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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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范文篇1

[关键词]农用地;土壤污染;安全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自然资源,在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工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直接影响农业发展、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农田土壤状况直接影响着农作物生长和食品安全。據首次全国性土壤污染普查结果显示,当前全国土壤总超标率达到16.1%,总体不容乐观。污染类型以无机污染(重金属)为主,有机污染(农药)次之;不同土地类型中,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堪忧。农用地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的特征,人们无法在污染初期通过嗅觉和视觉发现污染物所在,而是通过长期污染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通过植物指示,加上化学分析,才能判定其污染物的存在及其危害程度。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结果,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对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实现安全利用。

1农用地土壤污染来源

1.1矿产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和矿藏开采后的废弃物使得矿区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影响最深刻的便是土壤环境。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或者废弃后污染物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入土壤,一是通过大气干湿沉降进入土壤;二是随矿山废水进入土壤;三是废石、尾矿的不合理堆放。煤矸石不但直接占用大量农田,而且在风力、降水等自然力的作用下,通过直接渗透、飘尘沉降、雨水冲刷等方式将大量有害有毒物质,如汞、铬、镉、铜、砷等带入土壤,煤矸石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质还会导致土壤的辐射性污染。

1.2固体废弃物污染

工业废弃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固体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弃物随意堆积,重金属元素会在雨水的淋洗下向土壤中释放其有效态成分,造成土壤污染。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

1.3农业污染

农业土壤污染的途径主要是化肥、农药、地膜、畜禽养殖等。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化肥施用量巨大。但是,过度使用化肥会使土壤酸化,造成土壤胶体分散、结构破坏,土壤板结,另外未被作物吸收的氮、磷等随着农田排水扩散,造成更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农药曾一度被认为是农业发展史上三大技术革命之一,但是,农药的长期大量使用,使土壤中的农药残留不断累积,污染程度不断加大。农民施用的某些农药会随着降雨进入土壤,并长期残留,严重损害了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生存,而且会导致农产品农药残留量超标,危害人体健康。

农用地膜良好的增温保墒效果对中国农业产生了重大的、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地膜覆盖技术的普及,残留农用地膜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大量的残留地膜破坏土壤结构,危害作物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农作物减产,进而影响到农业环境。

由于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较低,粪便利用率不高,畜禽养殖污水基本都是直排,其主要污染物为COD、BOD、NH4-N、TP、TN,一个规模养殖场的排污量不亚于1个中型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此外,由于畜禽饲料中添加铜、铅等微量元素和抗生素、动物生长激素,使得许多未被畜禽吸收的微量元素和有机污染物随粪便排出体外,这种不合格的畜禽粪便肥料也会造成土壤污染。因此,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已成为有毒物质集中的“毒品库”,使用有机肥导致土壤重金属、多氯联苯、有机酚类、亚硝酸胺类物质的积累,严重污染土壤环境。

1.4生活污染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用于灌溉农田,将会使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带入农田,污染土壤,此外,生活中的固体垃圾种类繁多,所含的有毒物质也各不相同,既有放射性元素,又有病原菌和寄生虫,这些垃圾进入农田之后,经过雨水浸淋,其渗出的有毒物质侵入土壤,就会改变土质和土壤机构,影响土壤中微生物活动,妨碍植物的生长。

2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任务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用地特别是农产品产地是生产的“第一车间”,研究表明,土壤中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会随着作物生长迁移到作物可食部分,进而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好产地土壤,实际上就是从源头上防范了产品受害,将产地和产品结合起来保护,把保护产地土壤作为保护农产品的重要内容,通过轮作、间作、季节性休耕等农艺措施保护,既能实现土壤污染治理,又可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可以发挥已污染土壤的生产功能,缓解粮食供给压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相比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薄弱,存在底数不清、资料不系统等特点。2016年5月,国家制定并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将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同时要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环土壤﹝2016﹞188号),我国已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十五”以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农业等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专项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特征。但由于调查工作目标、内容范围不一致,在系统性、精细化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和分布的精度要求,调查结果难以支撑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风险管控的需求,迫切需要开展一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2分类管控,合理规划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方面,要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在重度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另一方面,完善政策制度,有序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实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2.3实行源头管控

一是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严控重点污染物排放;要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遗留尾矿库;二是提高地膜质量,提高地膜回收率。要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研究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激励办法,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最后,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过程,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使用。要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殖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2.4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根据国土、农业部门现有掌握的受污染耕地情况,实施治理与修复。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地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3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3.1构建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另外各地区还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

3.2统筹资金使用,确保重点任务

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资金投入,重点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倾斜。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

3.3狠抓能力建设,夯实防治基础

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现场执法装备等。着力提升队伍业务素质,省、市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3.4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水平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自身科研优势,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加快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各级科研课题中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类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成果、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化发展。

3.5开展宣传教育,提升保护意识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范文篇2

1土地污染的成因、形式和我国现状

1.1土壤污染的成因。

土壤的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等、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1.2土壤污染的表现形式。

土壤污染也称作“看不见的污染”,土壤污染主要分为土壤生态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等,在人们将注意力转向土壤污染时,关注农药、重金属、污水灌溉等造成的土壤污染,这本未可厚非,但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时应该着眼于更大范围,土壤污染、土地退化是土壤质量变化过程的不同方面,是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从大的视野考察问题才不可能陷入狭隘“就事论事”的局限。从目前大背景下分析,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一个部分,而土壤污染由可分为在农业生产本身活动所引起的土壤污染和由其他原因产生的土壤污染如工业污水排放;土壤在生物圈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土壤是最为容易受到污染的生态系统,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污染是以人为因素为主,在我国的河流中,82%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我国的空气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势,酸雨区范围不断扩大。从小区域上看,我国农村的小工厂、作坊和低水平的城镇化是土壤污染的直接原因之一。

1.3土壤污染的直接危害。

简单的说,土壤污染有三个方面的直接危害,土壤污染主要分为土壤生态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等,农作物、食品被污染的消息经常见诸于媒体,土壤污染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农产品出口到国外,而且大部分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防治土壤污染带来的危害方面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标准和检验手段,我国的农产品多次被检查不合格,客观上土壤污染是罪魁祸首。土壤生物污染,它可以将传染性病菌、病毒、虫卵带入土壤,危及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SARSE病毒和禽流感就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传播。土壤污染的另一个主要危害是对土壤本身,土壤污染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土壤结构破坏、理化性质发生变异,其直接后果是农产品产量下降、农产品受到污染。土壤在受到污染后,即使在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的恢复需要很长的一个时间周期,有的甚至无法恢复,恢复的经济代价远远大于采取防止措施的代价。

2我国土壤污染防治

2.1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

2.1.1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一般按照专业和综合部门划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属于综合部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应该集中于外部因素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我国《农业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这一条规定应该成为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依据,并可以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细化。

2.1.2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矫正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土壤污染是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环境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模式才能根本上防止土壤,我国《农业法》第8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计10条从土地质量、转基因农作物、退耕还林、草原保护、小流域治理、环境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等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具体化、规范化,尤其是农业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职责与工作范围有待明确、确定。

2.2利用市场机制整治土壤污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是整治土壤污染的基础性机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经济利益联系里起来,通过整治土壤污染并获取经济利益;将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效益相与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起来。

2.3划定土壤污染的区域。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范文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

(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土壤污染的预防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

(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

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土壤污染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

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一)设立明显标识物;

(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

(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

(四)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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