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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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一、透明度报告的内涵与制度背景
“透明度报告”(transparencyreport)是欧盟范围内负责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法定审计师(statutoryauditors)定期公开披露的一类报告,其依据是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关于法定审计的第八号指令》(以下简称第八号指令)第40款。第八号指令要求25个成员国采取措施提高法定审计师的透明度,规定法定审计师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透明度报告。法定审计师披露的年度透明度报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只是其包含了更多的非财务信息,特别是有助于投资者评价审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与能力的信息,包括法律与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内部质量控制、独立性、合伙人薪酬政策等。
透明度报告制度实际上是审计师信息的强制公开披露制度。长期以来,有关事务所的架构、程序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一直鲜有公开披露(罗伯特・霍奇金森,2006)。这一状况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一个极不透明的“黑箱”,社会各界无从了解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客观上助长了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了审计失败的发生概率。21世纪初爆发的一系列大公司会计丑闻和审计失败案例,使得各国普遍加强了对于审计师的外部监管。然而,过分重视事后调查与惩戒的监管模式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倒闭更是带来了未曾预料的经济后果,包括“四大”市场势力的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审计师选择范围的进一步缩小等。这些事实开始使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审计师监管的目标应侧重于审计失败的预防,引人类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审计师的透明度,被认为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欧盟第八号指令,各成员国必须在2008年6月29日之前采纳该法令。如今,负责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透明度报告已成为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法定要求。英国政府和职业界在实施该制度方面非常积极,并在审计师透明度制度建立与实施方面走在世界前列。2003年1月,英国政府成立的“会计与审计协调小组”最终报告,建议审计师自愿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决策的关键性信息,这一建议得到了英国最大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响应。在欧盟第八号指令正式生效之前,毕马威(KPMG)、均富(GrantThornton)的英国成员所均在2005年就开始自愿透明度报告。2008年4月,英国财务报告理事会(FRC)了《2008年法定审计师(透明度)实施办法》,要求英国负责公共利益实体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2008年4月6日及该日以后开始的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透明度报告,并规定了编制透明度报告的具体要求。英国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团体为了确保会计师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还制定了《审计质量框架》(FRC,2008)、《审计盈利能力披露的自愿准则》(CCAB,2009)等信息披露规则与标准。目前,欧盟(含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监管机构已经或正在修改其监管规定,要求审计师全面提高其信息透明度(IOSCO,2009)。
二、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的理论依据
信息不对称阻碍了资本市场中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管理者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对于缓解信息问题(informationproblem)和问题(agencyproblem)发挥着重要作用(HealyandPalepu,2001)。证券资格事务所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提供了独立保证,因此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正如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样,审计师和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并不需要遵循信息公开披露的强制要求,审计师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事实上更加严重。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使得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难以作出最优的审计师选择决策,另一方面则助长了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审计质量下降。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提供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信息,是一种直接缓解审计师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机制,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有着重大意义。
从审计师选择的角度来看,证券资格事务所透明度报告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透明度报告能够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审计委员会更好地评价审计师以合理成本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从而使其能够切实行使法律赋予的审计师选聘权;第二,由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提供信息,可以节约信息生成和披露的成本,审计师公开透明度报告,可以降低股东或独立董事的信息搜集成本,并扩大其选择空间;第三,审计师透明度报告,使得对审计师进行质量评级成为可能,而这无疑将大大降低审计师聘任出现“逆向选择”的概率;第四,审计师在透明度报告中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充足信息,有助于审计行业的潜在进入者准确评估行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从业者,扩大审计服务的有效供给,降低审计收费水平,这对于投资者而言无疑也是有利的。
从审计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要求审计师披露审计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某些关键性信息,可以帮助监管者、投资者等更好地评价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的质量,从而约束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例如,要求审计师披露其重要客户名单及相应的审计收费信息,投资者可以推断审计师相对于特定客户的经济依赖性,并进而判断审计师的独立性强弱及业务质量高低。又如,通过披露合伙人的薪酬政策,特别是与非审计服务收入相关的薪酬政策,投资者可以了解合伙人是否会过分追求业务量的增长和非审计服务的机会,并因此削弱其审计质量。除此之外,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审计师规范内部管理、强化质量控制,还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审计师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这些都有利于防范审计师道德风险导致的重大审计失败。
三、“四大”英国成员所透明度报告分析与评价
其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概况。“四大”开始以透明度报告的形式公开披露内部关键信息主要得益于监管机构的推动。2005年9月,英国毕马威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率先在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了与欧盟第八号指令所要求披露的部分信息。2008年,“四大”在欧盟范围内的成员所均已在自愿基础上公布了单独的透明度报告。2009年,欧盟范围内的“四大”成员所年度透明度报告已属遵循法定强制要求,报告在格式和内容上进一步规范化。目
前,“四大”中除德勤外,均在其全球网站上公布全球网络(globalnetwork)的透明度报告,“四大”在欧盟范围的成员所则按照各自国家的要求分别披露单独的透明度报告,欧盟以外的成员所一般不单独透明度报告。2010年1月,德勤美国成员所率先了名为《通过透明度提高质量》的美国版透明度报告,首开“四大”在欧盟范围以外自愿公布透明度报告的先河。“四大”全球网络的透明度报告与其各国成员所的透明度报告在内容和格式上大同小异。本文选择了“四大”英国成员所的2009年度透明度报告作为具体分析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英国的审计师行业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第二,英国的审计师透明度制度起步较早,英国包括“四大”成员所在内的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转型为有限责任合伙之后。就开始公布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可以认为英国证券资格事务所首先实现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第三,英国的审计师信息透明度制度拥有较为明确、具体的披露规则;第四,“四大”英国成员所公布的透明度报告在质量上应属最高,具有代表性。
其二,“四大”英国成员所2009年透明度报告评析。由于英国FRC了《2008年法定审计师(透明度)实施办法》、《审计质量框架》等文件以规范透明度报告的编制,英国“四大”成员所的透明度报告在框架结构上基本上是相同的。其主体部分一般都包括:对于事务所法律结构和所有权的描述、对于事务所网络及其法律与结构安排的描述、对于事务所治理结构的描述、对于内部质量控制系统的描述及关于其运行有效性的声明、关于事务所最近一次接受外部监督的说明、对于独立性保证程序与实务的描述、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描述、合伙人薪酬政策、公众利益实体(含上市公司)客户名单、财务信息等。表1对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1)“四大”2009年度的透明度报告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第一,内容全面、充实,基本上实现了打开事务所“黑箱”,提高事务所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者决策的目的;第二,报告以审计质量的维持与提高为主线,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者评价事务所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报告中提供的内部质量控制、独立性保证政策与实务、合伙人薪酬政策、上市公司客户名单等信息,是得到广泛认可的、与审计质量评价密切相关的信息,也是利益相关者一直需要但难以获取的;第三,由于英国监管机构实行了与审计师透明度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四大”2009年度透明度报告具有基本相同的框架结构,所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第四,“四大”透明度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事务所的特色与优势,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于价值观、专业理念、技术方法、质量控制、财务信息的描述上,这些信息对于事务所采取差别化竞争策略应有助益;第五,“四大”透明度报告的表述方式比较灵活、生动,对于较为复杂的问题经常采用图表来辅助说明,报告整体设计精美,令人赏心悦目。(2)“四大”透明度报告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四大”透明度报告表现出明显“报喜不报忧”的偏向性,虽然用语平实,并无自我吹嘘之词,但显然回避了自身治理结构、质量控制、薪酬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这反映出欧盟虽然实现了审计师关键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但并没有相关的机制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第二,“四大”透明度报告的专业性很强,全篇充满了专业术语,不是相当精通审计的专业人士,很难对报告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也很难对依据透明度报告对“四大”的审计质量进行有效的区分,因此虽然“四大”透明度报告实现了向普通公众的公开,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服务于投资者的决策还有待时间和事实的检验;第三,“四大”透明度报告中虽然包含了较多的事实与数据,但整体仍以定性描述为主,定量信息明显不足,这些信息的主观性较强,难以核实和比较,无法完全消除公众有关透明度报告会退化为“四大”营销和宣传工具的怀疑;第四,虽然欧盟和英国的监管机构对透明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四大”对于披露哪些信息和如何披露无疑具有较大的自和选择性,其结果必然是自身的优势和成就披露得多,劣势和问题有意回避,无关痛痒的信息披露得多,敏感性信息披露得少,“四大”在涉及合伙人薪酬政策的信息上惜墨如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而这无疑会降低透明度报告的有用性。
四、透明度报告制度对于我国会计事务所的借鉴意义
早在2007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就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向中注协报送有关信息,并由中注协通过其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公开。2008年1月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九章《信息沟通与披露》则要求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自愿披露某些关键信息。因此,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事务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但采取的模式与欧盟成员国不同,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以在自己网站上透明度报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而是通过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并在统一的网络平台上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监管机构要求事务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并不复杂,多属事实性、定量化的信息,信息报送和公布都采用统一格式的表格,审计师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并没有多少选择余地。同时,对于投资者关注的与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独立性等方面的信息,我国目前还没有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公开披露。
欧盟(特别是英国)在审计师透明度制度方面的经验可资借鉴,而“四大”英国合作所的透明度报告则可以作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披露方面学习的对象。首先,我国可要求负责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披露年度报告,其年度报告应包含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欧盟审计师透明度报告要求涵盖的内容。其次,由于审计质量是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焦点,监管机构应要求审计师的信息披露围绕审计质量来进行,那些有助于使用者准确评价审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的信息,应纳入信息强制披露的范围。最后,鉴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经常出现“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以及信息披露可能存在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监管机构应建立审计师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机制,包括统一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和标准、要求审计师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其他审计师的审计方能公布、将审计师信息披露的质量纳入监管范围并对蓄意披露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故意遗漏关键信息的审计师进行调查和惩戒等。
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范文篇2
(一)2011—2013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意见汇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数据,截止2014年4月30日,共有40家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这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包含有2450份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5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2份保留意见,以及5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此同时,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40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1141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这一千多份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有1096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5份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9份否定意见,以及1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2011—2013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汇总
(三)2011—2013年被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汇总同时被出具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2011年没有,2012年只有6家,在2013年却达到了21家。
(四)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增加原因分析
(1)内部控制缺陷造成影响逐渐增大。近年来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细则不断颁布出来,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细化。尤其是在2014年最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说明了需披露的内容及要求,并且还提供了可供注册会计师参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模板。因此,内部控制评价向着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2)审计意见的客观性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专业性越来越高,经验越来越丰富,同时职业道德也有所提高,敢于披露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
(3)企业内部控制重视程度提高。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接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计划和方案。
二、内部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表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风电为主的新能源企业,主要进行不同风电机组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华锐风电公司在2013年度被同时出具了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化妆品行业中第一家上市企业,产品覆盖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等,拥有国际水准研发以及广大的消费市场。上海家化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却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案例分析
1.华锐风电
(1)华锐风电公司未能对实物资产实行有效控制,在对2013年年末的存货进行了全面清查后,发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实物相比较账面金额,存在126853.54万元的短缺。由于公司对于存货盘点结果尚未核对完成,因此,在尚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从而对于盘点结果以及由此所影响的存货、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无法确认。并且在对应付账款进行函证时,发现了较多往来不符的情形,在该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华锐风电公司2013年年末在其母公司财务报表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32924.13万元。但在此之前华锐风电已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其中母公司在2012年与2013年分别取得利润总额为-71011.26万元和-331244.50万元。因对华锐风电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不确定,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确定这一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恰当。
(3)华锐风电公司于2013年5月、以及2014年1月分别收到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两封《立案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开始对华锐风电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到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仍未结束,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调查结论可能对华锐风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上海家化
(1)由于上海家化并没有披露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且于2013年11月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上海家化在2009年至2013年与沪江日化发生的关联交易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对关联交易未能进行有效控制,并且由于关联方交易的未能及时识别会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关联方有关的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导致内部控制设计的失效。虽然上海家化在2013年12月表示对上述缺陷已进行了整改,但因为运行时间不长,因此不能认定整改有效。
(2)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在2013年以前及之后与代加工厂发生的委托加工交易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不一致,由此认定部分上海家化子公司并未建立销售返利以及运输费等有关的内部控制。这一缺陷会导致财务报表中涉及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交易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截止性产生偏差,因此认定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失效。
(3)注册会计师发现在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人员将本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费用计入了应付账款科目,影响到财务报表多个会计科目的准确性,因此认为上海家化的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造成会计处理的差错。注册会计师说明在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因此,否定的内控审计意见并未对上海家化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产生影响。然而在华锐风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看出,由于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一、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重大缺陷都是属于财务报表层次产生的。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关系紧密,内部控制财务报表层次的缺陷会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产生重大影响。
三、结论
上年度的审计报告范文篇3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较好地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为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进�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进步强化。
按照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可以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情况逐渐增多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5日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规则),以规范该类事项的运作。规则指出,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经注册会计师指出后,公司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公司拒绝调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当其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如果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影响公司利润,并且注册会计师指出了该影响数的,公司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该影响数;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由于难以确定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故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独立第三者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增加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国家相关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加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的特定政治、经济环境及相关政策约束较往年有了较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存在明显的年度特征。本文在分析1992—2000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基础上,探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传递的信息含量。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统计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交易所1993—2000年间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按类型进行了统计,我们发现如下特征:
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全部样本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在1999年达到最高峰。
2.1992、1993和1994年度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较少,分别为2家、4家和6家,且集中于深市。这可能是因为深圳特区毗邻香港,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与国际交流较多,审计工作比较接近国际惯例。
3.1995年,意见数明显增加。这是因为1995年1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有章可循,同时《独立审计准则》的公布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4.1997年报中,首次出现了否定意见(渝钛白A)和拒绝表示意见(宝石A)的审计报告各一份。这是因为1997年我国公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依据更加充分;1997年1月公布施行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同年末财政部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要求,使审计独立性更强,审计行为更加规范。
5.1998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继续增加。这是因为199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替代了原来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与后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接近国际会计惯例;同年我国先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等七个具体准则,我国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1998年末,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实现了脱钩改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6.1999年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仍在提高。这是因为1999年7月我国公布施行了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至此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大大提高。
7.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非标准保留意见的比重比1999年度有所下降。
被出具否定和拒绝
表示意见的公司特征
自1997年报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997—2000年年报共有28家上市公司、49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和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
是什么促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或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这些上市公司有何特征?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
1.盈利能力差。在这28家公司中,2000年度每股收益(以下简称EPS)大于0的只有7家公司,其余的公司的年报中均显示其EPS为亏损,且有18家公司为巨亏(EPS<-0.30),其中PT农垦商社已连续6年亏损,2000年度的EPS为-1.06元;而ST粤金曼2000年度EPS更达-3.428元,从而成为2000年报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更成为继PT水仙之后第二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2.资产质量差。在这28家公司中,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有20家,其中15家为负值,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则需对公司实行ST处理,以提示风险。
3.经营风险大。除金帝建设(1998)因为审计范围受限制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29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PT农商社1999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4年亏损,已资不抵债,并存在大量的逾期借款和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应收款项无法偿还等现象,无法确认其依据持续经营原则而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商业网点(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
4.财务风险大。分析这28家公司,发现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较高,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27.61%。其中资产负债率高于100%的有15家,9家已严重资不抵债,而ST琼华侨、ST粤金曼、ST郑百文和ST九州的资产负债率更分别高达289.37%、262.31%、235.75%和216.31%。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加上企业本身资产状况不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
5,市场风险大。在这28家公司,有14家为ST公司,5家为PT公司。ST、PT制度是对那些连续亏损、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所实行的处理,目的是通过限制交易时间和股价波动幅度,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这两个制度虽有利于释放市场风险,但与总体样本相比,其市场风险仍较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和拒绝意见的公司,基本上都属于业绩差、资产质量差且高风险的公司。
被出具说明段和保留意见公司的特征
1997、1998、1999、2000年年报中分别有92家、137家、175家和154家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这些公司具有什么特征呢?笔者对它们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秆ROE)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1999年报有4家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而无法计算ROE)。
ROE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一直被监管部门用做控制参数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1996年1月4日证监会公布《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3年内ROE每年均须在10%以上,从而保证ROE10%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因素,出现了所谓的“10%现象”。
我们统计发现,在1997年年报中,有26家公司的ROE分布在10—11%区间内(占92家的28.26%),而ROE在9~10%区间的公司仅2家。在1998年度的ROE分布中,ROE在10、11%的上市公司仍较多(占133家的53%),但与1997年相比,这种现象有所改观,而分布在6~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是因为1999年3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为“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ROE平均在10%以上;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ROE不得低于6%”,从而对1999年3月25日后公布的1998年报产生了影响。而对于该日前公布的1998年报,其仍受1996年公布的《通知》的影响。
在1999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占161家的11.80%)开始多于10~11%区间,出现了所谓的“保六现象”。但由于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压力仍然存在,所以ROE在7、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仍相对较多。
在2000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高达25家,而10~11%区间的上市公司仅为12家,“6%现象”十分明显。另外,在以上的ROE分布图中,1997、1998年度ROE在0~10%区间的上市公司分别为32家、6l家,1999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为38家,2000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郁6家,但ROE0~1%区间的上市公司1997、1998、1999年、2000年却分别有11家、24家、15家、16家,也即各年度ROE在0~1%区间的上市公司较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上市规则》规定对连续两年、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要分别予以ST、PT处理,从而保证ROE0也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为了实现“保配”、“保牌”的目的,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利润操纵,而这些却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其会计报表。但是,如果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调整,这些公司将因此丧失配股资格或上市资格,在权衡了得失后,企业宁愿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是就造成了ROE在0~1%区间和9~10%区间密集分布的异常情况。
解释性说明段的运用分析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带解释性说明段审计报告日渐增多。从表1可以看出,“无保留意见+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有2家,所占比例为3.77%;到了2000年度,则有99家,所占比例为9.1%。而“保留意见牛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没有;2000年度有34家,所占比例为3.13%。
“无保留+说明段”与“保留意见”存在着重大的质的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的表达也是公允的、合法的,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也是前后一贯的,但认为还有必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引起报表使用者特别注意的情形下提出的。而后者则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具的:(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被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2)审计范围受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3)个别会计处理的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非标准保留意见保留
或说明事项的归类通过对1992—2000年度非标准保留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保留或说明事项归纳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要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应取决于该项变更是否符合一被公认会计原则。如符合,则审计人员可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暗示他赞同该项变更。但他不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应在无保意见后附注一说明段以表明该项变更应引起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若该项变更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那么审计人员应根据变更的重要性程度来确定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范围受限制
当审计人员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即表明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客户造成的,如由于种种原因,客户不允许审计人员盘点存货或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实地审计;另一类是由于客户或审计人员均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如审计约定书在资产负债表后较长一时间才签定,从而使存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均无法实沲。
在审计范围受限制时,审计人员若能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证明被审查的信息是允当表达的,则仍可发表无保留报告。若不能执行替代手续,或即使执行替代手续也达不到预期审计目标,则应根据其受限制程度的重要性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一般而言,对于客户主观原因而造成的限制,审计人员应注意客户试图隐瞒舞弊信息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惯例一般支持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为审计人员和客户均无法控制情况造成的限制,则应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3.或有损失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既可能带来或有收益(如客户向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索赔),也有可能带来或有损失。但对审计人员而言,或有收益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或有收益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加以记录。导致或有损失的事项有未决诉讼、税务纠纷、债务担保和产品质量担保等。
4.期后事项的影响
所谓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即外勤工作结束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审计报表公布日(即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会计报表的日期)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其重点在于资产负债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期后事项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并且对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关估计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对于这一类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应作为未调整事项处理。第二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出现的情况。这些事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会影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理解,因而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对于第一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审计人员可根据该未调整事项的重大性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第二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且不太重要,那么审计人员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若该事项甚为重要,即使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审计人员也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发表无保留加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5.未调整事项
未调整事项是那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又不愿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的事项。未调整事项通常是由于客户未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所造成的。
6.涉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有大量分布很广的子公司、孙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等,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下,常会依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完成部分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有三种选择:
第一,在审计中不提,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由其他审计人员审查的部分在整个财务报表中并不重要;其二,其他审计人员声誉较好,如该事务所也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或其审计工作系在主审人员的严密监督下完成。其三,主审人员已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彻底的复查。第二,在报告中披露,并发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报告通常称为共同意见或共同报告,在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复查,或由其他事务所代为审核的部分在整个报表中较为重要时,采用这种类型的报告较为合适。第三,保留意见。如果主审计人员不愿意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承担责任,他就可以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另一可行办法是由主审计人员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原本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如其他事务所对他们所审查的部分持保留意见的话,主审人员也可以决定是否在总报告中持保留意见。版权所有
7.未充分披露:财务报表或附注不完整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张主要报表,以及其他附表及附注说明。如财务报表及附注未按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披露,那么这些报表也称为“未能公允地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只表达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略去了相应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那么审计人员通常也会因为这一省略的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8.对以前年度的期初余额表示保留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是注册会计师已查明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重大事项或不确定事项说明
有的时候,审计人员可能希望在无保留审计报告别强调已得到适当说明和充分披露的某一事项,以在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同时引起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这些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期后事项以及影响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会计事项等。
不确定事项则是指某个财务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之前,无法合理估计。不确定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或有事项。不确定事项可能与未知的诉讼结果、征税机关对客户、纳税申报单的审计、营运资本的严重短缺或不能遵守借款合同条文等事项相关。根据我们的研究,重大事项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说明重大诉讼的执行结果;第三,重点说明利润构成情况,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年利润中的非常项目;第四,重点说明亏损形成原因,或影响主营业务利润之重大不利因素;第五,说明违反《公司法》的情况;第六,说明去年保留事项已消除;第七,其他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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