人员需要较方便地从不同组织获得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系统。实际情况是要对大量的不同部门的尚未标准化的自然资源资产数据进行处理和整合,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需要更强大的操作平台和更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在“互联网+”模式下,借助云计算科技技术,云计算可以实现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云储存以及虚拟化技术,利用云计算的这些优势能有效地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并深入挖掘数据。在云计算条件下已经被收集到的自然资源资产信息能有效地被转换,利用云计算功能对其数据进行处理与有效分析。[2]同时,云计算能实现监测信息相应变动,及时发现自然资源政策中不合理的方面,提供更加有效的改进与参考的意见。另一方面,云计算会提供一个便捷安全的网络途径,审计人员可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实现联网审计。

2.2利用互联网加强对数据的分析

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管理中会出现审计力量不足、专业能力不胜任的情况,从而不能满足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求,因此要着重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在审计全覆盖以及审计力量比较薄弱这两个冲突中做出合理的取舍,需要对数据进行不断的挖掘,采用大数据分析能有效地达到这点要求。对审计的重点进行分析,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要集中审计力量在审计中的重要领域,从而使得工作效率提升。其次,利用大数据优势,相关的审计机关也可以适当地借助网络对审计力量进行整合,有效地利用社会审计以及内部审计的成果,从而弥补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加强与环境专业人才的联系,或者加强与各个高校间的合作,让其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此外,还能利用互联网提升审计队伍的素质。通过网络课堂的方式,让审计人员在网络中学习,最终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

2.3建立相应的互联预警机制,及时处理问题

在目前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采用现代的信息技术能有效地加大监督力度。将信息技术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建立起联网预警机制,当出现问题时能预警预报。互联网的优势众多,包括信息交换的速度快、对资源整合的效率快、具有较强的分析数据的能力。结合任中审计,充分地采集自然资源资产信息,实时监控与分析自然资源资产变动情况,重点观察异常变动情况。设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红线,当超过红线时,要及时地启动预警机制,并对超过红线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2.4建立监督平台,促进公众监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公众监督,才能扎实有效促进其可持续发展。首先,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开通网上咨询通道,让公众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来,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问责制度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3]与此同时,利用现存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从而提供一个更加具体统一的考核标准。其次,要对环境问题设置问责追踪卡。建立数据监督平台设置环境问责追踪卡片,记录领导干部审批的项目建设,严格追踪其建设对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能追踪到责任的源头。最后,建立结果公告机制。为了方便公众监督,应落实将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审计项目在网站公布,公众可以随时阅览,同时,公众可以举报领导干部的不正当行为,加强公众监督。

3结论

总而言之,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机遇与挑战共存。“互联网+”模式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支持,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自然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助理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同时也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好这个平台,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协作能力、联网审计能力。

参考文献:

[1]陈伟.云计算环境下的联网审计实现方法探析[J].审计研究,2015(7):66-73.

离任审计发现问题范文篇2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3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离任审计发现问题范文篇3

从上世纪末到目前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监督干部、考察了解干部、教育保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是纯洁干部队伍、规范干部经济行为的主要途径,是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减少决策失误,规避损失浪费的重要举措。尤其是在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权力制约和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监督方式所无法替代的,其重要意义可概括为“四个有利于”。

(一)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严肃性。目前,有的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及突出自己的政绩,时常采取支出不入帐,做假帐、报假数字等方式,造成诸如国民收入,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严重失真。还有的领导干部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的明文规定,搞乱设基金、乱集资、乱摊派、大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等。通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和个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时发现和查处挤占、挪用、损失浪费、贪污等违纪违法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促使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的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有利于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为干部提拔使用提供详实的依据。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对领导干部的考察囊括了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而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科学决策、有效决策等方面的检查,为评价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提供具体的、客观的、有说服力的数据,从财务角度透视领导干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经济工作所取得的业绩,为组织部门科学地考察干部、正确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监督手段的延伸。

(三)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在于查处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尤其是任中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几年度的经济责任情况,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中隐藏较深、不易发现的问题,进而查出违纪甚至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可以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信任,同时,也能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纪律观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四)有利于继任者在决策过程中加以借鉴,使以后的决策更加科学。对任期内或离任的领导干部来说,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在决策中存在的一些失误,为干部以后的工作包括到新岗位后克服不足、完善措施指明了方向,起到了“敲警钟”、“亮黄牌”的作用,最终确保决策程序规范科学。同时,对继任者来说,一来摸清了家底,为决策提供了依据;二是有了可借鉴的参照,不至于再重蹈前任的覆辙,更有利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发展。

二、现行机制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不尽完善,从工作机制上看,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比例较小,对离任的领导干部先离后审的居多,从实施审计的主体看,存在着消极应付、走过场、搞形式等问题,审计过程简单化,审计手段程序化,审计结论概念化,信度不高,参考价值不大,这些从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效力。综合分析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表不审里,使任中审计变成搞形式,走过场。目前的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往往局限于财务收支情况,有的审计不查领导干部决策及决策失误导致的国家财产损失浪费,不查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不查领导干部个人使用国有资产和报销个人费用情况,不将一个单位的违纪问题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落实到领导者个人,而是以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形式来掩盖领导干部个人的决策责任和经济责任,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能从审计的结论中总结教训,致使任中审计变成一项即兴师动众,又形式化的工作。

(二)干部先离后审,使离任审计变成临阵操刀,仓促应战。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复杂的操作过程,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问题,领导干部免、审、任的时间差较小,或免、任同步,先离后审使离任审计变成仓促应战,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在审计的过程中,重有形资产审计轻无形资产审计,重债权审计轻债务审计,重收入审计轻支出审计,有的审计对离任干部的经济决策缺乏理性研究,对亏盈原因缺乏深层次分析,对经济责任的认定态度暧昧,结论模糊,仓促的离任审计使被审计的干部纵有万千决策上的失误和严重的经济责任,也能够轻松离职或在新的岗位上轻装上阵。

(三)审计者投鼠忌器,审计结论无关痛痒,皆大欢喜。在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庸俗的社会风气面前,有的审计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把个人的情感和利益带入审计过程,屈于人情世故,淡忘了职业道德。从被审计对象的身份看,多是有一定实权的人物。有的干部虽然暂时离任,但“虎威”不减,有的干部卸了旧任又换新职,更添几多“威风”。审计人员虽不能说对其望而生畏,但也心存顾虑,怕因审计而结怨,断了自己的退路,明知道被审计对象有问题,却捂着、盖着,审明不审暗,为离任干部找台阶、开绿灯,导致审计结论文不副实,良莠不辨。还有的审计者存在“借花献佛”的心理,组织部门要结论,被审计的干部要名声,为了满足二者的要求,有的审计干部放弃原则,搞“微笑审计”,以求皆大欢喜。然而,在这皆大欢喜的背后,审计的权威被弱化,群众的信任度下降,党和政府的形象被损害。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失真,导致审计质量不高。一些单位的领导、财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以及为了本单位利益等原因,会计信息质量仍存在许多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编造假帐目、假会议记录的现象屡有发生。如果审计组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虚假会计资料上进行审计,审计质量会受到严重影响。加之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已由帐面转移到帐外,违法违纪问题变得更加隐蔽,单靠一般的审计方法,很难发现问题,使得不少违法违纪问题在审计检查中漏网。

三、关于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高层次的监督工作,其审计结果是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综合评价、任用和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是否真实,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并直接影响着干部的任免升降等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审计工作是否落到实处。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保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强化约束,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手段。

(一)任中审计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经常性审计和集中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既成事实的事后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后再审计存在诸多弊端,所以应加大任中审计的力度,为达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应加强日常审计,因为经常性审计属始终审计,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经济管理及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和更大的失误。同时,经常性审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定期反映和评价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并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开展和得出全面、正确的审计结果提供依据和保证。

二是财务收支审计和工作实绩的效益审计相结合。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解决了经济决策和财务收支情况真实性的问题,但不能体现因经济决策、财政投入所涉及的工作实绩和效益的情况。目前,有的干部在任期内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搞形式主义等浪费成本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很多浪费现象不太容易被发现,再如一些重复建设、盲目上项目、为一时的政绩损害长远的发展做出错误决策的干部,造成的损失既不容忽视又无从查处。所以,把财务收支审计和工作实绩的效益审计结合起来,就容易把那些典型的损失浪费问题和影响发展大局的问题揭露出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干部犯更大的错误。开展工作实绩的效益审计也要有创新思维,不能单凭领导干部的一份述职报告轻易定论,应把工作实绩的效益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探讨,重点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

三是帐目审计和帐外调查相结合。目前,有的单位存在着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还有一些如涉及专项资金的转移使用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很难分清个人应负的责任,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问题,只审查公开的会计资料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尽可能查处未上帐的资金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中来,以求正确评价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此,在审计的同时或之前应实施帐外调查,适当安排一些审计调查项目,通过调查核实取证,以求在客观上把握一些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得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

四是定量审计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对能够量化的经济指标,应当采用定量审计,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责任人在任期内经济指标的量化结果。对不能量化的经济决策行为、经济管理活动可采用定性评价的办法,由于目前的审计办法往往主要是审计与被审计干部有关的违纪违规问题,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应承担的经济决策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尚不能通过审计给予有效的反映,这就需要定性的分析和评价,对领导干部的定性评价,首先要依据组织部门在对干部的宏观管理过程中对被审计者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还要与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搞好配合,进一步了解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有无严重违纪事项,群众举报、查处结果等情况,从而更加全面、准确地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

(二)离任审计应完善“四种机制”

一要凝聚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审计部门是专门履行审计责任的国家机关,审计人员是肩负监督责任的“经济警察”,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者必须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组织部门作为离任审计的牵头单位,应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对象名单,合理安排免、审、任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组织保证。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既要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排出干扰,扫清障碍,又要防止审计人员的渎职行为,使离任审计始终保持较高的信度和特有的威严。

二要落实离任审计责任制。离任审计能否板起面孔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认真态度和负责精神,因此,必须把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位置。要教育审计人员正确处理对国家和集体负责与对领导干部个人负责的关系,走出人际关系的怪圈,摆脱市侩作风的羁伴,按章办事、从严治审,使每一份审计结论都能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和时间的检验。要落实离任审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首审负责制和误审追究制。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监督,对有争议的审计结论要认真组织复审。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严格执行审计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审计人员要大力褒扬;对工作中不负责任,以审谋私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积极营造谁渎职谁负责,谁违规谁受罚的监督环境。

三要强化离任审计的“阳光操作”。在干部离任审计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和个别走访等形式,扩大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广泛发动群众,拓宽取证渠道,加强民主监督;要充分运用内审的成果和民主理财、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有关资料,帮助审计;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示制,还群众一个明白;要认真对待群众的质疑,对群众提出的疑点,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辨析真伪,不留疑点,不留空白点。

四要完善离任审计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搞好以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主体的民主监督,注意发挥内审、联审和会审的作用,把审计的基础工作做在平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经济活动定期通报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干部,要试行异地交流审计的制度,使审计摆脱地方保护和人情干扰,维护离任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净化审计环境,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三)写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后,在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专门向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的关于被审计者任职期间在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应承担责任的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质量等方面的综合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撰写,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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