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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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篇1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

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

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00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但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0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第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支出。

第四,必须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且进行税务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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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白酒消费税篇2

张华勇:朱局长,您好。对于这次高档白酒涨价事件,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朱思旭:我认为主要与8月1日出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这个管理办法提高了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压缩了他们的利润空间。今年先是金融危机,然后又是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这样下去,到年底可能完成不了企业的预定任务。为了应对这些压力,涨价是生产企业采用的一种应对策略。

张华勇:有人说,这次消费税新政是为了反“企业避税”;谈到税收,企业似乎也有种种苦衷。那么关于税收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朱思旭:自2001年以来,白酒消费税有数次调整。2001年的五毛钱从量税的税收政策,经实践证明,是不合理的,而且行业发展的事实并未与调整初衷达成一致。自从推出5毛钱从量税后,一方面品牌企业生产低档酒亏损,转而主推中高档产品,导致中小企业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场,填补了低档酒市场空白;另一方面税收部门并没有成功收到该收的税,几元钱一瓶的低档酒收税五毛,几百元钱一瓶的高档酒收税仍然是五毛。正是这“五毛钱从量税”,造成了双方都受损失,各方都有苦衷。

张华勇:关于企业的苦衷,除了朱局长谈到的“五毛钱从量税”,我认为还有一点是“纳税公平”问题,名酒企业、品牌企业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同时有不少中小企业却偷税漏税,靠假冒伪劣产品扰乱了行业、扰乱了市场。朱局长,那您觉得这次的“消费税新政”会成功地达成税收部门的初衷吗?

朱思旭:刚才我谈到,应对这次“消费税新政”,第一个策略是涨价;第二个策略是避税。这个管理办法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销售公司避税,那没有关系,产品经过销售公司,还有渠道环节。企业的下一步避税办法,就是在渠道环节避税。有的企业可以和他的商、经销商成立“合资公司”,这个公司即有企业的股份,又有经销商的股份,企业可以利用“合资公司”避税。

张华勇:看来这次“消费税新政”真是一个伟大的奇迹,又将促使白酒行业诞生新型的厂商合作模式。如果这种厂商合作模式流行开来,税收部门又将如何解决呢?

朱思旭:一个产品从生产到渠道,再到零售终端,种种环节中,能够成功收税的位置在于零售终端环节。西方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从零售终端收税,这一点对于中国的收税制度具有参考价值。一瓶酒从生产到零售终端,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这三个环节各会分得一部分利润,但是相比经销商和零售商,生产商分得的利润最少。生产商本来就是分得的利润空间小,再加上你刚才提到的“纳税不公平”问题,自然导致中国白酒品牌企业生产商,尤其是大品牌、名酒企业的生产商有苦衷。

张华勇:2001年的从量税,导致了白酒行业发展格局的变化,一线品牌主推中高档酒,二名酒获得发展机遇,从区域品牌走向全国品牌,2006年的消费税调整给了二名酒又一次发展机遇,使他们更加发展壮大,而众多的区域小品牌、中小企业依靠低档酒生存下来,满足着低档酒的市场需求。那么请问朱局长,这次的“消费税新政”出台,会导致白酒行业格局出现什么样的变化?

第一,品牌集中度越来越高,全国性品牌集中于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品牌手中,如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大品牌。

第二,二名酒依然有着他们的发展机遇。例如西凤、口子、稻花香等,他们在历史上是名酒,走了一段时间低谷,后来抓住了机遇,不仅牢牢掌控住了本土市场,还走出了本省,走向了全国,在外省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强势市场。这些二名酒还有继续做强做大的机会,进一步成长为一线品牌,直逼一线品牌阵营。

白酒消费税篇3

于是“当个好县长办个好酒厂”便成为众多“县太爷”们的“仕途经”;于是争先恐后、一哄而上便成为全国数万家酒企的共同抉择;于是“标王”秦池不计生死的疯狂运作便有了它“必然”的根据;于是愈来愈多参与“围城”的业外资本“进城一游”的愿望和躁动日趋强烈;于是,更重要的,也就由此而引发出近10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出于种种考量而对白酒的不断增税与加压。白酒利润,还那么诱人吗?

“去年,广东搞‘白酒财富论坛’,主办者邀我去参会。我对他们讲,会可以参加,但我去了只能给你们泼冷水。对方问为什么?我回答:你们了解白酒企业目前的状况吗?你所谓的‘财富’现在白酒行业究竟有多少?”广东省酒类专业协会郑衍立会长前不久对我这样诉说。

不错,白酒的确有过“高税高利”的“好日子”,只不过那早已成为自八十年代中后期到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一段“美好记忆”而已。当初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白酒尤其是名酒价格放开以后,成本与售价之间落差逐步拉大,“利大于税”曾一度成为白酒行业的巨大经营优势,白酒盈利水平令人艳羡,白酒发展从此进入了“突飞猛进”时代。然而1994年,国家首次重大调整税收政策,对白酒开征消费税,且税率高达25%。加上17%的增值税以及其它一些税种,白酒的税金总和已占据白酒销售额的45%以上甚至更多。从此白酒利、税比例彻底发生转变。尽管此后白酒发展的脚步并未停顿,山东、四川等酒业大省相继以“板块”形式崛起,甚至还出现了秦池“标王”之类的超常运作,但白酒这个“利税大户”的头衔已成虚名,除缴税堪称“大户”外,白酒的平均利润水平已无从炫耀,它甚至与其它食品加工、制造业都难以相提并论。1997年,为杜绝某些不公平竞争,国家再度调整白酒税制,大幅提高配制酒消费税率,同时出台“白酒广告费税前不得列支”等一系列“限制性”措施;自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白酒业的“繁荣”从整体上看已基本属于“泡沫”发展,大多数企业的“兴旺”要么得益于当地政府的优惠政策,要么凭借税收当中的投机取巧,甚至还有不少企业是靠着从银行贷款支撑着暂时的“红火”局面。“白酒泡沫”堆积到九十年代末,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压(起码对国有正规企业如此)、市场竞争白热化以及“亚洲金融风暴”导致市场不振等一系列因素影响,白酒企业乃至整个白酒产业的“泡沫”被打破了,所有潜在的危机迅速爆发。1999~2001年是几乎所有白酒企业最难熬的日子。一些企业开始艰难调整,众多中小企业为求生存则大量使用践踏诚信、偷逃漏税、贿赂营销等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市场环境、产业形势趋于恶化。从晋酒、鲁酒、豫酒的沉寂到皖酒、湘酒、黔酒乃至“川老大”的颓势渐显,从郎酒被托管、双洋集团、孔俯宴“零价转让”到沱牌、全兴、古井等名酒巨头们的效益滑坡,如果说几年前白酒行业还有“几家欢乐几家愁”景象的话,这个时候却几乎是“难得欢乐家家愁”了。

就在白酒产业艰难调整的关键时刻,200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一次对白酒消费税实施重大调整,出台“复合计税”新政策,在过去从价征收白酒消费税基础上,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加征一道消费税,并取消以往外购酒可以抵扣消费税政策;继而,国家又宣布从2002年起取消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人把这次调税形容为“雪上加霜”,而绝大多数企业则把这5角钱“从量税”称之为“悬崖边上的5角钱”。此次税制调整加上前几次调整带来的综合效应,使得白酒制造业至2002年底整体亏损面已接近1/3(27.97%),比全国食品行业平均高出4.2个百分点;企业亏损总额达8亿元以上,亏损同比竟然增长了42.61%(这些还只是年销售收入50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数字,实际亏损面、亏损额及其比率则大大超出此数);同时,总资产贡献率(13.67%)、资本保值增值率(104.15%)、流动资金周转次数(0.93)等各项经济指标均明显低于全国食品行业平均水平(18.56%、112.18%、1.90)。尤其是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过低,说明白酒企业资金占用严重,经营状况欠佳;2002年白酒行业实现利润总额只有32.43亿元,比2001年下降了13.45%,较之1999、2000年的41.7亿和43.27亿其下降幅度堪称“显著”,而这两年已是白酒行业走向困顿的开始;至于白酒类上市公司,其经营业绩更不容乐观。全国14家白酒类上市公司2002年除个别几家外,大部分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普遍下降、业绩一路下滑,其中数家公司净利润同比降幅甚至达到60%以上。主营收入减少、企业经营难度增大、毛利率下降、三项费用大幅增长、偿债能力特别是短期偿债能力变弱等等,已成为目前众多白酒类上市公司普遍遭到的尴尬境遇。

由此可以这样认为,中国白酒产业(也包括众多名优白酒企业)的高额利润时代已被划上历史的句号,白酒利润早已没有想象中的那般诱人。伴随行业盈利水平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下降,大多数企业已经而且必将走向微利甚至亏损,长此下去白酒行业的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亦将无可避免地从根本上被削弱,这绝非危言耸听。

这样的“生意”,“老农”都不干!

“现在我们不少国有大中企业,表面看税缴得不少,实际上企业亏得一塌糊涂。白酒产业从整体上说,其再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中国酒类商业协会刘锦林副会长不无忧虑地说。

我们暂不讨论亏本企业,只把注意力聚焦在那些被我们引以为荣的“全国白酒利税总额前50名企业”的身上。2002年这“前50名”企业实现利税96.89亿元,占全行业利税总额的76.42%。毫无疑义,此“前50名”堪称是中国白酒产业的菁英,其经营和发展实力至少让我们觉得它们还是中国白酒未来发展的希望。那么,这些白酒企业的经营状况究竟如何呢?

2002年白酒利税第一大户“五粮液”实现利税31.88亿元、利润17亿元;其次“茅台”实现利税13.2亿元、利润6.6亿元;“泸州老窖”、“汾酒”和“沱牌”分别实现利税、利润4亿和1.2亿、3.1亿和3000万、2.19亿和4008万元;单纯看这组数字或许感觉还不错。尤其前两位“大户”,作为白酒企业年创利17亿和6.6亿似乎很是令人羡慕。然而我们想过没有,这可是两家总资产达到150亿和64个亿、且以中高档产品为主的超大型企业的利润呀!17亿和6.6亿是什么概念?它意味着我国白酒最具实力的两大“航母”企业其年资产回报率只不过区区10~11%;而对于资产总额达28个亿的“泸州老窖”、20个亿的“汾酒”以及27个亿的“沱牌”来说,1.2亿、3000万、4008万的利润额则说明上述三家企业的年资产回报率尚不足5%和1.5%(后两家均如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位居第十六和第二十二位的“泰山生力源”和“金种子”。“金种子”全年销了6个亿,实现利税7478万元,最终却仅获利1800万,年资产回报率不足1%;最惨的是“泰山生力源”,全年销了3.5个亿,缴税1.13个亿,到头来仅落得区区1.2万元利润,“资产回报”几乎无从谈起------

篇幅所限,笔者不可能把“前50家”企业的统计数字统统罗列进来。但毋庸讳言,“50家”当中年资产回报率达到10%以上的可谓凤毛麟角,绝大多数企业徘徊在3~5%之间,而且相当一部分竟然不足1%!这里须强调的是,这些还都是白酒产业经营最好的“利税前50名”企业,而其它成千上万经济效益更差的众多白酒企业的绩效就更不必说了。

这是怎样的一种产业状况!我们是否已从这组数字中看到了中国白酒产业未来生存发展的深刻危机?

这就好比一位农民,年初花100块钱买个猪娃子,辛辛苦苦把它喂养大,到年底你却只让他赚10块钱。无疑,这样的买卖连“老农”都不会干。然而我们众多号称“现代企业”的国有大中酒企却在任劳任怨、年复一年做着这种连“10块钱”(10%)都赚不到、连“老农民”都不屑去做的“生意”!我们不妨去问问国外的企业,也可以去问问国内的私企,年资产回报率不到10%甚至不到1%的生意,他们究竟有谁会去做?!

千万不要说:并非所有企业的资产都可以变成赚钱的资本。要知道企业生存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和发展。企业资产与其它资产的最大不同特性就在于,它必须通过持续不断“滚动经营”式的投资回报来牟取最大化的利润和快速有效的资产增值。请问,一个资产回报率如此之差的产业和企业群,在日趋开放的市场环境下,究竟有何实力、有何资本去参与未来国际高水平的企业与市场竞争呢?

有资料显示,1999年白酒制造业的利税总额为129.9亿、利润总额为41.7亿。但三年后的2002年上述两项指标非但没有增长,反而下降为126.79亿和32.43亿;横向对比软饮料制造业,1999年其利税和利润总额只有35.7亿和17.6亿。而三年后的2002年该产业的上述两项指标却同步增长到67.16亿和39.71亿,特别是其利润总额三年当中不仅弥补了过去与白酒的巨大差距而且大大超越了白酒。那么,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两大产业三年来利、税水平一上一下的鲜明反差?回答这个问题,笔者愿列举如下两个数字供大家思考:2002年白酒产业的利润额只占其利税总额的1/4(25%);而软饮料制造业的利润额却占到其利税额的3/5(近60%)。这难道不是产业发展形成鲜明反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吗?

一位企业老总曾对笔者披露,“由于获利日减,现在不少国有大中酒企不得不靠着吃‘折旧’来弥补企业的拮据。然而固定资产是有限的,如果新的资产得不到增加,只能越吃越少,早晚会把国有固定资产彻底吃光!”白酒产业,呼唤“公平待遇”

步履维艰、危机四伏、困难重重,这是“洗尽铅华”后中国白酒产业的真实面貌。

白酒何以陷于如此困顿与尴尬?

对此,人们或许可以找出市场消费需求变化、产业结构失衡、技术创新迟缓、企业经营管理落后等等一大堆原因,而且这些问题也的确对白酒发展产生着相当影响。但一个更重要、更本质的原因却无论如何也难以回避,那就是:连年增压的产业税收重负以及限制性的产业政策导向。

有人说,看一个产业整体资产回报率如何,就知道这个产业究竟有没有前途了。对于一个利润指标连年下滑、平均年资产回报率不要说10%甚至连1%都难以达到、以至很多企业不得不靠吃“祖宗”(折旧)来支撑局面的白酒产业而言,我们究竟出于何种考虑还要对之课以重税呢?

这些年,白酒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似乎始终有一个“基准”,即效益最好的那部分国有名优大酒厂。17%的增值税、25%的消费税、每斤5角钱的“从量税”以及其它各种附加税等等,所有这些税种及其税率只要那几家名优酒企能够承受,便一概出台没商量。然而,我们毕竟制定的是整个白酒产业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在确保国家收益的同时,究竟为白酒产业的整体利益考虑了多少?又为白酒企业资源的积累、储备和成长考虑了多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发展,“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理当同时被兼顾,尤其企业实力的积蓄与滚动发展,事关整个产业的生死存亡。然而我们现在的产业税收政策,除负担日趋沉重以外,到底给企业发展留下了多少空间与后劲?且不说众多勉强度日的企业,现在就连那些“效益最佳”的“利税前50名”企业,也已经因资产回报水平衰减到10%甚至5%以下而大大削弱了其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更新与再生能力,包括名优酒企在内的愈来愈多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设备更新以及设施改造的投入能力已明显减弱。

我们从未奢望过白酒能从国家税收那里得到优惠政策,但白酒产业也从没有放弃过这样一种企盼:在税收政策上能够享受与其它食品产业、起码能够享受与其它兄弟酒种相同或相近的“公平待遇”。

客观地讲,这种“公平待遇”并不全是为了白酒本身。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竭泽而渔”式的眼前收获与“放水养鱼”带来的长远绩效,二者间的辩证关系不言自明。而只有白酒产业始终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才能为国家提供长久而稳定的税源,这个道理也绝非深奥。

“白酒是唯我中华独有的民族传统产业,她悠久的历史渊源、独特的酿造工艺、丰富多彩的香型风格、源远流长的饮用习俗以及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使之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当中最为璀璨的一部分,我们应当保护她、珍爱她,就像法兰西民族珍爱自己的葡萄酒一样,因为这是一笔宝贵的文化遗产,是我们炎黄子孙独有的文化遗产!”著名白酒权威沈怡方先生充满深情地说。

“可是现在的白酒业,就像个被遗弃的老人。”黑龙江省酿酒协会栗永清会长忧心忡忡地说,“你蹬一腿他踹一脚,总是不受待见。要说这‘老人’的生命力还真够顽强的,搁其它产业这么整,早垮了。幸亏这个产业有着深厚的民族基础和市场潜力。”

的确,这些年无论是国家税收政策还是基本产业方针,对白酒从来都是限制有加而极少鼓励支持,即便是对白酒产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的导向也历来带有一种“失之公允”的偏颇,“浪费粮食”、“危害健康”、“夕阳产业”等一顶顶帽子动辄便扣到白酒头上,国家各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对白酒多年来所做的巨大贡献也往往低调处理,生怕为之“评功摆好”------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能还白酒产业一个公允的评价?

白酒业自1995年以来每年的生产总值都在400~500亿元以上,包括白酒生产与经销企业在内年销售收入接近1000亿元、实现利税亦达数百亿元。“白酒行业不仅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一大重要支柱,而且在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丰富市场供应、拉动经济消费、促进国民经济繁荣等诸多方面均做出了巨大而卓越的贡献,其历史和现实功绩不可抹杀。”安徽双轮集团董事长刘俊卿话语之间颇为动情。

如果说十多年前白酒产业还被“耗粮大户”指责压得喘不过气且无从争辩的话,而今这项“罪名”早该被抛到太平洋里去了!“中国已经告别粮食短缺时代,粮价跌落、农民卖粮难、剩余粮食急需加工转化以提升附加值,这是今天中国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白酒业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它可以快速实现粮食的转化与增值,堪称是一项利国利民产业。”江苏双沟集团总经理赵凤琦直抒胸臆。该集团董事长陈长风进一步强调,“过去都讲‘酿酒耗粮’,可业内人士最清楚:白酒主要用的是玉米、高粱这类粗杂粮。这种粮食几十年前还有人吃,现在只能喂生畜当饲料了。白酒‘化糟糠为财富’,让粗杂粮转化增值,谁能说不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儿?”

在我国很多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的偏远地区,能够种植的农作物只能是玉米、高粱这类粗杂粮。因为粗杂粮不占耕地,对种植技术、土壤、水肥没有太高要求。尤其是高粱,全世界最大产区就在中国,它不像大豆、小麦受世界产量的冲击。“现在新高粱4角多钱、陈高粱5角多钱一斤,农民种上一亩打个千八百斤,扣完税还能落下几百块钱,这是农民的一条生计。但是现在粗杂粮转化是大问题。玉米除了做酒精就只能用于饲料和医药;高粱的用途就更窄了。所以,加快粗杂粮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入,致富农村经济,酿酒无疑是一条很好而且有效的出路,我们为什么限制而不是科学地去发挥其积极作用呢?”江苏今世缘酒业公司周素明董事长真诚地发问。

“白酒作为一项产业,其可取之处还在于它不占用国家任何不可再生的资源,而且其副产品还能再利用,譬如酒糟稍加处理即可变成很好的转化饲料。此外,像‘沱牌’白酒生态园工程的实施、‘茅台’以及山东中轩集团等众多酒企绿色环保认证标志的获得,都说明白酒不光为国家创造巨额财富,而且还是一项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业。”著名白酒专家高景炎先生感慨良多。

前些年有人说“白酒危害健康”,并以“酒度太高”、“酗酒伤身”等作为依据,倡导大家都去喝葡萄酒。著名白酒专家高月明先生指出,“随着降度、低度酒的大量出现和日臻成熟,现在60度以上的高度酒已基本退出市场,40度上下的白酒产品已处于主导地位,这与国际上流行的伏特加、威士忌等‘烈性酒’的酒度标准已基本接轨。至于‘酗酒伤身’,怎么能说是白酒的过错呢?任何事情丧失节制都没好处。饭吃多了还撑死人呢,能说是‘饭’的罪过吗?‘酒是粮食精’,谁说它对人体无益?定时定量适度饮酒,不仅舒筋活血,而且可以缓解高血压和心脏病。这可是有科学根据的。”

我们知道,国外葡萄酒开发中国市场时曾做过不少舆论准备,包括葡萄酒与心血管疾病的宣传,也许这种理论不无其道理,但真正效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可是不管怎么说,让国人都去喝葡萄酒绝对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种植葡萄需占用大量优良耕地,而耕地恰恰是中国最紧缺的资源;其次葡萄酒渣没有再生价值,不能转化再利用;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中国70%的人口和绝大多数酒民都在农村,他们的人均收入究竟有多少?怎能想象让收入并不宽裕的广大农民兄弟都去喝那一瓶几十元的葡萄酒呢?要知道中国农民喝白酒不仅是习惯,也体现了一种消费能力。劳作一天,花块八角钱喝四两小酒,消疲解乏,悠然自得,这是农民兄弟们尚可承受的一种物质与精神生活享受。”山西玄中酒业公司白峰董事长对此颇有见地。

白酒的确需要公允的评价,不过它更需要“公平”的管理,特别是税收征管上的“公平税赋”。白酒业内人士在谈及税收时往往陷于这样的困惑:

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消费税针对的难道不是珠宝玉器、首饰化妆品、汽车及其相关用品等等高消费“奢侈品”吗?那么,高档酒不说,普通老百姓日常饮用且价值不过3~5元、30~50元的中、低档白酒难道也成了高消费“奢侈品”了吗?

消费税究竟应该在哪个领域里征收?是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当企业还不知道产品最终能否被消费时,就要把这笔税费提前预加到酒价里去,这合理吗?

我国征收消费税据说是10年前向国外借鉴学习的结果。那么,国外消费税也有“重复计征”这一说吗?从“价”计征一道,再从“量”计征一道;外购基础酒卖者缴纳一道,买者勾兑灌装后还要再缴一道,这是什么道理?行业内的分工合作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外购酒消费税不允许抵扣,又怎么鼓励白酒向产业化大分工的现代化方向发展?

自每斤0.5元消费税开征以来,市场需求量最大的3~5元低档酒,为什么小作坊一干就“活”,而出酒率相对较高的大酒厂一干就“死”?为什么即使将所有不规范小酒企封杀,而且全部采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的出厂价格仍不会低于2000块钱一吨?为什么大酒厂“只要不亏本或不违法、深受广大老百姓欢迎的十几元以下的低档白酒就根本没办法生产”(湖北枝江酒业总经理蒋红星语)?这到底是什么问题?

“白酒税收合理与否我们暂不去谈,但是‘公平税赋’却是我们必须重视的大问题。只有税赋公平,企业才有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所以前不久我们协会提出白酒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8项标准中,就专门列入了一条‘公平税赋’标准。这一条很重要。”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理事长王延才说。

笔者以为,“公平税赋”,它无疑还应当包括如何合理制定酒种的税赋税率,如何兼顾国家、行业和企业各方利益均衡,尤其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产品的税赋应如何抵扣、商业流通环节的税赋如何分担、税赋征收办法是否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等等,这些都应当成为“公平税赋”深刻思考的内容。譬如,前一段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提出取消各地小酒企的定额征税(估税)政策,改为查实征收。文件规定固然不错,但问题是税务部门究竟有没有那么大的力量去付诸实施?如果实际操作难以落实,你又如何确保白酒企业公平竞争呢?

白酒的困顿,相当程度上还源于产业管理待遇上的不公平。这一点在烟、酒管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以前常讲“烟酒不分家”。烟、酒两大产业过去的税、利贡献据说相差不多。但烟实行专卖后虽然企业和产量没有大的增长,利、税水平却迅速提升;而酒没搞专卖,酒厂、产量虽然大增,税、利增幅却极其有限,这两年甚至不升反降。到2002年,烟的利润已增长到209.56亿元、利税增长到1181.76亿元;白酒的利润和利税才仅有32.43亿元和126.79亿元。两大产业的利润已相差6倍多、利税相差近10倍!烟、酒的反差印证了产业法制化专营管理对一个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尽管酒业广大人士奔走呼吁了这么多年,为什么包括白酒在内的酒类专营管理就是千呼万唤难出台呢?

“我们想做这件事已有20年了。这期间我们多次深入调研、撰写报告、向国家呼吁,国务院也为此牵头各部委进行过专门研究,后来还草拟出一个酒类管理法规初稿。但是酒不像烟,它涉及的部门和领域实在太多太广,终因各方面利益和意见难以协调而不了了之。结果包括白酒在内的整个酒行业既没归成口,也没立成法。就白酒而言,如果能像烟一样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制定一套专门的法规把它管起来,对白酒产业、对整个中华民族都堪称功莫大焉。”中国酒类商业协会刘员会长深有感慨地说。

把酒的产销纳入国家产业法制化专营轨道,为酒立法,让白酒产业尽快实现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这件事果真如此之难吗?既然烟能办到,何以酒却办不到?此事拖了近20年,究竟难于“操作”还是难在了“关注力度”上?

白酒产业,呼唤“公平待遇”。作为中华民族独有的传统瑰宝,她的历史令我们自豪,她的贡献令我们称道,她的未来令我们担忧。她需要人们给予她科学而公允的评价,她需要积极、热诚、充满关爱的政策引导,她需要“公平税赋”为她营造规范而又相对宽松的竞争与生存环境,她更需要通过法制化管理的强化实施确保其未来的持续与健康发展。

白酒消费税篇4

【关键词】五粮液关联交易消费税规避

一、五粮液与集团之间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

上世纪90年代,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从五粮液集团剥离,并在1998年成功上市,之后四川省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为其最大股东。但国资公司并未实际操控五粮液,而是授权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五粮液集团对其进行管理。此后,五粮液上市公司便通过与集团的巨大关联交易来向其转移巨额利润。

二、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

(1)关联采购。五粮液集团有5家下属子集团公司,分别为普什集团、环球集团、丽彩集团、安吉物流、四川川橡集团。它们主要为五粮液提供瓶盖、酒瓶、原材料、纸箱等酒类相关产品以及产品运输,其中与上市公司交易金额最大的是普什集团,双方的交易按《塑料瓶盖、酒瓶、商标供应协议》定价。在06至08年期间普什集团的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2)关联销售。上市公司将销售业务主要委托给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只把少部分业务委托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从而不可避免地将部分利润输送进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

三、关联销售的消费税归避探析

(1)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酒类生产企业为归避消费税,通常采用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方法。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进出口公司,主要负责高档白酒的对内对外销售,而对于交易价格双方采取了协议定价的方式,以低价出售给进出口公司,再以高价出售,实现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2008年8月的公开数据表明,当时52度五粮液500ml的批发价为438元,五粮液给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价是328元,差价空间高达11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在2009年7月8日,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五粮液股份持有销售公司80%股份,集团公司持有20%。此后,五粮液便借助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供销有限公司继续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消费税的归避。

(2)包装物单独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白酒的包装物要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从而扩大了消费税的税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采取的举措是,在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子集团公司,为其提供包装物的销售,将酒类产品与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业务,避免将包装物并入销售额,从而达到规避消费税的目的。

(3)设立外贸企业关联方。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4)外的其他企业,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五粮液通过关联交易,借助集团下属进出口公司出口五粮液系列白酒、青梅果酒等酒类产品,因进出口公司专业从事经营和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是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从而,由其购进应税白酒等酒类产品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最终,其关联方五粮液有限公司在享受转让定价带来的消费税减少的同时,在出口环节也进行了消费税的规避。

四、对反避税的几项建议

以上三种消费税规避方式中,针对白酒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在09年7月份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自行核定。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归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仍然处于一种比较无力的状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行为的定义尚不准确完善。同时,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避税行为的定义以及规制,以至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任务的时候没有健全的法律依据。而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将有助于对避税行为的认定与监管,减少避税的机会和可能性。建立关联各方交易关系及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制度。在建立及时报送制度后,税务机关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关联各方的交易情况,将有助于对非法避税行为的及时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纳税人权利义务意识,使纳税人充分行使税收监督权,对关联交易的非法避税行为有权向税务机关进行举证。税务机关应对有避税嫌疑的关联企业进行重点审计。各极税务机关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发现并治理有避税嫌疑的关联企业。完善对关联交易价格“合理调整”的定义。税法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但其合理的程度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将增加税务机关执行难度,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2]魏炼红.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分析.时代经贸,2008.5.

白酒消费税篇5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1白酒行业背景概述

白酒是历史较为悠久的产业,在纳税成本中占据较高地位,因此颇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限制。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之外,还要按照从价税率及从量税率相结合的方式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起至今,我国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依据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20%课征消费税,同时每500g征收0.5元的消费税。同时,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施单一环节征税。

2泸州老窖公司简介

1950年3月,公司前身为泸州老窖酒厂,1993年9月20日以募集方式由泸州老窖酒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5日,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于1994年5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泸州老窖集团除了经营酒的生产、销售,还经营进出口经营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工贸、宾馆、旅游、建材、汽车运输、维修配件、化工原料和曲药的生产销售等。

3泸州老窖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白酒类商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相结合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即白酒消费税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是影响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两大因素,对于还未发生的交易业务,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

3.1生产多功能酒饮料

作为消费税纳税最高的白酒产业,泸州老窖于2017年生产出养生白酒来稳固企业在酒行业中的地位,成功开发了滋补大曲、茗酿等10余款健康养生酒品,实现了产品类型全覆盖。这样不仅能够使泸州老窖酒业在同行业中获取竞争优势,被更多消费群体所接受,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高成本的消费税,以此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泸州老窖消费税筹划,可以以泸州老窖官网上截取的数据信息为例。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03.95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本年的销售量为154120.92t,生产量为160760.38t,库存量为39845.59t,则本月应缴纳消费税为101.15×20%+160760.38×1000×1≈1.618亿元。假设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3再加工为有利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药酒,其使用税率为10%,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1.15×1/3≈33.72亿元,药酒所对应生产的产量为160760.38×1/3≈53586.8t,其他白酒为67.43亿元,对应的白酒产量为107173.6t,生产成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3.72×10%=6.743亿元,剩余白酒消费税为14.56亿元。将2017年白酒销售收入及生产量拆分如表1所示,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把2017年白酒产量以2∶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的话,比全部用于白酒生产节约了3.868亿元。由此可见,在酒品品种的选择方面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3.2设立子公司独立核算

根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可知,计税依据越小,企业所负担的应纳税额也越少,因此可以从计税依据方面着手,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来缩小计税依据。以下简称为甲公司。根据白酒行业的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特征,泸州老窖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再以较高的价钱售出,那么生产环节就少缴纳一部分消费税,势必会给企业减轻一部分税负。同样,以泸州老窖年报中的数据来分析,2017年实现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倘若这101.15亿元的销售收入是直接对外出售产生的,那么所缴纳的消费税如下:10115000000×20%+154120920=2177120920元,现在假设100亿元的价格是先出售给销售公司甲获得的,然后销售公司甲以101.15亿元再对外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纳税,那么10000000000×20%+154120920=2154120920元,少缴纳的消费税=2177120920-2154120920=23000000元。由此可见,通过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可以为企业带来0.23亿元的消费税。通过对比方案一、方案二可以看出,选择先向销售公司甲销售所交的消费税低于直接对外出售所交的消费税税额。所以企业为了能够避免过多的消费税,可以设立销售公司。

3.3选择包装方式

企业在市场中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常常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在不同的包装方式下,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赋就会有很大差别。那么对于企业来讲,选择一种合适的包装方式尤为重要。概括来说有两种包装方案可供选择,一种包装、销售,另一种是销售、包装,区别在于所进行包装和销售顺序不同。下面对这里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泸州老窖两瓶装销售,一瓶白酒售价1000元,一瓶药酒700元,共有800套套装酒,白酒、药酒一瓶为一斤。3.3.1包装+销售根据消费税的纳税制度可知,不同的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则应从高计征。先包装的情况下按照白酒的价格1000元去计算消费税,消费税税额=1000×800×20%+800×1×2×0.5=160800元。3.3.2销售+包装同时将药酒、白酒出售给零售商,然后由零售商去完成套装包装过程,这样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就根据药酒和白酒的计税依据去计算缴纳的消费税。白酒是按照符合计征的方式,而药酒则是按照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那么消费税税额=1000×800×20%+1×0.5×800+700×800×10%=216400元。从两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5600元,所以先销售后包装的方案更能为泸州老窖集团解决税收过重的压力。此种方法应为泸州老窖及其他酒类企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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