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规定(收集3篇)

来源:

土地法规定范文篇1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相关法规依据。

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

1、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有以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闲置土地的认定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该情形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根据以上认定依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有以下两类:(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内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运动队使用权。(2)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台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该3、4、5类情形,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而集体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8、《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其中非法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的和非法批准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土地应当无偿收回。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责令退还土地与责令限期整改的类型

(一)责令退还土地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没有给农民和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应收回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的,应责令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责令限期整改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采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土地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建设部于1999年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这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在具体操作实务中,一般由行使土地收回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对提前收回的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所参照的要素主要是原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等。笔者认为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上要素,或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以合理确定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

对倒闭企业用地的收回首先应明确其企业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企业破产或倒闭,主要依照《企业破产法》或《民事诉讼法》中破产程序中的规定,若属政策性破产即属于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则优先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则处置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权;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无权处置,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第149条第2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法规定范文篇2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载体,与人们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因此,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制定的是否详尽、规范,是否能在实际生活中对土地起到保护作用,是否能够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全面的维护,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目前尚未完全摆脱:“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劳作方式的我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有关立法更为关心。我国现行的土地法是1998年在老土地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的利用总体规划、耕地的保护、国家建设用地和对违反土地法的监督方法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保护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纵观我国的土地立法,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现存的这些缺撼,是所有法律特有的“稳定性”决定的。法律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应有“稳定性”,它和国家政策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无法象国家政策那样具有灵活性,能够及时地调整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面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实际中不断出现新情况的矛盾,大多数国家都会利用司法解释的功能来填补立法的不足和缺撼,以求进一步的完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曾针对土地法的某些条款作出过司法解释。

正因为法律会存在着这些缺撼,在实践中,人们有时会觉的无所适从,难以操作。我国的土地法也同样如此:一方面是由于土地法的某些条款规定的过于粗糙尚待细化,和土地问题常常与其他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的缘故;另一方面,也是最为更重要的是,人们(主要的是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土地法的某些规定只停留在字面的理解上,运用的不甚透彻。如在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处置问题上、土地被征用后未到期承包合同的赔偿问题上……等各个方面的领会上都存有差异。而这些问题又常常因为法律规定的不甚明确,而使执法人员不能作出准确判决,使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维护,从而使土地法的适用陷入了某种误区,认为土地法对一些问题没有规定,特别是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处置方面,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法无明文规定的错觉。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和实施条例中,对此问题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说明。我国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将土地的补偿费规定为以下几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以外,其他费用都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许是基于土地权属关系的考虑吧。我们都知道,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的就成为土地征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自然的享有领受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权利。对这些费用的分配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何种标准处理,一贯成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执的焦点所在。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农民上访案件中,有95%的是关于土地问题的,在这其中,又有一大部分是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对于此项费用处理的是否得当,不仅关系着广大农民的生活问题,也反映了基层有关人员对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认知水平和运用程度。因此,我国土地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费用的处分作出了规定:它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安置的,发放给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对于这项费用,因为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但是对于土地的补偿费用却笼统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至于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如何处置?却既无罗列性的叙明,又无限制性的规定,容易发生争端。但是,这并不能表明,对于此项费用就可以随意的处分,实际生活中,仍要遵循专款专用的规定。虽然法律对此一言而蔽之,使现实中执法人员不便于操作,可仍然不得改变此项费用的特定用途。我国土地法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是征用单位对于土地收益给予的补偿;人员安置费,是为了帮助被征用单位更妥善的安排农民的生产、生活,由征地单位支付款项,用于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两项费用虽然都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的,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首先,费用的性质不同。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单位在土地上的投入、投资所得给予的补偿,人员安置费是用地单位对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补助;其次,费用的用途不同。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方面,人员安置费用于被征地单位人员的生活补助;再次,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法还同时规定,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应该专款专用,不应随意的处理,禁止侵占、挪用。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此项费用用之于本村优抚、购买办公设备、建造大楼方面,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还有些“村官”擅自私分、侵占这些费用不仅违反了土地法的禁止性规定,也同时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在土地案件纠纷中,因征用土地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赔偿问题也占有相当大的分量。对因土地征用而不得不终止承包合同的,是否应给予对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农业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要求发包方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是,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在和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标明: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土地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不予补偿。对于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受案法院往往意见不一,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根据我国土地法的精神和我国民法的原则,应将此项条款以规避法律和违犯民法“公平合理”原则判决无效。因为按照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的承包期为30年。很多农民在土地承包后,都作出了长远的规划,有的购买了农用资料,有的添置了农田水利设施,有的对土地进行了改良,大部分人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再此情况下,认定此项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无疑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法律的宗旨相违背;还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不遵循土地法的规定,不和农民订立土地承包合同,一旦发生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涉及到赔偿问题时,集体经济组织总会以无承包合同为由,拒绝向农民支付赔偿费用。对此现象,理论上常常认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彼此就应当承担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但遗憾的是,实际生活中,由于某种因素,使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常常却得不到公允的判论。虽然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的局限性所致,和政府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不善,往往掌握主动权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不和农民签定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本来就负有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地向农民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规定,在土地承包后,发包方和承包方要签定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在此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支配权和主动性,其不积极地履行应负的义务,反而以无承包合同为由来对抗农民,有违于平等、公平原则;也有的地方,在土地被依法征用后,重新给农民分了土地,但新分土地地质低劣,需要投入大量的财物和人力进行改良才可以耕种,可是,对于改良土地所需的费用,集体经济组织却不给支付。根据以上对土地补偿费的用途所做的分析,我们认为:对于此项费用,应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土地补偿费最常用的是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适用于支付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等方面的费用;在发展村组的工、副业生产方面,适用于支付因地制宜而兴办的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副业和服务性事业的建设。可是,农民的此项要求总也得不到支持。常常在寻求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只好联名上访,或诉之法律,但也常因法律无明确规定而使农民的满腔期望化为泡影,多以败诉而终。

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虽然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最重要的是,作为基层执法人员对土地法的规定理解得不够精确,不能够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起来审理土地案件,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作出不适当的判决,只能导致人们对土地立法的误解,从而使土地法的适用道路愈走愈窄,既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调动农民对土地的热情。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使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期待着我国的立法机关能够对土地法的某些不明确的规定给予细化或作出解释,更希望基层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的运用土地法律,早日走出我国土地法的适用误区,使土地立法真正成为农民维权的武器。

土地法规定范文篇3

第二条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节较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以非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至30%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生活万花筒四年级优秀作文400字精

    - 阅0

    生活万花筒四年级优秀作文400字精选篇1一天傍晚,叔叔说要带我去广场上放孔明灯,我听了,高兴得一蹦三尺高,拿起孔明灯就直奔楼下,蹦蹦跳跳地在车旁等待着。来到广场上时,虽然天已.....

    精选写观察日记四年级作文(整理7篇

    - 阅0

    精选写观察日记四年级作文篇1今天我们家又多了几个新的成员,它们是——蜗牛!蜗牛的眼睛长在触角上,因为它真正的`眼睛“退化”了,有点儿看不清事物。它看过的地方都有粘液,因为.....

    形形色色的人优秀作文五年级下册精

    - 阅0

    形形色色的人优秀作文五年级下册(精选篇1我的外公,68岁,大半辈子与钢铁打交道,人也跟块钢板似的,身板硬、性子直、说一不二,认定了一件事,就会坚定不移地把它做好。这不?突然要在.....

    五年级清明节作文精选范文(整理4篇

    - 阅0

    五年级清明节作文精选范文五年级清明节作文精选范文篇2盼星星、盼月亮,我终于盼到了清明节,今天,我们班要举行一次有趣的活动。斗蛋、吃蛋比赛。大家先在小组里比斗蛋,我们都纷.....

    土地法规定(收集3篇)

    阅:0

    土地法规定范文篇1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

    运输鉴定报告(收集5篇)

    阅:0

    运输鉴定报告篇1【关键词】循环流化床锅炉设计运行前言:为提高循环流化床锅炉设计和监理技术水平,编者于2005....

    劳动实践课劳动感悟(收集5篇)

    阅:0

    劳动实践课劳动感悟篇1关键词:品德与社会创新合作总结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是以学生生活实际为基础,培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