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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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篇1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义务教育篇2
化解义务教育债务的目标是:到2009年底,我区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形成债务的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指导思想
清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开展化解债务工作,从而巩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成果,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负担,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区于20*年12月成立了以*区副区长林丹军为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财政局和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基础教育债务清理核实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政策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债务清理核实小组和办公室,核实小组负责化解教育债务的核实工作,办公室负责化解债务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锁定债务数额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我区义务教育债务情况,在过去已经清理复核的基础上,以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核实小组,对学校填报的债务进一步审计核实,锁定债务数额。在审核过程中,核减了在20*年底已化解的小项目的负债和各校已用自有资金化解的债务利息等。经审核,截止20*年9月30日,我区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4478.48万元,其中基本建设负债4252.57万元,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负债225.91万元。按债权人分,银行借款700万元,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927.96万元,拖欠工程款1976.06万元,向教师借款874.46万元。同时,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
(二)筹集偿债资金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管理体制,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化解义务教育负债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省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二是区教育费附加资金,三是社会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等。
(三)制定偿债计划
为具体明确债务人、债务数额、债权人、债权人开户行、银行帐号及偿债时间相关要求,根据核实小组审核确认的各校债务情况,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我区义务教育债务分年度偿债计划。20*年底前已化解191.77万元,2008年计划化解1886万元(省补资金360万元、区教育费附加1146万元、捐赠资金220万元、其他160万元),2009年计划化解2400.71万元(省补资金360万元、区教育费附加1202万元、捐赠资金278.71万元、其他560万元)。
(四)按期偿还债务
为规范偿债支付手续、减少中间环节,各类化解债务的资金,均先划入区财政局设立的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偿债专户。区财政局对偿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将偿债资金划入区教育局义务教育偿债专户。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具体偿债手续,支付债务时直接划入债权人的银行帐户,并通知学校予以入帐。
五、工作措施
(一)控制新债
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制度上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中所有的合理资金。我区将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不再安排超过财力可能的教育建设项目。中小学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并报区政府批准。基本建设管理必须按《*区中小学基本建设工作规程》(黄教[20*]3号)办理,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义务教育篇3
这次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是省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项改革直接关系义务教育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眼前又涉及到今年财政预算的安排落实问题,因此请了各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刚才,省财政厅钱巨炎副厅长通报了改革的具体方案,省教育厅刘希平厅长就做好相关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下面,我代表省政府再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意识
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西部地区从2006年开始,中东部地区从*年开始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总理作了重要批示,陈至立国务委员多次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今年春节之前,国务院又召开了中东部地区座谈会,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抓紧启动实施。
国务院作出统一部署以后,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书记、吕祖善省长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省提前从去年秋季入学开始,全部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今年春节前,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明确了我省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这些年来,我省通过财政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教育经费缺口、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等措施,不断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和投入力度,极大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这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既是前几年改革的延续和深化,又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具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全面保障,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学生学杂费、贫困学生资助、教师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等均由政府承担;二是分级负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三是制度规范,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项目、标准、比例等都作出了制度化的规定,建立了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长效机制。就我省而言,改革的力度更大、保障的范围更广,实行城乡统筹、同步推进,把城市和农村的义务教育均纳入这次改革范围,有利于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具有系统性和长远性。实施这项改革,对于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让每一个孩子“念上书、念好书”,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之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对全部学生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学生给予资助,从制度上保障了适龄儿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使义务教育真正成为面向人人、面向大众的平民教育。我省实行城乡同步推进这项改革,加大投入力度,不断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和各类群体间接受教育的差距,使全体适龄儿童都能在同一片蓝天下,享有同样的教育权利。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是教育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2、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政府依法行政和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必然要求。新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政府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本身就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要求。我们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高度,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义务教育是涉及每一个家庭的“民生工程”,是最大的公共事业。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就是要把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作为重要内容,不断加大义务教育的投入。
3、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义务教育面临着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的新任务。在这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需要新的动力、新的支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学校的经费困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有利于广大校长和教师集中精力、一心一意地抓好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今年是实施改革的第一年,必须开好头、起好步。新学期马上就要开学了,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把它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立即行动起来,抓紧研究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抓,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协调。
2、落实分担责任。各市、县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审批。省政府已将应由省级承担的资金,足额列入*年省级财政预算;市、县政府也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特别是对今年的资金要抓紧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的考核,与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相挂钩;纳入市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教育督导考核范围,与“教育强县”创建和复评相挂钩。
3、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要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4、坚决制止乱收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以后,学校合理的经费需求都已纳入财政预算,这从制度和源头上为治理乱收费提供了保证,学校不再存在任何乱收费的理由。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落实新机制的保障资金是政府的责任,落实不了,要追究政府的责任;学校乱收费则要追究校长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
5、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6、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各级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7、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义务教育篇4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从《国家义务教育法》来看,国家很重视青少年的教育,不仅社会上各部门,各企业不得雇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且在法律上,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及心理健康。在家庭方面,要求监护人必须履行责任,培养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否则,以违法罪论处。在学校方面,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条很明确地强调了保障权利的问题,但并没有提到保障义务问题,做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明显觉得有些欠缺的感觉。《义务教育法》中是否要规定学生学习要求方面的义务呢?也许有人认为,由于学生的不同条件,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那么对于只念到初中的学生而言,义务教育的价值何在,如何衡量义务教育的实际效果呢?教学是教师“教”和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所以不能只有教师的“教”而没有学生的“学”。常听到有关人士说起这样一句话,“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乍听起来觉得很有道理,同时也能感觉到我们教师肩上的担子很沉重,教育本身对教师的压力就很大。韩愈的《师说》中写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就说明教师的工作包括“传道、授业、解惑”,并非包括学生遇到的所有问题。既然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教师的教,那么就应当相应地规定学生的学,这样才可以说对教育教学做了全面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这里有两个问题:①如何做到“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怎样才能确定已经完成了“教育教学任务”,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目标?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吗?②如何做到“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体现在什么方面?如何才能确认或评价已经“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了呢?这些问题都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学生要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的必要性,只有学生有对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感,认真地学习和实践时才能达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一目标。目前有很多学生(尤其是慢班的学生)对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自己的学习不负责任,甚至总把责任推给他人,这也强调了“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需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义务感。所以,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履行“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义务”。
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来看,首先,在多个方面支持学生教育,保障学生教育,但包容越多,就限制越多。也从多个方面限制各部门在学生管理上的权限。其次,我们也从《国家的义务教育法》看到,社会、家庭、学校提供教育的义务,而对学生的义务却没能加以提出规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义务是相对的,教育者提供优质教学义务,而受教育者必须有相应的义务责任或成果。这一点在《国家义务教育法》中没能明确提出。这就造成受教育者应达到什么目标,或是以什么方式毕业,没有标准。既然没有标准,或是缺乏客观的标准,从国家教育部门统计数据,小学到初中毕业者全部完成义务教育。数据是真的,但流于形式,且数据背后又有多少隐患。首先,有一大部份不是合格的学生,可能连做人的素质都没有。更别提有高尚,助人为乐等情感。这些人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次,教育是长期的,一代影响一代,并且可能漫延。在我教学这十几年来,素质是明显下降的。
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宽容,也许是现代教育给予学生太多权力,才使得学生的责任感不强,甚至丧失。只要是身处在教育第一线的教师,就会发现有很多学校分了快慢班或层次班,而慢班的学生远远多于快班。可慢班的大部分学生每天都是来学校玩的,他们对成绩毫不在意,反正分多分少,甚至是零分都能升学,初三毕业也能拿到毕业证。课堂上我行我素,老师讲老师的,我做我的。对老师的口头批评不以为然,对老师的点名批评,不屑一顾,甚至敢强词夺理。例如有些学生上课做些小动作,我们善意批评,但他们回答是“我这样又没影响你上课”。我说,那你的学习呢?他们就回答“学习不好,我照样能拿到毕业证书”。若你批评狠些,他们就说“你有本事就开除我呀”,甚至有些学生叫嚣要报复。教育者在国家《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下,是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而靠不断说教,只能是空口说白话,是触动不了他们的麻木的心灵的。其实对那些麻木的人,有两种方法:①对那些学生集中教育,先让他们从《中学生守则》学起,起码要有个学生的样子;②制定关系到他们本身利益的条约,对那些学生的考核,品行重于学业。
义务教育篇5
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以实现教育公平为目标,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抓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主要目标。全力创建全国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特色示范区。实现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基本均衡配置。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实现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一体化共同发展。
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确保“五个优先”即教育发展优先规划、教育投入优先布置、教育用地优先保证、教育用人优先补充、教师待遇优先落实。1确保教育优先发展。全区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扩大保证范围,2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年提高义务教育财政保证规范。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校学生人数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因地制宜配置教育资源,3科学优化学校布局。贯彻落实《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制定区教育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和教育设施布点规划。统筹考虑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优化中小学布局,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义务教育用地总量的需求。
通过分步实施“一扩三建四提高”即扩展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面,4加快学校规范化建设。依照《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规范》要求。学生寄宿、卫生等条件基本得到保证;建设运动场地、实验室、教育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图书资料配置水平、音体美器材装备水平、教师配备水平和管理水平。2011-2012年,区财政每年布置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学校规范化建设,201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
完善配套政策,5加大偏远学校扶持力度。探索对口帮扶机制。实现不同学校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投入、教师配备、评优评先、学校建设和自主发展等方面向偏远学校倾斜。
十二五”期间,6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多媒体教室、校园网等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区中小学校校通、班班通,生机比达8∶1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完善优质学校教师到单薄学校支教常态机制,7健全定期交流制度。进一步落实《关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校长、骨干教师定期交流机制。注重支教实效,鼓励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进行异校交流。
切实保证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合法权益,8完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活补助规范。
享受“同城待遇”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9保证特殊群体权益。区教育体育局及各中小学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要做到零障碍”入学。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办好特教班、辅读班,推动各类教育均衡和谐发展。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10治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对辖区内无证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无证办学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到2013年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无证办学现象,依法保证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德育为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1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生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动身点和落脚点,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做到因材施教。加强中小学团队建设,进一步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社会责任感教育、时代精神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科技素养,培养高素质的现代公民。
拓宽“绿色通道”加大优秀教师引进力度,2实施教育家培养工程。认真落实《关于教育家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实施名师和教育家培养工程。加强“名师工作室”管理,发挥“名师基金”作用,加强名师队伍建设。通过各类岗位培训、专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激励优秀人才终身从教。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增值评价,3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严格执行三级课程计划,强化“减负增效”从有效作业入手,严格控制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丰富学生第二课堂,建议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文化艺术节、科技创新节和读书节等活动。
力争在3年内,4突出特色办学引领。坚持“特色办学、品质立校”加大特色学校创建力度。区级及以上特色初中达到80%以上,特色小学达到70%以上,特色学校就读的学生达到80%以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提升学校文化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鼓励各中小学发展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学校文化,打造“特色校园”
规范办学行为。继续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管理体制改革,5加强学校管理。转变中心学校管理职能,成立教育教学协作片区,探索并健全名校集团化办学机制。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划片、免试”入学的方法,将“择校生”比例控制在省市规定的比例以下,消除“大班额”现象,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的规定,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补课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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