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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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篇1
一、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决策制度,有关“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
(二)出台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前,依法采取听证、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代表性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四)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将通过听证程序收集到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集体研究,行政首长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备查。
(六)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七)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科学设置行政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投入,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九)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强化行政审批大厅建设,推进乡镇(街道)审批服务全覆盖,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库管理,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十一)优化工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行政电子监察范围,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方式。
(十三)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网络舆情汇集研判和处置,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
(十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十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得以严格执行。区县(自治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比例不高于5%。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序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坚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立档、归档制度,按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分析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
(二十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配合政协开展民主评议专题调研等工作,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
(二十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备案机构的整改意见,做到“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纠错率达到100%。
(二十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涉及行政管理内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完善行政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赔偿程序,落实行政赔偿经费。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二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并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
(二十八)健全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制度,规范专门监督程序;完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确保对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二十九)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或公开电话。对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网民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五、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三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重要行政复议案件报备制度和典型行政复议案例汇编制度。
(三十一)及时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公正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比例不高于5%。
(三十二)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后及时向复议机关报告。
(三十三)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以及商事仲裁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十四)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及时、依法、妥善办理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五)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落实干部接访、下访和办理人民来信制度,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落实法治工作保障
(三十六)建立由区县长负责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区县长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责任,区县(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三十七)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三十八)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法制机构负责人固定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篇2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校群关系,提高依法行政、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学校反腐倡廉和纠风工作,形成良好的协调、约束、监督的运行机制。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稳定的局面,根据市教委、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的校务公开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经校党支部、行政会、校务会充分讨论后,特制定如下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1、内容
凡是与学校管理、教育改革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原则上都要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①收费公开;②招生事务公开;③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④财务管理公开;⑤工程建设项目公开;⑥大宗物资采购公开;⑦教职工奖惩公开;⑧干部人事工作公开;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⑩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
2、范围与形式
(1)事关廉政的事务:经校行政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根据涉及的对象不同、范围不同,向全校师生或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公开。
(2)事关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的事务,根据涉及的对象和范围不同,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采用召开会议或张榜,印发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制定如下规定:
1、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教材的使用,社会捐赠的款物等。各项收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招生事务公开。包括执行计划、生源和政策,享受照顾录取的下策规定和学生名单,录取的分数线,保送生的推荐条件、程序名单等。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包括学生奖、贷、助学金的办法和名单,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分配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
4、财务管理公开。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凭和劳务费收入;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奖学奖教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其中教师培训费、节假日及各项补贴应在教师会或教代会上当众公布,并做好存档。每月的经费报表不影印上墙公布。(存档材料必须经监督组签名)。
5、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涉及如下事项必须上墙公布:①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及审批过程;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选择;④工程总造价、工程合同书;⑤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决算。
6、大宗物资的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等实行招投标或议标,并上墙公布。
7、教职工奖惩公开。评选先进及年度考核,按文件要求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开。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的处理,应将处理的过程逐一在教职工会上公开,即单位何时拟文上报,上级何时下文,何时公开宣布。(会上公开的要存档,监察组应签名)。
8、干部人事工作公开。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职工的聘任、延退、返聘、晋级晋职,工作调动;选留毕业生,公派出国进修访问;职称评审办法,职数,职称评委组成人选,职称申报者的实绩,原则上在教职工会议上公开;“确定推荐人选”的实绩,应在校务公开栏公开。
9、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分配方案;住房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教职工家属、子女招聘录用情况;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应公开以下内容:个人生育情况和实施的节育措施在公开栏公开;处理情况在教师会上公开。
10、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公开。包括领导班干部的工资、奖金和其他人,住房,出国(境)费用和公务接待费,公车、通讯工具等使用和配备情况;每年述职报告和教代会民主评议的情况;年度和法人经济责任财务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一次在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并接受民主评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篇3
“常规武器”的力量
在人大历史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一直是监督的“常规模式”。
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规武器”,是因为使用频率高,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还是监督法中四种经常性手段之中的“经常”。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达到130项。
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步入常态时,人们更关注其实效,即如何走出“蜻蜓点水”的仓促和“说了白说,一审了之”的窘境。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渐渐成了一种实质性讨论,对报告内容的具体审查也更加广泛而深刻,通过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等形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比如说,从2003年10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始整理、交办《审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www.133229.CoM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后,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促进了出口退税拖欠问题的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建立通畅的监督系统
用好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关键是监督“入口”和“出口”能够通畅。“入口”不通,议题不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缺乏针对性,缺乏民意基础;出口不通,审议意见落地无声,监督缺乏实效。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七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信访、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在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没有与监督议题对接到位。这就造成代表建议年年提、群众重复信访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在省级人大,一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上千件,群众每年的信访达上万件次。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成了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里面包含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利用好这些信息资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有现实针对性,可以促进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办事机构归集信息的作用,注意分析、综合代表建议、信访、舆论反映比较集中的信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流行通过媒体在短期内向社会征集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但是,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民意舆情的日常归集和分析,而不是另辟蹊径,大路不走抄“小路”收集监督议题。
按照监督法规定,处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规监督的一着重棋。审议意见是联结监督程序与监督结果的纽带。处理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口”,直接关系到监督实效。监督“出口”若遭遇“瓶颈”,监督效能就很难释放。因此,交办审议意见、处理审议意见、督办审议意见、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应当见诸实效。
对于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要求政府、“两院”执行,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成效更大。比如说,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决议,要求“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次数极少,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表决报告及问责之争论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在一些地方渐渐推开。一项调查表明,湖北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中,有9个城市实施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并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为表决不“过关”,常委会否决工作报告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说,在2006年,有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而更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郑州市政府办理看病难议案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更是位列“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启动质询、辞职、撤职等问责程序。
这些表决和否决专项工作报告的案例,为媒体和民众所称赞。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合乎法理之争。
有人认为,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的制度创新,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表决工作报告与监督法并不相悖。
有人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慎重行事。
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这种提高监督效能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监督法在规范人大监督的同时,也为人大监督工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如果把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定性为“违背监督法”恐怕不够审慎。但是,表决单项工作报告确实面临着“妥当”、“科学”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表决专项工作报告应慎用;对于事关大局、需要大力整改或推动的专项工作,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这样一来,既没有法律障碍,又可以解决审议疲软的问题。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不是启动问责程序这一问题,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某省人大拟在《议事规则》中作出“工作报告在省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的规定”作出的答复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做规定为宜。”
工作报告未被通过,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不满意,而不是说报告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有问题。有专家认为,若工作报告两次仍不被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这是一个责任制政府和一个负责任的官员应当做的。”
笔者认为,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很多情形,比如说工作条件、法制环境等等,有的并不完全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原因。人大应区别对待,不宜断然启动问责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及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审议意见的效力和形成
关于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其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版)一书中有明确的界定:“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9月,《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将审议意见界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关于该意见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审议意见》是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同志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盛华仁将审议意见的功能定位为“参考”,即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了解干部的参考,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参考。
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而不是执行。可见,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在明确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之后,需要把握审议意见的内容和制发程序。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做法。
在审议意见内容方面,一种是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只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既然审议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意见列入其中“参考”也并无不妥之处。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大体上有三种途径:一种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归纳整理后送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秘书长签发,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由有关专委会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办。如2007年11月,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定,“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第三种是审议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交办。
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综合表达,审议意见无法也无须上升为常委会的统一意志,常委会表决审议意见明显不妥。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主任会议通过并交办审议意见程序得当。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篇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市四次党代会和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的主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和规范财政管理,建设公共财政,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打造“后发河源”,创建“五个城市”,促进“五大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
全局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创建一流财政业绩的实践出发,从加快河源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永葆共产党先进性的政治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保持好、发挥好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整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对照财政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标准,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思想、制度、管理、服务、作风等方面认真整改,真正做到清醒干事、为民干事、扎实干事、创新干事、团结干事、干净干事,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整改措施及分工
(一)培植财源方面。针对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建议,市财政要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切实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积极扶持经济发展。
⒈要积极筹集资金,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市财政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筹集各种财政资金,集中财力投入到市高新工业区建设,完善工业园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发展的硬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和接纳能力。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牵头组织,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⒉要用好财税政策,鼓励引导经济发展。市财政要根据中央、省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河源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并提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引导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省激励财政政策,要进一步深入各县区调查研究,必要时到贯彻落实省激励财政政策较好的省内兄弟市去学习取经,从而制定应对措施,充分利用省激励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办公室配合,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措施。财政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提出促进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三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要求,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此项工作由办公室、预算科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
(二)组织收入方面。针对代表提出要加强收入征管的意见和建议,市财政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整改:一是分解收入任务,及时把市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收入计划分解到国税、地税、财政等收入征管部门,把组织财政收入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好,此项工作由预算科牵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要制定财税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税、地税、财政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及时发现影响财税收入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此项工作由办公室、预算科、国库科牵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市财政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政府公共资源占用收入、政府垄断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管,确保各单位超额完成年初预算任务,应收尽收。同时,要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规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办法,此项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刘丽常副局长监督落实。四是局党组成员要定期到挂点联系服务县区了解收入完成情况,加强对县区组织收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此项工作由各位党组成员负责落实。五是健全完善有关办法,鼓励市直单位积极向省、兄弟市争取资金补助,确保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此项工作由预算科牵头组织制定,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
(三)支出分配方面。针对代表对财政支出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市财政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整改:一是对部门预算中没有反映或没有列明细的项目资金,要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和管理等情况向市人大财工委汇报,一些重大项目的资金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便于市人大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积极到预算单位去了解掌握情况,多听部门单位的意见,多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政策,并结合财政财力情况进一步完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部门预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对省拨付的各项指标款和补助款,属于县区的资金,要在省指标到达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区财政国库账户,属于市直的资金,要在分配指标时拟文报送主管用款单位的副市长审批,在拨付资金时报主管财政副市长审批。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国库科负责牵头组织落实,行政政法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协助,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四是要针对基层财政困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基层财政困难的办法,并积极筹集资金增加对基层政权、农村村委会和低收入人群的投入,切实解决基层的实际问题。此项工作由预算科负责牵头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五是要对市直特殊岗位津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省财政、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对提高市直特殊岗位津贴提出实施意见。此项工作由行政政法科负责组织落实,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
(四)监督管理方面。针对财政监督力度不够,财政管理还存在漏洞的实际,要坚持从以下四个方面实行整改,加强监督管理:一是简化预算资金拨付手续。对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内、外资金,属于正常办公经费、业务费的,不再需要预算单位每月填写资金请拨单报财政主管科室,而由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每月初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填写由国库科统一制定的资金申请表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此项工作由国库科牵头组织实施,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二是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体制管理关系,要在确保市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又考虑源城区的实际困难,在城区教育、征地拆迁、和居委会干部补助和契税征管关系上制定具体措施,并给予适度的倾斜照顾。此项工作由预算科前头组织落实,梁国华局长监督落实。三是制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将监督的重点放在基层财政、基层单位。此项工作由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落实,杨森组长监督落实。四是要扩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围。市财政要将住房基金等尚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综合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刘丽常副局长监督落实。五是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的监督,定期检查单位财务核算的会计资料,组织开展会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此项工作由会计科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由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六是组织开展专门对《财政监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此项工作由监督检查办公室组织落实,杨森组长监督落实。七是抓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财政改革、财政政策的宣传。要将能够公开的各项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加强与县区财政的沟通,认真做好信息传送工作,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黎志强副局长监督落实。
(五)财政改革方面。为了进一步取得预算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加快财政改革步伐,我们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快推进部门预算、国库改革、支出评价等各项财政改革:
第一,要完善财政改革的各项管理办法。一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档分类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确保维持单位基本运转;二是要建立项目管理库,对项目进行规范分类,按照轻重缓急实行滚动项目预算;三是要建立预算执行的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预算执行和财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为预算单位提供热情服务。以上工作由预算科负责,其他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由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四是制定扩大国库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近年内将市直个副处以上一级预算单位从月份开始每月增加个单位进行改革试点。五是制定完善其他国库改革操作办法,如扩大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具体措施,对征地拆迁资金、政府接待资金等创造条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上工作由国库科负责,其他科室配合,梁国华局长负责落实。六是制定支出绩效评价改革工作的评价机制和试点方案,要在今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改革试点,此项工作由绩效评价科负责,由刘丽常副局长负责落实。
第二,要抓好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工作培训。部门预算、国库改革、支出绩效改革工作等各项财政改革都是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对每项改革的实施办法、操作程序、具体要求等都要组织培训,帮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此项工作由各项财政改革的牵头科室负责,相应的党组成员监督落实。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篇5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负责国有资产投资、融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企业股份制改制审核及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市财政资本金的回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统计和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和纠纷调处等。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党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的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后勤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企业规划发展科
拟订全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投资融资的建议和意见;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的各类招商引资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帮助企业处理金融类负债,实施债务重组,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产权管理科
落实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监管企业国有非经营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财务监督与统计考核科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八)党群工作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统战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离退休老干部和老工人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人员的解困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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