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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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1

关键词水质状况;分析;牡丹江

中图分类号x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0)23-0259-02

analysisonwaterqualityofmudanriver

lijing

(mudanjiangenvironmentmonitoringcentrestationinheilongjiangprovince,mudanjiangheilongjiang157000)

abstractthewaterqualityofmudanriverwasanalyzedfrom2008to2010.theresultshowedthatpermanganateindexandammonianitrogendidnotreachstandardsofthefunctionalzoning.however,therewasadecreasingtrendfortheproportionofoverstandardsectionwhileanincreasingtrendforonesofreachingstandard.biochemicaloxygendemand,volatilephenol,totalcyanidepetroleumcameuptothestandardrequirementsandtheydecreasedyearbyyear.nevertheless,allofthemwereraisedthroughmudanjiangcityregionthatwasfromjiangbinbridgetochaihebridge.atthemeantime,strategiesofwaterenvironmentprotectioninmudanriverwereproposedbasingonwaterqualityassay.

keywordswaterquatily;analysis;mudanriver

牡丹江发源于吉林省敦化市的牡丹岭,是松花江第二大支流,呈南北走向,全长726km,流域面积达37023km2,牡丹江流域分属黑龙江、吉林两省,自南向北流经吉林省的敦化市、黑龙江省的镜泊湖、宁安、海林、牡丹江市、林口市,最后经依兰县城西流入松花江。牡丹江是牡丹江市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与牡丹江市及周边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区域水环境状况监测分析与保护成为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目前,对牡丹江的研究的报道逐年增多,如于沛芬等[1]根据数理统计的方法,结合水质参数各自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采用半集均方差模式对该江进行污染现状评价,其结果显示该江已污染。胡湘等[2]分析了牡丹江水文站断面以上流域的地表水水质特征,并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张静等[3]在2008年春季,对松花江哈尔滨市段底栖动物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松花江哈尔滨市段水质处于中度污染状态。加强牡丹江水质状况研究,可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水体污染的综合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对建立完善的监测及评价体系,开发并实施经济有效的污染物削减及阻控技术,以及保障牡丹江及松花江的水质安全与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材料与方法

1.1采样方法

根据牡丹江的流向,在牡丹江干流布设6个采样点(图1),即果树场、海浪河口内、海浪、江滨大桥、柴河铁路桥、花脸沟,分布代表镜泊湖出水水质、海浪河入牡丹江水质、海浪河与牡丹江混合水质、工业用水控制断面、牡丹江市区出水水质、牡丹江出境水质。2008—2010年除11月、12月、3月、4月无法采样以外,每月采样1次。

1.2水质指标的测定

ph值、溶解氧、电导率在采样现场用快速水质分析仪测定,高锰酸盐指数、生物需氧量、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挥发酚、总氰化物、总砷、总汞、六价铬、总铅、总镉、石油类、悬浮物、总硬度等均采用国家环保局编制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进行测定[4]。

1.3评价方法

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公式为:

pi=ci/si

式中,pi为单项污染指数,ci为监测值(mg/l),si为标准值(mg/l)。

2结果与分析

2.1功能区达标状况

根据牡丹江功能区划[5]要求,果树场、海浪河口内、海浪执行地表水ⅱ类标准,江滨大桥、柴河铁路桥、花脸沟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从所监测的各项水质指标的平均值来看,只有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未达到功能区划标准,其他各项指标均达到功能区划标准[6]。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超标情况见图2和图3。

从图2和图3可以看出,虽然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每年都有断面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但是超标断面比例呈减少趋势,达标断面比例呈增加趋势。

2.2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从2008—2010年各断面水质指标分析可以看出,ph值、溶解氧、电导率变化不大,悬浮物、总硬度、总砷、总汞、六价铬、总铅、总镉、亚硝酸盐、硝酸盐基本没有变化,而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且呈一定的变化趋势,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总氰化物、石油类虽都达标,但是也有一定的变化趋势。

2.2.1超标指标变化情况。各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各断面超标倍数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0年间,除果树场外,牡丹江各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超标倍数基本呈逐年递减趋势,氨氮超标倍数也呈下降趋势。代表牡丹江出境水质的花脸沟的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均未超标,江滨大桥所有断面的氨氮均未超标,2010年高锰酸盐指数也全部达标,柴河铁路桥2009年之后氨氮达标。而果树场、海浪河口内和海浪的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虽呈下降趋势,但至2010年仍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

2.2.2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总氰化物、石油类变化情况。2008—2010年,各断面的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总氰化物、石油类都达到了功能区划要求,但也有一定的变化(图4)。从图4可以看出,经过牡丹江市区段,即江滨大桥—柴河铁路桥段,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升高;生化需氧量在花脸沟相对较高,但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挥发酚在花脸沟相对较高,也呈下降趋势;总氰化物除了柴河铁路桥略有上升外,其他断面都呈下降趋势;石油类总体变化不大,呈下降趋势。可见,从以上几项指标来看,2008—2010年间牡丹江水质呈变好的趋势。

3建议

一是加强各排污企业管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牡丹江干流水质每年都有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的断面,超标断面比例呈减少趋势,达标断面比例呈增加趋势,还应进一步查清造成高锰酸盐和氨氮的污染源,对其污染源污水进行处理,使超标的项目达到功能区划标准,加强牡丹江及松花江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二是加强牡丹市区江段管理,逐步实行总量控制。从牡丹江主要污染指标可以看出,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总氰化物、石油类虽都达标,但是在经过牡丹江市区江段后,水质呈下降趋势,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加强牡丹江市区企业的管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通过多方努力来解决城市对水的需求,重点是保护好源头的生态环境,消减入河高锰酸盐指数,对工业污染源实行达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污水循环利用。同时,调整产业结构,制定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源供水和保护规划、节水规划和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节水型产业体系,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工作,严格实施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用水制度,将节水作为重大措施和对策,保证节水措施的落实,对污染源实行由浓度控制逐步向总量控制过渡,最终实行总量控制。三是加强对牡丹江水系的科学研究,依靠科技保障饮用水安全。牡丹江是哈尔滨地区的母亲河,是沿岸居民工业、农业及居民用水的取水地,将牡丹江水环境质量改善纳入科研项目和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充分运用政府行政手段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地依靠科技进步,运用先进的水质保障技术和监管是实现牡丹江和松花江其他支流水质保障,也是实现支流的水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目标的重要手段。编辑

4参考文献

[1]于沛芬,蔺玉华,王丽华,等.牡丹江水质监测与评价[j].水产学杂志,1997,10(2):64-67.

[2]胡湘,李春,丁新军.牡丹江地表水水质特征及评价[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6,33(2):117-188.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1篇2

【关键词】污水处理;问题;来源;污染物;对策

中国是一个干旱缺水极其严重的国家,中国水资源分布极其不均,南多北少,水资源总量的81%集中在长江及其以南地区,其中40%以上又集中于西南五省地区,就人均占有淡水资源而言,南方最高地区和北方最低地区相差数十倍,西部比东部甚至高出五六百倍。另一方面,中国的水环境污染情况相当严重,并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中国七大江河水系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污染正从东部向西部发展,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散。近些年来,中国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在逐年增加,目前已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占中国废水排放总量的55.3%。在当前情况下,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水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1城市污水处理中的问题

1.1中小城市污水处理水平较低

到2012年底,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平均为82.1%,但仍有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低于30%,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污水厂虽已建成,但始终未能投入运行,主要原因如下:对污水处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管理不力;一些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或收费标准和征缴率低,致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难以保障;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运行负率低,甚至无水处理。在中国的一些中小城市,污水处理厂绝大部分是一、二级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陈旧,大多效率低、能耗高、维修率高、自动化程度低等。而且中国很多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运行状况很不理想,近1/3处于停滞状态,有的甚至长期搁置,造成极大浪费,致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率难以提高。到目前为止,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仍然较低,很多地区还没有污水处理厂。另外,中国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在消化吸收国外技术的同时也发展了自己的技术,但这些技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基建造价和运行成本较高、处理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也严重影响了中国污水处理的水平。

1.2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水平低、污水处理运行机制不够合理

中国污水处理的建设、运行、管理体制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污水处理的全部费用都由政府全部承担,而污水处理又是纯公益事业,这就形成了建不起,建起了也养不起的局面。

在现有体制下,污水厂员工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且机构臃肿,开支庞大,有些地方处理经费不能及时到位,使得一些污水处理厂有多少经费就处理多少水,这样就不能够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应有的效益,并且使得大量仪表、设备搁置受损,因为经费紧张,致使设备保养、维修不到位,提前报废,同时也无法发挥污水处理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

1.3污泥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相应标准,可以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许多污水厂极为头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厂由于技术和资金的原因,污泥不经无害化处理,堆放在场外,任意其被取走,不知下落,有的地方直接用作农肥,但未考虑重金属含量及有毒物质是否超标。现在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由于没有污泥的最终处置途径,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环保部门对污泥处置的监管也急需加强。

1.4污水处理厂及应急机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潜在的严重危害时刻威胁着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如城市某些隐藏的区域污染源。在目前形势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越来越敏感,却往往没有完善的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件,处理不当,会给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引起连锁反应。

2城市污水的来源及主要污染物

2.1城市污水的来源

城市污水是城市下水道系统收集到的各种污水,通常由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城市降水径流三部分组成,是一种混合水体。生活污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排水,经由居住区、公共场所和居民的厨房、卫生间、浴室及洗衣房等生活设施排放。生活污水中有机污染物约占60%,如蛋白质、脂肪和糖类等;无机污染物约占40%,如泥沙和杂物等。此外,还含有洗涤剂以及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等。

工业废水是从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由于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不同,工业废水的成分有很大差异。常见的较严重污染的工业废水有造纸废水、酿造废水、生物制药废水、煤气洗涤废水、农药废水、制革废水、毛纺废水、电镀废水、油漆废水、化工废水、炼油废水等。工业废水是城市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降雨径流是由降雨或冰雪融化水形成的。初期降雨和冰雪融化水的污染也较严重,若能纳入城市污水管道加以处理,是一种理想的安排。对于分敷设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城市,降雨径流汇入雨水管道而得不到处理;对于采用雨污合流排水管道的城市,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初雨径流与城市污水一同加以处理,但雨量较大时易超过截流管的输送能力或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大量的雨污混合水出现溢流,造成更严重的水体污染。

2.2城市污水的主要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污染物质按物理形态可分为悬浮固体、胶体及溶解性污染物质。按化学成分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2大类。

2.2.1无机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无机污染物分为无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和有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2类。无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可分为3类:砂粒、矿渣类颗粒状物质;酸、碱、无机盐类;氮、磷等营养物。无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并不是绝对无毒害作用的,当这些污染物达到一定浓度时,也会呈现毒害作用。

污水中的氮可分为有机氮和无机氮,前者是含氮化合物,如蛋白质、尿素等,后者有氨氮、硝酸盐等。硝酸盐本身无毒,但进入人的胃中能还原为亚硝酸盐,再与仲胺作用会形成亚硝胺,而亚硝胺则对人体有害,是致癌、致变异和致畸胎的“三致”物质。

有直接毒害作用的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非重金属无机有毒物质和重金属,非重金属无机有毒物质主要有氰化物和砷化物,重金属主要有汞、镉、铬、铅、锌、铜、锰等。氰化物、砷化物、汞、镉、铬、铅是国际上公认的6大毒性物质,此类物质在污染控制中必须严格管理,绝对不容许超标排出厂外。

2.2.2有机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按生物降解的难易程度可分为易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和难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易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多属于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脂肪等,它们是以自然形式存在的。难于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主要是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

2.2.3城市污水的危害性

生活中的污水排入水体后,大量的微生物在分解有机物的时候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随着水体中溶解氧的逐渐消失,厌氧状态下的厌氧菌分解有机物产生的硫化氢使水体变臭发黑,同时病原体也会大量繁殖。一些常见的疾病,如痢疾、霍乱、伤寒等,都是由于人们饮用了受污染的水而引起的。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海湾、水库,必然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大量的藻类繁殖,使水中的溶解氧急剧下降,致使鱼类缺氧死亡。工业废水排入水体,使水中的重金属、无机物、有机物严重超标,对水产养殖、各种动物及人体的危害更大,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3城市污水处理应采取措施和建议

3.1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

目前,中国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率仍旧不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迅速增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虽然近几年国家对污水处理的投资有所增加,但与国外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发达国家用于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方面的投资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0.53%至0.88%,而中国仅为0.02%至0.03%,因此,今后中国仍需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财政投入。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国家要在财政上给予政策性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污水处理率,从而实现中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平衡发展。

3.2加快污水处理企业改革的步伐

在中国很多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系统都是事业单位或准事业单位的运营方式,由政府收取排污费,给污水处理厂按事业单位拨款,政府在污水处理投资、建设、监管中完全是“一肩挑”,这就使得中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效率低下。有些地方虽进行了体制改革,但不够彻底、到位,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和创新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依靠财政的状况,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将污水处理单位改制为企业法人,实行政企分开,从而建立企业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支持企业跨区域投资运营,尽快实现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符合行业特征、有限且有效的竞争。

3.3拓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

改变原来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体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这样必将拓宽中国城市污水处理的投资渠道,提高国家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BOT,TOT模式已在部分地区开展,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随着政策制定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应该也会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发行市政债券,投资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是一些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在美国的水务公共事业领域,每年建设性投资的85%来自市政债券。鉴于中国未来水处理资金需求较大,可考虑这一融资工具。

3.4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资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标准之后,就成为了资源,尤其是干旱、半干旱的缺水地区,如果直接排入水体而不进行有效利用,就是一种浪费。因此,建设分类供水系统,为实现中水回用建立基础,通过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采取经济手段,鼓励中水回用,防止浪费,是节约水资源、合理科学利用水资源的最佳方式。同样,对于污泥回用,也要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来鼓励和支持,加大对污泥处理的研究力度,保证污泥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利用污泥,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同时还要加大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污泥利用的资源化、无害化。

参考文献:

[1]韩玉宝.浅谈中小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10).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互动机制研究”(14BJL097)。

作者简介:安锦(1978-),男,山西大同人,内蒙古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博士,研究方向: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就业与社会保障、产业经济研究。

1998年联合国基金会《儿童权利公约》,对“流浪儿童”作出了权威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2011年贵州毕节5名10岁左右的男童惨死垃圾箱内,震惊了中国社会。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我国流浪儿童的生存现状

“流浪儿童”按照居住方式可划分为Childrenonthestreet和Streetchildren两类,这是国际上普遍的划分方法。前者被称为不完全流浪,即白天在外,晚上回家;后者被称为完全流浪,即居住在街头,无家可归。我国流浪儿童的生存现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群体数量较为庞大,救助效果微弱。流浪儿童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统计资料显示,全球约有1亿到1.5亿流浪儿童。由于统计标准和口径不统一,我国流浪儿童具体数量很难准确测定。就目前的关于“流浪儿童”采用的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研究者认可的数据是100万到150万之间。《中国流浪儿童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116个,床位0.4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4.5万人次。这意味着数量庞大的流浪儿童中只有十分之一的流浪儿童得到了救助。

2.生存状况恶劣,身心健康损害严重。流浪儿童居无定所,食无定时。他们一般在街头、公园、火车站、工地、菜市场、桥下等地方居住,主要靠乞讨为生,衣衫褴褛,有的捡垃圾、做廉价小工。他们都没有接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患传染病的风险很高。流浪儿童被歧视、辱骂和驱赶是常态,有的甚至受到身体上的虐待,女童和残疾儿童尤其如此。可想而知,撒谎、欺骗、偷盗、打架骂人、不信任或仇恨成年人、怨恨社会等行为。性格孤僻、自闭、自私、自卑、戒备心强等心理问题往往伴随着他们的成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损害。

3.基本权益难以保障。乞讨是流浪儿童的主要谋生手段,约占90%以上,但有绝大多数流浪儿童的乞讨是假的,受到不法分子的指使和利用,进行“职业化”乞讨。这些所谓的“父母”暗中操控儿童乞讨、残疾青少年沿街乞讨、“母亲”怀抱婴儿当街乞讨、故意致残儿童强迫乞讨、谎称家里灾荒或亲属绝症跪街乞讨、街头表演乞讨等。更有甚者,一些流浪儿童还被成人利用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困境

1.政府救助机构规模小,救助职能单一。我国目前救助机构每年最多可救助流浪儿童10万人左右,与每年百万的流浪儿童相对比,救助规模与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一般隶属于救助管理站,独立性较差,资源较少。救助机构的职能单一,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缺乏相应的专业教师、心理医生和医护人员。简单粗糙的救助工作方法难以满足流浪儿童特殊群体的需要,甚至出现了虐待流浪儿童的现象。

2.救助效果较差,长期滞留和重复流浪问题严重。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流浪儿童进行紧急和短期救助,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救助机构,而回归家庭、福利院接收、家庭收养等实施过程与其他部门的相互衔接渠道仍不畅。民政部门的统计显示,在我国每年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中,40%有两次以上的流浪经历。200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流浪儿童需要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原籍安置,但执行中却普遍存在家属不愿接,流出地民政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等情况。

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基本救助流程图

3.法律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并没有对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流浪未成年人不愿接受救助,法律法规是不允许强制救助的,这无形中增加了救助管理的难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效果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检视和完善。

4.社会参与不足,民间组织管理制度落后。现代社会的和谐依靠的是市场、社会、政府共治而后达到善治的结果。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更应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民间社会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民间救助力量一直发展滞后。森森孤学院是四川男子姜林在重庆筹资成立的一家民间孤儿院,2010年因为“未经审批不合法”无奈解散。当地民政局和教委就注册一事互相推诿称不在各自的管辖范围。之所以出现“无章可循”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担心民间组织因为管理制度的落后而产生谋利、虐待等负面影响,但这也导致政府自己做不好而又不让民间做的两难选择。

三、流浪儿童社会救助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1.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政府主导机制。“社会救助”(SocialAssistance)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这里的“社会(Social)”并不是国内一些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所指的“非政府”“民间组织”等泛化含义(社会保险),它指的是对于遭受自然灾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有权向国家或政府请求物质和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制度。因此,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的责任所在。时至今日,我们应该将民间行为从社会救助中划分出去,明确社会救助就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托的责任。而民间互助互济的社会行动应该由《慈善事业法》去调整和规范。对于具有失职行为的政府和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报道,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流仓桥办事处门口,5个十岁左右的男孩丧命于此处的垃圾箱中。这起事件被警方定性为“意外事故”,这起悲剧清晰地暴露出七星关区在救治流浪儿童工作方面的漏洞:政府责任意识不强,专业救助站缺位、巡查队人员不足。七星关区没有救助站,没有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救助工作是委托殡葬执法大队进行的。执法大队原来有18个编制,现在实际正常履行职务的就是9个人,负责整个城区的6个办事处,辐射面积30多平方公里,光巡查这个城区就要一天时间,政府根本没有起到主导作用。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发达国家也有流浪儿童,但是他们的居住、上学甚至其父母的工作能力培训都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加以严格的保护。美国2002年通过的《麦金尼――凡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就规定流浪儿童有免费受到公立教育的权力并应有一名事务专家专门负责教育的计划和服务,以保证“生命不能因出生地不同而有所差别”。我国早就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但立法层次不高,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应该确立国家责任原则,建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民间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模式。社会救助法把国家责任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之转化为国家对公民必须的法律义务,以便让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国家能更好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民间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模式。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甚微。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从2013年开始,全国妇联就已经开始起草《国家临时监护职责具体实施方案》,试图利用对强制通报和国家临时监护义务的认定来强化地方政府对儿童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民政部应抓紧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协调相关部门在打击整治、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环节或工作任务中积极承担责任,及时通报情况,共商措施。

3.构建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早期干预机制。流浪儿童的失助源自家庭、社会、政府部门各个责任主体的角色失位。《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数约5800万人,近3成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务工年限在5年以上。从年幼起就和父母长期分离,多数留守儿童缺乏安全感,不愿与人交流,性格内向、胆小、自卑,甚至养成沉迷游戏、吸毒、等恶习,最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作为孩子第一监护人的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责任意识,尽可能抽出更多时间来关心孩子,教育孩子。社会方面,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帮助困境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加强社区、居(村)委会对流浪儿童的帮教和源头预防。学校也应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构建针对儿童辍学的一系列应急措施,校方安排专人详查,摸清孩童去向,避免其逃学、辍学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为了防止重复流浪,对这些“问题”少年儿童的救助期限应以流浪儿找到监护人为限,并将救助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开设思想品德课、法制课、心理课、文化课,对流浪少年儿童进行心理、品行矫治并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以“双休日父母”、志愿教师和捐款捐物等多种形式参与流浪儿童救助工作。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4

关键词:弱势群体;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Abstract:Childrenarevulnerablegroups,childrenarevulnerablegroupsinthevulnerable.Associetychanges,theproblemofstreetchildreninurbanareasbegantohighlight,ithasbecomeincreasinglyconcernedaboutsocialissues.ThearticleinChengduofstreetchildrenonthebasisoftheresearch,carriedoutthisanalysis.

Keywords:vulnerablegroups;streetchildren;thebasicsituation

前言

儿童是弱势群体,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流浪儿童问题在各城市地区开始凸显,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那么,促使儿童流浪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帮助流浪儿童不再流浪?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儿童流浪?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弄清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参考性建议则是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及特征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得出,离家时间不到一个月有26人,占所调查51个样本的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有11人,占21.6%;离家时间在半年以上,不到一年有2人,占3.9%;离家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两年有6人,占11.8%;离家时间在两年以上,不到三年有3人,占5.9%;离家三年以上有3人,占5.9%。根据调查问卷及访谈我们得知,流浪儿童的临时居住地多集中在车站、桥下、建筑工地、网吧及银行等场所。这些流浪儿童在街头生活主要依靠捡垃圾(如塑料瓶、纸盒等)卖钱、乞讨、偷骗抢及打廉价工来维持生活。在我们所调查的51名流浪儿童中,14人次有过偷骗抢的经历;15人次有过抽烟喝酒的经历;12人次有过打架经历;18人次迷恋网吧、电子游戏。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特征

从以上流浪儿童基本状况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流浪儿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流浪儿童年龄大都在8~12岁和13~15岁两个年龄段,以男性流浪儿童为主,但与往相比,女性流浪儿童的比例成上升趋势。在这51名流浪儿童中8~12岁占17.6%;13~15岁占64.7%,并且此年龄段中女性相对百分比高于男性。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7.8%,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44.9%,仅有2.0%完成了初中教育。从其流出地状况来看,主要来自本省,其中农村34人,占66.7%,城市10人,占19.6%。

从其离家出走流浪的时间上看,不到一个月占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占21.6%;从此可以看出流浪时间的周期性短,一方面可以说明政府救助及时,另一方面可以得出流浪人次频率高的特征。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成因分析

造成儿童离家外出流浪是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但我们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原因:经济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此外,犯罪分子引诱、拐骗儿童导致其流浪也是其原因之一,在我们调查中发现有7人次,占13.7%的儿童有过被引诱、拐骗的经历,这些儿童逃离了拐骗者的控制,由于缺乏生存手段,却又流落社会,而被迫流浪。

三、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及所面临的困境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

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多宝寺南路,地处成都市东南区,该中心于2000年10月正式成立。经过几年的救助保护工作,该中心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防、控制和救助保护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平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救助保护模式。转贴于

1.各级领导重视流量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并成立了成都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工作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为11个部门的副局长。

2.各部门之间在救助保护流量乞讨人员协调比较通畅。

3.针对流浪儿童建立起了全方位的救助保护体系。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尽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许多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当中前进。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二是法律的缺失;三是专业人员短缺。此外,资金投入也不足。一方面,救助保护中心一些相应的设备不够完善,缺少娃娃们娱乐、游戏、学习等设施,而且娃娃们没有一个较为宽广的活动场地;另一方面,对无法送回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安置问题也是当前所面临的又一困境,家庭支付不起监护权,留下的孤儿可以去孤儿院,但对于流浪儿童,就必须有政府出面,拿出更多的资金来安置他们。

四、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对策建议

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是这些工作又具有强烈的紧迫性。流浪儿童群体在扩大,犯罪群体也在扩大,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今天的流浪儿童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救护,就有可能成为明天的犯罪分子。对整个社会而言,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运营成本,不安全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造成公民心理恐慌。因此,在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对策方面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协调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

1.协调城乡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比如:对于家庭离异、外出打工人员留下的子女由专门的人员安排他们上学、吃饭、休息,这样就可以灭其源头,为作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协调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救助保护体系,在预防、控制工作方面加大对流浪儿童流出地较为频繁的乡村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儿童外出流浪;另一方,也可以大大减少流入地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同时也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矛盾。

2.协调各城市间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一方面,各城市间的救助保护中心有好的经验、模式可以

互相学习借鉴,这样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少走弯路,节省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实施一些政策、法律规范上应该口令统一,避免行政错位,否则不但降低了一些政策、法令的效力,也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

为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展开。因此,我们建议在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项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

(三)完善人员配备

在政策上吸引专业性人才补充到队伍中来,完善多层次的人员配备,为已有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此外,救助中心应杜绝拉关系、走门路到中心来的无用之人,做到有岗必有责。

(四)增加资金投入转贴于

一方面,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如阳光家园等社会安置资金),以便使各项活动良好、持续发展。以儿童为本,并不断完善救助中心的硬件设施,并为儿童提供和谐的生活、娱乐、活动的环境,虽然他们大多只做短暂的停留,但要使他们感觉到我们对他们的关怀和爱。另一方,吸引社会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捐款,弥补资金的不足,鼓励他们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来,对一些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政府在政策上要予以补偿,比如:根据企业、机构、团体、个人贡献大小在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提供优惠政策。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5

【中图分类号】R179C913.5

【文章编号】1000-9817(2008)01-0092-02

【关键词】无家可归青少年;人口统计学;城市;中国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家庭、教育等方面原因,部分少年儿童离家出走,中国城市流浪儿童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依权威部门估计,目前全国每年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他(她)们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昆明和郑州一类的大城市之中[1]。一些学者对流浪儿童的特点、流浪原因以及救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研究,现综述如下。

1流浪儿童的定义

流浪儿童,顾名思义,就是居无定所之间四处游走、没有受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处于自立与被监护之间中空状态中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h,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2]。

2流浪儿童的特点

2.1来源及去向流浪儿童的流出及流入去向有着明显的地域特征。总的流动趋势是,从农村向城市,从经济较落后的内地向较发达的东南部地区流动。李春玲等[3]研究表明,有83%流浪儿童是来自农村地区,他们选择目的地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交通方便、赚钱比较容易、气候适宜、有熟悉和认识的人。

2.2性别、年龄构成多种数据和调查结果均证实,流浪儿童的性别比例呈现男童居多、女童相对较少的状况;流浪儿童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11~16岁,6~10岁和17~18岁2个年龄段的人数均相对较少[4]。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与年龄更小的孩子相比,有了一定的自理与自立能力,所以在流浪儿童中占有更高的比例。

2.3文化程度较低有报道表明,流浪儿童文化构成中只有4.7%左右完成了初中教育[5],受教育程度明显偏低。如果按照6岁上学、小学6a计算,14岁刚好是上初中的年龄。如果小学是5a制,13岁刚好是上初中的年龄。这基本说明了流浪儿童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3~16岁之间的原因,意味着从教育的角度看,中国农村小学向初中的过渡时期是最容易产生流浪儿童的关键时期。

2.4流浪儿童基本生活状况流浪儿童维持生活的主要方式是捡垃圾、乞讨、做廉价小工、卖艺卖物等[6]。他们浪迹街头,居无定所,衣衫褴褛,没有成人照顾和保护,没有起码的吃、住、卫生条件和医疗、安全保障,享受不到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患传染病的风险很高,哪怕是很小的疾病都可能因为无钱治疗而转变为大病。流浪儿童以乞讨为主要谋生手段。有85%以上的市民亲身经历或见到过流浪儿童的强讨强要行为;另有50%以上的市民反映,很多流浪儿童的乞讨是假的,是受坏人指使和利用,进行“职业”化行乞[7]。

2.5流浪儿童身心健康状况生活在街头的儿童极易受到身体上的虐待,女童和残疾儿童尤其如此。有些儿童甚至被人故意致残,然后强迫其去乞讨;还有的孩子由于讨不到足够的钱,无法让操纵者满意,就可能要挨打。身体虐待无论发生在家庭或街头,都使得暴力手段在解决冲突中的作用得以强化。儿童为生存所迫,还学会了撒谎、欺骗及偷盗。在情感方面,他们常常情绪低落,几乎没有自尊心。他们可能不信任或仇恨成年人,怨恨社会。此外,特殊的生活环境使他们本来正常的心理出现了诸多缺陷,如性格孤僻、自闭、自私、戒备心理强、自卑等,这些心理障碍有可能成为他们将来融入社会的绊脚石[8]。

3流浪原因

造成流浪儿童外出流浪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3.1社会原因

3.1.1经济原因贫困是造成流浪儿童乞讨的主要原因。1999年王久安等[9]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尚有592个贫困县,有近5000万贫困人口。这些贫困地区中,很多还没有完全摆脱靠天吃饭的困境。在农闲或者遇到自然灾害时,有些家庭就带子女或者单独让子女外出务工。贫困人口的盲目外流,无法获得稳定就业,造成一些人衣食无着而流落街头。

3.1.2社会保障方面现在对于流浪儿童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安置力度不够,尤其是一些困难地区,根本就没有安置渠道和条件。严海波等[7]调查发现,徐州市在流浪儿童的救助上也面临着人力与物力资源紧缺的困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少年儿童,当其家庭遭受巨大变故,失去监护人的监护时,生活上会立即失去依托。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又很滞后,无法为这一部分的儿童提供有效的救助,造成这些儿童处于无人教育、无人看管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大多选择离家出走,而其本身又没有一技之长,最后流浪乞讨在所难免。

3.1.3教育原因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学校和家庭过于强调分数和升学率,而忽略了学生的个性优势的培养和发展,只用“分数”这一把尺子来衡量学生的优劣,使一些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成为“边缘少年”[10]。童晓频等[5]对广州市281个流浪儿童调查结果显示,有39人是因为学习成绩差、受教师批评和家长打骂而出走的。这部分流浪儿童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厌恶上学,在学校里可能是教师和其他同学歧视的对象,在家里父母对他们非常失望甚至嫌弃,于是他们选择了出外流浪,他们想逃离学校,逃离强迫他们上学的父母。尤其在一些农村地区,学校对孩子们的吸引力不大,当他们辍学在家,同时又对家乡贫困单调的生活不满时,离家奔往大城市对他们具有很大的诱惑力。

3.2家庭原因家庭对于儿童能否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家庭结构稳定性程度、家庭生活环境的优劣,还是家庭教育方式的正确与否,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会对儿童心理和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张明锁[11]对郑州市流浪儿童的家访调查结果显示,有36.4%的流浪儿童认为家庭关系不和睦,特别是那些长期遭受父母、继父母或养父母虐待的流浪儿童,其心灵上的伤害和人格的扭曲尤为深重。他们对家庭、父母本该具有的那种安全感、依赖感和幸福感荡然无存,其自尊心、自信心和上进心受到极大伤害,家庭已不再是温馨的港湾,父母已不再是慈爱的化身,在其幼小稚嫩的心灵上留下的是可怕的面孔、数不清的委屈、难以忍受的痛苦和屈辱,因而逃避现实、离家出走,寻求生路就成为他们无奈的选择[12]。有些父母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对待残疾的子女往往采用遗弃的方式,这也造成了一部分残疾儿童流落在外,无家可归。还有些外出流浪的孩子,是父母双亡的孤儿,他们无依无着,只有选择流浪[7]。

3.3自身原因少年儿童好奇心强,好模仿,而且逆反心理强,心理素质比较脆弱,主观上有要求家长和社会尊重其个性和独立意识的朦胧意识,但实际上又不具备分辨是非和解决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家长或教师的教养方式失当,就会导致一些性格偏激的儿童负气离家闯世界。一些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看到很多同村的人外出打工,也就萌发了外出打工的念头,但他们受谋生能力所限,往往难以得到安定就业,因衣食无着,最终流浪;还有部分儿童自身所在的社区生活枯燥而单调,对儿童缺乏诱惑力和吸引力,致使这些儿童盲目地到外面世界去寻求刺激和挑战[13]等。

4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措施

中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在政策指导和具体工作方式上,从收容遣送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儿童福利事业部门,得益于国际儿童组织和慈善机构的参与和推进[14]。救助保护中心是目前为流浪儿童提供及时援助的专门机构,宗旨是对流浪儿童进行最必要的生存权保护。虽然在国务院[1995]42号文件精神[15]指导下,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已建起100个功能齐全、设施设备完美、救助能力强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覆盖了全国大城市、交通枢纽城市、沿海开放城市,但救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救助管理的方式、体制。为此,在国务院领导下,民政部与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进行协商,争取尽快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行政法规[15]。

流浪中的儿童生活在边缘性社会空间,支撑和庇护他们的社会关系和福利丧失,归属文化和人生方向无着落,给其带来了不安和逃避的倾向[16]。此类儿童缺乏家庭的呵护、学校的教育以及社会的关怀,失去了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机会,缺乏人身安全保障乃至生存保障,其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这不仅对儿童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有着很深的负面影响,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未来人才的培养,因此,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目前,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主要集中在基本生活的保障方面,对发展型服务(特别是教育)则普遍感觉难度非常大,理论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也很少。此外,从流浪儿童年龄看,他们大都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无论智力上、身体和情感上都是如此。但目前对流浪儿童生长发育方面的研究较少,提示今后应加强对他们身心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和关注。

5参考文献

[1]刘继同.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个案研究.青年研究,2002(1):30-39.

[2]安怀世.流浪儿童问题的国际背景和干预途径.社会福利,2002(10):28-34.

[3]李春玲,王大鸣.中国处境困难儿童状况分析报告.青年研究,1998(5):12-41.

[4]刘继同.关注中国城市流浪儿童-郑州市流浪儿童状况调查报告.社会福利,2002(5):36-38.

[5]童晓频,陈云嫦,肖广英.广州市流浪儿童调查.社会工作研究,1994(2):27-31.

[6]石家庄市保护流浪儿童研究中课题组.流浪儿童保护机制和对策研究.中国妇女,2005(6):11-14.

[7]严海波,隋树霞,徐成.关注中国城市流浪儿童-徐州市流浪儿童状况调查.青年研究,2005(2):8-11.

[8]姚殿凤.孤残儿童由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探索.社会福利,2004(9):57-58.

[9]王久安,张世峰,张齐安.关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民政论坛,1999(4):7-10.

[10]陈晨.少年流浪问题探源.青年研究,2004(3):31-39.

[11]张明锁.为什么流浪:关于郑州市流浪少年儿童的家访调查.青年研究,2002(12):1-9.

[12]鲍慧艳.浅谈流浪少年儿童的人格特点与行为矫正.社会福利,2003(4):3-4.

[13]王泽淮.社区建设与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1):25-26.

[14]张齐安,杨海宇.中国流浪儿童状况和救助对策.社会福利,2002(9):18-22.

[15]李立国.创新工作方式:开创救助管理工作新局面.社会福利,2004(12):4-11.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6

路灯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不仅能提高整个城市照明的亮灯率、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有重要作用,而且还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身安全等起到有效作用。本文主要从现阶段我国城市路灯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针对路灯自动化控制系统相关技术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

路灯;自动控制;系统;技术;研究

城市路灯管理工作不仅技术含量高、难度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着一个城市的经济实力、人文特色和现代化水平。路灯自动控制系统是城市建设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不仅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得到了广泛而普遍的应用,而且,在城市节能、美化、方便管理方面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城市路灯已不仅仅局限于街道的照明,而是关系到城市的亮灯率、开关灯的准确率、故障检测和维修的实时性和及时性,因此,这就需要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无线电通讯技术、测控技术、路灯电力节能与一体的照明节能、自动控制系统紧密结合起来。

1路灯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路灯自动化控制系统使用最普遍的是数传电台、BB机、电话线、载波等传输方式。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造的楼房也越来越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发射塔和终端通讯,而且,这种传统的通讯模式,有许多局限性,其覆盖范围也十分有限,且位置固定下来就无法移动了,若要使其覆盖较广泛的范围,那么,投资成本就会很高,建造费用也很高;其次,容易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和其他干扰,巡视也很困难,尽管由于传呼通讯使用者的减少,BB机控制方式也面临传呼台解散等问题,电话控制也存在着许多弊端,铺设线路困难,运行费用高,而且,载波通讯需要路灯供电专用线路,在大多城市难以实现。其具体现状如下:

1.1落后的开关灯方式

目前大多数城市的路灯控制,仍旧停留在手动、光控、钟控方式。这种路灯控制方式容易受季节、天气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自动控制系统管理水平低,经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该亮的时候不亮,该灭的时候不灭,不仅造成了较大的能源浪费,对于整个城市而言,无疑也增加了财政的负担。

1.2缺乏远程故障报警系统

现有的路灯设施管理工作缺乏远程故障报警系统,主要采用人工巡查的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量大,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对于故障而言,其来源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巡视人员上报和市民投诉,缺乏主动性,时效性差,而且缺乏可靠性,这种对于路灯的监控形式,无法实时、准确、全面地监控全城的路灯运行状况,更缺乏有效的故障预警机制。

1.3无法远程修改开关灯时间

目前,路灯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远程修改开关灯时间,例如遇到重大事件、天气变化、节假日等,开关灯时间只能按照以往的继续进行,而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意调整和修改。

1.4缺乏设备检测功能

城市路灯普遍存在着覆盖面积大,管理技术水平落后的现状,这种落后的路灯管理方式,没有相应的设备检测功能,一旦发现电缆盗割、短路和断路等状况,无法及时的进行监控,最终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直接影响到市民的正常生活。

1.5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

城市路灯设备的维护主要依赖工人,然而,目前,大多数城市路灯管理工作都没有做到位,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工人管理也比较松散,另外,也没有成文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这样,导致责任不到位,出现问题时也容易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

2路灯自动控制系统

路灯自动控制系统是利用现代电子、通信技术对城市路灯进行智能化、自动化管理的控制系统,对其科学而合理的应用,不仅能实现城市路灯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还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照明的质量及维护力度、检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道路亮灯率和设备完好率,而且,节约了恩宁公园,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减少了城市在路灯管理方面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2.1路灯自动控制系统组成及功能

路灯自动控制系统主要包括中央控制室和若干个控制分站,通过遥测、遥信、遥控、遥调来实现路灯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其中通过遥测对系统设备进行适时反馈监控,主要测量变压器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对于每条线路上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电流、电压、频率、功率、功率因数,电灯功率、电压、电流、功率因数和亮灯率、开关灯时间和报警信息,主变油温采集和其他模拟信号等;遥信是采用无源接点方式,具体而言就是一路遥信量的输入应该是一对继电器的触电,是断开或者闭合。其主要是对路灯线路开关位置、变压器内部故障综合保护装置动作、通信设备运行状况、调压变压器抽头位置、自动调节装置的运行状态等信号的的接收,并对终端设备发送的报警信息进行报警处理、归档等;遥调是采用无源接点方式,对于路灯线路有载调压变压器抽头的升、降进行调节,以及对其他可以采用继电器进行控制的功能。该系统主要包括照明分类管理,以及针对夜景、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广告等照明的监控管理等。

2.2路灯自动控制系统工作原理

通常情况下,路灯自动控制系统采用恒流源供电,用D/A输出模拟实现输出功率调整功能来对恒流源进行控制,能有效地节约能源,减少照明灯具的损耗,该自动控制系统采用定时器设定时钟功能,并对开关灯时间进行设定和显示,采用光电传感器检测物体的定位,对于路灯故障的监测采用单片机来实现输出控制及声光报警。这种采用多CPU分布处理的技术模式,包括数据采集与控制、通信、变压器调压,而且所有模块同时挂在总线上并行工作,模块之间互不干扰,相互独立,可靠性高,而且,每个模块可以对一条线路所有参数进行采集,从而对相应的断路器进行控制。

3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城市路灯自动控制系统技术有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传统的手控、钟控城市路灯系统已无法满足要求,因此,城市路灯自动化控制系统作为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不仅属于城市建设最基本的环节,而且,对于城市能源的节约、灯具寿命的提升、路灯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夜景的美化、城市夜间出行的安全等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于路灯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的研究已成为目前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而且,对该自动控制系统的推广和实施也应该作为城市市政建设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7

【关键词】物流园区规划建设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5-0021-01

一、物流园区概述

物流园区是一个物流作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位于几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交叉衔接处,是一个多种物流设施和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的区域,具有相对较大的规模。物流园区最早是在日本东京出现的,是为了增加社会利益、缓解交通拥挤、减轻产业对环境的压力所建立的物流团体。在欧洲国家,物流园区被称为“货运村”,是一个进行有关商品的运输、配送等活动的大型区域[1]。

对我国来说,第一个物流园区是在深圳建立起来的,称为平湖物流基地,具有集约性、专业性和公益性三个基本特征。一般所说的物流配送是一个小范围的概念,而物流园区则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所以物流园区必须要建立在一定的规模基础之上,做到能够承载所有它应该包括的内容,比如说物流设施、物流服务、运营主体、物流企业、投资商等等。

现阶段,我国在全国各地先后涌现出很多物流园区规划、配送中心规划等,对物流产业的开发有日新月异的推动作用,这已成为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全新浪潮。

二、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

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无疑对城市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因为在一个城市建立物流园区必将需要具备巨大的物流量,否则物流园区的建设就是一个空壳,没有意义。这样看来,在一个有市场的大环境中建设一个物流量充足的功能区域是十分有益的,不仅消费者的需求得到了极大满足,而且在巨大的物流量中为物流园区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这样也有效的刺激了消费,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2]。

另外,根据国外在市中心以外利用建设物流园区减轻城市交通压力的例子来看,建设物流园区既缓解了城市中的道路拥挤,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城市的空气尽量降低污染,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处于一个比较优良的状态。此外,物流园区的规划与建设将分散杂乱的运输、物流、配送等活动集中于一个区域,既便于其本身的管理,也使得城市的整体布局变得更加规范,也更加合理。

三、物流园区规划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如前所述,物流园区的建设要建立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规模上,这不仅是一笔巨大的投资,而且对于其选址、规划、需求分析等都要经过精心思考和严谨分析。由于我国城市物流园区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是很成熟,因此仍然存在一些规划与建设中的误区和不足。

首先,是对物流园区的布局不够合理,政府在规划建设的时侯只根据眼前的需求估计园区布局,导致了发展一段时间后物流园区的交通运输短缺、空间不足等缺陷。

其次,对物流园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了重复建设、资金资源大量浪费的严重现象。

此外,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物流园区属于政府主导、基于物流产业,所以在规划建设中偏向政府领导意见,而忽视了分析城市本身的发展状况及人群需求,导致了园区建设不科学,不合理[3]。

除此之外,物流园区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城市本身需求的分析,只有详尽掌握了城市发展及消费人群需求,才能更好的制定规划建设措施来很好的迎合和满足城市的发展和需要。分析需求主要依据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消费水平和结构,通过市场调研分析物流需求量、服务功能及物流园区的规模等[4]。

四、物流园区规划与建设的建议

为了使城市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更合理,更能满足城市需求和促进城市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物流园区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

现阶段我国物流园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较分散,管理部门的多样性导致了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差,使整体统筹缺乏协调性。因此,应重视培养这方面人才,定期对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强物流管理的理论指导力量。

2.加强物流市场的建设

有市场有需求,才有发展动力。物流园区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强大的物流企业做后盾,专业团队是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加强物流市场建设,以物流市场需求为前提,不断的满足和完善市场供给对物流园区的发展是有很大好处的。

3.城市规划问题

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规划是紧密联系的,物流园区的选址、布局、各种运输交通等方面都与城市规划不可分割,可以说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是城市规划的一部分。

所以,在物流园区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城市本身的规划发展进行建设,其建设要建立在迎合本城市规划建设的基础上,使物流园区的建设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增色添彩。这也说明在进行物流规划建设前要先收集掌握该城市的规划建设思路和信息,分析整体布局,将物流园区这个局部规划建设与整体的建设规划达到完美融合[5]。

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的发展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物流园区的合理规划建设可以为城市的建设锦上添花,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利益,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工程建设。

参考文献:

[1]田田,刘科伟.物流园区规划建设中的需求分析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3:515-518.

[2]刘凌,姜彩良,冯淑贞.对构建我国物流园区规划体系的思考[A].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十五届中国科协年会第11分会场:综合交通与物流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6.

[3]岳晓东.基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莞惠区域物流园区布局规划评价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1篇8

关键词: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社会工作

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简称“旧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开始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

新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体现了政府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利政府向服务型的责任政府的转变,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旧办法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被强制收容遣返,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愿意。而新办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新办法明确规定的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讨人员有权利选择救助也同样有权利选择放弃救助,他们的意愿和选择都必须得到尊重。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

新、旧办法在制定之初的基本出发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制度最终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标,并最终引发了孙志刚事件。新办法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其唯一目标[1]。在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这样就避免了由于单纯追求城市社会秩序安定而导致制度功能异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新办法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和细化,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而减轻了对受助人员的约束。在旧办法中,由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市治安管理,所以将受助人员仅仅作为简单、被动的管理对象而对其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如“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等。

新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并且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当地救助站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职责与义务。

(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办法还体现出了更加人性化关怀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办法也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寻求各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出现的新问题

1.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二)呈现出新的特点

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如乞讨人数剧增,多数乞讨者只以要钱为唯一目的;职业化、团体化乞讨比重增加;经营乞讨人员的现象增多;乞讨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等等。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国家的经济条件尚不足以令我们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福利事业。目前,在我们国家,救助管理站实际上充当的只是一个救助“中转站”的角色,而不是长期的福利机构。因此,就如何做好这个“中转站”,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首先,尽管国家在2003年相继出台了两个法律文件,但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内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强,落实难度大。其次,对于出现的管理盲区,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如将职业乞讨人员纳入救助体系,使得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后,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注意和《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相互衔接与配套。

(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

我国民政部定义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把在某市无固定居所,无合法经济来源,无正当职业的外来人界定为流浪者,把以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财物的人员界定为乞讨者。

流浪乞讨群体具有流动性强,覆盖面广,活动方式多样的鲜明特征。根据年龄,健康状况,行为方式,来源地的不同我们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年龄不同,分为老年流浪乞讨人员、中青年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学龄少年和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的老龄化和低龄化已成为今后这一群体年龄构成的主要趋势。

2按照健康状况不同,分为身体健全的流浪乞讨人员、患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身体残疾的流浪乞讨人员。

3按照行为方式不同,分为强索的流浪乞讨人员(多为儿童),挟技艺的流浪乞讨人员(卖唱等),示残示弱流浪乞讨人员、跪托流浪乞讨人员等。

4按照来源地的不同,分为本地流浪乞讨人员和外来乞讨人员。

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和存在的问题

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办法》主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温饱,住宿等生活问题而制定的收留和救济措施。

随后,国务院出台《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使收容遣送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3年国务院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也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制度。

虽然新法的颁布,“救助办法”取代了“收容遣送”,政府的“义务本位”(临时性救助义务)取代了“权利本位”(强制性收容遣送),并且遵循了自愿救助和无偿救助和帮助的原则,更好地体现了社会的人性化,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民主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制度以及政府为民负责的态度。但是,当前的制度仍存在不足,很多地方依然能看到旧制度的影子。

第一,在立法方面,《救助办法》中救助对象范围泛泛,目标模糊,给非法流浪乞讨人员留下了法律空子,导致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却得不到救助,制度失去了内在的意义;《救助办法》过于吸取了旧办法的教训,忽视了人类内心的私欲,人性恶的一面。赋予了流浪乞讨人员过多的权利和救助人员的过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导致被救助人员无视法律,大行投机倒把之事,而救助人员却因法律的过分约束,束手无策。

第二,在法律实施方面,行政部门不够重视,形式主义严重,没有因地制宜地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难免治标不治本;行政部门之间分工过于明确,相互推诿责任,缺乏配合,导致救助工作开展困难;救助部门规划不科学,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仅给予物质救助,没有精神抚慰,导致被救助人员处于隔离于世的境地。

三、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状况,让所有人过上真正的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可以从以下“五个结合”方面入手,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一、强制性规定与精神软实力相结合。我国颁布的《救助办法》和《实施细则》从法律制度层面做出了规定,为问题的解决指明了宏观方向。但是,仅有法律的规定,没有精神的抚慰,治标不治本。因此我们应弘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民族精神,用博大精深的文化唤醒流浪乞讨人员的心灵,扭转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将强制性规定与精神软实力相结合以其达到标本兼治。

第二、国家救助与地方救助相结合。国家出台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地方相关部门应因地制宜地积极地落实,保证中央和地方共同救助,增加社会力度。

第三、政府救济与社会救济相结合。政府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注度,制定合理的法规,设置一些配备文化素质高,专业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救助机构,保证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改善的他们的生活水平。与此同时拓宽社会性团体组织救助主体,鼓励志愿者协会、慈善机构、心理咨询人员、医疗人员、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帮扶工作,及时向他们了解情况并虚心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建议,从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致取得更佳的效果。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10

1我国流浪动物的产生及隐患

我国流浪动物主要是指散布于城市各大公园、社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人口较少地区的无主犬和猫.流浪动物数量不断激增有多种原因:(1)饲养者对宠物失于看管而容易导致宠物走失,且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宠物登记制度,走失的这些宠物很难再找到主人而成为流浪动物;(2)一部分宠物患病后被主人遗弃而成为流浪动物;(3)饲养宠物所需的费用高、精力多或者繁殖出许多幼崽等原因导致一些人放弃饲养;(4)流浪动物有惊人的繁殖力,以猫为例,雌猫一年繁殖两次,每胎平均5只,而幼猫生长到六七个月达到性成熟后又可繁育后代.流浪动物大量繁殖是其数量激增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加以控制,这些流浪动物的数量将会以几何阶数增长.

数量众多的流浪动物不仅影响城市的面貌,而且危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方琼等[1]对深圳福田区2005-2006年动物伤人病例进行了流行病学分析,结果显示该区动物伤人情况较严重,年均致伤率为552.9/10万,伤人动物主要是流浪犬.而由流浪动物伤人引发纠纷案件时有报道[2].更让人担忧的是流浪动物的排泄物、呕吐物、尸体等常常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这些病原体可以通过空气、水等多种途径进行传播,流浪动物与家养宠物的直接接触更会增加家养宠物感染病菌的可能性.当前,弓形虫等人畜共患病也依然呈高发态势,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也在不断增长[3-4].流浪动物对病原体的传播已构成对广大居民生命与健康的威胁,也进一步提升了人们对卫生安全隐患新的担忧.

2我国流浪动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有报道称,北京流浪动物数量已经超百万[5],其余各大城市均存在数量不等的流浪动物,但是具体数据却难以统计.在我国,狂犬病的发病率和致死率多年来居各类传染病之首,死亡率几乎是100%.虽然流浪动物数量大、隐患多,但却没能引起足够重视和有效控制,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

2.1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等法律以及北京、上海等地方制定的养犬管理办法(条例)等法规,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律规范,致使虐待、遗弃犬猫等行为并无实质法律约束,这是流浪动物产生的主要根源.

2.2监管部门不明确,宠物市场管理混乱

宠物随意繁殖、买卖,黑市交易猖獗,宠物市场管理的混乱,给流浪动物的滋生埋下隐患,而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协作不到位又是宠物市场混乱的一大原因.

2.3动物收容机构有待改善

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有政府设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尚有部分省市的收容机构是由民间的动物爱好者和爱心人士出资建立,大部分地区根本没有收容机构.而现有的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作,大都面临着场地有限、资金匮乏的尴尬处境.

2.4宣传教育力度有待加强

宠物数量的增加,遗弃动物的行为呈明显增加趋势,社会上虐待残害动物的事件也是屡有报道.饲养者的不负责任,社会缺乏动物福利的共识,善待弱小生命的教育缺失,动物保护宣传力度的不足等等因素也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3国内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

3.1我国台湾地区流浪动物管理措施

台湾地区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该法中明确规定:台湾所辖市、县主管畜牧机关应自行或委托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处所,收容及处理由所辖市或县政府、其它机构及民众捕捉之游荡动物、饲主不准备继续饲养的动物、主管机关依法留置的动物及危难中的动物等.鼓励动物绝育,也是台湾地区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手段之一,而且绝育动物的上牌费要远低于未绝育动物.此外,台湾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否则会被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6].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动物收容体系,推行宠物绝育等一系列措施,较好的解决了流浪动物问题.

3.2国外流浪动物管理措施英国是对动物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1822年便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马丁法案".目前,英国实施的是1911年颁布的《动物保护法》,之后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比如《动物园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等,在保证动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细致的规定.英国"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也是最早成立的动物福利组织,内设有动物监察员,除收容动物外,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处理虐待动物的投诉和调查.在英国,如果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会遭到他人,其惩罚非常严厉,除了会被罚款或送进监狱外,虐待动物的人一段时间或终生被禁止饲养任何动物,甚至即便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宠物走失,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7].

德国也是对动物保护立法较早的国家,2003年,德国国会通过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首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伤害动物,否则不仅会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此外,德国领养宠物的门槛很高,通常要到收容所去收养,领养者需通过考核,之后还须签署接受志愿者随时追踪及审查的法律文件,一旦领养就不能随意丢弃,恶意弃犬弃猫者将缴纳约二至三万欧元的巨额罚款[8].德国无公立的动物收容所,县市政府把列为动物福利的预算款直接拨给相关民间收容所.动物保护方面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裁,使其国内流浪动物数量几乎为零.

此外,美国、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出台有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

4对我国流浪动物管理的建议

4.1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保障动物福利的观念和主张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动物保护统一立法呼声日益高涨.参照国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对宠物动物的饲养、看管、免疫、医疗、安全防卫、公共卫生、交易、收容及宰杀等各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定.动物保护立法不仅要关注对饲养者的规范管理,还应当注重对动物生命和健康权的保护.

4.2明确主管部门,加强宠物市场管理

国家应明确宠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分工明确、有效协作的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管理,逐渐形成"统一管理、多方协作、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宠物市场管理.

4.3设立和改善动物收容机构

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和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我们可以在经济较发达、宠物饲养量较大的地区由政府建立收容机构,并大力改善原有的收容机构;而在目前尚无法设立收容机构的地方,则可委托当地民间收容所代为收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根据需要可以分两种方式设立收容所:一种是以处理为主,对生存困难的流浪动物进行淘汰,对收容一定时间后无人领养、生存无望的流浪动物实行人道处死,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另一种是以收容为主,有专门的场地,具有流浪动物留置、检验、免疫、诊疗、训练以及科学文明饲养宣传教育等多种功能.进入收容站的流浪动物一律实施绝育手术,宣传、鼓励人们领养收容所宠物,以领养代替购养,以减少宠物过度消费,减缓品种培育速度,降低资源消耗.

4.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广泛宣传,努力提升群众的宠物动物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水平,增强动物保护意识,提高广大民众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倡导社会文明与爱心,真正把动物作为人类的朋友善待,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动物的良好氛围.

4.5推广宠物绝育理念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

【关键词】养犬法规;管理政策;处罚措施;狂犬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节奏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加剧、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不少家庭选择饲养宠物,而养狗的比例占80%以上。美国华威大学研究发现,养狗的人比其他人要更快乐和健康一些,也要长寿一些。在国外,人们利用宠物进行“动物辅助治疗”,给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的人们带去温暖和爱。

北京地区宠物犬的数量约为100多万只,专家估测,全国目前饲养狗的总量为1亿条。据成都市公安局的统计数据,2003年成都市内宠物犬数量为8万多只,2008年初成都市内宠物犬数量猛增到90万只。4年时间,宠物犬的数量增加了10倍。由此可推算成都每年的犬只数量增长率为惊人的80%以上。城市宠物犬数量急剧攀升,这或多或少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一部分人十分喜爱养狗,另一部分人厌恶或害怕各类犬只,担心犬只会对家人造成安全威胁,也有很多人对犬只造成的粪便污染、噪音污染提出了抗议,也对可能的狂犬病的泛滥感到忧心忡忡。

如果犬只增长速度远远超出了社会可承受范围,流浪狗的数量将迅猛上升。若众多的流浪狗,政府和名间组织没有能力将它们全部饲养在救济中心,那么等待这些流浪狗的只能是被捕杀,这又是各类动物保护组织所不能接受的。但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宠物饲养管理的法律,相关配套性法规更是处于空白状态,便必然由此引发诸多问题。本文以新西兰养狗制度作为对比,以成都市养狗政策为例,提出我国犬只管理政策的一些改革建议。

一、新西兰养犬法规

新西兰,是一个政治体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混合英国式议会民主制的国家,现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新西兰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大洋洲最美丽的国家之一。新西兰人非常爱狗,在四百多万人口的新西兰,有200多万人在养狗,可见狗在新西兰人心目中的重要性。新西兰一大知名“拍照景点”就是行人牵着的宠物狗。在新西兰狗不仅是被当成宠物,跟是被视为家庭成员之一。而新西兰史上从未发生过狂犬病,所以在新西兰是不用打狂犬疫苗的。新西兰生态保护部门网站上明确指出,宠物狗可以带入多数保护区公园允许进入的地段,但也要遵守一些规定和提示。

一般规定

在新西兰养狗法律规定必须给狗注册上狗牌,你需要在你的小狗满3个月以前给它注册狗牌;首先到CityCouncil网站上下载一个表格叫做Applicationtoregisteradog,填写完成后可以选择邮寄或者在您的狗长居区域内的CityCouncil服务中心申请注册。每次注册上牌的有效期为一年。注册的费用根据狗的类型和大小来区分从60纽币到160纽币不等。成功付款以后都会得到一个TagPrefencen(标签),可以选择圆形的或者超条形的橡胶狗牌,要一直戴在狗狗的项圈上,这是你的狗的身份证。狗牌注册成功的两个月内,需帮您的狗植入芯片。在新西兰很多城市,狗主人可以通过很多途径获得注册费用减免。

处罚措施

进行注册之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些常用的养狗须知。新西兰宠物狗法案的处罚规定有33项之多,范围包罗万象,罚金从100纽币到20000纽币不等。根据宠物狗法案,“有潜在威胁的狗”指那些行为可能会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狗或一些在新西兰限制饲养的狗。出现在公共场合时,这些狗必须戴嘴罩,不少地方政府还要求对这些狗做绝育手术。你没有在规定时间给狗注册狗牌,罚款300到3000纽。你若没有给狗提供适当的照顾和关注,食物,水和住所,并提供充分的锻炼,你可以被罚款300到5000纽币。大型狗狗去公共场所没有带狗绳,可以被处罚500纽币;狗主人必须妥善处理狗在公共场所留下的粪便,否则被处罚300纽币;如果你的狗攻击一个人或动物,你可以被罚款高达3000纽币;若攻击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你可能会被罚款20000纽币和或监禁长达三年,以此敦促宠物狗主人尽责养护。

二、成都市养犬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照规定,成都市五城区(包括高新区)内,藏獒、德国牧羊犬、土狗等22种大型犬、烈性犬被明令禁养。截至2007年,成都市犬只数量大约有90万只左右。《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一年来,在限养区登记的犬只数为40370只。

一般规定

按照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养犬人携犬出户,犬只需佩戴标志牌,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使用犬绳牵。犬主应及时清除犬只制造的粪便。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措施

依照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若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若未及时报告疫情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犬只乱叫扰民,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若养狗人不即时清除狗粪便,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我国养犬存在的问题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大城市逐渐也流行饲养宠物,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令市民头痛的问题。最严重的当属狂犬病,狂犬病在我国呈多发态势,已被列为地方性流行病,犬病发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二。而感染犬仍然是我国狂犬病主要来源,占95%。发病犬伤人事故频繁发生,犬狂犬病仍以高度散发为主,疫情难以控制。中国每年因狂犬病死亡两千人左右,狂犬病无有效治好的方法,病死率几乎100%。2014年1-8月全国总计发病588例死亡536例,2015年1-8月今北京地区狂犬病已经死亡8人,伤了77人;广东省2014年,狂犬病死亡数仅次于艾滋病、肺结核,居传染病致死第三位。除了狂犬病,狗咬人事件也是层出不穷。成都每年处理的犬伤患者人数均在12万多。成都市卫生局统计2011年上半年成都市处理犬伤患者59562例。杭州市疾控中心的统计在2013年杭州有约10万起狗咬伤事件。2015年1月长沙大学生谢本宗在公园被郭某带的两只狗咬伤双腿,郭某拒绝支付600元赔偿金,双方发生争执,郭某对谢拳脚相向,致其头部受伤严重而死亡。2013年5月27日早晨,遵义城区一位老人上山晨练时,被路边两条恶犬咬伤致死。2012年11月1日金华一个19月大的宝宝在家门口被一只大型犬一阵狂咬,血肉模糊的宝宝脸上缝了上百针。

我认为现在我国养犬存在以下4个问题:

1.没有对工作犬完善的管理机制

现在工作犬越来越多,但却没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管理。例如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和公共场所是不允许导盲犬进入的。

2.养犬过程的一些不良现象

个别养犬者不对自己的宠物加以适当的约束和管理,影响公共的生活环境。在溜犬时没有及时处理犬只的排泄物,破坏公共环境;不给犬只戴狗链,惊吓行人,甚至有宠物犬咬伤他人的现象;任由犬只乱吠,严重干扰他人休息,增加邻里间的矛盾。

3.缺乏系统的检疫管理

据统计,可由犬类传染给人类的疾病多达几十种,常见的、危害较大的有十余种,例如狂犬病,弓形体病,结核病等。部分养犬者未给自己的宠物进行必要的检疫、接种疫苗,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据调查,上海市近五年来,弓形虫感染率达23%~28%,线虫感染率达26%,犬瘟热发病率超过15%。未进行检疫的宠物犬很容易携带病毒、细菌和寄生虫。

4.未对流浪犬进行统一的管理

我国未使用狗牌等可以区分家养犬和流浪犬的标志物,经常会出现家养犬和流浪犬混淆的情况。我国没有对流浪犬进行统一的管理,而是任由其在街边流浪。

四、解决的办法

很多国家都有规范养狗的专门法,养狗前要先读懂法律。显然,在规范约束养狗方面,我们的立法已经滞后,仅有的一些法规和地方法,不但力度不够,执法上往往也是“人性化”有余而严厉不足。一件狗咬人的寻常小事引发恶性命案,不文明养狗,又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各种的狗患,实际上就像“定时炸弹”。面对这些问题,政府管理部门曾经想简单的利用高收费限制饲养。北京、深圳、天津、广州、杭州等地曾制定犬登记费5000元,年审查费2000元。但实际上效果甚微,过高的办证费,导致大量“黑狗”出现,反而不利于犬只的管理。近年来,各地纷纷降低了养犬登记费和年审费,宠物的持证率比原先略有提高。深圳将养犬注册费降至300元。成都市2011年在条例实施第一年,为提高市民的认可度和犬只免疫率,暂不收取管理服务费。

在了解了新西兰的养狗制度以后,提出几点建议:

1.芯片和狗牌的强制使用,推动犬只饲养的的“实名制”

所有狗必须注入芯片。建立犬类监护人制度,号码统一使用犬主身份证号码,并通过管理软件的设置和电子芯片号码建立链接,既节省了每年证牌的制作费用投入,降低管理成本,又能为一线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数据,推进犬只的“实名制”,提高大城市犬类的管理能力。但却没有对其进行完善的管理。例如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和公共场所是不允许导盲犬进入的。

2.坚持低收费的办证机制――重罚款、轻收费

根据我国国情,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犬只管理方法更加合理和有效。只要做到“以罚养律”,免费的办证模式并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担忧。

3.绝育手段严格控制城市犬只繁殖权

狗的繁殖速度很快,犬只繁殖控制的必要性。我认为,我国的流浪犬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我们不得不考虑国外普遍对犬只采取的绝育政策。按照国际惯例,对犬只实施绝育是有效控制犬只无序繁殖的有效手段,母犬和公犬都可以,而且应该接受绝育手术。

4.增加流浪狗救助中心建设以及通过社会捐助和志愿者服务来保障救助中心正常运营

建立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通过文字,图片,录像,全方面的记录流浪狗的情况。向人们宣传主张,介绍活动,从而呼吁更多的人来关注,保护流浪动物。逐渐建立一个救助流浪动物的体系,最终改善流浪动物的生活,提高社会对流浪动物的关注度。志愿者服务活动可借鉴新西兰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利利,彭建军,胡诗佳.中国宠物犬饲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野生动物,2008.29(6)

城市流浪动物现状范文篇12

从古到今,流浪乞讨问题在全世界一直都普遍存在着,各国政府长期被这一问题所困扰。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采取了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社会政策,使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大幅减少,甚至在某些地区已经基本消失。这项政策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逐步削弱了对社会流动人口的限制,城市流浪乞讨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的帮助流浪乞讨人员,1982年国务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为我国的流浪乞讨人员制定了法律政策。2003年之后,由于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废止了实施20余年的收容遣送方法,并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将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自愿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求助才能收留,且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护站,这一新办法出台后得到许多人的赞誉。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新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不少学者指出,自新政策实施以来,社会救助站内每年救助的人员成递增趋势,流浪乞讨人员却不降反增。

二、现状与特征

(一)武汉市流浪乞讨现象

本人通过政府网站收集、实际观察、电话联系救助站工作人员和街头随机走访及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了武汉市流浪乞讨现象的相关信息。下面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概括:

1.武汉市的街头乞讨现象主要集中在繁华的商业区以及附近的天桥、公交站、地铁站等人流密集地区,并且这些人员大都是残疾人、老年人、和卖唱艺人。还有一个较为集中的地点就是各大火车站及周边广场,比如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等。在这里乞讨的人员主要以老年人和未成年儿童居多。

2.从乞讨目的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因生活太贫困而乞讨。这类人希望通过乞讨解决温饱问题,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能力素质局限导致无法谋生,乞讨便成了最为简单的生活方式。

②因身体残疾或疾病而乞讨。主要包括盲人。聋哑人、腿残等。这些人大都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自己所患有的疾病和乞讨原因,希望大家献出爱心;

③卖唱或者表演乐器进行乞讨。这部分人都会自带音响设备或者乐器,通过展示自己的才艺而请求大家帮助。这部分人不会主动找别人要钱,大都是路人自愿捐钱;

④职业乞讨人员。这部分人乞讨的原因和目的都是为了金钱,他们大都成群结伙,每天无所事事,当钱花完后就会去乞讨。有时候甚至在农闲时期出现整个村一起出门乞讨挣钱的现象。

(二)武汉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现状

通过对武汉市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可知,武汉市从2003年起便开始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将武汉市救助管理站的救助模式概括如下:

①建立主动救助机制。2010年武汉市民政局制定了《救助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等文件,形成了以日常街头流动救助为主,恶劣天气救助、春运农民工援助、外国人救助、节假日救助和市内重大活动救助保障为一体的主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②实施爱心救助体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更需要社会关爱的特殊情况,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社会助养活动,并在助养活动中构建了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高校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长期合作的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志愿者等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有效的缓解了因救助人员少,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救助的矛盾。

③构建抱团救助机制。2012年,市民政局为7个中心城区民政局、6个新城区区站配发专用救助车辆,实现“三专”(有专人、专项经费、专用救助?辆)。为了更好地做好市、区联动,互相配合,市民政局对救助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建立了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协作会制度,形成了全市报团救助的工作机制。

三、问题与成因

1.受助对象难以鉴别

规定的救助对象为“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这些条款看似简单,实际在操作中却相当有难度。救助站主要是以受助人提供的口头资料作为判断一句,但其口头资料的真伪无从辨别,情况很难核实。有许多人利用这一漏洞专门骗取救助站的救济,但在现行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和政策中,并未对此类人群的救助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上的不明确使一些不良分子钻空档。

2.救助形式太单一

《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食品、住处、医疗救助、联系亲属或单位和提供乘车证的服务。然而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年龄大小不一,其需求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只是单纯的涉及他们的基本物质需求,缺少对流浪乞讨人员心理上的帮助。因此,救助站作为一个短期救助服务的中转站,只能暂时缓解救助者短期的生活困难,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长期帮助。

3.社会力量得不到充分发挥

《救助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这指的就是社会力量应该成为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我们的实地调查中了解到,约有90%的人们都具有公益心,希望能够帮助贫困人口,但是大约有60%的人表示由于近年的负面事件,他们对相关捐助机构已经持有很大的怀疑。

4.救助管理制度不完善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受助人员在接受救治之后因当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但许多乞讨人员在被救助后,又开始重操旧业,反复性非常强。救助管理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不足,致使救助对象返回流入地后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屡救屡返。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减弱了救助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建议与对策

1.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多元化救助

鉴于救助的多样性,可以为流浪乞讨人员配备心理咨询师。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深度交流,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性格特征等进行必要的分析,找到其沦落到乞讨的根本原因。比如对心理有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2.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首先应该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让救助工作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透明化,让人们可以监督到工作的开展,使得工作得到大家的支持与信任。还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投入和服务。例如拍摄公益广告进行电视宣传工作,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中的独特优势,体现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元化、多层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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