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响应机制(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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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响应机制范文篇1

跨入21世纪以来,民航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运输总周转量自2005年起已跃居世界第二位,跨入世界民航大国之列。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我国民航运输飞机总量已达到2035架,航线约为1177条,2015年我国民航客运量达到43564.7万人次,再次证明中国的民航业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的。但是随着民航旅客量和运输量的不断扩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大大增加,民航业突发事件的难以预测性有可能造成极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人们带来的精神打击和恐惧心理远远超出其他突发事件。机场安检部门是处置民航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主体,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概述

(一)机场安检突发事件

机场安检工作是维护和保障机场内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机场安检是广大旅客登机的必经程序,是保障民航飞机飞行安全的首要步骤。

突发事件就是人们尚未认识到的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瞬间产生的、给人们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且需要立即处理的破坏性事件。我国关于突发事件的定义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为“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从其含义来理解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和事件难以应付,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付的双层含义。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从突发事件的发展速度来说,事件从预兆、萌芽、发生、发展、高潮,到最后结束,周期非常短暂,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爆发出来而且事件的蔓延速度快,令人难以预料。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发生很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事件的发生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事件发生的状况不确定、事件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不确定。机场安检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发现危险化学品、无证人员、精神病人强行冲关,发现隐匿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及遇安检现场停电、设备故障等方面的问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及时和安全的处理措施,否则,当机场突发事件因处理不当而导致失去控制,就会对社会对整个城市造成重要的影响。

(二)安检现场突发事件处置的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机场安检是广大旅客登机的必经程序,是保障民航飞机飞行安全的首要步骤。维护旅客的根本利益,保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是机场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主旨。机场安检工作是本着以乘客为本的原则,进行的有助行安全的措施。

2.重在预防原则。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危害,是安检的重

要职责。机场应加强安检的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防范意识,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安检日常管理之中,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使预防成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3.快速反应、分级处置原则。机场安检工作是在机场各级领导的关注下,

各级机场人员的重视下所进行的登机前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乘客登机过程中,占时间最长的环节。在安检工作中,不仅有安检人员对安检工作进行详细的检查,同时还有监护人员对机场的各个部位进行监护,确保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解决,各级领导应充分发挥领导职能,快速、及时的进行处置。

4.安全原则。安全是机场工作永恒的主题。为保证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安全,为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进入机场隔离区前需将刀具等具有危害性质的生活用品提前办理托运手续,以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二、机场安检处置突发事件时存在的问题

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十分重视安检突发事件的处置,比如美国的反应设计,意大利的国家级应急管理体系等,都是希望能科学、快速的做出反应与决策。我国机场安检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着决策能力不足,机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够强,应急管理组织体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一)对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认识不足

机场安检工作的有序进行不仅是保障飞行安全,也是对其他地区或国家安全的保障。据统计在我国机场安检突发事件中,发生的管制刀具类出现的机率最大,比例可达到突发事件发生中的百分之九十,同时,易燃易爆类危险物品和警械弹药类危险物品发生的机率也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当发生以上突发事件时,需要安检员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就要高度重视可能发生的和潜在的威胁,从思想意识上重视突发事件的危害性。

(二)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保障机制是机场应急管理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保障机制不健全,将会影响突发事件处置的进程和效果。保障机制的建立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和破坏程度,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终止危险状态,使航班在排除障碍后正常飞行,这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达到最佳救援效果。所以机场应高度重视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健全,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有很多种形式,只有健全的应急管理保障机制才能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合理的方法控制其影响。

(三)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可以说是初具雏形,还应不断完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针对机场安检突发事件而建立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一套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于一体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不少人将机场作为其申诉或发泄社会不满的平台,之前发生在北京机场的自杀式引爆事件就是对机场安检工作的挑战。突发事件常常是在无征兆的情况下产生的,机场是人口密集地,突发事件得不到有效的应对管理,就会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国内有些机场虽然已经建立了应急管理体制,但没有针对性,应急信息平台没有及时更新与再建设,后期没有根据机场的具体情况做针对性的完善。

三、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措施

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高效的应对管理能力,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会在政治上、经济上,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心理上形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因此,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能力,建立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对促进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和民航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危机意识

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危机意识,是进行应急管理的有效措施。现在机场安检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又非常紧迫的重大问题就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在现实工作中一部分工作人员对应急管理和机场安检的突发事件的危害性认识并不到位,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即使是很小的突发事件也会给旅客带来恐慌从而引起巨大的影响。机场安检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如果对突发事件的危害性认识不充分,将会导致危险危害物品直接由破坏分子携带进入正在飞行的飞机中,对飞行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提高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认识,将更有利于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管理机制的运行。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危机意识,不仅是对机场安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也是对广大乘客和人民的安全保障。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安检工作中切不能因为工作上的疏忽,产生不可弥补的后果。不断提高安检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意识,定期做宣传教育培训,时刻宣传安全无小事,从根源上加强安检员的思想认识。

(二)健全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保障机制

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制是保障突发事件解决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登机人员的安定、飞行航班的稳定,必须加大对机场安检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力度。预防、管理、消解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是机场安检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安检工作中出现的危险物品,危险人员强行登机等突发事件,不仅需要机场安检人员的快速反应,还要有科学的应急管理保障体制作为支撑,要建立起当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我们的安检、公安特警、武警、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的科学的保障体系,实现无空隙对接流程,这样才能快速、科学的解决问题。

(三)完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航空业蓬勃发展但受天气等原因的影响,航班出现大面积的晚点、延误现象屡见不鲜。完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有助于提供完善的应急管理应对方法和应对措施。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逐层分清各部门各人员的直接工作内容和职责,使得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找到相关的负责人,更好的应对机场安检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机场安检突发事件要建立起“反应迅速、组织科学、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需要综合考虑包括事件的影响力、对人员照成的伤害等多方面的因素。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统一培训,熟练演习,在突发事件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范围时提高乘客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尽量消除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四)建立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该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负责机场救援共组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根据本机场实际情况,遵守科学、实用、权威的原则,把救援的所有环节细化。应急预案应明确回答在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结束之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由谁做、做什么、何时做、怎么做、有多少资源可以调用以及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等。应急预案应该把营救受害人、控制危险源、消除危害作为重点,同时做好善后工作。

(五)建立应急管理演练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合理、科学、实用,需要通过演习来检验。在演练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安检员的应急能力,同时可以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和缺点,以便对预案及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总结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范文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3.1.3信息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预警级别及

3.4.1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指挥和协调

4.5.1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4.6.1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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