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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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1
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区局年安排的税政工作
一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完成了货运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给予自开票资格。1户自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要求,给与取消。2户代开票中介机构经州局年审合格上报区局,继续给予代开票资格。
月又对州直3户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依照区局《关于清理整顿货运业自开票及代开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2户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了检查,按时将《关于清理整顿直货运业自开票及代开票工作总结》上报区局。
二为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成立由我局和州平安行业协会人员参与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双方单位对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和具体操作方法,协调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遇到问题,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不时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质量,安排县市局每年月份,开展一次车船税代收代缴专项检查工作,通过州局年度绩效考核检查,各县市局都按州局要求对平安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查出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罚。
三为进一步加强车辆定额税收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方法的通知》新地税发180号和《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工作的补充意见》地税函74号文件精神,州直各县市局积极加强与运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对货运业定额税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奎屯市地方税务局年111月征收车辆定额税209万元。新源县地方税务局在县政府的大力协助和协调下,制定并由县政府以正式公文下发了新源县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方法》该《方法》自月份执行以来,共车辆定额税105.16万元。填补了多年来货运车辆税收定额管理的空白,有效地增加了税收收入。
四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要求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工作;对达到清算规范的企业。促进了房产企业规范化管理。
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和地方各税政策业务调研工作通知》文件精神。对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向区局及时反映。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有局部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临时不料理房产证,房产转让时才料理房产证,造成目前追缴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难度大的问题和土地整理项目修建田间道路征收营业税政策不明确的问题,专题向区局请示后,得到解决。
六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立法有关调研工作的通知》新财法税(1号文件精神。按时向区局上报了耕地占用税立法有关调研演讲》财法税
七及时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及时宣传政策。经依法确认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州直减少个体经营户11734户,减少税收2347万元。
八对区局安排的关于开展金矿资源情况调研的通知》局立即就州直辖区金矿岩金矿资源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九根据《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局及时安排安排。各县市局学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方法(试行制定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方法》试行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理流程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职能设置、职责分工,实行专人专管制,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十处按时向区局上报营业税、城建税、七税一费”总结、报表及州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决算报表”和季度报表。
二、税政管理和税收征管相结合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存在问题
年初工作计划中就将此项作为工作重点,一今年州局领导非常重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管是年初工作会议还是每个季度的税收分析会上,都强调要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继续做好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税源调查核实工作,掌握准确基础数据;各县市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国土部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税收政策,抓好此项税收征管工作。州局为掌握州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建立了州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登记表》今年奎屯市局实现耕地占用税征收零的突破。天北新区征收的首笔耕地占用税税款100万元征缴入库。截至月底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533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348万元。
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征收占用直生产建设兵团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返还兵团比例的请示》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政办函29号进行批复,二针对占用直生产建设兵团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难度大的问题。及时制定了直生产建设兵团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方法(试行积极与农四师领导沟通,目的与农四师国土部门协商联合发文。
州局与州国土资源管理局联合政府上报了关于上报批转《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意见》请示”目的地税部门建立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三针对耕地占用税征收难的问题。加强土地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使用土地信息,夯实“先税后证”工作基础。州政府非常重视提交常务会,会上州政府领导认为若批转此文,将有利于引进外地企业,暂不予批转,现行如何征收还如何征收。
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乡村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实行了一窗式”征收,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6号文件精神。对转让或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操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房管局办证人员必需查验房地产交易中转让人和接受人缴纳的完税凭证原件,无税票或税种缴纳不全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只方便了纳税人,也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税收的流失。
严格实行“以票控税”通过监控管理方法的落实,五加强管理。强化了对用票人及受票人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房地产公司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建筑业均实行到税务部门开具。
对大型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监控,六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大型投资、重点工程税收征管。不时建立、健全建筑业管理台帐和重点工程信息资料档案,并要求纳税人严格依照工程进度申报纳税,详细掌握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并在工程完工后做好税款清算工作;不时规范建筑业管理,为纳税人代开时,必需以建筑工程的合同为依据,否则一律不得代开。
州直市局、新源局、口岸局向当地政府汇报后制订了二手房交易价格规范》有效地规范了管理。七针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真实性是一个征管中的单薄环节和不规范因素。
继续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私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基础上,八强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今年。各县市局在申报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对照新规范进行逐户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
三、强化税收分析。
通过税收分析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州直税收分析会。一方面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准确地查找日管工作的单薄环节和不足,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使税收政策部门能及时了解到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征管中的单薄环节完善征管措施。
四、税收调研方面所做的具体工作和经验
房产转让时才料理房产证,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有局部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临时不料理房产证。造成目前追缴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难度大的问题和土地整理项目修建田间道路征收营业税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局经过反复实地调研,专题向区局请示后,得到解决,受到基层局的好评。由此我认为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州局要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行税收政策,向区局反应时,将存在问题、现状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向区局书面请示,以便于区局决策。
五、税政业务学习和交流、税法宣传与辅导所作的具体工作
强化教育培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税政部门在干部税收政策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依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要求。每年的大比武出题都是税政部门,基层局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方法开展业务知识学习,使干部掌握税收政策,执法水平不时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
收到显著效果。首先,对外宣传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活动。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开展了税法宣传活动;印制税收宣传单、印制税法宣传册;开展税法宣传进企业;召开税企座谈会,解企业困难,征求企业意见,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宣传税收政策;开展“税官下企业”活动;将老百姓关心的热点税收政策提供给州局办公室,按期在伊犁晚报》上登载,通过以上各种形式,增强了税收宣传的效果。
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参与每年两期《新广行风》行分》热线。解答纳税人网上咨询、电话咨询、上门咨询税收政策问题。
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平到位,解答纳税人问题是实际上是对我税务部门执行政策的一个考验。纳税人不会有意见,但若要不公平,纳税人就会有意见。因此税收政策执行部门,一定要严格贯彻现行税收政策,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六、明年的工作布置
一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
二对各税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研。
三制定州直客运车辆税收征收规范;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2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工种植的草地、林地,人工开发的水面积和其他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税,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每平方米7.50元;
(二)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和赤峰市每平方米6.25元;
(三)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阿拉善每平方米5元。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获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划拨用地。
第七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旗县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是加权平均数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均税额。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对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的苏木乡镇,可以规定不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是加权平均数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旗县(市、区)的适用税额。
农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核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农牧民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粮食生产基地、经济作物区用地、城市郊区菜地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地除外),加征50%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获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在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不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九条下列经批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和自治区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等军事设施。
(二)国家和地方铁路线路及其两侧留地、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等;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等;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障其安全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和单位子弟学校,个人举办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食堂、宿舍等;
(六)医院、卫生院、医疗站、医务所等医疗单位;
(七)幼儿园、敬老院;
(八)殡仪馆;
(九)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
(十)移民、灾民建房。
前款规定的免税耕地,征用或者用占后改变用途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农村牧区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牧户,在规定标准之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尚未达到温饱的免税,其他困难户适当减税。
前款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程序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老少边穷地区修筑公路或者兴建其他扶贫工程,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二条经批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2年未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2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从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中,提取不高于5%的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
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3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总结整合征管资源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省局的统一安排,我们以“两税”接管为契机,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从整合征管资源入手,不断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今年元至九月,共入库房地产业税收1943万元,同比增长76%,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达到了10.8%,同比上升了3.9个百分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我们的作法是:一、依托两税接管,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的协作机制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税收涉及的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税源控管手段差,税收管理乏力。~年全市入库房地产税收1403万元,仅占税收收入总额的6.9%,在第三产业提供税收总额中只占8.3%。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为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尤其是“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为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房地产行业各税联合控管的一体化机制提供了科学的平台和可靠的保障。结合我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特点,我们从理顺协作机制、整合内部征管资源入手,有重点地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一)理顺征管机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结构多元,形式多样,关系复杂,我们在税收管理上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是按单一行业管理或按地段区域管理,征收管理上存在着条块分割,信息不通,环节断链,职责不清等弊端,管理混乱现象比较突出。“两税”接管后,我们首先从理顺征管机构入手,重点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资源配置问题。按照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环节,统一设置机构,将房地产行业税收比较集中的城区分局过去分散管理的征管机构统一到一个机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科(股)实行集?html>/>-->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征管窗口,与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联合办公的国土、房管等部门实现了网络联结,按照“先税后证”的要求,只有在地税税收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款征收并点击办理完毕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工作才能进行,否则,在网络联结上不能进行到土地、房管等部门的工作窗口,有效地实现了联合控管。四是与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定期召开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房管、财政、司法、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实现了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社会化协作。(三)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联系,流程管理、链条管理是整个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七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后,给我们指明了工作方向,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也更加清晰,我们结合在曾都区一分局进行的试点工作,认真分析试点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了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总结推广现场会,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修订完善了《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和《建安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了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方法和内容,为全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管理基础。二、细化管理职责,落实一体化管理的既定目标我们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征纳为宗旨,综合利用信息,加强跟踪管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诸环节的有机衔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初步建立。(一)综合利用信息。虽然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信息,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联成一体。我们按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流程,在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下,健全了部门联动的税收监控网络,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对房地产权属转移双方的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位置、面积、转移时间、转移价格等相关信息,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在登录入帐的基础上全部输入微机进行管理,并及时传递、比对、整理、归集,按日录入,按周核对,按月订册,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
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使之成为涉税信息处理中心和税源监控中心。同时,综合利用房地产转让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让各种房地产信息归入税源管理档案,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用途、面积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源,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单位、个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将转让方名称、识别号码,转让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漏缴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切实加强在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收的管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税源台帐和征收台帐,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变化和征收情况,严格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大幅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元至9月,我们通过国土资源部门传递的信息对16户已取得用地手续但没发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18万元、契税350万元,对25户房屋交易没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追缴税款296万元,收到了较好的征收效果。(二)规范管理职能。我们以契税为把手,从房地产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处理,到房地产业有关税种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台账登录及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对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并绘制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流程图》,进一步明确了征管岗位责任,形成了一条有序操作的传递链条。为搞好征收管理,我们实行“三个跟踪”:一是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分户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税源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征管的信息从立项到用地建设到税收征纳入库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通过绘制《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情况平面图》等措施,跟踪监控商品房的销售进度,并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按照《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严格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过程环节、税务部门岗位衔接环节、征纳事项告知受理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了一体化管理的效能。(三)提高服务质量。一体化管理对内是一个整合管理资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对外是一个便民高效、环节透明、服务更优的服务过程。在一体化管理工作中,我们提出了“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征收管理”的工作思路,把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简化了办税程序,简并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将“一窗式管理”理念和方法延伸到所有税种,变多部门办理为一窗式办结,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地税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涉税事宜,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在一个窗口实行一并征收。办税程序的简化,服务质量的优化,征管效能的提高,征收成本的缩减给一体化管理工作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三、围绕一体化方案,创新和完善管理思路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收的一体化管理是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信息共享,环节相扣,链式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控管”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思路,丰富和完善管理办法,为一体化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和管理保障。(一)信息化铺路,是实现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基础。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就是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为税收征管服务,“人机结合”,管理互动,以充分显现管理优势。具体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就是充分利用房地产开发和转让信息,加强比对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特别要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准确、快捷地传递有关信息,做到数据集中、信息共享、查询方便,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分析,促使税收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链条式运转,是落实精细化要求的必然要求。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和现代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思维,更新观念,树立科学的税收管理观,走精细化之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各岗位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要把精细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落实到各税种的具体管理中,落实到各部门密切配合上,使之形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不断提高对房地产行业诸环节的管理水平。(三)部门间配合,是实现一体化管理的基本前提。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开发、交易密切相关,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严格先税后证,实现源头控管,是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最基本前提。因此,必须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及相关的联合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才能达到一体化联合控管的最大效果。(四)一体化征收,是达到规范化目标的可靠保证。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因此,地税部门要把握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接管的契机,以契税接管为把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广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税信息,全面实行一体化征收,诸税种统管,紧紧抓住契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加强房地产各
环节的税收管理,并结合本地情况,分步实施,由点到面,逐步规范,把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4
实行分税制后农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大提高,如何促其逐年增长,是个巫待研究的课题。
一、农业税收增长的可能性
从农税征收情况看,1993年我省实征总额占全国实征总额的3.77%,分项比重是:农业税3.6沁、农业特产税4.86写、耕地占用税3.87%、契税1.71%;在全省财政收入中占’3.75%。这两个较低的比重总的看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是适应的,但它同时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工作尚需改进;二是农村经济将有大的发展,这都预示着农业税收逐步增长的可能性。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然带来农业税深变化。一是农业特产税有很大潜力。此税名义税率平均为10%,实际负担率为3%,若全部实现据实征收,税额将是目前的魂—5倍;发展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地方财政培植后续税像的重点,因此,这又是潜在的税源。二是对农业税作适当调整。在减轻农民非税负担的基础上,从解决农税存在的诸多间题入手,将实际负担率由目前的2.5%提高到5%左右,税额可增加l倍。三是契税从目前范围扩大到全面开征。按通常比例,个人房产交易仅占l/刁,尚有3/4.是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买卖、商品房出售等,全面开征起码可增2/4的税倾。四是耕地占用税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合理调整税领标准,只要摆正征收政策、挖潜堵漏,必然会起到保护和控制耕地资像,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的作用。
(二)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后必然增强重视程度。农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各级地方政府在重视国税征管的同时必然会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而为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三)执行《税收征管法》必然加强农税征管手段。农业税收参照执行《税收征管法》后从根本上转变了对违法偷税、抗税案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逐步推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稽查等项制度,将切实加强农税征管手段,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农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农业税收增长的制约因素
一是政策因素.农税执行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近36年之久,本税古财政收入比重以及参与农民收入分配的份量已微乎其徽,名义税率为8.5绍,实际负担率仅为么5%,已失去意义.契税执行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至今,与当前房产交易情况极不适应;耕地占用-税执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拼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于征收范围偏窄,执行税额标准偏低、减免范围偏宽、税制整体设计不合理等间题,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征收倾亦始终徘徊不前。二是税源因素。一些农林特产集中产区品种退化直接影响产量、质量,从而引起价格下跌又直接影响税像的形成和增长油于对病、虫害防治不力引起减产绝产而影响税像的间题也不容忽视,仅1993年沿海对虾养殖暴发流行病就减少税收1200多万元.三是管征因索。农税基础工作薄弱,征管台帐资料不全,开荒地无限期免税,农业特产税在大部分县(市)仍存在按果树棵数或种(养)植(殖)亩数或人均摊派税款的简单做法,仅征收实际税源的1/3或1/4;契税在一些县(市)根本得不到重视,1993年仍有9个县区没有开征.耕地占用税对“批非占耕”、“批少占多”、和非法占地等缺乏有效控制和监督。在依法治税方面,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已远远不适应,在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上远未规范化。
三、促进农业税收增长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一)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理顺培植税像的思路。发展农村经济是篇大文章,凡涉农部门都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财政部门应抓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挖掘各方资金潜力,开展资金促产。目前农业投入不足,而扶农资金分散使用又是矛盾焦点。应将各部门用于农村、农业的资金统薄安排,集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二,适时调整农殊、政策,开展政策促产。积极探索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投入为基础的逐步增加农业税收的政策体系,在加强理论研讨的同时积极进行试点,实事求是地先实验再推广。第三,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开展信息促产。财政部门要利用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为农民提供准确适用的信息。培植税源的基本思路:一是以发展名优特稀及出口创汇农业特产品为重点,培植高税源基地。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组织地专门进行规划,提出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进一步完善培植税源机制。二是以推广大枷种植形式为重点,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产矗生产,逐步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三是以农业综合开发为契机,鼓励开垦宜农荒地,明确免税期满后可在一定时期对征收税款单独设帐考核,入库后列为专项资一54一金用于扶持沙荒地改造,发展两高一优农业。四是以国家正式批文占用耕地数为准,对非法占地、批少占多诸类情况,允许将征收的税款和罚金列入税凉基金,这样,批地和征税数可吻合,又能调动基层建立培植税源基金的积极性。
(二)多渠道筹措培植税源基金。(1)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特产发展基金,对超收部分提取比例可适当高些,(2)农业特产税10%附加,这是省府102号令明确规定列入农业特产发展基金的,(3)省级农业丰歉准备金,在保证不影响灾年使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时间差”搞短、平、快税源项目;(4)农业税附加,这部分资金原规定用于地方性公益事业,据调查,现根本兑现不到公益事业上,从发展农村经济角度看,扶持农业生产也是公共利益,把这部分资金与前三部分并在一起,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真正发挥其效益。
(三)加快农业税、契税改革试点工作.改变低税赋、高负担的状况,使农业税逐步成为县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从提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入手,按实际产量重新评定常产,将实际负担率提高到5一8%左右。在县乡精简机构、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将乡统筹开支的项目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同时取消乡级统筹并杜绝农民其他不合理负担。可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若干农业县试点,主要是对耕地质量评定等级,然后分旱地、水田不同等级耕地评定常年产量,以合理调整税赋;第二步在取得试点经验后分期分批推广。这项工作要先向省府请示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行动。在国家新的契税法规未出台前,学习兄弟省市已动起来的做法,积极向省府专题反映、请示,选择部分税源多、有积极性的县(市)进行扩大征收范围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耕地占用税要抓紧清理近年占地较多的开发区和公路两侧的雄馆饭店、废旧物资回收等占用耕地,严索查处乱占滥用和偷税行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为•要会同土地管渔:工商羲政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有步骤、有组织地逐乡镇逐村检查,主要对1989年以来各种非法占地、临时占地、征而未用和兹合减免视及访年尾欠税款进行清理,掌握底数,并及时按照规定,该补征税的补征、该罚欲的严格执罚,征收的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认真贯彻执行斌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果取多种征管办)法,雄短据实征收的差距,全省力争每年增长5000万元净到2000年达到实征税额4一5亿元,
(四)改革农业税减免办法。一是重新制:定减免标准和范围。根据的年代农业盘产发泛展实际,科学界定自然灾害程度。对轻、重、特重灾情进行科学评价。=般性自然灾害不再获减免,特重自然灾害全免。二是改革喊免资金;的用途和程序。在省级财政建立农业丰歉聪备金的基础上,各市地、县(市)亦普遍建立此项准备金,并形成完整的配套斜度,以梦滚雪球”的.方式,凝聚各层次资金‘减免资金的用二途由原来的有灾即减改为专门对付特重灾害,平时财以有偿形式择优投放,充努利瓜卜“时间差”。在减免程序上,首先应由当地县(市)农业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共同鉴定灾害程度撅后逐级上报财政部犷孔省级财政接到报告后经严格审查再下达减免指标、:
四、促进农业税收心长的强化猎施与上述设想和建议相配套,强化征管措施不容忽视。
(一)强化征税协税护税网络。农业税收-涉及翻税单位和个人面广且税像零星分散、征收环节多且征收方式各样,因而征管难度和工作量较大。!我省现有征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与之极不适应。必须因地制宜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征税、协科叭护锐的怔誉祠络,以确裸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一是根据各县(市)、乡(镇)税源及任务,二是按行政村的大小聘请村级协税员,常户年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由村委会提名推荐。三是按农业税收相关部门建立护税组织,由农;琳组畜牧、水产、土地管理及公雄法等有关部爪Jl舞加,协助财政部口宜传农称政维、掌握各方面基础数据、调查水源分布情况并反睐征税中的何题,由此逐步理顺和建立比胶固定的征管规捍‘动员杖会力最形成征税、协税、护税的工作体系。
(二)强化征管队伍建设补要解决年龄老、化、新手增加、匆识面窄和整体寒质稼差妇间_题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肖位练兵‘自讲自一授或专门培训;二是加强勤政教育,提倡敬业产攀献精神;三聂加强廉政教育。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5
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着《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着《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1)“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2)“省(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3)“县(市)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着《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着《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1、地价税。地价税是台湾最基本的土地税,是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一种税。在台湾,有些土地规定有地价,有些土地尚未规定地价,而地价税只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但规定地价土地并不都征收地价税,如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时征收田赋。这在《土地税法》第22条与《平均地权条例》第22条中有详细规定。为征收地价税,台湾各地有专门的地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有关地价事宜,并制定有《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出典时是典权人,政府放领土地的是承领人,以及承垦政府土地的人。若土地所有权属于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机关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若为分别共有者,地价税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另外,在特殊情形下由土地使用人代缴(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地价税运用累进税率及加征空地税的方法来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利用。它们是:(1)一般累进税率,共七级。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五征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以每超过百分之五百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税率千分之七十为止(注:(台)《土地税法》第16条,(台)《平均地权条例》第19条。)。(2)优惠税率。对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保留地、公有土地采优惠税率(注:(台)《土地税法》第17、18、19、20条。)。(3)加重征收。对超过期限未建筑使用的私用空地加征空地税(注:(台)《土地税法》第21条。)。另外,对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项台湾制定有专门的《土地税减免规则》。
2、田赋。台湾田赋制度的存在,已有长久的历史,在以后相当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台湾为使税法完整,人民查阅便利,乃将田赋之征收,订入土地税法,正式定为土地税之一项目(注:(台)高永长着《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田赋系指土地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的一种赋税。征收田赋之土地一般是非都市土地,且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限作农业用途使用,一是未规定地价。但都市土地(一般规定有地价)也有征收田赋之情形(注:(台)《土地税法》第22条。)。田赋纳税义务人与地价税相同,另在特殊情形下,土地使用人为代缴义务人(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田赋税率按征收稻谷土地,不产稻谷土地、出租耕地、废耕土地而有不同的征收办法,主要有实物征收和折征代金。废耕私有荒地逾期未复耕的,要按原税额加征一至三倍的荒地税(注:(台)高永长着《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3、土地增值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公共使用者,均免予课征。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无偿移转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及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注:(台)高永长着《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4、其它土地税。空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空地课税,亦即对于空地,除了课征地价税之外,另行课征空地税。所谓空地,系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筑用地。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率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荒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荒地课税,亦即对于荒地,除了课征地价税(田赋)之外,另行课征荒地税。所谓荒地,指凡编为农业或其它直接生产用地,未依法使用者,为荒地。应征荒地税之土地,按该土地应纳田赋基本税额加征三倍之荒地税。另外,台湾还开征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
二、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
基于以上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及根据台湾现行土地税法体系,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政府统一立法,权威性高。在台湾,土地税收立法同一般国家的发展模式一样,起初都散见于《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田赋征收条例》等十余种法规中,法令纷歧繁复,对于征纳均甚不便,而且容易引起流弊。为使税法推行土地政策与行政法规相分离,有利征收,便利纳税,台湾于1977年将十余种法规中有关土地税的规定,整合成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土地税法》。
2、法律条文精巧细致,可操作性强。台湾除有统一的土地税法外,还有《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涵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法律条款周全细致,但又不失精简,不仅有利于居民纳税,也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3、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显着。如空地税,对能建筑土地,限期不使用则要征收空地税,即加征2~5倍的地价税基本税额。如此高的税负使土地所有权人要么尽早使用土地,要么转让给有能力利用土地的人,从而杜绝出现“晒地”现象。又如《土地税法》第38条规定:“私有荒地或空地,……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移转所有权者,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即对改良土地的行为给予鼓励。这些规定加强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
4、土地税法的社会政策性显着。台湾土地税法在体现其土地政策方面自不待言,台湾土地政策的成功推行其土地税法功不可没。在台湾,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存量土地寥寥无几,可开发增量土地日渐稀少,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另外,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占用的垄断排它性,势必使土地向富者集中,而贫者将失去更多土地。基于此,为推行“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注:(台)王文甲着《土地政策》,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9月修正版,第61~73页。),基于税收的职能因素,台湾非常注重通过税收来调节人地关系的失调现象。如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目的便在于实施平均地权政策(注:(台)高永长着《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5、土地税法与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台湾的《土地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税法是土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统一而相互衔接配套的土地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税务征管,方便居民纳税,而且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有利于推行土地政策。
三、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大陆的启示
在现阶段,我国土地税法的总体状况与土地市场的发展要求显得很不适应,已不能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导向不力,并连带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土地税立法已势在必行。虽然大陆与台湾实行的是不同性质的土地制度,但并不妨碍我们在完善大陆土地税立法时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更快更好的完善大陆的土地税立法。
总的来说,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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