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的特征范例(12篇)
来源:网友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1
论文摘要:发展经济要有效利用资源,更要合理保护资源,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应进行改革,以此来加快我国经济的转型,让经济增长质量更好。本文在分析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其能否高效利用,这也是关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无论是从我国资源利用的现状,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制度的改革都势在必行。
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一)资源利用现状的迫切要求
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资源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但是我国资源消耗强度大,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投入和产出看,目前我国GDP约占世界GDP总量的4%左右,却消耗了全球8%的石油、10%的电力、19%的铝、20%的铜和31%的煤。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8个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比国外的先进水平低20%一35%,城市用水的回收率也仅有30%,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只有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
(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可持续发展下的经济增长主要采取集约型增长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做法,主要通过提高产业附加值来增加税收收入。其次,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的优化会改变资源税税源结构,这就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的重心,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
(三)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环境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把建设资源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应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适时适当调整资源税税额及征税范围,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四)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契机
纵观我国现在的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可以发现,我国矿业多年投资所形成的产能集中在2007年、2008年释放,与国际金融危机的;中击相互作用,导致矿产品价格全面下滑,矿业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矿产勘查预算趋向紧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给资源税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方面随着通胀压力基本消除、CPI将继续走低,资源税上调不会造成物价上涨的压力;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消除价格扭曲现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需求减少,石油、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中央政府应抓住有利契机,改革资源税法律制度,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从此建立起我国对资源征税的制度。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94年1月并入资源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198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12月1日废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存只针对特定资源征税,征税对象不是全部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是有选择地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征,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在客观上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现状、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等多种差异;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这种采用定额税率的征收方法,税款的多少只与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却与开采者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无关;属于共享税,资源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机关同时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征收范围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资源税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对自然条件形成的贫矿和富矿征收不同标准的税收,在达到公平竞争的同时,防止资源开采者采富弃贫,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通过征收资源税增加财力,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治理。
税负低,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尽管我国近几年调高了煤炭、石油等项目的税额,但相对于1994年的税负实际上还是有所下降。以煤炭资源为例,根据现行的资源税税收标准,煤炭资源税是按产量征税,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因此,许多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论煤层是几米还是几十米,都只是一次性开采,大量的煤炭资源就这样被白白浪费掉了。为了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税课税税额亟待进一步调整。
计征方法陈旧,不符合科学开采的要求。我国资源税的计征一直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征管,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为:开采者占有国家资源产品,在产品开采出来后才向国家纳税,在开采过程中,开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部分全部由国家承担。这也是造成掠夺式开采的重要原因。
多种税费并存,征管较乱。多年来,我国对资源产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对土地资源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样是对土地资源征税,却有不同的税名,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造成征管的阻力。另外,地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了规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入的奇怪现象。
此外,分配体制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是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利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减弱;二是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就会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私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因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有的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这种狭隘的立法宗旨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两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比以“两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两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减少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征税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例如,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应当在资源税税目中增设水资源税目,分设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4个子目,按照照顾生活用水、节约控制生产用水、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实行差别税额。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四)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如果从价计征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调整资源税税额。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按照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这种改革在学界和业界呼声较高,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难以实施,但可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手段。
(五)改革资源税分配体制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优质教育资源特征稀缺性
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已逐步走向教育大国,据2007年统计,我国拥有66万所学校,学生数为3.2187亿,教职工数达到1675万,教育人口比重为25.8%。面对如此庞大的教育规模,政府正在思考如何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为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供的六十条建议》中提到要使人人受高质量的教育,让城市支援农村,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等建议,这些建议无疑对促进区域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是:义务教育全覆盖还没有完全达到,我们所达到的教育公平程度还只是低层次的,提升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还需经历很长时间。因此,要真正成为教育强国,必须在保证教育资源总量需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必须认识优质教育资源的本质及特征。
一、优质教育资源的主体构成
教育资源作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资源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作为精英部分的优质教育资源是一般教育资源的提升与超越,与其他资源一样,都是由一定的要素构成,一般是指作为组织机构的优质学校,作为个体的优秀教师,以及作为媒介的各种高质量的教学设施、教材等。
二、优质教育资源的特征
作为教育资源的一部分,优质教育资源既具有一般教育资源的普遍特征,又超越其母体具有自身的个别特征。
(一)优质教育资源的时代性
时代性和前瞻性作为教育的两个重要特征,直接决定了教育资源要成为优质必须与时展密切联系起来。优质教育资源的时代性表明优质教育资源不是亘古不变的,它随着各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因素、教育内部评价标准的发展而改变。通常,我们评定教育资源是否优质之前,需要参照社会发展程度和需求来制定一个评价标准,只有当教育资源在符合此标准以后才可能成为优质教育资源。例如。在应试教育时期,我们倾向于结果取向的评价模式,评价优质学校的主要标准是升学率和考试分数,评价优秀教师的标准也是注重教师学历和学生成绩。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下,只要符合这两个标准的要求,它们就是优质的。如今,我们推进素质教育,相应的评价标准及取向也开始转变,升学率、考试分数不再是唯一评价指标,我们更多的是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随着社会对教育需求多样化的增加,优质学校和优秀教师的评价标准也不断走向复杂,教育资源要走向优质、已成为优质教育资源要继续保持其优势地位,必须紧跟时代的发展要求。时代性作为优质教育资源的首要特性和教育资源的一般特征决定了其他的诸特征。换言之,正是因为其时代性,才使得优质教育资源具有了发展的空间,才具有研究的意义。
(二)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
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是指优质教育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它不能满足所有受教育者的需求,只有少部分优势群体能够享有它。分析我国教育资源的分布状况,总体上是呈正态的,即优质和劣质教育资源占少数,一般教育资源占大多数,而且,这种正态分布的特征是恒定的。虽然政府一直加大教育投入创建了更多的教育资源,并通过适当政策鼓励发展优质教育资源,但是,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上,我们只能改变其峰度,使正态分布曲线趋向扁平化,缩小优质教育资源和一般教育资源的差距,而不能消除这种差距使曲线变成直线。造成这种分布特点的关键因素是教师发展的差异,在我国1675万教职工中,成为优秀教师的数量只占少数。据统计,我国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443104人中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人数是306953,占21.2%;普通初中专任教师3464296人中,中学高级职称人数为305047,占8.8%;小学专任教师5612563中,中学高级职称人数为34001,小学高级职称人数为2671043,比例分别为0.6%、47.5%。这些优秀教师一般分布在城市或重点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的集中性使得大部分农村受教育者更加感觉到其稀缺的特性。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既源于外部因素(如政府投入),又是由其内部构成要素决定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智商和能力是呈正态分布的。因此,作为教师群体,必然存在着正态分布的特征,即优秀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占少数,普通教师占大多数。优秀教师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又抑制了优质学校的数量,从而决定了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更进一步说,教育资源因为其自身内在限度也成为优质教育资源不能普及的重要因素。教育不可能把每一个学生培养成最优秀的没有差异的个体,然而,我们在评价受教育个体时,总是以一种标准来衡量学生,从而,学生被分成了三六九等,相应的教师、学校也被内隐地划分出相应的等级。稀缺性作为优质教育资源基本属性之一,我们不应该考虑如何消除它,而是在承认稀缺性的基础上采取多元评价标准,重点支持一般教育资源的成长,从客观上来缩小教育资源之间的差距。
(三)优质教育资源生成的长时性
任何一种社会资源都是生成性的,而且在生成的时间长短、过程简繁等方面存在差异。优质教育资源生成的长时性是因为:教育资源从产生走向优质首先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其次是优化的过程,再则是接受检验评价从而最后成为优质的过程。毋庸置疑,优质教育资源的产生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缓慢过程。正如一位优秀教师的成长,从新手型教师成长为熟手型教师再变成专家型教师,在理想状态中,至少需要10年时间,我国普通初中专任教师群体中具备中学高级职称教师的年龄结构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
作为个体的教师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不仅需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反思教学实践,而且需要以培养出社会认可的优秀学生或取得同行认同的优质教学成果来实现。然而,这一切都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必须依靠长时间的积累。作为一所优质学校,发展历程同样是漫长的。因此,优质教育资源的生成不仅是―创造的过程,更多的是―个接受社会检验和评价的过程。教育自身的滞后性也决定了区分和创造优质教育资源的时间不是短暂的。由此我们知道,正是因为优质教育资源生成的长时性,我们才倍感其稀缺的特征。优质教育资源生成的长时性启示我们在教育规划中,要注重前瞻性,合理制定投人计划,切实把教育作为优先发展的社会事业。
(四)优质教育资源的非独立性
优质教育资源的非独立性是就教育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关系而言,优质教育资源的产生需要获得其他资源的支援。一所普通学校要发展成为优质学校,必须依赖于所在区域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
等,没有政府的财政投人,缺乏优秀教师的支撑,完全依靠学校自身的发展,很难成为优质学校。同样,教师的专业发展缺乏外部的指导,只依靠自身的不断探索,其成长历程也是缓慢的。因此,优质教育资源的生成需要依靠其他资源的增长,特别是经济资源的影响。我国优质教育资源分布状况,不仅城乡差距显著,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就很说明问题。总体而言,优质教育资源的生成不仅需要优化内部结构,更需要依靠社会各种资源的支持,缺少了任何一种资源,都不能和谐地发展。伴随着信息化时代、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要创造更多优质教育资源必须在优化自身结构的同时争取更多社会资源的资助。
(五)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性
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优质教育资源在空间上不是总聚集在一个地方,而是动态变化的,这一特征主要体现在教师层面上。在我国,教师流动的趋势大致为农村的优秀教师往城市学校流动,城镇学校的优秀教师流向优质学校或大中型城市,这种单向流动与其说是受外部诱惑所影响,不如说是人的先天本质决定的。随着优秀教师的流动,优质学校也开始逐步向城镇和大中城市转移。本来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性对于教育均衡的发展是有益的,但是这种单向的流动性不但促进不了教育均衡发展,反而造成了教育资源之间差距的拉大。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于教师队伍的质量,农村优秀教师的流失对农村学校的发展是致命的,由于得不到新的优秀教师的补充,学校竞争力急剧下降,直接造成生源质量和数量显著降低,从而,导致农村学校的发展进入不良循环的怪圈。然而,获得优秀教师的学校却走人良性循环,逐步走向优质的顶端。如今,我们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建立优秀教师流动机制,正是为了转变优质教育资源单向流动的状况。
三、优质教育资源特征之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3
[摘要]2010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以新疆为突破口,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计征,可见资源税改革日益受到关注。森林是重要的资源,当下我国森林现状不容乐观,对森林征收资源税是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征收森林资源税将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相关企业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强大推动力。从更深层次上讲,增收森林资源税可促进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改革经济发展模式,形成良好的经济循环模式。
[关键词]资源税;森林;改革;意义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7-0154-03
基金项目:福建省大学生创新项目。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我国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7个税目的矿产品,分别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条例是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修订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其应纳税额按从价定率或从量计征的方法确定。
二、国内外资源税对比研究
(一)我国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资源紧张的态势日益凸显,目前现行的资源税课征却不能很好地敦促企业从节约资源出发,有效地利用和开采能源,也不利于资源的后续利用。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税负过低且征税范围过小。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1986年和1994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但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直接导致我国本来就稀缺的资源被过度消耗,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税税负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税范围比较小。1984年推出资源税时,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进行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征税范围,且未包括森林、草原、海洋、淡水等重要的自然资源。二是当前资源税以“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为主征收。三是现有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普遍偏低,资源税的实际税负在不断下降,过低的税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
2.现行资源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过小。2009年l一11月,我国资源税税收收入仅为307亿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的0.55%,资源税对税收总额的贡献很小。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源消耗大国来说,资源的浪费越来越成为严重问题,这与我国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向相悖。从全球资源紧缺、资源价格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是非常必要的。
3.税率确定机制不科学。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为主,未能很好体现出不同资源应有的价值;同时,应纳税额与资源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不能因资源价格上涨而多收税;资源税收人均增幅小,占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另外,现行资源税条例不是根据储量对纳税人征税,企业对开采后未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纳税代价,因而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与浪费。许多企业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采取“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周边挖小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15%,有些甚至低于10%。这意味着一个实际储存100万吨的煤矿,只开采了10万吨就被废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浪费。
4.资源税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首先,资源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开采资源获得50%的收入,刺激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我国资源分布很不均衡,资源税划为共享税,对那些资源缺乏的地区不公平,也不利于资源丰富地区改变靠自然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观念。再次,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种分配格局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因为海洋石油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全部给地方,中央对地方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控的权力有限,使宏观调控的力度减弱。特别是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弱化。并且这种分配格局刺激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国外资源税情况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1篇4
【关键词】胜任特征模型;HR经理;绩效考评
全球化商业环境的竞争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人力资源成为公司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之一。HR经理在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经营部门的战略伙伴、组织变革的先锋、人事策略的实践和咨询者、员工利益的代言人和组织价值的创造者。正是由于HR经理本身地位所具有的特殊的重要性,他所具备的胜任素质应该满足多方面、多层次的要求,这就使得HR经理胜任素质的评定和考评具有一定的难度。HR经理胜任特征模型能为HR经理的绩效考评提供的一定的参考。
一、胜任特征与胜任特征模型概念阐述
胜任特征的概念最早是由哈佛大学戴维・麦克米兰教授在1973次提出的,主要指那些能带来高效或杰出工作绩效的潜在特征。美国心理学家斯宾塞对此进行了扩充,在1993年提出了一个较完整的定义:胜任特征是指能将某一工作(或组织、文化)中有卓越成就者与表现平平者区分开来的个人潜在的深层次特征,它可以是动机、特质、自我形象、态度或价值观、某领域知识、认知或行为技能――任何可以被可靠测量或计数的并且能显著区分优秀与一般绩效的个体的特征。
胜任特征模型是指一定的工作情境中所应具备的胜任特征的总和。茨威尔认为胜任特征模型中可以包含三种类型的胜任特征:(1)区分性的胜任特征,即最能区分绩效出众和绩效平平员工的胜任特征;(2)基准胜任特征,即取得事业成功所必备的最基本的胜任特征;(3)变革胜任特征,即管理者和/或员工一般比较缺乏的有待提高的胜任特征。
二、HR经理的胜任特征模型
国际人力资源管理研究院(IHRI)提出了HR经理胜任素质模型,该模型由人事管理专家、业务伙伴、变革管理者、文化管理者、正直诚信笃行者、战略绩效管理者6个角色和30项具体要求组成。根据中国社会特点,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将我国HR经理的角色定位为企业经营部门的战略伙伴、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织变革的推动者、员工利益的代言人,针对不同的角色,形成了初步的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胜任特征模型仅供参考(见表1)。
三、基于胜任特征模型下的HR经理绩效考评流程设计
现行对HR经理的考评周期一般为一年,由HR经理的上级高管作为考评负责人。利用胜任特征模型对HR经理的绩效考评,应将HR经理的胜任特征作为应用基础。完整的HR经理的绩效考评应包括5个步骤:
1.制定绩效目标。由HR经理的考评负责人与HR经理共同参与制定。HR经理的绩效目标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HR经理的工作目标。来源于企业战略目标到部门目标的层层分解,结合本岗位职责,制定出2~5个符合SMART原则的工作目标;二是个人发展目标。从上述HR胜任特征模型中的胜任素质描述中转化而来,然后赋予每个目标相应的权重,按重要程度降序排列。
2.绩效沟通与绩效辅导。由于市场环境、组织环境、工作内容都会发生变化,HR经理的考评负责人也有必要了解HR经理的工作进展和工作状态,因而,整个绩效期间的绩效沟通成为必要。与此同时,基于胜任特征模型的绩效评估既重视绩效结果,也重视胜任特征的表现,由此在整个绩效期间内都需要HR经理的考评负责人有针对性地观察和监控HR经理的绩效行为,对照胜任特征模型的行为要求,对HR经理的绩效行为进行指导和反馈以改善HR经理个体的胜任特征。在这一阶段,应把HR经理个体胜任特征发展作为影响绩效的最主要因素来考虑,可以利用胜任特征模型将注意力集中于同优秀绩效有相关的关键行为上,从而使双方更加重视对待绩效讨论,并投入时间和精力来形成发展计划以及改进建议。
3.绩效考评。绩效目标由工作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构成。对工作目标的考评结果也叫绩效结果,它通常体现的是短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对个人发展目标的考评,其实就是将胜任特征模型应用到HR经理的绩效考评中。首先要根据胜任特征模型提供的一系列胜任素质为依据,不仅要清晰地界定每一具体胜任特征,而且要具体描述HR经理胜任职位或实现特定绩效目标而必须做出的具体绩效行为,用具体的行为事例来衡量HR经理的绩效,用这些行为范例清楚地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够展示其胜任特征,这样就可以将胜任特征模型转化成360度行为评估量表,使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有据可依。同时,通过对参与考评的评估者进行相应培训,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至于如何在绩效结果和胜任特征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则取决于企业所属行业的具体性质,两方面评估的综合结果将作为薪酬分配、岗位变动、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的依据。
4.绩效反馈。在一个绩效周期结束后,HR经理需要了解他在整个绩效周期中的表现、企业高管及其他同事对自己的看法,需要对绩效考评的结果与考评负责人达成共识并一起制定改进计划、明确下阶段绩效目标和计划以及为自己的个人发展提供信息。绩效面谈是绩效反馈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由胜任特征模型作为依据的绩效反馈与面谈则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通过将HR经理自身的实际行为与特征和岗位胜任特征进行对比,能使其客观看待自己的绩效、了解企业高管对自己的期望、意识到自己还有哪些有待改进的方面。
5.绩效改进。传统的绩效考评侧重于考评员工过去的工作绩效,而现代的绩效管理则强调如何改进员工未来的绩效。利用胜任特征模型对HR经理的考评主要考察HR经理现有的优点、表现最优秀的地方、最明显的劣势以及现有胜任特征与目前及未来工作的胜任特征要求之间的差距。可以大大提高绩效诊断的效率,帮助HR考评负责人和HR经理找出关键绩效问题和产生绩效问题的原因,从而为改进方案的设计提供帮助。
四、利用胜任特征模型对HR经理绩效考评的注意事项
HR经理胜任特征模型固然为HR经理的绩效考评衡量提供一个了框架,以胜任特征为基础的模式,清楚地描述出与成功至关重要的那些技能、知识以及胜任特征。但是在对HR经理进行考评时一定要注意HR经理的胜任特征,会受到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企业产权形式、企业发展历史、业务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因而不能完全照搬和简单复制。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企业自身特点,找出最佳胜任特征模型,这也是保证其最终实施效果达到良好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如何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定义和调整HR经理的胜任特征标准变的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彭剑锋.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涂云海.胜任特征模型的设计及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商业.2008(1):239~240
[3]仲理峰,时勘.胜任特征研究的新进展[J].南开管理评论.2003,6(2):4~8
[4]梁建春,时勘.组织的核心胜任特征理论及其人力资源管理[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127~129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5
(一)我国能源价格和税收体制的特点
一是主要的一次能源品种、即直接开采利用能源资源的上游产业产品价格已经形成以市场供需定价为主的局面。目前,除“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以外,我国煤炭价格已经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原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接轨,也基本上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海上天然气价格也由市场决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我国主力一次能源品种的价格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
二是政府对终端消费的电力、成品油等主要能源品种的定价仍保持了决定权。自2009年起,实施新的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我国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除灯用煤油、化工轻油、燃料用重油等品种的成品油价格由市场决定以外,航空煤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汽油、柴油等占据成品油绝大部分份额的大宗成品油商品仍旧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我国电价整体上处于政府管制之下,省级电网及跨省区域电网内的各环节电价均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地市及以下电网各环节电价则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此外,在发电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为保证发电企业的正常运营,电煤价格事实上仍旧受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对“重点合同”电煤价格进行“协调”的行政干预。
三是能源财税体制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家对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对象是能源资源开采企业即上游企业,实行从量计征,很多品种的征收率长期保持不变,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也由地方政府征收、支配和使用,尚未实现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征收和使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高涨,国家开始对国内原油开采企业计征石油特别收益金,但其征收比率、使用领域和使用途径等机制尚待完善。在消费税方面,新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不开征新的燃油税税种的前提下,提高了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品种的消费税税率,规定了税收的主要用途,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科学发展。
(二)对现行体制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现行能源价格和税收体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能源资源收益的分配不尽合理。在我国,能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能源资源开发的收益应由全体人民共享。但在现行能源价格和税收制度下,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在资源开发环节征收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率合计不足2%,对于原油开采因溢价而带来的超额收益征收一定比例的特别收益金,石油等能源资源所包含的超额利润绝大部分被开采企业所获得,没有直接由全体人民所共享。
二是大多数能源产品的成本尚不完全。在我国,特别是在一些资源型城市,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的开发利用带来一系列外部成本,包括资源性产品的前期开发成本、开发过程中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而带来的治理成本、以及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等,总体来讲这些成本在现行价格和税收制度下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开发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并没有被完全内部化,无论是煤炭、石油还是天然气、电力,能源产品的成本并不完全。
三是部分能源产品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在我国现行价格体制下,成品油、电力、天然气等价格由政府制定。2008年,国际油价剧烈波动,一度冲高至140美元/桶以上、高于国内炼油企业盈亏平衡点50美元/桶左右,又一度跌至40美元/桶以下、低于盈亏平衡点50美元/桶左右;与国际均衡价格相比较,目前国内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到等热值原油价格的30%。由于国际市场能源价格波动幅度很大,随着我国能源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联程度日益紧密,在现行能源价格体制下,及时准确地反映能源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现行能源价格和税收体制可能带来的问题
(一)价格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必将危及经济安全
据统计,2007年与2002年相比,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上涨了1.75倍,其中能源价格上涨2倍,国内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了40%;2008年,部分重要初级产品价格又经历了从暴涨向暴跌的剧烈振荡。理论上讲,如果价格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长期高于或低于市场均衡水平,在价格高涨的时代,势必会导致市场供应减少、需求大于供给;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价格的情况下,就可能引发套利行为,最终会危及稳定供应和经济增长。
(二)成本没有在价格中得到完全体现不利于节能减排
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但总体来看,污水、废气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只相当于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实际征缴率则更低。2006年,我国工业排放二氧化硫约为2300万吨,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征收排污费约140亿元,但是实际征缴额尚不足一半。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费实际征收标准平均为每立方米0.5元,只相当于处理成本的60%左右。
现行的价格和财税政策实际上降低了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的成本,不利于控制高耗能产业的过快发展、不利于改变少数人群的高耗能生活方式;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等外部成本基本完全由能源产业的上游企业、能源资源富集地区来承担,终端消费者和消费地区基本上没有承担这一成本。将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完全纳入能源价格对于构建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对推动社会各方面形成节能减排意识等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看,若不能还原真实生产成本,则难以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能源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影响社会公平
垄断经营。我国能源资源、特别是石油、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目前仍被少数大企业事实上垄断。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这些企业在成本约束、运行效率、职工福利、服务质量等方面与社会期待之间有一定差距;作为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利润不上缴,能源资源收益的很大部分为企业所掌控;近年来,不少能源行业垄断企业在海外上市,又使得国内能源资源开发获得的垄断收益通过资本市场流向外国投资者。垄断经营造成的利益分配问题还包括,如何处理能源资源开发地区的利益与垄断企业的利益关系。
无序开发。在主要一次能源品种定价机制实现市场化、而资源税收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随着近年来能源价格上涨和一次能源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高涨,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均有很强的积极性参与能源资源开发。但是,由于监管制度、行业准入制度的不健全,出现了能源资源无序开发、安全事故多发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其根源在于市场需求和现行价格税收等体制机制使这些企业仍然有足够的经济效益生存,而没有足够的约束迫其改善管理或使其退出。
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节能减排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顺利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能否真正建立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市场激励机制。
三、能源价格和财税改革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总体思路
推进能源价格和财税改革,应坚持“市场取向、政府调控,统筹兼顾、配套推进,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要求。能源价格和财税改革的目标应包括:还原资源性产品价格当中的资源价格和各项成本,价格应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发挥价格和税收体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要按照市场导向原则的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逐步放松政府对价格的直接管制,引入竞争机制,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对部分不能形成竞争的领域,政府制定价格时也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
二是要落实污染者和使用者付费的原则,还原真实成本。无论是能源生产者还是能源消费者,无论是企业还是居民,在能源生产和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要缴纳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等各种费用。要逐步提高环保收费标准,使之逐步达到能够弥补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
三是要合理设定资源税费标准,真正体现资源稀缺性。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应当代表全体人民,通过征收资源税费获得相应收益,并以资源税费作为调节资源配置、维护社会公平的手段。调整完善现行资源税政策,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使资源税征收额度与能源资源市场价格、进而与资源开采收益联系起来。逐步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将因资源开发而获得超额利润的大部分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保证全体人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在具体推进改革的进程中,为解决能源价格改革可能给低收入群体带来冲击、以及可能给高耗能产业带来冲击进而影响经济增长的问题,建议在能源价格市场化的大前提下,总结新一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成功经验,即价格改革要与财税改革相配套,逐步实现不再以直接干预价格、而以财税政策作为主要手段进行能源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
(二)能源价格和税收改革具体建议
1、短期政策建议
一是通过采取健全储备体系等措施,增强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在价格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垄断行业改革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为应对价格大幅波动、供应形势变化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和影响,应尽快建立主要初级产品的储备制度,形成包括国家储备、地方储备和商业储备在内的、完善的储备体系;同时,既要明确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也要明确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责任,共同应对市场变化。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的研究、增强我国在初级产品国际贸易中的议价能力、合理利用进出口贸易手段维护我国经济利益。
二是灵活运用财政税收手段,减轻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的冲击。对于原油等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初级产品,要抓紧研究运用财政税收手段,减轻价格波动对终端用户、主要是城乡困难群体和特定行业的冲击。在落实好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方案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要研究运用石油特别收益金等从资源性产品获得的收入,建立相应产品的价格调节基金,当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时,启用基金用于补贴生产企业和特定群体。
三是“小步快跑”地理顺价格关系。对成品油等一些价格主要受国际市场变动影响的品种,在不改变现行定价机制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分阶段、有步骤、小幅度地进行调整、逐步向国际市场价格水平靠拢。在制定调价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调价的频率和每次调价的幅度,避免出现套利等问题。
2、长期政策建议
煤炭。推动重点合同电煤价格逐步与市场价格接轨。逐步提高煤炭开采的准入门槛,建立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促进煤炭企业间有效竞争。探索建立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确保企业通过公开竞争获得资源。逐步提高煤炭资源税标准,提高煤炭资源开采超额利润征收比例。将煤炭采矿权的取得成本、资源开采成本、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安全生产成本、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等,通过税费等形式在生产成本和煤炭价格中加以体现。推动产煤省份尽快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按照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用于煤矿环境治理和资源枯竭后企业的转产。
原油。逐步放开原油进口,允许国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口原油。积极参与国际原油价格的形成,通过建设石油期货市场,增强在国际石油市场的话语权。改石油特别收益金为石油资源税,通过核算原油开采成本,在确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对原油开采企业按“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征收资源税,提高原油开采超额利润征收比例。石油资源税的用途,一方面用来补贴农民、低收入群体、公共交通等特殊的成品油终端用户,一方面通过税收返还等适当途径用于国内企业购买国外原油开采权益等,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成品油。放开成品油进口、生产、流通和销售领域,将国内原油开采和成品油加工销售环节分开,允许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参与成品油的进口、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成品油出厂价格、流通价格、零售价格均应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确定。研究制定对不同用户有差别的油品消费税率,调节消费结构;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特定用户进行补贴。参照别国成功经验,不再直接制定价格或设定价格上限,探索以税收调节成品油终端价格的调控机制。
天然气。放开天然气特别是液化天然气进口,允许符合相关政策和准入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天然气进口贸易。考虑到天然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殊性,一方面应提高天然气定价水平、向国际市场价格靠拢、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另一方面参考沿海地区液化天然气到岸价格,计入储存、管输等成本,作为城市门站价格;按照市场净回值定价原则,以门站价格扣减国内天然气产地至销售地的管输等成本,作为国内天然气田的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的同时,征收天然气资源税,原则和用途类似于石油。
电力。按照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和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按成本定价的改革目标,稳步推进电价改革。全面落实差别电价、可再生电力加价,严格清理取消对高耗电产业的优惠电价。继续推行分时电价等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煤电价格联动。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将按用电用途分类改为按电压等级和负荷特性分类,使各类用户价格合理反映供电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对于低收入群体、农民等特定终端电力用户和特定行业,要将煤炭资源税中的一部分用于补贴电价上涨波动所造成的影响。
此外,在推动能源价格改革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深化能源行业特别是垄断企业体制改革,对具备竞争条件的领域,要坚决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完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自然垄断性行业,要建立和完善成本效益考核制度,强化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能源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是能源价格和税收改革的前提。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6
中国政府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率先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作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循环经济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践模式;20*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就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这一讲话精神,为大力推进绿色经济、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从资源流程和经济增长对资源、环境影响的角度考察,增长方式存在着两种模式:一种是传统增长模式,即“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这意味着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就越多,产生的废弃物也就越多,对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另一种是循环经济模式,即“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概括地说,循环经济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再思考、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再修复”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循环经济是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的最高境界,是知识经济的第一阶段。
在2005年3月26?30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举行的世界“思想者节日论坛”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管学院院长吴季松首次全面提出5R循环经济的新经济思想,并得到一致认同,规范了循环经济的理念。5R(5再)理念主要包括:
再思考(Rethink):改变旧经济理论。新经济理论的重点是不仅研究资本循环、劳力循环,也要研究资源循环,生产的目的除了创造社会新财富以外,还要保护被破坏的最重要的社会财富,维系生态系统。
再减量化(Reduce):除了原有的改变旧生产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能源、水和材料的投入的概念外;还延伸到在提高人类生活水准中,合理地减少物质需求
再利用(Reuse):除了原有的尽量延长产品寿命、做到一物多用、减少废物排放的概念外;还延伸到合理消费、科学消费的消费领域。
再循环(Recycle):除了原有的废物利用,形成资源循环的循环外;还延伸到经济体系由粗放的开链变为集约的闭环,形成循环经济的技术与产业体系。
再修复(Repair):修复生态系统与自然和谐,不断地修复被人类活动破坏的生态系统。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国土辽阔、人均资源量极低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模式依然是粗放型,如不寻求精细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增长就会后劲乏力,难以维持较快的增长。因此,我国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就必需发展循环经济。
(一)发展循环经济可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我国的资源状况,一方面人均资源量相对不足,另一方面资源开采和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利用水平低、浪费严重。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在节约资源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如到200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若达到60%,可节水580亿立方米,相当于*年工业取水量的50%左右;“十五”期间,我国节约和替代石油目标是*万吨,相当于石油消费量的近1/10;目前我国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工业1/3以上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实施清洁生产,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是保护环境的治本措施。同时,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也大大地减少了固体污染物的排放。据测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就可减少约1000万吨废弃物的排放。
(三)发展循环经济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走的仍是粗放型、外延式发展的老路子,在技术、成本和利润等方面都难以同国外的同行竞争。如我国单位产值能耗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工业产品能源、原材料的消耗占企业生产成本的75%左右,若降低一个百分点全国就能取得100多亿元的效益。因此,企业为了生存和长远发展,必须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走集约型、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降低产品成本,使企业的竞争能力得到增强。
(四)发展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
事实表明,传统的高消耗的增长方式,向自然过度索取,导致生态退化和自然灾害增多,给人类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要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增长。
三、税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可能
推动循环经济战略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发挥这些手段各自独特的功能和优势。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内在性、固定性和低成本的特点。
(一)内在性
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环境管理后,环境问题上的税收负担与相关市场主体(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为维护切身的经济利益,市场主体不得不把税收负担纳入视野之中重新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迫使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从而把外在的环境问题内在化了。
(二)固定性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筹集环保资金一般只有三个渠道:利润、收费和税收。首先看利润,它由环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绩所决定,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微观管理水平所影响,是起伏不定的。例如以营造公共绿地为主旨的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1993年实现利润8000万元,当年投入4000万元开征绿化用地967亩,全年新增公共绿地450亩。但是上海绿地开发总公司并不能确保每年都实现1993年的利润水平。从收费看,由于它的强制性并不强,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因此作为一个来源渠道也并不可靠。我国某些地方征收排污费时就出现过“协商收费”的现象,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讨价还价。而税收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取得的,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它的数额由国家法律事前就确定下来,征纳双方并不能相互协商。
(三)成本低
我国已经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城乡的税收监控网络,税务部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迅速地与任何市场主体建立税收征纳关系,利用税收参与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因为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为主的流转税,而涉及环境方面的特定目的税则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小税种,它们的收入额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所以从总体来看环境管理方面的税种的税收成本是比较低廉的。
四、税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途径
推动循环经济战略需要各个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并各自发挥其职能作用以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作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杠杆也将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调节资源价格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号,市场主体就是依靠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的,通过对土地、矿产等若干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改变自然资源的价格,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进而影响自然资源的配置。在一般情况下,每一种资源都有其固有的供求关系和供求平衡点;开征资源税后该项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状况都发生改变。当政府征税后,该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减少,形成新的平衡关系。由此可见,对一项自然资源征税能够提高它的价格水平,减少供给数量,减少需求数量,有利于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我国目前涉及到资源管理方面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以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为课征对象。有人认为资源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不同资源开采者之间由于资源贫富程度之间的级差收益,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在分析土地的地租形式时曾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具有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种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垄断,矿产地租的这三种形式基本上都存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源,征税品目有黑色金属原矿、其它有色金属原矿、非金属原矿和盐。因此,资源税不仅调节不同企业的级差收益,而且调节不同企业的绝对收益,调节矿产资源的价格水平,有利于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廉价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调节环境成本
实践表明,由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机制往往容易导致有害的外部经济效益的产生和发展,而对有益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生和发展难以起到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直接目标往往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促使企业采取把某些、甚至全部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例如企业和消费者的环境污染行为就是把其应该负的处理废物的成本转嫁给外部的典型表现。政府解决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不是去限制各种社会需要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是通过税收手段迫使企业的生产成本能够体现社会的污染成本,即将其转嫁到社会的处理废物的成本加进企业产品的总成本中,促使企业重新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选择对社会来说最佳的生产技术和产量。这就是所谓的“外部经济效应内部化”。现假定一个社会的洗涤剂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某洗涤剂厂的厂商均衡情况为:当产量达到一定量时,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产品价格和边际收益相等,即MC=P=MR。此时该企业实现了厂商均衡,达到了利润最大化。但是,这种均衡只是未考虑该企业对周围环境污染条件下的均衡。如该企业生产造成的废弃物不加任何处理而排入河流造成环境污染。相当部分的环境污染可用货币计量,例如它会降低饮用水质,增加自来水的生产成本;它会导致疾病发病率的提高,损失部分社会收入并增加医疗费用。能用货币计量的由企业生产引起的成本称为环境损害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包括社会损害成本和私人损害成本。私人损害成本是指企业在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给自身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在上面所说的平衡中,该企业出生产成本以外,同时也形成了环境损害成本为,从社会角度看,在这个平衡点的真实成本将不再是仅仅是生产成本了,而是生产成本与环境损害成本之和。如果环境损害成本由企业承担,在上面所说的平衡点产量不变的情况下会招致亏损,它会把产量减少直至实现新的平衡。问题是,在单纯的市场机制下,企业为维护自己的最大化利益仍然会把产量维持在原来的平衡点水平上,而将社会成本转嫁给其它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外部负效应”。
需要补充的是,环境污染也有可能造成私人损害成本,为保障自身利益,企业将私人损害成本内部化的动机是存在的。当它为了消除原来的平衡点产量对自身的损害追加边际成本;同时,产量也会相应地减。如果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或污染税,数量大于社会损害成本。那么,企业从经济效益出发,不愿付出较高的污染税,继续追加边际成本治理环境污染,从而使环境污染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社会成本下降,社会效益上升,即形成了“外部负效应的内部化”。
税收调节环境成本的第二个方面是鼓励对废旧物资的开发利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无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相应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耗费数量,有利于节约有限的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废旧物资的再资源化能直接将污染生态环境的废物变成生产资料,从而直接减少了大量的污染源,促进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在开发利用废弃资源的过程中能降低纳税负担,增加经营收益,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增长。
(三)筹集发展资金
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这是实现循环经济所面临的紧迫命题。而人们按照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开发利用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第一推动力,使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有机结合,构成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过程。当然,资金的筹集可以采取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但是,对于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公共基础设施来说,由于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量大的特点,加上它作为公共物品又具有使用上“非排它性”和利益上的“非占有性”两大特征,这就决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由政府筹集和配置资金,为社会公众提供不能通过市场获得的福利。公共基础设施是生态经济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般条件,它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公用和共享的基本设施条件,如能源供应公共运输、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设施,而政府的财政收入由税收、国债和规费收入三个渠道组成,但税收收入构成其主体部分,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90%以上。因此,税收在筹集社会发展资金,合理利用生态经济资源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五、税收应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针对循环经济的税种,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但这几项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很小,而且筵席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已停征,远远不能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为此,我们要遵循税收与循环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完善现行税制,研究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充分运用税收的职能,在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使其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
(一)在资源开采环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其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往往起到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适应,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必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自然景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现在由各个部门征收的各种资源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以及现行的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与资源税合并,并将资源税划为部级收入或国家地方共享收入。在理顺资源体系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改变征收形式,如该资源税现行的按销售量征税为按储藏量和一定的开采率来进行征收,提高资源开采业的准入门槛,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效率。
(二)在资源消耗环节,增强并完善资源税对循环经济的调节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对钢铁、有色、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纺织、轻工等重点行业的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实现能量的梯级利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努力提高资源的产出效益。对资源消耗超标的行业、企业在税收上予以限制,课以重税,考虑是否开征“浪费资源特别税”(就像以前征收的燃油特别税性质的限制资源浪费的税种)。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并可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财政扶持,用于提高和改善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节约资源的研发工作。
(三)在废弃物产生环节,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大力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
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公共卫生等行政事业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限制废弃物生产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
(四)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
制定实施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秸杆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雨水的回收利用、生态农业等,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推广沼气工程,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动不同行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允许超额抵扣进项税额,对治理污染开支巨大的企业和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以及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适当给予所得税减免,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等。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7
[关键词]资源要素;产权特征;和谐会计;基本结构
一、反映会计基本结构的会计等式
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人类社会与人类生存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对生命个体和社会总体的生存发展来说,都是建立在对一定产权属性的资源的消耗、补偿和增值过程中的,而会计的基本结构既反映了资源的产权特征,也反映了对资源消耗的补偿和增值过程,它集中体现为六大会计要素及其构成的两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基本会计等式上。
等式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它反映了人们对企业资源及其产权关系的认识,可以抽象为“资产=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揭示了资源提供者作为权益拥有者要求得到产权报酬的深刻内涵,可以简称为权益状况等式;等式二:利润=收入—费用,它反映了对资源消耗的补偿及对财富增值的追求,揭示出在资源要素运作中取得的收入必须要全部补偿要素消耗的成本后,再生产才能持续,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可以简称为经营状况等式。两个等式结合的会计循环,即资源运作带来的收入抵减相应的成本费用后,又再次改变了企业的资源及产权归属状况,而企业的资源及产权状况又会影响企业下一步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循环往复,既反映资源的消耗、补偿和增值过程,又反映产权报酬的分配原则与程序,还揭示产权变动的过程和变动原因。
二、对企业资源要素的渐进性认识与权益状况等式的变革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企业资源要素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反映会计基本结构的权益状况等式逐步扩张、逐步发展、逐步变革,但其扩张和发展不仅没能跳出“资源提供者作为权益拥有者,要求得到产权报酬”的这一内涵,反而强化了这一内涵,请看以下三个不同的会计恒等式:
A资产=债权人权益+投资者权益
B物力资产+人力资产=债权人权益+投资者权益+人力资源权益
C物力资产+人力资产+环境资产(资源)=债权人权益+投资者权益+人力资源权益+社会权益
以上三个等式,表现了人们对资源要素及其产权特征的渐进性认识:等式A表现了物的所有权占统治地位时代人们对企业资源投入要素及投资者权益的认识:1企业资产全部表现为物资资产。2该资产是由投资者和债权人投入的。3债权人得到固定求索权、投资者得到剩余求索权。4资本雇佣劳动,经营者和职工得到劳动力报酬、不能享有剩余分配权。
等式B将人力资源及其提供者纳入了产权确认的范围:1企业资产不仅是物资资产还包括人力资产。2资产产权确认不仅有投资者和债权人,也包括了劳动者。3债权人取得固定求索权、劳动者取得比例求索权,投资者取得剩余求索权。4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得到企业盈余分享。这样,等式B由于将人力资源及其提供者作为产权主体加以确认并纳入企业利润分享,理论上缓解了“资本雇佣劳动”的尖锐社会矛盾,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支持,但这一等式仍然不承认环境资源的社会产权及其要求消耗补偿的客观规律,造成经济越发展对环境的破坏越大。
等式C将企业消耗的环境资源及其提供者纳入了产权确认的范围:1企业资产不仅是物资资产、人力资产,还包括环境资产。2产权及其权益确认包括对环境资源社会产权的确认,并要求其消耗应得到起码的补偿。3资本、劳动、环境都得到与其产权特征相吻合的企业盈余分享。这样,等式C建构了一个“资本、劳动、环境”都兼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权益状况会计等式。
三、资源要素的不同产权特征对激励与约束的不同要求与经营状况等式的变革
“收入—费用=利润”是构成会计基本结构的另一重要等式,它反映每一种产权明晰的资源要素的提供者都期望用较小的成本付出得到较大的收益,都期望得到激励而摆脱约束。因为激励不仅能收回资源成本,还将得到额外的收益和好处,因而激励会刺激其加大投入。
但如果对某一资源要素只有激励而没有约束,其后果是该要素将剥夺其他要素,严重威胁其他要素提供者的生存,从而造成其他要素的萎缩以至社会效益的严重受损,甚而出现社会动荡,所以激励是以不影响其他要素正常发展为限制条件的,这也正是对该要素的约束条件;反之,如果对某一要素只有严格约束(在成本补偿极限以下)而没有任何激励,则该要素提供者将失去任何投入的积极性而导致该要素萎缩,最终将影响企业效益,影响社会发展,造成社会不和谐,所以激励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资源要素及其产权特征的认识不同,对要素提供者得到激励、进行约束的途径、方式规定不同,各要素相结合产生的作用和后果必然不同,其构建的会计基本结构也必然不同。
(一)在等式A的基本结构中
在等式A的基本结构中,投资者承担企业终极风险,享有企业剩余利润,并得到企业赢利和发展能力的激励,代表了企业长期利益。如投资者控制企业(如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则企业遵循“利润=收入—成本”的原则,将债权人本息、人力资源的工薪和国家税收都作为企业成本,并有予以压缩的动机,而追求利润的最大与独享。但当社会坚决维护债权人产权利益和国家税收利益时,则只剩下人力资源工薪与其它成本可以压缩,出现资本压榨劳动现象,人力资源既没有产权激励,又无地位可言,只有投资者对其严格约束,人力资源将没有任何长期激励,造成其逐步萎缩,甚而退出企业。这种现象正在沿海地区出现:很多企业因为对人力资源补偿严重不足,导致招不到工人而停产。
在采用现代公司制的“委托—”方式中,由于股权的日益分散,董事会的监控弱化,实际控制权落入经营者手中,如规定经营者与职工都拿固定收入,经营者和职工没有任何剩余利润的激励,则经营者会遵循:“人工成本=收入一其他成本一利润”的等式,以各种方式变相加大自身的各种享用等支出,以此弥补既创造利润又不能分享利润;既积累产权又不能占有产权的不平衡心理,并与职工要求扩大工资的利益趋势一致。这样,便形成人控制企业的情况,并出现经营者偷懒、挥霍等道德风险。由于还受到股票市价与经理市场及上级主管的约束,其账面利润还不能反映过少(有时还要尽可能的多),则会计信息中的弄虚作假、非稳键性甚而浮夸现象大肆泛滥,只重视近期利益而忽略企业长期发展。这样一来,投资者的长期利益也不能得到保证。因此。会计基本结构中体现的分配机制由于只有投资者激励而没有人力资源的激励会走向两个极端:如投资者控制企业,则出现资本压榨劳动现象;如经营者控制企业,则形成人挟持企业而损害企业长期发展的情况,这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在等式B的基本结构中
等式B表现了人们在知识经济情况下,对人力资源所起作用及人力资源产权的逐步深化的认识。由于认识到物质资源提供者承担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而人力资源提供者创造了企业财富,两者都有权参与企业剩余分配,“资本一劳动”分享制才适应于各自的产权特征,才能建立起既有资本、劳动激励,又有资本、劳动相互约束的财务分配机制,从而形成“利润=收入-(物质消耗成本+资本成本+人力及激励成本)”的经营补偿性会计等式。这时的利润是补偿了“物质消耗成本、资本成本及人力消耗成本”后的增加值,在补偿的过程中体现了以上三种成本的相互约束,而利润按等式B的产权结构进行分配,又体现了对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提供者的产权激励。
这样,当把人力资源提供者作为企业财富的创造者,除了给予薪金、工资外,还分别给予产权份额激励和税后利润的分配激励后,物质资源投资者和人力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冲突得到缓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减少,管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这就自然形成了一种长短期利益权衡机制,从而一改其过去只追求工薪等近期利益最大化的趋势。但在这一机制下,虽然由于投资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一致性减少了他们问的矛盾对抗风险,却容易发生企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忽视,尤其是在国家监督不力、法制不健全或社会对自身产权及产权保护缺乏认识或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会出现企业追求自身利益,不顾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如大规模的偷税漏税,大规模的自然环境污染,最终造成社会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影响甚至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三)在等式C的基本结构中
等式C“物力资源+人力资源+环境资源=债权人权益+投资者权益+人力资源权益+社会权益”则表现了可持续发展观念下人们对企业资源投入要素的认识。这种情况下的经营状况等式将遵循:“收入一(物质及资本消耗成本+人力消耗成本+环境消耗成本)=利润”的分配等式对资源的消耗加以补偿。从这样构建的会计基本结构可以看出:1企业资源是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环境资源三者的统一,缺一不可。2环境资源要素应该作为一种社会产权加以确认。3三种资源投入要素都有权参与企业分配。4各种要素按各自产权特征参与分配。可以看出,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于会计基本结构和相应的财务分配机制中,使物力及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环境资源的消耗都能得到补偿,使社会得到全面、协调发展是人类越来越清楚的认识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理想的目标。网
四、和谐会计基本结构构建原则
(一)要体现企业资源的全部要素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资本、劳动、环境”三种要素结合的产物,任一资源要素都有不同的产权特征,和谐会计一定要反映以上全部要素的产权特征及各要素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基本结构,这个基本结构反映了经济现象间、经济变量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此消彼涨的客观运行规律,并将对经济一社会一环境的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会计基本结构和财务分配机制中应该建立起体现该三者的要素成本和要素收益的财务机制,从而建立起与资源要素的产权特征相一致、相吻合的分配方式,建立起保证这一机制实现的经济制度,以使“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要体现要素的不同产权特征及其补偿与激励要求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8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
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1篇9
海岛法也有其立法目的,它的立法目的来自人们以下这些需求:对完整的国家主权安全的需求、对良好的海岛生态环境的需求、对有序的海岛开发秩序的需求、对规范和协调的海岛管理的需求、对维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需求等等。海岛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满足这些需求,并以此为海岛法所要实现的目标。
上述需求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要达到的目标:
一是安全的目标。包括国家主权安全、海岛生态安全、生存权利安全;
二是秩序的目标。包括开发利用秩序、行政管理秩序、部门协调秩序;
三是公平的目标,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海岛法的立法目的主要的是要实现上述三大目标,具体说来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海安全;维持海岛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海岛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政府行政部门对海岛的监督管理;规范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保护海岛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立法目的与立法的必要性联系紧密。立法者往往是在发现社会有立法的需求,即有这个立法的必要的时候,才会从这个需求出发抽象出立法目的,进而进行具体的立法。
海岛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在于:一是海岛直接涉及一国的主权安全,海岛归属涉及国家主权问题;二是海岛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三是海岛权益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四是海岛问题具有综合性。海岛立法的各目标之间、以及各项具体目标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例如安全目标与公平目标的对立统一、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对立统一等等。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是我国现有立法所力所不及的,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的海岛法予以统筹安排和特别调整。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海岛利用、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对海岛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海岛生态环境的保护,分别适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2].这些现象与海岛在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不相符,因此,制定一部海岛利用与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势在必行。
一、海岛直接涉及国家主权,且许多内容具有涉外因素,需要海岛法明确宣示。
岛屿及其周围海域,对于所属国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军事价值,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和重大战略价值。
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部有关海洋和海岛的比较完善的国际公约,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海洋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199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3]该公约规定,岛屿可以与大陆领土一样拥有相应的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4]由此,随着1982《公约》及其对于岛屿规定的问世,各国对海岛主权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
根据国际法,领海基线对于一国领海海域、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意义重大。按照《公约》,领海基线是沿岸低潮线,向外推12海里是领海,但实际上因为海岸是很曲折的,按照沿岸低潮线划分太复杂,所以一般按照直线法,先确定一些间隔的点,把这些点连起来,再把这些线作为领海基线,然后按照基线向外推12海里就是领海。[5]领海基点是划定领海的起始点,我国大部分领海基线都划在海岛上,1996年我国公布的78个领海基点中,有67个划在无居民海岛上,[6]大约占85%.如果这些领海基点一旦变更,比如作为领海基点的无居民海岛被人为破坏甚至消失,将造成几百上千平方公里领海的丧失。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制定海岛保护与利用法,对领海基点的所在海岛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
海岛的许多内容都具有涉外因素。不但领海基线的划分、领海基点的确定涉及国家主权,极易引起国家之间的岛屿争端,而且,海岛的开发利用也面临对外资开放的问题。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正走向深入,沿海地区特别是广东沿海的海岛对外开放实际上已经在进行,一些尚未开放的海岛地区要求开放海岛,特别是开放无居民海岛的呼声日渐高涨。[7]问题是,没有国家的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管理机制和法律保障,要么一些不适宜开放的海岛对外开放后由于无法可依而疏于管理,要么另一些适宜于对外开放的海岛又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处于封闭状态。而且,我国即便是对于主权有争议的海岛,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加之主权有争议的海岛往往远离祖国大陆,开发利用难度较大,多年来我国政府对此并没有实质性的开发利用。甚至还屡屡发生外国人擅自登临我国沿海无居民海岛,侵犯我国国家主权的事件。[8]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也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外国人无法履行我国的法律手续,因为我们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空白的。
相比之下,日本作为一个岛国,在海岛立法方面已走在我国的前面。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就出台了《孤岛振兴法》,我国出台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定》与之目的相类似,但整整晚了30年。[9]拿中日钓鱼台及其附属岛屿之争来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之东北的海面上,在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缘,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992年2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10]但日本对钓鱼岛却提出无理的领土要求,并在岛上建筑一些设施。对此,中国政府多次提出了严正声明与抗议,重申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1996年8月30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再次严正指出:“钓鱼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们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这些声明之外,具体可操作法律措施尚付阙如。相比之下,日本政府却通过租借钓鱼岛给民间经营的方式,并用政府行政管理行为来强化其占领。所以,我国如果没有综合性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可操作性管理制度出台,这对海岛主权权益的维护是极为不利的。
二。海岛是一种独立类型的生态系统,其自然资源属性独特,需要通过海岛立法予以保护。
海岛的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如果海岛自然环境被严重污染或破坏,必然引起其生态系统恶化而失衡。反之,如果海岛自然资源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和可持续利用,其生态系统就能保持长期平衡和稳定。
(一)海岛生态系统具有独立性,需要法律特殊保护
由于海岛与大陆以海相隔,因此可以说,每个海岛都是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生态环境地域系,岛屿、岛滩、岛基和环岛滩涂四个小生境,都具有独特的生物群落,从而构成独立的生态系统。这种生态系统既与邻近大陆的生态系统有所不同,也与其他海洋生态系统相区别。由于海岛一般面积狭小,地域结构简单,其中生态系统食物链层次少,复杂程度低,生物多样性指数较小,生物物种之间及生物与非生物之间关系简单,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任何物种的灭失或者环境因素的改变,都将对整个海岛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和破坏,[11]而且其生境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恢复。例如,我国个别岛屿为了发展经济、改善海岛交通,修筑海堤式的实体坝连岛工程,这样就人为改变了海洋水动力环境和海岛的自然性状,阻碍了海洋生物的回游与繁殖,造成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给海岛生境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12]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严格禁止。因此,海岛生态系统必须有法律予以保护。
(二)海岛自然资源的类型具有独特性,其开发利用需要法律规范
海岛自然资源既不同于陆域资源,也不同于海域资源,兼有陆域资源、海域资源和海陆结合的双重特性,具有其明显的独特性。总的说来,海岛自然资源包括以下类型:海岛陆域资源有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港址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淡水资源;海岛滩涂资源有滩涂土地资源、滩涂生物资源;海岛水域资源有渔业资源、海洋能资源、海水化学资源、海水和水域空间资源;海岛气候资源有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等。[13]
海岛的优势资源应为水域空间资源、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址资源等。目前,已被开发利用的主要是水产资源、港址资源、盐业资源、旅游资源、土地资源等。曾几何时,我国沿海地区对海岛的无序开发利用,不但海岛的生态功能和作用受到破坏,而且海岛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海岛资源被肆意开发与侵占,这些行为对国家实施海洋发展战略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许多专家强烈呼吁,在我国海岛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加强海岛管理,加强海岛的环境保护。然而,加强海岛管理需要以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为基础。虽然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规定: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14]但是这毕竟局限于无居民海岛,而且其法律效力层次不高。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也主要适用于陆地,由于海岛往往与大陆分离甚至远离大陆,地理位置独特,它作为海洋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陆地明显不同的地理、环境、资源特征,在立法问题上应区别对待,单独立法。
三。海岛权益直接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受法律保护
海岛权益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单位和个人,在此统称为公民。这里的公民不单是指有居民海岛的单位和岛民,常住户口居住地在岛屿之外的其他单位和公民,也可以投资参与海岛的开发利用作为海岛开发利用的主体。只要公民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海岛使用权证,在海岛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遵守海岛管理制度,履行保护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那么,公民的海岛权益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其合法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并不得非法剥夺。
公民的海岛权益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用益物权,即公民在海岛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使用国家所有的海岛土地、滩涂等海岛资源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其权能应该包括对海岛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公民海岛权益的类型主要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滩涂(海岛)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以及渔业权、采矿权与狩猎权三种准用益物权,等等。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个人不能享受对海岛资源的所有权[15],因此公民个人对海岛资源没有最终的处分权,只能在国家所有权权能下依法享有一定范围的处分权,包括依法对海岛资源的变更、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权利。当然,公民必须在批准的用途范围内行使其用益物权。公民上述的权益理应由海岛立法予以确认下来。
在海岛立法中,保护公民海岛权益最具代表性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引入海岛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制度。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6]因此,海岛立法也应该区分海岛土地的征收和征用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是不同的:[17]
其一,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在海岛立法中,征收制度适用于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集体所有权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形。在实践中,我国有些地方的无居民海岛划归乡集体所有,并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而乡集体取得无居民海岛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要真正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上的土地,而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滩涂和周围海域自己从事或承包给渔民从事水产养殖业。而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仅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或原样返还给原权利人,所以,征用制度适用于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土地使用权。
其二,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海岛土地的国家所有权性质没有变化,海岛土地在被征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使用权回复其征收之前的原来状态;而在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所以,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比征用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
其三,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在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军事目的而采用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征收征用的条件,即:(1)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论是征收还是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即出于社会整体利益。(2)必须要依据法定的程序。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征收要区分是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不同的土地要依据不同的程序进行审批。[18]海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可以借鉴该规定。(3)对征收、征用要实行合理补偿。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毫无对价地剥夺他人财产,国家必须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在这里,法律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赔偿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关于补偿的标准,国外的有关立法采用“充分的、合理的、相应的”标准,而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海岛立法应该明确,海岛土地具体如何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是什么,依据什么。
四。海岛问题的综合性和管理体制上的分工协调,需要统一立法
海岛问题包括的范围广泛,既有海岛规划问题又有海岛的保护整治问题,既有海岛的名称管理又有海岛的调查统计,等等。而且,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涉及的问题又有所不同。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上,政府各部门分工不同,各自职责范围不一样。毋庸置疑,在海岛管理和处理海岛问题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起主导作用的,但海岛问题具有综合性,不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个部门就能全部解决的。可以说,几乎每个问题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19]例如,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政府规划、土地、港口、交通、旅游、渔业等部门,共同协调,参与编制;海岛整治方案需要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海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海岛的对外开放,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我国外交部门编制对外开放名录,且涉外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要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海岛的名称管理,需要民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方案;海岛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批准、续展登记、确权纠纷处理等活动,都涉及政府不同的部门;而制定和海岛使用金基准价格、征收标准,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财政部门协调,海岛使用金缴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等。
我国现有的海岛管理规范性文件,考虑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和政府各部门职责的不同。例如,《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了海岛开发审批制度,即有居民海岛应当建立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会审制度,凡是改变有居民海岛景观和海岛形态、严重影响海岛资源和环境的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在政府审批过程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无居民海岛应当建设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开发保护规划,对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海岛开发利用批准通知书。[20]再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规定:民政部门是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等管理活动时,应当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21]
总而言之,鉴于海岛问题的综合性以及我国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海岛立法必须明确行政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具体规定各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可操作程序,防止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使其分工和协调统一在一部海岛法之中,减少办事环节,并杜绝政出多门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参见郭道晖:“论立法的目的”,xslx.com/htm/mzfz/fxtt/2002-9-20-10007.htm.
[2]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国家一级只有《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3]参见高之国:“美国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因后果”,载《中国海洋报》1012期。
[4]参见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编:《海岛开发保护资料汇编之二:海岛的基本情况》,1999年12月,第7页。
[5]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的第二节“领海的界限”。
[6]参见赵凌:“中国人租用钓鱼岛成为可能?”,载《南方周末》2003年7月17日。
[7]参见黄蓉瑾:“无人岛使用权将公开拍卖,珠海今年将开始试点”,载《中国新闻网》2004-04-06.
[8]参见赵凌:“无人岛管理规定施行钓鱼岛可租?”,载《人民网》2003年7月18日,转引自《南方周末》。
[9]参见窦晨、周庆安:“国家海洋局领导谈荒岛管理:中国落后日本30年”,新华网2003-07-16,转引自《国际先驱导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2款。
[11]参见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编:《海岛开发与涉外管理研究》,2004年7月,第33页。
[12]参见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编:《海岛保护与利用案例及分析》,2004年6月,第111页。
[13]参见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编:《海岛开发保护资料汇编之二:海岛的基本情况》,1999年12月,第3页。
[14]参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
[16]参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
[17]参见王利明:“进一步强化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3-3,原载于《法学家》2003年第1期。
[1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6、47条。
[19]参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2、3、4、5章的相关规定。
[20]参见《第二批海岛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三、主要任务……(三海岛开发审批制度”。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10
摘要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中国环境税的开征已经纳入政策制定和颁布的议程。文章从环境资源的社会经济属性与特征及公共政策和管理含义的角度人手,指出环境税需体现环境公共管理要义,并对巾国环境税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提出若干需要探讨的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环境资源;公共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权益
引言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标志着中国环境税的开征已经纳入政策制定和颁布的议程。中国针对环境税开展深入和系统的讨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中国应该开征环境税的呼声渐强不断,直到2007年,国务院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正式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又历经8年,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环保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努力下,《意见稿》在2015年终于公布,有此进展实属不易。
正因为其来之不易,也因为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历经数年方有问世希望,社会各界自然对其有诸多热议,在举手欢迎的同时,更有对该《意见稿》诸多失望的探讨。该《意见稿》的核心内容除对纳税人、税额、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税收优惠以及征收管理进行了表述和规定外,特别突出的是提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境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也正如此,《中国经济导报》等媒体对环保税研究有关专家的采访认为,《意见稿》大体上是对2003年7月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费改税”平移,同时吸纳了2014年排污收费提标改革的新成果,体现了“清费立税”的思路。有关专家认为,《意见稿》只是环境税立法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试图对中国环境税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提出若干需要探讨和关注的问题,以期引起学者和决策者的关注和讨论,使得中国的环境税法及相关政策能够不断地正本清源并发挥其保护环境的真正作用。
环境资源的社会经济属性与特征甄别及公共政策和管理含义
环境问题在社会经济环境系统中,体现为人类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物质流动、能量流动、信息流动以及相应的价值链变化的失衡,进而导致环境污染、资源耗竭、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失衡,并因此带来人群健康以及其他受体损害、社会经济和民众福利损失,乃至支撑人类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的损耗。
环境资源(本文所言的“环境资源”,包括环境质量和容量资源。下同),人们对其自然属性的探讨和研究已经颇为深入,但对自然属性对应的社会经济属性和特征的认识却不足也分歧甚多。而对这些重要的社会经济属性和特征的认识,直接关系到环境决策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因此,有必要进行不断地深化和讨论,使得环境公共政策不仅有效,更不偏离其必须的公共管理要义。
环境资源除具有文化特征,变化、复杂性、多样性、冲突特征和不确定性、不可逆、不可替代特征之外,下述几个方面在讨论环境税以及相关环境公共政策中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认识。
首先,环境资源是财产一财富一资产,更是一种自然资本。环境资源不仅是一种有用性的资源,也是一种财富,更是具有随时间增加其价值增值且稀缺性递增的资产,不仅如此,它还具有资本的属性,即在其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可带来持续的收人流,亦即具有利益产生和利益分配的特点。然则,如下所述,其具有典型的公共财的特点,属共有财产范畴。既然不仅是财产而且是资本,就涉及到,相关主体不仅需因对环境资源的占用进行支付以获取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还涉及,对因利用环境资源(自然资本)所获得的收益流是否也需要在使用者和公共财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第二,环境资源是典型和重要的公共物品,具有公众性和基本公共服务特征,不仅具有外部溢出性特点,亦即外部性,同时,具有典型的稀缺性和竞争性使用特征。环境以及环境资源作为诸多生态和环境服务功能的载体以及提供者,兼具公益品和公害品特征。一方面,当它能够满足人或社会生存、生产和发展、文明存续需要的时候,体现为公益品特性;另一方面,环境资源受到破坏或影响,致使其数量或质量下降则会导致人类福利下降,甚或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从这个意义上,它会体现出公害品的特征。与民众生活和企业生产对良好环境质量以及充足的环境资源供给的需求相比,环境质量和环境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具有稀缺性特点,且在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具有影响他人的外部性特征,使得在如何利用环境资源以及环境质量变化的情况下,都会导致对环境资源的竞争性使用以及利益冲突。
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不仅与公众基本需求满足和生活质量保障及提升有关,也涉及公众和公共环境权益保障以及权益受损的赔偿和对破坏权益的行为及主体的处罚等问题,同时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其关键的政策问题在于如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供给、有效使用和管理环境公共财(特别是避免“免费搭乘”问题和资源滥用问题),其底层的关键问题在于权益结构、权益体系和权益保障制度的构建。
对于外部溢出性或者说外部性,相关理论和政策讨论已经很多,但需要注意的依旧是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和政策讨论,其核心基础依然是责、权、利的有效界定和保障。让产生负的外部性的主体承担其外部成本,并通过政策对产生正的环境外部性的主体和行为提供激励,是相关环境政策设计和制定的基本原则。
环境资源/环境服务的稀缺性和竞争性特征不仅体现在不同的用途间,还体现在区域间、国家间、不同的代际之间,也体现在不同的用户和利益集团之间。正是由于这种竞争性的存在,使环境资源在具有外部溢出性的同时,通常也具有很高的使用者成本,并由于其外部效果的溢出特征,出现了“可持续性”和“不可持续性”的跨边界(区域)贸易/影响问题。社会必须依据某种规则、原则以及制度对具有稀缺性和竞争性的资源进行配置,以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其政策含义的核心是公平和效率的权衡、均衡、制衡。环境税需名正言顺、体现环境公共管理要义
环境税应是对国家/公民的环境权益及环境资源价值属性的承认
环境税的制度设计首先应体现和反映环境容量和质量资源的公共财、公民环境权益、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及环境资源价值属性等重要特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环境资源的价值属性,不仅反映在环境的各组成要素: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等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上(以及经济价值上),也反映在其作为支撑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持续进行的资本意义上,而且环境的结构、状态及其特定的物质、能量、信息等流动均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不同方式的支持,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依托和限制条件,尚无法通过现有的环境价值评估准确反映,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升值。因此,环境税的理念和框架设计不可以也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环境污染的直接经济损失上,甚至是污染治理成本上(当然,实践中,具体的税率设计可能是一个多方博弈之后的低税率方案,但即便如此,原则上仍需明确真正的责任和义务所在)。
在实践中,环境税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行为的重要杠杆,它是扭转价格扭曲现象、反映真实社会边际成本的有效手段。因此,环境税首先也必须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的外部性),同时,还需要体现使用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亦即污染者需要为其生产和生活活动所带来的环境外部性(环境质量影响)而承担缴纳环境税的义务:体现使用者/受益者负担原则,亦即任何消费和使用环境容量资源的主体均需对使用共有环境资产(资本)承担缴纳环境税的义务,以及通过税收减免、优惠和生态服务支付等方式对生态和环境服务的提供者给予激励,提升环境友好行为/产品的市场竞争性。税率则应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价值属性的认知变化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环境税的核心功能
环境税的功能有很多,但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形成恰当的价格信号,纠正市场失灵,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及效率和公平的配置。
由于外部性存在导致的市场对环境资源合理而有效配置的失灵,使得社会经济生活对环境资源进行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状况。解决这种价格扭曲现象,需要得到正确的价格。即,要调节市场价格使其反映真实的社会成本,从而使市场价格能逐渐趋近其价值。而为了达到这种理想的价格水平,则必须有政府的干预,即采取税收或收费的方式,使得环境资源的消费者(生产者和一般消费者)承担除了生产成本之外的耗竭成本(使用者成本)及环境成本,即全部社会成本。虽然市场能够解决许多问题,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市场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要校正这种失灵状态,必须结合政府的强制性或其他有效的干预方式,使得环境资源能够在当代社会各成员间以及当代社会成员与未来世代的社会成员之间公平、有效地分配(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征收环境税将是这种政府干预以实现社会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体现以及弥补或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有效手段。
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人们往往重视的是其筹集资金的功能(通俗地说,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是对任何占用、使用、甚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主体收税,体现社会主体需有偿使用公共财的原则;二是征收环境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将其再投资用于保全自然资本和改善环境;三是通过税收中性的原则,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水平,从而推动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合理化。
但实际上,环境税还具有通过提供恰当的价格信号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效率);通过价格信号和改变成本承担方式,进而改变社会各行为主体(特别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使其趋向于采用更为环境友好的行为模式;特别重要的是,环境税具有非常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特点和作用。因此,对于环境税相关纳税主体的界定以及税率的高低、税收收入的使用,都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由于环境资源是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必要投入品、民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本属性等多种特征集合,使得征收环境税成为实现社会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体现以及弥补或纠正市场失灵现象进而在社会不同主体和不同代际之间公平有效配置环境容量和质量资源的有效手段,且必须力求效率和公平的兼顾。
环境税不仅仅是一个税种,更是一个税收制度体系
第一,纳税人或者说纳税主体不仅是特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而且是使用环境资源的所有主体,包括消费行为和其他行为对环境资源产生影响的个人。
第二,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开征的各个税种的总称,按内容主要包括四类:对排放污染物或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征收的各种排污税或污染税,比如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固体废弃物税、水污染税、噪声税以及碳税等;对污染产品和资源产品征收的各种产品税,如对煤、燃油等矿物能源的征税,对机动车的征税等,其性质属于特别消费税,因此可以简称为环保型消费税或者绿色消费税;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资源税;具有环保意义的其他税收,包括按环境影响程度设计税率的其他税种(如在使用环节征收的按百公里碳排放水平设置税率的机动车税)和将税收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目的一般性环境附加税。
第三,环境税的课税环节,既可能体现为对污染物本身征税;也可能体现为对污染的最终产品征税,如对机动车辆征税;对污染的投入物征税,如对煤征税;对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征税等。
第四,环境税与其他税收制度一样,不仅涉及向谁征收、征收多少、怎样征收的问题,还必须明确环境税收收入的主体、用途、使用方式等,以及如何确保环境税体现税收中性的原则,在调整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同时,不增加社会的总体税赋负担。
第五,环境税的实施与执行不仅需要强调效率,同时环境税有可能涉及民生产品和服务,因此,在税制设计过程中需与支持性政策并行设计,比如,针对贫困群体、贫困地区的补贴(无论是直补或是复杂一些的交叉补贴的方式);使其兼顾公平和社会收入分配及发展权益保障的公正性。
第六,税率设计既需要符合环境税的作用发挥,也需兼具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第七,环境税需与其他现行的各类环境政策有机结合,不能简单叠加,甚至为政策创新而创新。政策创新不是目的,保护环境、维系和提升自然资本才是目标。
环境税法和政策制定需要关注的其他若干问题及建议
其一,环境税法既然不是作为具体的实施方案而是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则首先需要明确各社会经济主体(企业、组织、个人或消费者)在环境资源(包括容量和质量资源)的保护、使用、破坏等各类不同行为和影响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应先有清晰明确和完善的框架设计(路线图),针对所有主体、所有行为以及与环境有关的污染物和资源及影响等,亦即任何对环境容量和质量资源产生影响的主体、行为等均负有缴纳税收的义务,而不是仅限定在某个具体主体和具体行为和具体污染物上。当然,这并不排除,而且事实上,具体实施可以也只能分步进行。但具体实施方案是环境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政策所需要进行的分步实施方案。
其二,虽然环境税和环境保护税两字之差,实则内涵和外延差异很大。尤其是,假如为了使得排污费改税和平移变得顺理成章而将环境税叫做环境保护税,则失去了这次环境政策变革的大好机遇。排污费改税和平移,不是环境税的全部,至多只能说是政策改革推进阻力下的一时权宜之计;费改税只是环境税政策推动的步骤之一,不能以此作为环境税的框架,更不应是长期的制度安排。如果现在不加以澄清,遗害无穷,最直接的恶果就是弱化和矮化了环境税政策的应有之义。
其三,应明确税率的基础和税收征收的原则。仅依据污染治理成本作为税率的基础,有违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属性,即不利于改变主体行为、不能体现环境资源使用者和破坏者的必须承担的全额支付底线,也会造成长期不利于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鸿沟。当然,如前所述,具体实施时,理想税率会让位于现实的博弈结果。但原则上,应该明确课征的税率所基于的基本原则。至于税率是否应该有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取决于污染物、污染行为及其影响和效应;而不应是基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以及支付能力的考量。责任是责任、义务是义务、权利是权利、补贴是补贴,不可彼此混淆。对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贫困群体可以通过支持性政策的制定,或者采用直补的方式或者采用对其“社会”基础设施等进行支持,降低环境税实施对这些群体和地区的不利社会影响。但必须避免责权利义务等的混淆,简单而言,即便补贴也要避免暗补而是要明补。
其四,税制设计需与支持性政策并行设计(比如针对贫困群体、贫困地区的补贴,无论是直补或者是复杂一些的交叉补贴的方式),使其兼顾公平和社会收入分配及发展权益保障的公正性。此外,“税收中性”问题应该也必须纳入考虑的范围;同时,税收收入主体、用途需要明确。
其五,除上述问题外,“环境税”还需要厘清:不同税种的关系(比如硫税、碳税、氮氧化物税等各种污染物税),是识别出一种可以兼顾多个环境目标的税,还是两种税还是多种税齐头并进?不同方案的社会经济影响、环境效应、社会群体影响如何?由于行为、主体、生产过程、产品、污染物等之间的伴生关系,课税环节如何设计?特别重要的是,税和排污权/排放权交易政策并行还是二选一?如果并行,两大类政策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衔接。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有些讨论,实证上却仅有少数研究,结论上也众说纷纭。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篇11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资源税;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2-0019-04
一、引言
解决经济增长中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是当前我国面临的迫切任务。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可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十二五”时期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
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改变了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计征方式,并提高了部分矿产资源的定额税率。虽然这次改革在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税自身的弊端,但这次改革仍然缺乏全局视角,没有解决资源税的深层次问题,资源税整体的税制设计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然差距较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资源税改革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应当继续推进资源税的各项改革措施,使其成为一个贯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税种。
二、我国资源税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在1994年实行的第二代资源税的基础上,经2011年9月的改革而形成的。资源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虽然经过几次政策调整有所提高,特别是2012年该比重由2011年的0.63%增至0.82%,但资源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①理论上而言,税收政策是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和杠杆,能够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而合理的资源税税负可以使资源产品的价格体现其稀缺性,进而遏制资源的过度开采,促进资源集约有效利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缺陷,我国资源税长期以来在实际中没能有效发挥这方面的作用。
(一)资源税的功能定位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级差收益。在矿产开采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而且实行国家定价的情况下,用资源税来调节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是可行的。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所有制企业逐步进入到资源领域,资源有偿取得制度不断完善,资源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强,矿产资源的优劣会直接体现到各个环节的交易价格上,已不再需要国家进行调节。另外,我国自然资源消耗过快,利用效率低下,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资源领域的一个税种,资源税应当适时转变功能定位,在促进资源节约方面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过窄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所有稀缺的自然资源都需要加以保护,而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盐和矿产等比较有限的自然资源。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会导致多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是对大部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得不到有效遏制。当前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已相当普遍,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制措施,特别是资源税的缺位,相关企业的开发成本过低,资源破坏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扭曲资源产品及其下游产品的相对价格。资源税是资源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之一,会使应税资源产品的价格相对于非应税资源产品偏高,从而刺激企业和个人对非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这进一步加剧非应税资源的过度消耗。三是与税收的公平原则相悖。被开发的自然资源一部分征收资源税,而另一部不予征收,这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不合理
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便于征收管理,但是却隔断了资源税与应税资源产品的价格联动关系:一方面,应税资源产品价格变动难以受资源税的影响,税收调控功能受限;另一方面,资源税收入不能随应税资源产品的价格上涨而提高,国家难以从中获益,导致资源价格上涨的收益大部分流入相关企业手中,拉大了行业的收入差距。2011年11月份起油气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方式征收,我国资源税由此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征方式。石油和天然气计征方式的改变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其他矿产资源依然按照从量定额的方式计征资源税,资源税的调节功能仍然难以充分发挥。
(四)资源税的税率偏低
我国资源税的税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虽然经过多次调整,特别是2011年9月份的油气资源税改革,使这一问题有了较大改观,但是其他矿产资源的税率依然偏低。以煤炭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焦煤税额为每吨8―20元,其他煤炭税额每吨0.3―5元,即使采用最大税额(税务部门实际分别按每吨8元和每吨2―4元不等征收②),焦煤和动力煤的资源税税负仅为1.9%和1%。③可见,除石油和天然气之外,其他资源的资源税税率依然过低,而过低的税率限制了资源税调节作用的发挥。由于资源税率过低,资源税在资源开采企业的收益中占很少一部分,难以引起企业的重视,导致开采过程中浪费严重,“采富弃贫”现象十分普遍。而且,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我国资源产品的价格没有体现其稀缺性,而过低的资源税率又无法提升资源价格,相对低廉的价格使资源使用企业和居民忽视资源的节约,资源利用效率极其低下。
自然资源的特征范文
论文提要:随着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日渐明显,国家将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一次重大的改革,而资源税是改革的重点。我国虽对资源税进行过几次修订,但现实中的税制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我国资源税的现状、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源税制度提出改革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2008年8月1日起,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这是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今年将根据中央要求,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实施好结构性减税政策。具体措施包括了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例如出台燃油税、改革煤炭资源税等等,一切迹象表明,资源税改革已经轰轰烈烈地拉开帷幕。
资源税是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资源税条例(草案)》,自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三种资源正式以资源税命名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征税。此后,历经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
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但从2003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石灰石、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即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产品征收资源税;对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现行资源税对保护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种种缺陷和不足。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征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现行课税税额过低。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不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要求相背离。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税率是税制的主导,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
(三)计税方法不尽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依据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资源无需付出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同时,征税计量单位与生产实践计量单位不统一,造成征收管理中课税数量不准确,也为相关人员寻租提供了可能。
(四)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财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的建设。从纳税人的角度看,在税额与收入一定的前提下,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以有限的承受力负担税收以外的高额收费,必然在发展中背负沉重的包袱。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随着收费规模的不断扩张,税收征管力度必然大打折扣,税收执法空间必然愈加狭小。
(五)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税种的立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在有限的范围内制定补充规定的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政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要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二、我国资源税改革对策建议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和草场资源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且存在开发利用不合理等问题的基础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真正体现资源税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可以对现行资源课税体系进行重新调整,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以考虑将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资源课税作为一个税目并入资源税,以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的意识。
(二)采取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将资源税收入与企业获得的级差收入内在地联系起来。在价格上涨,资源开采企业获得的级差收入增加时,应缴的资源税也相应增加;价格下跌,资源开采企业获得的级差收入减少时,应缴的资源税也相应减少,可以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企业负担不均衡等问题。也有利于资源税主管部门从调整资源税税额的利益博弈中解脱出来。
(三)设计合理的资源税税率。税率设计要根据资源开采的基本投入确定资源的边际成本价格,还要能够对级差收入进行调解,同一等级的资源在市场上的价格是相同的,但由于资源自然条件的不一致,同样的开采企业就会出现利润水平的不同,应将级差收入的部分收归政府,从而避免为获取超额利润而出现的采富弃贫现象。同时还要考虑到资源开采利用对环境的损害成本,即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评估由于资源开采而带来的外部成本。除此之外,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税率的设计还需考虑资源回采率,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挂钩,从而使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四)合并资源税费。首先,将资源税费进行合并,理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因此说,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具有必要性;其次,税费合并将减少征收成本,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政府统一管理。资源税的完善可为我国的环境税收(绿税)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将排污收费纳入环境税收之中,开征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税、燃油税等,使它们和资源税一起构建起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