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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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责任目标。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步伐,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体系,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目标
巩固完善2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规范实施,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配送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建立起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
三、实施步骤
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69家一般乡镇卫生院、15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探索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的市第九医院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内,择机探索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各选择1家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垦企业剥离转制的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探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使用规定。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的诊疗科目、服务功能和基本诊疗路径,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科学规范的用药观念,有效地服务患者,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建立良好的用药习惯。
2、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纳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配备使用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但应严格控制品种和金额数。乡镇卫生院(含中心、一般)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30%。
3、“非目录药品”遴选原则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结合开展基本药物诊疗路径的需要选择,列入医疗机构处方集,报当地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医保补偿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严格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按照省最近一轮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价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库存药品原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的,降至中标价,低于中标价的,维持原价格不变。无全省中标药品价格做参考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并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非目录药品),应统一通过政府主导的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每个县(区、开发区、新区)可以在省、市取得配送资格的企业中,委托3-5家中标配送企业,其中省级2家,市级1-3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招标与基本药物招标同步进行,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
6、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落实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形成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医保补偿收入、风险基金等多渠道收入来源,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多渠道补偿收入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7、财政部门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核定补助、绩效考核”的原则,统筹安排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新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根据、、三年药物加成平均值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由省、县(区、开发区、新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并按“三大要素”测算分配,以后年度根据上一年度数和政府确定的增长率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与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前提下,以适当提高财政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增加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办法进行合理补偿。
8、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药品费用由县(区、开发区、新区)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统收统支。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会计核算中心根据签收单进行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对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安排资金予以垫付,确保药物及时供应,但垫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确保建立良性的资金循环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机制。
9、加大对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实现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全覆盖监督抽验。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采购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监督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10、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监督部门视情节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达到三次以上建议省级政府招标采购部门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参与本省任何药品招标采购,同时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和其签订任何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供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严格执行与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五)转变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11、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试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双向转诊机制,努力使广大城乡居民不出乡村、不出社区、不出县城就能得到比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群众看病就医的首选,切实承担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
13、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金额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14、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卫生机构优先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畴,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医保资金年度支付总额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均次费用、门诊人次、出院人次和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等测算,原则上不超过医保补偿总额,防治药品浪费,防范医保基金风险。进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落实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16、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分配下达乡镇卫生院编制的通知》(编办〔〕39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办〔〕48号)文件要求,遵循“总量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将编制落实到各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定编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全员聘任”的人事制度,所有具备竞聘资格人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17、按照《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卫农卫字〔〕9号)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要在内部建立以医疗质量、用药规范、工作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综合考核和激励机制。要切实防止平均主义,提高支出绩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基层卫生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成医疗服务任务后取得的利润,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七)积极探索其他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8、农垦企业剥离转制参照乡镇卫生院管理的5家基层医疗机构在剥离转制程序全部结束以后,再探索实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暂由所在县(开发区)级财政先行垫付,其余基本药物政策及实施方式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19、积极探索在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在卫生行政部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药品专用账户实行单独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岗位补助及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严格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补助。在省级财政补助未落实之前,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由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财政、人保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医改办备案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目标考核。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各地要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和职责任务,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相应预案,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任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医改办要主动作为,督促各项配套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检查,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加强财力保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把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补偿机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收费和医保政策。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补助资金,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按进度建立实施。
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篇2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
区位于中心城区,毗邻投资区,总面积126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74个社区。年末全区常住人口52.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1.77万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323.85亿元,财政收入17.52亿元,财政支出95650万元,其中卫生事业支出575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6.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8元。
(二)医疗资源概况
年末,辖区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57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司法系统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劳教所卫生所、强制戒毒所卫生所;院校医疗机构:华侨大学医院、单位卫生所(室)4个。市管民办医疗机构:东南医院。军队医疗机构:中国人民第180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所、市正骨医院(区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东湖、秀、东海、城东、华大、北峰、清源)、社区卫生服务站17个;民办医院18所、门诊部25个、个体诊所71个;原村卫生所103个。
编制床位数1217张,卫生技术人员1955人。每千人口拥有床位5.58张(全市2.98张),每千人口注册医生、注册护士分别为1.99人、1.57人(全市分别为1.34人、1.24人),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全区医疗资源布局和结构还不够合理,中心城区与次中心城区分布不均衡,多数医疗机构集中在中心城区;医疗网点服务功能不强,现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功能发挥不够到位,服务能力还不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重治轻防”现象仍较普遍,三级医疗保健“网底”建设较薄弱;部分医院、门诊部距离较近,功能重叠、服务内容重复,利用效率低。
二、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城区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按照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资源共享、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医疗保健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政府主导原则。卫生事业是政府的社会公益事业,要坚持政府在政策支持和引导、资金筹集和投入、行业监管和调控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公共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三、具体目标与设置要求
(一)专科医院(区医院)
完善和提升市正骨医院的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功能,巩固提高中医骨伤专科特色。在整并到市中医集团之前,继续坚持发展“大专科、小综合”的目标。同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原则上中心城区不再增设综合性医院。在城东组团设置正骨医院城东院区,北峰组团承接市级规划设置一所200张床位的二级医院。
承接东海、城东、北峰3个组团市级规划,依照规划需要设置专科医院(含护理院、站),但原则上区内不重复设置同类医疗机构。鼓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口腔、临终关怀等服务。
引导民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二)妇幼保健所
保留现有区妇幼保健所,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服务功能,成为全区妇幼保健、生殖保健指导中心。原则上不再增设妇幼保健机构。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深入推进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与辖区上级公立医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和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模式。根据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延伸社区卫生服务,由原村卫生所改进或者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持续实施《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至2015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门诊部等其他诊疗机构
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所(室)、原村卫生所、其他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服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至2015年,原则上不增设综合门诊部,1500米半径范围内若无同类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已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专科门诊部。
全区个体诊所控制在每万人口1—1.5个,仅限于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申请,所在地500—1000米半径范围内无同一类专科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设置1个。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工厂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工作特点、职工人数、地理位置等因素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所(室)。
学校卫生室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设置。
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不再新设置村卫生所,原已设置的村卫生所暂时保留过渡,过渡执业期间若上级行政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的新规定执行。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本设置意见的组织领导,对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调整医疗机构的规模、结构和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符合规划目标的区域性医疗服务新体系,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区卫生局要根据辖区内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动态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实施意见依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和监管。
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卫生等部门依据规划对医疗机构布局、建设规模进行把关、审批,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会同区卫生局协调市规划局将本实施意见纳入城市片区改造同步规划,依据本实施意见做好各类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的选址工作;在辖区内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纳入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区财政局要为规划设置的区政府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逐步增加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区公务员局要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指导服务。
区编办要根据医疗机构定编标准,适时调整核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机构编制。
(二)建立和完善财政卫生投入机制
贯彻落实上级医改精神,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政府对卫生投入逐年增长,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府补偿。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落实《实施意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完善人事分配激励机制;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双向转诊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和效益。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1.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区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估,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医疗信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2.严格大型设备和新技术应用等准入管理。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与使用管理办法》、《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医院大型医用配置设备的准入管理,严禁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3.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增强日常监管,加大卫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促进依法执业,规范医疗市场秩序。
(五)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人才兴医”战略。制定和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壮大卫生技术队伍,至201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均达到2.0人。
2.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全科医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城市社区卫技人员在岗培训制度,大力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教育、学历达标教育,努力提高我区医疗卫生队伍整体水平。
3.实施“科技强医”战略。加强重点学科、领先特色医疗专科建设,培育和扶持发展具有影响的卫生“名牌”。支持优势学科开展创新研究、开展医学科研,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传统医学走向现代化,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六)传承中医药发展
巩固提升正骨医院三级乙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的“特色专科”品牌成效,加强重点中医药学科的科研工作。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人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规范化建设,将适宜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到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区别分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了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因为新形势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在政策和管理上存在的较大差异。总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职能定位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服务;而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以及教学、科研等综合方面的职能。
(2)在财务管理办法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多地强调收支活动的预算管控,而对医院则采取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相集合的办法。
(3)在补偿政策上,随着医改的推进,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保障其正常运行,就是说加大了对基层的补偿力度,而对医院补偿机制远不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仅对其基建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给予补助。
(4)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内容相对单一、业务量较少,因而在核算要求、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方面明显有别于公立医院。
具体来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适用范围不同
医院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会计核算基础不同
医院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并明确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3.对外投资方面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且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对外投资。
4.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
医院取消了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性质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让资产负债更加清晰。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5.财政预算改革相关核算内容
医院取消了固定基金,增加了待冲基金,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目的在于解决财政补助资金在会计实务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兼顾满足部分预算管理的需要。新制度提出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资产形成支出时,对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克服了之前此项支出由于反映的是预算支出的发生,无法计提折旧的弊病。即先计提折旧,将其预存至“待冲基金”科目下,不计入成本费用,等到摊销资产或领用存货时直接冲销“待冲基金”。这样以来,医院就可以通过“待冲基金”科目来针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过程性管理,也可合理区分财政、非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同时,又在一个会计体系中体现了预算信息和财务信息。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留了固定基金,未设待冲基金。
6.医疗成本归集核算方面
医院要求进行成本核算,明确规定了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步骤,增加了成本核算报表。以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公众可以通过成本报表知道医疗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对成本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要求。
7.财务报告体系不同
医院新增了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的增加使医院开始着眼关注资金的来源和流向。随着医保的推进,医保后付制的范围和幅度越来越大,使得医院对资金流的关注度更加提高。因为有了医保之后,病人看病只交自付部分的钱款,剩余部分需要医保中心支付,而医院相关的成本和费用都发生了,这就产生了时间差。有了现金流量表就可以加强医院对现金的规划和管理,从而提高医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会计报表体系也更加完整。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增加现金流量表。
8.强化审计监督
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尤其是针对医院审计的具体内容、程序、办法推出的《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对于医疗行业和审计行业的发展更是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首先,对医院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会计核算可靠顺利的完成。其次,也可以监督政府卫生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推进医疗机构资金绩效评价、强化财政监督,确保医改资金安全和规范的投入与使用。最后,可以保证医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医院健康有序发展。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要求。
9.部分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不同
9.1坏账准备。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9.2长期借款。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9.3上级补助收入。医院取消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留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9.4医疗卫生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医院未设此一级明细科目。由于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在政策上提倡建立充分的补偿机制,加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特点,因此增设“公共卫生支出”一级明细科目,用以单独反映在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中政府所承担的份额和支出。
9.5专用基金/奖励基金。医院未设此一级明细科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用基金中设置了奖励基金,规定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参与医改、服务医改。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11.
[2]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篇4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在政府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力度;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承担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保障,省、市级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各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予以保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足额落实。
5、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财政适当补助、全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考虑”的原则解决。省级财政结合本级财力并统筹中央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工资实施专项定额补助。市财政加大对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最低要将省对非直管县与直管县的补助差额补足;统筹考虑所属县(市、区)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
6、省、市财政在计算对县(市、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公用经费等作为基本支出统筹考虑,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和省本级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拨付,将奖补资金中的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市财政也安排适量的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县(市、区)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由县(市、区)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该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疗保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2、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将年以后各级政府新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通过一般诊疗费的方式,每季度或半年由市、县(市、区)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定补助数额,由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医疗保险基金集中支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鼓励合理创收
1、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要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2、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服务项目获得合理收入和利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取的合理利润全部留用,用于事业发展,用于职工奖励。
(四)设立风险基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实行药品零差率开始,每月按其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故赔偿,防范债务风险。医疗风险基金在经常性支出中列支。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要根据国家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根据已经核定的人员编制标准,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竟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要扣减资金,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按确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各县(市、区)在推进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中,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政府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农业户籍人口每人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篇5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群众公平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
按照市建设标准,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逐个逐项对照不足差距,统筹编制《区基层医疗卫生机关标准化建设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建设任务。
(二)坚持软硬件兼顾,配套推进的原则
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充分考虑区域内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区级优质卫生资源布局等因素,以改扩建为主,不搞重复建设。注重整体配套建设,加强人才培养,装备基本医疗设备,逐步达到房屋、人员、设备、技术、管理标准化的综合配套建设。
三、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统筹规划、三年任务、一年完成、先易后难”的工作措施,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量土地或行政划拨建设用地,通过迁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完成全区27所镇乡卫生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任务,实现“三年任务一年完成”的目标任务。
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使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基本医疗设备品种数量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即: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辖区内每千人口床位达到1.3张,每床业务用房面积达到50-55平方米。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装备台式B超、心电图机、半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洗胃机、200MA或以上X光机、救护车等基本医疗设备。由此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功能较为完善、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卫生队伍、运转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配套政策
(一)资金支持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筹集建设专项资金3670元,区政府财政筹集配套2600元(其中设备1020元)。区财政按时拨付资金,各项目业主要加快建设进度,严格控制规模,降低成本,不留建设资金缺口。
(二)用地支持
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委、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可优先使用项目卫生院存量用地,如项目卫生院无存量建设用地,应在小城(集)镇规划区内行政划拨。
(三)有关政策支持
1.行政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具备施工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开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部门支持。(1)前期手续。属于区级部门办理的,由区卫生局打捆后统一办理;属于乡镇街道办理和项目业主需要完善的基础资料,由项目单位负责;区级相关部门要本着捆绑、费省、提速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2)有关规费收取。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排危建设工程的通知》(府办〔〕217号)文件要求,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和免收相关费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减半收取。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区卫生局以竞争性比选的方式,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其收费本着支持卫生事业发展,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3)资产处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置的闲置资产,其收益部分由区卫生局商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3.技术支持。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关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免费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环评报告、可研报告等统一打捆编制,帮助和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分工负责
成立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程尧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艳,区卫生局局长张先祥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区地震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局长张先祥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有华、区财政局副局长吴明国、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德坤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1.区卫生局为责任牵头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及时审批或转报。
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设备采购资金和区本级承担的30%土建费用,并及时拨付工程前期费用和建设资金。
4.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地震局、区消防支队、区防雷办等部门要为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并及时办理有关建设、土地、环评、消防等分别建设手续。
5.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建设工作的审计监督及督查督办工作。
6.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建设征地、行政划拨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治安、安全稳定等综合协调工作。
7.有建设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各项目实施的法定代表人,对各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施工质量及安全负总责,负责项目手续办理资料准备提供并及时报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创新机制
建立“区政府负责,区卫生局牵头,部门乡镇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三级联动机制,采取“统一可研报告、统一环评报告、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勘察设计报建、统一工程招投标,统一工程质量监理、统一工程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的办法,坚持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制、合同制、监理制、招投标制、质量终身制”,严格程序,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依法建设、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管
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协同作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建设和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加强对参建各方监管,强化责任,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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