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审计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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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篇1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省、国家备案、核准、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以下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建设、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应实施节能评估回避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五)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六)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七)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八)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节能分析篇(章)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节能评估费用,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咨询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能源消耗总量10%(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审查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条节能审查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同时进行审查,不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已批复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或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或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节能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篇2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年报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75-02
015年3月26日,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2016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终止博元投资上市的决定。博元投资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将要被暂停上市时,机构投资者如长安国际信托、信托等纷纷将其持有的博元投资股票卖出,而个人投资者成了最终的接盘人,截至2016年3月31日,博元投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股票的市值也是“跌跌不休”。毫无疑问,个人投资者成了博元投资违法案件的最终受害者。如果个人投资者能够从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中甄别公司业绩的真假,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或许就不会成为最后的接棒者。笔者以博元投资为例,总结了识别公司年报造假的几条线索,以期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帮助。
一、关注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的异常事项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是,博元投资2014年年度报告开篇却是“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紧接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鉴于公司的现状。”;最后表述是:“公司负责人许佳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红声明: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试想,如果公司决策领导、财务主管都无法保证年报披露的内容是真实的,那么这样的公司还值得信赖吗?如果这家公司不值得信赖,投资者的投资可能付诸于流水,所以个人投资者即便是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复杂数据,也应当看看年度报告首页的“重要提示段”是否有异常事项。
二、关注公司是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是比较稳定的。如果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那么投资者要关注更换的原因。以博元投资为例,2007―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公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之一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之二是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约到期。
如果投资者再仔细分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博元投资的关系就会发现:中兴华因在对博元投资2007年和2008年年报审计中未发现公司虚增银行存款等舞弊行为,于2011年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可是在被处罚之后,中兴华依然继续承担了博元投资的年报审计工作,直至2015年1月中兴华出事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博元投资才不得不改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兴华担任博元投资审计机构的7年时间里,中兴华对博元投资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之后改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一来就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许是不满意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或其他种种原因,博元投资并没有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次年又改聘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但依然拿到的是一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从审计专业角度,我们知道,审计意见类型共有四大类,分别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其中无法表示意见性质最为严重。所以个人投资者如果能在翻阅公司年报时关注为公司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发生变更、为什么变更以及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就可以早一点发现博元投资糟糕的财务状况。
三、关注公司是否被立案调查
根据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公安机关,应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内若无例外情形发生,则强制退市。如果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投资者将面临巨大损失,所以投资者对于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应谨慎投资。博元投资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8月31日、2009年7月8日、2010年2月1日、2014年6月多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每一次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均会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中也会予以披露。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公告被立案调查的事项应予以高度重视。
四、对于扭亏为盈的公司关注其盈利的来源是否具有持续性
我国退市制度规定,连续四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终止上市。为了避免被退市,一些上市公司在连续三年亏损后会采用重组等方式,在第四年扭亏为盈。个人投资者往往会觉得这家公司有重组题材、股票可能会暴涨,于是不管重组会不会成功,也不管重组后公司是否真的有持续经营能力,就疯狂买进,结果往往被套牢。以博元投资为例。博元投资2004―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2007年通过重组、新股东无偿捐赠某公司的股权获得捐赠收入2.7亿元,一举扭亏为盈。投资者如果不仔细分析公司盈利的来源,就会误以为2007年的盈利是公司重组成功后交出的一份漂亮答卷。实际上这样的盈利只是昙花一现,大股东再有实力,也不能年年捐赠,于是2009―2011年公司陷入主营业务收入为零的窘境。所以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对重组题材的股票进行投资,需要充分分析公司重组后的经营能力,识别扭亏为盈中的“盈”是否是昙花一现。
五、关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一项指标,即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100%,就说明这家公司已资不抵债了,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后的净额。如果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且金额较大时,表示公司可能处于开创期或衰退期。博元投资资产负债率近五年来一直处于接近甚至超过100%的状态。资产负债率2011年12月31日为88%、2012年12月31日为84%、2013年12月31日为189%、2014年12月31日为403%。2011―2014年资产负债率不断攀升,充分反映出公司已资不抵债、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201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为54%,主要是公司将股东无偿捐赠的某公司股权8.5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导致股东权益增加、资产负债率降低,而不是公司真正增强盈利能力偿还债务所致。博元投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除2013年和2015年为正数外,2011、2012年度、2014年度均为巨额负数。证监会在对博元投资立案检查时发现,公司应收票据涉嫌造假。因此对于此类资产负债率畸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不断靠捐赠等伎俩美化财务报表的公司,投资者一定要谨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不需要投资者自己计算,公司在年度报告的“第二节主要财务指标”会有数据披露,也可以在股票交易软件中点击“公司财务分析”、输入公司代码,即可查找公司各年度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六、关注公司固定资产是否存在畸低现象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由于自身价值较高,所以在资产总额中会占有相当的比率。2010年,博元投资重组、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直出现畸低的情况。2012―2013年固定资产略有增加是因为合并了一家子公司,相应把这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入博元投资报表所致,而这家子公司在2014年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博元投资账面的固定资产又跌至几万元。试想一下,一家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只有几万元,连一间所有权属于自己的房屋、一辆运输工具都没有,只有一点点办公设备,如何进行正常的经营?很明显,华信泰2010年入主博元投资,看中的只是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希望通过所谓的空手套白狼的游戏分得资本市场的一杯羹,并不是从长远经营角度来扶持博元投资。于是乎,证监会检查发现,2011―2014年博元投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虚增资产、收入、利润。如果说投资者对于公司连环套的虚构交易很难识别的话,那么从公司披露的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就有“固定资产”这个报表项目,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金额。如果这个项目畸低,就应引起高度重视,很可能是一家皮包公司。对于这样的皮包公司,是否值得投资,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时,应高度重视公司年报的信息披露。从公司年度报告首页重要提示段是否有异常事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发生变更以及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公司是否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扭亏为盈的业绩来源是否具有持续性、资产负债率是否畸高、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否长年处于负值、固定资产是否畸低等角度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能力。Z
固定资产审计报告范文篇3
资金监管
(一)筹资,当企业拟实施下列筹资行为时,应分别报特派员、监管机构同意或备案:
1、采取吸收合并等筹资方式,导致改变企业股本结构肘,事前须经监管部门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接受非货币资金投资,须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部门确认。
3、用资产抵押方式向外举债筹资,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部门同意;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的,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先征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的资产抵押贷款,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资本金,未经企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本结构。企业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筹资及法定重估中资本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弥补亏损引起盈余公积金的变动等。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消费资金,控股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编制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全资企业项目预算和开支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审批。
(四)运营资金,各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生活福利等,分类按季编制资金运营预算,企业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管时,为确保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为个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必须经特派员复核、签批,凡无合法依据、标准的收费、罚款和摊派,企业一律不得支付;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对无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会计事项,有权要求企业不能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等)。
资产监督
(一)损失的核销、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
企业损失的核销方法、外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存货计价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等重要会计政策须经特派员审批;财务管理制度的变更,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清,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经监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担保,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提供借贷款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金额,全资企业无论数额大小,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5%时,非上市公司超过净资产2%时,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之前,应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时,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对外投资,全资企业所有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报监管机构批准;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5%,非上市公司绝对额超过净资产2%的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征得监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在净资产5%以下,非上市公司在净资产2%以下对外投资和项目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控股企业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同意。
各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投资损益明细表,反映企业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损失及固定资产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派员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全资企业还需由主管财政机关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
成本费用的监管
(一)业务招待费,监督企业建立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内据实列支。企业制定的有关业务招待费开支办法和标准应报监管机构备案。
(二)递延资产,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列示递延资产,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市监管机构同意,全资企业还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三)固定资产竣工入账,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项目,应按暂估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列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需报特派员审批,并报监管部门备案。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监管被监管企业应严格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收入,准确核算利润,按规定程序实施利润分配。
监管机构对企业收入、利润实现的真实性和税后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报告的监管
企业应按月、季和年度向监管机构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还应同时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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