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合同管理(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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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合同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对策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根本动因

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就是企业将内部人力资源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能,包括人员招聘、工资发放、薪酬方案设计、保险福利管理、培训与开发等,通过招标的方式,签约付费委托给专业从事相关服务的外包服务商的管理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近年来受到了众多国内企业的关注,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不可能在所有的方面都做得最好。根据“二八原理”,企业中80%的经营要素仅能带来20%的收益,80%的收益却要来自20%的核心能力,这就要求在现代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企业在开展任何活动的时候,都必须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核心能力的建设上来,投入到企业价值链上的高附加值活动上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同样如此。

2.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需要。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节约作用有目共睹。根据美国Mckinsey的研究结论,全球财富500强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活动使其劳动力成本平均消减了25%~30%。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企业可以精简其组织结构、减少其雇佣人员,减少大量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更为重要的是,将部分辅事务外包出去,大大降低了企业人力部门浪费在日常管理事务上的时间,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如果以货币形式计算,这同样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出于成本管理的需要,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日益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化的需要。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商相对于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方面外包服务商拥有优秀的专业人才、硬件设施、软件系统,掌握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另一方面外包服务商拥有在长期为不同企业服务的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的市场信息和经验,对于新政策、新技术具有较强的感知能力和响应能力,具有企业难得的外部优势,能够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适应外部市场和环境的能力。

4.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市场的成熟。以上是从企业内部的视角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动因,当然从企业外部环境来看,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发展离不开成熟的外包市场的形成,只有具有较为成熟的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外部市场,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企业才可以放心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外包。随着近年来我国管理咨询业的迅速发展,管理外包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模式得到了快速的成长,这也为更多的企业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提供了机遇。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风险

1.外包项目的选择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项目选择的合理与否是决定外包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外包项目选择正确,则外包活动获得了成功的前提;相反,如果企业外部项目选择不当,将本应由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交由外部服务商来运作,则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2.外包服务商的选择风险。美国学者Greer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外包商在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时,缺少关键的专业技能和以企业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在我国,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业务起步相对较晚,外包业务市场的发展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还没有形成产业化、市场化,市场上外包服务商的数量虽多,但能力参差不齐,所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也难以完全了解服务商的实际水平。尤其是一些企业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不重视对服务商的严格、科学的评估,仅仅凭借服务商的广告、收费等要素选择服务商,导致所选择的服务商在业务范围、人员素质、硬件设施、软件技术等方面难以满足企业的要求,造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活动的失败。

3.企业信息外泄风险。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企业必须把与外包业务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外包服务商。由于外包服务商是专业的中介机构,其服务的对象往往是大量的、分散的,其所拥有的市场信息往往会被不同的企业所分享,如果企业缺乏对服务商的有效控制,企业的商业信息则有可能成为服务商牟利的工具,这就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信息外泄风险。尤其是有关企业的经营机密,如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薪酬制度等,当企业选择把这些业务外包时就意味着外包服务商掌握了这些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出去,尤其是泄露给竞争对手,就会对企业形成极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利用有效手段规避外包过程中的信息外泄风险也是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

4.企业员工流失风险。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是一种新型的组织管理模式,是对传统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创新与变革。既然是变革,就必然会引起企业内部结构的变化和企业利益的重新分配,会对内部员工的切身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过程中,一些员工会与企业解除合同,转而与外包商签约;一些员工有可能被辞退、调整工作、减少学习机会等,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员工的不适与紧张;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会让员工认为是外包商在控制企业,员工是在为外包商服务,而不再是企业的成员,这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进行人力资源外包时,企业如果没有通过有效的形式与员工沟通,就会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员工的抵触和人员的流失。

5.企业文化差异的风险。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被企业所有员工认同的价值体系、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每个企业由于其自身发展历程不同,都会形成其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是企业与外部企业合作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企业文化间的差异和冲突问题,它是企业人力资源外包过程中的隐形障碍。一方面如果外包服务商不能深刻理解企业的文化,或缺乏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就难免在外包过程中出现与企业的沟通障碍,造成外包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下降,甚至造成外包活动的失败;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现有的文化不能满足外包服务的环境,不能保证外包服务的效果,外包服务商所设计的方案也难以产生应有的作用。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风险的规避对策

1.精心选择外包项目。选择合适的外包项目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成功的前提,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的业务单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工作分析、绩效考核、员工招聘、员工培训、人事档案管理、员工职业生涯管理等若干方面,根据其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又可将其分为核心职能和非核心职能。核心职能主要指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非标准化的、个性化的业务单元,其往往不能被简单的重复和复制;非核心职能主要指对企业战略起辅助作用的、标准化的业务单元,它们可以被简单地重复和复制。一般来说,对于那些不涉及企业机密、发展战略的非核心职能,企业可考虑交由外部的服务商来运作,如员工招聘、员工培训、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反,出于安全性、战略性的考虑,那些具有长远性、少量的、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人力资源管理核心职能不适合外包。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中的负面影响,通过外包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2.严格评估外包服务商。选择好服务商是企业从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中收益的关键因素。企业在确定外包服务机构时,应结合企业自身需求,使用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备选服务商进行严格的评估。首先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经营规模和业务现状,以确定其能否提供与本企业需求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其次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能力架构,包括其人员素质、硬件设施和软件技术等,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的能力;再次评估其以往的工作业绩和公众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诚信度,是否有过为同类企业服务的成功实践;最后评估其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以确定企业能否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服务。

3.签订完整详尽的外包合同。由于企业和外包服务商均为独立的企业组织,其业务往来属于典型的“委托―”关系,企业选择好符合要求的外包服务商以后,必须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完整详尽的外包合同,就外包的业务内容、预期达到的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保密的要求、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等达成协议,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外包商的行为。这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保持双方关系的依据,也是企业规避外包风险的有效途径。

4.强化对外包业务的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以后,有关的外包项目的运作由外包服务商全权负责,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不必再参与外包业务的具体流程,但这决不意味着企业对外包业务的完全放弃,也不意味着人力资源部门责任的外移。现代行为主义理论研究的结论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会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在缺乏外在监督和约束的条件下,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为了确保外包业务的成功,企业应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对外包合作关系进行维护,对外包服务商的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督,了解服务商的具体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外包合同执行中的偏差,保障外包业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有效的运行。

5.进行全面有效的沟通。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是一项涉及到企业、员工、外包服务商三方主体的综合,在外包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否通过全面有效的沟通,达成三方对外包业务的共识,对外包业务的成败有着重要的影响。首先应强化企业与员工间的沟通。企业在实施外包业务以前,应针对员工的顾虑和紧张进行充分的沟通,向员工说明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原因、目标、内容,让员工真正了解外包业务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树立外包共赢的理念,鼓励员工积极支持和参与外包项目,消除员工的抵制和不安心理,为外包业务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其次应强化企业与外包服务商的沟通。企业应积极地、如实地向服务商的工作人员介绍企业的发展目标、组织结构、员工概况、企业文化等,使他们真正了解企业的基本信息,更好的投入到外包服务中去;最后应强化外包服务商与员工间的沟通。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外包服务商应主动与企业员工进行沟通,了解企业员工的基本情况,根据员工个人特点为其制定个性化的发展方案,帮助他们更快的适应新的工作和环境,促进外包业务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外包合同管理范文篇2

一、我国现行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缺陷与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校车运营管理体制,各地为了解决学生远距离上学的问题,积极探索了多样化的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学校自营,即学校购买或租赁校车,自己经营的模式;二是学校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这里又可以分为有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与无政府补贴的委托经营两种;三是家长委托企业或个体经营等模式。总体看来,现行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存在两个主要的缺陷与问题。

1.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校车运营管理不规范,校车安全无保障

市场通过价格、竞争与选择机制来调节相关主体的行为,是现代社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在校车运营管理实践中,学校或家长自主选择校车服务提供者,双方就校车服务的价格、质量等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订校车服务合同。这本质上是学校或家长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市场也呈现繁荣景象,但繁荣的背后暴露了“市场失灵”带来的运营不规范、安全无保障等问题。

市场主体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校车服务提供者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做出机会主义行为和败德行为,如超载、“黑校车”等不顾学生安全的非法营运行为,使校车安全隐患增大,学生安全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由于校车购买与运行的成本较高,安全责任大,收益又比较低,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正规的企业往往缺乏进入校车市场的积极性。如,2004年成立的北京市阳光彩虹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最初迅速发展之后,因无力自行购买符合标准的校车,已于2008年停止校车服务[1]。正规校车服务企业的退出,使得校车市场,特别是农村的校车市场,充斥着个体运营的“黑校车”,家长迫于无奈只能自行接送孩子,或冒险租赁违规校车,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校车运营管理过程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角色模糊、责任缺失

在学校委托经营等校车运营管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清,相关责任缺失。

第一,政府对校车投入不足,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财政责任。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小学校车的经费来源“大部分是学校和家长共同负担(占33.3%),其次是学校单独出钱(占28.1%),第三是家长单独承担(占14%),政府出资在其中只占12.3%”[2]。校车无疑加大了学校与家长,特别是农村地区学校与家长的经济负担。政府没有给学校、学生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适当的补贴,间接导致校车质量不达标、运营不规范、超载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鉴于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我国陆续出台了《条例》《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规章。但是与校车服务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校车立法无论是在法律位阶、数量还是体系完备上,仍然严重落后。例如,美国已有500多部法律以及众多的规章被各州记录在册,用来管理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

第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大量“黑校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质检与安检部门对校车的监督检查责任不到位,让大量不达标的车辆随意进入校车市场。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校车的日常运营、公共交通、校车司机等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导致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屡次出现。

二、校车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场与政府是配置资源的两种主要方式,一项产品或服务是由市场还是政府机制来生产或运营,关键要看它是一种私人物品,还是公共物品。长期以来,政府和社会都将校车看作一种“私人物品”,因此也就通过完全的市场化机制来运营,政府只需承担监管责任,而不用承担给付责任。但是,随着校车需求的高涨,校车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其正外部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而校车安全事故又让人们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保障校车安全运行,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校车的属性已从私人物品转向为公共物品,保障校车安全运行不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国家的事情。

1.校车已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应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中小学生对校车的需求都在不断攀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择校现象的增多,城市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半径不断扩大。在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得不到彻底改善的情况下,校车就成为城市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最佳方式。而农村学生对校车的需求与我国“撤点并校”政策息息相关。有调查显示,“布局调整前,学生家校距离平均为1.60公里,布局调整后,家校距离提高到4.05公里。布局调整前后家校距离增加了2.50公里,增幅达到150%”[3]。可见,实施“撤点并校”之后,我国部分农村学生实际上无法就近入学,对校车的需求也就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对于农村学生而言,其就近入学的法定权利受到“撤点并校”政策的损害,政府不应该让其再单独承担政策变化的成本和代价。因此,校车已然成为一种公共需求,必须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政府应该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中,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间接的政策倾斜等手段支持校车的发展;政府的角色不仅是校车运行的监管者,更是校车服务的供给者。

2.校车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经济学家N.格里高利·曼昆认为“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报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4]。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校车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校车有利于学校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学生成绩。美国校车委员会(AmericanSchoolBusCouncil)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校车不仅是到达学校的一种安全便捷的方式,更是一种让孩子们待在教室、改善教育系统的重要手段。[5]”

第二,校车安全运行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同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状况。根据美国交通研究董事会提供的一份报告,学生乘坐由成年父母或同学驾驶的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是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3至5倍;未成年人驾驶私家车到学校,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概率可能超过乘坐校车到学校方式的20倍;学生步行到学校则更加危险[6]。北京市在2010年出台的治理交通拥堵的方案中,专门提出了将发展校车服务体系作为缓解高峰期交通拥堵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完善的校车服务能带来良好的生态效益。据相关报告显示,“每辆校车能够抵消约36辆小车,也就是少了36辆车拥堵交通、污染空气;2010年,校车已经帮助美国节约了23亿加仑的汽油”[7]。正外部性的存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对有正外部性的校车给予补贴。基于校车服务所带来的教育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政府有责任推动校车的发展。

三、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校车运营管理模式的合理选择

政府将校车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不意味着校车服务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民营化。即政府应该致力于商业化运作,让市场成为资源的有效分配者,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理性的决策过程,并能够鼓励灵活性和进取心[8]。我们应借鉴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理念和工具,在政府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提高政府效率,促进校车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政府责任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

“合同外包”就是政府责任与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一种有效工具,它是指“引入私人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能保留资金提供者的身份,但不再是服务的生产者和直接提供者”[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一项调查显示,“合同外包”广泛应用于在各个国家公共部门的各类项目中,如澳大利亚人事部、教育部的项目,冰岛政府对残疾儿童的保护项目等[10]。从英、美等国校车发展历程来看,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是一种普遍而成熟的做法。美国纽约州教育委员会为获得校车服务,每年必须与校车服务私人承包商签订5400多份合同。首先由教育委员会规定路线,招标拍卖经营权,然后与校车公司签订合同,学区和学校只负责监督安全和制定《校车运行规则》[11]。相对于其他校车运营管理模式,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有利于加强政府在保障校车服务方面的责任,提高校车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校车服务承包商的专业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满足学生的多样需求。

近年来,我国各地涌现出各种校车运营管理模式,其中地方政府与校车服务企业的合作尤为引人注目。然而,“从权力转向合同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的终结。恰恰相反,它意味着需要建立一种制度和管理能力去迎接我们面临的许多新的挑战”[12]。为此,必须提高政府对校车服务合同的管理能力。

1.明确校车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出资向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校车服务,学生是受益人。经费投入不足是校车运营面临的重要问题,没有充足的经费,很难实现校车的安全运行。

第一,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政府与学生家长的成本分担比例。相关调查报告显示,1990年至2000年,美国中小学校校车每年的运行成本总量基本上都在100亿美元以上[13]。美国的校车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学生免费乘坐校车。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在全国范围内为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儿童购买校车,政府需要投入3000亿元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500亿元,总共需要4500亿元的投入”[14]。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校车经费投入就会约占2010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30%(2010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为14670.07亿元)。因此,一方面,“用者付费”有利于提高学生监督校车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明确政府是经费投入首要主体的前提下,作为受益者的学生也应分担部分成本。各地区应对校车成本进行测算,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成本分担的具体比例。此外,基于弱势补偿原则,与城市地区或发达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或欠发达地区的学生所承担的成本应该少一点。

第二,细化中央与地方在经费投入方面的责任。在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校车经费的主要承担者。《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在此基础上,还应区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于前者,其承担的经费投入可以适当多一点;而对于后者,则可以适当低一点,主要由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承担责任。此外,《条例》没有明确省、市、县的责任分担。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应以省级政府为主,建立校车经费投入的省级政府统筹机制。

2.做好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前期准备工作

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是公私合作的商业运作,其推行依赖于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防止政府的寻租行为与企业的败德行为。

第一,政府内部应设立校车服务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校车需求的调查与预测、校车服务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等。例如,美国纽约州设置了学生交通办公室(TheOfficeofPupilTransportation)来专门处理学生上下学交通的一切事宜,同时还建立了包含行政官员、司机、校车服务企业、生产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委员会,如美国校车委员会。我国校车专门管理机构也应吸收各个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如学生家长、中小学校、校车服务企业与校车生产企业等。

第二,建立校车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合同承包过程中的腐败与寻租行为。“哪里有竞争,哪里就会有好的绩效。竞争能促进生产者增加成本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改革成效的取得,关键不在于私营还是公营,而在于竞争还是垄断”[15]。在甄选校车服务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提升家长、学校以及校车服务企业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实现校车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防止腐败和垄断现象的出现。

第三,在开展校车服务合同外包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好校车需求与成本的调查与预测,制定校车发展规划,增强与校车服务企业进行合同谈判的能力。

3.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激励与监管机制

“好的合同管理在于建立和维持一种积极有效的工作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保证在合同运作中为公众做个好交易”[16]。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是一种合作关系,要通过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与监管机制,激励校车服务合同承包商提供优质的校车服务。

首先,政府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明确的绩效标准,在校车服务合同中,对校车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和责任等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

其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具有双重角色,既是合同相对方,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其监管责任是双重的,既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来控制校车服务承包商的工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等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再次,制定政府与校车服务承包商“效益共享”的原则,如果承包商实现“低成本与高质量”的双重目标,政府就进行奖励,从而激励承包商降低校车服务成本,而不损害服务质量。同时,政府应完善惩罚措施,如果学校或学生对校车服务不满意,甚至发生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政府有权以合同相对方的角色,撤销校车服务合同,并追究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最后,学生是校车服务合同外包的最终受益人,政府应建立“校车服务质量实时监测平台”,定时进行学生、学校的校车服务满意度调查,作为奖惩承包商的依据。

4.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担

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除了校车经费投入责任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需承担对校车车辆、校车服务企业、校车司机、公共交通路线等的监督管理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由此初步形成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彼此分工、协同配合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但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责任分担还不够具体和明晰。首先,质检安检部门必须保证校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如《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防止不合格车辆流入校车市场。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黑校车”“超载”等非法营运现象的查处力度,保障校车交通路线的安全、畅通,负责培训专门的校车司机。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最后,质检安检、公安交通管理、工商、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对校车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核查,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

5.完善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机制,建立校车保险制度

校车已成为一种刚性需求,但校车安全事故往往导致校车服务企业和学校因噎废食,暂时停止校车运营。这主要是因为校车安全事故责任重大,而分担机制又不明确。在校车服务合同外包模式下,校车安全事故责任分担更为复杂,涉及政府、学校、家长、校车服务承包商、肇事者等。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校车服务承包商存在过错的,应首先由校车服务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公交车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一样的。

其次,正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政府、学校、家长与校车服务承包商之间,应该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是因为学校或家长的原因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家长应承担责任。

最后,应完善校车保险制度。为了降低校车服务企业等的风险,可由政府通过财政统筹方式为校车与中小学生缴纳保险,增强社会各主体抵抗风险的能力。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研究”(课题号12JZDW004,刘复兴教授主持)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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