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时代概述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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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1篇1
“形象经济”是对应于信息社会的全新概念,也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当工业文明形成生产过剩而导致社会竞争目标转移的时候,当人们从物质需求转向精神需求的时候,当物质商品经营转为信息商品经营的时候,“形象”在这个时代特定的经济属性其实已不言而喻了。
“形象经济”,即“通过形象及其效应获取价值和利润的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形象经济现象应该是由来已久的,只是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具有广泛性,更没有像今天这样表现出强劲的主导性。形象作为美学概念提出的时候,她所触动也许只是艺术家,而形象作为经济概念提出的时候,她改变的却可能是整个世界。以下三大基本体系对构成形象经济最具典型意义。
一是品牌体系。这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共识,品牌经济、品牌社会等理念意识已日渐深入人心。虽说关于品牌的认识不尽统一,品牌的标准也难以规范,以产品品牌而言,有的重销量,有的重质量,有的重传播,并各有其说。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于品牌本身的重视和追逐。因为品牌就是形象,品牌力就是形象力,而形象力才是构成有效市场的最基本的前提和保障。于是,不但物质产品要讲究品牌,精神产品也要讲究品牌,公司、团体、城市、景观,甚至是楼堂馆所、服务方式以及个人的言行举止、职业风范等也都要讲究品牌。形象产业化最具体的运作,首当其冲应该是品牌化。
二是传播体系。这既是品牌化的媒介和手段,又是形象产业化、形象经济的独立支撑点。在农业和工业时代,传播通常只是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而在信息时代,传播本身就是生产力。企业创造财富,传媒也创造财富,而且有可能演变为为创造财富的先驱和主流。互联网的成功,与其说是技术的成功,不如说是传媒的成功。比尔·盖茨之类当代英雄的出现,更是为“传播也是生产力”提供了最为有力的注解。今天的传媒,在传递信息和沟通的同时,更承担着塑造形象、营造氛围的特定职责。氛围是什么?氛围就是形象效应,就是人气,就是商机。所谓“炒作”,不外乎是今天这个时代生产“产品”的一种方式,“产品”最终成功与否,与方式无关,关键在于“产品”的本身。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2
1.前言
在管理学演进的各个时期,各个学派对现代管理的含义和实践都做出过重大贡献,但其管理的含义就各有不同。既然管理的含义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还将继续发生变化,可见我们就不能用许多教科书所用的“管理的定义”,而应该用“管理的概念”。因为,管理的概念是指含义可根据某些特殊事例中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变异,而定义通常是指固定不变的观念。同时,由于管理含义的多样化,造成管理的特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
因此本文将对管理的概念及其特性进行一个全新的综合,希望能帮助大家对管理概念的理解。
2.管理新概念及其特性
根据对管理内涵和本质的充分认识,在分析了众多管理学家对管理的不同论述后,我们认为对管理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
管理就是管理者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其可调动的组织资源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行为活动进行优化配置,以达成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创造性社会活动。
这一表述包含了管理者、管理环境、组织目标、组织资源、资源配置及其手段(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和创造性社会活动等几个要素。
首先,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一定得在一个特定时空环境下进行,因为时空环境并不是静止的,所以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它需要创造性的工作;管理这种创造性的活动是为了达成一定的组织目标,而组织目标是组织存续目的的一个阶段性表现;组织目标又是层层分解后的管理目标的最终目标;而达成各级管理目标直至组织目标都是需要资源的,但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有限,这就使得达成目标有一个投入与产出的衡量,就必须以组织可调动的资源(含组织拥有的全部资源与可以借用、利用的其他组织的资源)为限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用;于是就需要管理者运用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手段,或称管理的职能来对组织可调动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或优化配置,其本质就是协调,即使资源与活动协调。
这就是我们管理概念的内涵。对于这样一个管理概念,它具有下面六大特性:
(1)管理的两重性
管理是组织共同劳动的需要,贯穿于生产过程始终。由于生产过程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组成的统一体,决定了管理就具有组织生产力和协调生产关系的两重功能,从而决定了管理既具有同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自然属性(管理的共性或一般性),又具有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管理的特殊性),这就是所谓管理的两重性。
(2)管理的经济性
组织资源的配置是需要成本的,是需要衡量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因此管理具有经济性。管理的经济性首先反映在资源配置的机会成本上,管理主体选择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是以放弃另一种配置方式为代价的;其次,管理的经济性反映在管理方法中,每种方法所用费用成本不同,故如何选择就有个经济性的问题。同时,管理是对资源有效整合的过程,选择不同的资源供给和配比,就有成本大小的问题,这也是经济性的一种表现。
(3)管理的技术性
从管理的演进历史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管理,一开始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出现的。当组织面临处理一系列复杂问题时,一方面,要求有足够的硬件技术准备,另一方面,更需要一大批训练有素的技术干部和职员。于是,就需要合理招募、培训和利用,这也表现为管理的技术性。同时,管理也促进了技术创新活动,推动着技术的进步,从而产生了技术管理与创新管理。
(4)管理的动态性
由于每个组织所处的外部一般环境与任务环境随时在变动着,组织资源配置过程中随时也会产生各种不确定性。因此管理不是一种静态的、停留在书面上的东西,它也会随之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这就是管理的动态特性。
(5)管理的科学性
管理的动态特性并不意味着管理活动没有科学规律可循。管理活动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程序性活动,一是非程序性活动。
管理的上述特性是管理性质的六个不同方面的反映,他们共同发挥管理的作用。管理的两重性理论反映了管理工作的两大核心任务;管理的经济性提醒我们资源配置是有机会成本的,管理的目标之一是降低成本;管理的动态性要求我们学会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要重视环境分析;管理的技术性要求我们要注重技术管理与创新管理;管理的科学性反映了管理这一能动过程是有客观规律的;而管理的艺术性则说明管理是在动态环境中富有创造性管理技巧的综合。
3.结论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3
自2003年至今,本团队开展“典型村域经济社会变迁研究”已达14年余。已往的研究实践中,我们一直坚持用“典型村域”样本来解读和研究中国村域经济社会变迁发展的整体状况。众所周知,典型调查是根据调查目的和要求,有意识的选取少数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调查研究。但很多作乡村研究和“三农”问题研究的团队或个人,不愿意认真对待甚或不了解“典型调查”样本选择的重要性,他们以为自己去调查了的村庄就是“典型村庄”,没去调查过的村庄大概都不“典型”。
典型村庄如何选择?费孝通先生说:“如果只调查了一个中国农村把所调查的结果就说是中国农民生活的全貌,那是以偏概全……如果说明这只是一个中国农村里的农民生活的叙述,那是实事求是的……”怎样从局部的观察看到或接近看到事物的全貌呢?费老说,“统计学上的方法是随机抽样……可是社会现象却没有这样简单。我认为在采取抽样方法来作定量分析之前,必须先走一步分别类型的定性分析”c2(P431}32)。分类和比较研究能够克服个案研究的不足。个案不能代表全貌,但要通过科学分类使样本尽可能接近全貌。因此,本团队一开始就将“典型村域”分为以下二类五个亚类(图1},然后在按照分区聚类的办法选取样本。
后来,随着实践发展,有些概念在学术界有了新名称,上述分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团队逐渐将“典型村落”研究对象界定为三类,即:第一,传统(古)村落,主要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中选择样本;第二类,中共历史名村,分区、分历史时代选择样本(如下页表1)。第三类是改革发展中的特殊类型村。
(二)框架
1.村域经济社会变迁
“村域”是以行政村为边界的区域单元。行政村是自然村落(或村庄)组织化的结果。新中国的自然村落(或村庄)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乡政村治格局”等组织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村落(或村庄)经济社会管理功能逐渐消失,失去了经济社会单元研究价值;相反,行政村权力越来越集中,边界越来越清晰。因此本团队主张用“村域”概念替代先前研究中的“村落”(或村庄)概念。或者只在行政村的意义上使用“村落(或村庄)”概念。
“村域经济社会变迁”包括“变迁”和“发展”两方面。
“村域变迁”指村域“五要素”和“三大经济主体”随时代变迁而发生的变化和转移。村域“五要素”;(1)生产力—土地和其他资源,生产工具、畜役力和机械,农业科技与服务;(2)生产关系—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关系,生产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关系;(3)村域经济—村域总产值及结构,劳动力从业结构,村域集体经济,农户收人与生活质量(人均纯收人、恩格尔系数、预期寿命),专业合作社与农工商企业等新经济体;(4)村域政治—基层自治,农民诉求表达与权益保障;(5)村域社会、文化、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村域三大经济主体:集体经济、农户经济、新经济体(村内既不属于集体经济、又不属于农户经济的都归人新经济体,如专业合作社、农工商企业等)。
“村域发展”是村域变迁中经济主体壮大、经济增长,村域政治、社会和文化进步,资源环境向好的转化;反之则视为受挫或衰退。村域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农民的发展。
2.农民发展
农民发展是农民(个体/群体)的各种需求不断获取和得到满足的过程;农民发展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农民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或水平。农民发展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农民发展是农民的生存、发展权利不断获得、改善和满足的过程。观察点有:自由—人身自由(农民工或人口流动量)、迁徙自由(村域迁出、迁人户占总户比);安全—生命安全(预期寿命指标);财产安全(户均银行存款及人均住房面积变化);权益保护(纠纷调解、违规惩戒方式);机会—就业自由(非农就业的比例);能力—农户土地量;可灌溉面积比例、资本积累能力城农户总收人一生产支出一消费支出一负担(非生产和非消费支出)〕/总收人;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
(2)农民发展是经济增长带来农民物质生活的改善(这是UNDP《全球人类发展报告1990》的核心理念)。观察点为:村域GDP(人均);农民人均纯收人(黄金价格换算);村域(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
(3)农民发展是社会、政治发展带来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参与水平不断提高。观察点包括:政治参与度(村域公共事务决策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人数);精神文化生活质量(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三)方法
本团队开展典型村域经济社会变迁研究过程中,不断探索“经济人类学”和“经济社会史”(秦晖,1995)}3}}0-21>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简而言之,就是把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社会学的比较研究方法,历史学的契约文书、碑雕等证史和口述历史收集、甄别方法等,引人到村域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研究之中。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4
论文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五大,党的十六大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探索、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也是创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概括从未间断,其科学内涵也随之得到不断丰富、充实和发展。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念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概念,学者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高尚全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实行的社会主义,她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又不同于资本主义。[1]赵曜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下,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艰辛探索历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2]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牛先锋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实践经验的提升和国际形势准确判断的产物。[3]
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立论基础和思想渊源概括
一是认为马克思晚年提出的许多新见解,特别是关于落后的东方社会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观点以及实现这种跨越的条件的分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最初的立论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思想源头;二是认为列宁为探索俄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而提出的一系列富有创见性的观点,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思想先导;三是认为毛泽东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起点;四是认为源远流长与博大精深的中国优秀文化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诞生的文化土壤;五是认为从二战后世界社会主义逐渐呈现出的多样化发展态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与不断完善提供了借鉴;六是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对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正确认识、大胆吸收和勇敢借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七是认为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世界的影响、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的影响、对于中国社会主义的影响,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提供了引领与启示。[4]
1.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
目前,一般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起点,就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这是初步奠基阶段;第二阶段,从十二大到十三大,这是基本框架初步成型阶段;第三阶段,从十三大到南方谈话、十四大乃至十五大前后,这是这一理论科学体系走向成熟阶段。
2党的十五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灵魂和主题。十五大报告不仅对中国跨世纪的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等方面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对研究和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也具有新的意义。
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邓小平理论这一科学概念,指出这一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又把这个科学体系的形成作为是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的一条重要的根据,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扩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十五大报告,吸取了十三大报告和十四大报告的成果,进一步扩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内容,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贯通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涵盖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民族、军事、外交、统一战线、党的建设等方面都纳入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毕业论文格式。
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列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认为这个纲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是这些年来最主要经验的总结。十五大报告的这段话,可以说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层次结构,在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加上了基本纲领,使理论体系的结构更加完整了。同时党的十五大也更加突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还一方面指出邓小平理论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另一方面指出这个科学体系又是需要从各方面进一步丰富发展的科学体系。[5]
3党的十六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政治论文,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政治论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是党的十六大报告的主题。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对十三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的首次系统完整的回顾和展示,是对十三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全面深人的总结。
这些经验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的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十三年伟大实践所证明了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经验总结的理论创新成果。
十六大概括总结的基本经验政治论文,实现了理论创新的又一次升华。这一理论创新成果,既是建国以来党的基本经验的继承、深化、丰富和发展,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坚持和发展、继承与创新,特别是基本经验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全方位丰富和发展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这对于新世纪新阶段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工程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6]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近二十年改革开放过程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表述改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改变引人注目。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建设中不断探索”这一特征慎重而恰当的表述,而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模式和道路已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继往开来、全面推进的发展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最新表述无疑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历程的高屋建瓴的全新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表述也体现了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刻理解和理论创新。[7]
参考文献
[1]高尚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思考[J].中国改革,2002(7)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5
一、正本清源看财产
(一)罗马法上的财产概念
罗马法学家们曾经使用多种词语表示财产的概念,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五十九卷用bona表示财产,他说:“财产,根据自然法被说成是使人幸福的东西,使人幸福即有用”,在《论萨宾》中说:“财产一词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所有的物品,即所有的物体。”盖尤斯《法学阶梯》则指出“有些物是有体物,另一些物是无体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的到的物如权利。”可见古代罗马法上的财产,使用的是广义财产概念。财产不仅包含了有体的物,而且还包含无体的权利。
(二)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
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相当的重视,英美法国家有专门的以“财产法”命名的法律学科门类。所以我们先来了解英美法上的财产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财产这个名词的含义是:一种支配财物的绝对权。财产一词,在概念上涉及人们支配财物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特权与限制,概括地说,凡被保证为某人所有的东西就是财产。财产概念不仅常被不加区别的用来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而且还常用来指人们对财物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动产都被说成是财产;而所有权、终身财产权及地上权之类的权利也被说成是财产。但是正确的法律术语总是用财产这个词来指人对于物的权利。“它的正确用法是指存在于物上的权利,而非指物本身。”所以在中文翻译中“property”既被翻译成“财产”,又被翻译成“财产权”。其中,财产所有权才是它严格的含义,指称所有权的客体只不过是它转换后的意义。某物归属某人所有即被视为某财产。19世纪初期以前的英美法财产概念一般即指对物的绝对控制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学中很少使用“所有权(rightofownweship)”而更多地使用的是“财产(property)”的概念。与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相比显得较为灵活。在无形财产发展之后,此概念已拓宽为法律所保护的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所谓的“财产”,首先指的是一种权利、一种法律关系,它重在描述某物(英美法上所谓的物是一个广义概念,不仅指有体物如地产、钻戒等可以触摸的实物,还包括公债、股份、契约等无形但可以被货币衡量价值的财富)被权利主体拥有,该权利主体可以对其自由占有、使用、处分的状态。它反映的是人们基于一定财富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三)大陆法系的财产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财产的认识并不统一,作为两大民法典典型的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就有不同。
首先看法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实现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始祖,法国民法使用了财产这一术语。该法典第二卷即以“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命名,第三卷的卷名也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可见“财产”在法国民法上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法国学者马卡德的解释,对某人有益并处于其所有权之下的物,才属于财产,财产不仅包括给人带来利益的那一部分物,而且还包括权利和智力成果,
其次看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上也使用了“财产”的概念(德Vermogen)(如《德国民法典》第310条及其以下、第419条、第1085条等),但是既没有对“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在使用上作严格的限制,这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一贯重视概念的做法颇有出入。其理由是认为在法典上解释“财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财产概念不会在本质上产生什么困难”,“对财产规定概括性的法律后果也是无意义的”,他们认为,“并非一切旨在调整财产的法律规定都是一般无异的,因此对财产无法作出概括性的定义。”所以应该说,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将财产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看待。尽管如此,对于财产他们仍然有着一些比较原则的认识,如财产应该是属于某一个人的:“这些东西的特征,仅仅在于它们都属于同一个人所有”;财产应该是一个人全部有价值的物与权利的总和。
除法、德之外,在承袭德国民法衣钵的日本,学者认为财产这个词“在私法上的使用,多不是指每个财产,而是指在一定的目的下结合的财产的总体的意思”。.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及其他受德国法影响的国家或认为财产基本可以包括有体物、精神产品和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或认为:“能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性实体及物称为财产”(如阿根廷);或认为:“财产,包括一切物和一切财产性权利”(如荷兰民法典)。
比较大陆法系各国,从整体上看均认为财产乃是指的民事权利的客体而非民事权利本身。不过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在具体做法上却又有所不同,前者视财产为正式法律概念,而后者则只是在学理的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
(四)两大法系财产概念之比较
从上述两大法系关于财产概念的表述中,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的看法:
第一,财产在一定情况下都可以指称权利的客体。如前所述,英美国家的财产一词既可以指一种权利状态,又可以当作权利的客体解释;而大陆法国家单纯的以财产来描述权利客体的集合的状态。所以我们说,两大法系的财产一词实际上都可以解释为权利的客体。
第二,财产也都可以描述一定的财富归属于某一民事主体的状态。在英美法系没有所有权的概念,于是财产便被用作描述一定的财富归某人所有、支配、处分等并由此形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其概念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所以这个概念的落脚点应是财产归属的状态;就大陆法系来看,财产虽然没有被明确定义,但是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仍然是将财产放在与一定目的下的物资相结合或是放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来考察的,唯有如此财产才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也就是说,自在之物是无法界定为财产的。故而我们认为,财产这一概念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几乎都是强调放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来使用的,并不是将它作为一个抽象的、普适的概念来使用。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两大法系在对财产的使用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是两者的基本指导思想上存在差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财产概念的使用在指导思想上就存在着很大差异。英美法把它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来用,而大陆法系在立法上、司法上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虽然普遍大量使用财产一词,但在德国法系却并不把它当作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作为一个普通名词。
其次,两者在指称权利客体时着眼点有不同。虽然财产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可以用来指称权利客体,但两者在具体的用法上又有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所谓的财产更多的强调每一个具体的财产样态如土地、房屋、债券、契约等等,并由此发展起比较完善的财产分类;反观大陆法系国家,不仅没有十分强调各种财产的具体样态,反而强调财产须是以一定目的组合起来的资产总和,尽管大陆法并不谋求保护财产的整体性,但从观念上讲通常又是以主体的全部财产作为调整对象的。
第三,两者的含义侧重点不同。虽然前文提到两大法系财产概念都可以表明一定的财富归属于某民事主体的状态,但还是有所不同。英美法系财产一词主要描述权利与法律关系即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表示权利客体只不过是它的引申含义,而在大陆法系财产则专指权利客体
,只不过需要与一定的具体法律关系结合考察。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认为财产乃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作用的对象,它与权利本身并不是一回事。
(五)我国对财产概念的表述
旧中国系属大陆法系,学者曾定义财产为:“凡为人之生活资料所必要之一切财物权利,统称曰财产。”新中国立法也普遍使用财产的概念,如《继承法》第二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财产属于遗产”,其中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知识产权;《企业破产法》也使用了财产、破产财产等概念;《婚姻法》亦是如此。不过似乎都没有注意给财产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使用比较随意。学术界对于何谓财产也有一些论著,如有的学者认为财产是“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往往把财产视为所有权的客体,但并不包括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一词指1、物权的客体,即有体物。2、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如对财物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其它物权、知识产权等。虽然提到了财产的问题,但是都只是站在比较法即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的立场上看待财产的概念,并没有提出自己的财产概念。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财产一词的使用可以说还是处于一种不甚严谨的状态,不仅对财产的内涵尚未界定清楚,更突出的表现就是著述中经常的将财产、财产权、财产法、财产关系几个概念混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身为我们学习样板的德国民法没有给财产下定义,另一方面大量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的概念涌入,给人们思想造成的冲击的缘故。我们认为,财产这个概念尽管在德国法系上并非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在实际生活中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弥补坚持严格的狭义“物”的概念所留下的空白,且已为理论界和广大人民接受,故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上应该给财产这个概念留下一席之地。不过我们并不主张无条件地全盘接受大陆法系的财产观念或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因为大陆法系对于财产的定义缺乏,没有严格的统一性,而英美法系的概念又太过灵活,不甚严谨且过于笼统,很难对财产所包含的权利和物作出科学的分类。
所谓“凡文化不同之二种国民,互相接触,而劣等文化国继承优等文化国之法制时,若其二国之文化程度,相距太远者,则子法国往往继承其母法之实质及其形体,即采用母法之国语以作本国之法令,如日本中世之法是也。然国民文化发达,本国文必渐次代替外国文,而外国语亦因惯用日久而归化为国语,由是法律之形体亦因而趋于民众化矣。”我国法律理论虽源于德日,又现实的受英美影响,但以我国文化之绵延发达,必将能够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给以创新,使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如果生搬硬套的从内容到形式都去移植某一个孤立的法律概念,必将因不符合我们的正常理解,不仅无助于法律的科学,反而引发无谓的迷茫。所以我们主张在立法中使用财产这个概念,但必须对它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义。
在综合借鉴两大法系财产概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财产是指民事主体一切可以用货币价值予以衡量的能够满足其物质要求的财货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在基本观念上,我们理解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由此我们摒弃了英美法系将权利与权利客体混为一谈的弊病,符合既有的法律关系构造理论,可以避免权利称为权利客体、所有权的所有权这样的逻辑怪圈。且如此定位符合人们已经形成的整体社会观念。
其次,财产应当包含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资产。民事客体包含物、行为、智力成果及与人身密不可分的非物质的利益四类,其中物、行为、智力成果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的,因而属于财产。反之,凡不能以货币衡量其价值者,均不能称其为财产,如果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话,也只能认为是其它的非财产的民事权利客体。
第三,财产隐含着对于一种法律关系的表述,它表现的是由于一定的民事主体对于特定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过程中形成的与他人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只能针对具体的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使用财产的概念,而不能泛泛的谈财产。当然这并不是说财产就是法律关系本身,只是说财产是财产法律关系的载体,它是构成财产关系的重要因素。
第四,财产既可以用于指称一些财富的集合,也可以用于指称某一具体的独立的财富。
第五,财产既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所谓积极财产,指的是民事主体既得的财产或者可以得到的利益;消极财产指的是民事主体对外所负的可以金钱衡量价值的给付行为。
权利能否作为财产?我们看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采肯定的立场,我国学者也多持同意的见解。我们认为,权利,不论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带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或人身利益性质的权利,都不是财产。因为: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起来的,主体无须多言,客体与内容则应当严格区分。权利、义务从来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任务是承载一定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所谓“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者叫做“财产性质的权利”,都只是表明承载该种权利的载体(客体)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价值的。举例而言,存折(存款单)是最常见的被认为是财产的权利,可是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存折的“户主”将自己的货币交付给银行之后取得的这一纸存折,实际上是“户主”将来得以向银行主张返还货币的凭证,这一返还的请求权,并非对货币的支配权,而仅仅是请求权,那么是否这一请求权就是“户主”的财产呢?非也。这一请求权是存在于银行向户主给付(返还)货币的行为之上的。所以,由存折所证明的是一个债权,而债权是建立在返还货币的给付行为之上的,给付货币的行为才是财产,请求权乃是户主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其它所谓的财产权利或曰作为财产的权利,都是如此。其实人们之所以把权利误作为财产,实在是误会了权利与权利客体造成的。当我们理清了权利与权利客体之后,权利自然不应再被当作财产看待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财产、物、民事客体之间的关系用下面的图示表现出来:
(六)财产与财产权、财产关系以及财产法的区别
鉴于上述我们对财产、财产权、财产法、财产关系、物、所有权、物权等概念上的模糊认识,我们特作如下的说明:
首先,财产不同于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是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能够获得一定财产的可能性。财产与财产权是客体与内容的关系。财产不等于财产权。同样道理。财产也不是所有权、更不能把财产与物权混淆。
其次,财产也不是财产法。显而易见,财产法乃是调整一定社会经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等等。财产需要财产法来确认和保护,财产是财产法确认的结果。
再次,财产也不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民法中的财产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果,是经济关系被法律调整,进入法律领域后的称呼。
最后,财产也不等于物。物中的可以被货币衡量价值的那一部分,我们称之为财产,如果有些物不能被货币衡量价值,则不是财产。反过来,财产并不全都是物,智力成果、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七)关于财产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问题
动产与不动产这两个概念,是我国民法立法与理论上普遍使用的,其字形与日本法相同。虽无考证但不排除是直接借用日文汉字的
结果。近代民法把动产与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主要分类方法首创于法国民法,该法第二卷第一编“财产分类”第516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在德国法上,由于没有财产的概念而只有物的概念,故并没有所谓动产不动产之说,他们所相对应的概念是“可动之物”与“不可动之物”。在学理上通常认为,动产与不动产是根据物能否移动及移动是否影响其价值来作的分类。根据这一条,分别为它们作出了定义-能够在空间上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为动产;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即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如土地、房屋以及生长在土地上的林木等;动产则是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诸如牲畜、家具等。一般在立法上则鲜有为动产不动产下定义者,基本上是采取列举与排除的方式,即先将不动产的各种样态列举出来,然后规定除不动产之外的便是动产。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未给动产不动产作明确划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时常使用这一对概念,因而在司法解释中有所反映。依据我国司法解释,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皆为不动产,除此而外则是动产。因此,汽车、轮船、飞行器等都属于动产,但是国家为了加强对这些关系到公众安全与福祉、价值较大的财产的管理,对它们特别规定了类似于不动产的管理模式。
有的学者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与定义标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不动产与动产的界定与划分不应当抱守固有的以财产物理特性为标准的成规,而应当以财产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程度来作为划分的标准。根据这一理论,人们之所以把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并非它们“不动”,而是因为它们对人们的生活太重要了,是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人们之所以把家具、器皿等看成动产,完全是因为它们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影响不如房屋、土地那么大。在这一理论之下,完全可以正式地把汽车、轮船、飞行器等价值大、影响大的物归入不动产的行列。该理论的一个逻辑推论就是以物的是否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来作为区分动产不动产的客观标准。
根据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研究,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在欧洲古代法律中的确有贵重和低贱的不同,但其实在罗马法上,这一区分并无尊鄙的差别,仅仅是在交易的便利程度上有所不同。法律家们不辞劳苦地力求以某种易解的原则来说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但在法律哲学中去寻找划分的理由,结果必然是徒劳无功的;它们不属于法律哲学而是属于法律历史。因为“比其余享用物贵重的享用物,一般都是每一个特定社会最初和最早知道的,……所有不列入爱好的物件中的物品都被列在较次的地位,因为关于它们价值的知识是肯定在贵重财产目录已经确定之后。”据此我们知道,所谓的动产与不动产并非一成不变的僵死概念,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人们生产力不断提高而不断进步的概念,强行在理论上给出一个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绝对标准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国家完全有权力以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为基准,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的需要而给出不同的动产不动产划分标准,或者直接指出何为动产、何为不动产。固守所谓动与不动的标准、所谓价值大小的标准,都是不科学的。
二、引发现代社会财产形态新变化的因素
财产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与当时社会生产水平和观念相适应的财产构成,当着人类正步入信息化、知识化的今天,从民商法视角考察和研究财产的新样态、新的发展趋势,对于完善和丰富民商法理论,促进民商法律制度跟上时代的节拍,满足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对民商法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响和决定着财产形态的变化进步的主要因素有:
(一)科学技术的昌明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带来的财产形态上的新变化。
以二十世纪中期互联网络实现民用化为契机,发了人类社会一次新的技术大变革,一个新的经济时代正在来临。人类经历了原始经济时代、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现在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以知识产业为主导,以知识劳动者为主体,知识消费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的经济时代。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成为人们竞争的主要有力武器,在社会的竞争当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占有更丰富的信息,谁就将在竞争中抢占先机和制高点,在竞争中取得相对的先发优势。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们必将成为社会生活中引发相互之间的利益与关系的新的“连接点”。由此造就了一批显然不同于传统财产形态的新的财产,例如电子数据、信息、网络和频率资源、基因工程产品等等。这一变化是由于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引发的,在这一变化中,科技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正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
(二)由于社会观念的进步引发人们对财产的认识发生变化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科技的进步和昌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观念认识上的转变。而由于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也必然的带来了对于财产的认识上的不断进步。在从前罗马法时代,人们的财产仅仅限于一些有形的东西,或者最多不过延伸到因对有形物享有权利而将权利也视为一种财产,但这只是比较简单的观念。在法国民法典的时代,则是以小农经济向着工业经济转型的阶段为背景,所以当时的人们将风车、水磨、蜂房视为他们生活中赖以生存的相当重要的财产,成为他们的《民法典》特别关照的对象。到了《德国民法典》诞生的时代,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发展到相当的规模,人们于是又将机器、设备看成重要的财产。由此可见,财产并非一个抽象的、静止不动的僵死的概念,每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上,都能对应地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人们对于财产的新观念、新看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视野进一步得到拓宽,当然对于财产的观念也将有新的发展,旧有的传统形态的财产观必将被改变,现已出现的对无形财产的关注就能够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三、现代财产形态发展的新变化
在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我们的现代民商法上的财产形态当然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应对-正确认识诸多新事物、新现象,将它们在理论上进行归纳与整理,找到它们在民商法上的准确定位,给与理论上的说明,必要的时候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打破旧有理论框框的束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民商法学永葆青春。这是我们民商法学面临财产新形态的正确反应。下面我们将就财产形态上的若干变化作一大概的归纳,以期找到未来财产形态变化的若干趋势和规律。
变化之一,不动产的地位相对下降,动产的地位相对上升。
在农业社会,土地被认为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和质料”,劳动必须加诸于土地之上方可获取收成以增进财富。同时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使得它们的价值在与动产的对比中凸显出绝对的优势,所以受到极大的重视,作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历来是各国、各时代法律规制和保护的重点。相比较而言,其它的财产则显得不是那么要紧。而在现代社会农业尽管仍旧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但是人们已经逐步摆脱单纯对于土地的依赖,当我们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的时候,以土地为代表的不动产不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使得不动产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故此现代民法应逐步改正对于土地、不动产的绝对优势的关照;
与此相对应,许多新型的动产层出不穷,它们有的价值并不比不动产逊色,如飞行器、船舶、汽车等,有的非不动产的财产其价值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不动产的价值。因此,现代民法在摆脱对不动产的绝对优越的调整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动产的关照。
变化之二,动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多彩。
科技与观念进步引发财产形态的发达在动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使得动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多彩。科技不断创造出新鲜的事物,其中凡符合财产特性的均可列入新的财产目录。具有固态实体的事物固无需多论,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新兴事物也可被列入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信息和无线电频率资源。
所谓信息是指以物质载体为媒介反映出来的一种新的有用的知识。社会生活中的人时刻都需要与外界发生信息的交换。这成为影响人们生存或者改善生存质量的重要因素。信息与物质、能量一起,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获得有利于己的信息便能使自己处于与他人竞争的有利地位,所以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将是越来越重要。信息本身是一种知识,是人脑的思维的产物,它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仅仅是一种消息,不带有主体本身的主观创造,所以不具有新颖性,另外信息特别强调交流的作用,故而与知识产品显然不同。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有用的、并因此而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信息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因之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科学技术带来了先进的传输手段,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等技术方兴未艾,不仅在民用领域,而且在军事国防领域也居极其重要的地位。实现这些传输的具体媒介诸如无线电频道、波段,越来越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无线电频段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见,无线电频段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同样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和经济价值,所以,无线电频段资源理当看作民事权利的客体。
变化之三,智力成果的地位逐渐上升。
智力成果是人脑的产物,是脑力劳动的产品,它以高知识含量而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科学技术日益昌明,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在生产中的作用、在竞争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其价值也随之日渐增长,在财产构成中的比例、地位也日渐加大,如有些著名品牌的企业,他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已经超过他们所拥有的房屋大楼的价值。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价值每年均被评估300亿美元以上,而人们普遍认为该公司的有形资产额价值绝对不会达到其知识产权中商标价值的二分之一。现代人社会中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忽视智力成果在其财产中的价值将是极不明智的表现。所以,今后的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智力成果及其权利的规范和保护,在全社会造成尊重知识产权,激励智力、知识创新的社会风气,以便从法的角度为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变化之四,财产的流动性增强。
现代财产形态的第四个变化就是财产的流动性增强。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之下,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空前活跃,范围也大得多。财产交易几乎可以发生在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人们不再固守一些僵化的传统观念,使得财产交易发生的频率、参与的人数、交易的规模均得到大大地提升,任何财产,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只要人们有需求,交易便可发生,所以有所谓“民法的商化”现象之说,故此我们认为,财产的流动性在现代社会大大地增强了。为了配合财产积极参与流动,便于交易,人们采取了很多便利交易的办法,不动产的证券化、许多财产的证券化就是其中的常见方式。人们时常为方便起见,将土地等不动产作成一定的证券,通过这些记载着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的交付、移转来代替实物的交付。
「注释
参见梁慧星著《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翁德伟译《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十五版第十五卷,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周枏主编《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45页。
《现代法律惯用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转引自梁慧星著《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29页。
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13—14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8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9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9页。
[日]我妻荣等编,董璠舆等译校《新法律学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356页。
郑兢毅编《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41页下。
邹瑜、顾明等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763页。
参见佟柔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财产”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日]穗积陈重著,黄尊三等译,《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57页。
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7页。
这里的“物”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财产,因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针对的财产而非仅针对物。
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125—126页。
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一版,第155页。
参见[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一版,第155—156页。
袁正光著《科技进步与人文精神》,
[爱尔兰]理查德·坎蒂隆著,余永定、徐寿冠译《商业性质概论》,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页。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6
所谓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指由相互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这些目标和基本概念可用来引导首尾一贯的准则。
纵观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形成的历史,始于20世纪30年代paton提出的以会计假设为起点的会计研究,其奠定了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基础。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会计假设及以此为基础的原则受到了全面挑战。以会计假设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其自身的缺点诸如缺乏首尾一贯的一致性以及其本身是一个简单的抽象范畴,受到各方的口诛笔伐。伴随196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的提出,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的财务会计研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并最终成为20世纪70年代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框架的主要目标。从此,以会计目标为研究起点,“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纷纷为各国效仿,为会计研究的发展,也为财务报告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诞生无疑为促进会计理论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会计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对占主导地位的会计理论观点的高度总结,是对各种抽象的会计概念进行具体的理论说明。
2.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是规范会计实践的指南。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对实践起指导作用。从以“假设——原则——准则”转向“目标——假设——准则”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模式,均产生于实践,并且是在实践中不断提炼,上升为理论。同时,它还可以评估并完善现有的准则,并对制定新的准则指明方向。
二、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研究的现状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产生、发展及其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会计发展经历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自1951年下半年起,我国就实行了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是相适应的,但是对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几乎停滞。二是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会计也由实务(会计制度)到准则(基本准则)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研究方向逐渐转向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对此,分别提出了以下不同的观点:
1.同一论。该观点认为,我国1992年会计改革推行的基本会计准则即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基本会计准则只是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财务报表的要素、要素定义、内容、分类、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相当于西方所提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该种观点在我国会计改革的初期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的。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现在还将此种基本会计准则认同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未必恰当,因为它会削弱会计准则中基本概念体系的指导作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偏重于理论性,而会计准则的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把一个具有相对科学性、权威性的概念结构置于带有行政命令性质的准则之中,着实不妥。
2.并存论。该观点认为,应在准则基础上,再制定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指导准则和会计实务。这对已有的准则变动较少,似乎更容易让人接受,但长此以往在准则外另立一套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有可能在会计概念的阐述上会重复,既不经济,也不能提高效率。
3.替代论。即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用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优点显而易见,与国际惯例接轨。但是其理论性太强,实务性不够,会使一般的会计工作者望而却步。
(二)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替代准则(基本准则)的必要性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原因有三:
首先,用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代替基本会计准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转换,更多的是对重要理论问题充分论述,以便在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同时,具体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可以考虑到中国大多数的会计工作者文化层次较低的现状,能兼顾他们的利益。
其次,现行的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性、层次性不强,过于抽象。有些理论问题,如会计本质、会计对象等并没有做专章描述。有些概念,在原有的准则中理论说明还不够,例如,第三章到第八章,其对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不是把握各类要素的共同特征并加以抽象概括,做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是直接阐述各具体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因此,应另立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以替代基本会计准则。
最后,借鉴国外的做法,英、美都将概念结构独立于准则予以公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也认为:“概念公告不像准则公告,概念框架不要求成为公认会计原则,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没有建立描述特定项目或事项的会计程序或披露实务,而这些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并且,准则由行政机构,具有强制性。作为概念结构而言偏重于理论性,指导具体准则和实务。
三、建立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设想
(一)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内容
借鉴西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会计本质、会计对象、会计假设
1.企业财务目标及环境:会计信息为“决策”制定和“政策”制定而提供,即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学派反映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产权主体多元化,会计目标不应仅仅局限于“委托-受托”关系,要更多地考虑信息需求者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可进一步细分为总目标和基本目标。总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利用会计信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基本目标是为企业所有者和外部关系人强化经营管理提供有用信息。基本目标为总目标服务,而总目标是基本目标的落脚点和归宿。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
【论文摘要】未来的知识社套是以人为末、以知识经济为主体、以知识管理为纽带的学习社套。知识社套的成人学习是与时惧进的学习,是普遍建立在远程开放厦网络条件基础上的学习.是伴随终生的学习.成人学习是权利与责任的统一,是实现和展示人生价值的统一。
一、“知识社会”概念
20世纪中期新技术革命浪潮兴起以来,利一学技术和知识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引起了社会观念、社会形态、社会结构和社会内涵的一系列变化。众多学者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未来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表述及概念,例如:丹尼尔·贝尔,1973年提出“后工业社会”、阿尔文·托夫勒198b年提出“信息社会”,奈斯比特1982年提出“事实上我们已经进入了以创造和分配信息为基础的社会”:90年代初c·温斯洛和w·布拉马则明确提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i99s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名为(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的报告中,第一次把“知识经济”定义为以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使用(消费)为最主要因素的经济,自此人们也常把未来社会表述为知识经济的社会。
知识经济和知识社会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经济虽然是社会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但经济毕竟只是整个社会结构、体系的一部分.知识社会比知识经济的涵义更广泛、更丰富,可以更准确地表述未来社会的特征。时代的发展和走向已经向世人提出了建立高文化、高技术、高知识的社会,或者说高度发达、文明、进步社会形态的历史任务,这样的社会似以知识社会表述更为准确。
最早采用“知识社会”这个术语的是罗伯特,e,莱恩,他于1955在美国《社会学评沦》第?1卷第5期发表了《知识社会中政治和意识形态衰落》,通过说明科学知识日益增长的社会意义,而证实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是正确的。彼得,德鲁克于1969年在毫不连续的时代》中也使用“知识社会”的术语。这本著作所展示的论点是将知识置于“我们社会的中心以及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的地位。他在1993年出版的毫后资本主义社会》一书中把“后资本主义社会”看作是“知识社会”,并认为人类社会的21世纪是知识社会长人并完成的一个世纪。丹尼尔·贝尔在对后工业社会问题的讨论中,则交替使用“知识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概念。贝尔的知识社会理论是建立在知识中轴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加拿大社会学家尼科·斯特尔对以往知识社会概念进行了社会学方面的批评性考察,对知识社会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以其广阔的理论视野对知识社会概念的使用进行了综合,因而作出了重要贡献。另外,在20世纪中期由欧洲科学技术研究协会(east)和美国科学社会学研究协会(4s)联合组织的“知识社会的特征”国际学术讨论会,以及20世纪90年代德国对知识社会的讨论等都对知识社会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思路和理论。
二、“知识社会”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社会是坚持以人为本及人与社会、自然和谐、协调发展的社会
入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主体,处于社会发展的中心,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从社会发展的整体来说,人的发展固然具有工具、条件的性质与功能,但从根本上讲,归根结底人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一切为了人,一切为了使_人生活得更美好、幸福、文明和健康。使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更高、更好。这是_人类社会为之追求、奋斗的根本目标、根本目的。关注人的自身发展的地位和价值,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当入类社会脱离蒙昧状态,步人文明的时候,就体现了尽管是初始状态.但毕竟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人本精神。奴隶社会视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任意杀戮,践踏人性;封建社会等级森严,集权专制,以权力为本位;资本主义社会视金钱为万能,以金钱为本位,特别是法西斯专制时期,滥杀无辜,灭绝人性;即将到来的知识社会则是以高度发达、高度文明为条件和标志的,重视知识,尊重人才,发展个性,关爱人生,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知识社会发展的历史的逻辑的结论。
问题在于,人的发展决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社会的、自然的发展,亦即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条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这一环境条件,所谓以人为本也是残缺不全的。工业社会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是以掠夺资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口剧增、南北差距等为代价的。这种片面的畸形的发展观与发展模式所带来的后果与危害已向人类社会敲响了警钟。以罗马俱乐部1972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为标志,说明世人对传统发展观及发展模式的深刻反思和觉醒。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1987年提供的咤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则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这就是“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时候,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则进一步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内涵,特别是这次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这一未来环境与发展的行动纲领,把可持续发展变成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共识基础上的发展战略、开创了一个人类社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知识社会是一个高度文明、高度理性的社会,而可持续发展本身就是入类社会张扬理性、追求文明的历史产物,同知识社会的本质与走向是完全一致的。知识社会必然会在深刻总结提升入类社会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地把握可持续发展这个充满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理念,呼唤并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促进并实现入和社会、自然和谐、协调发展的文化价值观,而教育的实质则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文化的生产与加工、保存与传递、深化与升华、发展与创新的社会功能,帮助人们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与发展战略,既满足当代人生存、生活、发展需要,又顾及后代人长远的发展和根本利益的需要。
对此我国著名学者吴季松在他的《知识经济学》著作中,曾提出了一个“可持续发展方程”,用于可持续发展程度的定量评价,认为知识经济成分越高,可持续发展系数越高。可见知识社会就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二)知识社会是以知识经济为主体的社会
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经济为基础,知识社会的基础是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是知识社会的主体。知识经济的特征可以罗列数条,但最主要的有两条:
1.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韧识既是力量、素质和文明,又是资源、资本和财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则是推动知识经济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动力。知识是首要的生产力,是创造财富的主要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的因素。“劳动创造价值”的经典理论,从本质上我们应理解为智力劳动创造价值,或者知识创造价值。日本的介屋太一认为知识价值就是“用知识的智慧创造出来的价值”。知识价值的核心在于创新,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的灵魂。自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j.熊彼特1912年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技术创新理论”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又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知识创新理论”.认为知识的源泉是科学技术研究,即著名的研究与发展(r&d)理论。他们把研究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这三者之间是一个环流.这个环流的形成使知识产量极大增加。从而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劳动力分布结构越来越向信息产业转移、倾斜。有资料表明,高新技术产业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55%以上,而建筑业,汽车业只分别为14%,4%,可见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吴季松先生曾提出自然资源依赖型产业和非自然资源依赖型产业的概念,认为当稀缺自然资源指数e≤0.2时.这种产业就是非自然资源依赖型产业.亦即继一、二,三产业之后的第四产业。知识经济应是知识产业占主导的或占主要成分的经济。
新世纪初,全球高技术产业继续呈高速增长态势.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新的技术突破与融合,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呈现三大趋势:一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结合,使信息技术产业继续保持主导地位:二是生物技术日趋成熟,将在解决人类面临的食物、健康和生存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显现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是纳米技术在未来的10--20年中将取得重大突破,引发新的技术革命乃至产业革命.可望成为21世纪新的主导技术之一。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通向知识社会的智力与技术支撑。
2.知识与经济一体化。一方面知识的经济功能日益显著,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乃至决定因素,知识商品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经济愈来愈依赖知识,经济发展的知识取向、知识含量、知识作用愈来愈强烈。知识的经济化和经济的知识化的双向运行、相互渗透、交叉组合、融为一体,成为当代全球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
知识和经济的一体化,一种必然的产物就是知识产业化。知识产业化突出地表现在信息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设计产业、创意产业和策划产业等一系列知识产业的兴起。这些产业既是商品、经济产业的升华与理念化。又是文化、精神、创意的物化与实体化。知识产业化是知识经济的直接成果,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知识经济的最佳模式。有的论者指出:与人类已经经历的农业、工业、服务和信息产业四次浪潮一样。建立在日趋市场化的教育、传媒、体育、旅游等领域和企业导向的媒介经济迅速演进与互动结合上的“后三产业”,将作为第五次浪潮崛起。美国新一轮结构调整的重点是建立以知识社会和服务经济为主导的新经济结构。更加全球化、个性化和休闲化的新消费结构.着力发展信息技术、航空航夭、国防工业和生化技术工业。
(三)知识社会足以知识管理为纽带的社会
什么是知识管理,不少学者多有阐述,角度不一,理解不一。有的强调“知识管理就是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有的强调‘为了增强组织的绩效而创造获取和使用知识的过程”。有的则强调是“利用组织的无形资产创造价值的艺术”;有的强调有效地发现现有知识、提供知识以产生最好的效果:有的则从信息、知识和人的相互关系理解;有的从信息的获取、选择、表述和角度解释,如此等等。综合各家之见,笔者以为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强调对个人和集体的知识、智慧.对已有的显性的知识和存在于员工头脑里的知识、智慧的挖掘、整合.变成一个组织的集体财富和无形资产;二是强调知识管理的目的在于使用知识创造最好的价值。获取最大的效益。世界银行研究局提出了一个关于评价各国如何有效地运用知识促进其发展的方法论框架。这一分析框架构造了一个矩阵,它包括与知识有关的四个功能性变量,即知识的获取、创造、传播和使用,以及四个关键性的交互作用因素,即经济激励体制、制度、人力和技能、信息基础设施。笔者以为这可视为知识管理的基本内涵。
知识管理对于促进知识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巨大的作用,微软公司有形的固定资产很少,但其资产的市场价值达2000亿美元.而通用汽车公司作为工业时代的特大型企业。其全球设施和库存量堪称世界首位.但它资产的市场价值只有400亿美元(亦说500亿美元),这就是知识管理不同于一般经济管理的奥妙所在:知识管理就是为组织和企业实现显性知识、特别是隐性知识共享寻找新的途径,取得巨大市场效益。显而易见,显性知识易于通过计算机进行整理和存储,隐性知识则储存在企业员工的脑子里,是员工的个人智慧和经验。知识管理的实施,其关键在于建立激励员工参与知识创新、知识共享的机制,把员工的个人智慧、潜在智慧变成集体的、现实的经营理念、经营决策;员工的价值不在于他们掌握了哪些知识,而在于他们要具有不断创新和创造应用新知识的能力;员工的创新与应用知识,不仅能经营好今天的企业,而且为明天的企业研究出新的高招,因此知识管理应当特别关注员工的知识创新和集体创造力的培养。
关于知识管理的战略,据美国生产力与质量研究中心(apqc)的调查,现行知识管理的战略模式有六种:①把知识管理作为企业经营战略;②把知识管理作为知识转移和最优实践活动;c;以客户为重点的知识战略;④建立企业员工对知识的责任感;⑤无形资产管理战略;⑥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战略。其实施方法为:①构建支持知识管理的组织体系;②加大对知识管理的资金投人;③创造有利于知识管理的企业文化;④开发支撑知识管理的信息技术;⑤建立知识管理评估系统。
(四)知识社会也是学习社会
知识社会和工业社会在教育观念、教育体系方面的本质性的区别在于:工业社会的教育把人生划分为学习和工作两个阶段,教育只管人生学习阶段,教育又只局限于学校教育,为文凭而学、为考试而学、为谋职而学的功利价值观占主导地位,而知识社会的教育则以提供灵活开放、快捷便利的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环境、条件、资源、服务为宗旨,以全员、全程、全面教育为本质特征,能恰当地把功利价值观和非功利价值观加以整合处理,因此,国际社会许多远见卓识的领导与人士都把建立与未来社会相适应的学习社会(亦称学习化社会)作为社会发展、文化发展、教育发展的崇高目标。
学习社会首先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哈钦斯在《学习社会》中提出的新概念,继而1969年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发表了试通向学习化社会》的报告书。我国学者张式谷指出:“所谓学习社会,就是学习意识普遍化和学习行为社会化的社会”(《人民日报》1998.7.7)。
笔者理解,学习社会是从一个角度对未来社会形态及其本质特征所进行的一种表述和概括,学习社会是学习社会化和社会学习化双向渗透、融为一体的过程,是学习形态和社会形态的有机统一体;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主导或决定社会发展的社会实践主体及表征社会基本特征的要素是不一样的:农业社会重视经验,工业社会重视技术,信息社会重视信息,知识社会的核心要素则是知识。要获取知识,唯有学习,学习是获取已知知识和未知知识的基本途径。学习特别是终身学习是打开知识社会大门的一把钥匙,是知识社会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概念。对未来社会形态及基本特征的表述,学习社会与知识社会尽管角度不同,前者重在从途径、过程、活动角度进行概括,后者则更注重从本质、核心、本体角度进行概括,但在实质上都同样强调未来社会的教育化、学习化、知识化特征。在可预见的知识社会里,学习的过程终身化,学习的形式多样化,学习的态度自觉化,学习的工具智能化,学习的运行网络化,学习的行为社会化,将成为普遍的持续的社会现实。对这种社会现象该如何评价呢?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著名报告《学会生存》就高瞻远瞩地指出:-一个社会既然赋予教育这样重要的地位和这样祟高的价值,那么这个社会就应该有一个它应有的名称—我们称之为‘学习化社会,,”可见学习社会与知识社会本质一致,只是知识社会是对这个社会的总体描述和概括,学习社会则是从一个角度对这个社会的描述,是通向知识社会的必由之路,是知识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
三、知识社会背景下成人学习的特点
成人学习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现实、未来的概念。知识社会背景下的成人学习,究竟有些什么特点呢?笔者以为:
1,成人学习是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征的学习。知识社会是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是信息量急增、知识陈旧与更新、知识的生产、转化、创新周期进一步加快的时代,是加快经济全球化,并促使各种文化进一步交流、融合、创新的时代。是教育与社会经济、学习与生活迅速融合趋于一体化的时代。成人学习历来是与社会进步、时展结合最紧密、跟进最迅速的一种学习。在知识社会背景下,成人教育比学校教育、非正规教育培训比正规教育往往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这种学习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将潜在的经验类的知识转化为现实的数码化知识,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集体的智慧,转化为经营决策,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取得现实的成果与效益。成人学习还应把培养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创新品格作为主要内容和根本宗旨,帮助成人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创新、学会发展。成人学习这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品格,必将成为促进知识社会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2.成人学习是普遍建立在远程开放及网络条件基础上的学习。即将到来的知识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不会识别符号、图像的人就是现代文盲,不会学习、不会利用网络化进行学习的人也是文盲,既难以生存,更难以发展提升。以计算机多媒体、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的现代远程网络极大地突破了时空局限.使天涯若比邻,“地球村”成为现实,为各个地区、各个阶层和各类人员接受多样化教育和学习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因此,知识社会的学习观应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学习,一种基于获取和处理信息的学习,一种以计算机多媒体交互的学习.一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之上的通过网络的学习。网络技术和网络学习正在改变人们的学习观念和学习方式。正象比尔·盖兹所说的那样:“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浪潮。它将冲击计算机工业以及其它的工业.淹没那些在这一浪潮中还没有学会游泳的人”。有人疾呼在电子技术、国际互联网为即时和地球上几乎任何人进行通讯提供了可能。不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教育学习的人,就象我们的祖先拒绝使用文字印刷术一样。可见社会成员应当学会并善于利用因特网及各种可能的现代信息网络进行个别化、终身化的学习。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8
在当代法国法上,与经济法(droitéconomique)有密切联系、有时甚至被混同的法学术语有: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新兴的商贸法(droitdesaffaires)(注:法文affaires在这里的含义为“与从事工业、贸易或金融相关的各种活动的总称”(opérationsdetoutenatureliéesàl‘exerciced’uneactivitéindustrielle,commercialeoufinanciére)。见g.comu主编的vocabulairejuridiqueassociationhenricapitant,puf,1996,paris,p.32affaires词条之lb(com)。droitdesaffaires的英文对应词汇是businesslaw,参见alexisjaco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oue,quesais-je?puf,1982,p.71之“…cellededroitdesaffaires(businesslaw)”。为了与传统的商法droitcommercial相区别,此处将其译为商贸法。
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宇泉先生对“a.jacqueminetg.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一书的中译《经济法》(“我知道什么?”丛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惠我良多。然而有关droitdesaffaires的汉译,但愿能够与先生商榷。宇泉先生的汉译“企业法规”,是在研究了原著作者对droitdesaffaires的阐释之后的意译。然而,已如本文引用的法国学者的不同观点显示,并非所有学者都持该书作者雅克曼和施朗斯的“企业中心”观点,例如巴黎一大著名法学者伊夫·桂永教授及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详本文“一、(三)”所述。此外法国法上还有一个“企业法”(droitdel‘entreprise)概念。因此,将droitdesaffaires译作“企业法规”看来不妥:其一,这样翻译在语义上失之精确;其二,在法学术语概念体系中极易与droitdel’entreprise相混淆。),有时还有企业法(droitdel‘entreprise)。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这三个并行于法国学术界的术语之先后产生,反映了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商品—市场经济关系之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
(一)商法(droitcommercial)
肇始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商法(droitcommercial),在三者当中是最古老的。它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民法一样本质上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注: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载《中国法学》,1995.3,北京。)与民法一道调整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关系。1673年由一个巴黎批发商萨瓦里起草的《陆上贸易法令》(ordonnancesurlecommercedeterre),又称《萨瓦里法典》(godesavary),奠定了商法的基本模样。开创民商法分立模式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在一次因为军需物品供应商财政舞弊事件而导致的军事失利后,拿破仑于震怒中下令制定的。(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aris.p.12.)商法典的内容和体例沿袭1673年的《陆上贸易法令》,由于疏于因应已变化了的时代现实,加之编撰仓促、体例混乱、行文粗糙,该法典从生效那一天起就已是内容陈旧、构造不全。法典缺乏预见和灵感:在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特性已日趋淡化的19世纪,它长篇大论构造的独立于民法之外的“特别法”之“商行为理论”、“商人的资格”一开始就受到质疑;以及把商事活动纳入一种孤立的司法“隔离区”的商事法庭审判体系的设计,在在都导致商法典不可逆转的没落。从1817年开始,在商法典之外,经由一系列特别法规对其不断修改。时至今日,商法典中依然有效的原始条文仅剩30余条,它几乎已被新法规架空。一位法国学者遂称之为:“当代商法的非法典化”(注:参见oppetit,mélangesrodiére,p.157;citédansfrancoisedekeuwer-défossez,droitcommercial,editionsmontchrestien,1995,paris.p.8.)现象。
历经190余年,在一些仍然偏爱商法这一术语的当代学者那里,重新构建商法概念自是一条顺理成章的出路。法国里尔第二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弗朗索瓦兹·德柯沃—戴福塞在她多次再版的《商法》(注:参见francoisedekeuwer-défossez,droitcommercial,editionsmontchrestien,1995,paris.p.1.)教科书中写道:“什么是商法?对这个简单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回答”。与民法、刑法甚至劳动法、税法等的内容确定、自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同,商法一直为自身的定位问题所困扰。这位女教授引用另外一位学者阿提亚的论断,点中商法的窘境:“商法的突出特点是其存在的困境”。接着德柯沃—戴福塞教授给商法下了一个“操作”性的定义,用国内学界的通行术语表达即:商法是调整经济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ledroitcommercialestceluiquirégitlemondedeséchangeséconomiques.”见前书p.1.)
于其先天不足之外,商法的缺陷更明显地表现在它划定的工业与商业、大型企业与小商贩之间的鸿沟。商法概念再也无法涵盖整个商业贸易领域了:工业、大企业适应其各自的发展所需制定了新的规范、新的法律技术和方法。于是,在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的领域内,一个崭新的名词-商贸法出现了。
(二)商贸法(droitdesaffaires)
根据巴黎二大g.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1996年第6次修订版:“商贸法。通常被当作商法(droitcommercial)的现代同义词来使用,但其内涵比商法大;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包括调整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组成部分的法规:它们的法律框架(例如信用规则、竞争规则等),构成其客体的经济主体、财产和服务,经济活动(生产、销售、消费)。”(注:sousladirectiondem.gérardcornu,vocabulairejuridiqueassociationhenricapitant,puf,1996,paris,p.32.)
巴黎一大的伊夫·桂永教授给了如下一个定义:“商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民法的例外规定,它以特有的方式调整大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商贸法有着比商法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商贸法包含着那些本属于公法(国家在经济领域内的干预)、税法、劳动法领域内的问题。”他认为,采用商贸法这个概念是为了弥补商法概念之不足。(注:参见yvesguyon,droitdesaffaires,tomel,ed.economica,1996,paris.p.2.)
从经济界到日常语汇,以至于法律界、法学教育领域,商贸法的概念逐渐取代了“商法”。商贸法带来了新的方法、新的法律思想。不可否认的是,构成商法的实体内容被囊括在其体系之中,商法的技术要点被其吸纳。有关商贸法的语源,“可能是一些刑法学家首先使用的,用以指称有关‘白领犯罪’的特别刑法。”“商贸法”一词最早见于出版物,是在1948年的法国《商法季刊杂志》上刊载的一则由卜扎(p.bouzat)撰写的“商贸刑法大事记”(unechroniquededroitpénaldesaffaires)。(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21.)
那么,商贸法藉以取代商法的理由何在呢?二者有何本质差别?克劳德·香堡在《商贸法》(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22-23.)一书中写道:商贸法区别于商法的地方,首先在于它能包含后者所无法容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商贸法不仅包含刑事的、社会的、税务的及其他规范,不仅引起公法与私法调整方法的综合并用;而且,它使得法律技术与商业管理技
术相结合,这些技术贯穿了对商贸活动中产生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内外部组织管理问题的解决。与传统各法律部门中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特征占优势地位不同,商贸法彻底转向了其组织管理的功能。其次在于,它不是根据特定的职业身份,而是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及经济意义确定其调整的范围。商贸法适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之定性与行为人的资格及其是否受特定司法组织的管辖相分离。
(三)经济法(droitéconomique)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和交易的技术条件的改变、各种民间利益团体的兴起、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及对市场失灵和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使人们放弃了完全自由的“放任经济”。由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干预的形式主要有二:国家通过经济计划化实行“统制经济”;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商人国家”。另外,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庞大的共同体经济法律框架之上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例。(注:参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41ets.)
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前述现实经济条件和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法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提出来的时间并不久远,主要是在德国同行的影响下,从五、六十年代开始在一批法律学者的积极推进下,逐渐形成了法国自己的经济法学说。
根据g.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经济法,是用来指称调整隶属于国家的、私人的或者同时隶属于国家和私人的工业经济的组织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学术术语。”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概念与商贸法的关系问题。
a.雅克曼与g.施朗斯认为,由于商贸法涉及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企业,使得这个概念与经济法相似。然而,它同时又象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与规制整个经济的宏观经济法相对应的以企业为中心的微观经济法。即使将商贸法限定为企业的微观经济法,也免不了要研究宏观经济法问题,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宏观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开展的。他们随之得出结论,这会使人把商贸法不仅仅看作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是传统的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注:参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58-60.)
c.香堡在《商贸法》中写道:经济法地位的上升是促使商贸法面临解体的一个重要的根源。恰似商贸法,经济法也试图囊括居于一个工业化、都市化的科技社会中的经济的法律组织的各种表现。这是一个更加危险的竞争者:两者同样主张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归根结底,当代法的这两个门类的分野既非其所调整的对象,亦非其所调整的行为的性质……商贸法是以自由和平等著称的由个体决定、完成的经济交换世界的法律。经济法属于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私人之间的关系被统制、规范、监管、核准或禁止,甚至为公共权力所领导、统筹安排或组织。……尽管两者存在着竞争和互不相容之处,商贸法和经济法却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甚至在以最为自由著称的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它们都是可以共存的。然而在法国,后者吞并前者或至少可以说征服前者的危险却并非臆造。(注:参见claudechampaud,ledroitdesaffaires,quesaisje?,puf,1994,p.45-46.)
二、法国经济法诸论
这里借鉴巴黎二大的p.德沃维教授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1-9.)对法国法学界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论点作一浏览。p.德沃维教授认为:首先,根据人们是否把它与“经济的法”(droitdel’économie)相等同,经济法的定义能够以两个不同的方法来构思;其次,紧接其后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一)对经济法的定义
根据是否把经济法与“经济的法”相等同,构思出两种不同的经济法定义。这就是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和把经济法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概念。
其一,构思成“经济的法”的经济法。什么是“经济的法”?它把经济法视为适用于经济这个概念所能够囊括的一切领域,如此一来经济法便把涉及到经济的私法和公法的所有部分集中到一起。这便是“经济的法”。持这一观点的有b.奥白迪、h.p.史万托斯基、p.沃劳朗·梵·代马。(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6.之注释1.)
其二,构思成与“经济的法”相区别的经济法概念。如今人们通常认为,经济法并非“经济的法”的同义语。经济法不仅仅是一个十字交叉路口,一个融汇聚合而成的法律;也不限于将公法、私法中与经济相关的内容加以罗列;经济法的特征不在于它所涉及的客体,而在于它的内容,即它的新颖性、规范的独特性。那么,在“经济的法”中哪些方面具有上述的独特性烙印,从而可以用来构筑经济法的框架呢?对此学界主要有下列观点:
1.一些学者特别注意到在经济法中商法的扩展,并倾向于原则上以私法为重点来确定研究领域。该观点尤以“商贸法”为典型代表。
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法更多地转向公法,因为他们基本上把它当作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
3.还有一些学者在寻找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他们看来,在这个概念周围有序地汇聚了经济法的全部规范,既涉及公法又涉及私法的规范,这个概念提供了经济法的准则和汇聚的要素。在这方面,好几位学者都被企业的概念所吸引,他们把经济法看作是以企业为基本对象的法(企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企业间的关系,企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但是仍然有人对这个中心概念表示不满意,觉得它太狭窄,太具体或者说法律味不足。于是人们又提出作为准则的、更为宽泛的概念,如“经济的组织”或者“一般经济利益”。
4.特鲁歇的尝试颇有兴味,他给经济法下了如下的定义:经济法是适用于作为经济单位的法人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他认为对法律的定义不能够脱离法律的主体,所以提及了法人的概念。
(二)经济法:是否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不是也具有自己的分支法律部门(经济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经济刑法、商贸法等)呢?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成为我们分析法国学者有关经济法的不同观点的基本坐标。
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其中又可分为狭义经济法论和广义经济法论。另一些人认为,经济法首要的特征在于它构成一种适用技术、对涉及经济的法律规范进行全新阐释的技术,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这里笔者将前者称为“肯定说”(即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后者则为“否定说”。
a、“肯定说”
1.狭义经济法论
狭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归根结蒂是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强行干预,应该包括对经济组织的治理手段及统制经济的法律手段。(注:参见f.jeanet:aspectdudroieeconomique,etudesoffertesàj.hamel,dalloz,1961,p.33.paris.citédansgeorgesvlachos:droitpubliceconomiquefrancaisetcommunautaire,armandcolin,1996,paris.p.8.)经济法是指允许国家直接在经济领域采取行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与公法相关联、与实行国家干预主义相联系,甚至与强
制、独裁相关。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公法。狭义概念仅限于宏观经济关系,排除了调整私有经济主体相互之间关系(微观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1)“经济公法”说
g.乌拉肖提出“经济公法”(注:参见georgesvlachos:droitpubliceconomiquefrancaisetcommunautaire,armandcolin,1996,paris.p.9-11.)说,主张以经济公法的概念代替引起争议的经济法概念,认为:“如果说经济法的轮廓或多或少是模糊不清的,或曰其缺乏严密的结构,经济公法则与之大不相同”。“后者实际上建立在一个牢固的法律基石上:公法法人(或译为公共机构personnespubliques)凭借其特有的公权力施行的经济干预。”该学者给经济公法定义如下:
“我们面对一个经济公法规范,当
-存在公共权力的干预;
-该干预发生在经济领域(生产,交换);
-涉及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的组织及运转,这里的经济行政机构和公共企业受公法规制;公法在公法法人与个人之间建立特定的关系以调节市场力量正常运作,以允许公共权力的运用。
作者认为公法的所有分支均介入了经济公法:
a)国际法和共同体法
b)宪法
c)公共金融和税法
d)行政法“。
(2)“经济的公法”说
前述p.德沃维教授(注:参见pierredelvolvé,droitpublicdel‘economie,dalloz,1998,p.16-21.)则使用了“经济的公法”的概念。他认为,经济的公法是适用于公法法人在经济领域的干预,以及进行上述干预的机构的法律。或者干脆简而言之,是在经济领域实行公共干预的法律。这位教授对干预的形式分类如下:
甲、根据干预适用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全局性干预(对经济的总体产生影响)、部门性干预(对某些经济部门)、个别性干预(仅涉及个别情况,比如某一个企业)。对这种分类的掌握和描述皆非难事:诸如冻结价格、一般性的鼓励投资便属于全局性干预。而由国家采取的有关葡萄栽培业甚至更大到整个农业,或者冶金工业、电力工业的措施就属于部门性干预。一个乡镇与一个企业就该企业的设立而签订的协议就属于个别性干预。
乙、根据干预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通常对干预的描述仅限于直接的手段,例如:对经济主体行动自由施加限制的规定,对其提供援助等。而间接干预是指通过采取有时本身便有经济对象之手段(有时可能没有),旨在达到特定的经济效果。最典型的间接干预是税收制度对投资等行为的调节,另外一个例子是国家的某些用以刺激消费、以及吸收流动资金的借贷。
丙、单方决定式的干预和协议式的干预。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干预是最为典型的方式,也是最经典的方式:国家规范、统制、禁止。当前公法法人倾向于采取协商、协议和合同的途径。
丁、指导式干预和管理(经营)式干预。狭义的干预原本是指公法法人采取的针对私有经济主体特别是私有企业的措施即指导式干预。广义上的干预还包括由公法法人自己经营管理公共工商业部门(主要是公共企业)即管理(经营)式干预。
上述把公共干预分为针对私营部门的干预和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是对干预的最为重要的分类。作者还列举了经济的公法的分支:经济的宪法、经济的行政法、公共金融法(特别是预算法和税法)以及国际经济法。
2.广义经济法论(注:主要资料来源见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uf,1982.p.85-86;并参考宇泉译本《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p.75-76.)
与前引观点相反,广义经济法论者主张,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覆盖到经济生活的一切方面,既涉及公法规范又涉及私法规范。由于广义经济法概念之采纳,随之而来的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调整范围:商法理所当然地成为其事实上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民法以及行政法、金融法、税法等的一部分。经济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既涉及宏观经济关系又牵涉微观经济关系。这一派中又可以细分为三种倾向:
(1)商法延续说
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经济法的任务在于管理经济生活,特别是管理生产活动和财产的流通,就是要扩大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名称无法阻却对它的无止尽的诘难,因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了销售活动(即在惯常语义上的“商”),又包括大部分工业生产活动。于是,人们更多的使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
(2)企业核心说
认为不是商法、商人或商业,而是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认为经济法是适用于企业的全部规则,既包括公法的规则又包括私法的规则。
(3)两分说
即认为要区别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所谓的一般经济法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特别经济法指政府当局用以积极干预经济生活的各种措施。
此外,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商贸法的概念也可以划到广义经济法论当中。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在“肯定说”中,广义经济法论显示出了日益扩大其影响范围的强劲势头。
b、“否定说”
1.企业对象论
雷恩大学法学院的c.香堡教授提出(注:参见contributionàladéfinitiondudroitéconomique,dalloz,1967,chron.p.215sq.):经济法是组织和发展经济的法律,不论是由国家负责、私人负责还是由两者共同负责。它不是新的法律部门,而是表现为一种适用于一系列不同规则的特定的法律精神,其中汇聚了商法、民法、公法、税收法、刑法等,只要它们符合这种新的法律精神。汇编是根据新旧规范要调整的对象把它们汇集起来。在香堡教授这里,确定经济法的标准就是企业这个对象,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这位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他的观点:
(1)企业的结构和内部机制,一方面包括为企业做贡献的劳动者、经理人员、出资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包括资产分配结构(个人企业和公司、资产代表规则和会计法、资产管理和支配)。
(2)与其它企业的关系,分为联合性活动(企业集中的结构,比如合并和公司集团;一体化合同及实践,如特许、分包等)和竞争性活动(包括特殊的工商业关系合同,例如购销合同、特别安排销售、工程承包、许可证协议等)。
(3)与公共权力的关系。这里香堡教授区分了作为秩序维护者的公共权力介入公共经济秩序的规范(竞争、垄断和经济权利的滥用规则、由于企业的原因而制定的规则)和有关统制经济的规范(价格规则、信用规则、刺激经济的规范、开业和投资规则、收入政策)。
2.学科经济法论
r.萨瓦第埃认为,各个主要法律部门与客观经济基础联系密切,在教学实践中需要把它们汇集到一起使之系统化,从而形成了一个实用的经济法学科。行政法、财政法和税法、国际公法的各一部分,以及公司法、货币法和会计法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部分。通过这样的汇集,可以对财政、银行和会计等行业的专业人员及政府经济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培训。需要(经济法)的……,就是经济领域中通过整个现代法律获得重要地位的新的现实经济:即企业。(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58.)
3.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
a.雅克曼与g.施朗斯提出:经济法不是一个新部门,而是源于一种对传统部门的新观点的方法,是适合一整套规则的特殊法律精神。两位学者认为,狭义的经济法日益被人们所抛弃,“经济法不仅仅是规定国家干预经济之条例形式的部门”。但是广义的经济法概念使得其范围的确定产
生了困境。“实际可以比抽象概念提供更好的说明。应该开办企业,这是经济生活中的大事。”而开办企业要求同时实施(最好是协调实施)性质迥异、相互之间在理论上毫无关联的法律规则。“经济法通过它的方法并在用这些方法处理与经济学的关系的过程中,利用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则,并将它们统一起来。”“这样说来,经济法便不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而是法学和经济学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一个学科。”
两位作者随后举出了他们所认为的经济法的重大主题:
之一,国家和企业
(1)企业内部关系。a)企业成员间关系规则(劳动者、经理、股东和匿名股东);b)资产分配管理规则(会计、管理、监督)。
(2)企业间关系。a、合同关系规则:职业规则;工业商业关系特定合同(市场、特定销售、特定租赁、工程承包、许可证、融通、融资租赁……);集中协议(合并、分立、增股、公司集团、控股公司、由几家公司或共有的子公司组成的公司);一体化合同(特许经营、分包、共同服务、合作)。b、竞争关系规则: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限制性行为(协议、统制价格、歧视、倾销);垄断和滥用经济权力。
(3)企业和公共权力的关系。补贴,援助和产业调整;按企业目的对企业进行规制(禁止、监督或管制生产),卫生检查或反舞弊,关键产业;混合经济企业;公共企业:国有化。
之二,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
(1)价格和交换制度;
(2)金融货币政策;
(3)税收政策;
(4)收入政策;
(5)国际贸易管制(外汇、关税、配额);
(6)社会团体和公共权力协商一致;
(7)国家和地区计划(消费、储蓄和投资);
(8)经济行政部门(各个经济部门、计划行政部门)。(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94-95.)
在结束语中,作者写道:“在我们看来,不论是根据法律和经济在理论上的关系、促使经济法发展的因素、许多国家学术界赞同的概念或研究方法的特点,经济法都导致一种跨部门的前景。”“经济学科与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注:参见前引alexisjacqueminetguyschrans,ledroiteconomique,quesaisje?,p.125.)前引《经济法》一书的两位作者的专业背景本身便是一个跨部门结合的实例:a.雅克曼先生是一位经济学家,g.施朗斯先生则是一位法学家。
在法国学界,从事经济学与法学结合研究的先驱者们就跨越两大学科的前景的描述,也引起了相当一部分经济学者的兴趣。与法学界相对应,经济学界从另一个角度探寻经济法的本质。法国经济理论与经济分析组织的梯也瑞·基拉先生就是这样一位辛勤地耕耘在“经济与法律”领域的实践者。
在他的名为《经济和法-从经济学分析法学到二者新的联合?》(注:参见thierrykirat,economieetdroit-del‘analyseeconomiquedudroitadenouvellesalliances?revueéconomique,vol.49,no.4.juillet1998,p.1057-1087.)的论文中,基拉先生根据学者们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阐释,把法国经济法诸学说概略的分为两大流派-狭窄的经济法概念和宽泛的经济法概念。“狭窄概念”相当于本文第二部分法国经济法诸论之(二)所论述的肯定说中的“狭义经济法论”之经济法概念:“宽泛概念”则主要引用了a.雅克曼与g.施朗斯的“作为’跨部门的方法‘的经济法”之概念。基拉认为:
“就我们的观点而言,这两种概念并非是势不两立的:前者支持的是一种方法论的论点,该观点的目的在于:将对一个分权的、发展中的经济的法律规定的分析汇聚起来;后者确定了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本质和(经济)意义。上述两种情况的共同点是:审视法律和经济规则的紧密联系,对两者关系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展开:
-制定法中法律规范的创制和它们的经济基础或它们的经济目的;
-法院或执法机构(例如受盎格鲁·萨克逊传统影响的各种委员会,以及法国的独立行政机构)的经济理由说明;
-制定法或司法判例的经济后果,或者它们对某种经济和社会调控的贡献;
-对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济分析,这导致经济学家对法律材料的研究(法律、学说、法院判决)。这是当前存在的而且流行于经济学家们当中的一种实践,他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竞争法或者致力于产业经济领域的研究。“
关于“经济法与经济体系的结构”,基拉先生接着论述道:
“经济法学的起源带有明显的德国因素。该学科的许多先驱都是在外莱茵河地区接受的教育,成长于一种亲日尔曼的文化环境氛围中。长期以来,德国学理使用wirtschaftsrecht概念,法国学者们将其译为‘经济的法’不究其祥,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概念诞生在不利于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的法’学说把经济法构思成‘组织经济的法’,国家干预,公共计划,私营企业的卡特尔化。g.farjat[1992]诘问道:经济法是-或不是-一个‘反自由的概念’。在他看来,经济法是一种组织经济的法律,也就是说它调整的是私法主体和公共权力以及构造一个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协同合作的交叉领域。总而言之,经济法是产业组织形式以及各种机构、经济主体、市场之间发生的交互关系在法律上的对称物。g.farjat同样指出,竞争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坚实内核。”
三、结束语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9
关键词:自主创新创新技术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
在金融危机袭卷全球,“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热潮在全国上下奔涌之时,由于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文件对“自主创新”缺少本源意义上的完整表述,导致对这一概念的诠注与解读至今仍然处在“盲人摸象”、“各取所需”的状态。为了形成对此问题讨论的共同平台与基础,避免学术争论与政策研究中出现“鸡同鸭讲、各唱各调”的混乱现象,更好的推动“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贯彻与实施,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自主创新”这一概念的背景、内涵及外延进行重新讨论和界定。
一、“自主创新”的相关概念:创新、技术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
正确的理解“自主创新”,首先需要明确与之相关的三个概念,即“创新(Innovation)”、“技术创新(technologyInnovation)”和“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InnovationSystem、简称NIS)”。
“创新”一词源于古拉丁语“Innovore”(即“更新,创造新的东西或改变”)。1912年,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A.Schumpeter,1883~1950)在其著名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赋予了“创新”以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学内涵:即“创新”是指生产函数或者供给函数的变化,是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的组合”,是企业家最重要的职能和经济发展与变革的内在驱动力。熊彼特还曾反复强调:“创新”可以基于“发明”或“试验”,但只要“发明”或“试验”“还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那么在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创新“根本不一定必然是任何一种的发明,”如果将创新等同于发明和实验,不仅“是不适当的,并且还可能引起莫大的误解”。
熊彼特之后的“创新”研究,形成了两条相对独立的研究路线:一个是以曼斯菲尔德(EdwinMansfield)、卡米恩(Modon.I.Kanmlen)、施瓦茨(Nancy.L.Schwartz)、门斯(G.Mensch)和斯通曼(P.Stoneman)等为代表的,以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为主体研究内容的“技术创新经济学”,另一个是以戴维斯(Lance.EDavis)、诺思(Douglass.C.North)和拉坦(V.W.Ruttan)等为代表的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主体研究内容的“制度创新经济学”。2004年,在《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一个概念性框架》一文中,世界银行知识与发展部研究员奥博特(Jean.EricAubert)综合了上述二派学者的观点,明确的指出:“创新”这一概念不仅包括“技术创新”,即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在经济领域的扩散;相应地,“创新”还包括“非技术形态的创新”,如“组织创新”。奥博特还对“技术创新”的全球化背景给予了特殊的重视和关注。他认为,“技术创新”在全球化的视角下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技术采用”,即创新的方式是针对全球或地方的技术改进及采用;二是“技术改进”,即创新的方式是在对现有技术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参与竞争;三是“技术创造”,即创新的方式是在全球的意义上进行技术的设计和生产。
“国家创新体系”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生的一个新概念。1985年,丹麦学者郎德沃尔(Bent-AkeLundvall)在《产品创新:用户――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一书中,融合了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国民经济体系”和熊彼特的创新思想,首次提出了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随后,费里曼(C.Freeman,1987,1988)、艾德奎斯特(C.Edquist,1988)、郎德沃尔(1992)、麦凯尔维(M,McKelvy,1991)、纳尔逊(RlNelson.1993)、帕特尔和帕维特(Patel&Pavitt,1994)、波特(M.Porter,1995)等人分别从各自的研究领域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与学者们的研究相呼应,199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成员国内启动和开展了长达数十年的“国家创新体系项目”的研究,出版了大量的工作论文和国别以及综合性分析报告,使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进一步从理论研究走向政策实践。此后,世界银行(WB)、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欧盟(UN)等国际组织在也都相继采用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
尽管由于“国家创新体系”本身的复杂性及国别特征(Nation-spe-cificFactors),因而其至今尚未有明确和统一的定义,但我们仍然可以将其内涵大体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国家创新体系是由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中介机构等为了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建设性地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复杂机构网络。其主要目标是启发、引进、发行与扩散新技术,创新是这个系统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
(2)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取决于技术的生产者、传播者、使用者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功能定位是否恰当,各主体之间的联系是否广泛与密切。因此,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种有关科学技术植入经济增长过程之中的制度安排,其目标是形成科学技术知识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循环流转和应用的良性机制。
(3)任何一个国家的创新体系都是政府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教育与培训,资源禀赋,制度框架,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等“国家专有因素(Nation-specificFactors)”的内生结果,是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的,因而具有独特性和路径依赖性。这些特点及路径依赖将直接影响、制约着国家创新资源整合的方式、产生着国家创新资源整合中的特殊问题。国家不同,国家创新体系的结构与特点也各不相同,因而不存在国家创新体系的最优模式。任何国家的经验,对其它国家只有借鉴意义,而无法直接照搬。
(4)国家创新体系在传统上仅由国内参与者构成,但是,随着全球化,特别是研发活动的全球化,开辟了一个可以进行资源流动和学习的新渠道,国家创新体系的界限、构成以及主要参与者的互动作用发生了变化。在一个更大、更复杂的跨国家关系中分析创新过程,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保持国家竞争力和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
上述由“创新”到“国家创新体系”概念的演进,标志着人们对“创新”的行为、过程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已经发生了质
的变化。“创新”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从新思想的产生到科研机构的开发、中试,再由生产部门生产、营销部门营销的线性过程;它是企业内的研究开发部门、生产部门和营销部门,以及企业与企业外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业互相作用的结果。不仅如此,政府、市场、金融、法律、文化等因素也都是影响创新的重要变量。因而,对创新效率的考察,必须从系统整合的角度出发,寻求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创新制度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二、“自主创新”的特殊涵义:重构“中国的”国家创新体系
基于上述概念和认识,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新讨论和界定“自主创新”的基本内涵和战略意义。
首先,“自主创新”中的“创新”二字表明,“自主创新”不仅仅是从发明创造到商业应用的经济过程,而且还是多种机构和组织相互作用的社会过程。是一个既包含“技术创新”也包括“非技术创新”在内的经济学概念。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但又强调非技术因素对创新活动的影响,“超越技术”(beyondtechnoIogy)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特征。
其次,“自主创新”中的“自主”二字表明,技术不仅是经济的,也是政治的,一个国家只有技术独立,才有经济独立,才有政治独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且正在加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
中国决不能依靠“他人”建立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要赶上世界先进的国家,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调整“知识分配力”,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能力,建立振兴经济必备的技术基础,走独立自主,不依赖于“他人”的技术进步道路。
再次,在“新技术实际上把国际化的世界放在你的桌子上,不管你的桌子在哪里”的今天,中国不仅需要有意识的摆脱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创新网络体系”的制约,保持中国在“全球创新网络体系”中“独立自主”的地位,而且更需要主动的谋求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以最有效的方式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创新网络”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创新体系相连接,并在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创新网络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创新体系的重叠和互动中,使中国这一“迟到的工业化国家”迅速的接近世界范围内“海量的知识和技术”,并利用其“后发优势”缩短与先发国家间的技术差距。
最后,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强调“自主创新”,也是国家通过政策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国家创新系统效率低下,激励科技发展,引导科技发展方向,使科学技术从经济过程的“外生变量”转变为经济过程的“内生变量”,促进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战略安排。
与上述内涵和意义形成较大反差的是,目前国内对“自主创新”影响力最大、流行最广的定义,是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2年)》中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一界定为“自主创新”。这一界定,虽然正确的指出了“技术创新”是“自主创新”的核心内容,且“自主创新”不是“关门创新”,也不是“自己创新”。但是,由于该定义不仅抽掉了“自主创新”中的“自主”二字,将具有特指含义的“自主创新”泛化为一般的“技术创新”,与世界银行知识与发展部研究员奥博特在《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一个概念性框架》一文中提出的“技术创新”的概念完全雷同;而且还将“非技术创新”排除在“自主创新”之外,使“技术创新”与“非技术创新”在“自主创新”中的有机联系和互动作用被人为的分解和割裂。其结果,不仅有可能会使“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在理论上产生诸多的歧义与纷争,而且还有可能会在政策实践中误导国民:或以为“自主创新”只是科技教育部门的事情,或者将“自主创新”仅作为企业、部门和地方政府“技术创新”的政治口号,甚至于还有可能将“自主创新”当成新一轮的“超英赶美”“”运动。事实上,目前国内轰轰烈烈开展的“自主创新”运动,已经或正在出现上述问题和征兆。正因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自主创新”的定义进行限制,将其从泛指变为特指,以强调“自主创新”的中国含义和国家意志。即“自主创新”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家有意识的调整“知识分配力”、重构国家创新体系的技术路径(技术发展的主动权和主导权)的国家战略;同时也是将国家创新体系能力的提高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安全和政治独立的重要保障的长远筹划和谋略。
综上所述,“自主创新”虽然源于“创新”,但又不等同于“创新”。“创新”是一个西方经济学名词,滥觞于1912年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理论》,而“自主创新”则肇始于2005年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国家综合分析世界科技发展大势和我国所处的不发达历史阶段,以及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或者说,“自主创新”是一个在经济、科技全球化的条件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转型挑战的特定背景下提出具有浓烈“发展”色彩的“中国概念”。对“自主创新”概念的理解,我们不仅要从这一概念的源起上正本清源,更最重要的是,要从国家战略上进行阐释,在某种意义上,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它远远超过了学术概念本身。正是在上述意义上,“自主创新”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更是一个超越经济学概念之上,具有重大政治和战略意义的国家意志和国家行为。也正因如此,在“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要始终如一的贯彻“自主创新”的国家意愿,坚持不懈的提升“自主创新”的国家学习能力,持之以恒的探索“自主创新”的“国家特色”。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1篇10
【关键词】经济数学;数学建模;统计;概率
数学作为一门基础性学科,在经济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学会使用高等数学去分析规划经济问题,是我们不断要去提高的。今天我们以GDP数学建模统计概率四方面来解析高等数学在经济中的作用,并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用数学的思维去解答。
经济数学:经济数学服务于经济。经济数学在各个高校中广泛开课,越来越受到好评。特别是经济类学生的好评。究其原因,经济数学能提高大学生的五个能力:1.抽象思维能力。2.逻辑推理能力。3.实际运算能力。4.创新意识能力。5.综合运用能力笔者认为经济数学对于学生最大的启发在于创新意识和逻辑思维,使得学生开始从数学开始,慢慢回归理性思维,因为经济数学做到了把抽象的东西形象化,能把一些空洞理论实现应用化,达到一种理论联系实际并应用解答的作用,使得学生容易接受。所以说经济数学是一门款专业学科,仅仅学好经济或者数学是远远不够做一个经济学老师的,这就是魅力所在。
数学建模在经济中的运用数学建模的概念:数学建模是一种数学的思考方法,是运用数学的语言和方法,通过抽象、简化建立能近似刻画并”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强有力的数学手段。
数学建模就是用数学语言描述实际现象的过程。这里的实际现象既包涵具体的自然现象比如自由落体现象,也包含抽象的现象比如顾客对某种商品所取的价值倾向。这里的描述不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机制的描述,也包括预测,试验和解释实际现象等内容。
这里以2009年山东省数学建模大赛一道考题为例,分析一下数学建模在经济中的应用。
NBA常规赛中有三十支球队,分为东西两个赛区,每区15支队伍,每个区又分两个小的赛区(例如火箭队是属于西南赛区,爵士队属于西北赛区),每支队伍有84场常规比赛,请计算84场比赛的由来。
经济数学在经济中的应用不仅仅限制于此。
统计中的应用。国家经济增长统计是国家统计局每年的重要项目。每年统计完毕以后,各种数据综合,生成正态分布曲线,经济增长率(RGDP)是末期国民生产总值与基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较,以末期现行价格计算末期GNP,得出的增长率是名义经济增长率,以不变价格(即基期价格)计算末期GNP,得出的增长率是实际经济增长率。在量度经济增长时,一般都采用实际经济增长率,经济增长率也称经济增长速度,它是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程度的动态指标,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具有活力的基本指标。用科学的办法考评经济增长,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统计项目。国家可以采取扩张性的利息、税收、财政和汇率政策来增加经济增长,但是每一种政策的作用都有其局限性。而且这些政策在本世纪上半期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提出这一理论的凯恩斯也被称为“资本主义的救星”,但是近年来其作用越来越受到质疑。
增加国家财政开支。这一措施将会同时创造就业机会、需求、有时会吸引投资。首先政府开支本身就是投资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创造了就业和对其他行业的需求,这些从业者又产生了新的需求,以此类推,理论上可以创造数倍于政府投资本身的经济增长。这一政策相对于利息政策来说还具有如下优势:加息的时候人们会把多余的钱用于存款而不用于消费或者投资;而在增加财政开支的时候,我们确信增加的收入会大部分转变成消费以满足从业者的基本需求。另外人们处于个人应付经济危机也必须有足够的存款,具体数额根据国家具体的经济局势和社会保障情况各不相同。这一政策的缺点是扩大财政赤字,并且由于公共投资的目的必须明确,而且其效率经常受到质疑。
经济数学在GDP当中的应用。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cProduct,简称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不但可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更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一般来说,国内生产总值共有四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消费、私人投资、政府支出和净出口额。
用公式表示为:GDP=CA+I+CB+X
式中:CA为消费、I为私人投资、CB为政府支出、X为净出口额。
在经济学中,常用GDP和GNI(国民总收入,grossnationalIncome)共同来衡量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综合水平通用的指标。这也是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常采用的衡量手段。GDP是宏观经济中最受关注的经济统计数字,因为它被认为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最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说,国内生产总值有三种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驻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创造的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货物和服务最终使用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GDP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的总额。
微观经济学
GDP的重要作用:(一)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核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统计指标,也是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核心指标。它反映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
中国GDP
(二)国内生产总值是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成果的指标。常住单位是指在一国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经济领土是指由一国政府控制或拥有的地理领土,也就是在本国的地理范围基础上,还应包括该国驻外使领馆、科研站和援助机构等,并相应地扣除外国驻本国的上述机构(国际机构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常住单位,但其雇员则属于所在国家的常住居民)。经济利益中心是指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国经济领土内拥有一定活动场所,从事一定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并持续经营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个机构或个人只能有一个经济利益中心。一般就机构(单位)而言,不论其资产和管理归属哪个国家控制,只要符合上述标准,该机构在所在国就具有了经济利益中心。就个人而言,不论其国籍属于哪个国家,只要符合上述标准,该居民在所在国就具有经济利益中心。因为常住单位的概念严格地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经济主体范围,所以其对于确定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口径,明确国内与国外的核算界限以及各种交易量的范围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生产总值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究竟处于增长抑或衰退阶段,从这个数字的变化便可以观察到。一般而言,GDP公布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以总额和百分比率为计算单位。当GDP的增长数字处于正数时,即显示该地区经济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如果处于负数,即表示该地区的经济进入衰退时期了。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定时间内所生产的商品与劳务的总量乘以“货币价格”或“市价”而得到的数字,即名义国内生产总值,而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等于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和。因此,即使总产量没有增加,仅价格水平上升,名义国内生产总值仍然是会上升的。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国内生产总值的上升只是一种假象,有实质性影响的还是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变化率,所以使用国内生产总值这个指标时,还必须通过GDP缩减指数,对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做出调整,从而精确地反映产出的实际变动。因此,一个季度GDP缩减指数的增加,便足以表明当季的通货膨胀状况。如果GDP缩减指数大幅度地增加,便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是货币供给紧缩、利率上升、进而外汇汇率上升的先兆。经济数学为GDP的统计提供科学依据和精准的数据分析。
概率与经济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概率,又称或然率、机会率或机率、可能性,是数学概率论的基本概念,是一个在0到1之间的实数,是对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度量。表示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的数,叫做该事件的概率。它是随机事件出现的可能性的量度,同时也是概率论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人们常说某人有百分之多少的把握能通过这次考试,某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是多少,这都是概率的实例。但如果一件事情发生的概率是1/n,不是指n次事件里必有一次发生该事件,而是指此事件发生的频率接近于1/n这个数值。随着人们遇到问题的复杂程度的增加,等可能性逐渐暴露出它的弱点,特别是对于同一事件,可以从不同的等可能性角度算出不同的概率,从而产生了种种悖论。另一方面,随着经验的积累,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做大量重复试验时,随着试验次数的增加,一个事件出现的频率,总在一个固定数的附近摆动,显示一定的稳定性。R.von米泽斯把这个固定数定义为该事件的概率,这就是概率的频率定义。从理论上讲,概率的频率定义是不够严谨的。A.H.柯尔莫哥洛夫于1933年给出了概率的公理化定义。
举例:有一次去外地旅游,在一个旅游点有一个摆地摊的赌主,他拿了8个白的,8个黑的的围棋子,放在一个布袋里,赌主精心绘制了一张表:凡愿摸彩者,每人交一元钱作“手续费”,然后一次从袋里摸出5个棋子,情况如下:摸到5个白棋子的彩金是20元;摸到4个白棋子的彩金是2元;摸到3个白棋子的彩金是纪念品一份(价值5角);其他的彩金是同乐一次(无任何奖品).由于本钱较小,许多游客都跃跃欲试,有的竟连摸数十次,结果许多人“乘兴而摸,败兴而归”,据我观察,摸到5个白棋子和得到4个白棋子的很少,大多游客玩了十几元钱后发现自己得到了几个纪念品之外,什么也没得到,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为何赌主敢于这样设局而不怕亏本呢?
概率作为经济数学中重要的科目,对于指导经济发展与分析经济走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引导我们越来越走向科学分析经济走向与经济数据。概率是研究随机现象的数量规律的科学,它的理论的方法已成为研究国民经济和技术不可缺少的工具,概率最早起源于对问题的研究.十七世纪就出现了概率论,随着社会的发展,概率论在工农生产,国民经济,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这既是近年来我国数学课程改革的成果之一,也是实现教育内容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举措.高中数学的许多知识与概率有着密切的联系,前面所学的排列,组合等知识在本节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应用,同时今后要学习的概率论,数理统计等内容也都以概率初步知识为基础.
综上所述,经济数学与经济密不可分,关系越来越密切,二者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经济数学为经济提供科学的分析与统计数据,经济为经济数学提供现实的,经济数学目前的领域还不算宽广,要想更好地为经济服务,有很多东西还需要我们去仔细研究。
参考文献
[1]曾五一.统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4.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篇11
在一些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推行的课堂教学模式中,强行规定一节课的讲授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分钟。这种以行政命令干预课堂教学,“一刀切”的机械作法不值一论,在此暂且不谈。如今很多教师自己也是视讲述如敝履,课堂上能不讲就不讲,能少讲就少讲,唯恐讲多了违背新课改的精神。少讲、不讲的同时,却又在学生自学、探究环节设计一些唯恐不大、唯恐不深的问题。于是就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学生对历史现象还不甚明了,就急于引导他们去探索历史的本质;学生对历史的过程还不明就里,就急于引导他们去总结历史的规律;学生对历史人物的所作所为还茫然无知,就急于引导他们去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定性……这给人的感觉似乎就是在搭建“空中楼阁”。
其实,历史课堂上,必要的讲述还是应该有的。美国教育心理学家奥苏伯尔将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奥苏伯尔认为,发现学习不能完全代替接受学习,“因为学生在学校里主要是接受系统的基础知识,他们不可能事事去发现;而且,作为接受学习的讲授式教学也并不必然导致学生被动学习和机械记忆。关键在于是否能正确使用讲授式教学”。①历史专业知识本身所具有的过去性、具体性、综合性,也决定了讲授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下面,本文拟以人教版必修2《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一课为例,从历史的概念、背景、过程三个方面,具体论述讲授的必要性。
历史概念在历史学习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有论者指出,“(学生通过)对历史概念的准确理解、深刻分析及系统综合,进而把握历史知识体系,认识历史本质,揭示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所以,帮助学生形成历史概念是历史教学的中心环节”。②立足于这样的高度,相应需要有一系列帮助学生形成历史概念的手段方法。
本文仅结合中学历史课堂教学的某些现状及现行教材的某些特点,探讨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首先要把历史概念字面上的意思解释清楚,把抽象的概念转化为通俗的语言或具体的史实,为学生扫除学习障碍,以帮助学生真正实现基于理解的学习。
对于一个在历史专业或者中学历史教学领域浸润日久的教师来说,很多专业概念整天挂在嘴边,习以为常的同时也造成一个习焉不察的错觉:我们自己耳熟能详的东西,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学生也肯定明白。于是在课堂教学中,很多老师对一些概念、术语从不解释,拿过来就用。事实上学生真不一定明白,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从何而来?“三中”具体又是什么意思?“‘左倾’错误”,何为“左倾”?何以说到“左”的错误就要打引号,而右的错误则不需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什么要强调“家庭”?“联产”又是指的什么?且不说这些概念本身就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讲清楚了有助于学生一窥历史的纵深。单就字面而言,不稍作解释,学生很多其实都是囫囵吞枣似懂非懂的。
就教材而言,众所周知,教材语言都是高度概括化的,本身就需要教师的讲解、阐释以将其具体化。尤其现行教材的特点,更凸显了教师讲解的必要性。正如研究者指出的:“目前这种专题史体例,把不同时期的同类历史内容集中叙述……在有限的篇幅内叙述如此丰富的内容,只能用抽象的概念做高度概括性的叙述。……不了解相关概念的具体史实,阅读由概念组成的课文就很吃力。”①具体到本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若仅就时间跨度而言不可谓大。但我们知道,学生对计划经济的特点、运行机制、弊端等具体内容是缺乏足够知识储备的。如果教材在叙述有关改革的内容时没有具体的史实相配,则难免流为抽象甚或空洞的概念堆砌。典型的由“概念组成的课文”,莫如该教材第55页讲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那段话。这段话基本摘自1984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一文。文件语言的优点在于准确、精炼。但直接用文件中的原话作为教材语言,恐怕会造成学生理解上的困难。比如,不知道改革前政企不分的具体表现和改革后政企分开的具体措施,则“政企分开”对学生来说就是一个停留在字面上的空洞概念;不明白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定位,就不明白改革何以要专门提出使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样,“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学生来说也就仅仅是一个既空洞又拗口的概念。如果说教材限于篇幅,有些内容无法呈现的话,教师在授课时就非常有必要补充相关史实,将空洞的概念具体化。
当然,就应对考试而言,不解释也丝毫不影响学生把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内容、意义,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内容等背得滚瓜烂熟,不影响学生准确的作对选择题。但就学科教学而言,学生学习了历史,对一些基本概念仍不明就里,稀里糊涂,甚至连字面上的意思都不明白,或者对那些关系历史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是记住了一堆空洞的概念名词,缺乏具体的认识,这岂非教学的失败?
台湾作家龙应台曾经用“沙漠玫瑰”的开放来说明历史学的魅力所在。沙漠玫瑰最初就是一蓬枯萎的干草,并无可观之处。作者把它泡在水里,目睹了它逐渐复活,最后变得丰润饱满的全过程。当作者为生命之美出声惊叹的时候,一旁的邻居却无动于衷。究其原因,“他(邻居)看到的是现象的本身定在那一个时刻,是孤立的,而我们所看到的是现象和现象背后一点一滴的线索,辗转曲折、千丝万缕的来历。……于是,这个东西在我们的价值判断里,它的美是惊天动地的,它的复活过程就是宇宙洪荒初始的惊骇演出。我们能够对它欣赏,只有一个原因:我们知道它的起点在哪里”。②
某种程度上说,历史背景就是历史的“起点”。只有把背景讲透,学生知道历史的“起点”在哪里,才会更清晰地明白历史究竟走了多远,才会更透彻地理解历史何以至此。背景交代不清,学生就会连基本的历史事实也理解不了,遑论其他?比如很多教师在讲解农村改革的时候,都有意识地将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秘密协议分田的故事,作为思想教育的一个“点”,强调人民群众敢于改革的首创精神。于是或图片或视频,展示18户农民签字摁红手印的协议,配以沉痛缓慢的解说:“……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甘心”。殊不知,由于缺乏足够的背景知识,很多学生对此根本不会产生深刻的认识。他们无法理解,何以一个简单的分田到户就会导致“坐牢杀头”?历史的“隔膜”使得学生对这句惊心动魄,有着丰富信息含量的话无动于衷,甚至认为是夸大其词。无法产生强烈的共鸣,教师预想的教育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其实,不限于这样一件具体的事。对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学生都需要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因为不如此,就无以更深刻地理解改革的意义。只有借助与历史背景的对比,明白历史是从哪里起步的,学生才会真正认识到改革给中国带来的变化,才会深入理解“改革也是一场革命”的含义所在。而这方面的知识恰恰是学生所缺乏的。因为现在的中学生,就个人经历言,出生在新时代,没有对改革前后中国社会巨大变化的亲身体验;就知识储备言,教材一贯地对此前“”史的淡化处理,使得学生对改革前中国社会的万马齐喑、民生凋敝缺乏清晰的了解。所以,授课者有针对性地补充材料,把背景讲透,就显得尤其重要。
把历史事件放到具体的历史背景下去分析,是大家常说的一句话。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我们首先就是对历史背景本身缺乏足够的考察分析。还以农村改革为例。笔者曾听一位教师用了大量篇幅对比今天的小岗村和。通过一系列具体数字,展现单干后的小岗村,“一年超越温饱线,二十年没过富裕坎”,而一直坚持走集体化道路的则发展迅速,经济实力雄厚。授课者进而引导学生讨论小岗村当年的选择是对还是错?单干和集体化,究竟该走哪条路?
把当下的理论热点问题引入历史课堂,引领学生联系现实问题深入思考历史,这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首先应该将单干前的农村状况这一背景讲透,对比包产到户给农村带来的飞跃式变化,以此彰显小岗村当年的创举造成的重大历史影响。这一点还未交代清楚,就急着“关公战秦琼”似地对比现在的小岗村与,极易冲淡农村改革的革命性意义,给学生以“改革也不过如此”的错误认识。
再比如本节第三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第一自然段讲到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改革开放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对于国际形势,学生有必修1的知识做支撑,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对于国内形势,单凭教材上的一句话,“改革遇到重重阻力”,学生没有足够的知识依托,就搞不清阻力为何,阻力何来。如果教师对此不加讲解,这句话对学生来说就成了一句空话,毫无意义。而当时的国内形势,即“改革遇到重重阻力”,恰恰正是促使邓小平下决心“冒一冒险”,不惜以一介平民身份“秘密南巡”的重大背景。只有把这个背景交代清楚,学生才会真正理解邓小平南巡讲话的重大意义,才会理解伟人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所起的扭转历史航向的伟大作用。
学者罗志田曾经指出,民国史研究领域存在一种“倒放电影”的倾向。这种倾向在历史叙述上的表现就是,叙述者以后见之明“回看”历史,似乎历史就是一直朝着最终的正确方向前进的。这导致“我们重建出的历史多呈不断进步的线性发展,而不是也许更接近实际历史演变那种多元纷呈的动态情景”。罗志田担心:“史家在重建往昔之时固然都要选择题材和排比史料,以避免枝蔓;但在那些与主题关系不大的史实皆被剔除后,重建出的史实固然清晰,是否也有可能会偏离历史发展的原初动态真相呢?”①
其实,不独民国史的学术研究领域,我们的历史教材在编纂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个问题。要在有限的篇幅内讲清大量内容,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环环相扣。但经过筛选的史实很难保证再现真实的历史过程。如果教师在这方面缺乏自觉意识,照本宣科,甚至片面追求知识在结构形式上的清晰易记,在教材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排比,那就很难让学习者对历史发展的先后过程、来龙去脉有个正确清晰的认识。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莫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提出过程。
众所周知,在1984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尽管突破性地承认了要“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要发展商品经济,但是还是明确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甚至到1990年,当时的国务院主要领导仍然说:“现在世界上有一些经济学家,他们这样看:中国的改革如果走到市场经济,那就是改革前进了,如果不是搞市场经济,那就是后退了。这是一种误解。中国不能完全实行市场经济,因为完全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必然造成经济上的混乱。”同年印发全国供全党和全国干部学习的《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学习纲要》中,对市场经济是如此定义的:“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一切经济活动经过市场,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经济。”并把究竟是“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还是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作为两种对立的改革观的表现。
可见,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经历了长期的博弈过程的。这种“多元纷呈的动态情景”才是历史的真实面目,而且也正是历史作为一门学科的魅力所在。而当教材把中间的过程略去,只呈现结果的时候,如此一项影响当代中国至深且巨的重大决定,其确立过程似乎波澜不惊,水到渠成。当然,如上所述,教材是无法、也没必要面面俱到的,就是教师在上课时,不能、也不必把中间的过程完整详细地告诉学生。但教师作为教学资源的开发和使用者,有责任将其大致脉络讲清楚,还其历史的本来面目,而不是照本宣科,轻轻掠过。更有甚者,笔者曾见到一位教师执教此课,在讲“经济体制改革”一目的时候,首先引导学生阅读教材,直接梳理出改革的起点,改革的目的,改革的实质,改革的目标,并列在一起板书,要学生记下来。这容易给人以错觉,似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在改革伊始就确定好了。这就连“不断进步的线性发展”都不是了,而是直接朝着既定的正确目标前进,去真实的历史事实远甚!
新经济时代概述范文
关键词: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F063.6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
引言
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其研究方法还处于不断创新、完善之中,我们在进行民族经济学理论研究之前应该对其研究方法有系统的认知,并将这些研究方法运用到自己的研究之中,从而使自己的研究更加具有理论价值。学习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目的在于运用其做研究,这就要求我们在系统掌握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之后,要将其融会贯通于自己的理论研究之中。
一、科学理论思维方法
任何一门科学都具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的深度、广度以及效率,同时也体现着本学科理论研究的特质和侧重点。事实上,一门学科的研究过程是否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研究方法还处于不断创新、完善之中。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具体的研究方法都要以科学的理论思维方法作指导。因此要将科学的理论思其贯通于民族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创新等学科研究的全部过程中,以此来指导民族经济学这一学科的不断发展。
在对一门新兴学科进行研究方法探讨时,在结合本学科的具体特点的同时,还应该将研究方法加以分类。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结构层次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即理论思维方法、基本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传统的民族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突出对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的观察与分析,由此而形成了传统民族学的研究特色。然而,传统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与唯物辩证法是基本排斥的。只有将唯物辩证法这一科学理论思维作为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指导,才能使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更加趋于科学、完善。这是民族经济学对传统民族学研究方法的补充和发展。
科学的理论思维方法是由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严谨的思维方法。要想在理论思维中全面的把握事物及其事物的各个方面,就必须遵循从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方法。要全面把握事物运动发展的整个历程,就必须遵循由简单到复杂以及从低级到高级的研究方法。将这两种方法辩证统一于理论研究中,才能达到科学理论思维的层次,从而也才能对民族经济学其他具体的研究方法具有指导意义。科学的理论思维方法是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中的指导方法,始终将这一研究方法贯穿到我们的理论研究、方法创新等全部研究过程中,才能保证民族经济学方法论的科学性,进而促进民族经济学这门学科不断地创新、发展。
二、田野调查方法
民族经济学是真正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紧密联系民族地区的田野调查的具体探讨。田野调查方法是在科学理论思维指导下的民族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任何理论均来自于实践,田野调查方法作为民族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就是要深入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进而通过实地的田野调查来进行理论研究。进行田野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民族地区的实地情况和掌握第一手资料。田野调查方法对于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田野调查方法有助于我们深入地了解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通过进行田野调查不仅能够增加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感性认识,更重要的是能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详尽的资料。
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对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启示
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也可以运用经济学的方法论来指导民族经济学的发展,借鉴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来探讨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使民族经济学的方法论不断得以丰富和创新,从而使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更加系统化。
首先,明确主体。在做研究时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明确主体,明确主体就是明确研究者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的阶级都会根据其主体的需要通过其思想代表将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意识概括为政治经济学理论从而来表达本阶级的利益。马克思的政治经济理论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来概括其阶级利益和意识,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的经济矛盾的。民族经济学也要明确以各民族有自主意识的劳动者为主体。其次,重视矛盾。矛盾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在研究矛盾时要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抓住主要矛盾是辩证思维的关键,同时,在做研究时要体现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再次,概念运动。概念运动是《资本论》研究方法的核心,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写作中,以概念运动为核心,通过概念的规定、展开、改造和完善、转化等概念的运动来构造《资本论》的论述体系。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也要注意概念的运动。概念体系的建立是民族经济学的形成的标志。概念是不断运动的,伴随着概念运动,概念体系也会随之不断进行演化。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学科不可能只是某一个学说的概念体系,而应该有若干个概念体系相互支撑和补充。研究就是要创新,就要在对既有和新的现象材料进行实证的基础上不断抽象,进而规定新概念,改造和完善旧概念,充实已有的概念体系,甚至创建新的体系。最后,构造体系。《资本论》的体系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非常严谨的,马克思将概念按照从抽象到具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来构造《资本论》的论述体系。在其论述体系中聚合了概念运动各个环节的研究成果,从而使《资本论》的逻辑思维更加严谨。对于民族经济学的研究而言,在进行理论研究时也要通过民族经济概念的运动来构造民族经济学的论述体系,使自己的研究有一个逻辑严谨、论述清晰的体系。
四、结语
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时,要在科学理论思维方法的指导下,加深对基本方法的理解,综合运用并借鉴民族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不断丰富、创新民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并将这些研究方法应用于具体的理论研究中,从而为民族经济学这门学科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