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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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篇1

__是我国的经济特区,__审计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大胆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审计理论与实践经验,概括起来就是,有先进的审计理念,宽松的执法环境,成熟的审计管理经验,优良的资源配置。最大的感受就是善于总结,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行之有效的预算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管理运行机制体系,因而促进和推动了深圳审计的长足发展,受到了国家审计署的高度评价。特别是__绩效审计的过程及报告的撰学,有其独特的特点,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文通过老师讲课和网上浏览__公布的绩效审计报告,结合我们实际,谈一谈绩效审计报告的产生过程、撰写特点及给我们的启示。

一、绩效审计及报告的产生过程

(一)制定绩效审计法规。__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__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标志着绩效审计的进入了依法审计阶段。该法部分条款规定了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体现在该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上,法律规定了审计机关是绩效审计的主体,绩效审计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审计的内容,采取的方法,绩效审计应向谁报告,什么时间报告等事项。为审计部门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__作为一个发展了二十五年的经济特区,为开展绩效审计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政府不护短、敢于揭露问题,承认问题和解决问题。总之有一个好的审计环境。

(二)认真有效筛选项目并确定绩效审计的原则。深圳绩效审计项目筛选从三个方面筛选:一是从预算执行审计的延伸审计过程中挑选合适的备选项目;二是从相关信息中进行选择;三是通过选项调查从宏观上把握绩效审计围绕地方政府中心工作来开展,微观上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问题;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要搞绩效审计,而是有选择的进行。绩效审计的原则:重要性原则,主要选与环保有关,群众关心,人大关注,政府重视,财政投入大的项目作为绩效审计的首选项目。实效(时)性原则:与当前中心工作有关的项目,成果能及时利用的项目。可行性原则:要考虑自身资源能力能不能搞好这个项目,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如:资料,会计的核算基础条件等因素。增值性原则:考虑审计成果可利用程度,被审计单位可改进空间。

(三)审前调查准备充分。首先要把审前调查的内容框定在被审计单利用公共资源购买产品或购买服务所达到的目标、营运管理和资源利用过程的绩效状况等方面。其次、审前调查的对象涵盖的财政、发改委、主管局各业务部门(特别是技术部门)相关部门以及公众。主要是财政投入情况、计划完成情况。第三审前调查的方式主要围绕资源配置、财政资金分配、建章立制、经济、社会效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如:问卷调查、调查表格。同时审前调查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主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制度执行情况,了解部门的配合情况及配合程度,还应注意审计风险评估。另外:还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的可改进空间和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审前调查一要有战略眼光、二要讲求公共关系。

(四)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重要性在于审计方案的制定是绩效审计的重要环节,由于绩效审计的特性,使审计方案的个性化特征尤为明显(不可替代性),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审计风险的评估等都要有其针对性。审计方案涵盖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审计类别、审计工作时间审计期间、审计范围、方案编制依据、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风险评估、审计人员分工和工作步聚。同时对审计方案的通过选项,在调查为基础形成初步方案在局务会进行修正与调整并决定执行。方案要分工细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要进行有效的互动和沟通。在审计过程中要求审计人员对大量的被审计单位工作流程和其他业务进行了解和评价,统称为审计监督与合作;建立专家库以弥补审计缺位,专家库的人选以被审计单位资深管理人员,主管部门熟习业务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专家组既可以弥补审计缺位、又能寻求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一是根据被审计对象业务性质建立一套审计评价和分析方法(强制性.指导性.技术性),二是利用专家库专家进一步征询指标(公允性),三是收集相关资料、信息,了解政策目标达成情况,四是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评价内容,建立审计标准。

(六)现场审计检查的内容及采用的传统技术。绩效审计现场实务审计检查的内容很多,而且时时在变化增加内容,在进一步确定审计内容和工作步骤适时调整审计方案的基础上,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检测各类核算是否完善、统一,试用考核指标,工作中注意征询指标。深入现场实施审计中根据修正后的目标和评价标准体系确定审计取证范围和取样标准,及时回收审计取证、数据、表格,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数据,从被审计单位利用资源履行职责所达到的目标、效率、效益、效果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采取的方法是借鉴传统审计技术和方法获取、分析、评价业务数据,如对照检查法、文件档案查阅法、因果分析法、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法、追踪检查法、综合评价法等。同时,实地检查和现场观察,核实数据。在审计过程中建立工作备忘录,对审计方案进行细化,并形成规范的工作备忘录传达到审计组每个成员,有利于工作程序的规范和审计取证结果的一致性,工作备忘录也是对审计质量、审计目标管理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绩效状况的控制。同时,强调绩效审计不是另类,一定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完全可以胜任。

(七)做好绩效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及征求意见。必须提前安排好工作,在认真做好数据进行处理、汇总、综合分析在基础上,按既定的选项工作思路抓住重点,对评价的内容相对陌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前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包括取证材料、工作记录、重要事项工作底稿等。在综合分析中要对取证材料加以整理、分类增强宏观经济意识为宏观决策服务,初步确定审计报告文体格式,通过专家研讨、座谈和评估,分析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反应,由始至终的互动起来。

(八)绩效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构。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和结构:审计情况基本评价,着重对审计结果的表述和对审计对象绩效情况的评价;影响效益的问题和环节;审计建议(急需解决和改进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反应:这充分体现了绩效审计管理理念的建设性特点;若有必要可以增加附录(如:公式、附表、照片)。一份好的审计报告能写出审计风采,其可读性强、可利用价值大,用“写”来全面反映审计工作成果、规避审计风险。绩效审计报告因审计对象和评价内容的不同,而更需要注重报告内容的翔实、客观公正和富有建设性。

(九)绩效审计报告工作提升成果。一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并追踪整改情况,可以真实、合法推行问责机制的全面落实。二是向人大提交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并通过人大审议,进一步提升审计机关地位和影响力,审计成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宏观决策服务。深圳市人大在第一次的绩效审计报告给予这样的评价:这是我市乃至全国政府审计系统的一项创新工作,对于科学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规范预算执行,转变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观念,不断改善部门和行业的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三是适当的公告制度。深圳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在深圳各大报纸刊登,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应。

二、绩效审计报告撰写的特点

__市审计局撰写的绩效审计报告有三个,即:向人大作的绩效审计工作报告,被审计单位的项目绩效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项目绩效审计调查报告。20__年由于深圳市审计局审计工作的突出成绩,特别是在向市人大所作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和绩效审计报告,受到了国家审计署的嘉奖。我市向人大提交所作的绩效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特点。

深圳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分为前言、审计评价、主要问题、审计建议和处理情况四部分。前言中叙述今年所作报告依据市委市政府什么中心工作以及绩效审计项目的开展情况,简要说明去年审计报告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评价对所审每一个项目进行简要评价,主要以数据评价,不谈形势,而是就事论事,不拖泥带水,很干脆。主要问题把每一个项目审出的问题另起一行简要叙述,并归类为同一类问题,简明扼要,逻辑性较强。审计意见和处理情况主要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每一个接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启示

启示一、尽快消化此次学习成果,应用于实践。__绩效审计工作起步较早,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这次学习,我们对掌握的绩效审计知识,要拿出一定的时间,结合实际逐步消化,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摸索出适合本地区绩效审计方法成果来。通过观念创新,视角创新开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之路。

启示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绩效审计实施办法》。将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绩效审计范围,分期分批实施,明确开展绩效审计选项程序,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方法、绩效审计报告为谁报告,什么时间报告,如何提升审计成果等内容,使其作为审计人员开展绩效审计的行动指南,为绩效审计全面开展提供一个规范性文件。

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篇2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治司-审计法修订释义读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审计署,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

[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5]审计署1号、2号、3号令[s]

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篇3

从自治州实际出发,安排计划详见附表。具体安排如下:

一、财政审计

(一)自治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20*年度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体制为目标,重点审计和了解部门预算、非税性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转移支付等项改革实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主要检查其完整性和预算控制的有效性,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检查其确定的依据、标准,以及实施效果;从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入手,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财政局本级及所属二、三级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与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6月底完成,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两个报告。

2.20*年度阿拉山口管委员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作为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6月底完成。

3.自治州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审计。以规范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为目标,重点对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结合审计开展某个行业或某项税种的税源调查,从源头上发现税收征管工作的漏洞。此项目为计算机审计项目。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5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要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切实履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职责,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并及时提交两个报告。

(二)财政决算审计

围绕促进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目标,对县、乡镇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混库截留自治州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促进县(市)政府加强财政管理。

州局对*市政府20*年度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1-2个乡镇。由财政审计科组织实施,于7月份完成。各县市自行选定1-2个乡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于10月底前上报州审计局。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针对自治州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建设项目管理尚不规范的实际,审计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审批立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招投标、竣工结算中违规审批、逃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挪用资金、高估冒算虚增工程造价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进一步开展跟踪审计,扩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

州局确定的审计项目主要有:州体育馆和博物馆工程建设项目、阿拉山口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审计、州机关事务局20*年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和赛管委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其中: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进入自治区审计公告项目,阿拉山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努力实现项目审计与效益审计的有机结合。以上项目由投资审计科负责实施。

各县市审计局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三、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1.扶贫开发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该项目作为自治区年度审计公告项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20*年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查、评价扶贫专项资金在分配、管理、投入和使用方面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于20*年10月底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重点审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执行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于20*年3月底前完成。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专项审计。该项目为审计署统一项目,自治区审计厅将实行公告,州局并将此作为计算机审计项目。州局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对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审计,县(市)审计局对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审计,审计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间等按审计厅统一方案实行。

4.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州文化体育局、机关事务局财务收支审计,由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分别于20*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州总工会财务收支审计,由经贸审计科完成,于20*年7月底完完成。

5.退牧还草专项资金审计。该项审计纳入自治区年度审计公告项目。通过审计退牧还草专项资金,摸清资金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揭露各级资金使用部门职责不清、决策失误、资金渠道不顺等造成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改善宏观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20*年10月底前上报汇总报告。

6.县(市)审计局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于4月15日前完成。

四、经济责任审计

继续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审计重点,加强对有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处罚权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廉洁从政观的落实情况。州局将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自治州党委组织部的安排,组织实施对州电大、赛管委、广播电视局、司法局、农机局、计生委等部门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计生委审计项目为计算机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实施,于8月底前完成。

县市审计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安排开展此项工作。要多与组织部门沟通,根据现有的人力资源合理确定项目数量,保证质量,防范风险。

五、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和企业审计

根据审计厅的授权,今年继续实施的世行贷款项目有:卫九艾滋病/性病子项目、卫九妇幼保健子项目、卫十结核病防治项目、新疆畜牧业发展项目(交叉审计哈密地区畜牧发展项目)。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按照审计厅的方案及时完成并上报审计结果。

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篇4

项目投资遭遇“无间道”

2007年。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为响应大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投资1.34亿元开发建设金地国际——供应技校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分为a、b两区,建筑面积11.18万平方米。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2009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10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10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0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10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11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2.2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2.7亿元。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鸿盛公司总经理陈炳良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而且陈炳良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12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陈炳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立案。2012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警方经过侦查查明,陈炳良在负责鼎园居住小区工程期间,收受了马子龙、吕德河、姜秋林等人48万元行贿款。大庆瑞兴监理公司刘福佳承认,针对鼎园居住小区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是虚假的(记者注:2012年12月26日,陈炳良被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就在鸿盛公司还在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的时候,2011年12月12日,中厦公司却先下手为强,以鸿盛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603万余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盛公司一方人多次向法庭强调,中厦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已经查实该报告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重新组织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但法院以鸿盛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任何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为由拒绝对该工程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而鸿盛公司认为,鸿盛公司在2010年12月6日接到中厦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即委托黑龙江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是对中厦公司结算书的不认可,否则,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审核。

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厦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鸿盛公司,鸿盛公司不同意中厦公司的结算,也不提出具体数额明确答复原告中厦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厦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据此,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决:鸿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中厦公司的a区1#楼工程款等款项4046万余元及其违约金、b区2#楼和3#楼工程款等款项74万余元及其违约金。

鸿盛公司不服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为由停止调查

2012年7月,受鸿盛公司的委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研究、论证。陈兴良、周光权、尹田、张卫平以及陈甦等国内法学界的大腕参与了此次论证。

经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专家们认为,大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不当。

专家们说,在鸿盛公司举出大量反证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并非2010年8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的情况下。大庆市中级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仅以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专家们还说,大庆市中级法院拒绝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问题。因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尚无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即使鸿盛公司不提出“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主张。大庆市中级法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指派或委托专业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专家们特别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中有关当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将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对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专家们的意见并没有得到采纳。让鸿盛公司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7月24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市中级法院已对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安机关不便再介入为由停止调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和鸿盛公司巨额财产被涉嫌侵占案,并解散了专案组。

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区别篇5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地方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具有投资数额大、非盈利性、风险较大、影响面广和管理程序更严格等特点。政府投资项目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支撑和拉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用好政府投资,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才能切实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主要论述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常见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多年以来,项目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轻设计、重施工的现象,往往忽视了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放在了项目建设的后期阶段,致使项目设计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问题比较普遍,出现“三边工程”、“半拉子工程”,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的效益,也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人为方面的因素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热衷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国家有关项目投资的政策、规定不了解,科学论证、决策的意识不强,盲目提高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必然扩大,项目在决策早期就已失误。

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为多争取政府资金为项目建设所用,尽快得到审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人为压低投资规模,在设计或施工阶段又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追加投资的要求,形成“钓鱼工程”。

(二)技术层面的因素

按照国家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决策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都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来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是由设计单位来进行编制。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是对项目前期技术和经济负有重大责任的部门。笔者在多年的政府项目前期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现象是:一些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人员对编制工作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编制人员的政策和专业技术业务素质不高,造成如采用的技术规范和依据过时、图纸缺失、编制内容深度远远达不到国家要求;投资估算和概算不完整、存在工程漏项、缺项;工程量计算前后错误。上述这些问题必然影响项目投资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不够完善,在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项目研究论证与国外同阶段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间、工期太短,造成如研究的内容不透彻、工程方案或技术方案的论证深度不够;不太重视多方案的比选及项目风险分析,缺乏项目各阶段风险管理的统一筹划及对策论证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从项目的决策、初步设计、施工等阶段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并且是一个逐步由浅入深、从粗略到具体、前阶段控制后阶段的动态控制。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在项目前期的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0%-75%,而在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25%,可见,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更在于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

(一)项目决策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开始,在此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方案和经济决策对项目投资控制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功能发挥或经济效益有着重要影响,是项目投资控制的第一个重要阶段。项目决策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通俗地讲,项目建议书阶段侧重解决“项目该不该建”的问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侧重于解决“项目该建多大”的问题。

1.项目建议书决策阶段

项目建议书也称立项报告,是项目前期决策的第一步。主要是从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家具体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等方面,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根据项目需求及发展前景,提出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和建设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匡算投资规模。此阶段要尽可能勾画项目的整体构架,应减少较大建设内容的遗漏,以提高投资估算的准确性。总体上,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言,项目建议书较侧重项目必要性。

2.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阶段

这一阶段,除了需要进一步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外,必须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项目在自然、气候、地质、市场、技术、经济以及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和定量分析计算,建设方案或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必须进行比选,从中选优,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如建设用地、市政配套是否落实,技术是否合理可行,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和编制深度是其投资估算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经过科学论证、计算出来的合理的建设规模才能推出合适的投资规模。其次,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必须扎实,其内容和深度一定要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不扎实、深度严重欠缺,出现如建设规模计算有误、建设标准不够或过高、主要建设条件未落实、建设内容不全、设备选型不明等问题时,就会大大影响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不是总投资偏高、就是偏低,难以使投资估算在项目决策阶段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再次,总投资估算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包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还要尽可能充分考虑建设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投资的作用。

3.投资估算作为可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详细经济评价,决定项目可行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项目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对初步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因此,投资估算编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投资估算的严肃性、公正性,减少主观性和片面性。一些编制单位为了争取到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往往不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而单纯按照建设单位的一厢情愿,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变成了争取投资可能性的研究,难免出现高估冒算、低开高走的现象。

4.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投资控制的区别

两个阶段的内容虽大体相似,但项目建议书阶段不可能也一般不要求十分细化,内容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比较粗略简单,更多偏属于定性质的;可行性研究则是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的大量充实和补充,是偏属于定量性质的。因此,两个阶段对投资估算的精确要求是不同的。项目建议书的投资估算一般多采用简单估算法或根据国内外同类已建工程进行测算或对比推算,误差准许控制在±20%,可行性研究必须对项目所需费用做较详尽精确的记点,误差要求不应超过±10%。对于建筑等项目,两个阶段的误差应控制得更小。

(二)在项目做出科学决策后,投资控制的重点就应转移到初步设计阶段。据相关统计,设计费用虽只占项目建安成本的2%左右,但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很大。设计概算是项目开工建设前较具体反映项目总投资而且最全面的工程造价,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严格项目的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审批前应重点做好设计概算的审查评审,通过审查,对原设计概算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为施工图等后阶段的投资控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实践经验来看,设计概算审查评审应主要做好把握审查的重点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两方面的工作。

1.重点审查对设计概算编制结果影响较大且易出现问题的部分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是编制、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的重要指导和依据,设计规模和概算总投资额应尽量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规模和投资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设计概算总投资与投资估算差异较大、但未超出政策允许的上下浮动范围的项目,审查时必须要求提供投资差异性的详细说明和分析,以便使投资决策管理者对出现的投资偏差是否合理实际及时作出判断。

(2)编制依据。主要是审查各种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的合法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具体来说,合法性是指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的批准,符合国家的编制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适用性是要采用适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项目适用的依据,比如我国沿海较发达地区的人工费取费标准高于内陆欠发达地区;时效性是指各种依据都应按照国家、部门的现行规定,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在实际评审中,常发现在依据采用的适用性和时效性上出现偏差。

(3)设计概算的完整性。项目总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二部分费用)、预备费、建设其利息、经营性项目铺地流动资金五个大项。其中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又包含一系列子项目。评审可按照由主到次、由大到小的顺序,首先审核大项是否全部列入,再看大项中的子项是否存在缺项、漏项。在设计概算审查中,往往遇到忽视建设其利息、经营性项目铺地流动资金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部分子项。

(4)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工作量较大,具有一定的弹性,往往较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对于工程量的审查除要求审查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以外,还要求审查人员必须坚持公平、严格的立场。对设计概算中多列的项目和费用,必须坚决核减,对少列、漏列的项目应主动补列。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设计图纸可以直观反映工程量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审核必须与设计图纸紧密结合,审查时要坚决纠正工程量和图纸不对应、不统一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工程量和造价更符合实际,有利于投资控制。

(5)设备和材料的价格。设备与材料的价格费用在项目工程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材料、设备价格经常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设备和材料价格,特别是对重要材料、设备的价格要认真核实。可以采取参考各地定额管理站定期的价格信息、向企业厂家咨询、向招标估算询价、比照同类工程等方法。

2.认真做好对审查评审中存在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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