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报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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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篇1

阅读和利用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加以明确:由于制度性原因,大多数情况下,我国注册会计师实质上是由被审计单位自己聘任来对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发表鉴证意见的,他们从一开始就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为鉴证性中介机构至关重要的独立性。所以,目前我们所能够看到的大多数审计报告,都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即上市公司对报告能够接受,以达到其保配、保牌等目的;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还要对自己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风险作出评估:如果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自己能否承担得起报告风险?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怎么出台的呢?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时,都会按照审计准则并依据一定的审计程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评价。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帐务处理过程中有损报表合法性、公允性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上市公司有意或无意留下的),并会给上市公司提出调整要求。如果上市公司根据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了调整,那么注册会计师会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果上市公司拒绝按注册会计师意见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会根据需要调整的因素对报表公允性、合法性影响程度的大小,决定是否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与上市公司进行讨价还价。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独立性的严重影响,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上市公司一般不会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而一旦一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那么报告“说明段”里所透露的信息就非常值得投资者和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了。

根据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的报告,2000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保留意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说明、损益的确定、资产质量的判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和报告主题的改变、持续经营能力和审计范围受限等7个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这些保留意见中得到的最重要、最有用的信息是——这些意见是否已经影响、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特定上市公司当年损益的确定?是否会影响到过去和未来该上市公司损益的确定?影响的程度有多大?进一步地,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所揭示的因素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那么这种影响是否已经威胁到了该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甚至威胁到了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总之,结合被出具保留意见上市公司报表内容,深入分析保留意见背后所包含上市公司的实质性内容和深层次趋势,才是投资者应该从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得到的重要信息。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0年度被出具了有解释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17亿元,利润总额约1.5亿元,这样的业绩应该说还算不错的。但是,注册会计师的说明段却非常值得注意——该上市公司的集团销售公司已经累积欠其约7亿元的货款,而且该销售公司已经出现了连续数年的亏损。进一步的数据显示,该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对其货款的累计应收帐款合计已经高达约10亿元。对此,投资者就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了:该上市公司的对外销售是否主要依靠集团公司?在多大程度上依靠?它是否具有自己健全的销售网络?在与关联企业的销售往来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已经出现连续亏损的集团销售公司是否能归还巨额货款?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对该上市公司赢利能力的评价和其历年报告利润的含金量,还将直接影响到对其独立经营能力的评价。

还有一种特别值得关注的保留意见——审计范围受限。某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帐面报告为盈利,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里有“无法对该公司某某子公司实施实地审计”的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这一说明极为关键,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几乎以此就可以判断这家上市公司的“猫腻”就在这家没法让会计师实地审计的子公司身上——如果这家子公司具有良好的赢利能力,恐怕不会成为审计受限范围吧?

类似的例子还很多。笔者认为,在阅读非标准审计报告时,拒绝发表意见和否定意见报告倒不需要过多分析,因为一家被出具这两类意见报告的上市公司,大多已经到了ST、PT的份了,其资产状况肯定已经到了恶化的境地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被出具保留意见类报告的上市公司,往往说明段的背后,正是其将来可能出现重大不良逆转的导火绳。

事实上,由于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被说明方面很可能已经到了纸包不住火的阶段了,被注册会计师关照的地方自然包含有其难言之隐。这不也为监管部门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线索吗?

非标准审计意见:问题到底出在哪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政策的一贯性进行审计后所出具的报告,投资者在阅读审计报告时须重点关注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分为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前者指的是无保留审计意见,而后者包括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保留意见(又分为无说明段保留意见和带说明段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四种情况。根据我们对截止2001年4月30日已公布年报的1117家公司(除沪市的四砂股份和深市的ST金马外)进行统计,2000年度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有960家,占已公布年报公司85.94%;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有157家,占已公布年报公司14.06%,其中,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有95,保留意见的公司有48家,拒绝表示意见公司13家,否定意见公司1家。通过对2000年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几个方面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焦点。

一、重大事项的说明

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重大事项的说明主要是在审计意见中的说明段中反映,具体事项有(1)对公司发生的资产或股权变动的说明,如股权收购活动(如600899信联股份),资产置换活动(如600845ST钢管等),股权质押事项(如600799科利华,600783四砂股份),股权冻结事项(如0893广州冷机,600743ST幸福);(2)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募集资金项目暂不实施或停产,前者如0893广州冷机,后者如0498丹东化纤,募集资金项目转让如600853ST北特钢;(3)不确定事项的揭示,未决诉讼如0011ST深物业,0049深万山等,或有事项如600847万里电池,该公司对下属销售网点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由于这些销售网点是以万里电池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相关活动万里电池将承担连带责任。或有损失如600715松辽汽车,该公司有一诉讼标的额为8748.35万元,此案正在审理中。截至审计截止日,该案仍无判决结果,存在或有损失;(4)违法事项引致公司报表调整,如600167ST黎明被发现存在违纪行为,对其检查的问题及相关影响数公司已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调整,且该公司正在接受税务检查,但尚未对其违反税法行为下达检查结论;600755厦门国贸,2001年2月2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公司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走私普通货物判处公司罚金4000万元,公司将上述罚金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入帐,追溯调整相应年度的会计报表。(5)资产转让或关联购销手续不全。600853ST北特钢2000年转让给母公司北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负债,其中房产和长期投资尚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负债尚未征得债权人同意。0886海南高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左幅公路1999年度补偿收入36,006,922.25元及2000年度补偿收入42,759,211.53元,上述款项尚未得到海南省交通厅确认。0567琼海德A的子公司接受投资,但截止审计外勤结束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均未办证过户;待安装设备尚未送达该公司;(6)其他,如600667太极实业从事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取得股票投资收益2438.64万元;600737新疆屯河进行了资产重组,经营主业由水泥产业转变为果蔬深加工产业等。

二、上市公司损益的确定

上市公司损益的确定是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关注的焦点,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或者为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者为保留意见。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所揭示的事项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1、大股东等关联方对上市公司不遗余力的支持是上市公司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其表现形式有资产转让收益、托管收益、债权转移或费用的豁免等。如600679凤凰股份,该公司将六家子公司转让给集团公司,并从该次转让中产生收益2,959,837.72元;600670ST高斯达实现托管利润2,900万元。600715松辽汽车,集团公司将为该公司垫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款项予以豁免,全年合计2264万元,计入当期损益;0622岳阳恒立,该公司的两大股东承担了该公司2000年度职工内退、下岗、企业办社会及其他事项费用等900万元,该公司冲减了2000年度“管理费用”,相应等额增加利润总额,占该公司2000年度利润总额2095.47万元的42.95%。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评价报告;审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2001

1引言

21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渐成熟,尤其是在银广夏、蓝田等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以及美国安然、施乐等会计作假案件被曝光后,内部控制引起了监管机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关注与反思。2001年,财政部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2008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审计署等部门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它同2010年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又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实施范围扩大到主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正式进入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分批实施阶段。

本文试图将所选择的样本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与其2010年进行对比,从而反映出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的披露状况与仍然存在的问题。

2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了使对比更加明显从而更好地反映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前后的披露状况,我们选取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情况与2010年进行对比。之所以选择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主要是考虑到该类公司经过两年的强制实施期,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执行以及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更加成熟、有效。

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纳入实施范围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共76家,其中自2011年起被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有67家。本文使用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数据来自样本公司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3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披露情况

3.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本文统计,67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中,有66家披露了201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家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为中国铝业(601600),披露比例为9851%。而截至2013年4月30日,所有的67家公司均披露了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比例达100%。从披露数量来看,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强制实施后,得到了上市公司的普遍重视以及贯彻实施。

3.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名称

2010年,从66家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名称上来说,主要分为四类,包括“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某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其中,前两类报告均为22份,分别占33.33%,第三类报告21份,占比31.82%,最后一类报告仅1份,占1.52%。2012年2月,财政部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中规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考格式,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名称的表述是“XX公司20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2年,67家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中有50家选择了财政部规定的表述方法,即“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例高达74.62%,15家选择的名称为“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占比22.39%,仅2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命名为“某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2.99%。由此可见,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以后,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名称的差异正在逐渐缩小,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逐步实现统一。

3.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内容

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内容来看,201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内容不够全面与统一,部分公司披露内容过于简略,各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或判断选择披露内容。而2012年,大部分公司选取的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为财政部会计司编制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中的“内部控制评价核心指标”,该参考指标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五个指标构成,是截至目前评价规范制定机构公布的唯一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强制实施后,进一步提高了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披露水平,披露内容更加健全、统一、规范。

3.4内部控制评价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情况

2010年6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无一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标准,而67家中在2012年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公司达34家,占比50.75%。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划分使得对内部控制效果的评价更加科学具体,同时有利于找出缺陷的根源以及采取整改措施。

4内部控制审计披露情况

4.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本文统计,有24家公司披露了201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全部67家公司的比重为35.82%。而所有67家公司均披露了2012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例达100%。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其以第三方的独立身份通过采取专门的审计测试技术方法,公平地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考核与评价,能更好

地保证内部控制系统建立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还能够增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水平进行评估,从而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加科学地进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数量的显著增加,表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后,上市公司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在整个内控系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4.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名称与格式

从2010年24家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来看,名称不够统一,分别为“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某公司内部控制专项报告”等;内容较简单且没有固定格式。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后,所有67家公司均以“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名称;并且报告中都指明了“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四个部分内容。从内控审计报告的名称与内容格式来看,名称和格式的简洁与统一使得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更加规范。

5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实施使各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更加深入,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更加认同,同时也使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与执行更加规范、科学、有效。但不难看出,我国的内部控制在信息披露和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5.1内部控制评价缺陷认定标准不够科学

目前各企业对内控评价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不够积极,并且已经披露的内控评价缺陷认定标准千差万别,使得不同公司之间没有可比性,对不同缺陷的认定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恰当性。

5.2对内部控制不足之处披露不够

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来看,各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大多选择回避态度,披露较少,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这将使得评价报告流于形式,难以反映内部控制的真实质量。

5.3内部控制审计不够深入

由于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时间不长,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发表可能不能依靠足够的审计证据,极少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非标的,这将使得内部控制审计仅仅是为了满足监管的需要,而不能切实帮助企业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众多的不足。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建立,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的引导,加大宣传与监管的力度,加强内部控制的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内部控制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从而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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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刚,孙安其,张新星.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制度研究[J].会计之友,2013,(5).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篇3

[关键词]审计制度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审核审计动机

一、引言

与西方国家的中期财务报告复核制度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实行的是审计服务。在我国,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但并非所有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都需要接受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近年来,对中报的特定审计要求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动机、利润分配、异常状况(包括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等方面展开(李爽等,2003)。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报审计实务中,除存在我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强制审计以外,中期财务报告实行的是自愿审计制度。

二、中报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一)美国中期财务报告(季报)的审核制度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其上市公司应按季度编制中期报告,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接受外部审计师对季报的审核。由此可见,美国的中期财务报告要求施行的不是审计而是审核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在美国审计师执行的中报审核。不需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作出评价、不需要对报表的交易数据和余额进行细节测试,所需证据相对较少。且审核报告不需对审核结果发表正式的审核意见。美国执行的中报审核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醒会计师注意到那些对企业季度财务信息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并在有必要时执行进一步调查,以确保企业对外提供的季度信息合法、公允。因此。美国的中报审核提供的是一种消极保证。审计师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比财务信息审计缩小很多。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自愿审计制度

按照我国《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但中报并非都需要进行审计。应当说,我国对中报的审计要求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中报审计制度主要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的发展:

1、中期财务报告非强制审计阶段

虽然从1994年开始。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要编制中期财务报告,但1994年和1996年的中报内容与格式信息披露准则都指明:“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除特别情况外,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于其并未指明何种情形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特别情况”,因此,可以认为在1997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报处于非强制审计阶段。

2、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开始阶段

1998年6月18日,证监会明确规定对某些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审计要求,它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1)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3)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确认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认为从1998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了特别处理的公司和下半年拟办理配股的公司以及拟在中期进行分红或转增股本的公司都必须强制进行中报审计,对其他公司则没有强制中期审计的要求。

3、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规范阶段

2000年以后,中国证监会对中报的强制审计要求进一步予以了规范,主要包括:(1)在2000年6月证监会取消了对实行特别处理公司的强制中报审计的要求,而增加了对增发新股的强制中报审计要求。(2)在2001年,证监会规定目前已经在证交所暂停上市的公司,在申请恢复上市或向证交所申请宽限期的,其中报必须接受审计。(3)2001年3月,证监会放宽了对新股发行再融资的中期强制审计要求,对于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和增发申报的上市公司,已不再强制进行中报审计了,只有其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或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但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才必须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报告。(4)2001年7月。深圳和上海证交所均对中报审计问题做出了规定,增加了拟在中期分配方案中实施弥补累计亏损公司的强制中报审计要求。(5)2002年,中国证监会明确了上市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巾报审计要求。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报实行的是自愿审计制度,但特殊情形除外:其一,已暂停上市但经批准给予宽限期的公司中报必须审计;其二,最近3年财务报告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配股、增发或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或虽然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但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其中报必须审计:其三,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上市公司中报必须审计:其四,中国证监会或征交所确认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三、我国中报自愿审计的理论假说及其分析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除特定情况外,属于企业的自愿行为,主要有三种理论假说能够对其予以解释。分别包括假说、保险假说和信号假说。

(一)自愿审计的理论假说

1、假说

假说认为审计需求是源于降低成本的需要。经营者以企业法定人身份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人实际上成为企业的“内部人”。而委托人(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或买卖股票对企业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他们各自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委托人为了使人期着自身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成本的存在,为利用企业关系双方的利益博弈来解释自愿审计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因提供了理论基础。

2、保险假说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并受到民事法和证券法修订等因素的影响,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在西方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投资者对审计师频繁地提讼。在这种严峻的执业环境下,一种解释独立审计需求的新理论假说――保险假说开始兴起。在该理论下,审计被认为是一种保险政策,通过转移部分期望损失给审计师,从而减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期望诉讼损失。这时,审计费用相当于保险赞用,分散风险是自愿审计产生的原因。

3、信号假说

由于资本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信息,无法正确判断公司业绩。难以辨别公司的优劣,因此,上市公司会采用某种成本较高但又能支付的信号。如自愿购买中期审计向市场传递财务信息可靠的信号,以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中期财务数据更为及时。但其可靠性相对于年报而言通常更差。同时普遍的盈余管理行为降低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业绩好的公司更有可能被怀疑有盈余管理行为,投资者对怀疑存在盈余管理的公司将会予以更低的估价。因此报告较高中期业绩的公司有更强的动机自愿购买中报审计以向投资者传递财务报告可信的信号。

(二)中报审计理论假说的评价

首先,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中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股东对经理人的监督需求通常无法通过董事会转化为上市公司的审计监督需求。而在存在强势大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又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这样,董事会为大股东所操纵。使其不会自愿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其道德风险问题等进行监督。可见,我国上市公司对委托中的道德风险进行约束的审计监督需求较弱,因此从假说的角度难以解释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自愿审计动机。

其次,对于保险假说,审计保险价值的存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信息使用者能够具有向审计师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二是审计师具有相应赔偿能力。受害人能够取得相应补偿(wallace,1987)。但在我国,事务所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投资者实际上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保险需求。而又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其注册资本远远不能弥补因虚假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的巨额损失,使得投资者几乎不可能从事务所获得因财务报表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因此在我国,审计基本没有保险价值,上市公司通常没有来自于中期报告保险需求的自愿审计动机。

最后,与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相比,公司自愿聘请审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信号,意在表明自己与众不同。事实上,在自愿审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审计,因此,与强制审计相比。自愿审计这一决策行为就是信号。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篇4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研究

国内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研究可分为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种。理论分析的研究数量很少,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周莉(2010)对国际上主流的审计需求理论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进行了理论分析。她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审计动机与审计需求的信号假说相符,但也提出自愿审计需求并不一定是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上市公司传递虚假信号的动机可能导致对低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实证研究大多基于审计需求假说,从公司内部因素展开分析。杜兴强等(2007)一方面基于审计需求动因认为资产负债率和资产收益率显著影响是否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另一方面基于持股角度则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资产负债率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正相关,管理当局持股比例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负相关,独立董事的作用则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刘斌等(2008)的研究证实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假说和信号传递假说,其研究显示债务成本越高、盈利越好的公司越愿意进行自愿中报审计。简建辉等(2012)的研究发现公司中期财务报表自愿审计与公司的成长性和公司规模显著相关,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权性质对公司的自愿审计有一定影响。周莉(2010)和杜兴强等(2007)均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来自于中期报告保险需求的自愿审计动机。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经济后果

研究我国学者一般从宏观和微观这两个层次展开资自愿审计经济后果的实证研究。张天舒等(2010)认为上市公司自愿审计行为降低了盈余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其盈利反应系数。梁丽珍等(2012)发现进行中报自愿审计的上市公司平均绩效高于其他组合,且这些上市公司当年的绩效较前一年有明显增长,但在未来有下降的趋势。上述研究均表明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提供了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积极的经济后果。然而,更多研究对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经济后果不持乐观态度。汪晓林(2013)以沪市A股市场上2001年、2005年、2007年、2009年为样本,分析发现证券市场对中报审计公司的反应并不明显,这可能是许多公司不愿进行中报审计的原因之一。刘斌等(2008)认为由于审计合谋的存在,自愿审计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低于未审计公司,且由于无法识别自愿审计后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投资者只能根据公司管理层传递的信号做出积极的市场反应。陈欣等(2008)的结论表明自愿中报审计的公司有比未审计公司更低的非正常性应计利润,并非因为自愿审计降低了公司中报的盈余管理水平,而是因为高盈余质量公司更倾向于进行中报审计。吴水澎等(2009)的研究也表明,在考虑了上市公司自选择因素之后,自愿审计并没有降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简建辉等(2012)发现市场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行为有一定的正面反应,但这种反应效力不足,且持续力较低。综上所述,现有的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结论显示其经济后果大多数为不太显著。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总结与展望

国内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目前的研究成果可从以下几方面总结:从发表刊物上看,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较少,能称之为严谨可靠的学术成果还屈指可数;从成果数量上看,相对于其他领域还比较少;从研究方式来看,规范研究很少而实证研究较多,这其中事件研究法又占了多数。未来相关研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拓展理论基础

现有研究基于有效市场理论和现代企业理论视角下的审计需求理论展开。从检验结果看,一些公司治理因素被证明是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这支持了成本冲突假说和信号传递这两个假说。鉴于我国的保险市场和相关法律诉讼制度还不完善,现有研究并未对保险假说进行检验。随着我国审计制度的健全,完善审计需求理论的验证可成为一个研究方向。另外,可以考虑将新兴的行为经济学理论引入现有研究,因为基于行为学视角的非理性因素也会影响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自愿审计行为。通过考虑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审计的行为倾向,排除中报审计的内生性因素再分析其经济后果,也可以成为一个研究课题。

(二)扩展研究方法

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研究多为实证研究。在动因研究中多数学者采用了回归分析法,少数学者还考虑了上市公司的自选择因素,采用二阶段回归分析法;在经济后果研究中,多数学者参照经典会计信息经济后果的事件研究法,分析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市场反应。但目前国内以统计模型为基础进行的有关实证研究成果存在不少问题。譬如,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等问题的实证研究成果较为陈旧,形成实证成果的数据来源可能不足并缺乏可靠度。总之,现阶段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规范研究还相当缺乏,但实证研究成果也能对规范研究的起步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三)探索研究背景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篇5

关键词: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管理当局;持股;第一大股东

中图分类号:F239.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7-0108-05

一、引言

WattsandZimmerman指出,审计、特别是外部独立审计是降低成本的制度安排。但是,追本溯源,在美国的证券法要求强制审计之前,审计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的机制业已存在。换言之,审计最初并非强制性的。Watts还拓展了Jensen和Meckling的理论,为经理人员和投资者试图为了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了对外部审计的需求――这可以理解为审计的需求“动因”。中国资本市场中,1993年12月17日出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提交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若申请日期距最近的财务年度截止日期超过六个月,还应附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此后证监会又于1997日6月24日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于半年度报告应强制审计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我们还观察到,伴随着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产生,我国资本市场上也开始出现了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情况,从1996年到1999年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中自愿审计的比例分别为13.7%、27.7%、30.0%、30.6%,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WattsandZimmerman(1983)的结论。为此,本文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与否这一独特的制度背景,以理论、信息假说和监督假说为理论基础,力图从第一大股东持股、管理当局持股等角度对产生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进行检验。

二、文献综述

Chow研究了在1926年美国柜台交易(OTC)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ewYorkStockExchange,NYSE)中出现的年报自愿审计问题。从理论的角度出发,Chow分析了公司聘请外部审计的动机,认为公司特征(主要包括管理当局持股比例、公司杠杆和公司规模)将会影响:(1)管理当局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当局的持股比例越低,冲突越严重,成本就越高,管理当局聘请外部监督的收益越容易超出成本,此时越有动机进行自愿审计。(2)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资本结构中债务比例越高,这类冲突越严重,成本也越高,此时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3)公司规模越大,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而审计则是为了缓解这些冲突而存在的,因此这些公司特征也将影响外部审计的需求,当利益冲突达到一定的激烈程度,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带来的收益将会大于成本,此时公司就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

Chow、Ettredgeeta1.以及Haweta1.的研究都表明成本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或及时审阅,审计或审阅需求是成本的函数。而上市公司的特征又会影响公司的成本,因而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审计或审阅决策。影响外部成本的因素有:管理当局持股比例、财务杠杆、发行新的债务或股票、行业特征以及公司规模。其他监督机制中包含两类内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师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阅,外部监督则以外部董事的比例为替代变量。在衡量增加的审阅成本方面,他们采用了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是否更换了审计师以及存货和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替代变量。Haweta1.认为盈利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在中国市场上,业绩好的公司反而越有可能被认为进行了盈余管理,为此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将越有动机进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审阅,以便将自己同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区别开来。另外一个影响需求的因素是非流通股比例,非流通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越可能为其大股东的利益服务,因而更倾向不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较少涉及到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问题。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显示,喻少华、张立民,陈玉清、郭传慧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分析了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问题,但是二者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喻少华、张立民的研究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不仅没有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反而使其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高出未经审计公司的2%。而陈玉清、郭传慧的研究则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低于不进行审计的公司。之所以出现相反的情况可能是因为二者并没有区分中期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和自愿审计,从理论上来说强制审计的公司(特别是申请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以及恢复上市的公司)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而自愿审计的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更小,在此情况下将二者混和起来将无法得到一致的结果。

此外,Haweta1.曾以1996年至1999年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进行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公司特征及其市场反映。他们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进行自愿审计与盈利能力和公司规模正相关,同非流通股比例负相关,锐明管理当局会通过自愿审计来承诺其披露了更为准确可靠的信息,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此外他们还从市场反映的角度验证了审计是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结果显示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比未进行审计的公司有更高的盈余反映系数(ERC),自愿进行审计的公司ERC更高,说明投资者认为自愿审计公司的会计信息比强制审计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此外,在Chow和Ettredgeeta1.的基础上,Haweta1.还根据中国的特殊情况加入了三类哑变量:发行外资股的公司、IPO公司、聘请国际“五大”事务所或国内排名前五的事务所。

三、研究设计

(一)假设的提出

1.制度背景。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包括是否应该接受审计、是自愿审计还是强制性审计的问题。我国于1991开始要求上市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1993年国务院又分别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1994年6月,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随后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3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在2002年的修订稿中用“半年度报告”取代了“中期财务报告”。

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最早出现于1993年12月17日,当时的证监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提交“经有从事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若申请日期距最近的财务年度截止日期超过六个月,还应附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1997年6月24日证监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了要求对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1)连续两年亏损的;(2)公司在1997年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3)拟定中期分红(派发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4)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确认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1997年12月25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将这一规定纳入其中。2000年6月15日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2000年修订稿》对要求审计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连续两年亏损或被特别处理”这一条,增加了“募集增发”的条件。2001年4月26日出台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规定“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2001年7月9日出台的《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发行新股时应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情况。2001年11月30日出台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又要求恢复上市的公司对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2.研究假设的提出。关系下,由于委托方和方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导致方往往以牺牲委托方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个人私利。所以,委托方应该对方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激励,这包括赋予管理当局一定比例的股权,借以促使方的利益与管理当局趋于一致。但是,当管理当局通常仅仅持有少量的公司股票时,管理当局就有背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动机。正如Jensen和Meckling指出的那样,理性投资者会预测到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管理当局不得不承担这种机会主义成本。管理当局为了为了消除这种机会主义成本,便采取了接受外部审计这种监督机制。一般情况下,管理当局持有的股份越少,机会主义动机也会越强,为此而承担的成本也就越大,此时管理当局就更有可能接受外部审计,以减少机会主义成本。因此,本文从审计的监控假设出发,提出

假设1:管理当局持有的股份与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负相关。

Shleifer和Vishney认为股权的集中会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有助于减少委托冲突。这是由于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其经济利益也加大,由此大股东为保护投资对管理当局的监督亦随之增强,而且此时大股东的投票权和影响力也增大,使大股东更有能力控制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为了控制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一大股东要求公司接受外部审计的可能性增强。同时由于内外部信息的不对称,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大,其对可靠的财务信息要求也就会越强,因此要求公司接受外部审计的动机表现也就愈为强烈(审计产生的信息假设),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审计正相关。

此外,本文还选择公司的规模、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和资产负债率、最终控制人的性质作为控制变量,由于债权人同样需求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预期这种保护意识会随着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而增强,因而资产负债率与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正相关。独立董事的主要功能在于执行与股东利益相一致的政策。独立董事的两个因素可以促使他们完成自身的功能:一是独立性;二是他们关注在劳动力市场的声誉。上述两种因素的存在使得独立董事可以很好的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外部审计便是减少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维护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之一。因此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越大,其接受外部审计的可能性越大。规模越大的公司其内部的问题越严重,Chow认为公司规模是影响接受外部审计是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进行利益转移的空间也就越大,选择接受外部审计以减少机会主义成本就显得更为重要。因而我们预期公司规模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正相关。

(二)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深、沪两市所有报告中期财务报告①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其是否接受审计服务的资料来自于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csrc.省略,中国证监会网站1。我们选取的年度区间为2002到2005年,样本选取及剔除原则如下:

(1)配股和增发因素的影响而接受审计服务,并非出自自愿;

(2)数据不全的公司;

(3)ST、PT类公司;

(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干净报告的公司;

最终我们得到3133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君安公司开发的CSMAR中期财务报告数据库,其余数据来自于CCER公司治理数据库,统计分析我们应用Eviews软件。各年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总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中接受中期外部审计正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各年接受审计的比例均不很高,05年仅为4.73%,四年平均约为10.60%。

(三)模型及变量定义

本文的基本检验模型如下:

AUDIT=C+β1MANA+β2FSR+β3FSN+β4DAR+β5IND+β6IZE+ξ

考虑到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研究中可能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借助于工具变量,进行了进一步的检验。,我们选择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成长性作为工具变量,原因在于公司管理当局和第一大股东均愿意持有成长性较好盈利能力较高的公司的股票。因此形成了下述两个模型:

IliaNA=C+β7UDIT+β8ROA+ζ

(2)

FSR=C+β9UDIT+β10INCR+ζ

(3)

模型中涉及的各个变量的定义如表2:

四、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及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1.描述性统计结果

相关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

由上面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平均值为0.3101,基本上达到监管当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管理当局持股比例普遍偏低,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间仍占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比例大约为75.35%。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平均尚可以达到43.25%。

2.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为了防止发生多重共线性,我们检验了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结果如表4:

由表4结果可知,各自变量之间相关系数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这些变量可以进入同一个方程。

(二)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1.未剔除内生性影响的结果及其分析

采纳模型1进行基本的检验,利用Eviews进行Logit回归,结果如表5: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整体P值仅为0.477629,在模型所有变量中只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同我们预期相一致,与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正相关。这一结果并不理想。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在于:

(1)由于上述模型所具有的内生性所导致的――第一大股东希望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这样促使公司进行了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反过来第一大股东又继续增持该公司的股票。

(2)上市公司自愿接受中期审计,需要发生额外的巨额审计成本;

(3)上市公司接受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容易导致管理当局持有更少的公司股票。

下面我们将借助于工具变量、考虑内生性问题,再次进行检验。

2.考虑内生性的回归结果

解决内生性的问题,往往可以通过两步回归或借助于工具变量、进行联立方程来完成。本文选择的是后一种方法。本文选择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成长性作为工具变量,原因在于公司管理当局和第一大股东均愿意持有成长性较好盈利能力较高的公司的股票。利用上文的模型2和3,进行豪斯曼检验(HausmanTest),本文发现了模型存在着显著的内生性问题。为此,我们对上述模型(1)(2)(3)进行联立方程的估计,因为工具变量的个数并不少于内生变量的个数,满足联立方程的回归要求,所以本文选择Eviews软件中的工具变量法进行回归,得到如下回归结果如表6: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整体上是显著的,P值为0.019256,这说明当考虑了内生性问题以后,模型在整体上变得更佳。

考虑内生性问题滞后的回归结果支持了假设1,管理当局持股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了管理当局持股比例越多,其与股东利益越趋向一致,这样就减少了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动机,接受中期审计的动机也变小,也可以同时减少审计成本。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接受中期审计显著正相关,支持了本文的假设2。这说明,外部股东对于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强,这样间接验证了审计产生的假说和信息假说。

资产负债率同预测的一致,即与接受外部审计显著正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最终控制人性质呈现显著负相关,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国有企业更不愿意接受中期审计。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可能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仅仅是为了迎合监管层与监管政策的需要,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未得到发挥。

公司规模同预期相反,呈现显著负相关。可能的原因在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接受中期审计的成本较高,从而不愿意接受审计。当然,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检验。

五、结论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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