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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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审计报告篇1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决算审计报告篇2
一、推行预算执行同级审与县区交叉审相结合
在“五统一”的原则下,有效改进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组织方式,推行预算执行同级审与县区交叉审相结合,财政决算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专项资金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集中力量统一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系统审计和轮番审计。积极探索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制度和签发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的经验,积极推行部门预决算内部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扩大对二、三级单位的延伸审计面,力争每三至五年对本级各部门轮审一遍。
二、科学规划,抓住主线进行审计
目前,财政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要明确目标、科学规划、合理计划、突出重点、抓住主线,把财政审计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一是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明确每个年度审计的重点和突破口。二是加强对部门预算审计的力度,突出对预算支出的审计。强化对非税收入归集、分配和使用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切实加强对交警、公安、城建规划、土地、文教卫生等部门非税收入归集使用的审计力度,注意排查非税收入的“盲点”,揭示非税收入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为政府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供依据。加强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积极开展对“三农资金”、社保资金和“民生”工程资金以及救灾恢复重建项目和资金的审计。三是采取以点带面、解剖麻雀、典型示范的思路,积极探索和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的审计,揭露失职渎职、管理不善造成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问题。
三、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任何时候都不能丢,审计质量不高,就难以防范审计风险,更谈不上服务大局和推动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审计质量的把握与控制,既要改进审计方法、创新工作思路、注重工作技巧,又要有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全面增强工作责任感,树立宏观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精品意识、廉洁从审意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质量监督考评机制,注重审计实施过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二是要树立精品意识,有效化解审计风险。严把审计实施、审计取证、审计复核和审计定性处理各环节的审计质量,严格依法审计,文明审计。三是牢固树立廉洁从审意识。要严守审计职业道德,控制审计风险。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审计队伍管理,狠抓审计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广大审计人员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保持清醒头脑,紧扣拒腐之弦,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技术精良的审计队伍,当好国家财政安全的卫士。
四、努力提高“两个报告”质量
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两个报告”是综合反映审计成果的重要文件,报告越来越成为政府加强财政管理、人大加强预算监督的重要依据。当前我们的“两个报告”还存在一些不足,有的反映的问题不够深刻,说服力不强,有的过于狭隘,不能充分发挥财政审计较高层次监督职能。为此,必须在提高报告质量,真正发挥财政审计的宏观性、建设性作用。报告要内容完整,要既能反映总体情况,又要有所侧重,要不但能反映出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的情况,还要突出部门预算支出的情况。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非税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重点行业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作为报告的重点,认真归纳和提炼,加以反映,比较全面的反映审计工作的成果。报告结构要合理,详略要得当,篇幅要适宜。对财政总预算、决算审计结果反映要简练、评价要把握好分寸、不能宽泛,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梳理归类,如实反映,不要吞吞吐吐。报告语言简练,重点突出。审计工作报告不是财政预算报告,不能照抄照搬财政预算报告的一些内容和语言,要突出审计报告的特色,语言要精炼,重点要突出。要把加强和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审计报告重头戏,科学构思,认真推敲。要注重审计建议的全局性、宏观性、操作性、时效性,真正发挥审计高层次的监督作用。
决算审计报告篇3
(一)从内部审计的审计目标上看。虽然现在各个企业对于审计目标的定位有着很大的争议,但是从审计的发展历程上看,内部审计的目标管理都是服务于企业的总体目标,为进一步的全面预算管理提供依据,所以说全面预算管理活动为内部审计部门实现审计目标提供基本要求。
(二)从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上看。内部审计部门有对工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的职能,随着企业环境的变化,现在的内部审计的职能正在发生着变化,延伸出了咨询、评价、服务以及控制的职能,通过与企业管理职能的协调,更好的为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做好服务的作用。
二、全面实施具有内部审计部门参与的预算管理阶段
(一)内部审计部门为全面预算管理提供依据。现阶段,企业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存在着多种模式,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公司决策层提出的编制原则、预算管理职能部门下达的编制要求、预算管理责任部门编制的预算以及调整部门的部分预算进行监控和考核,从管理组织的角度看,内部审计部门必须全体系的加入预算管理组织的体系中来,才能在预算管理中真正的发挥作用。通过全国公司决策层的全局性把握和审核,为全面预算管理提供平价、咨询职能,内部审计部门通过预算程序过程中向公司决策层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建设性建议。
(二)内部审计为企业全面预算提供实施方针。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首先要手机内部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主要包括:涉及到全面预算管理编制的管理规定、制度调整方案、批准文件、预算执行报告等相关资料,设计全面预算管理的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审计工作,主要设计的工作有:第一,业务、财务、资本预算编制内容是否完全,编制的基础资料是否具备;第二,是否落实本单位的具体预算目标,是否按照时间进度进行了分解,形成全面的预算责任体系;第三,收入、成本、费用的预算编制是否按照单位编制原则正常编制;第四,资本性支出预算是否按照整体的规划和进度进行了安排。其次,对全面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主要设计的工作有:第一,本单位是否执行了严格的责任制度,按照预期进行了人员之间的顺畅沟通渠道;第二,全面预算指标是否按期完成,收入、成本、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有无遗漏,是否按照标准定时完成;第三,资本性支出预算以及货币资金支出是否按照单位标准执行,又无语扇子对外借款情况等。另外,对全面预算调整的审计工作,主要工作有:第一,预算调整是否到位,有无多编、少编、漏编的情况;第二,当单位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全面预算能否及时的得到调整,以及预算的程序是否合格等。最后,对全面预算的分析与考核的审计工作,主要有:第一,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情况,制度是否合理;第二,是否有定期的预算执行会议,能够对预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对于单位是否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制度,考核记录是否完整,有误员工预算奖惩措施等。
(三)内部审计部门为全面预算提供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全面预算管理的漏洞情况,需要公司决策人员从管理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方面进行内部审计的评价工作,并适时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出具包括单位具体情况、预算情况、审计问题及评价建议等的全面性的审计报告。另外,审计关注的主要是几个重要性的动态指标,内部审计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组要体现的就是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理念,所以,为提高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对的水平,公司审计部门不仅要对社会上涉及内部审计风险的管理情况及时关注,适时的进行事前、事中控制,为内部审计部门进一步出具全面预算的审计报告做准备。最后,要考虑财务部门制定指标的滞后性,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注意保证对绩效动因的适应性,以便更好地对预算管理的责任部门进行有效控制。
(四)及时关注审计热点问题,为全面预算提供信息化管理。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管理时代,对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信息高效采集和信息充分利用的情况,企业审计部门应该及时的控制监督信息的反馈工作,结合内部审计的各种手段以及审计方法,尽可能的减少审计时间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深刻、清晰地报告,为全面预算提供增值服务,另外就是对于内部审计部门出具报告的质量应该提高,明确审计报告的层次及范围,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只有提出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才能为企业的全面预算减少风险。
三、结束语
决算审计报告篇4
2019年1月10日
一、2018年度工作总结
2018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其他部门大力支持下,财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紧紧围绕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目标责任书,按照公司年初工作会议要求,坚定信心,统一思想,团结协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着力从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入手,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努力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全年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完成吉惠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并取得昆明市20XX年XX市级统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X审政报〔20XX〕X号),下一步我们按审计要求做好审计整改、账务调整工作。
2、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因市审计局将XX项目调整至20XX年审计计划,目前该项目竣工审计主要是开展前期对接和准备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3、强化资金计划管理
已按重点工作目标完成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月度、季度)计划、偿债资金月度计划,并根据公司融资情况、项目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等情况,完善资金调度安排。
4、加强公司税务管理,配合税务稽查
于2018年3月20日完成公司20XX-20XX年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同时补缴税金,接受市地税稽查局对公司20XX-20XX年的税务情况进行稽查。
5、完善公司预算管理工作
完成公司20XX年度企业预算报表(按国资委要求)编制工作、20XX年度公司日常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工作、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编制工作、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的调整工作,并上报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6、加强公司会计决算管理工作
做好年终对帐、盘点工作,完成20XX年度公司个别财务决算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报国资委、报市财政局)编报;根据国资委绩效考核指标,融资部门人员配合,测算目标年度内的综合融资成本率、亿元净资产融资额、投资收益率等指标,结合其他指标(如100%偿还到期债务、融资总额等)的实际情况,完成国资委20XX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按审定结果做好软件的填制上报工作。
7、继续推进XX“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与委托进行租金收取的子公司积极对接,做好租金台账管理,按月度完成至12月份《租金收支情况表》编制,按相关部门要求上报租金收支情况,为上缴公租房租金提供依据。同时,对接市财政非税局、城建处及住保局等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上缴公租房租金,同时积极协调租金下拨事宜。
(二)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已完成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并取得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X审政报〔20XX〕X号);XX项目决算审计工作因市审计局将该项目调整至20XX年审计计划,目前该项目竣工审计主要是开展前期对接和准备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以及审计配合工作。
(三)其他工作
1、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工作
已经完成的审计及审计配合工作有:(1)根据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书,完成XX、XX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整改、账务调整工作;(2)牵头配合省审计厅2017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工作,参加审计情况反馈会,牵头完成审计整改报告;(3)牵头配合审计署地方债务审计工作,牵头完成审计整改报告;(4)牵头配合市国资委关于公司董事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一阶段);(5)牵头配合市审计局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工作。
2、公司融资财务配合工作
结合公司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季度报表的编制及提交工作;积极配合公司中票发行及拟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商对公司财务数据的解释说明工作;配合做好公司主体及债项评级的财务数据更新工作;配合融资部日常财务数据的查询需求;配合融资部填报与债务监测相关的各类报表;参与融资部牵头的各类金融中介的调研或访谈会议等。
3、其他日常工作
积极做好公司税收工作,包括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减免备案、电子发票工作;结合各级检查、审计,严格规范公司工程款项、“三公经费”支出,完善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流程;加强集团财务管理、沟通与指导,向子总司派驻(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参加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会会议,切实履行公司出资人职能和权力;配合完成监事会20XX年度监督检查及整改工作;组织完成工会、党委财务预算、决算、收支及账务处理等工作;组织完成公司20XX年财务、税务咨询机构的选聘工作;配合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相关工作。
(四)主要问题及解决建议
随着公司创新融资工作、各项审计工作的推进,创新融资会计报表季度信息披露、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机构财务信息提供及解释,审计资料提供等工作需及时跟进,工作量较大。财务部难以全面解决创新融资工作、各项审计工作的问题及要求。建议加强部门间协助,做好相关需重复解释、重复提供资料的备份与学习,确保对外提供资料的准确和口径一致。
此外,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和模式的改变,集团化财务管理日趋复杂,问题不断增多,财务监控的力度弱化,给财务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建议公司层面加强学习和培训,借助公司财务税务咨询中介机构的力量,理顺集团财务管理流程;并在后续公司信息化平台规划中,充分考虑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业务的需要,简化程序、信息共享,降低财务管理工作劳动强度,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效率。
二、2019年度工作计划
(一)全年重点工作目标计划
1、XX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及审计配合工作
按时完成XX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并按审计安排积极做好XX竣工决算审计配合工作。
2、继续做好强化资金计划管理
根据公司安排,继续做好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工作,完善资金调度安排与编制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月度、季度)计划,偿债资金月度计划编制责任制度,保证公司资金使用计划性。
3、进一步完善公司日常费用预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20XX年度日常费用预算编制、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年度预算调整工作。
4、加强公司会计决算管理工作
做好20XX年度公司个别财务决算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编报及软件的填制上报工作;完成20XX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按时完成20XX年度季度报表的编制及提交工作,同时配合融资部做好报表的解释说明工作。
5、XX“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继续按月度做好20XX年度公租房租金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二)其他方面的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财务日常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工作、租金收入管理工作、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工作以及20XX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2、根据公司业务内容不断健全财务核算与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3、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4、加强与公司外部单位的联系,与银行、税收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为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源和优惠。
决算审计报告篇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其中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作为我国现代财税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了财政审计要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意见。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在报本级政府审定前,需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同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从而构建了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
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在报本级政府审定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行为。它是财政审计范畴的一?N新的审计类型,其审计对象是本级决算草案,即本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随着我国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审计工作已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层面,审计监督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重要现实意义。
由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近几年出现的审计工作的新生事物,可供借鉴的审计工作经验不多,急需分析实际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更好地做好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
二、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1982年修订的《宪法》指出,审计机关应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更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应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应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摆脱了之前长时间内本级政府预算、决算的审计只能由上级审计机关来执行,初步建立起“同级审”的管理制度。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所谓“全口径预算”就是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其目标定位于构建一个覆盖所有收支,不存在游离于预算外的政府收支,即将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收支都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的制度框架。审计署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了“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全面开展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力争2012年底前建立决算(草案)审计制度”。2014年新《预算法》将原“预算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更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此,国家正式将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纳入法律规定。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决算草案在报政府批准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行为。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主要以本级决算报表为基础,通过对构成决算报表各个项目内容的检查,评价决算草案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相关预算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评价。从专业角度为政府审定和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及时纠正草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后期决算审查工作的开展,将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实效化的轨道,在目标和内容上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审计成果的深化和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最终目标是为了促进政府预算、决算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提出彻底破除了审计部门不能对同级财政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思想和制度桎梏,既是新时期立法机关加强同级决算审查监督的迫切需要,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重大现实意义,也是政府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治理的内在要求。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已按照新修订《预算法》的要求开展同级财政预算草案审计。但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总体上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模式,还需要在审计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时间的限制和审计内容的拓展,增加了审计潜在风险
根据《预算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在上报同级人大时要经过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方可报人大常委会。从地方上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在3~4月份之间才能完成财政决算的上下级核对,5~6月份才能编制完成财政决算草案,一般情况下6月中下旬审计部门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决算草案审计几乎与决算草案编制同步,审计内容不断拓展,需要在近2个月时间内,边编制,边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新《预算法》未明确审计报告的形式,决算草案审计的法定内容、基本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报告规范格式等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审计从总体上对决算草案作出准确鉴定和评价的风险较大。
(二)审计对象本身制度不健全,决算草案审计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目前,尚未在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决算编制的相关办法,决算草案本身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财政职能转变的要求,每年的决算报表格式、内容都在变动中,总决算报表体系内容还不够完整。决算草案编审方面的规定有待完善,决算草案编制的基础工作还相当薄弱。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我国政府会计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制度,导致审计对象仅包含财政资金流量信息,不涉及相关存量信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本身过于概括,实施细则缺失,影响审计质量。另外,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之间内容交叉重复严重,如何统筹运用、报告审计结果尚未解决。部门决算草案审计与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成果运用上需要有效衔接。而且财政决算报表一直存在着本级预算和决算支出都是以功能分类编制,但具体到各个预算执行单位会计核算科目都是以经济分类为主,两者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这些都给审计分析和评价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法律层面的审计范围界定及审计整改还不明确,容易导致在审计实务中无章可循
财政决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总决算或财政预算收支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审计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不仅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代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审计部门主要是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未提出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开展的决算审计是针对下级地方政府。新预算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在上报同级人大时要经过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才可报人大常委会。但与审计法未提出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规定存在一定出入,要对同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究其法律规范的效力而言,还未从法律层面对审计范围加以明确。对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指南尚未及时修订和制定,容易导致在审计实务中无章可循。
此外,现行决算制度未考虑审计整改结果对决算的影响、对审计结果发现的决算不真实等问题,在决算报告中没有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列示。应如何处理和调整程序如何,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决算审计结果是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期间的,对于下一年度的预算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审计结果也未与主要领导的考核评价联系起来,容易导致决算草案审计的结果运用不充分。
(四)审计人员素质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要求存有差距,审计的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财政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财政审计的人员大部分虽然来源于财政、会计、管理等专业,但基本都未做过财政决算,对财政决算流程、上下级分成结算的情况等不熟悉,往往无从下手。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比,审计的方法、重点、内容都存在差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以来财政部门的若干新举措,决算草案编制的具体要求和财政决算报表体系及内容调整等事项,对于绝大多数审计人员来说是全新的领域,审计人员只能在审计过程中进行学习和摸索,而且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会出现“外行审内行”的质疑,这对审计质量的保障和审计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四、加强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相关审计的可操作性
在新《预算法》框架下,逐步探索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法规,增加对同级财政预算草签审计的相应规定,为审计部门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提供法律支持。在出台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决算编制?则等文件的过程中,细化决算编制的原则、标准、方法等要求,明确决算的编制内容、报表格式、上报程序和时限,促进审计机关决算草案审计规范化,同时合理确定预算周期各环节时间,保障决算草案审计时间,为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程序性参考。审计部门也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尽快形成相应的审计操作指南,明确决算草案审计出具的审计文书形式以及决算草案审计的内容向人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将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审计外部环境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人大更多的审计支持
首先,主动向政府报告,争取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作为审计机关开展的一项新工作,只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才能步入正轨,才能使审计结果得到充分运用。促使本级政府根据新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机制,为审计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取得人大的信任和支持。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人大的沟通联系,强化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工作对接,形成监督合力,赢得人大的信任和支持;及时掌握人大在审查决算草案时的关注点,在审计时予以重点关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促成人大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制度化、程序化;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对财政“同级审”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建立和落实问责制度,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主动和财政部门对接,及时了解财政决算草案编制的进展程度。可以邀请财政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决算草案编制的流程、决算草案编制的关键点,并对相关结算单据和比例进行核实;可以采用顺查法,模拟预算草案编制的过程,对其中的调整事项重点查看依据是否充分,上下级结算是否存在多列支出、虚列支出等情况;尝试派遣审计人员全程参与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熟悉和掌握编制的流程和要点,分析其在机制和制度上的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点并作为审计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三)在审计组织上要搞好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相互结合
一是把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决算草案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是预算执行审计的延续。将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进行,有利于实现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全面审计监督。开展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时候,有重点地对预算单位管理和使用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各部门预算编制的范围、执行口径进行检查,为决算草案审计时审查决算编制和汇总的真实性打下基础。在预算执行审计时,要充分考虑决算草案审计的内容,将二者的审计内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协调。
二是把决算草案审计与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相结合。部门决算草案是同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对重点部门、有重大资金分配权的单位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的基础上,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反映部门决算草案真实性、合规性的问题到揭示同级财政部门决算草案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重点资金、重点内容的检查,从中发现重点问题,从而带动整个决算草案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审计发现部门存在的应缴未缴财政资金、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影响财政总决算真实性、完整性的问题,汇总整合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报告予以披露,进一步深化审计成果运用。
(四)强化审计人员培训,为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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