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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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篇1
200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同年卫生部政策文件指出,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覆盖绝大多数农村家庭。随着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益突出,推行新型医保制度、构建合理医保模式势在必行。
1推行新型医保制度的必要性
1.1我国普遍存在收入有限和医疗费用过高的矛盾,群众抗医疗风险能力弱
我国改革开放后,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被打破,而新的保障体系还远未建立健全,农民、下岗工人、低保户等人群的医疗保障体系相对薄弱。据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数据显示:城市低收入人口中无医疗保障的比例高达76%,79%的农民尚无任何医疗保险。因此,在城市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应住院而不住院[1]。我国的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分布不均衡,全国的医疗资源80%在城市,20%在农村,医疗费用上涨过快,政府投入不足[2]。尤其广大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条件差、设备少,卫生机构力量薄弱。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大医院由于具有高新设备和自己的独特的技术、资金优势,吸引着大量患者拥入,造成资源的相对短缺、医疗费用高涨,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中小医院和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的病源不足,为维持生存必然提升对病人收费的力度,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导致了“看病难”问题突出。在此状况下,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和广大农民更希望获得效果明显、可及的医疗服务。只有实施全民医保,才能提高弱势群体的抗病风险能力,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1.2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保障负担沉重
目前中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2005年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总人口数的7.7%。人口学家预测,2010年我国人口总数将为13.39亿,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12亿。尤其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2028年该年龄段农村人口将达到峰值1.2亿人[3]。老年人是一个容易患病的特殊群体,疾病风险高、医疗费用支出大,收入相对较低。这不仅对养老保险造成巨大压力,同时也会造成医疗费用的支出迅速增长。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有必要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老年补充医疗保险,保证老年人得到及时、优质价廉的医疗保健服务,尤其要重视对疾病预防的投入力度,从根本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1.3“人性化”理念的挑战
目前,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改善公民身心健康状况。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我们一方面应建立起新型的医患关系,把病人视为服务主体,以病人的需要和要求作为第一选择;另一方面,要把管理的中心从物转向人、从监督转向激励。那就要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营造一个支持职工敬业、尊重人格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此外,医疗保险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简化医疗过程,体现了尊重、关爱、方便和服务群众的人文精神。
2构建多层次医保体系,建立合理的费用筹措机制
从覆盖对象来讲,医疗保险体系可推行以下几种形式: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一般在工资内扣除。这部分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体帐户。职工个人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金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情况和职工年龄因素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局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的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的医疗保健服务。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各地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筹资标准和最高给付额。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为职工、职工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如职工大病保险金,“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实行统筹使用,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⑤商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如特种疾病保险,康复医疗保健保险。⑥特殊合作医疗保险:对城乡低收入、残疾、孤寡老龄等特殊人群,提倡国家投入、地方财政补助为主,个人自筹、社会慈善捐助、群众捐款、发行专项福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建立医保救助基金。⑦医保组合体:农民可以自由组合体的形式建立医疗保健组合体,组合体中的成员根据所投保的比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遵循完全自愿、按股享用、机会均等、按章办事的原则。
概括起来就是:由政府宣传、引导、组织、支持;个人、集体、国家多方投资;广泛接纳慈善救助;大病统筹,互助共济[4]。政府还可设立专项公益救助补助金,确保每一件公益救助的顺利进行,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人文理念。
3从实际出发,建立公正、动态的医保费用支付模式
3.1基本医疗保险的付费模式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资金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额之间的大病医疗服务费用。如果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动用“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通过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也可以借鉴美国和德国的模式,将目前的“按服务收费”改变为“按病种付费”的医疗结算办法。“按病种付费”时根据每一种疾病所需的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当然这需要技术经济分析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
3.2合作医疗保险的付费模式对于参保对象为全部农业人口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农业人口,合作医疗保险由大病医疗统筹、门诊家庭帐户、医疗救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独立建帐,专款专用。大病医疗统筹主要是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医疗的费用,患大病住院时,大病救助基金支付一定比例,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比例的多少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群众收入情况而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设定全年最高补偿额。门诊家庭帐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的对象是特困人群。对最低保障线以下的贫困户和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可以全部由财政补贴。参保人员每年个人付出一定参保费用。如江苏省吴中区试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大病医疗统筹年人均基金为65元,主要是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结报,补偿金额每人每年累计达到50000元封顶。门诊家庭帐户年人均基金为30元,医疗救助基金为5元[5]。
3.3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医保基金的运作
政府既要加快医疗保险的立法进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确立,使“新型医保”有法可依;要合理确定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主体,明确其管理职责;健全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医疗费用的报销制度;同时要引进高素质、有经验的会计管理人员,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保证基金财务制度的高效率运行;科学测算合作医疗的报销起点、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应相对独立,承担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运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并鉴定服务合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强化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也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认识,杜绝多开药、开好药、虚报医疗费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应有利益,使医疗保险基金发挥它应有的关键的作用。
我们把弱势人群的医疗服务和公平放在重要位置,依据公平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和疾病的不同及严重程度,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医保救助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费用筹措和支付模式,使弱势人群获得公平的医疗保障服务,使人人都享有拥有健康的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
参考文献
1温家宝与江苏代表共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发言[N].杨子晚报,2005203209.
2赵越,陈华,李仁,等.2005百姓看病调查:四大弊端影响劳动者生命健康[EB/OL].[20050418].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3329026.html.
3赵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亿撬动农村社保[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0223.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范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储型”、“大统筹型”等“统帐结合”模式。这些模式虽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却都在实践中暴露出基金收缴困难、医疗服务和支出管理机制失灵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难以形成一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模式应当是多元协调混合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也是国家医疗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性质的政府行为,以强制性实施为主,财源主要来自强制筹集的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承担基本医疗的保障职责,即限于提供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这是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许可的条件下,由企业(行业)为职工、职工为个人自愿出资组成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应抓紧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最佳的解决办法应是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了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企业(行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项金,实行统筹使用,对困难者予以资助。
3.商业医疗保险。这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较为规范、起补缺和提高作用的层次,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保险期内因疾病、生育或身体受到伤害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这一领域由人们自由选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当前应重点突出主要的险种有:(1)特种疾病保险。针对一些风险容易预测、发生率较低,但疾病费用较大的疾病而设计的险种,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灾难性病症时保障投保者的治疗,以免由于经济原因使治疗受到影响。比如肿瘤、心脑血管意外病症。(2)康复保健医疗保险。主要为满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团体超出基本医疗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医疗需求而设计的险种。如有些病房的设施将比较豪华,相应的收费标准也高,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费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过参加康复保健医疗保险得到相应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极为有限,企业效益大多数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
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由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积累,资金组合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个人参保,可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各付一部分保险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并以此作为稳定职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为保证国家公务管理的正常运行,由财政为国家公务员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外,国家不为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支付保险费,但可通过有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与保险。其鼓励政策至少有两条:个人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用于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一些试点城市的社会统筹基金大量超支,都与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制约有很大关系。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标准。现代的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很快,几乎天天都有新药、新的诊疗手段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价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药单价很贵,但很快就能见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复、上班;乙药单价很便宜,却在较长时间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响。如果仅仅看单价成本,乙药看起来属于“基本医疗”,但在对甲、乙两种药物的成本效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比较之后,甲药就可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所以,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是医疗技术问题,但更是经济学上的问题,可以预计,成本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思想理念将影响未来基本医疗的界定和选择。
2.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之间割断关系,实行独立分别运作,分别核算,风险各自负责。个人帐户管小病,主要用于门诊医疗服务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服务,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住院和门急诊大病医疗服务,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板块式”帐户运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设立个人帐户,加强了个人对小病的自我保障责任;其次,由于次数频、难控制的小病费用进不了统筹基金,减少了统筹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统筹基金集中解决大病,加强了抵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再次,大病的医疗服务、药品消费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把管理的重点放在费用高又较易监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问题,有利于提高统筹基金的管理效果。
对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不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应是“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额,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额后才进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3.选择按病种付费的结算办法。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按服务收费”的偿付方式,在客观上促使医疗机构以过度使用医疗资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根据每一种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务进行事先定价后,按此标准支付给医疗服务提供者。美国的预付制和德国的按点数付费,在本质上都属于“按病种付费”方式。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对同一疾病的治疗有了越来越多的治疗方案,其费用的差别也越来越大。医疗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科学测算每一病种的标准化诊断、标准化治疗、标准化药品的费用,在众多的治疗方案中,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并作为医保机构费用偿付的依据。“按病种付费”方式,可有效地限制医生在决策中的“独断专行”,避免提供过度服务。
四、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作框架,规范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医院、制药、金融等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照顾扶持政策。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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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践
2014年以来,为了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致贫的问题,河南省焦作市率先开始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通过政府购买商业精准扶贫附加险的方式为困难群众构筑多层次健康保障机制[2]。2016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这一有益实践推向全省各市县,成为全国健康扶贫的一种新机制。并且入选了当年全国深化改革的《改革案例选编》。
1.1主要内容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对罹患大病的困难群众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现有医保制度“普惠”的基础上,对于贫困人口的一项“特惠”制度安排。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实现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管办分开、政事分离。人社部门负责大病补充保险的政策制定、全面管理及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筹集与拨付,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基金运作与审核赔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满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个条件之一的河南省户籍贫困人口,实行动态化管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省财政建立财政专账,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筹资标准2017年实行每人60元/年标准,其中省、市、县三级按照30%、30%、40%的比例分级承担。筹资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数量、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社会卫生费用增长率等指标的变化进行调整。其中焦作市作为率先试点城市,延续每人100元/年筹资标准,市县财政按照30%、70%比例分担,2018年开始并入省级统筹,执行省级筹资标准。大病补充保险的报销实行分段支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设置起付线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和医疗费用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1.2制度效果
河南省建立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全国范围内的首创,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和精准扶贫方式的制度性创新,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卫生体制改革的成功探索,为困难群众织成了多层次医疗保障网,有力地阻断了因病致贫返贫恶性链条。1.2.1切实减轻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保障。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较低,加上目录外的消费,实际报销比例只有约50%左右,而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5万元,很多困难群众由于达不到起付线,无法二次报销,即使达到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也只能提高6个百分点左右。而有了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可以将全段就医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15%,再加上民政救助金和慈善救助金,基本保障了困难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3]。此外,大病补充保险不设封顶线,采取五级分段报销,根据困难群众的就医费用从低到高政策报销比例达30%~90%,使一些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得到实惠,避免了发生灾难性的医疗费用支出对一个家庭的造成的毁灭性打击。1.2.2为实现精准扶贫构筑制度保障。河南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是“普惠制”,是针对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特惠制”,是针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贫困人口建立起制度化、常态化、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健康扶贫与精准扶贫的有机衔接。通过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结算系统,实现商业保险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结算数据信息共享,保证困难群众就医的“一站式结算”,从而为困难群众构建起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医保托底救助、慈善救助多层次的健康扶贫的3+3保障机制[4]。截至2017年10月,河南省有48.4万人次的困难群众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基础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9.36个百分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已成为河南省防贫脱贫的重要制度保障。1.2.3创新政企合作保证实施效果。河南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采取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是一次公共治理方式的创新。首先是明确承办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通过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来承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和日常考核,具体业务由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通过规范合同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明确风险分担。保险公司要坚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暂规定了5%的盈利率,进行年度清算时超过规定盈利率的部分转入省级财政专户,清算时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在规定盈利率范围内承担亏损,其余部分通过建立风险调节金来进行解决,建立了一种责任和风险的共担机制。三是明确激励机制。建立省级大病补充保险服务质量年度考核保证金制度,年度考核保证金按照当年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总额的3%预留,根据考核结果返还商业保险机构。四是明确结算方式。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实现“一站式结算”。商业保险机构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最大限度方便困难群众。这种政企合作的管理方式既发挥了政府部门的行政优势,又发挥了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有效提升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质量和效率。
2我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构建
河南省通过在国内率先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倾斜和制度创新,打造了精准健康扶贫的“河南模式”,成为我国实施精准健康扶贫的一个成功样本,也为我国构建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提供有益的借鉴。笔者就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2.1明确保险定位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针对困难群众的补充医疗保险,明确其保险定位,对于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作为我国精准健康扶贫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和地位。困难群众资源稀缺,以困难群众为保险对象的疾病保险市场因其利润较低风险难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鲜有涉足,因此在构筑困难群众的健康保障机制中,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其次,保障对象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精准扶贫对象。这要求各级医保部分应该会同扶贫、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的大病补充保险人员信息库并且进行定期报送,实现动态管理。第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拓展和延伸,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一部分医疗费用问题,是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困难人群多层次的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补充保险的定位要求政府不能大包大揽,必须发挥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公司作用[5]。
2.2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机制
作为一项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3种:参保者个人缴费、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转、政府财政资金。由于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特殊性,困难群众作为健康扶贫对象,其在经济上本身就十分困难,个人缴费则更加剧其经济负担,况且可能会出现不理解、不配合、不参与的情况,阻碍制度的实施。基本医保基金有其自身的使命,是按照精算平衡原则筹集起来的基金。随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各地普遍采取从基本医保当期缴费中划转一定比例资金为其筹资,这使得基本医保基金的平衡已经很难维持。此外,大病补充保险作为一项惠及特殊群体的制度安排,从基本医保中划转资金也会破坏制度的公平性[6]。因此,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财政资金。各地应根据“财政可承受,资金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重新整合、分配民政和扶贫资金,优先保证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安排,由三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2.3合理确定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
大病补充保险主要是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负担重的情况。困难群众的负担首先是由于现有政策的起付线太高,封顶线太低或报销比例偏低,其次是困难群众在看病过程中产生目录外医疗服务和药品,以及陪护、交通、食宿等隐性支出非常庞大。从河南省的实践来看,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保一致,即符合三目录的规定,而对目录外的费用不予报销,这无疑从保障水平上大打折扣。因此,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的确定应该从制度的根本目标出发,不应仅限于目录内的费用,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在研究本地区多发病及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损失分布的基础上,选择一些惠及面广、总费用可控的病种及治疗项目、药品和耗材,列入该保障范围[7]。同时,各地应结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合理确定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采取分段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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