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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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审计报告篇1

一、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审计

审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审计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审查合并主体范围的正确性,审查有无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摒弃在外,将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包含在内;还应关计年度中因股权变动,被企业不再成为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重视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审计

在审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之前,审计人员应重视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审计,避免搞单纯的合并财务报表审计。审计人员应从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动情况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价。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合并报表相关事项的审查。

三、合并工作底稿和抵销分录编制的审查

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对合并工作底稿和抵销分录编制的审查是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对内部抵销分录编制的审计包括:

(一)内部投资业务抵销处理的审查。一是审查内部股权投资与相对应的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应相互抵销。例如: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应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合并报表中新设的“少数股权”科目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不一致,依具体情况,借或贷记“商誉”。审计人员应审查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拥有股份比例,以审查“少数股东权益”和商誉项目登记的数额是否正确。二是审查内部投资收益的换销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收益。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就是子公司本期净利润,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是净利润中减去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本期收益后的部分。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子公司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已包括在母公司长期投资和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账面余额之中,因此也必须加以抵销。审查内部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应审查是否借记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贷记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三是审查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调整抵销处理。盈余公积由单个企业按本期净利润计提。子公司当期计提盈余公积作为整个企业集团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应当在合并利润分配表中予以反映。同时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额也形成整个企业集团内部积累,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必须再通过抵销分录将已经抵销的盈余公积再调整回来。

(二)内部债权债务抵销处理的审查。一是审查内部债权项目与债务项目的抵销处理。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企业集团内部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完整,在此基础上审查抵销分录编制。二是审查本期内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抵销处理。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其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分别计提坏账准备,并在期个别财务报表中列示。审计人员应审查是否按本期计提的内部应收账款上的坏账准备数借记“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三是审查前期内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抵销处理。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最终影响到本期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审计人员应审查是否按前期抵销的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贷记“期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三)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处理的审查。一是审查本期内部购销业务的抵销处理。在企业集团内部销售的情况下,销售企业将产品或商品销售给购买企业要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购买企业内部购入的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审查是否以该笔内销中销售企业的销售收入借记“营业收入”,贷记“营业成本”进行抵销处理。另一种是购买企业内部购入的商品未实现对外销售时,应审查是否以销售企业的销售收入借记“营业收入”,以销售企业的销售成本贷记“营业成本”,同时以该笔销售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贷记“存货”。二是审查前期内部的购销业务的抵销处理。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前期内部购进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使本期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数额减少。审计人员应审查是否按前期内部购进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错记“期初未分配利润”,贷记“营业成本”。

(四)合并现金流量表应抵销经济内容的审查。审查合并现金流量表应抵销分录,应注意成员企业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项目中现金流入的一方与现金流出的一方同等金额相互抵销的情况。

四、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格式正确性的审查

合并财务报表与单个财务报表相比,增添了新的会计科目的内容。因此应审查合并财务报表上会计科目的分类、排列等编制格式的正确性。合并资产负债表设“商誉”,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拥有数额间的差异。“少数股权”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在“负债”类项和“所有者权益”类项间单列一类反映。合并利润表较单个利润表而言,应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类下增设“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和“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项目。

五、合并财务报表所列指标可信性的审查

对此可参照审查单个财务报表所使用的评价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能力、资金流转状况等的指标体系来进行。

六、合并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审查

抵债资产审计报告篇2

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公正顺利地进行,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清算,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原合同、章程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原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原审批机构撤销,对资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的清理结算。

第四条清算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进行普通清算。

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者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原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决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时,债权人或者清算委员会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办理。

第五条企业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合理、保护债权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节清算期间第六条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分三种:

(一)经营期满之日;

(二)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解散之日;

(三)被撤销之日。

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营期满之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属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批准解散或者撤销之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户银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企业清算期从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提交清算结束报告之日止,期限为一百八十日。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在清算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原审批机构决定。

第八条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者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当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清算组织

第九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董事会成员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董事会也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自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七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原审批机构审核。

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一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四)其他原因。

董事会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审核。

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清算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

(二)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及有关报表;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财产估价方案;

(四)制定清算方案,并执行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投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九)办理有关注销企业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以及制定的财产估价方案和清算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设立清算工作组,处理各项具体清算事务。清算工作组对清算委员会负责。

清算工作组成员由清算委员会聘请企业在职职工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有权解聘或者补派清算工作组成员。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后,立即通知企业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决算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它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应当采取协商决定的原则处理有关清算事务。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董事会作出的有关清算的各项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或者债权人认为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审查;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董事会。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审查期间,除涉及企业财产处置或者所有权转移等重大问题外,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在清算过程中,原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有关会议或者采取其它必要的形式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三节清算公告

第二十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至少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和《人民日报》或者《中国日报》(英文版)上,两次刊登清算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住所、清算原因、清算日期和申报债权的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必须在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二十二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清算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及其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前请求清偿。

第四节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三条清算委员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核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诉讼期间,涉及财产分配的清算活动应当中止。

第二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负责收回企业的债权。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书面向董事会说明原因,并提出证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工作组成员的酬劳,应当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费用包括:

(一)企业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公告费用、诉讼费用;

(三)在清算过程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未清偿其全部债务以前,不得将企业资产分配给企业投资各方。

企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下列清算资料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证明:

(一)清算的资产负债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二)董事会提交清算委员会的财务帐册;

(三)清算方案所列资产的债权债务目录;

(四)资产作价依据。

第五节清算资产的估价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企业资产估价的原则:

(一)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二)合同、章程无规定的,由投资各方协商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三)合同、章程无规定,投资各方协商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清算企业的资产按照经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进行处置。

资产变卖时,各方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各方投资者都放弃购买权的,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处理。

第六节清算终结

第三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在执行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清算工作并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清算结束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清算的原因、原则、期限、过程;

(二)清算的法律依据;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四)企业资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报告经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报告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之日起十日内,清算委员会必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海关登记手续。

清算委员会应当在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凭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证明和清算结束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原登记管理机构在收回清算企业的营业执照后,负责在报纸上刊登注销企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其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全部清算资料按照下列办法移交保管: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其中,中方投资者有两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清算结束报告,交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保管。

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职中国职工的去向,按照国家和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董事会同意,由清算委员会留用作为清算工作组成员协助企业进行清算工作的在职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清算工作结束。

第三章特别清算

第三十七条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未参加清算委员会工作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应当协助清算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清算委员会由投资者代表和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主任由原审批机构指定,履行清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清算委员会除承担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主持召开董事会和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九条清算委员会向原审批机构负责。清算委员会处理清算事务,应当向原审批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清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原审批机构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清算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主席有权列席清算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任务:

(一)审查债权人的证明材料,确认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及其数额;

(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三)审议并通过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方案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宣告企业破产还债申请的,特别清算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特别清算程序应当终结。

第四十六条对企业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在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抵偿部分,视为企业的其他债务;价款如有余额,应当并入企业财产。

第四十七条除财产担保债务外,企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清算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董事会成员的意见,并由清算委员会提交原审批机构审核。

第四十九条企业由于资产不能抵偿债务进行特别清算的,在原审批机构作出此项决定之日前六个月内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进行特别清算的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追回财产,并入特别清算财产。

第五十条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方合作者,如在合作期间已回收投资的,应当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和已回收的投资额清偿债务。

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者或者合作各方对企业债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应当将特别清算结束报告提交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二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工作组成员酬劳的,清算委员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终止清算程序。

第五十三条本章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但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清算委员会、董事会和清算工作组的成员以及债权人,在清算期间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抵债资产审计报告篇3

违法占用耕地建楼房

东石桥村距县城2公里远。村民代表反映,2009年,吕亚辉担任村委主任后,未办理审批手续,就在村里20余亩基本农田上修建了4栋住宅楼。翼城县农业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耗时半年多出台的《唐兴镇东石桥村第八届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中写明,住宅楼综合结算实际盈余为452万元,但没写明去向。

据村民代表反映,住宅楼开工前,村委会已与工程队签订合同,约定建楼工程款先由工程队垫付。可奇怪的是,2009年至2011年7月前,村委会累计借款(包括向吕亚辉本人)618万余元,支出利息高达96万余元。这些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村民代表、村党支部都不知道,《审计报告》也没写明。

为了偿还不明用途的借款,吕亚辉在所建住宅楼上打起了主意。从《审计报告》中看出,吕亚辉采用压低房价抵债的手段,为自己和亲信牟取了大量利益。如他名下的9套单元楼、3间门面房、22间地下室和4间车库,总面积约1711平方米,所抵债款为本息87.8万多元,折合每平方米513元,而当地住宅楼当时的成本价最低已到了每平方米807元。村委委员吕学峰岳父苏某某名下的3套单元楼、10问地下室和1间车库,所抵债务仅为本息20万元:吕亚辉好友贾某某名下的7间门面房和6问地下室,所抵债款为本息78.5万元。这些人既从集体赚到了高利息,又以极低的价格买到了房产,真可谓一举两得。

集体财产随意卖

老党员张太原、赵兴民,村民代表李勇、王小发等反映,吕亚辉对待村集体财产就如同自家的,想卖就卖。先是卖掉了加油站三四亩土地,售价30万元,接着又卖掉了村卫生所。

吕亚辉将亲友的3台旧汽车高价卖给了村集体,其中1辆旧微型工具车1.35万元,1辆旧面包车1.1万元,1辆旧福特轿车3.8万元。村民代表反映:“每辆车也就值几千元钱,村委会买回这3辆破烂车,根本不知道作何用,就这还花了4万多元的相关费用。”

账目不明瞒哄村民

2010年,50余户村民想利用东石桥村靠近县城的地理优势,建大棚种蔬菜。吕亚辉以村委会的名义告诉大家,建大棚统一购买材料价格便宜。借机把村民在信用社贷出的款项扣在自己手中,低价买进材料高价卖给村民,并且不向村民说明各种材料的价格明细,致使村民建一个大棚的费用超出正常价格2万多元。老党员吕生义要求村委会出示大棚材料的明细手续,被吕亚辉指使人打掉2颗门牙。

东石桥村有块河滩地,面积约有六七十亩,吕亚辉以村委会的名义收回,栽上樱桃树,再承包给村民。而《审计报告》前面写主要用于樱桃树栽植支出是37.8万元,后面又写樱桃园总支出款是20.5万元,前后不符。

据村民代表反映,东石桥村村民王某某是个农民企业家,她曾向村委会捐款10万元,给村里修了1座大石门。但《审计报告》所列的各项收入中,却未见此款项。而村委会反而赠予她一套价值10多万元的单元楼。

抵债资产审计报告篇4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负债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向有协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信息。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管理,比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管理规定,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防止借担保套取信贷资金,向财政转嫁风险。

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接受当地财政部门风险补偿的其他类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据实核销后,应逐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待处理抵债资产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严格接收标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及时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转增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该机构自身净资产的20%。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给予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

(二)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

(三)对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对明确风险补偿方式的,应加大监督审核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兼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事前控制。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在1月31日以前报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复。批复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或亏损控制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代偿率、代偿损失率、固定资产购建。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或费用率控制办法。实行费用额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的总额;实行营业费用率控制办法的,由主管财政部门核定营业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费用超过计划控制的,主管财政部门相应核减风险补偿资金或下一年度费用指标。

主管财政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按年度实行绝对规模控制。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认真编制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担保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按季、年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应至少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审核。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的财务计划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的参考。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参考。绩效评价要综合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风险控制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成本等情况,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担保业务量增加情况、担保促进就业和税收增加情况、担保代偿和代偿损失情况、担保的单位交易成本(即提供担保业务所需的营业费用和代偿损失)情况等。

主管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财政部备案。

抵债资产审计报告篇5

一、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的主要方法

(一)通过审查期后的收款予以证实

年报审计的高峰集中在每年的3、4月份,上年度正常的应收账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一般能够收回。注册会计师应选择外勤结束日前一两日,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收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若款项已经收回,则可为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存在或发生等提供证据,即使债务人未回函,也可确认其金额。

(二)通过追查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核实交易的确凿发生

1.从原始发票追查至会计记录。注册会计师选择资产负债表日金额较大的账户,找出其销售档案,检查定货单、销售单、信用评估报告、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单、销售发货单和销售发票等,重点审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超出信用政策和销售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审批等。如果顺查以上资料形成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销售与收款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且得到一贯执行,也可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记录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数额。

2.从相关会计记录追查至合同、订单。注册会计师从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明细表中选取金额较大的客户,自应收账款明细账追查至记账凭证、销售发票、销售通知单、销售合同、信用评估报告、销售单和顾客订货单等,为验证交易和事项发生过程的正确性提供证据。如果逆查以上资料形成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也可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记录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数额。

二、替代性审计程序审查的重点内容

注册会计师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应重点审查哪些账户,需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对账户进行分类。账龄越长,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就越小,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应收账款金额越大,对会计报表越重要,就越应该重点审查。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操作时,可将全部应收账款账户划分为正常账户和非正常账户两类,其中:正常账户包括1年内借贷方发生额正常、仅有借方发生额或仅有贷方发生额的账户;非正常账户包括当年无发生额即账龄在1年以上的账户。注册会计师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账户,确定不同的审计重点,以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正常账户的审计重点

1.借贷方发生额正常的账户。对于这类账户,注册会计师抽查时,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可以适当高一些,关注重点包括: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账户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账户期初余额加减借贷方发生额与期末余额平衡关系的正确性等,并将审验过程详细记录于替代程序审计表。如果能够满足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可接受的风险程度,就可以确认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2.仅有借方发生额的账户。对于这类账户,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客户是否是为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而采取的赊销策略。如果是,则应重点关注欠款是否仍在信用期,对方的信用标准(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是否符合赊销政策规定,对方是否享受现金折扣政策等。如果不是,对此说明客户的商品可能滞销,可能为了减少库存而赊销,可能会形成坏账。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必要时,可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仅有贷方发生额的账户。应收账款只有贷方发生额,相当于客户的预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对于此类账户需要审查相关合同、协议,并结合存货审计,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已将存货发出,而未确认收入,偷漏税款等。如果存在以上的情况,需提请客户进行调整。若客户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二)非正常账户的审计重点

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贷方余款,对方会催促结算,一般不会长期挂账,即使有,所占比例也非常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不予考虑。本文所述的应收账款非正常账户均指账龄超过1年的有借方余额账户,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及时提请对方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采取多种方式催收;对重大的应收账款,客户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等。

2.客户是否在年度终了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清晰,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3.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注意如下内容:是否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是否取得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政府责令关闭的文件资料,是否取得已经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债务人用其财产或者死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无继承人的相关法律文件,是否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等,作为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

4.坏账损失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坏账损失财务处理意见是否按照程序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权力机构审定。

5.对逾期3年应收账款处理的坏账损失,是否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6.客户处理的全部应收账款坏账,是否已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充分披露。

三、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非结算债权在应收账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户将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账户反映的内容计入应收账款,造成核算不真实、不准确,会计信息失真。

(二)粉饰会计报告,虚挂应收账款。例如:一些客户特别是上市公司,为粉饰会计报告,编造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虚挂应收账款,或者把不符合销售实现条件的作销售处理,虚增收入和应收账款。

(三)长期投资在应收账款中核算。例如:一些客户为隐匿投资收益,把长期投资纳入应收账款核算。在收到投资收益时,直接冲减应收账款以达到偷税之目的,或者直接将投资收益转存“小金库”进行非法活动或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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