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专项规划(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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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专项规划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精神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结合截污治污、河道清淤、引水冲污等措施,多管齐下,群策群力,共同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全市河流的脏、乱、臭的现象。
二、工作目标
从20*年至20*年,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办法,分区域建设,分阶段实施,使全市13条主要河流的水质得到根本改变,一河两岸的景观得到彻底美化。要做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显著好转,三年彻底改观。到今年年底,要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长效的河流整治工作机制,完成污染治理、引水冲污、河道整治、沿岸绿化等专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以一到两条河流为试点,探索整治办法,积累整治经验,以点带面,逐步铺开。到2009年,要基本完成试点工程建设工作,试点河流的整体环境质量要有根本性好转。要在试点河流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其余河流的综合整治工作。到20*年,要全面完成各项整治工作并取得预期成效,全市河流的脏、乱、臭的现象得到彻底根除。
三、具体要求
(一)工业污染得到彻底治理。沿岸工业企业按要求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消除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现象。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未经环保审批的污染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年内完成46家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杜绝偷排污染物的行为。
(二)城镇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沿岸万人以上的城镇分期分批建成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并配套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镇区生活污水得到妥善收集和有效处理,减轻生活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杰洲污水净化厂及共和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管理,保证满负荷运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要在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址山镇、雅瑶镇、龙口镇要在年内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古劳镇、桃源镇和鹤城镇要在2009年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当年投入运行。
(三)畜禽养殖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做好畜禽养殖专项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实现养殖业的定点发展,规模经营和规范管理,对污染严重、没有配备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拆除。确保畜禽废水的污染问题得到解决。改变农村散养方式,推广集中圈养模式,实现农村养殖污染的集中处理。
(四)农业面源污染大幅降低。严格控制化肥的施用种类、施用方式和施用量。大力发展生态种植,推广使用有机肥,禁止施用毒性大、残留高、难降解的劣质化肥,减少农药在河水中的累积和河道中的富集。
(五)河流自净能力得到增强,水体容量得到提高。合理调配全市的水资源,科学调度全市各大湖泊、水库的流量,充分利用上游湖库增加河流的自然流量,提高河流自净能力。有条件的河段,要建设引水工程,增加河流的常年流量,提高河流水体容量。
(六)沿岸景观得到美化。对河床淤积的河流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河道畅通,消除河床底质对河水的污染,加快河流恢复和生态重建速度。清拆两岸控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清理河堤范围的垃圾堆放点。在流经各个镇区的河段,加强河岸绿化美化,建成一批沿岸景观,建设一些河岸美化亮点工程。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流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是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直接体现,是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提升我市环境总体质量的重大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上下齐心,各级联动,全力以赴打好河流整治攻坚战。市政府成立由黄国常市长任组长、冯伟华副市长任副组长、各镇(街)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鹤山市河流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整治工作,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冯伟华副市长,副主任由各镇(街)分管领导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技术骨干组成,负责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要切实加强河流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整治任务直接分配到分管领导,实行市领导分工挂钩包干制度。各镇(街)要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保证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为实现河流整治工作目标,各镇(街)、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自身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河流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将河流整治纳入镇级实绩考核,并制定方案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河流整治考核工作。跟踪督促各镇(街)、各部门按照工作安排完成各自任务。
各镇(街)负责制定本镇(街)河流整治方案(*河整治方案由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并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进行具体落实,安排整治资金,组织本镇力量,协同各个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在做好现有污染源治理的同时,要对本辖区的村级山地、坑地、洼地等土地出租进行核审,严格把关,决不允许上污染的工业和养殖业项目。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将各项整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重点投资项目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和协调落实各项整治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总体规划,并帮助各镇(街)做好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各镇(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各项整治工程所需用地的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企业的排污监督管理,对违法排污行为予以查处,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编制全市畜禽养殖规划,划定畜禽禁养区,审批新上的畜禽养殖项目。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河道清淤、堤岸整治工作,配合各镇做好清拆河流两岸违章建筑,清理河岸露天垃圾点等工作。合理调度湖(库)资源,研究探索引水冲污的可行性,编制引水规划和专项研究报告。
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工业产业调整规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最新的节能降耗技术,降低能耗物耗及污染排放量。
河道专项规划范文篇2
今年以来,全市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解决河湖问题,强化综合施策,推动自治区和固原市总河长第三次会议任务落实,扎实开展“清四乱”和“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行动,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创建美丽河湖,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全市河湖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全市河湖长制工作通过部级评估验收,受到自治区的表扬和激励;渝河入选水利部(第一批)示范河湖建设名单;彭阳县获水利部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隆德县位居全国808个县域12个生态环境质量“一般变好”县域前6名;渝河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经验被水利部向全国推广。
各级河长主动担当作为,河湖长制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保护河湖的政治责任。一是做好顶层设计抓部署。年初,市总河长主持召开了市总河长第三次会议,学习贯彻自治区总河长第三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2019年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审议通过了《固原市河湖长制2019年工作要点》《固原市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3年)》。二是靠实压紧责任抓落实。各级河长既挂帅又出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总河长先后6次深入县(区)专题调研暗访督导,副总河长先后2次现场办公,5次调研河道治理保护,督导沿河岸线综合治理和治污重点项目整体推进。市、县(区)两级河长强化责任担当,履责尽职,共召开河长会议(联席会议)21次,河长巡河693次,乡村级河长巡河27015次。约谈县级河长1名,通报乡级河长6名。
(二)引导公众参与,营造全社会保护治理氛围。一是开展持续深入的宣传活动。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世界环境日”等,设立固定咨询点4处,制作并设立宣传展板28块,悬挂横幅55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3.1万册(个)。发挥主流媒体功能,开展河湖长制专题报道15次,制作微视频和电子宣传片13部,编发河长制专题宣传短信60万条,覆盖人数达40万人次,在报刊、杂志发表河长制工作动态及治理成效文章122篇。二是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培训。举办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培训班7期培训390人。其中:市级1期67人,县级6期323人,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推进高质量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学习《河道管理条例》《宁夏河湖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三是制作安装河长制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调整河湖长名单,公布变更公示信息,在群众活动密集场所加密河长制公示牌59块。
(三)积极加快规划编制,完成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完成2019年第二批中央水利发展补助资金650万元,支持河湖岸线确权划界技术复核,注重规划衔接,开展跨县(区)茹河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湖专项行动整治,河湖巡查保洁等。
二、以创建美丽河湖为抓手,系统治理成效显著
(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一是落实取用水监管措施。强化取水口监管,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109本,换发取水许可证12本,台帐录入率71%。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二是加强水源保护。开展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闭井核查工作,建立自备井台帐。制定辖区内自备井关闭方案,依法关闭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闭井57眼,其中:2019年关闭4眼。修订完善了重要饮用水源地监测制度和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强化落实。三是深入推进四大节水行动。推进灌区农业节水改造,完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5万亩。印发了《固原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固原市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的通知》,明确了取用水总量和供水指标,制定了水量分配计划。落实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启动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彭阳县获水利部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建立节水考核制度,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县区绩效考核。
(二)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一是巩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果。全市排查并清理整治“四乱”问题269个,其中:乱占问题41个,乱堆问题195个,乱建问题27个,其他违法违规问题6个。出动执法装备111次,出动人员1.9万人次,清理非法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0.2万亩,清除垃圾160万吨,填埋违法挖筑鱼塘9处,清除乱堆乱放砂石料18处32.6万立方米,恢复水域面积5.7平方公里,恢复岸线190公里。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对“清四乱”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复核。二是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市、县(区)河长办会同检察部门重点聚焦63个河湖顽疾,其中:乱占问题27个、乱采问题1个、乱建问题11个、乱堆问题24个,借助司法检察优势,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刑事公诉和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等手段,协同推进“四乱”问题整治,实现问题整治率达100%,出动执法装备56台次,出动人员1900人次;清除垃圾127万吨,恢复水域面积1.5平方公里,恢复岸线114公里。以明察暗访、专项督办、河湖陈年积案“清零”为手段,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巩固提升整治效果,探索建立河湖环境治理与司法保护协同新机制。三是深入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清水河等9条河流和管理范围进行划定,划定河流长度512.25公里;完成西吉县震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河湖面积1.65平方公里。四县一区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东至河等55条河流674.92公里管理范围的划定工作,并在县(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告,完成了年度任务的80%以上。四是加快规划编制,配合自治区完成清水河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清水河、葫芦河河道采砂规划技术评定。编制完成了清水河市区段蓝线规划、茹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原州区河道采砂规划、彭阳县原河道采砂规划,开展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水环境治理。一是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10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完善“一源一档”,对中南部引水工程等3个市级水源地和清凉水库等5个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坐标边界进行了校核,报环保部备案。对全市275个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点进行枯水期和丰水期监测并公示公开。二是巩固河湖排污口整治成果,加强对已封堵直排口巡查管控。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监管,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一级A稳定达标排放。三是严格工业园区污水防治。强化资金配套,推进全市“一区四园”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备配套。争取资金4425万元,支持新材料产业园建设污水处理厂,支持彭阳县工业园区等安装污水在线监测设备。四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了《固原市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村庄清洁行动方案》,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出动劳动力51万人(次),出动车辆5万次,清理农村生活垃圾14万吨,清理农业生产废弃物100万吨,完成农村厕所改造1.5万户。推进农药、化肥零增长专项治理,农药使用量139吨,化肥使用量为10万吨,比2018年减少350吨。推进农用残膜回收利用,回收残膜143万亩。划定5类禁养区域,调整后禁养区个数90个,面积867平方公里。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全市150家备案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排放22万吨,综合利用21万吨,综合利用率达到94%。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采取控源截污、入河排污口整治、清淤疏浚、雨污分流等措施,保障已治理的黑臭水体长治久清不反弹。完成河道清淤40.8万立方米,疏通河道10.28公里。清水河市区段综合整治工程治理河道全长10.25公里,完成跌水4座,2座液压翻板坝主体工程完成70%,生态框、生态护坡完成80%。二是强化对不达标水体整治,巩固提升达标成果。投资2.8亿元,对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河道治理、集污管网工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等26个重点水污染防治项目挂图作战,加强对19家重点监测企业监管,严格按照《一厂一策》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开工建设了清水河市区段综合整治工程、清水河原州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清水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北环路至沈家河库尾)、清水河至毛家沟水库河库连通工程、清水河原州区三营镇段综合治理续建工程,完成投资3.8亿元。采取护岸护坡等进行系统治理。实施葫芦河县城段生态治理工程,铺设各类管道16公里,沿河两岸实施补植补造,完成生态修复面积4.5万亩。在对市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的基础上,启动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新增日处理能力4万吨。
(五)改善水生态环境。实施流域水生态修复治理。坚持山水田林湖草综合治理,投资0.25亿元,先后实施了原州区清水河至毛家沟水库联通工程和隆德县渝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项目,提高了水库调蓄和防洪能力。实施水土保持项目22项,治理小流域20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64平方公里,水土保持造林10200平方公里。
(六)加强执法监管。一是强化水环境预警监管能力。原州区实施清水河河道视频监控项目,完成48处点位基础工程及传输设备,建成监控室。彭阳县设置水质监测断面18个,已检测42次,根据检测报告,发出督办通知1次。二是强化涉河湖综合执法。将河湖日常执法监管纳入全市综合执法体系,加大涉河湖违法行为查处,查办水事违法案件22件。配合水利厅先后办理损害河湖环境刑事案件4起。对水利厅转办中央扫黑除恶督查组督办3个案件进行了核查和专项督察。三是落实河道采砂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河道采砂监管。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编制了河道采砂实施方案,采取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公开出让采砂权,其中原州区11家、西吉县以9家、彭阳县7家。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河湖保护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水污染、水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争取,规划审批实施与预期仍有差距,河湖管理范围划定进度,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进度及河道流域水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进度仍需进一步加快。
二是部分主要河道断面、重点水库水质还不能稳定达标,污水集中收集管网建设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并存。
三是工业园区存在环保投入不足,污水在线监测等环保设施配套不够齐全,环保监管能力不足。
四是多数养殖场未做雨污分流处理,残膜回收利用政策支持不够,回收残膜随意性大。
五是部分河湖长履职还不到位,个别河湖长巡查流于形式,巡河次数多、解决问题少。
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思路和打算
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河湖长制一系列战略部署和要求,坚持岸上、岸下齐抓,治标治本并举,打好河湖管理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深化河湖长制机制落实,保障全市河湖面貌持续改善,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使人民群众对美好河湖生态环境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一是坚持深化河湖长制体系建设。重点抓好河湖管理条例贯彻落实,不断完善跨行政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压紧压实河湖长主体责任,紧盯河湖长制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倒逼责任落实,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加强水污染防治。分类施策,实施山水田林湖草综合治理,加大治理“散乱污”企业及面源污染力度。扎实开展城镇污水提质增效、乡村污水集管处理三年行动,加快生活污水管网能力建设,控制农业化肥用量,实现水质稳定达标。
三要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加快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库联蓄联调和“四个一”林草工程,保障重点河湖、湿地生态用水需求。2023年重点河流、库坝水质达到Ⅳ类及其以上,重点水功能区、国控断面水质全面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开展美丽河湖示范建设,各县(区)创建1-2个示范河湖,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健康。
河道专项规划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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