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地理学基本原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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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地理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
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
一、确立标准问题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
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三个基本标准,虽然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在实质上存在着共通性。(例如,对原则确定的标准问题,漆多俊、史际春、邓峰、鲁篱等学者在其著作或论文中的表述实质上并无实质分歧,这说明人们对标准问题的共识正在增加,从而为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很好的认识基础。)[4](P164-168),[5](P161-164)、[6]这就有助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上进一步达成共识。
二、确立方法问题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而且还要提出具体的确立方法。从理论上说,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来确定。本文主要运用的是两种方法,即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一绩效分析方法,现分述之。
(一)系统-网络分析方法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把相通的“系统分析方法”和“网络分析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分析方法。对于系统分析方法,人们并不陌生,且对其重要性都有深刻的认识。(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等都曾经在这方面有重要研究和突出贡献。)[7]、[8]、[9]系统分析方法,包括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和结构功能方法等,作为具有“广普性”的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理论同样有重要价值。[l0]由于经济法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因此,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就应当有内在联系,通过研究经济法理论中的其他具体理论,应当有助于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学的发展,网络分析方法也越来越重要。这种方法其实与系统分析方法有内在关联或称同一性。在网络分析方法中,关于“嵌入性”的研究很值得注意。所谓嵌入性,实际上是强调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一个事物要融入(或称嵌入)其他更大的背景之中。[11](P7、19、34)据此,应把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网络中的一个“结”,探讨其与其他相关理论所构成的大背景之间的关系。
综合运用上述的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嵌入)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
事实上,作为经济法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调整对象、特征、宗旨、体系、主体等理论,都应是“一体化”的。因为一个成熟的、系统化的理论,应是内在和谐统一、相通互证的,而不应是各不相干或相互抵触的,这对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应当看到,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理论,它们不仅都应归属于经济法理论的总体,而且应当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互赖且互动”,应该可以互相推导、解释和说明。因此,在应然层面上,可以透过其他经济法理论,来
确立和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调整对象理论通常被认为是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研究入口。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识,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12],为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必然要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然要与调控和规制有关:它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关系的调整,适用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
从经济法的特征来看,经济法既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13],因而其基本原则的确立也要体现这些特征。从经济性的角度说,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对具有经济性的经济调制行为的规范:从规制性的角度说,由于广义的规制就是调制,因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出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这两个方面的调制:从现代性的角度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应体现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精神,而且还应体现现代社会对效益和程序的追求,这些方面,都会影响到对基本原则的概括。
在经济法的宗旨方面,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或调整的基础性目标,是要通过调控和规制,来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这在基本原则上也要有所“体现”。但是,依据前面谈到的确立标准,“体现”不应是重复和等同。要看到基本原则与宗旨之间的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也要看到其间的区别,这样既有助于把宗旨或目标融入基本原则之中,又能够保持基本原则的独立地位和独特性。
就经济法的体系而言,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至少把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中最基本的部分是殆无异议的,因而关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应当可以涵盖这两大部分,同时,从两大组成部分所包含的具体部门法中,应可以概括和提炼出共同性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由于经济法的体系可以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等理论中推导出来,因此在各类理论之间仍能保持一致性。
就主体及其行为而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以及调制受体的的对策行为。由于这两类行为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且调制行为至少在形式上更为主动,因此,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规范调制行为的法,其基本原则当然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行为的规范,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对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的调整。
基于上述经济法理论中各个主要部分的核心要点及其对基本原则的影响,可以认为,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都离不开有关调控和规制的内容,“调制”或“调制行为”,作为十分重要的概念或称范畴,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一条重要线索,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密切相关。有鉴于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围绕调制或调制行为来进行,使有关基本原则的理论能够真正“嵌入”或融入其他各类理论所形成的网络之中,并与各类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构成较为合理的经济法理论系统。
(二)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较为重要的分析方法或理论范式,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作为此类范式具体化的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等方法,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早有应用。此外,也有学者进一步加以扩展,建立其他的新范式,如爱伦?斯密德就创立了状态一结构一绩效(SSP)范式等。)
[14]受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在经济法的部门法,特别是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该方法已被用于相关问题的分析:(如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导源于贝恩的一种“哈佛传统”,是对交易费用方法的重要补充。)
[15](P196)即使在总体上的经济法理论中,该方法也同样有其适用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方法一样,该方法也会有其局限性(例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上,“芝加哥学派”已经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但由于对结构、行为、绩效及其内在关联的分析,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基于对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考虑,该方法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原则的重要方法。
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结构分析方法中的“结构”,在不同研究领域中的理解就不尽相同,而不同的理解又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绩效的分析,影响到对三者关联关系的认识,因此,需要对“结构”等问题做具体的分析。
通常,在经济法理论中所研究的“结构”,可以理解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例如,在经济结构上存在的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二元结构,决定了政府和市场的分立和分工,也决定了政府调控和规制的等级结构,这种等级结构会影响到法律结构,并形成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以及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等。
另外,现时的社会结构,虽然有了“第三部门”的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从总体上说,由于第三部门有时可能具有政府的属性(如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方面),而有些时候又可能具有市场主体的属性(如当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时候)[16][17],因此,可能会与其“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组织”的单纯定性不完全一致。在其整体上未能完全独立,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社会的主体构成上,政府与市场主体仍然是主要的单元。在第三部门无法全面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不仅是国家利益的主体,而且也被假定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这种社会结构,自然会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法益保护,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上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
上述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会直接影响到主体的行为。例如经济法规范的二元结构直接对应于主体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则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对立。[12]
而上述各种行为,无论是哪类主体作出的,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都要强调经济绩效:同时,虽然有时也基于社会政策而强调社会效益,但实际上也是对绩效的一种考虑。对绩效的追求,对效益的强调,其实正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结构、行为、绩效,都是经济法研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并且,由于这些内容贯穿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因而可以成为抽象或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几个具体角度。
例如,从结构的角度说,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包括主体结构、权利结构等)产生重要影响,而规范的形成,特别是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的规范结构,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涉及到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而“国民的同意”对于经济法规范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依法规范调制行为,实行“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是很必要的,由此必须确立和贯彻“调制法定原则”。
此外,从行为的角度说,在国家的调制行为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中,国家的调制行为更为重要,更具有主导地位:市场主体针对国家调制行为作出的对策行为,毕竟要以国家的调制行为为前提。因此,从整个经济法来讲,如何规范国家的调制行为,始终是一个重要问题,并且,确保国家的调制行为适度,是其中的核心问题。由此就应确立和坚持“调制适度原则”。
最后,从绩效的角度来说,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性,都要求经济法
的调整要实现一定的绩效,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的关联效益。这本身也是经济法宗旨的要求。因此,在经济法上也应当确立“调制绩效原则”。
综合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不难发现,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这也是经济法的一个“特色”):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则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法定性、适度性和绩效性。由此可以确立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
三、对三项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与前述的三项确立标准是相合的。从高度标准来看,这三项基本原则既能体现经济法的宗旨,但又不是其简单重复:既是来源于具体的规则,又超越于各类具体规则之上。从普遍标准来看,它们并非仅适用于经济法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法的原则,而是可以通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从特色标准来看,它们既不是简单地照搬其他部门法的原则,也不是直接借用非法律的原则(如经济原则),而是结合经济法自身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特征,作出的进一步概括。由于未发现关于上述三项原则的综合概括,故有必要对其略做解析如下:
(一)调制法定原则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因为法律通过调控权的界定,就可以明确调控主体、调控手段、调控力度等一系列问题。(在研析宏观调控权的过程中,我曾提出过调控权法定原则,并认为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应分别针对预算、税收、货币、计划等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手段,相应确定一系列“法定原则”。)[18]为此,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已经或应当确立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
例如,国家计划和中央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这本身就是在贯彻“议会保留”原则,是“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又如,一国货币的法律地位、主要的货币政策或金融制度等,都应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由权力机关予以批准,这也是法定原则的体现:至于“税收法定”,则在学界和实务界已几成共识[19],并体现在《立法法》等法律文本中。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如同调控权一样,对于规制权的内容、形式、行使主体等也需要作出明确界定,这对于确保有效规制十分重要。此外,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来看,对竞争权中的垄断权与正当竞争权,以及与竞争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的规定,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例如,在反垄断法方面,对垄断的标准要在法律上作出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适用除外、执法机构等,也都需要“法定”。由此使“法定原则”得以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德国学者里特勒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魏玛宪法》第151条,即人类生活秩序必须符合旨在保障人类尊严生存的正义原则。其实,该学者所说的“正义原则‘,,需要具体体现为经济法上的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存在着内在的关联。)[20](P24),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适度就是要“合规律”,就是要把对国民财产权的“合法侵害”降至最低,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等等。调制适度强调,无论对于鼓励促进抑或限制禁止,都要“适中”,不过分,尽量“止于至善”或力争“最优”:而其中的“度”,则需要通过“法定”来体现,它与人类或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直接相关。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案”在处理上的变化,就是规制适度原则的重要佐证和体现。在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微软公司虽被认为构成“反竞争行为”,但却可以免遭被“肢解”的厄运。而这种“均衡状态”的形成,则既有规范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利益的考虑,也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此外,调制适度原则也可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在调制中强调诚信,实际上是更为重视实质正义,这也是调制适度原则的应有之义:同时,强调情势变更少因时而化“或”与时俱进“,正是调控应有的精神。因此,统一适用于公法和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同样也可以渗透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三)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无论是对经济性的追求,还是解决各类经济问题的直接目的,都要求考虑经济效益。此外,由于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它要“嵌入”现代社会规则的网络之中,因而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性,甚至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就应归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一直有学者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法本质或属性,但也有一些学者从部门法理论的角度反对该观点。对这些问题能否正确认识,会对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21],经济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就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不管对上述观点是否仍有歧见,但对于经济法要考虑社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强调社会效益,已经很少存疑。由于无论追求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是对调制绩效的要求,并且要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和各类具体规则之中,因此,调制绩效原则也可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现实的世界中,非均衡和失调问题普遍存在。要实现调制的绩效
,同样离不开平衡协调。而平衡协调,无论是作为一种调制手段,还是作为一种调制目标,都需要有微观基础,包括个体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相关法律的基础性调整等。平衡协调,作为建立在微观基础之上的调制,更能体现出新兴的经济法的“高级法”特点。
总之,从形式上看,在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中,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质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能否适度,以及能否实现绩效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定”的状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无论是调制法定,还是调制适度,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体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
进而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四、结论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为晚近,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前面提出的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两种确立方法,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本文只是试图在一定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并力图使其更简明,更有法律性和经济法特色,更能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更能体现出各项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求有助于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完善。
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这对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重要。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而且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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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饭店餐饮管理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20228物流管理专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5372国际物流导论青岛大学
05362物流英语
020231劳动和社会保障专03312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3320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计算机应用山东轻工业学院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0258企业管理专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055企业会计学07522运营管理山东轻工业学院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山东经济学院
020265采购与供应管理专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山东财政学院
05362物流英语
030202社会工作与管理专00275社会问题00273社会工作实务00182公共关系学00071社会保障概论聊城大学
00274社会政策与法规03350社会研究方法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30301行政管理专00012英语(一)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3350社会研究方法00312政治学概论山东师范大学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03349政府经济管理概论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63管理心理学04729大学语文
040101学前教育专00012英语(一)00388学前儿童数学教育00393学前儿童语言教育00390学前儿童科学教育山东师范大学
00386幼儿文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395科学.技术.社会
00389学前教育科学研究04729大学语文
040103小学教育专00409美育基础00407小学教育心理学00408小学科学教育00395科学.技术.社会山东师范大学
00410小学语文教学论00411小学数学教学论00412小学班主任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40106教育管理专00012英语(一)00429教育学(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031心理学山东教育学院
00448学校管理学00444教育政策学04729大学语文00446现代教育管理技术
050102秘书专00163管理心理学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182公共关系学00509机关管理山东师范大学
00345秘书学概论00346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00514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曲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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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14外贸英语专00596英语阅读(二)00597英语写作基础00794综合英语(一)聊城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50303公共关系专00643公关心理学00644公关礼仪00182公共关系学00043经济法概论(财)鲁东大学
00646公共关系写作00321中国文化概论00647公关语言
00853广告学(二)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50405室内设计专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山东轻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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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6视觉传达设计专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山东轻工学院
04729大学语文
080306机电一体化工程专00012英语(一)02159工程力学(一)02236可编程控制器原理与应用02232电工技术基础山东大学
02230机械制造02195数控技术及应用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2237自动控制系统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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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01计算机及应用专00012英语(一)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2198线性代数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山东大学
02142数据结构导论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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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080704电子技术专00012英语(一)02346电视技术02198线性代数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曲阜师范大学
02269电工原理02348电子测量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342非线性电子电路04729大学语文
080801房屋建筑工程专02400建筑施工(一)00170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02396混凝土及砌体结构02398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山东建筑大学
02387工程测量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81310营养、食品与健康专05745人体营养05743基础营养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5741微生物与食品微生物山东大学
05747临床医学总论05748疾病的营养防治04729大学语文05750食品卫生法规与监督
05744食品加工与保藏
082207计算机信息管理专00012英语(一)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山东大学
04754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04729大学语文
030111律师专00922经济法原理与实务00262法律文书写作00921商法原理与实务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烟台大学
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0112法律专00242民法学00223中国法制史00243民事诉讼法学00244经济法概论山东大学
00261行政法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50114汉语言文学专00529文学概论(一)00429教育学(一)00531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00031心理学山东师范大学
00536古代汉语00534外国文学作品选00533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0207英语专00596英语阅读(二)00597英语写作基础00794综合英语(一)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50208日语专00606基础日语(二)00844日语阅读(二)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608日本国概况山东师范大学鲁东大学
07128日语写作基础04729大学语文
050308新闻学专00012英语(一)00654新闻采访写作00853广告学(二)00656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山东大学
00655报纸编辑00657新闻心理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20104财税本00067财务管理学00068外国财政00070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经济学院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0071社会保障概论山东财政学院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06金融本00067财务管理学00076国际金融00077金融市场学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经济学院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大学
020110国际贸易本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00055企业会计学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经济学院青岛大学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0102世界市场行情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21调查与分析本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0142计量经济学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经济学院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55文化产业本04123外国文化导论04127文化市场与营销00853广告学(二)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师范大学
04129人类文明史04137民俗文化04122文化产业与管理04135会展产业概论
020222工商企业管理本00067财务管理学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54企业管理咨询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大学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海洋大学
020224会计本00162会计制度设计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159高级财务会计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经济学院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0161财务报表分析(一)烟台大学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28市场营销本00186国际商务谈判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00055企业会计学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山东大学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经济学院
020220旅游管理本00199中外民俗00200客源国概况00197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
06011旅游学概论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26电子商务本00798商务交流11291网络金融学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00896电子商务概论青岛大学
07031物流管理概论03142互联网及其应用山东理工大学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28人力资源管理本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00182公共关系学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青岛大学
06090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091薪酬管理山东轻工业学院
020222物业管理本05398住宅建筑与居住区规划设计00122房地产评估06730土地资源资产管理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青岛大学
11287物业管理会计05565物业管理法规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经济学院
020229物流管理本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0043经济法概论(财)青岛大学
05374物流企业财务管理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32劳动和社会保障本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03325劳动关系学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轻工业学院
03323劳动经济学03326社会保障国际比较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59企业管理本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5126技术创新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282采购与供应管理本05374物流企业财务管理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财政学院
030107经济法学本00865证券法00863企业法00254海商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青岛大学山东经济学院
05678金融法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203社会工作与管理本00278社会统计学00279团体社会工作00281社区社会工作00287发展社会学山东师范大学
00286福利经济学00300社会福利服务00285中国福利思想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302行政管理学本00067财务管理学00319行政组织理论00182公共关系学00322中国行政史山东大学
00320领导科学00316西方政治制度00323西方行政学说史山东师范大学
00321中国文化概论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0102学前教育本00401学前比较教育00400幼儿园课程论00399学前游戏论00403家庭教育学山东师范大学临沂师范学院
05939教育科学方法论(一)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0107教育管理本00454教育预测与规划00451教育经济学00449教育管理原理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教育学院鲁东大学
040110心理健康教育本00643公关心理学02047社会心理学(二)06057生理心理学02108实验心理学山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
06058学校心理学06056心理学史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104秘书学本00320领导科学00261行政法学00321中国文化概论00526秘书参谋职能概论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218商务英语本00600高级英语00796商务英语00947国际商务管理学00603英语写作山东财政学院
00896电子商务概论曲阜师范大学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302广告学本00639广播电视广告00640平面广告设计00321中国文化概论00244经济法概论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轻工业学院
00662新闻事业管理00641中外广告史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432室内设计本05424现代设计史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轻工业学院
050433视觉传达设计本05424现代设计史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轻工业学院
050450电脑艺术设计本05424现代设计史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轻工业学院青岛科技大学
080307机电一体化工程本02194工程经济02240机械工程控制基础02202传感器与检测技术00420物理(工)山东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02241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702计算机及应用本02331数据结构00023高等数学(工本)04737C++程序设计02333软件工程山东大学山东理工大学
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705电子工程本02194工程经济00023高等数学(工本)02306自动控制理论(二)00420物理(工)曲阜师范大学鲁东大学
02356数字信号处理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708计算机通信工程本02331数据结构00023高等数学(工本)02338光纤通信原理00420物理(工)北京邮电大学山东师范大学
02373计算机通信网02369计算机通信接口技术
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709计算机网络本02331数据结构00023高等数学(工本)02379计算机网络管理03142互联网及其应用山东大学山东财政学院
04747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03141局域网技术与组网工程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
080806建筑工程本02440混凝土结构设计03347流体力学02198线性代数00420物理(工)青岛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
06087工程项目管理02404工程地质及土力学02447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02448建筑结构试验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2208计算机信息管理本00910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04735数据库系统原理03173软件开发工具02376信息系统开发山东大学
02142数据结构导论04737C++程序设计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经济学院
090403畜牧兽医本02795动物营养与代谢病防治02794动物遗传育种学02799兽医临床医学02797家畜饲养管理学青岛农业大学青岛大学
02796畜牧业经济管理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00705社区护理学本03627社区卫生服务管理03626社区康复护理00182公共关系学03628社区精神卫生护理山东大学
03699护理学研究(二)03005护理教育导论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106法律本00230合同法00227公司法00263外国法制史00169房地产法山东大学青岛大学
05678金融法00257票据法05680婚姻家庭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0262法律文书写作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108律师本00230合同法00227公司法00229证据法学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政学院
05678金融法00993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925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105汉语言文学本00540外国文学史00813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00321中国文化概论00541语言学概论山东师范大学济南大学
00814中国古代文论选读00539中国古代文学史(二)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201英语本00600高级英语00830现代语言学00603英语写作山东大学烟台大学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202日语本00012英语(一)00611日语句法篇章法00601日语翻译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青岛大学鲁东大学
00610高级日语(二)
050305新闻学本00529文学概论(一)00659新闻摄影00182公共关系学00244经济法概论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
00662新闻事业管理00321中国文化概论00312政治学概论
00660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限制报考专业
020118餐饮管理专00977餐饮业法规00982餐饮服务00978烹饪工艺学(二)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限济南青岛东营威海报考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30403公安管理专00359保卫学00354公安学基础理论00356公安管理学00358刑事侦查学山东警察学院
00361公安法规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限公安、武警在职人员
050407音乐教育专00721基本乐理00429教育学(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031心理学山东师范大学限济南考生报考
04729大学语文
050211朝鲜语专00849朝鲜语阅读00627朝鲜语基础(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0631朝鲜语语法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限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聊城
04729大学语文
080301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10718机械制造工艺基础10726数控机床与编程(一)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2825机械基础青岛科技大学
05875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限劳动技校在校生报考
10723流体传动与控制
080602工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02652自动控制原理04549微机原理及应用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10764电工原理(一)青岛科技大学
10738工厂电气设备控制限劳动技校在校生报考
100701护理学专02901病理学02903药理学(一)02113医学心理学03001外科护理学(一)山东大学潍坊医学院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02996护理伦理学02998内科护理学(一)03002妇产科护理学(一)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100703中医护理学专03014中医护理基础03015中医内科护理学02113医学心理学03017中医妇科护理学山东大学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03016中医外科护理学03019中医骨伤科护理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018中医儿科护理学
04729大学语文
100801药学专02535有机化学(三)03023药物化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026药理学(二)山东大学潍坊医学院限医药系统在职人员
03033生物药剂及药物动力学03024生物化学及生物化学技术04729大学语文03031药物分析
100803中药学专02535有机化学(三)03037药用植物学03044中药药剂学02932方剂学(二)山东中医药大学限医药系统在职人员
03038中药化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046中药药理学
100901卫生事业管理专00308临床医学概论02867卫生统计学00182公共关系学02881预防医学(一)(含流行病学)山东大学潍坊医学院限从事卫生管理在职人员
03055卫生事业管理(一)02910医学伦理学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大学语文
020119餐饮管理本00989国外饮食文化00986中国饮食文化00987餐饮美学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烟台大学限济南青岛东营威海报考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0401公安管理本00372公安信息学00235犯罪学(一)00860公安行政诉讼00373涉外警务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限公安系统在职人员
04729大学语文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408音乐教育本00734中外音乐欣赏00733音乐分析与创作11427歌曲作法(二)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山东师范大学限济南考生报考
050223韩国语本00012英语(一)01111高级韩国语01115韩国文学史与文学作品选读01112韩国语概论青岛大学烟台大学限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聊城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00702护理学本03006护理管理学03008护理学研究03005护理教育导论03010妇产科护理学(二)潍坊医学院青岛大学限卫生系统在职人员
经济地理学基本原理范文篇3
关键字: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著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
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
四、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一、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二、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
三、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而建立的。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首先体现在,国家对市场基础的认同;其次,体现在国家在引进新制度时的态度必须优先考虑市场机制;再次,国家干预主体事关经济全局,其职能、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经济法的干预行为必须本着干预的目的而作为,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直接目的。
本原则从它的反面进行解释也就是,非市场失灵部分国家不应干预。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的。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即市场失灵,市场又是不断变化的,此时的市场失灵到彼时市场也许就运行正常了,此时市场无法自我调节,到彼时市场就可以自我调节了。因此,经济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应当对经济法存在的基础进行监控、条件改变以后必须相应改变相关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来说,有权要求在市场能够自我调节时要求放宽或者取消国家干预,或者改变干预方式。
1、市场基础原则
一国只有先建立市场经济才有所谓的市场失灵,才称得上干预市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指计划经济,国家统一计划,各个企业单位都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执行国家计划,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根本就无所谓市场,那么在这样的国度中,国家对于资源配置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改变,投融资制度的存废,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破坏秩序的行为的规制都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即使有市场,也是严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场基本调节机制的半市场。该原则在“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下,为国家的干预圈定了一个范围。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为时,都绝不能破坏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这点在我国尤其应该强调。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许多实例(如东西德,朝韩)都表明,在现在的生产力条件下坚持市场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需要。市场机制的坚持,是经济法立法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其次,在其他经济力量破坏了市场的基础地位时,国家就应当介入进行干预。
2、市场优先原则
国家干预的是失灵了的市场,那么市场失灵与否由谁说了算就是关乎市场基础地位的问题。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应该在市场失灵时予以干预以期矫正,也就是说,市场失灵在先,国家干预在后。国家干预的是被市场证明了市场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当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而不是国家任意圈定范围,设置莫须有的限制。在中国,对该原则的违反比比皆是,但凡有点权力的部门乱设关卡,各地方乱设许可,办事瞎吹风凭长官个人意志。前一阶段中国金融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业对内的开放问题,中国决策层考虑的不是如何开放而是是否开放,不是进入门槛有多高而是是否该有门,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扼杀。在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为畏惧市场会破坏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封锁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将问题百出,最终被市场所否定。因此,市场优先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关于国家不敢放开的制度上的行为。
3、机关职能法定原则
由于经济法涉及国家市场秩序和制度建设,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指定法律。首先,突显机构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种因素的充分考虑。国家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经济秩序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部门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辩论,协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开讨论,对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比较周全,能够比较正确的反映市场的需求。机构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反对。其次,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避免有利争权力,无利相推委,搞得国家机构逐利行为滋生,办事效率低下,权力的自由性导致机构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威的丧失。最后,根据公法原理“无法律授权既无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机构的建立将导致其任何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在此可以举出一例: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定位于事业单位,如此重要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竟然是一个事业单位着实无法满足设立的初衷,因此,国务院以及最高院认可了它的规章制定权,使其拥有地地道道的部级机关的权能,但是设立它的依据仅仅是行政法规。经济法中的干预主体比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机构,从各国实践看,都是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其组织机构和行为方式,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4、公共目的性原则
国家进入市场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竞争并稳定增长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获取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让大部分市场主体从国家的行为中获益,以刺激他们继续留在市场中,增强对市场的信心。现在中国还有许多国家部门借口干预市场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此要区分消费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违法的,而消费性活动并不是干预市场的行为,而是本部门作为一个民事进行的民事活动。经济法规范所期望的干预行为,必须是以经济法为依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干预的公共目的性,是区分公法主体市场行为的主要标准,也是连接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制度”与市场行为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桥梁。
(二)市场行为原则
经济法的两个特性:经济性和规制性,其实就是国家经济行为的两个特性。国家的市场行为既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经济性,由于是出于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同时具有规制性,所以国家市场行为是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统一。下面将就国家的市场行为种类以及其权源作一探讨。
市场行为原则要求经济法的两大主体,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一旦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的原则,就会收到国家的干预;同时国家的干预行为也要本着市场行为的原则进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不干预,市场调节不好的适当干预,市场无法调节的主动承担,第二,要求国家的干预行为能够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就是要求,能够用市场行为解决的用市场行为,能够不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不限制其权利。
遵循市场行为原则最主要的是要遵循产权明确和价格决定机制。国家市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信息相关、交易、财税、赠与、诉讼。这些行为的性质在下文会逐一详细分析。
1、信息相关行为
现代社会被称之为信息社会,足见信息在我们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在社会信息的采集、公布、预测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相关的行为,权力来源主要是,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虽然,市场主体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作为市场的构成元素,必须公开一部分作为获得市场信息的交换,必要的信息公开时市场交易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有关市场的信息越充分,市场主体做出的市场行为就越理性,良好经济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维护,也更容易传导国家的政策倾向。市场信息的良好把握是进行其他经济法行为的前提,因此,国家必须非常重视、并做好信息相关行为。
经济法学研究的信息相关的行为,主要有:国家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以及国家的要求,该部分构成了企业法、监管法、规制法的主体;国家对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预测等,该部分构成了统计法、预算法、计划法等。
2、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是国家市场行为的主要形式,也是经济法主要子部门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交易行为权力来源于经济的波动性和国家的公共性。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任何经济体的经济都带有明显的波动性,而且这种波动具有相当的规律性,这就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拥有国内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财力和信息,其行为在一国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国家调节经济成为各国的主要职能之一。
该行为要求国家在进入市场时应当作为交易的一方,当然由于国家进入市场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国家的交易行为并非为了贱买贵卖,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一个稳定增长的市场,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经济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波动性,由于国家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赋予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西方社会的发展来看,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市场都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只是调节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国家的调节行为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为应当是在经济过分高涨时打压,经济低迷时拉升。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是的价格普遍低于正常价格时,国家予以高价的收购,保护生产者利益;同样在由于经济周期原因使得价格普遍过高,国家通过大量平价投放基础资源,如粮食、原油等等储备物质,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抑制经济过热。
(3)基础性:由于国家调节经济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一些比较重要而商品进行,比如,基础生活资料-粮食、汽油;基础生产资料-煤、石油、钢铁、棉花等;金融交易行为,如货币、期货。
由于交易行为市场化程度最高,因此,其执行机构必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为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如果没有充分的权限,则很有可能贻误最佳的调节时机。
3、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是国家的主要经济行为,税收是组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则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财税行为是国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其对市场的扭曲是基于国家的强大信息库的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是对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适当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样引导其向有利于经济法目标的方向发展。由于财政和税收的对于国家的特殊意义,而且该行为的特殊性质,无法归入其他行为种类。对于财税行为,论述颇丰。
4、赠与行为
国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权,而人权中最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稳定增长市场的存在必须以稳定社会为前提,因此,为了获得稳定的发展机会,收入高的人群必须忍受国家对于收入过低人群的资助。同时,国家这部分支出可以使国家的经济选择权转移到个人手中,使得国家的经济增长更加理性。该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主要在于以众人之仁代替个人之仁。
国家的赠与行为,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行为。
(1)失业救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都担负保障职员的生命健康养老等等问题。我们应当以国家的公共利益行为基点,释放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让所有的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家应当尽量引导企业注重经济效率,不断的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发挥国家的优势,担负起企业在员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业,而给这部分人以一定的资助。
(2)救助:个人没有义务负担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国家则有责任。国家对于该国的国民的社会救助义务已经为很多国家的宪法所肯认。个人的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有求任何个人承担如此的义务。
5、诉讼行为
市场行为中难免引起纠纷,所以,诉讼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附带权利也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除了国家为了执法引起的诉讼之外,国家还担负着涉及面广、众多个人提讼会造成极大的非效率的讼行为。这部分诉讼行为的权力来源于被侵害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社会秩序遭受破坏而引起的自身的诉讼权利。这部分可以借鉴外国的集团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该部分诉讼行为在我国可以设计为经济法中的公诉,它构成了经济诉讼制度的基础。
(三)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法律后果范畴下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高效市场原则。此处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后果原则,而非归责原则或者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归责原则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称谓,是法的后果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问题的法律责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没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则称为归责原则。而经济法则不然,经济法中后果模式的分类应当以奖励、维护、否定、制裁为主要,并不以简单的合法和非法为根据。民法体现个人意志,国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纠纷裁判者;而经济法中,国家却是最主要的行为主体,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经济法中的后果范畴的有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判,也有国家行为的评判。
在经济法中,高效市场有其比较特定的含义,指一种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很多学者归纳的平衡协调原则也是应有之一。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市场秩序是各国追求的有效经济环境,因此,以此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适法性判断标准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法制目标,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有利于法院在审判时使用法律。高效市场有别于有效竞争市场,有效竞争市场是一种竞争状态,而高效市场是一种动态的有利于长期高速发展的市场状态。
在适用该基本原则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其行为对经济秩序的影响的证明,由执法机关综合考虑法治、社会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来评判其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比如,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定义的易变性就是高效市场原则的具体体现,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而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作出适当的修正。
以下就高效市场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后果产生的原因、后果的作用原则、后果的种类。
1、导致经济法后果的原因
经济法中后果的产生原因在于主体行为对高效市场(具体指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的影响。奖励的行为是对高效起到创建、促进作用的行为;维护的行为是与国家追求的高效市场精神相符合的行为;否定的行为是与高效市场相违背的行为,但是国家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制裁的行为是违反高效市场社会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其违法性并做出制裁规定的。
2、经济法后果作用的原则
对于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依法办理;如果该行为是新出现的行为,则应当视其对高效市场的作用对该行为予以评价。由于经济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因此,在经济法中,不必拘泥于其他公法中严格的后果法定原则,而可以适用类推。由于经济法执法机构一般兼具司法、行政性质,因此,在法的规范创制方面可以给予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促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3、经济法后果的总结与设计
后果种类设计中,笔者一秉高效市场原则,在此处体现高效市场原则的最主要的的方面是,保护现存生产力,并进行高效率的改造,同时尽最大可能的保护私法的主体地位,而限制其乱法行为的可能性。对经济法主体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设计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后果的涉及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最小损害原则,这样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最有利的。
对经济法主体的后果模式设计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对干预主体关注较少,是由于,公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经济法没有必要特例独行另搞一套。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必须重新进行设计,是因为经济法的特定法律价值和目标以及作用方式。
(1)奖励:
物质奖励:奖金、免税、资源(含土地等)优惠使用
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后果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对高效市场起到创建、促进作用,而由国家代表社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的法律后果。在经济法上,这种法律后果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优惠分配,这样可以给国家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行为方式。这也是各国都广泛使用的方法。
(2)维护:确认、保护、引导
维护后果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认可,或者追认。私法上所谓“法无禁止即是自由”,但是近代法制对私权主体,在经济法上体现为市场主体,基本上是被框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被视为合法。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行为工具日新月异,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在经济法中规定对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并进行引导。
(3)否定:仅仅制止该行为,不予处罚。
由于市场主体的投机性,很可能引至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法精神,破坏高效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法律未明确做出制裁规定的行为,国家只能否定其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公法上的制裁。
(4)制裁:
①积极制裁:强制提高技术水平、强制合作
经济法中的制裁行为,同样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建立高效市场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能够但是殆于促进生产力时,强制其采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种制裁措施。这也是在现代社会,防止垄断者在榨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同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权的一种干涉,但具体实施仍是市场主体。
②消极制裁:
Ⅰ、行为能力限制:
定价权: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还应扩展到垄断行业;
股权:表决权的限制:法国等已经在法律中明确做出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条件下不得行使表决权;
交易权:国家可以限制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外国交易者;
收购权:反垄断法关于兼并的规定;
人事权:董事制度,从业资格的规定,特殊行业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金使用权:法律关于收益的用途的规定
在市场主体行为违法法律,并且有进一步违反法律的可能性时,法律可以设置其行为能力限制,这样,可以即保证市场主体的相对独立地位,又保护公共利益,而且,这种制裁方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弊端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更加小。有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Ⅱ、市场主体资格否定:强制分拆、国有化、解散
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否定,是在市场主体的存在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对高效市场的秩序无法协调时,所采用的制裁性最强的制裁方式。这些制裁措施在各国已经广泛使用,反垄断法中要求的分拆;早期各国对承担部分央行职能的私人银行进行国有化成为独立的公法组织;现在行政法对主体的否认。
三、结语
该三大基本原则,全面揭示并体现了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以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分别统管经济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一个方面:制度前提、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为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基本原则规范。基于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性不言自明,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显而易见。
本文限于篇幅,未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同经济法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交叉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解决,将对经济法其他基本范畴理论带来革命性的突破,也将更好的衔接各主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比如,经济法上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诉讼理论,笔者将陆续在本文基础上推出自己的观点,希望不啻批评指正。
注释:
[1]傅智文(1981—),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本科毕业。
王淇(1980—),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硕士研究生,该校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
[3]周旺生编著:《法理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P86。
[4]转引自:钱玉林: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初探,《法学》1995年第1期,见《布莱克法律辞典》“原则”条,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28。
[6]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7]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8]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9]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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