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名言(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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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名言篇1

关键词俄语汉语动名词搭配

中图分类号:H03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s.2016.01.069

ComparativeStudyofRussianandChineseGerundCollocations

GAOXiang

(ForeignLanguageSchoolofLinyiUniversity,Linyi,Shandong276005)

AbstractCollocationisoneofthecorecontentofforeignlanguagelearning,collocationscapabilityisanimportantpartofoveralllanguageabilityforeignlanguagelearner.RussianbelongstotheIndo-European,ChinesebelongstotheSino-Tibetanlanguagefamily,aretwocompletelydifferentlanguagesystem,collocationswayisverydifferent.RussianandChinesestudiesintwolanguagesRussianandChinesegerundwith,canmakeusabetterunderstandingofRussianandChinesegerundwiththerulesandcharacteristics,inordertobettergraspRussian.

KeywordsRussian;Chinese;gerundcollocation

语言中能够独立运用的最小表义单位是词,而词的组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对词汇搭配的研究一直是语言研究的重要内容。搭配是指词语之间的选择和共现关系,是句法分析的重要环节,而动词则是句法分析的核心。本文重点探讨俄语和汉语中的动名词搭配问题,通过对比分析进一步明晰两种语言中动名词搭配的规律和影响因素,为俄语教学、俄语学习和俄汉翻译等提供一点启示。

1俄汉动、名词对比

俄语中动词是表示动作并以体、态、式、时和人称形式来表达这一意义的词类,俄语中的动词有最丰富的词形系统,动词全式包括式、时、人称、数和性,体和态、不定式、形动词和副动词。一个俄语动词全式的词形总数可以达到200多个。汉语中动词的概念和范围与俄语相同,其动词系统也极为丰富。汉语动词有时间、体、态、式意义的概念,但因动词和其它词一样没有词形变化,动词本身并没有这些意义的特殊表现形式,没有任何像俄语动词那样的特殊形态学表现。汉语动词的所有形态和范畴意义全靠其它手段,如人称代词、副词、助词和状语等来实现,比如:“她来过。”这一句子中“过”是助词,表示未完成体、过去时。动词本身并没有人称形式,只是与行为实施者相联系。汉语中只能根据意义和语言环境来判断某个词是否是动词。汉语中的动词都有与俄语动词各词形相对应的表示方法,比如动词的人称要看人称代词,形动词是在动词或动词及其词组后加“的”(如:看书的)。总之,与俄语动词相比较而言,汉语动词是以不变应万变,一概不变。

俄语中的名词是表示物体并在动物性与非动物性,性、数、格的语法范畴中表示物体性的范畴意义。名词在广义上称谓的物体不仅是周围的具体事物或组成部分,而且称谓活物,有脱离其产生者的行为和状态,脱离其携带者的属性和数量。物体性是所有名词无一例外所具有的抽象语法意义。表示语法物体性的手段是名词的形态范畴。俄语名词有四个形态范畴:动物性与非动物性、性、数、格。所有名词都属于一定名词的动物性与否、阳、阴或中性的语法类别,这是名词的经常性特征。数和格是名词的变化性特征,名词能按数和格进行形式变化。名词往往有一些特殊的构词后缀,在句子中通常做主语或补语。按照语义和部分形式语法特征可以将俄语名词划分为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其中普通名词又有抽象名词、物质名词、集合名词、具体名词之分。这种划分主要是由于各种名词的性、数、格、变化形式不同,而且与名词的动物性与非动物性的范畴有关,这种细致的划分更能明确地揭示名词的变化规律。

汉语中名词所指事物的范围同俄语一样,有具体名词(汽车、花、树、房子)和抽象名词(美、风度),有表示行为和性质,或者说由形容词和动词变来的名词和动名词,但并不特别强调。汉语中的名词完全没有形态范畴,名词在句子中也是做主语或宾语,也有其构成特征,比如者、家、子、性等。汉语名词跟俄语名词一样有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的区分,但普通名词只包括抽象名词和具体名词两类,尽管实际存在着物质名词和集合名词的概念,但并不特别列出。抽象名词一般多指由形容词变来的名词,如正确性、原则性、思想性等,而由动词变来的名词则不单独列出来。事实上,动词及其名词在形式上完全一样,如组织、读、关系、跑等等。汉语名词之所以不像俄语划分得那样细致,主要是因为汉语名词没有词形变化,根本没有划分的必要。

2俄汉动、名词搭配对比

俄语中动词和名词的搭配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只有正确掌握了动词的支配关系,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俄语动词。俄语动词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们大多数要求其从属的名词用于某一直接格或者间接格。动词与名词的结合有的借助于前置词,有的不用前置词,需不需要前置词完全取决于动词的用法。俄语动词在和名词搭配时大致共有六种接格关系。

名词第一格与俄语动词搭配构成主谓关系,名词通常在句子中做主语,具有主体意义,表示动作、状态、特征的主体。此时,动词要根据名词性、数进行形式上的变化,比如变位、时的变化等。第二格名词与俄语中某些动词搭配,表示动作行为的客体、带有数量意义的客体、被否定行动的客体或者不存在的事物。第三格名词与某些俄语动词搭配,表示行为的间接客体(物的收受者或信息的接收者)或直接的行为客体、不由自主的心理状态、生理状态或感受的主体。第四格名词与俄语及物动词搭配,表示动作行为的直接客体,直接客体可能是动作创造的事物与行为的结果,也可能是既有的承受行为的对象以及情感态度所向的事物。第四格名词与某些无人称动词搭配,表示语义主体(尽管从语法形式上被认为是补语)、特征载体。另外,带前置词的第四格名词与某些不及物动词搭配,可以表示方向。第五格名词与某些俄语动词搭配,可用来表示工具,这里的工具应作广泛意义上的理解,除了真正的用具,可能还指进行某行为所用的东西,还可表示行为客体、行为的方式、方法、事物的特征、行为的主体。名词第六格与表示言语、思维的动词搭配,表示言语、思维的内容,此时要求名词前要有前置词。带前置词的第六格名词与某些动词搭配表示客体关系,与某些动词或系动词搭配,可以表示事物的特征、状态。俄语中动词与名词的搭配关系非常复杂,以上总结仅限于常见常用的一般形式。

动词和名词的搭配组合也是汉语中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种结构形式,动名词搭配结构拥有不同的表义形式,构造比较简单,组合方式较为灵活,并且在长期的语言使用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汉语中动词和名词组合之后会形成一定的语法关系,根据所形成语法关系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动宾关系、偏正关系、整理结构和主谓关系。动宾关系是最常见的语法关系,多是动词的简单形式或复杂形式加上一个名词,动词表示对名词实施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动作,名词可以表示动作实施的对象、动作发生的地点、动作所使用的工具等等。偏正关系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动名组合形式,在这种关系中动词和名词或其中的一个通常以复杂形式的居多。简单动词加上简单名词组合形成偏正关系时,多数是缩略形式(驾校)。整理结构在现代汉语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种结构指既可作动宾关系又可作偏正关系的语法结构。整理结构多包含一个简单动词和一个简单名词,很少有复杂形式的动词和名词组合在一起的情况。整理结构如果放在具体语境中,多数没有多种结构关系,能够清楚判断是动宾还是偏正关系(定案、发言、罚款、烤鹅等)。主谓关系的动名词搭配通常是“名+动”的形式。在这种结构中,动词既可以是单音节,也可以是双音节。单音节动词能够搭配单音节名词和双音节名词,而双音节动词一般不搭配单音节名词,只搭配双音节名词(鸡叫、公鸡叫、万箭齐发)。

俄语和汉语在形式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俄语是曲折语,是词形变化最多的语言,语法规则十分复杂,词汇千变万化,有非常复杂的词形变化系统。汉语是分析语,语法表达手段不是通过词形变化,而是靠词序、逻辑意义、介词和助词,语法规则十分灵活,词汇以不变应万变。与汉语相比,俄语中动词与名词的搭配更为复杂,语法形式更为多样,表达意义更为广泛。俄语中与动词搭配的名词有时需要前置词,有时不需要前置词,除表示动作客体意义之外,还可以表示主体意义、工具意义、性质及特征意义等等,所有与动词搭配的名词都要有形式上的格的要求。汉语中常见的动词和名词的搭配形式就是动宾结构、偏正结构、主谓结构,表达意义相对简单,没有词形变化。

3俄汉动、名词搭配的影响因素

任何语言中词与词的搭配都不是随意的,在搭配时都具有某种选择性。每个词都有一定的搭配域,不同的词有不同的搭配特点。词与词在搭配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既包括语言内因素,也包括语言外因素。影响和制约俄汉动、名词搭配的因素主要可以从词性、词义、词形、语言习惯、语用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词性是制约词语搭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两类不同的词所属的语法功能类型之间具有搭配关系,那么这两类词就能够组合在一起使用。动词和名词本身属于语法上能够搭配的两大词类,最常见的搭配关系就是动作和客体的关系。某些词语单纯从语法功能类型来看可以搭配,但由于不同的词有不同的次范畴,在按语法基本法则组合词语时也有可能会造成词语搭配的语病。词义也对词语搭配产生重要影响。在按照语法规则搭配词语时,语义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词与词组合在一起,首先语义上要讲得通,要合理,词与词语义上互不适应也会造成语病。词形对动名词搭配的影响在汉语中表现比较明显,在俄语中词形对动名词搭配的影响不大。汉语中词形对词语搭配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单音节动词、双音节动词在词语搭配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语言习惯也对词语搭配产生一定影响,在俄语和汉语中都有一些建立在语言习惯基础上的词语搭配规则,有一些搭配甚至难以找到根据,不通过大量实践很难把握。在学习外语过程中需要特别记忆这些建立在语言习惯基础上的特殊搭配形式,以避免语病。语用因素对词语搭配同样具有制约作用。某些特定的场合创设了特殊的语境,为满际需求和表情需要,人们常常会临时改变词语的功能,赋予某些词语特殊的搭配能力,实施超常搭配,把一些按常规不能或不宜搭配的词语搭配起来,以符合特定语境中表情达义的需要,最终实现交际目的。

动词和名词是一个句子的灵魂和核心,通过俄汉动名词搭配对比研究,有助于提高俄语教学过程中对俄语词汇搭配的重视度,有助于改变学生因受母语影响而导致的词汇搭配错误,使学生充分意识到中俄表达习惯和方式的差异,提高词语搭配水平和语言运用能力,同时对俄汉翻译、第二语言习得也能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卫乃兴.搭配研究50年:概念的演变与方法的发展.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

合作的名言篇2

【关键词】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从刘嘉玲因代言SKII惹上官司,到范伟、王刚、张铁林代言的网站涉嫌虚假信息。随着多起名人涉嫌代言虚假广告事件接连发生,针对完善法律、加强对名人代言行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之后,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而我国此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其中专门以其第55条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一、名人虚假代言应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1.现实危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比如,对没有定论的性能、功效等作定论性宣传;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没有事实依据的“忠告”宣传;采用未经认可的“首创”、“独家经营”等用语宣传等等。从根本上来说,虚假广告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欺骗性和内容的虚假性。名人利用其公众影响力代言虚假广告,名人虚假广告由于其面向的对象广、传播速度快,容易引起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从微观上来说,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财产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从宏观来看,名人虚假广告的泛滥,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发广告主的投机心理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名人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小窥的。

2.法理基础。名人虚假代言须承担责任制度有其合理的法理基础。首先,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则是界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名人虚假广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为法律所禁止,这是名人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基本依据。其次,其违反了权利义务统一性要求。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在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两者具有平等性,名人在享受因代言而获得高额的报酬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应然平衡。广告的基本要求就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是名人的基本义务,尤其是名人在明知的时候,这种义务就是一种强制性的、违反即可带来法律责任的义务。而且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其掌握的相关信息明显多于消费者,所以,名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消费者,以此作为其获得高额广告费用的对价,但显然,名人虚假代言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同时,名人虚假代言,也明显的违背了其应有对公众负有的高度的诚信义务和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实际需要。从当前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名人代言的各种广告涉及到饮、食、住、行等各个生活领域,同时也有不少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出现的问题已成为生活中常见的充斥着各种利害的现象,同时也受到了越来越多法律人的关注。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的民意调查的结果表明,占总数62%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名人应该对其虚假代言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代言三鹿产品的名人,时下的民众反应相当激烈,网上的主流观点要求名人承担法律责任,退其广告代言费。反映了名人虚假代言所引发的尖锐社会矛盾,为立法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民意基础。

4.比较法考察。利用名人代言广告是世界广告业的整理做法,因此认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中名人的法律责任也成为各国普遍面对的课题。从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外国立法例等来看,各国都为了杜绝名人虚假代言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在美国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而加拿大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而在法国,做虚假代言将面临牢狱之灾。对域外法律理论与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法律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采用的形式是多样的,往往采取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手段。本文认为,名人进行虚假代言时,其具有可谴责性的代言宣传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意志,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了没有相应宣传的价值的产品甚至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多项权益,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行为理论分析,我国侵权法有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三项基本归责原则。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给受害人设置了的障碍太多,无过错责任原则过于严苛,不适合适用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活动,而公平责任原则用于此处也不太合宜。对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加以改造的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用该原则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比较合宜。过错推定规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无力就侵权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进行举证,严格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显然已无法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现代法律从公平的价值追求以及合理负担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特别风险出发,提出了过错推定规则。在损害己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系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存在过错,是追究其责任的前提。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名人与广告主恶意串通,在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情况下,仍然宣传该产品,误导消费者,显然是故意,在民法上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在是过失的场合,名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名人代言广告,其承担着极高的注意义务,应该考察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若名人出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尽此义务,则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名人虚假代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名人的界定。1989年,著名表演艺术家李默然出演了“三九胃泰”的广告片,由此揭开了中国名人代言广告的序幕。短短不到二十年间,中国的名人代言广告快速发展,名人代言的广告以成百上千计,名人代言广告的形式也有了多种形式的变化。代言广告的名人大多是当红的影视红星,而实际上,名人,应该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所谓的名人应该是在一定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大体而言,名人代言广告中的名人有以下几类:(1)影视明星,比如著名主持人,歌星,影星。这类名人是最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也是名人代言广告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类主体。(2)体育明星,比如奥运冠军等。为公众所熟知的体育明星其性格魅力也对公众有巨大的吸引力。(3)专家学者,他们在代言及证明某一类产品或服务时,运用其专业上的知识及语言,相对来讲,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更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4)企业界名人,比如大企业家、公司领导人亲自出马为公司做广告,直接与消费者对话,增强了公众对其企业的认同度,这类主体在我国广告界比较少见。

2.损害的发生。受害人确有损害发生,是名人为其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无损害则无诉讼,更无胜诉的发生。(1)损害的种类。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活动中,最常见的损害无疑是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种类与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相同的。除此之外,有观点认为,还应该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与精神上损害。(2)保护损害的必要性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利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应当受到填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承认了侵犯人身权而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承认了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场合,这一重要原则同样适用。

3.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名人虚假代言,商家利用名人的影响力、说服力来扩大广告效应,来说明产品的品质、性能等可购买性,是通过名人的影响力影响了消费者的意志而使消费者购买了名人代言的产品,进而发生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名人的虚假代言活动与对消费者的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的“相当性”。涉及到个“一般合理性”标准。并非所有出演虚假广告的名人都应对虚假广告所产生的损害负责,关键在于名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相当性的作用。只有名人在某一虚假广告中的出演通过各种形式明确的号召、引起他们的有效信赖,影响了消费者做出某种选择,从而诱导他们做出某种购买行为的情形下,名人的代言与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名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因果关系的存在之举证责任应该归于受害人,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名人的虚假代言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名人代言的广告面对的是不确定的公众,其对于其自身代言的广告对于某受害人是否构成影响进而导致受害人购买了产品是难以证明的,是对其苛加负担。而且由名人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在一定意义上隐藏着因果关系已存在的一种推定,这是不公正的。

4.责任范围《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领域确定代言虚假广告须负连带责任,对于其他领域内的虚假代言应承担何种责任,各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其认为,对由虚假广告宣传的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害,主要应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分析该问题,至少要考虑到生产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广告制作者(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等)和消费者这四个环节,在这四个环节中,广告代言人所起的作用并非决定性的。有的认为应给予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以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旦确定名人是代言虚假广告,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结果的,对其除处以罚款和必要的赔偿外,应处以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代言广告产品等处罚措施。笔者认为采取连带责任形式,让名人们为代言行为负责,是减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一个有效措施。

综上,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应完善法律监管措施,规制名人虚假代言活动,追究其侵权责任,以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要根治虚假广告,要完善其他相关方面的措施,如加强广告审查、监察等等。

参考文献

[1]曹亚立.产品出问题代言明星也要担责?[J].上海法治报.2008(9)

[2]徐宁.律师称“三鹿”代言人不用负法律责任[J].南充日报.2008(9)

[3]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J].法律出版社,2001:308

合作的名言篇3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细胞工程”,也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龙头任务。这项工作,中央有决定,有要求,有指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目的在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使党的每一个细胞都健康起来,每一个组织都坚强起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政治定力,彰显了我们党真管真严、长管长严的优良传统。因此,我们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高度的自觉性主动参与到学习教育中来,做到党中央有号召,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就有行动。

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着党的基本理论和政治主张,集中体现着党的集体意志和原则要求。党规党纪是对的延伸和具体化,是规范党员行为的具体遵循。每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尊崇、学习、遵守、维护,自觉唤醒党员意识,自觉把党规作为做人做事的根本遵循,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学好用好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指导工作实践,是党员干部必备的基本功。我们党员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重温入党誓词,逐字逐句学习,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思考,力求把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融入到血脉之中,变为思想自觉,全面提升自身的党性觉悟和政治境界,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知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能够找准位置,把握方向,举好旗子,走对道路,真正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爱党、在党护党、在党兴党。

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当代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是广大党员干部有力的思想武器和工作遵循。十以来,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等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学习好、贯彻好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体党员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关键要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工夫,见成效。真学,就是要深钻细研,入心入脑,要端正态度学、追本溯源学、及时跟进学,全面、系统、科学、准确地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髓要义。真懂,就是要深刻领会、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科学思想方法和真挚为民情怀。真信,就是要坚定信仰,爱党为党,始终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做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拥护者、做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自觉践行者。真用,就是要指导实践、推动发展,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坚定改革决心和信心不动摇,坚守改善民生不动摇,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动摇。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老干部工作者,要切实用的光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对党忠诚、追求高尚情操,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在践行“两学一做”的具体实践中勇于担当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心用情服务老干部。一是要知敬畏,就是要敬畏党规党纪,自觉遵守《准则》和《条例》等党内法规,维护法律权威,坚守道德高线,划清法律底线,不违规不越规,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清廉本色。二是要有作为,就是要坚持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把“两学一做”与老干部工作相结合,深化“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做到学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得;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相结合,做深、作实、作细老干部各项工作;还要与务实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创新活动载体,创新服务机制,让老干部工作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在全心全意服务老干部的过程中引导老干部发挥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为改革发展凝聚更多的正能量,充分体现老干部工作的价值所在。三是要讲奉献,就是要在日常的老干部工作中,热情细致,勤奋敬业,正确看待得与失,用耐心释疑解惑,用爱心投入工作,用孝心解决困难,用细心周到服务,用感恩之心嘘寒问暖,想老干部之所想,急老干部之所急,盼老干部之所盼,、帮老干部之所需,力所能及地为老干部办实事、解难事,真情付出,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真正做一名知敬畏、有作为、讲奉献的合格党员!

合作的名言篇4

【关键词】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完善法律

一、引言

当今社会,广告是经营者宣传其形象、提升其知名度最快捷最有效的一种方法,于是在我们视线听觉所能及的任何地方,广告无处不在甚至无孔不入,各种广告五花八门纷繁多样,充斥着我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新更奇更醒目已然成为广告人绞尽脑汁不断追求与攻关的重要课题,其中有一种标志性广告永远是广告行业百试不爽的灵丹妙药,那便是由名人代言的广告。通过名人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广告能快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宣传,名人也因代言费用赚得盆满钵满。

然而名人代言广告又是一把双刃剑,当优良的产品与名人的代言相结合是一种完美的双赢,可是当名人代言的广告产品名不副实虚假欺瞒时就会引起巨大的风波,近年来这种现象层出不穷。随之而来名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我国法律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涉及,在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人的划分上也没有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再加上许多专家学者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也看法不一、各持己见、众说纷纭。本文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期望能对我国早日完善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法规有一些推动性的助力。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界定及其民事责任的界定

1.名人、虚假广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定义

名人,顾名思义是有名气、知名度高的人,即当今社会活跃在公众视线中的从事于各行各业但具备非普通民众所具备的强大号召力与深远影响力的公众知名人物。

虚假广告,就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而通过夸大效果、虚张声势,甚至弄虚作假虚假宣传来蒙蔽消费者的视听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虚假广告分为误导性广告与欺诈性广告两种。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厂家企业销售者选择雇佣名人做产品或者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推广人,通过名人效应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购买欲从而受到误导与欺诈的现象。

2.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第一,由于名人一呼百应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往往由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比一般普通的虚假广告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广、遭受权益损害的消费者的数量多。这些虚假广告小到名不副实质量不过关,大到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名人自己在代言广告时不深入了解产品的质量与品性,而单纯只被利益驱使,不认真考虑自己的名气对产品的巨大影响力,在虚假广告曝出之后也严重折损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对市场经济和广告行业都带来不良的影响,除了侵害消费者的个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广告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市场本应该是诚信与品质为主,如此一来将引发不正之风,长久下去会损害公众对广告的信任。

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出现的原因

第一,受商业利益驱使。

做虚假广告的目的便是通过虚假宣传促进产品的销售谋取更多的利益,名人代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其家喻户晓的知名度与一呼百应的号召力贩卖给企业或者产品,产品通过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宣传,而名人则得到了高额代言费。归根结底,经济利益是产品与名人连接在一起的红线。有的监管部门被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贿赂收买,对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行政性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的制度是我国现今实行的广告审查制度,而行政性审查是事后审查,事后审查往往错失将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良机,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消费者的危害已经造成,无法挽回,再加上监管部门的有些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没有真正将规章制度的条款落到工作实处,审查监管工作漏洞百出。

4.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界定

第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道德基础。

随着近几年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更加密集的,虚假广告被抓包的次数逐渐增多,大众渐渐开始对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有了更加深层的意识,名人代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将其家喻户晓的知名度与一呼百应的号召力贩卖给企业或者产品,而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其代言的影响与蛊惑而购买,在选择代言产品时名人便能想到自己的名气对产品的影响,所以发生问题代言人自然难辞其咎,而不能冠冕堂皇的说与自己无关。

第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诚实信用本是从古至今沿袭下来的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与标榜,现在诚实信用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经济法律中的原则,是我国近现代民法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看重权益均衡,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损害他人以及公共的利益来获得个人利益,当双方利益失衡时,也应当经过妥善协调沟通从而达到利益平衡,从而维持一个正常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名人作为代言人就有义务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到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则就会导致利益失衡,正常的社会秩序会被打破。因此规范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属于民事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保护弱势消费者群体的本质,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名目也较多,其中有《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管理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

我国广告法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划定第三十八条有如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侵害者还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法律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所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的规定的《广告法》是九五年颁布实施的,而当时名人代言尚不盛行,所以对于极具宣传力与号召力的广告代言人则没有相关的说明甚至没有提及,则过于简单不够全面具体,且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有极大的局限,例如我国的广告法没有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有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对于名人作为广告的代言人所应尽的义务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名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名人所应该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也是十分笼统模糊不清,这些法律上的缺失与空白都致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刻意打法律的球、钻法律的空子、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屡屡出现却难以制止。除此之外再加上我国法律则相对滞后,所以加快弥补这些法律上的缺陷对于我国防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显得尤为重要。于是过去的几年以来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只是被人们道德谴责,更多的是名人与消费者之间各执一词的纠缠最后不了了之,风头一过风波一平,名人又恢复自己的工作,继续自己的代言宣传。

四、完善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构想

1.完善广告法律的规定

第一,从立法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2011年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对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广告法》(修订送审稿)虽然仅仅是把责任人从过去的三个扩大至四个,责任人从过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扩大到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简简单单的扩大一个责任人名目但是将之前一直备受瞩目却屡次不了了之的名人代言涵盖其中,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名人对其代言的广告产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此便可以见得我国有关部门现在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件逐渐开始重视,立法也在逐步的完善,但是漏洞依然存在不少,所以当务之急加快完善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目前仍然是我国防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现在科技高度发展,手机、网络等成为一个广大的新型媒体平台,而许多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又再次在这些虚拟广阔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放肆,由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事件在这些新市场新媒介上屡屡发生,所以我国法律监管的空白也急需扩展加强在这些新型广告平台上的规范规制。

第二,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纳入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

名人代言广告应该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他们必须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所代言的产品进行调查了解,如果他们根本没有使用、了解过该产品或服务,却通过使用个人的广泛影响力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陈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符合了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主管过错”,名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其他责任人构成了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对于民事责任的分类,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等以及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的多人,所以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应当与他们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只有严格的将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承担侵权责任人,如此以来才能提高名人代言广告时谨慎选择和深入了解的警觉性,从而有效控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件发生。

第三,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许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引发的案件,带有公益诉讼的性质,法院则往往会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裁定,并常常带有如下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律受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对人。这样的结果正是由于我们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健全而引起的。由于我国缺失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当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虽然有代表人诉讼和受害者个体诉讼两种诉讼方式给予救济,但是这两种诉讼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给予充分的救济。为了使被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所损害的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权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保障,我国应该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以方便快速的方式,很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的通知,要建立在广告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由广告行业组织、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组成的,既有一定权威和强制力又有地位超脱的广告审查机构。争取对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户外等公众媒介的公布全部实行前审查即事前审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建立广告监控体系,使过去的单一、被动的事后监督变为科学、灵活、机动的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于一体的全面严格的监管审查,对广告从前到中再到后全程谨慎严格的审查监督,保证广告合法真实。广告审查制度的完善将大大有助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的减少,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广告行业的风气,保证市场的良性竞争。

2.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完善相关规定

第一,划清监管部门的职责。

我国当前对于虚假广告的监管部门分工模糊,部门间主要工作划分不够清晰,这样造成冗工、怠慢的现象,也不利于监管能力的发挥实施。容易造成单独部门监管工作能力低下、力不能及,而多个部门同时监管则又会引起监管不到位的漏洞出现。这就需要重新划清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使部门间各司其职,责任到部门,如此一来就不会出现工作失误空隙或者漏洞,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对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有一定的作用。要加强市场的统筹协调,有序合理划分好各部门的监督工作,从而集合各部门的监督力量从而大大提高监管部门对于广告行业市场监督的效率。

第二,加大执法惩罚力度。

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屡屡发生愈演愈烈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执法惩罚力度缺乏。相关执法部门没有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认识清楚,在执法过程中不以为然,甚至与虚假广告的广告商户沆瀣一气。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能等同于其他民事欺诈案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造成的破坏十分广泛,所以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执法机关必须予以严厉的经济制裁与惩罚,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此一来才能有效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

3.加强市场监督和广告行业自律

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督能有效的控制减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数量。我国目前关于广告行业内的市场监督立法仍然比较落后,执法不公和多头执法的现象存在较多,提高广告行业的法制化市场监督是当务之急。

但俗话说的好:“解铃还须系铃人”除了政府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之外,加强广告行业内的自律才能确保广告合法真实,才能促进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才能与法律法规的规范、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管相得益彰。广告行业内部不能只因贪图眼前利益而违法乱纪铤而走险,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将不仅使广告行业内乌烟瘴气不正之风不法之气愈演愈烈,而且违反法律还要因此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罚款,严重时甚至要负刑事责任。广告业主和广告经营者应该以身作则,维护广告行业内公平合法盈利与竞争的风气。

加强和推动广告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督是整顿广告市场、减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的关键。

五、结论

我国当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广告行业也会越来越兴旺,而随之而来负面的则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也与日俱增愈演愈烈,如此一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广告行业乌烟瘴气,甚至市场秩序也受此波及不稳定。

合作的名言篇5

关键词:正名;任意性;约定俗成;地域变体;社会变体

中图分类号:B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5—0114—04

一、引言

虽然社会语言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的,但是,在我国,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正处在西周奴隶制度走向崩溃,而新兴的封建制度酝酿兴起的历史转折时期。正所谓“礼乐崩坏”,一些蕴涵着社会关系的称谓,以及表述伦理道德的名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期间,孔子从恢复周礼的角度出发,提出为政之先“必也正名”,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孔子将“正名”这一规范语言的行为,与维护社会政治伦理以及治国统民的政治举措紧密地联系起来,开创了通过规范语言而达到匡正社会秩序的语言政治观。墨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反对孔子的复古思想,认为周礼之“名”不能约束新兴之“实”,提出“名必符实”和“名实耦,合也”的观点。《墨辩》中也提到了“君、臣、萌民,通约也”,意思是说社会成员中“君”、“臣”和“民”这些名称本身并不特指某一对象,但经过人们的普遍约定之后便有了固定的所拟之实。②这说明已经认识到“君”,“臣”和“民”这些语言名词反映了社会的共同约定,只是对语言的社会约定思想还很朦胧。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③强调凡是可以用语言来表述的法则,都不是永恒的自然法则,使名实之辨不再拘泥于谁第一、谁第二的静态考量上,而可以作动态与发展的纵深研究。荀子作为先秦诸子集大成者,汲取了诸子百家的精辟论说,从新兴统治需要建立新制度、树立新观念及确立新语言内涵的角度,探索社会语言学关注的语言与语境的关系、语言与文化的关联,揭示探索语言的社会意义。并作《正名篇》专章考校“名”与“实”的社会本质。其中的名句“名无固宜,约之以名。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从语言任意性与言语群体的内在联系、能指与所指的逻辑关系方面,阐述了事物名称命名的一般规律④。

二、语言的社会本质观

荀子在《正名篇》中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⑤关于“名”和

收稿日期:2012—04—16

作者简介:杨庆云,女,北京师范大学外文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5)。

“实”关系的论述,揭示了语言的社会属性,即草创之时的任意性,使用中的强制性与发展中的因循性。对我国古代先秦诸子的“名”与“实”之争,进行了科学的总结。

首先,“名无固宜”强调了语言在命名过程即语言符号产生时的任意性。语言是人类社会为了表达客观事物而假定的各种符号,它与被命名的客观事物本身,在一开始时没有任何本质的必然联系,更没有固定的、规律的法则可以遵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与荀子的“名无固宜”有着相似的说法,认为:“除了少数象声词以外,语言的词汇的意义与形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都是人为的,任意的,人类可以改变它,发展它。”⑥荀子关于语言符号任意性的探讨,与费尔迪南·德·索绪尔语言学理论的最核心内容——“语言符号是任意的”也是一致的,他说:“能指和所指之间的联系是任意的,既然我们所说的符号是通过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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