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影响(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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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影响范文篇1
①政府监管研究虽已遍布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但仍不够深入。由于公用事业监管的主体主要依托政府,故就法学角度,公用事业监管问题无疑首先是一个行政法问题。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公用事业监管问题,应首先以行政法为视角,从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
(一)公用事业监管主体的重塑监管主体的设置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占据首要地位,直接决定公用事业运营效率和政府监管效率的提高。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有三种主要模式:(1)设立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2)政府部门下设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3)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监管职能。三种监管模式的独立性逐步减弱,一般而言,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越强,其监管也就越有效。当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程度,通常还需要结合一国政治、经济、法律、传统、习惯等综合考虑。因此,未来我国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现实国情。首先,美国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在人员、人员素质、预算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要求极高,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第三种监管模式也不适应我国国情,因为我国长期处于政企不分状态,二者利害关系纠缠不清,很难保证有效监管。因此,第二种模式,即在相关部门下设置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比较符合我国国情,至于构建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还只能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二)公用事业监管手段的丰富行政法视野下研究公用事业监管,必然涉及到监管机构运用何种手段行使行政职权、落实监管目标。根据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这种行政法手段既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既可以是刚性的也可以是柔性的,应当是多管齐下。笔者认为,作为监管机构应学会综合运用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手段,以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手段。
1.行政立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行政立法直接决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地位、内容与手段等的界定,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展开具有本源性意义。因而,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必须注重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立足行业特色、广泛听取公用事业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恪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一套以法律为基础、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公用事业监管法律体系。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公用事业监管中最有效的方式,历来受到监管者的青睐,主要表现为监管者对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许可。如《邮政法》第5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这就赋予了监管机构对快递市场的准入权。这对于监管机构有效履行其监管职责提供了有效武器,同时也要求监管机构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信赖保护等原则,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权威。
3.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刚性的行政法手段,行政处罚历来备受行政机关青睐。在公用事业监管中亦然,对于违反公用事业法律规范、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着很好的惩戒和教育作用。但是,随着现代行政法的转型,行政处罚这种过于刚性的行政法手段的运用,普遍要求谨慎采取,相反,应当更多地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的执法手段,以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的效果。因而,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监管机构同样需要谨慎运用手中的行政处罚职权,恪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4.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同为柔性行政手段,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由于其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找到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平衡点,因而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无疑可谓是一剂“灵丹妙药”,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作为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主体地位,加强与被监管者的合作与协商,提高被监管者依法行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降低监管成本,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公用事业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及自身监督欲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发挥实效,就要求监管者对被监管者有充分的了解,即对被监管者的相关信息有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把握,如此才能采取及时、有效举措,这就要求被监管者必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要求下,这种信息公开对监管者同样适用,以保障被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督。因而,信息公开在公用事业监管中非常重要。由于“监管把权力授予机构,同时也授予官员,使他们可以对某些资源的使用作出决策,而这些决策能够对受到监管工具影响的个体产生巨大的收益或损失”。因而这些监管机构及其官员非常容易成为利益集团俘获的对象,从而滋生腐败,导致政府监管形同虚设。故加强对监管者自身的监督亦是至关重要的,当然这种监督有内部的、外部的、程序的、实体的等诸多方面。
二、公用事业监管的路径分析———以邮政监管为例
公用事业虽然包括电力、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诸多类型,但由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因而在监管路径上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和相互借鉴性。以下笔者将以邮政监管为例,对公用事业监管的路径选择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邮政监管的现状与问题邮政业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公用事业特征。为应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持续挑战,邮政业必然要进行强有力的改革,这种改革的核心无疑在于如何规范邮政监管,正确处理好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此过程中,邮政监管尚面临以下问题:
1.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划分不科学。自2005年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两级监管体制。由于人员有限,①监管机构层级过高,中央与地方、各邮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清,根本无力进行有效监管,不利于督促邮政企业严格依法行为,积极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业的监管力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2012]6号),从而形成了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地)邮政管理局的三级监管体制。应该说,此种监管体制的调整,对于邮政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何科学界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同一邮政管理部门中各部门之间的职权,仍然是决定未来邮政监管能否有效落实的关键。
2.监管手段过于单一、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实践中,因人员所限和疲于行政事务,邮政管理部门无法集中精力履行监管职能。直接后果是:过分依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传统的刚性监管手段;监管手段单一,未能积极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以及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此外,由于监管机构的人员大多从邮政企业分流而来,缺乏法律方面的基础,执法综合素质较低。因而导致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得到一线执法人员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落实。
3.政企分离不彻底、市场化程度不高。虽自2005年邮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已经实行政企分开,在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根据邮政业的不同特点,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放松政府监管的力度与强度。邮政业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政企分开不彻底、市场化程度不够的问题。特别是在快递行业,监管部门过于照顾邮政企业的利益,而对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快递行业设置过多条件、过高门槛
4.邮政监管法制建设亟需完善。截止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邮政法》为核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邮政行业标准的邮政法体系,但这种邮政法体系是不完善的。首先《邮政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二十几年,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修改;其次,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最后,相关邮政行业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因此,欲进一步提高对邮政业的监管水平,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完善邮政行业的法律,为邮政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邮政监管的路径分析通过上述对邮政业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如何在行政法视野下加强和提高对公用事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就邮政业而言,应首先树立一套先进的监管理念,即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有效平衡“监管与市场、垄断与竞争、专营与民营”的关系。具体而言,可以综合运用以下手段提高邮政监管的实效。
1.完善邮政立法,保证邮政监管依法进行。首先,应尽快制定《邮政法实施细则》。既然国家欲加强邮政监管力度已设立市(地)级邮政管理局,那么就应当赋予其更多的职权,以保障其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即应当将主要的邮政监管职权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局,而国家和省级邮政管理局主要承担一种监督和指导工作。同时,市(地)级邮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简化,只设置办公室与综合执法科即可。因为过细的机构设置,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容易力量分散,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这些内容都需要《邮政法实施细则》加以详细规定。其次,国家邮政局作为邮政监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立法、监管等工作,有权起草邮政业的部门规章,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市场、邮票发行、集邮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结合《邮政法》的修改,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最后,各省级邮政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邮政条例》。特别是在邮政普遍服务中,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因而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在《邮政法》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邮政条例》。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的政府规章。
2.降低行政许可的门槛,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邮政监管中的行政许可主要存在于快递行业。根据《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对申请者的注册资本、网络和运递能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此种许可制度本身具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快递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水平。随着1993年第一家民营快递企业快客达的成立,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遍布全国,最多时高达30000多家。中国快递市场陷入了惨烈而又无序的竞争。截至2011年底,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7500家,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快递企业纳入了许可范围①。上述快递企业的急剧下降,一方面无疑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也有重大影响。监管部门为加强监管,优化竞争,通过行政许可权,对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适当的限制,造成一些小的快递企业逐步退出快递市场。此外,以EMS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在监管部门的“照顾”和本身网络优势的双重作用下,市场地位仍然无可撼动。上述事实的存在,都要求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行政许可的门槛,凡是符合许可条件的,都应当允许其进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如此,才能保障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高更好的服务。
3.妥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提高邮政监管的水平。行政处罚是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行政处罚本身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因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受到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青睐。但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刚性执法手段,其在有效打击邮政违法行为、维护邮政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可能因执法人员过于依赖行政处罚而产生、等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邮政监管部门应妥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违法行为与处罚后果的平衡。此外,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应当注重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提高邮政监管的水平和质量。
4.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手段,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随着传统行政法的转型,要求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招标的,应当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等等。通过行政合同方式既发挥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又体现了间接行政的最新理念,包含了对被监管者的平等合作与协商的精神,有助于被监管者积极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作为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缺陷的补救者,行政指导的多样性、自愿性等特征,符合现代监管的精神与理念,应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承担越来越大的作用。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被监管者主动自觉的依法行为,保障邮政行业的正常秩序。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影响范文篇2
关键词:邮政基金竞争评论快递
中国邮政业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已发展成遍布城乡的全程全网系统,利润也并不小。快递业的发展步伐正在继续加快。但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邮政法规定: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这样一来物流快递业与邮政业的发展就出现了利益性的问题。
1“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提出及标准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邮政法规定: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2012年底,财政部和国家邮政局以资助中西部和农村地区等“无利可图”的邮政服务为名,提出了向快递企业征收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我国境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标准为国内同城快递0.1元/件、国内异地0.2元/件、港澳台1元/件、国际2元/件。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收200万元以下企业可免征。
2“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不合理性分析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首先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只不过因为邮政企业是国企,快递企业是民营企业,两者形成“大哥”、“小弟”的关系。现在“大哥”单方面转嫁亏损,没有考虑“小弟”的处境,没有为其发展预留空间。再说邮政局本身也经营快递业务,向其竞争对手收钱,无疑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
3“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对市场的影响
3.1物流企业面临“雪上加霜”的压力我国快递企业数以千计,并保持高速发展,而且正处于转型升级期,现阶段国家政策应该以扶持、培育和规范为主,同时面临着转型升级和生存发展的双重压力,快递业在增值服务标准化、服务质量和成本控制的精细化等方面,有很长的路要走。然而征收邮政“份子钱”将从快递企业利润的30%-50%抽走,会使整个行业“雪上加霜”。
3.2“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最终伤害消费者民营快递企业未来5年处于靠融资来发展的时期,将会产生投资性亏损。此时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会加重非邮政快递企业负担,一旦民营快递不能承受这种成本,必将会通过价格调整的方式把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转嫁给消费者,直接后果是“谁使用快递服务谁就需要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而这最终将导致消费者的爆发。本身在网购领域,商家已经把价格降到极低,并大量采取免快递费的办法来竞争。一旦加价,则成倍的压力将首先转嫁到电商之上,本来生存已经堪忧,最终只能通过变相在商品上“涨价”而摊薄快递费,可网购者还会乐意购买涨价后的商品吗?
3.3电商行业的压力成倍上升征收邮政“份子钱”的消息一传出,各个快递企业都在算一笔账:“如果一单快递平均最多就赚个5角,我们平均每天是400万单,如果每单抽走1角,每天就抽走了是40万元的利润,那么企业还剩多少利润?”如此一来,快递行业赖以发展的生存血液也会因此而被抽干,失去循环能力,更关键的是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
4邮政企业与物流快递企业各自的观点
4.1邮政企业的观点――“符合国际惯例”就在快递业和相关行业的争论中,中国邮政对于“份子钱”的解释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宣称,将快递企业作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对象属于国际通行做法。然而,我国快递企业主要集中在有盈利的城市和线路上开展邮政业务,广大农村、偏远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邮政业务则主要由邮政企业承担,为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快递企业应适当分摊邮政普遍服务成本。
4.2物流快递企业的观点――“以纳税方式已经承担了义务”物流快递企业坚持,如果非要向快递企业收取普遍服务基金,便采取以下两种措施来应对:其一即如果非要向快递企业收取普遍服务基金,快递企业势必会将这部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将使每单快递服务涨价。其二则是“有形的拆分图谋”,即穷则生变,一些快递企业在试图钻政策的空子。《办法》对于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收200万元以下快递企业网开一面,免征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目前很多快递企业都是加盟性质的,如果把大拆小,每一个企业就有可能逃过该基金了”。
5假如要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应坚持以下原则
①以现有企业的稳定发展为主要前提。我国的物流快递业面临着转型升级和生存发展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解决增值服务标准化、服务质量和成本控制等问题上压力非常大,国家政策应该以扶持、培养和规范为主,而不是以影响现有企业的发展为主。②必须体现公平、透明等特性。在欧洲设立基金的前提,是开放普遍服务市场,且是在遵循透明、非歧视的原则下,证明普遍服务对提供者构成不公平财政负担时进行补偿。既然国家对邮政“份子钱”的解释是“符合国际惯例”,那也应该采取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特点。③双方遵循互相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文已经分析过,邮政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就好比“大哥”与“小弟”的关系,哥儿俩在利益上有争议,理应坐下来平等协商,风险、成本均摊,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现在却是“大哥”单方面转嫁亏损,没有考虑“小弟”的处境,没有为其发展预留空间。
6总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前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现状;其次根据双方现有的竞争趋势,分析“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提出的原因及标准;再次针对邮政“份子钱”的不合理性及征收后对市场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及评论;最后根据双方各自的观点提出如果要征收邮政“份子钱”必须遵循稳定发展、公平、透明及相互协商等相关原则。
参考文献:
[1]刘雅静.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亟待完善[J].中国国情国力,2009(3):26-28.
[2]邵怡兰.关于中国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与赢利冲突的探究[J].中国市场,2009(49):36-37.
[3]李永红.邮政通信市场管制与邮政普遍服务实现研究[J].情报杂志,2005,24(1):13-15.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影响范文篇3
关键词:民营快递业特许加盟规范化管理
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由于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对商业文件、样品及高精样品的快速、安全到达的需求越来越高,消费者则追求足不出户便能快速购买到所需的日常用品,而普通邮政和货运服务已无法满足要求,快递服务成为一种时代新潮流。
国家邮政局的《2010年快递市场监管报告》指出,我国2010年快递市场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均持续迅猛增长,国际及港澳台业务、国内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等三类业务全部实现了较快增长。据统计,从国内快递业业务量的角度来看,异地快递业务居于主导地位,占全部业务量的71.5%,其次是同城快递,占全部业务量的22.9%。而面对这两大块经济蛋糕,国有企业EMS邮政快递分割较大市场份额,剩余部分则主要归民营快递企业包揽。
多数民营快递企业在壮大起来后纷纷采取发展特许加盟网点的形式快速占领快递市场。在目前比较知名的民营快递企业中,只有顺丰快递属于直营经营模式。申通、圆通、中通、汇通、韵达、海航天天企业等均采用加盟模式这条捷径来拓展网络。从近年来快递网点的整体发展来看,快递市场出现了一家快递企业拥有几百家加盟店的情况,但是却导致了企业的“虚大”现象。一些民营快递企业只关注规模、数量以及外在形式的统一,对加盟网点疏于监管,“无序进入、入后不管”,出现延误、损毁、遗失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快递市场的秩序。如何妥善管理其加盟网点,规范化其业务操作流程,是政府和民营快递企业正面临的重要课题。
1.民营快递企业加盟经营模式现状分析
1.1加盟经营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民营快递业有直营、加盟和三种模式。直营模式下的所有网点由公司统一出资、统一招聘、统一管理,对下属网点的控制力强。目前采取直营模式的民营快递企业只有顺丰一家,其网点都是由总部直接投资。随着近年快递业务的急速增长,大部分民营快递公司为迅速拓展服务网点,多选择加盟的方式,即加盟者承包分公司,然后再将站点承包给个人。加盟的每个网点都是独立的,需和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使用同一个品牌,自负盈亏。
民营快递企业发展初期,由于企业资金短缺、管理能力有限,通过这种特许连锁的方式加盟拓展业务,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建立了庞大的网络,并依靠完善的网络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品牌影响。而且通过加盟方式扩大规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价格较便宜,这也是民营快递企业占领市场的一种策略,即低价策略。因此,对于发展初期的快递企业来说,这种加盟模式在资金收拢、网点建设、品牌传播、市场拓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这种“特许加盟”模式的一些弊端与企业发展也紧密相随,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民营快递企业扩张过快,很多小加盟商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达到获取许可证资格而直接经营快递业务。这些加盟网点管理手段难统一,管理方式跟不上,管理中缺少统一的战略目标规划、相关的销售和服务战略等,业务经营流程相当不规范。
以申通为例,据国家邮政局的截至2010年12月底数据结果,申通快递网络有独立加盟网点750家、服务站点3000余家,而这750家中获取经营许可证的网点却只有731家。国家邮政局出手整顿快递市场,取缔了多家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的加盟店,涉及中通快递、申通快递、韵达快递等多家大型快递企业。
快递企业加盟网点都是具有独立法人的服务点,这些服务点缴纳加盟费后,和公司签订加盟许可协议,但是加盟点能否取得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只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主要依靠加盟点自身的资质和努力。目前快递企业很多小加盟商根本没有许可证。
除此以外,加盟体制下的快递企业与加盟网点之间还存在着以下这些情况:
1.1.1一些民营快递企业在开展加盟业务时,未考虑加盟商的长期经营情况,片面追求规模效益,后期支持服务没有跟进。加之其某些加盟点自身内部管理不利,部分工作服务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货品安全无法保障,如货物晚点送达客户,混淆客户信息,货物暗中被调换或者损坏,或者直接丢失,快递服务者服务态度恶劣甚至倒卖客户信息等现象频频发生。货物丢失或者损坏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的,仅按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违约责任太轻等。
1.1.2民营快递企业与加盟网点之间产权分离,加盟点的所有权分散在每个加盟业主手中,双方为契约式合作关系。而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大都规模小,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规范化程度低,随着加盟网点的不断增多,公司不能对加盟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公司对加盟网点的管理权不硬,对加盟网点横向管理控制较弱,网点控制力松散和执行力薄弱。同时一些小的加盟网点以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导致公司对其无法进行合理掌控管理。
1.1.3由于服务同质化,加盟商基本依靠价格战互相争夺客户。有些民营快递企业加盟网点的服务收费没有价格标准,而是由快递人员来随意定价,造成行业利润下降。低价竞争不仅侵蚀了正常利润空间,也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高,使企业陷入“低价格――低服务质量――更低价格――更低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
1.2原因分析
加盟网点出现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每个加盟商都是利益中心,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企业和行业的整体目标,这和快递业需要一体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精神背道而驰。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2.1加盟点与快递公司总部法人不同、目标不同、地位不同。公司总部注重整体目标的实现,希望自己的品牌通过规模的扩张而显现出来,局部利益必须服从于整体的要求。加盟方则更多是注重个体利益的实现,基于短期利益驱动加盟,对公司总部的经营目标不予考虑。然而,一些公司将加盟经营作为自己“跑马圈地”、占领市场的一个大好机会,而不是从提高经营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来考虑,从而对加盟点也疏于管理。
1.2.2快递公司和加盟网点双方权责不清。目前国家对快递行业的特许加盟规范管理办法刚实施不久,约束力还不够。同时目前对加盟双方的责权并无严格的法律界定,快递公司与加盟商之间只是靠一张“加盟协议”维持其关系。同时加上经济利益为上的心态,加盟商对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存在一定的逆反心理。
1.2.3快递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加盟者多为个体业主,加盟网点大都规模小,而网点管理人员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网点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化程度低,快递服务人员大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人,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问题。
目前虽然这种松散的加盟模式出现了种种问题,多位专家认为直营是快递行业的最终道路,但从加盟模式向直营模式转变,最大的困境是资金以及人才问题。因此,加盟与直营经营模式还将共同持续较长时间。
2.加盟模式下民营快递业网点规范化管理策略
根据民营快递业加盟扩张的发展现状,由于目前的管理模式极不完善,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快递业的健康发展。加盟式民营快递企业必须对目前的特许加盟连锁模式进行革新,变松散的结构为控制力更强的结构。同时,政府机构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具体而言,企业和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努力,来规范这种加盟经营模式管理体制。
2.1民营快递企业层面
民营快递企业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做到规模扩张的同时伴随规范化的管理。通过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来推动规模的扩张从而建立加盟经营的规模经济优势,使这一经营模式能够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是民营快递企业应当追求的目标。
2.1.1鼓励加盟式民营快递企业总部与加盟网点之间的兼并重组。特许加盟民营快递企业各网点横向管理松散,导致服务缺失,同时牵连相关问题,如利益的分配、责任的追究等,与直营企业相比,内部矛盾严重。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指明,对于特许加盟快递企业来说,网点公司不具备注册的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因此,应实现快递企业各加盟网点的一体化管理,同时建立企业一体化的标准体系,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型的步伐。
2.1.2修订和完善规范化的加盟管理体系,形成可复制性强的管理体系,以便加盟点完整移植和复制管理体系,提高可操作性。拓展加盟网点时参照《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并按文本条款签约。对于网点已趋于饱和的快递企业,有必要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来管理加盟网点的规模,并定期评价加盟网点服务效率,动态调整加盟点数量及建立强制取消特许经营资格机制,若出现服务质量水平较低而损害企业形象的网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关系。
2.1.3加强各加盟网点内部基础管理,外塑服务人员服务品质。民营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各加盟网点执行。定期要求各网点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相关规定的学习。快递企业还应外塑品质提高形象,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在市场交易中以德为本,遵守法律规范,将信誉视为生命,把每一份快递服务作为企业的信誉保证。
2.2政府层面
民营快递企业作为我国快递产业中一个主体,只有在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支持下才能健康发展。因此建议政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如下:
2.2.1加大对快递企业的监管及培养力度。以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依据,由国家邮政局定期对一些快递加盟网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其是否具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员的职业技能、邮件处理场地是否达到达到规定要求。同时加强快递企业员工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严查消费者所申诉的问题,落实到具体企业,制定相关惩处条例并严格执行,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2.2.2完善快递业的政策法规。目前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且专属性不强,仅依靠现有的特许经营法规并不能实现对快递加盟网点的有效监管。政府应继续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严格快递业市场准入制度,也可考虑制定其他快递业相关详细的监管法规,如将快递服务纳入将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等。
2.2.3鼓励和支持各区域行业内企业自发推动和组成快递行业协会,以行业协会自律的形式管理快递行业日常运作,着力于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作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协会不仅要在政策既有框架下对企业运作提出了细致严格的要求,而且还要与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做好包括行业标准拟定、专业人才培养、市场信息整合和沟通反馈等重要工作,有效推动行业服务的专业化、系统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提高业内信息共享的进程。
总之,在政府的规范指导下,民营快递企业应该对目前的加盟模式做出改革和创新,加强控制,使各个网点能真正实现对公司战略、政策的执行,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发展,对外形成统一的专业形象,从而提升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促进企业更大的发展。
3.结语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网购消费模式快速崛起,经济实体业务往来激增,这些因素在客观上催生了对快递服务的巨大需求。特许加盟经营方式既是一个规模扩张过程,又是一个快递企业商誉的塑造和品牌影响力的投资过程,更是一个快递企业管理体系的整合和提高过程,因此对加盟网点和直营店实施一样的标准化管理十分重要。民营快递企业只有合理规范管理下属的加盟网点,才能提高自身整体的竞争能力,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2010年快递市场监管报告[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官方网站,2011-06-22
[2]西安晚报.国家邮政局整顿快递企业陕西13家企业被取缔[EB/OL].中国新闻网
,2011-6-24
[3]李志君.特许加盟民营快递企业SWOT分析[J].中国储运,2010(1)
[4]王道平,杨永芳.民营快递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北京社会科学,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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