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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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篇1

“两个确保”脱贫目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出发,把“扶贫攻坚”改成“脱贫攻坚”,明确了新时期脱贫攻坚的目标,到2023年实现“两个确保”: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到2023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2015年6月,在贵州召开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提出,要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四大切实”具体要求

2015年6月,在贵州召开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就加大力度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了“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的具体要求。

“五个一批”脱贫措施

2015年10月,在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首次提出“五个一批”的脱贫措施,即: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六个精准”基本要求

2015年6月,在贵州考察时提出了扶贫开发工作“六个精准”基本要求: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扶贫开发“十项重点工作”

村级道路畅通工作、饮水安全工作、危房改造工作、特色产业增收工作、乡村旅游扶贫工作、教育扶贫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扶贫工作、文化扶贫工作、贫困村信息化建设工作、电力保障工作。

“两个见面”“五个知道”

“两个见面”即:双联(联村联户)扶贫工作队要与村干部见面,与帮扶户见面。

“五个知道”即:要让双联扶贫工作队员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让村干部知道双联单位是哪个和扶贫工作队队长是谁;让联系户知道联系自己的干部是谁;让贫困户知道帮扶的措施是什么;让全村群众知道扶贫攻坚和小康建设的规划。

“五到村”“六到户”“七到人”

“五到村”即:目标任务到村;规划计划到村;项目资金到村;帮扶责任到村;监测管理到村。

“六到户”即:结对帮扶到户;脱贫计划到户;项目安排到户;产业培育到户;跟踪监测到户;效益落实到户。

“七到人”即:“两后生”等学历型技能培训落实到人;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落实到人;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落实到人;农村低保、新农合、五保供养和农村特大病救助等政策落实到人;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人;增收产业技术培训落实到人;创业型、开发性、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措施落实到人。

贫困村“八有”

有主导产业;有专业合作社;有教学点和卫生室;有敬老院和幼儿园;有综合性村民活动场所;有金融网点覆盖;有综合商业服务;有良好的村容村貌。

贫困户“八有”

有安全住房;有安全饮水;有基本农田;有增收产业;至少一人有技能资质证书;有基本社会保障;实现家里有余粮;实现手头有余钱。

建档立卡“五清”

一是摸清家底状况、致贫原因、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等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档案,做到“底数清”;

二是摸清脱贫门路、需要解决的主要困难,建立问题台账,做到“问题清”;

三是摸清以往扶持情况、扶持效果,提出帮扶措施,制定帮扶计划,做到“对策清”;

四是确定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实行“四定两不”,即定户定人定时定责帮扶,不脱贫不脱钩,做到“责任清”;

五是逐户制定脱贫计划,确定脱贫时限,做到“任务清”。

脱贫攻坚验收“双六”标准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篇2

争取80%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达到3200元;继续做好下山移民工作,完成下山移民500户1600人。

二、工作措施

1、搭建增收扶持平。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搭建2个平,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至少搭建1个平。县里将增收扶持平建设列入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内容,乡镇(街道)要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每个低收入集中村都要落实责任人。一是搭建产业发展平。着力培育农业特色产业基地,以合作社为主体,加快土地流转步伐,把政府扶持重点放在基地道路、水利灌溉设施,农机补贴,农产品市场推介等,以提供全面服务的产业化扶贫。二是搭建来料加工平。大力培育和扶持来料加工经纪人、专业村、重点企业,促进来料加工业从分散向集中转移、从家庭向车间转移、从作坊向厂房转移。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共同抓好来料加工。三是搭建转移就业平。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就业要求,建立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长效机制,加强就业技能培训,特别是高山移民点、南北协作基地,要针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上岗培训,使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实现转移就业。

2、深化结对帮扶。一是坚持实行县领导干部与欠发达地区“挂乡联村”制度,县党政领导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每人联系1个欠发达乡镇、1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相关乡镇(街道)也要相应确定1名领导协同联系。二是进一步加强结对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帮扶组长单位作用,成效到位。各帮扶单位要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把各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结对帮扶工作的督查考核,做好结对帮扶工作的表彰与通报工作。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扶持范围、扶持内容、申报程序、资金下拨和项目检查等具体操作办法,做到县、乡层层把关,确保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使扶贫资金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4、深入调研,编制规划。开展调查研究,全面评估前十年扶贫成效,分析现状,探索新时期下的扶贫对象范围、扶持政策内容与措施、工作机制建立与完善。一是制定未来10年和“十二五”扶贫规划。实行县、乡二级联动,扶贫工作项目化,乡镇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二是加快推进下山移民。把下山移民与农房改造建设工程同步规划,与南北协作基地新成功能区建设、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村庄整治示范村建设、“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建设等结合起来。

5、整合部门资源,合力推进。一是协调落实职能扶贫。按照《县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年行动计划》(县委发[]99号)提出的要求,建立健全职能扶贫机制,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内容与举措。二是切实增强农办扶贫合力。把农村工作指导员重点派驻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把低收入农户尤其是下山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农民培训主要对象,把下山移民新村建设列入村庄整治示范村建设,合力推进扶贫工作。

三、主要工作安排

1、四月份,进行年度扶贫项目报账及资金下拨工作、下达各乡镇下山移民搬迁计划及验收标准。

2、五月份,扶贫干部专职干部培训、村级资金互助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下拨并开始运作、各乡镇特色产业扶贫项目申报。

3、六月份,举办来料加工经纪人培训,成立来料加工协会、筹备义乌来料加工联络处、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4、七月份,召开结对帮扶工作推进会。

5、八月份,下山移民实施情况检查、“十二五”扶贫规划编制。

6、九月份,村级资金互助组织运行情况,扶贫贴息贷款成效调研。

7、十月份,产业项目、来料加工项目初验收,迎接市“十二五”扶贫规划编制工作检查。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篇3

一、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形势任务

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第一次国内考察到广东讲改革,第二次就到河北阜平革命老区考察扶贫工作。十以来,先后十余次看扶贫,多次重要会议讲扶贫,就做好扶贫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把扶贫开发作为关乎党和国家政治方向、根本制度和发展道路的大事,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关于扶贫开发的战略思想非常丰富,今年,按照中央的要求,扶贫系统全面学习的讲话,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讲话。归纳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扶贫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思想,两个重中之重的思想,扶贫改革创新的思想,科学扶贫的思想,精准扶贫的思想,内源扶贫的思想。总书记关于扶贫的讲话内容非常全面,讲到“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还讲到“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总书记的这些深刻思想和明确要求,为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努力方向。在今年首个扶贫日前夕,指出:全党全社会要继续共同努力,形成扶贫开发工作强大合力,推动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总理也非常重视扶贫工作,在今年“两会”上宣示,要继续向贫困宣战,决不让贫困代代相传,并立下了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人以上的军令状。同志担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对扶贫工作亲力亲为,多次进行研究部署。

围绕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国扶贫系统主要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明确抓落实的工作思路。为抓好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研究提出了“12345”工作思路。一是坚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3年)》确定的“两不愁,三保障”等扶贫目标,补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二是突出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和区域扶贫攻坚两个重点,实行“双轮驱动”,通过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三是培育雨露计划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培训、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三个扶贫工作品牌;四是处理好打赢攻坚战与打好持久战、解决突出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扶贫事权、“输血”与“造血”四个关系;五是做好建档立卡、干部驻村帮扶、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创新金融扶贫和推动社会扶贫五项重点工作。

第二,落实千万减贫任务。为完成总理在“两会”提出的减贫1000万以上贫困人口的任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减少现有贫困人口15%的目标下达了今年的减贫计划,并明确将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按照减少贫困人口15%为基点对各地进行考核。国务院将此作为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一项重点,纳入工作督查、第三方评估和跟踪审计。省里层层分解,将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县。各地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目前看能够完成今年千万减贫任务。

第三,落实中办25号文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建档立卡,摸清底数。今年,我们把建档立卡作为精准扶贫的“第一战役”和扶贫工作的“一号工程”,大力推进。目前各地已全部完成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并录入到信息系统,全国共识别出12.8万个贫困村,8800万贫困人口。二是着力规范驻村帮扶工作。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对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进行了完善,基本实现了对贫困村的全覆盖。目前全国共派出驻村工作队近12万个,派出干部40多万人。三是强化精准帮扶措施。在深入分析致贫原因的基础上,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实施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三大品牌,作为精准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要措施。通过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动态化管理,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第四,落实片区规划。目前,片区扶贫攻坚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片区规划落实情况总体较好。相关地方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加大推进力度。片区联系单位履行牵头责任,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责任,出台了一批面向片区的特殊扶持政策,不断加大行业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认真履行协调责任,组织开展规划项目进展情况梳理,加大对跨区域重大项目的支持协调力度。

第五,推进改革创新。一是推进贫困县三项机制改革。改革贫困县考核机制,用好指挥棒,目前中组部会同我办制定的贫困县考核指导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近期将印发。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念好紧箍咒,杜绝一边享受贫困县支持政策、一边过富裕县日子的现象,目前文件已经报国务院,即将以领导小组名义下发。完善贫困县退出机制,打好攻坚战,按照到2023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研究贫困县的退出机制,明确政策,落实责任,支持和鼓励贫困县尽快减贫摘帽。二是推进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机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今年8月扶贫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建立以扶贫成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将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强化省、市两级政府的监管责任。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完善信息披露,坚持公告公示、第三方监督、扶贫对象参与,严格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去年审计发现的违规资金已全部整改到位。三是创新金融扶贫方式。扶贫办与人民银行等7部委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金融服务扶贫开发的有效方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等5部门印发了《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支持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扶贫办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户发展。各地采取建立担保金,开展小额信贷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贫困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第六,推动社会扶贫。今年国务院将每年10月17日设为扶贫日,作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重要抓手和平台。国务院第一次召开全国社会扶贫工作会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表彰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印发社会扶贫指导性文件,全面部署新阶段社会扶贫工作,创新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副总理还亲自主持召开社会扶贫座谈会,专门听取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负责人意见建议,共同探讨社会扶贫新途径、新办法。会后,万达集团启动了对贵州丹寨县的整县帮扶,通过5年的持续扶持,努力使贫困群众摆脱贫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社会扶贫出现新的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贫困地区经济社会较快发展,贫困人口规模大幅减少。成绩应该充分肯定,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突出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全国还有14个连片特困地区,832个扶贫工作重点县片区县,按照国家标准还有近亿贫困人口,参考国际标准还有2亿贫困人口。当前,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下行压力加大,一般性经济增长带动贫困人口增收难。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扶贫投入大幅增加难。同时,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全面落实帮扶政策,打好扶贫攻坚战,有四个现实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一是贫困村、贫困户识别出来后,帮扶措施如何跟上。二是驻村工作队派驻到位后,如何发挥作用使用好。三是扶贫项目、资金下放到县后,监管工作如何跟上。四是社会扶贫工作部署后,如何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做好六项机制改革、十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整体推进和精准扶贫到村到户相结合,在区域发展方面,认真实施好片区规划,突出抓好四项重点工作。在精准扶贫方面,突出抓好精准扶贫十大工程。

区域发展四项重点工作:一是突出抓好片区规划重大项目的落地。已经列入“十二五”行业规划,符合条件的优先启动;未列入“十二五”行业规划,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十三五”行业规划。同时,探索建立片区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和实施机制,定期统计、汇总、通报、协调片区内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推动片区规划重大项目加快落地。二是突出抓好贫困村整村推进。结合扶贫开发十项重点工作,在片区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大力实施整村推进,集中资源解决贫困村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从根本上改善贫困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一个村一个村的脱贫,以点促面,促进整个片区脱贫。三是突出抓好片区政策的充实完善。行业部门尚未出台支持政策的,要根据片区的特殊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出台,力争做到每个行业部门都有对片区的特殊支持政策。将行业部门面向所联系片区的一些试点政策推广到14个片区。统筹考虑片区县和重点县,逐步做到两者政策大体一致。四是突出抓好特色产业开发。要立足片区资源优势,坚持以组织化、市场化、规模化和品牌化为导向,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增强片区的“造血”功能,促进贫困农户增收。

精准扶贫十大工程:一是驻村帮扶工程。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全覆盖,协助村两委编制发展规划,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尽早实现脱贫。二是职业教育培训工程。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提供生活补贴或贴息贷款,通过2-3年的职业教育培训,掌握一门技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三是扶贫小额信贷工程。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产业实施特惠金融政策,提供额度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免抵押、免担保、基础利率、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四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对居住在不具备生存和发展条件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结合解决“三个一亿人”的问题,给予特殊支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五是电商扶贫工程。在贫困村开展电子商务扶贫试点,发挥市场化电子商务渠道的作用,促进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和农民增收。六是旅游扶贫工程。在全国选取2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旅游扶贫工程,2015年先在600个贫困村开展试点,帮助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旅游产业开发,增加收入、提升能力,推动贫困地区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七是光伏扶贫工程。在6个省30个贫困县开展贫困村光伏扶贫试点,以村为单位整体推进,在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支持因地制宜开发光伏农业扶贫。八是构树扶贫工程。充分利用杂交构树生产能力强、生态效果好、适应面广的特点,推进产业化经营,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贫困农户增收。九是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利用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率先脱贫的经验,采取“1+11”创业培训模式,通过一个月集中培训和十一个月“一对一”“面对面”的创业指导,帮助学员形成创业致富能力,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贫困村创业人才。十是龙头企业带动工程。采取信贷支持、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其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作用。

二、提高对做好旅游扶贫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这些年各地在旅游扶贫方面中做了不少工作。大家取得的成绩让人很振奋,探索的经验很珍贵,更加增强了我们进一步做好旅游扶贫工作的信心。旅游扶贫不是旅游和扶贫的简单相加,而是一加一大于二,两项工作结合起来有多方面综合效益。旅游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关联度高,综合带动力强,旅游扶贫是精准扶贫的创新。要把优势产业与最需要帮助的人结合起来,与最需要干的事情结合起来,变娱乐产业为行善产业,变特困片区为景区,变贫困为富裕。贫困地区、贫困群众不要苦等,苦熬,要实干巧干,扶贫部门不要坐等各方面的支持,要积极主动争取。

一是发展乡村旅游扶贫,能够帮助贫困地区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贫困地区,特别是832个片区县重点县,主要分布在国家生态功能区内,其中近300个县属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这些地区目前发展虽然相对落后,但是生态环境很好,是祖国的好山好水好风光。在我国现有的1392个5A和4A级旅游风景名胜区中,60%以上分布在中西部地区,70%以上的景区周边集中分布着大量的贫困村,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都很独特,大部分都没有经过修饰整理、梳妆打扮,都是原生态。“十二五”以来,一些地方利用这些丰富独特的旅游资源,开展了乡村旅游扶贫工作。贵州近两年在1630个村寨开展了乡村旅游,去年乡村旅游收入达到430亿元,接待人数占到全省旅游接待人数的37%。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不但带动当地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升级转型,还带动当地商品流通市场的活跃健全,带动贫困村的生态和人居环境不断改善。有的县市将旅游目的地向贫困村扩展,连成一线,打造成片,推动了当地区域整体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贵州等地的实践表明,发展乡村旅游扶贫,完全能够成为贫困地区新的经济增长亮点。

二是发展旅游扶贫,能够帮助贫困群众拓展新的增收渠道。旅游产业综合性强、关联度高、产业链长,对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很好的集聚功能和平台作用。经过多年的努力,贫困地区的一些景区和景点交通等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形成了若干条“小环线”、“大环线”,旅游人次逐年增长。有的地方很好地把握住了旅游产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因势利导,在旅游沿线的贫困村开展了一批农家乐、小超市、小型采摘园等特色旅游到村到户项目,形成了地方品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重庆市“避暑纳凉到乡村”,已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品牌。他们利用夏季山区贫困村清凉舒适的独特优势,在电视台、网络向重庆市民推出“今年避暑哪里去,贫困山村来纳凉”的宣传广告,在全市177个贫困村发展1.3万多户旅游重点户,接待能力达到了20万张床位,年接待游客600余万人次,户均收入超过3万元,同时还带动了一批高山贫困户发展高山水果蔬菜等增收项目。重庆乡村旅游之所以取得立竿见影的增收效果,就在于他们导向鲜明,在瞄准市场需求的同时,把贫困村发展、贫困户增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贫困地区发展旅游扶贫,重点不是建大马路、大广场、大酒店,关键是游客到农家,住得是不是干净整洁,吃得是不是健康卫生。

三是发展旅游扶贫,能够提升贫困群众的综合素质。随着旅游业在贫困地区的兴起,一批贫困村为了搞好接待,让城里人留得住,在旅游和扶贫等部门的支持下,搞了一些村容村貌治理项目,制定了一批村规民约,开展了一些接人待物的培训,群众的综合素质有了明显的提升。福建省福鼎市赤溪村从2004年开始兴办旅游产业,相继建成了休闲漂流、生态农庄、峡谷探险等项目,家家户户都办起了农家乐等项目,人均收入过万元。进到村里,我们看到每家每户整洁卫生,村民个个待人有礼。赤溪村能够由远近闻名的贫困村发展成为“中国扶贫第一村”,充分表明贫困村发展旅游产业,既能增加群众收入,还能极大地改变村容村貌,提高贫困群众的文明素质,提升我们整村推进工作层次和水平。

三、搞好贫困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旅游扶贫工作除了旅游、扶贫部门外,还涉及到宣传、发改、财政、农业、交通、水利、电力、国土、文化、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各省扶贫部门的同志会后要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要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把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做到事事有人办、事事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我办和国家旅游局商定,每年搞“三个一”:召开一次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进行一次表彰,对做得好的颁发示范县、示范村牌子;每年10月,省旅游局和扶贫办联合向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报告旅游扶贫工作进展情况,我们两部门汇总后向国务院报告。

二是要做好试点实施规划。实施规划的质量,直接决定着试点的成效。思路不清,就仓促搞一批这样那样的项目,试点工作必然“砸锅”。一开始就要把规划设计作为头等重要的事抓好,重点要干什么、当前要干什么、长远要干什么都要一一理清楚、想周到,不要一哄而起。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动员有资质的旅游规划企业帮助编制旅游扶贫规划,具体指导试点旅游村设计旅游产品、旅游项目,扶贫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各省市制定的实施规划和试点方案,要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三是要做好试点村的选择。试点关键是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在于试点村数量多少。选择试点村要围绕成熟景区和成熟线路集中选择贫困村,借助现有的旅游资源和市场资源,按照连成一线、打造成片的目标开展试点工作;要选择资源禀赋和周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比较好,发展乡村旅游潜力大、前景好的村开展试点,条件差的村要先放一放,具备条件后再搞;村组织村干部力量较强、有创业致富带头人的村应优先纳入。

四是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要把环境搞好、把办法搞多、把资金搞足、把工作搞活。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扶贫资金、政策要向试点村倾斜。对未列入整村推进规划的试点村,要纳入规划。对已经实施了规划的村,要围绕村级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公益项目,如路、水、电、厕所、停车场等。对开展乡村旅游项目的贫困户,要给予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支持,有条件的户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对参与乡村旅游建设的企业,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的贷款支持,并可给予适当贴息。开展旅游扶贫工作,仅靠扶贫政策推动是不够的,要统筹各方资源。国土资源部近日提出了一项支持政策,片区县土地占补平衡项目节余指标可在省内交易。大家要用好这些支持政策,优先解决试点村接待设施和接待能力不足等问题。

五是要搞好带头人培训。发展旅游产业需要有明白人组织带动。2014年国家旅游局组织了3期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村官培训班,培训了900名村官,2015年将继续开展贫困村村官和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培训。国务院扶贫办也将在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项目中,安排旅游扶贫方面的培训班,实现试点村村村都有带头人。各地扶贫部门也要相应调整培训规划,加强旅游扶贫培训。

六是要注重运用市场机制。要以规划为引领,遵循旅游产业发展规律,瞄准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特定的目标市场、目标人群,认真分析这些目标市场和目标人群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国家旅游局和扶贫办谋划开展“美丽乡村游”、“乡村过大年”等系列品牌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旅游扶贫工作宣传。旅游扶贫还要注意和社会扶贫等工作结合,组织动员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到旅游扶贫工作中来,辅导试点村旅游经营户上网入户、发展旅游电商,汇集各方力量,共同帮助试点贫困村形成稳固的市场和客源。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篇4

一、明确《规划》目标

《规划》的整治建设目标是:到2018年底,31个贫困村全面消灭“满目疮痍”村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2023年,贫困村群众全面实现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上卫生厕、住安全房的愿望,贫困村网络通讯、卫生室、综合文化活动室全覆盖,全面建成美丽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扎实做好规划前期调研

《规划》编制前,各乡(镇)要深入“十三五”贫困村,充分利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等力量,开展摸底调查,以基础设施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贫困村所有村组由差到好进行排序,制表(附表一)并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向村民公示一周。

三、《规划》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贫困优先、合理选择原则。按照规划前期调研的排序情况,优先实施基础设施状况最差村组的整治建设项目,并依次安排在2018年以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内。在贫困优先的前提下,各乡(镇)要合理选择好各贫困村“十三五”期间需要整治建设的村组,对基础设施现状较好的、或已经进行过“新农村”建设的、或拟进行搬迁移民扶贫的村组,不得列入《规划》,防止贫困村所有村组“轮流做庄”。

二是坚持经济实用、量入为出原则。“十三五”期间,我县扶贫资金投入贫困村村庄整治的强度与2015年基本持平,维持在每个村组20万元左右,加上整合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行业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其总量仍然十分有限,因此《规划》项目的选择切忌华而不实的“大而全”,投入不经济、群众不实用的广场、喷泉、门楼、雕塑、假山、石刻等等,不得列入《规划》。

三是坚持群众主体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作用,保障其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规划》项目的选定,要征得所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的同意。

四是坚持零负债原则。各乡(镇)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明确和落实好《规划》所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因村庄整治建设而使贫困村组产生新的负债。鉴于资金来源具有不确定性,《规划》的年度项目资金来源可以适时调整。

四、《规划》编制程序

1、成立由贫困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组成的贫困村《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责任人:“第一书记”、村党支部书记)

2、开展前期调研,排序和公示;(责任人:贫困村《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3、依排序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整治建设村组,并在村级公示;(责任人:《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4、召开拟开展整治建设村组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根据《规划》目标要求,表决确定整治建设具体项目,并在村级公示表决结果;(责任人:《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5、县扶贫和移民办和乡(镇)政府组织工程人员对整治建设项目进行投资预算;(责任人:县扶贫和移民办)

6、各乡(镇)根据本辖区所有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确定2016年度和预定2017年及以后年度各项目投资来源,并反馈给各贫困村;(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

7、填制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各年度计划表(附表二),形成村级《规划》并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办;(责任人:贫困村《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8、填制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汇总表(附表三),按年度汇总,形成乡(镇)级《规划》并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办;(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

9、县扶贫和移民办汇总相关数据,形成县级《规划》,报省、市扶贫和移民办。(责任人:县扶贫和移民办)

五、时间要求

村级《规划》于2015年9月4日前编制完成,乡级规划于9月10日前完成。

六、其他事项

1、“十三五”期间,我县财政扶贫资金每年扶持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资金,与2015年整村推进资金持平,维持在每个村组20万元左右。因此,“十三五”期间,就单个贫困村而言,每年用财政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只限于一个村组。根据“乡(镇)负总责”的原则,对每年需要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组整治建设才能完成整治建设任务的贫困村,其超出部分的资金筹措由乡(镇)自行安排和落实;对非“十三五”贫困村中“满目疮痍”村组的整治建设,其资金筹措由乡(镇)安排和落实。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扶贫对象

第七条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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