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变更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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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三证合一”企业申请登记制度改革江西九江县
中图分类号:F81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65-02
2015年7月1日,江西省九江县正式启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7月9日成功办理第一个“三证合一、一证三码”证件。从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国全面推行,截至2016年5月31日,九江县新增市场主体137户(其中:企业11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8户)。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几十年来商事制度繁琐的管理模式,成为2015年商事制度改革方面最大的亮点。
一、重要意义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将税务主管机关全称以及纳税人相关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到交换平台获取上述相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实现“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为同城通办甚至同省通办业务打下了坚实基础,进一步优化了企业办证流程,节约纳税人办理时间,减少了重复审查,提高了行政效能,也为企业营造了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有助于推动纳税服务广域化、高效化和优质化。
二、存在的问题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涉及多个部门,而各部门的管理要求和信息系统标准也不相同,因而在“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业务技术、沟通协调和后续管理等问题。
1.补充信息率偏低。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从国家政策来讲,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但从税务管理来看,税务部门未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即属未正式纳入税务管理。目前,九江县大部分企业还未正式纳入税务管理,后续税源管理也难以开展。补充信息率偏低的原因,一方面有纯国税部门管辖、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办理营业执照和逃避税务管理等因素;另一方面有认识误区因素,从与上年同期税务登记率对比分析,应该说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意识,但实行“三证合一”后,认为在领用发票前均不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其他涉税事宜。
2.换照管理工作不容乐观。目前,很多存量纳税人陆续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按规定税务部门应对这部分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启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这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等多个信息系统,且要求纳税人处理好新旧纳税人识别号的业务衔接,使税务部门在获取纳税人换照信息后,不能单方面在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以免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由于存量纳税人数量较大,从目前换照工作进度看,即使“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两年过渡期,但各地不在前期统筹抓好换照工作,将给过渡期后期的税务部门换照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3.信息交换平台有待完善。工商、税务部门共同搭建的省级信息交换平台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共享的信息业务类型标识不够准确,造成工商与税务部门间的业务类型不匹配,如有的企业信息显示的工商业务类型为开业,但该企业实际为存量登记企业,如果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窗口人员未及时沟通,会造成在金税三期系统重复登记问题;二是未建立数据共享对账机制,不能及时发现、解决数据传递滞后或丢失问题;三是信息共享范围需要扩大,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4.沟通配合还不够协调。一是税务部门查询、调取、复印或扫描工商登记档案时,工商、税务部门之间配合程度存在差异,给税务部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企业信息带来不便;二是税务部门上下沟通反馈有待加强,前台人员因为平台信息传递出现问题未主动向上级机关反馈,而推诿让纳税人直接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造成税务人员不作为的不良形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并不意味正式纳入税务管理,这给以前“以工商登记为前置,k理设立登记是税务管理起点”的登记模式带来了一定的不适,同时也让基层人员感到风险防范压力。要积极实现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税源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理清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应该由纳税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交还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对涉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减轻基层人员的工作压力和执法风险。
2.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有效推进了工商、质监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部门间的共享,要充分发挥从源头掌握市场主体信息的优势,主动强化税源监控。一是加强金税三期系统中工商登记信息的案头分析,初步筛选出地税单管户;二是按照税收征管规范要求,履行好调查巡查职责,及时掌握企业的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制作涉税事项调查表;对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企业,履行好告知义务;对查无下落的,应做好调查记录;三是根据案头分析、调查巡查结果,对登记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地税单管户、无法联系户、一直未来办税户和已纳入税务管理户等情形进行分类管理,掌握税源的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进一步实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供优质办税服务,突出工作主动性。一是对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一照一码”纳税人,前台窗口人员应主动询问纳税人是否办理过地税登记,避免对存量企业在系统中重复登记,并在窗口设置有关提醒标语;二是主动为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换照户提供办税指南,引导和辅导纳税人及时办理好换照前后的业务衔接事项,统筹做好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的换照管理工作;三是对“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问题的,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帮助,不推诿、不敷衍,提升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4.进一步加强监测分析。要加强本地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源状况监测,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性趋势分析,并制定问题解决的方案,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同时,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工作特色和亮点,为全省扎实做好“三证合一”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刘兴儿,刘球彪,张红英.“三证合一”:三个方面涉税风险不可忽视.中国税务报,2015.10.9
[2]本报记者.郑微,通讯员.闫士亮.“三证合一”让纳税人省时省钱省心.徐州日报,2015.11.30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篇2
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籍信息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和应用,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需求,是提高基础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有效途径。当前,学籍系统已经进入建设提质期和全面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发挥学籍系统作用,既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水平,更要从应用入手,厘清学籍管理的基本概念,深刻理解《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深度融合学籍系统和学籍管理日常业务,用好学籍系统各项数据,使其真正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成为提升中小学生基础教育治理水平的强大工具。
一、学籍管理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学籍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流动性。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二)什么是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或建立、变动、完结”三个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三)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
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各省具体规定管理。
(四)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办法》所称学籍信息变动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人工更改。学籍正常变动包括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籍异动包括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其中转学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五)什么是学籍管理制度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的对象是学籍,涉及学生的行为,而学籍信息管理的对象是由此产生的信息。国家层面主要制定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制定制度。省级层面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生行为制定制度,细化落实全国性制度要求,但不能和全国制度冲突,也不能规定其他省份的义务。
(六)什么是学校(机构)代码
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学籍系统不应只是基础教育部门管理的工具,将来还应成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应使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机构)代码库。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代码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2011年教育部已建立了学校(机构)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代码库的对外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进行调整,每年9月一次,另一种是学校本身的变化,每三个月一次。内部使用不受周期的影响,学校在代码库获得学校(机构)代码后一天之内就可以进入学籍系统。
(七)什么是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办法》第四条对于学籍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第五条规定,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13年9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教发厅函〔2013〕91号),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即“个人标识码”,明确了学籍号的具体生成规则。“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一是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二是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采用ISO7064:1983.MOD11-2校验码系统。
实施原则:一是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二是“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三是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学籍系统建立了对学生身份的认证制度,在身份认证之前,学籍系统会赋予学生一个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L(临时)+由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所以逻辑上与身份证号一致。目前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将来的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有身份证号码以后也不变。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户籍管理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出现错误,这就是经身份认证后需要各地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二、日常学籍管理和数据更新
将学籍系统用于日常学籍业务管理,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前提,是中小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要做好六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学籍系统配置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账号功能配置。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
3.班额设置。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4.管理功能设置。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各省份要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实际需求,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二)学籍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注册有以下几类工作:
1.在校生注册。学籍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学籍建立,要做到信息全面、完整、准确,不漏一校一生一项。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对于身份证号错误的(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对于无身份证号的(指两个以上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三)学籍信息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查重处理。
(四)学籍异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此条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必然要求所有的学籍变动都通过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1.休学和复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转学。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考虑到各地情况和做法千差万别,《办法》对第一阶段即如何确定接收学校未作统一规定,也不纳入学籍系统管理,而是要求各地自行确定转学条件和要求,也便于与各地现行的相关规定接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并盖章的问题,我们认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转变观念,简化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3.辍学和复学。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一是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四是为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学生流动情况,规定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4.跳级和留级。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是否允许跳级、留级,以及跳级、留级的条件和要求均由省级规定。学籍系统具有这样的功能,由省级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5.境外就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学籍系统中标注。
6.死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2014年6月1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专门发出《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学校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学生死亡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学校负责人和区县要及时审核。要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督促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并对其它各类安全事故逐一进行核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五)学籍正常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毕业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2.招生升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高中阶段招生处理以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2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查重)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3.跨省升学。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六)学籍档案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1.关于学籍档案的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设置遵循有效、适度、够用原则,并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等留出空间。《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关于学籍档案的形式。《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3.关于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4.关于学籍档案的存档和归档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三、全面开展学籍系统应用
(一)充分利用学籍系统本身的功能
2014年7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8号),列举了9个方面的应用。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目前,转学功能应用比较充分,下一步,其他方面功能的应用程度将成为学籍系统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
(二)因地制宜开发完善特色需求
各地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教育部正在建设“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平台”,以满足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以外的个性化应用对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需求,原来预计2014年6月投入使用,目前正在进行测试,预计今年9月可用。
(三)高度重视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个大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关于数据导出使用管理。2014年5月20日,印发《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教基一司函〔2014〕33号),对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一,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已具备足够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申请对本省学籍数据库进行直接管理。第二,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方式、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方案。第三,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第四,数据导出方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用页面导出的办法。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四、做好过渡期的重点工作
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之下,学籍系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已经进入了以应用为主的新阶段。但我们必须看到,学籍系统还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功能不够完善、个别学生没有进入系统、保障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应用还只是初步的,与日常学籍管理业务结合还不够紧密,特别是与作为教育事业统计依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可以把学籍系统数据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看作一个标志性事件,是学籍系统建设应用的下一个目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已明确提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从目前到实现下一个目标,可以看作过渡期。过渡期可短可长,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在过渡期,我们要做好几项重点工作。
(一)确保每一所学校(机构)拥有代码
我们在学籍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合法学校没有取得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导致学生信息无法录入。为此,2014年3月19日,基础教育一司和发展规划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共同印发了《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16号),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学校(机构)代码是确认学校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是教育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教发〔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的要求抓好落实。二是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学校(机构)代码库,需要各级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发厅〔2013〕5号”文规定的流程做好学校基本信息的变更和完善工作。对于因故尚未进入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学校,各地要按照程序尽快解决,以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所有学生信息进入学籍系统。三是加强对未经审批学校的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的学校不得纳入学校(机构)代码库。各地要摸清未经审批学校底数,规范管理。对于整改后可以达到国家学校建设标准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明显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取缔,避免违法办学长期存在。对于不得不取缔的学校,要妥善安置分流学生,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后,不应再出现合法学校没有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
(二)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
实际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为加强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逐步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基础教育一司2014年5月1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2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一是户籍地依法接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二是输入地宣讲政策。输入地要依据《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三是加快疏散无籍生。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应当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劝返疏散。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
(三)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学籍系统的生命,我们要不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数据问题概括起来即,人全不全、人准不准、数全不全、数准不准。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我们将在学籍系统中增加数据监测功能,方便各地各校及时了解数据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办法》规定建立数据核查机制,每年都组织学校将《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打印发放至每一位学生,请学生监护人核对、更新、补充有关信息。
(四)做好个别被清理的业务重新办理工作
对学生进行统一升级操作之前,必须完成三个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操作和在办业务处理。没有完成的毕业年级学生在办业务将被清理而回到初始状态。为做好升级准备工作,教育部先后两次印发文件,提出工作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督促办理。据统计,全国毕业年级学生未办理业务从7月18日的24283件降至升级操作前的1245件,完成率达94.9%。对于没有完成的1245件毕业年级学生在办业务,我们在记录、统计分析和明确责任之后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已清理的毕业年级学生未完成业务清单》,各地要对《已清理的毕业年级学生未完成业务清单》所列毕业年级学生业务逐一进行确认,需要继续办理的业务应按程序重新发起。休学或其他离校没有办理完成的,可进行毕业生回退后再办理。省内转学没有完成的,可通过省内招生流程完成转学。跨省转学没有完成的,可通过毕业后跨省就学流程实现转学。要组织未完成业务的责任学校和责任学籍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努力实现从明年开始统一升级操作前毕业年级学生在办业务完成率100%的目标。
同时,要尽快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系统的生命力全在于应用。为此,要根据基层学校的实际需求,开发完善筛选、排序、统计等功能,增加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上、下学交通管理、教材教辅管理等内容。要高度重视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的应用体验和感受,改进各项功能,把系统建成各级用户想用、易用、好用、爱用,直至离不开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应用水平,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和服务。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篇3
关键词: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做强做大主业的中心任务,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集中管控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根据集团公司“三型”机关建设的要求,遵循“制度完善,流程规范,协同作业,细化管理,系统保障”的理念,从搭建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框架着手,按照“强支撑,短流程,高授权,大监督”的思路,公司上下认真学习,有效组织,立足于先进的计算机通信技术,以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搭建起覆盖全公司的集中办公自动化信息平台。经过公司上下近两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办公自动化系统完成了创建有速,运行有方,执行有效的工作目标,为公司优化固化办公流程,提供信息资源共享,进而推动管理变革起着强有力的支撑保障作用。
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员工认真学习,全面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的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新时代逐步到来,公司领导认识到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企业财富,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整体实力的重要标志。同时,必须准确把握这种新的发展方式,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地应对措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所以,公司将发展信息化作为加强管理,夯实基础,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2007年4月13日国资委召开第一次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会议,李伟副主任在会上指出“大力推进信息化,已成为中央企业发展新阶段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落实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知道意见》精神,加快华晋公司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的信息化领导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挥协调,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公司领导提出将办公自动化作为管理信息化的起步系统,长远着眼,建设开放型系统。要通过办公自动化带动管理信息化,集成各类信息,消灭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建设于2008年10月份正式调研实施,11月份系统上线,12月份开始试运行,2009年1月份正式上线运行。从调研实施到正式运行仅仅用了4个月时间。在实施过程中,公司领导亲自带头学习OA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操作,并积极动员全体员工熟练掌握办公操作系统,对OA系统的高速有效运转给予极大的支持和鼓励。
OA系统在全公司推广时涉及12个职能处室,主要面向7个直属单位,7个二级单位,1个全资子公司,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人员多,计算机操作水平参差不齐成为OA系统推广遇到的主要难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党政办公室作为主要实施部门,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全员学习。先由系统管理员对办公室人员进行培训,然后由办公室人员对其他部门员工进行操作培训。每人负责几个部门进行指导,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在公司全体员工齐心努力下,培训工作形成了以点推面,全员推广的良好氛围,为OA系统的运行和推广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规范制度,强化管理,确保自动办公化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OA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公司管理制度法规的映射,是企业管理模式的缩影。所有的工作流程,人员权限设置,必须依托于公司根本的规章制度和会议文件精神。公司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重特大信息系统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重特大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提高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能力。把日常管理、技术手段和应急机制结合起来,强化网络运行和场地安全。自系统2009年1月上线运行以来,公司结合OA系统特点和实际运行情况下发了《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OA管理办法》、《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送审流程管理办法》、《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单项奖金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及说明。使OA系统的运行施之以法,行之有据。用制度规范流程,强化执行力度,双管齐下,确保重要数据安全和OA系统稳定运行。
三、资源共享,再造流程,以自动化办公系统为契机,推动企业管理变革。
办公自动化系统使公司通过不断降低自身经营管理成本,建立内部通畅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和最佳的资源配置,实现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迅速反应,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利用系统在企业内部建立信息交流的快速通道,协调公司各方面工作,重构企业资源。华晋公司OA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达成了经营不断透明,监督不断上移,授权不断下放,流程不断优化,效率不断提高,竞争力不断加强,风险有效控制,实现了以下9大功能特点:
(一)责权明确,分工有效;系统按照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建立个人和职务级别信息,根据岗位分工和级别设置相应的办公权限,等同于实际工作中的工作权限。所有文件资料,信息,流程分级管理,确保重要数据安全。在系统权限设置时,对每个岗位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都重新明确的定位,切实做到了“放则高效,管则可控”。
(二)优化固化,再造流程;在系统实施中,OA办公自动化系统以规范的管理制度为基础,简单实用易操作为原则,采用表单加流程的方式,实现了对管理流程的梳理与再造。申报审批按照权限执行,办公流程公开透明,管理流程固化,变人为控制为计算机控制。通过系统建设和实施,对繁杂分散的业务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将管理制度落地为实在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公司的执行力。同时,办公信息化的环境对每位员工每个业务环节的管理提出更高更强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岗位职责行使权限。通过网上审批的刚性执行,实现“行为约束”和“制度落地”。制度直接落实到流程节点,规范各级人员行为管理。公司管理行为的提升依托于办公系统,办公系统又促进“管理规范”。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控性,实现了优化固化流程的工作目标。
(三)信息资源有效共享;OA办公系统包括单位空间,部门空间,个人空间三个界面。
单位空间界面有定时更新的单位新闻和公告,目前公司的华晋焦煤报可以直接上网,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传阅,方便员工及时了解公司最新动态。同时,预留
了股东和兄弟单位报纸新闻版块,为各兄弟单位相互学习交流提供信息共享平台。公司文件栏目中上传了公司2008年以来公司下发的所有行政文件,行政函,党委文件,董事会文件,党政函,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可以根据标题,发文时间等关键词进行快速检索查找。网络新闻栏目为公司和各二级单位及时报道最新讯息提供平台,实现了新闻的及时和传阅。并将与煤炭行业相关的资讯和国家宏观政策研究资料在政策研究栏目。数据报表中根据权限共享了每月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统计月报等信息。
部门空间中,每个单位和部门都设置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督察督办栏目。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可以及时查看部门工作计划和完成进度。随时随地了解公司工作具体落实的进展情况。部门公告栏目用来各二级单位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职能等。
个人空间中有待办事项,跟踪事项,固定流程模板和关联系统,是个人办公处理事务的信息平台。
(四)协同办公高效运转;协同办公是OA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宗旨是利用信息技术支撑集团只能发展规划,实现各部门间的协同帮工和办公流程自动化,为各级组织和员工提供高效及个性化的服务。覆盖全公司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平台,为跨单位,跨地域的协同办公行为提供管理模式,以人为核心,以工作流为载体,完成人找人,人找事,事找人。同时,OA系统也是组织计划管理,指挥控制,监督执行,协调事务的管理平台。通过流程传阅,大大缩短了传统复印式传阅时间。网络电子审批及时高效,提高了办公效率,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外地二级单位也在统一的平台上办公,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实现了事事有据,人人有责。通过系统近两年的运行,经过与管理需求的反复互动,公司部门间协同办公的水平,工作流程的效率都有大幅度提高。
(五)移动办公及时便捷;系统运行后,公司外地单位员工和出差人员不用携带大量的文件数据,只要通过互联网登陆账号进入公司办公网站下载所需文件报表即可正常办公。同时,OA系统结合企信通手机短信平台,通过个人设置可以对所有待办事项进行手机短信提醒,实现了移动办公和异地办公,做到急事急办,随时随地办理。
(六)督察督办及时公开;在OA办公系统的单位空间中设置有“督察督办”专栏,管理人员可以对会议,文件安排,和领导交办事项进行督察督办,检查详细的流程,并公开接受监督。这样就为领导提供了一个方便有效的时间跟踪和监督手段,建立了一个良好的日常工作督察督办的工作平台。
(七)监督有效,考核有据;工作中所有的审批程序和文件处理流程都公开透明,监控可视,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批时间和审批意见都有明确的记录。对二级单位的管理业务可视可控,为公司实行分级管理适度放权加强监控提供了技术支持,对每项事务的处理有详细的全程追踪和明确的记录,为公司执行考核和实行限时办结提供了完整详尽的依据。显著的提高了公司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八)办公系统开放兼容;OA系统在建立初期预留了与股东双方办公自动化系统互联接口,以及内部ERP信息系统无缝接口。保证了组织多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处理能力,为办公系统后续的升级扩展留有空间。
四、总结经验,广泛交流,学习推广办公自动化系统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OA办公自动化系统为公司办公提供了一个协同办公门户和管理平台,涵盖了企业运营所涉及的协作管理、审批管理、资源管理、知识管理、文化管理、公文管理等内容,支持企业的信息化扩展应用,有效帮助公司解决了战略落地、文化建设、管理规范、资源整合、运营管控等难题,是组织管理的最佳实践。它也是公司内人员沟通、授权、请示、汇报、审批的平台,是组织计划管理、指挥控制、监督执行、协调事务的平台,是传递组织价值、培养公司文化、推广和复制公司制度、知识管理的平台,还是各级部门的信息平台。与传统的组织模式相比,OA办公自动化系统将更有效地提升公司的整体效率,极大的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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