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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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篇1
【关键词】厄特马斯,案例研究,法律责任
一、厄特马斯基本案情
弗雷德·斯特公司(FmdStem)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进口贸易的性质决定了该公司需要大量的营运资金。因经常缺乏营运资金,不得不向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借款,以维持其惨淡经营的业务。道奇(在英国被封为爵士)与尼文(美国会计师协会主席)会计师事务所自1920年起就一直为弗雷德·斯特公司查账,为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他们很清楚地知道:斯特公司将会用这些审计报告,去向银行申请贷款,但他们并不清楚,斯特公司具体会向哪些银行或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厄特马斯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应收账款业务的金融公司,案例中为弗雷德·斯特公司的贷款商。以弗雷德.斯特公司1923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审计报告为基础,1924年向弗雷德.斯特公司提供了1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又向其发放了两笔总计6.5万美元的贷款。但1925年1月,弗雷德·斯特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的贷款有去无回。
二、厄特马斯案例分析
1923年年底,弗雷德·斯特公司虚构70.6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对外报告拥有超过250万美元的总资产和近100万美元的净资产,以隐瞒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并伺机骗取贷款。
最初,纽约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厄特马斯公司胜诉,随后先是纽约地方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了陪审团的判决,后来纽约最高法院以3:2维持了陪审团的仲裁,最后更高一级法院裁决“陪审团判决”是正确的,但暗示重大过失指控可能会获得成功。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眼看败局已定,只得在庭外与厄特马斯公司达成和解,同意赔偿。
(1)纽约地方法院陪审团撤销了对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欺诈罪的指控,但对过失的指控,陪审团判厄特马斯公司获胜,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向厄特马斯公司赔偿超过18.6万美元的损失。“当老熟人和良好的声望在一开始就有不容置疑的疑点时,那么对这些疑点的分析就将导致怀疑和不信任”(技术论)。
(2)纽约地方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则强调一条由来已久的规矩,即只有与被告有合约关系的一方,才能和要求被告对疏忽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除非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告相对于原告具有责任的破坏,否则它不能成为提出控诉的理由。如果不把被告的责任限制在斯特公司之内,而是将其延伸到可能阅读与依赖斯特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人,那么就等于强迫被告对全世界都承担一种潜在的责任”(边界论)。
(3)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麦克阿维得出结论认为,即使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在合约中明确地指出了只与斯特公司发生责任关系,但事务所也应对厄特马斯公司及其他依赖斯特公司财务报表的各方面,负有一定责任。“事务所不能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后又声称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正因为被告的专业知识,银行和商业机构才要求独立的会计师出具审验合格的资产负债表,并据此发放贷款。他们有权要求事务所在表示审计意见时,应合理地保持谨慎小心的专业精神”(良心论)。
(4)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芬奇认为,如果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要负责的话,那么这对事务所来说,就显得太不公平了。“如果原告曾经告诉过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他们将依据审计意见来发放贷款的话,那么审计人员就有机会来估计他们所负的责任和风险,从而在确认出具此项审计意见的责任后,就能决定出对账户审查应达到何种程度”(知情论)。
(5)更高一级法院的主审法官杰明·卡道佐基本上同意芬奇法官的意见。但他指出,“如果斯特公司在签约时指定厄特马斯公司作为合约的受益人的话,那么他的判决将不会是这样的”,并暗示厄特马斯公司如果以重大过失行为对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的话,他们可能会获得成功。“过失行为,即使不等同于诈骗,但也不是不能说作为诈骗行为的推断证据,至少这种过失被认为是重大的情况下是这样的。道奇与尼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账目不实视而不见,并盲目地发表了予以赞同的意见。”(过失论)。
三、意义和影响
此案开创了审计师对非审计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先例。审计合约的直接受益人(主要受益人),有权对重大过失的审计人员追索损失。而在此之前,对希望向审计人员追索损失的非合约关系的第三者来说,唯一可行的理由,只有诈骗行为。它促进了审计报告由“证明式”向“意见式”的转变。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普通过失不负有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有责任。
参考文献:
[1]李若山;陈曦,弗雷德·斯特公司审计案例介绍,注册会计师通,1997-08-15
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审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9.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8)03-0098-05
2006年2月,我国了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9月了新的审计准则应用指南,两者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准则和应用指南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全面趋同。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新的审计准则后出具的第一批审计报告。对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2006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总体分析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2006年审计情况快报”,截止2007年4月30日,共有1456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06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只有S*ST国瓷(600286)未能在规定期限4月30日之前公布2006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在所公布的1456份审计报告中,标准审计报告(即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也称标准审计意见)1307份,占89.77%;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也称非标审计意见)共149份,占10.23%。在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5份,占5.84%;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5份,占2.40%;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9份,占1.99%;没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04-2006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情况比较表请见表1。
可见,从总体上看,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总体略好于2005年度和2004年度。其中可能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趋好。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不佳。但上市公司管理层又想得到一个“好看”的财务报表和经营业绩,是导致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根本原因。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7月11日的公告,2006年GDP现价总量为210871亿元。比2005年增长11.1%。根据吴畏等的统计,截至2007年3月30日,共有62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6年度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3.25%;加权每股收益为0.2581元,同比增长34.40%;净资产收益率为10.95%,同比增长27.11%;税后利润合计同比增长48.39%。其中,97.11%的上市公司实现盈利,79.42%的上市公司净利润较2005年同比实现增长。根据《上海证券报》2007年5月10日报道,2006年度A股上市公司中亏损公司的数量为168家,而在2005年度亏损公司的数量则高达232家,同比减少了64家,其中在2005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有155家扭亏为盈;净利润大于6000万元的上市公司数量为547家,同比增加了120家;净利润大于1亿元的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87家,同比增加了95家。这些数据说明2006年A股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因此,总体审计意见会更好。
第二,随着监管加强,违规成本提高,上市公司提高了年度财务报表的质量,注册会计师提高了审计质量。据统计,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2―2006年间共处罚了财务违规上市公司83家次,其中仅2006年就处罚了23家次。不仅违规上市公司受到了罚款(最高达60万元)或警告处分,而且承担直接责任的当事人也受到了罚款(最高达30万元)和(或)警告处分,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改进了处罚的及时性。在这一期间,共处罚有过失的承担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18次,其中处罚最多的2003年、2004年各5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没收违法所得收入(最高达30万元)、罚款(最高达60万元)或警告处罚,承担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受到了罚款(最高达5万元)、暂停执业(最长的达6个月)或警告处罚。监管加强,处罚力度的提高,有效地发挥了监管作用,抑制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违规冲动,提高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质量,同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谨慎程度和执业质量。
第三,其他。如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规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管理层诚信程度的提高,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重视、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水平的提高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也会使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总体趋好。
二、2006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分析
1非标审计意见在交易所分布情况的分析
上市公司2006年度非标审计意见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占78份,是其上市公司总数848家的9.20%。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4l份,占4.83%;保留意见26份,占3.07%;无法表示意见11份,占1.30%。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占71分,是其上市公司总数608家的11.68%,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44份,占7.24%;保留意见9份,占1.48%;无法表示意见18份,占2.96%。从总体上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非标审计意见时间分布的分析
分月份分析,上市公司在1月份共年度报告36份,其中非标审计意见1份,系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占2.78%。2月份共129份年度报告,其中非标审计意见5份,均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占3.88%。3月份共516份,其中非标审计意见12份,也均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占2.33%。4月份共775份,其中非标审计意见131份,占16.90%。在4月份的非标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67份,占8.65%;保留意见35份,占4.52%;无法表示意见29份,占1.99%。从审计意见的比率来看,1―4月各月的审计意见分别占总数的2.47%、8.86%、35.44%、53.23%;从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占全部非标审计意见的比率来看,1-4月分别为
0.67%、3.36%、8.05%、87.92%。可见,审计意见(尤其是非标审计意见)集中在4月。
非标审计意见类型按其对上市公司不利程度来说,依次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4月份集中了全部的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即对上市公司不利程度较重的审计意见全部集中于4月份。此外,4月份的审计意见775份,占全部审计意见的53.23%;的非标审计意见131份,占全部非标审计意见的87.92%。因此。我们有必要就4月份的审计意见时间分旬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如表2所示。分旬分析的结论也是:越接近年报公布截止日,的年度报告数量越多,非标审计意见所占比例也呈现出总体上升的趋势且对上市公司不利程度越高的非标审计意见越在后期。
可见,从月份来说,越往后,的年度报告越多,非标审计意见所占比例也呈现出总体上升的趋势;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不利程度越高,越在后期。这种现象可以解释为“靓女先现”、“丑媳妇不得不见公婆”、“好消息公布越早,坏消息公布越晚”。
3非标审计意见内容分析
(1)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容分析在85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中,就提及事项的数量来分析,仅提及1个事项的有75份,占88.24%;提及2个事项的有7份,占8.24%;提及3个事项的有3份,占3.53%。就提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分析,强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有50份,占58.82%,这是注册会计师特别强调的最主要事项;提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13份,占15.92%,这是被注册会计师强调的第二位主要事项;提及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有5份,占5.88%;提及涉及担保事项的也有5份,占5.88%;提及涉及税务事项的有3份,占3.53%;提及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有2份,占2.35%;提及其他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有17份,占20%,如办理土地过户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本期利润总额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公司名称变更引发关注事项、未预计负债、子公司主业处于转换中、污染搬迁或停产、重组方案尚待证监会批准、资产抵债方案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国有股东)在银行的贷款未分账管理、受让资产与商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连续两年亏损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被证券公司挪用等。
(2)保留意见内容分析
在35份保留意见中,就提及事项的数量来分析,仅提及1个事项的有26份,占74.29%;提及2个事项的有7份,占20%;提及3个事项的有2份,占5.71%。就提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分析,提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有27份,占77.14%,这是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最主要原因;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未充分披露拟改善措施的有9份,占25.71%,这是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次要原因;提及披露不充分的(均系未充分披露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有2份,占5.71%;提及涉及诉讼的有2份,占5.71%;提及其他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有6份,占16.15%,如被立案调查、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而其能否足额偿还具有不确定性、无法确定债务收回的可能性等。
(3)无法表示意见内容分析
在29份无法表示意见中,就提及事项的数量来分析,仅提及1个事项的有22份,占75.86%;提及2个事项的有7份,占24.14%。就提及事项的具体内容分析,只涉及2类。一是提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有23份,占79.31%;二是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有12份,占41.38%。
综上分析,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最主要的三类事项是:(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共有71份非标审计意见提及,占全部非标审计意见的47.65%;(2)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共有51份非标审计意见提及,占34.23%。其中,大部分情况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3)诉讼或仲裁事项,共有15份非标审计意见提及,占10.07%。这三类事项历来是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的事项。
4非标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分析
根据经验,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成果不佳的上市公司是被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主要对象。今年的情况再次印证了这一经验现象。2006年末,共有W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被特别处理的公司)88家和*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退市预警的公司)68家,他们分别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49份和30份,所占比率分别为55.68%和44.12%;这两类公司共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79份,是其总数的50.64%,占全部非标审计意见的53.02%,相当于总体水平的4.98倍。其中:sT公司中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4份、保留意见8份、无法表示意见17份,分别占88家公司的27.27%、9.09%和19.32%;*ST公司中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7份、保留意见10份、无法表示意见3份。分别占68家公司的25%、14.71%和4.41%;这两类公司共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41份、保留意见18份、无法表示意见20份,分别是其总数的26.28%、11.54%和12.82%,占全部同类审计意见的48.24%、51.43%和68.97%,相当于总体水平的4.50倍、4.37倍和7.03倍。可见,ST、*ST公司非标审计意见的百分比均远远高于上市公司总体情况。
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06年底之前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但仍有92家上市公司没有完成。为便于投资者识别,该类上市公司名称前被冠以s标识。在92家s公司中,有33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占总数的35.87%,其中: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7份、保留意见9份、无法表示意见7份,分别占92家公司的18.48%、9.78%和7.61%。非标审计意见的百分比均远远高于上市公司总体情况。在92家s公司中,有ST、*ST公司共43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2份、保留意见8份、无法表示意见6份,分别占43家公司的27.91%、18.60%和13.95%。均比仅被sT、*ST公司的同类比率高。事实上,大部分s公司存在财务状况恶化或经营成果不佳的问题。
5非标审计意见的者分析
根据中注协的统计,截止2006年12月,共有70家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些事务所均参与了上市公司2006年度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根据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数量统计,如果采用“黄金分割法”,拥
有上市公司客户数最多的前24家事务所,他们共审计了896家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61.53%;他们共出具了98份非标审计意见,占其所审计上市公司总数的10.94%,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53份、保留意见23份、无法表示意见22份,分别占896家公司的5.92%、2.57%和2.46%。在前24家事务所中,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百分比最高的事务所占其客户总数的24.14%;最低的均为标准审计意见。
拥有上市公司客户数最多的前10家事务所,他们共审计了492家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33.79%;共出具了50份非标审计意见,占其所审计上市公司总数的10.16%,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8份、保留意见13份、无法表示意见9份,分别占492家公司的5.69%、2.64%和1.83%。在前10家事务所中,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百分比最高的事务所占其客户总数的21.05%;最低的为2.50%。
可见,前24家事务所、前10家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百分比与全部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的百分比总体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非标审计意见的恰当性分析
总体来看,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是恰当的,说明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强了质量控制、增进了执业风险意识、保持了审计独立性、提高了专业判断的准确性,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整体水平较高,以及注册会计师对新审计准则有较好的理解和运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个别事项的表述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未进一步说明导致非标审计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但是,大部分非标审计意见仅说明了导致非标审计意见的事项,没有进一步说明该事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二是未进一步说明事项的重要程度。在表述该事项影响审计意见或需强调时,需要应用审计重要性概念。为表述该事项的重要程度,一般应当说明该事项所涉及金额占被审计财务报表某项目(通常为资产总额或同类项目)的百分比。但大部非标审计意见均未进行这样的说明。三是未明确表述其意欲表达的意思。如某公司审计报告中“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中表述为:附注XX所示,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中应收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及其子公司金额共计XX万元,为公司经自查后调整的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金额,A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否及时偿还该款项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是保留意见,且未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表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则导致保留意见的主要原因是被审计单位对应收控股股东A公司及其子公司款项的坏账准备估计不足或披露不充分,因此,注册会计师意欲表述的意思是:该公司没有恰当计提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导致财务报表局部不公允,或者是披露不充分。但其表述过于含蓄,一般审计报告使用者难以准确把握其意欲表述的意思。
2个别事项的专业判断不恰当
审计中存在大量的专业判断,但有个别审计报告存在专业判断不恰当的情形。如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指出,某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而引起民事诉讼,截至2006年12月31日,法院已受理标的金额为44242万元的2716份民事诉状,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件的复杂性,该公司未预计负债。显然,该事项属于或有事项。在我国,尽管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而被判决巨额赔偿的案例很少,要合理估计因此导致的预计负债不容易(也可能还要考虑预计负债的其他负面影响),但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健全,涉嫌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被判决赔偿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该公司应当根据法院审理进展情况合理预计负债。该公司没有预计负债,仅做披露,值得商榷。由于该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因此,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能更恰当。又如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指出,“贵公司2006年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2006年11月16日进行了资产交接,2007年1月15日取得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7年1月15日办理完毕税收变更登记,故2007年1月15日之前的销售发票贵公司仍以原A公司(资产置换后置入的公司)的名称开具。”阅读该强调事项,我们可获得三个信息:一是重大资产重组已于2006年11月完成;二是变更工商与税收登记在2007年1月15日完成;三是该公司2007年1月15日之前的销售发票仍以原A公司的名称开具。但其强调的是第三个信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的规定,强调事项主要有两类: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显然,该强调事项属于第二类。但由于其强调的是第三个信息,而第三个信息不属于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而是确定事项。如果要强调本事项的话,应当强调该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对未来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在通常情况下,这一事项不需要强调。
3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替代应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主要表现在个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表述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得足够的审计证据,验证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表现为债权、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的适当性、债权的可收回性等。但在有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是能够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加以验证的。
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篇3
一、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按照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行业分类标准,本文选取了农林牧渔行业作为研究对象,在“金融界”网站中显示深市主板、中小板、沪市该行业共有40家上市公司,其中有3家经过重组后主营业务已经更改,因此,在阅读了剩余37家企业2009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与内控相关的公告后,对内部控制的状况进行了分析。所有数据来源于“金融界”和“巨潮资讯”,经过笔者手工整理而得。现状分析主要针对《基本规范》和相关内控披露要求公布后的新信息,如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而一些基本的公司治理信息,如股东、董事会、员工基本情况等,尽管也是《基本规范》框架中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是过去的信息披露要求,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披露,所以没有包含在现状分析中。
第一,审计委员会。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规范文件有以下几种形式: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才是真正反映了其工作状况的文件,考虑到本文是从公司披露的信息来考察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所以将几种情况都看作是工作状况的反映。
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公告可以看出(详见表1),绝大多数的公司都在董事会之下建立了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四大委员会,接近95%,仅有2家ST公司因为营业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未建立相关内控机构。但是,从审计委员会的实际工作状态来看,只有近60%的公司有发挥作用的迹象,其余的没有披露审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文件。
第二,内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状况如表2、3所示。从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情况来看,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设立了内审部门,并且在披露隶属关系的10家企业中,有7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2家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只有1家是对总经理负责,应该说,这样的隶属关系能够比较好的体现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但是,不能不指出的是,仅有5家企业单独披露了内部审计制度,且其余企业的年度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文件中都看不到内审部门的工作痕迹,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内部审计部门的实际工作状况是不如人意的。
第三,内控信息披露方式。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主要是以三种形式披露(如表4所示):一是公司年报中的治理结构部分,除了深市中小板由于制度要求,单独有一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以表格简单回答形式单列外,其余的主要是审计委员会的信息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简单说明。即便沪市在年报中有一项“公司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的核实评价意见”,但是很多公司的披露很简单,“有内控,无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的核实评价意见”;二是单独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这一点沪市和深市存在较大差异,沪市大多数公司没有提供单独的自我评估报告,但是大多单独提供了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而深市公司基本上都有内控评价报告,少数公司提供的与审计委员会相关的规章制度一般是议事规则,而大多数没有提供审计委员会的单独信息;三是作为附录放在年报的最后。这种现象仅在沪市出现。有3家在年报最后附加了内控报告。
二、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公司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制度文件;
外部独立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内部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本文认为,按照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企业应该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因此,相关披露不作为自愿披露,不披露的企业应该可以被视为内部控制较差的一类。而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内部审计制度等文件、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制度文件、外部独立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内部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等属于自愿披露的内容,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传递内部控制质量水平的信号,结合公司信息公告中披露的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信息,借鉴庄莹(2009)的分类方法,本文按内部控制质量由高到低把公司分为五类:
一是提供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有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至少一种工作规章文件,并获得外部审计师的无保留核实意见。因为外部审计师是独立的第三方,是一种质量较高的外部治理机制,因此本文认为这类公司的内部控制最有效,记为“优秀组”;
二是提供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无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至少一种工作规章文件,但获得外部审计师的无保留核实意见。本文认为这类公司的内部控制次有效,记为“良好组”;
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篇4
过去的,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运营情况及执行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分述如下: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分别是:
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计通过:《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2、4月2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7月1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法进行管理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较为健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师对公司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所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允的。
(一)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募集资金。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使用不当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和用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向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18.04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04%;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2、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采购原料,累计金额1,373.55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3、向控股股东的股东的子公司新疆燕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584.63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43%;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4、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销售啤酒,累计金额599.32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66%;向其销售原料9.59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该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
5、经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代其行使在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赣州)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此交易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有利于本公司营销战略的科学实施和市场的统一规划管理。
监事会认为:以上关联交易中,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四)监事会对公司核销部分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会计政策制度,公司拟对部分坏账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坏账共计27笔,金额共计5,860,741.38元,其中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共计5,791,636.22元,度计提坏账准备69,105.16元。本次核销的坏账,影响当期利润69,105.16元。
本次核销的坏账,绝大部分为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甚小,公司将以“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继续保持和落实追索债务的权利和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部分坏账准备事实清楚,并已证明确实无法收回,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核销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五、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过盈利预测,不存在差异情况。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监事会提出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
公司第三方审计报告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第七条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八条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裁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裁,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第十条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一)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四)提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
会审议,按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二条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三条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因工作需要也可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归口管
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资金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
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第二十六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三十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第三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第三十四条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市场拓展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三十七条公司市场拓展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财务会计部,市场拓展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若上述应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其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须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净资产的30%,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第四十二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重大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第四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督,审计工作。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第四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第五十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第五十一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第五十二条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并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案。第五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备,归档。第五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鉴使用审批表到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处盖章。第五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
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第五十八条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五十九条控股子公司VI系统参照公司VI手册规定(包括名片,信纸,信封,LOGO,展版等)实施,费用自行负责。为保持和统一公司形象,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VI手册规定规划门面,招牌,接待区等。第六十条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审稿。第六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存档。第六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法律部协助审查。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第六十四条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十七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公司的制度规范等。第六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结,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第六十九条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上月《新进人员统计表》《离职人员统计表》及《转正人员统计表》。第七十条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七十一条控股子公司须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人事系列报表》(表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便公司人力资源部统计相关数据。第七十二条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实施。
第九章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三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第七十四条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以目标利润为综合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第七十五条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下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第七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第七十七条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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