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市场的机会(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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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市场的机会范文篇1
那么,2006年呢?我国医药行业与医药企业则是在经历了“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的期盼、僵局之秋困惑以后,也开始了变局之际的思考。
开局之期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医药行业也开始了对应的“十一五”规划。国家发改委在《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中已明确规划出了未来五年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任务: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建立向社会药店开放处方的制度,加快医药分家的进度;整合各种资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医药集团。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科技部、药监局、卫生部、社保部等与医药卫生关联部委纷纷推出了一些产业新政:
从国务院出台《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启动;从第十九次降价到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从卫生部“医院药品招标制度研讨会”的召开到《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出炉;从中央及国务院两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到《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列入惩治之列;从医保扩容、注册井喷带来低水平的恶性竞争,到《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等“一药多名”治理政策出台以及委托加工适度放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改;从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多处涉及医药产业,到《中药国际化发展战略》和《中医药发展纲要》对民族医药产业做出的战略规划;从政府解禁网上药品交易鼓励开展网上B2B贸易,海虹等医药商业试水B2B模式,到医药分销行业集中度逐渐加强……医药新政为开局之年拉开了序幕;新的产业规划、政策和动向,闪烁着新的亮点,带来挑战,更带来了机遇。
从此,医药行业优势资源向大型强势企业进一步集中;以农村市场和城市社区为主战场的低端市场潜力更进一步释放;医药营销由潜规则转向显规则营销环境进一步肃清;医药工商企业的业务交往和战略合作关系又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于是,已进入微利时代的广大医药企业,期盼着能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更多的发展机会、更广的销售市场。
僵局之惑
然而,开局之年却相继发生了“齐二药”、“阜阳特大假药案”、“鱼腥草”、“欣弗”等几大事件,这不仅是我国众多医药企业的迷惑,同样是我国整个医药行业的迷惑。它似乎从医疗改革、药品监管、市场流通等视角暴露了我国医药行业的不成熟。为了打破开局之年的僵局,国家相关部委又采取了鼓励各地探索社区医院与大医院“双向转诊”、修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限制仿制引导创新、规范药品包装、实行GMP飞行检查、成立反商业贿赂专门机构、挂网招标等举措和行动,引导市场向有序、向规则过度。
从此,我国医药企业的生存环境将变得更加严峻,因为国家的监管力度加强、改革步伐加快;新的药品评价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市场流通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管控;仿制药受限、包装规范、伪劣药品和假药的流通渠道将会得到根本遏制。同时,我国的医药市场也开始从“潜规则”转向“显规则”、从“无序”转向“有序”。伴随而来的,同样有医药企业营销模式的全新转型。
变局之思
未来五年的医药市场,既是增速最快的市场,同样也是竞争最激烈的市场。将全面重建厂家、经销商、医院、药店、消费者、监管部门乃至媒体之间的全新商业生态系统。如何才能颠覆传统,经营未来,适应新的商业规则新的市场秩序,迎接中国医药产业20年来最大变革带来的挑战?是调整经营战略,还是创新营销手段?是坚守传统医药产品线阵地,还是向保健品、化妆品等边缘产业突围?是巩固医院药店等老战线,还是寻求第三终端市场蓝海?是要自建队伍深度分销,还是招商大包整合社会网络资源?游离于厂商之间的百万个代何去何从?此外,宏观的反商业贿赂重点将导向何处?GMP再度评审淘汰大潮如何应对?医疗体制改革路在何方?仿改与创新谁是英雄?此乃药企变局之际的诸多思考。
医药市场的机会范文篇2
【关键词】新医改基本药物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4-278-02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医改方案”)指出“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建立基本药物的供给保障体系成为新医改的战略目标之一。基本药物制度作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生产、定价、招标采购、使用、付费等一系列环节[1]。
1基本药物的生产
新医改方案提出:“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1中国医药市场现状
中国医药市场发育不成熟,处于部门利益尚未打破下的痛苦转型。我国药品市场的流通环节过多、市场秩序不规范才导致“药价虚高”现象的长期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对医药市场的宏观调控或行政干预“过少”是其基本成因[2]。
基本药物大部分属于价格相对便宜的药物,由于对低利润或治疗特殊疾病药物缺乏政策上的扶持,导致药品生产厂家不愿意生产,市场出现基本药物严重短缺的现象[3]。加上近年来,药品注册门槛过低,企业在单独定价的营利动机下大量申报改头换面的低水平新药,造成廉价的普通药品和基本药物短缺。由于基本药物的重要特征是“价格合理”,尽管改头换面的高价商品名药在品种上也属于基本药物,实际上却阻碍了民众对基本药物获得性的实现[1]。制药行业过度竞争使监管者无法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信息,不能对产品进行“质优价廉”的比较,定价、规格等政策细则难以落实,企业在政策不明的前提下不敢投入生产。发展型地方主义和“产业政策去中央化”的特征会使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充斥着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不利于激发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活力,最终导致产品价高质次,甚至造成基本药物短缺[1]。
单纯走市场化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但也不意味着回到计划时代“全能国家”的老路。我们要坚持医药产业的竞争性,充分发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摒弃带有“统购统销”色彩的基本药物制度设想,在竞争基础上,设计有效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的体制和机制。政府要着力打破制药行业的地方保护,进一步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让低水平的产品和企业退出竞争,净化市场环境。当过度竞争变成充分竞争时,一个有效的价格调节机制就容易建立。
1.2新医改对基本药物生产的影响
基本药物的生产,将逐步集中于为数不多的大型药品生产基地,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对市场增量的争夺会受益更大,无竞争优势、依赖低成本竞争的中小企业,可能陷入被动局面。行业的发展规律表明,需求增加、竞争加剧、政策频频出台,往往是产业重组的前奏;而中国医药企业的"多小散乱"的老问题,也是最终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由此可推断出新医改将引发医药行业的重组与整合[4]。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将使原有的药品以大中型医院和药店为销售终端的流通模式转变为以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和直接配送为主的药品流通方式。换言之,将促进药品流通渠道“双轨化”的形成,即一条是国家“计划”流通线(定点生产、集中采购、直接配送),一条是非基本药物的“市场化”流通线[5]。
1.3基本药物的生产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药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不能完全靠市场调节。实际上,对医药企业来说,取得“定点生产”权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只不过是政府主导下的竞标竞争,充分体现了新医改的“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原则[5]。
政府宏观调控是以监管者和购买者(公立医保机构)的身份参与市场,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上级领导)的身份来取代市场[6]。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产能严重过剩,如果由政府自己办药厂,实行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制,不仅低估了企业保持活力和竞争力的困难度,也是一种资源浪费。建议政府应从直接生产中退出,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购买和监管上[3]。
2基本药物的采购
新医改方案提出:“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多样化的、基于市场机制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仅能治理公立医疗机构“药价虚高”的弊端,而且也将促进医药行业的发展。改变现行制度中“只招标、不采购”的荒谬现象,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回归本性。
我们应实行市场化集中采购,取消药品加成管制代之以最高零售价格上限管制,并辅之以医保付费机制改革。医疗机构依然是药品的主要采购者。由于医保药品付费机制的改革和药品加成管制的取消,医疗机构不再具有诱导患者过度消费药品的动力,因此会变成正常的市场主体,自行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因此,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方式可以多元化。面对提高药品采购效率的压力,同类医疗机构自然会自行组织起来进行集团采购,以控制药品采购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出面开展行政化的集中招标采购,是没有必要的。市场中自然会涌现出大量的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团购药品的服务,例如询价、集团采购、集中配送、处方管理等[6]。而对于偏远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医保机构就有责任弥补市场不足,开展公共集中采购,确保其参保者能获得相对物美价廉的基本药物。
3基本药物的配送
新医改方案提出:“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配送。”
在中国的环境下,“统一配送”这一政策用语很有可能导致公立配送体系或者特许地方性民营配送公司的垄断性。在很多国家都存在基本药物的公共供应体系,其中配送由公立机构承担。例如,在非洲一些国家比如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等国的农村地区居民非常依赖基本药物的公共配送体系,政府每月向农村地区定量供应基本药品。但是这种配送方式成本高、不灵活,还可能导致一些药品的过剩或短缺,或者缺乏灵活性和反应能力。其实,这不仅体现在基本药物领域。如果缺乏同民营部门的竞争,公共部门在各种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上呈现缺少灵活性、对需求的反应缓慢、浪费与短缺并存等特征,绝对是常态。因此,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最好的配送体系可能是“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的结合”。比如,药品的运输和供应可由私人运输企业负责,它们通常做得更好。药品配送环节相对来说更加适合充分的市场竞争,主要原因是配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比较容易度量,因此便于契约化。因此,药品配送往往成为践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突破口。在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环节中,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还是国际的经验都表明,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民营部门,鼓励医药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对于实现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没有任何害处[6]。综上所述,我们应实行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结合的配送体系。
4基本药物的使用
新医改方案提出:“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4.1基本药物使用分析
由于医疗服务体制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使得药品的最终消费结构既非主要取决于疾病治疗的需要,亦非主要取决于产品质量与性价比,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药品使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导致近年来药品费用居高不下[7]。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之后,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对于原来由药品加成收入弥补的医疗亏损,将通过建立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证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行。一方面可以调整部分服务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另一方面应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8]。打破“以药养医”的格局,促使医院把更多功夫用在为患者治病上,而不是用在开大处方和卖药上,使医生愿意使用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已确定将取消医院加价销售药品。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政府将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增加政府投入三条路径来弥补。其中药事服务费将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药事服务费肯定了医生的劳动价值,但如果医生得不到合理的薪酬补偿,还会寻找其他的方式去填补,要真正达到效果,还要从制度上切断医生和医药企业之间的利益链条[9]。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较低,加之有限的医疗资源很难吸引患者,“全部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设计将大打折扣;而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以药养医”机制将导致医院不采购基本药物,医生不开基本药物处方的困境。然而,“新医改方案”对根除“以药养医”的治标治本之道均没有加以明确,而是倾向于采用行政化的方式来“规范”(其实是“强制”)公立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的使用。采用强制性的行政规范手段,其实还是因为在现有的体制下公立医疗机构没有足够的动力使用相对物美价廉的基本药物,也没有动力推进各种药物的合理使用。强制手段的实施必然伴随着自上而下、没完没了的考核、评比,而这类举措几乎在任何领域都从来没有产生过应有的效果,反而会带来无穷无尽的问题,尤其是会为掌握考核大权的相关人士开辟“寻租”的空间[6]。
4.2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措施
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关键在于政府药品价格管制的改革以及医保付费机制的改革,前者治标,后者治本。具体而言,“重新管制”的措施有三:(1)取消药品出售利润率(即药品加成)管制,允许医疗机构自行设置加价率但政府设置药品最高零售限价;(2)推动医保付费机制改革以多元付费机制代替按项目付费;(3)解除对医疗服务的价格管制措施[6]。
5结语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应放在国家药物政策的大背景下考查,在政策设计时不仅要针对医药产业上游的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更要介入下游的医疗服务领域。这种上下联动的改革才符合东方医学传统“医药合一”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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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市场的机会范文篇3
1CEMAC医药市场的概况
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简称CEMAC)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取代原中部非洲关税和经济联盟,目前有6个成员国,分别是赤道几内亚、刚果(布)、加蓬、喀麦隆、乍得、中非共和国。总面积322万平方公里,人口3665万左右[1]。据统计,2007年CMEAC的医药市场总额为1.76亿[2]。建立CEMAC的宗旨是建立日益紧密的联盟,加强成员国在资源和人才方面的交流和往来,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共同发展。
2目前形势分析
共同体由中部非洲经济联盟、中部非洲货币联盟、执行秘书处,以及共同体法院、共同体议会等专门机构组成。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中所有国家都有基本药物目录,在1995—2004所有国家均通过了本国(国家药物政策)药物政策[3]。对于中非各国来说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为为药品领域确定国家目的和目标以及确立重点,而且为确定适合这些目标的战略,确定不同的执行者负责实施政策的主要要素内容,同时也为全国讨论这些问题创建一个论坛,以确保药物平等的可获得性、良好的质量和合理使用等。目前CMEAC各国的医药市场情况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一一介绍。
2.1行政管理及法律规章的情况CEMAC的所有国家都有与医药市场监管相关的法规、决定、备忘录和通告等。在行政管理方面,CEMAC中有5个国家是通过卫生部以下的医药管理局进行政管理的,而赤道几内亚则是通过医药管理总局进行行政管理。在法律和规章方面,其中乍得、加蓬和喀麦隆已经出台了新的医药管理法,刚果(布)和中非共和国正在通过新的医药管理法,而赤道几内亚相对比较落后,至今还没有本国自主的医药管理法[4]。
2.2药物批准政策与药物学会的情况迄今为止,CEMAC中有乍得、加蓬和喀麦隆是通过药物委员会和专业小组委员会来进行药物许可,刚果(布)和中非共和国是通过医药管理局来执行药物批准文件的,而赤道几内亚没有任何的委员会,它在药物批准政策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空白。喀麦隆成立了药物学会和药学协会,乍得和加蓬有本国的药物学会,中非共和国有医学和药物学组合学会,赤道几内亚还没有任何药学方面的学会或者协会。
2.3药品监管和质量控制的情况中非大部分国家药品监管的主要机构是卫生部下属的医药管理局主要负责进行药品检查的工作,如乍得则是通过医药管理局下属的监管司来进行药品监管,赤道几内亚是通过卫生部以下的卫生监管总局来进行药品市场监管。在质量控制方面,只有喀麦隆建立了中心实验室和药物警戒中心。人力资源匮乏也是中非医药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6920人中才会有一个药师,这就加大了药品监管的难度[4]。
2.4药品流通情况药品的流通首先需要关注药品要流通去何种部门,如公共行业,5国通过药品采购中心来进行药品的采购和批发等流通工作,而私营部门是通过57个药品批发公司直接供应药品的[5]。下面将以乍得公共行业药品批发系统为例作图分析药品的采购方式:由于药品的特殊性,药品市场受到中非各国的一贯重视。但由于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还没有相应跟上,药品市场自我约束机制薄弱,致使药品市场出现混乱现象。其中乍得有一级医疗机构722家,二级大医院分别为55家和三级14家医院。首都还有一家全国参考总医院即恩贾梅纳大学医学院的附属医院[6]。一级医疗机构几乎没有药店,所以少有药品出入。主要是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店供应药品,但其发展也较为艰难。药品在流通过程中,药品利润也因药品买卖机构性质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以公共行业为例,药品采购中心的药品批发利润为11.2%~16%,公共医院的利润为11.5%~30%;相比之下,私营部门的利润相对较高,其中专利药品批发公司的利润为12%~23%,零卖部门的利润为25%~34%,非专利药品批发公司的利润为10%~15%,零卖部门的利润为20%~43%。当然,由于CEMAC药品市场建设起步晚、基础差,药品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及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够完善,市场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是不健全的。大部分国家目前不具备生产药品的能力,只能通过从国外进口获得药品,这就要考虑到药品的税费问题,其中药品的税费(包括海关等所有税费)是9%~11%,药用辅料的税费是60%。
3CEMAC药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市场监管主体方面进行分析,中非各国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主体限于政府,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还未能分担部分监管职责,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3.1职责划分不明确横向来看,药品市场的监管主体众多,不可避免存在监管职责划分不清的状况。如对于药品价格的监管,药监、工商等部门对药品价格都管又都不管,政府价格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可制定和调整药价,造成国家对药品价格控制乏力。在监管主体多元的前提下,由于职责的划分不明确,往往出现大家都管,或者大家都不管的奇怪现象,导致监管的效果失缺。即使职责划分明确,由于衔接方面的问题,也往往会出现监管的盲点。在此,信息的沟通和共享高效、权威的协调机制,对于不同的问题均能得到及时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信息并未沟通共享,高效权威的协调机制也不存在。纵向来看,对于药品市场监管的主要机关是医药管理局,但医药管理局并没有下设地方管理机构。各省份药品监管主要是卫生部下设机构—卫生厅。卫生厅负责地方药品监管,当各地方药品出现问题时,由卫生厅上报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此过程中,医药管理局并未直接管理地方药监事务,不能有效获得地方药监信息,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3.2监管职权或者不完全,或者缺失监管职权不完全,对此以对药品广告的监管为例:药品广告审批权属于医药管理局,但广告监管权却属于工商部门。当广告中的药品出现问题时,医药管理局负责查处;如果出现的问题不涉及药品,那么由工商部门来管理。这就意味着医药管理局没有发现问题的权力,只有处理问题的权力,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其监管力度可想而知,而且权力分散容易导致无法实现监管的初衷。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CEMAC各国在药品市场监管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黑市等问题相当严重,这就要求尽快提出一个有利于解决中非医药市场监管的新方案,因此,6个成员国将共同面对提高医药市场的合作和发展,各国的卫生部已经召开了会议以达到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成立共同市场这一目的。
4建立CEMAC六国共同市场药品
市场监管就是指监管主体为纠正药品市场失灵,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依据法律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中非而言,各国独立时间还不长,没有完全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部分国家不具备生产药品的能力,只能通过从国外进口。由于财政紧张,国有药品采购中心是批发向公共医疗机构供应的进口药物品种有限,数量较少,根本无法真正满足国内药品市场的需求。此种情形下,很容易产生未经政府批准而成立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也就是黑市,因此,把六国医药市场看成一个整体,建立共同医药监管市场对完善CEMAC的医药市场秩序尤为重要。由于中非医药市场的特殊性,我们必须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能对6个成员国产生最大利益的共同市场,笔者认为,按照地区和组织来建立独立的、专业的、法治的以及公正的共同监管市场对于防止黑市走私等问题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建立共同监管市场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4.1建立健全药品准入制度对于CEMAC而言,其药品主要依靠进口来满足人民需要,而由于中非药品市场自我约束机制薄弱,致使药品市场出现十分严重的混乱现象。黑市的出现和发展,使假药充斥市场,对人民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胁,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危及国家整体利益。因此,要根据各国实际,建立完善的药品准入制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进行自主生产,吸引外资,以在本国开办药厂,生产药品以改善现在的医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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