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的基本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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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基本方法篇1
摘要:马克思在哲学史上实现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就是开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马克思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末期,人们为了摆脱人与人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追求社会真正的公平正义的新时代。马克思在哲学史上从哲学态度和哲学对象、人本论基础、唯物论基础、辩证法基础、社会存在论基础、观察世界的哲学立场、哲学的使命和性质、哲学价值观、哲学思维方式和哲学家的人格理性精神十个方面实现了根本的变革。把握马克思这些思想的深刻蕴涵,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理解现代哲学凸显“以人为本”时代主题的历史根源和思想逻辑有所助益。
关键词:马克思;公平正义;人类学哲学;以人为本
一
马克思创立自己哲学的时候,就反对传统哲学仅仅停留于空谈或思辨性的方面,不关心人民疾苦,不解决人类社会存在着实际上不公平正义的问题,他要求自己的哲学要从“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出发,使自己的哲学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这些奠定了马克思“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的发展方向。这种哲学发展方向指引着马克思的哲学视野关注探索和解决人类社会不公平正义的现实问题。由此,马克思开创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
18至19世纪,西欧主要国家完成了由封建专制社会向资本主义的变革,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说,不仅要摆脱传统的和封建的人对人、人对物的依赖,而且也要摆脱新兴的资本主义的人对人、人对物的不合理的依赖,进一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的新时代。因为,从西欧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又产生了新的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人类社会又因为资本主义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对当代人类,特别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合理生存和健全发展造成新的阻碍,资本主义和劳动异化给人类社会造成新的深重灾难。这与马克思“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是绝对不相容的,马克思也由此走上对资本主义不公平、非正义进行深刻批判和辩证否定的理论研究道路。
19世纪前后,在西欧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多种“追求公平正义”的哲学流派和政治思潮,对马克思的人类学哲学的研究和创立产生过重要影响。譬如说,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科学革命、技术革命、工业革命、社会政治革命以来,人类进步精神超越宗教的统治而关注人类生命、人类尊严、人类自由、人类平等、人类价值、人类幸福、人类解放等等,但这些都是一种广义的追求公平正义的哲学思潮。其最激进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的兴起。马克思正是这一哲学流派和政治思潮中最进步的代表,由此马克思开创和发展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类学哲学。
马克思在1842年就基于理性思考提出“追求公平正义”的哲学思想,马克思认为:“这种哲学思想冲破了固定不变的、令人难解的体系的外壳,以世界公民的姿态出现在世界上。”这种“哲学不仅从内部即就其内容来说,而且从外部即就其表现来说,都要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变成当代世界的哲学”。对于这样一种哲学应该如何命名呢?马克思把它定义为“为人类而工作”的哲学,是要从理论上批判现实社会中“人的异化”的哲学。马克思始终强调他的哲学是“因为人而为了人”的哲学,这就进一步表明了马克思创立的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新哲学。这种“追求公平正义”的新哲学用“人类学哲学”来命名是最贴切的,因为,这种命名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对“物”和“人”、“人类世界”的整体意义上实现了近代哲学革命的转向,马克思不仅实现了自己哲学世界观的革命,而且开创了人类“追求公平正义”哲学发展的新时代。
二
马克思实现了哲学世界观的转变,开创了人类“追求公平正义”哲学发展的新时代,这种哲学变革表现在十个基本方面:
1.马克思哲学在哲学态度和哲学对象方面的变革
马克思认为,任何时代都会有代表那个时代精神精华的哲学,同时,伟大的人物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他既能够站在时代的制高点上,又能够开辟时展的新领域。马克思正是在19世纪末的时代背景中,特别是面对广义人类学思潮,确立了自己“为人类的幸福”而奋斗新的哲学追求。在马克思之前,德国古典哲学的杰出代表费尔巴哈提出了人本主义哲学思想,正是在这种哲学思想影响下,马克思一开始进行哲学研究时,就非常关心“人”和“人类”的问题。这种影响直接促使了马克思在哲学态度上的重大变化。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思想的精华,从一开始就反对传统哲学高高在上、从来不关心现实问题和不关心人民疾苦的哲学态度,他要求自己的哲学要从“一个时代的迫切问题”出发,他的哲学要成为时代问题的反映。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现实世界的不合理性这一“迫切问题”,引发了青年马克思的哲学思考,使马克思把一般人本思想转化和上升为“为人类的幸福”进行哲学研究的立场和态度,就是要为解决时代问题指明方向,由此形成了马克思的“因为人而为了人”的人类学哲学理念。马克思秉持这样一种哲学态度和哲学理念坚定不移地从事自己的哲学研究,所以就能够较为科学和深入地批判一切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哲学的弊端,从一开始就把哲学目光锁定在具体的“人”和“人类”生存,发展着的“人”与“人类世界”、“人类社会”的现实问题上。所以,在马克思那里,哲学发生了从“超世”到“人世”的根本性转变,它决定了马克思的哲学就是关于“人”和“人类世界”的“世界哲学”。因为,任何时代的“迫切问题”,都不能不是“人”和“人类世界”、“人类社会”的重大问题,这就开创了以“一切存在”或“存在的存在”为研究对象的新哲学,开创了“以人为根本”的人类学哲学方向。
马克思的这一哲学变革是历史性的,这是哲学对象上的革命性的新开拓。这一开拓实现了哲学对象由客观存在向人和人类世界的转向,它既超越了一切存在的本原以及思维对存在的认识这种近代哲学的核心问题,也超越了“物质与精神、存在与思维谁是第一性”这种传统哲学的“基本问题”,开创了哲学关注人类世界的新时代。由于人和人类世界的最根本和最基础的问题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而,这一哲学的真正任务,就不能不思考人类的现实生存“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这一哲学态度和哲学对象的变革,使马克思哲学成为关于人和人类世界的人类学哲学。人类学哲学就是研究人和人类世界及其问题并通过人的生存活动来理解客观世界的新哲学。
2.马克思哲学在人本论基础上的变革
如何理解人和人类世界,是人类学哲学的关键问题。马克思既反对青年黑格尔派从“自我意识”来理解人和人类世界的唯心主义立场,也反对费尔巴哈从人的自然本性、人的类本性的非人道立场理解人和人类世界,更反对施蒂纳从“唯一者”的反社会立场理解人和人类世界。马克思强调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存在物,人的个体与类群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而人本身是转贴于个体性与类本性的统一。他提出“社会人”这一范畴,强调要从“社会人”的立场理解人和人类世界的一切问题,理解人所面对的一切“事物、现实、感性”即客观世界,从而确立了他理解和把握人和人类世界的社会本体论的人本立场。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就明确强调:“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了的人类”。所谓“立脚点”,不外两种涵义:一是站在这个立脚点上研究“社会化了的人类”,形成以人和人类世界为对象的新哲学,这是哲学对象的重大变革;二是站在社会化了的人类的立场上观察理解客观世界,这就进一步形成了这一哲学的^本世界观。
这一人本论基础上的变革,创立了以“社会人”来理解人和人类世界的社会人本论的人本哲学立场。这是人类学哲学的核心立场,在这一立场上就可以开展关于人和人类社会的一系列哲学问题的深入探索。
3.马克思哲学在唯物论基础上的变革
传统的唯物主义,是直接地、直观地研究物质世界的形而上学哲学,或者以物质为本体理解和解释世界的哲学。马克思虽然声称自己是“唯物主义者”,但他的唯物主义超越了这种“旧唯物主义”,是立场性、态度性和方法性的“新唯物主义”,即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态度,尊重事实的科学态度。正是这一科学态度使他发现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生产基础,形成了他所特有的“唯物史观”。这是马克思在唯物主义问题上的革命性变革。所以,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这一唯物论基础上的变革,使马克思哲学成了立场性、态度性、方法性的新唯物主义,并由此发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从而把握了人类历史发展机制,为从历史深度把握人和人类世界奠定了基础。
4.马克思哲学在辩证法基础上的变革
马克思在哲学对象和唯物论基础上的变革,决定了他在辩证法基础上的变革,即他的辩证法既不是客观精神的辩证法,也不是物质世界的辩证法,更不是抽象的辩证法,他所强调的是人和人类世界的辩证法,因而也创立了理解和把握人和人类世界的辩证方法。
马克思既否定了黑格尔的客观精神世界,也不研究抽象的一切存在,当马克思明确地指出“辩证法,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有它的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灭亡的理解;它对每一个已经生成的形态,都是在运动的流中,从它的暂时经过的方面去理解”,因而“引起资产阶级和他们的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烦恼和恐怖”时,他正是把辩证法作为人和人类世界的辩证法来理解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是把辩证法作为辩证方法运用于人类世界。他的“唯物史观”,就是研究人类世界的现实社会结构及其历史发展的辩证法。所以,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不过是把握自然界、人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规律性的反映而已。
对辩证法的存在论基础的这一变革,把黑格尔的在天上的辩证法拉回到了地上,拉回到了人和人类社会的世界,从而确立了马克思辩证法的人类学基础和把握人和人类世界的辩证方法。
5.马克思哲学在社会存在论基础上的变革
对象性变革和唯物论变革决定了马克思哲学社会存在论理念:即它扬弃了关于一切存在、存在的存在、客观存在、人的存在、人的自然存在、人的精神存在的哲学,而把哲学目光聚集在他所提出的“人的生命存在”、“人的社会存在”之上,从而形成了他的人类学哲学的存在论基础。由于人的生命存在的本质在于生存,这就不能不研究人的生存借以实现的生产活动;由于人的社会存在的本质在于社会,马克思的哲学目光也就进入了人类的社会世界,创立了从生产、从社会上把握人与人类世界的新哲学。
这种在社会存在论基础上实现的变革,确定了马克思人类学哲学的特有的对象和范围,即作为“人的生命存在”的人的一般本性和作为“人的社会存在”的人的社会特性,其他都在它的考察范围之外。
6.马克思观察世界的哲学立场变革
对象性变革、存在论变革和人本立场变革,规定了观察世界的哲学立场变革。马克思既反对从人之外的客观立场看世界,也反对从主客对立的立场看世界。而是从人的生存实践的哲学立场看待世界,从而,把自然“客观”本体论,以及人和人类社会对自然“客观”的认识、真理的争论,转化成了人和人类社会只能是根据自己的生存实践去观察和解决问题。这一点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一条中,马克思就表明了自己观察和把握世界的人类生存实践论的哲学立场: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
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
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
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
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超越了从直观的立场、单纯客观的立场观察理解世界的旧哲学,提出了要从人的主观方面的生存实践的立场观察和理解世界的新立场。重要的是,一旦从人的生存实践的立场观察世界,自然界和客观世界就成了人的生存实践所理解的“图像”,从而确立人的世界观,这就彻底否定了直观地以客观存在作为哲学对象的形而上学本体论哲学的合理性;把本体论问题转化成了人以自己的生存实践理解世界的世界观问题。而人的生存实践,当然既包括人对世界的科学认识,又包括人对世界的实践改造,还包括人的生存价值性要求。前者形成人们生存实践对世界所理解的图像。后者形成了这图像对人们的意义;而人们关于世界的图像和它对人们的意义,就形成人们的世界观。从而,这一立场变革,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哲学的人类学世界观。人正是根据他的世界观确立他与世界、与自然界的关系的。
这一立场变革,形成了马克思人类学哲学建立在科学认识变革和生存实践变革基础上的人类学世界观,并由此确立了人与世界、人与自然界的关系。
7.马克思哲学在哲学使命和性质上的变革
传统哲学认为,任何一种哲学,都是从一定的立场解释客观世界,一旦做到了这一点,哲学家们也就达到了自己的目的。马克思不满意这种传统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他从人的生存实践的哲学立场出发,必然要扬弃仅仅“解释世界”的哲学理论,进而从人的生存实践立场出发创立“改变世界”的哲学理论。他指出:“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改变世界,这是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最高使命。他的哲学构建,也是从改变世界出发的。何以要改变世界?前提就是现实世界的不合理性。正由于不合理的现实世界,使人不能合理生存和健全发展,不能获得自由解放,这才有必要进行革命的批判和改变现实世界的实践。其一,马克思改变世界的哲学是针对人和人类世界在“世界历史”发展方面的不合理性的。其二,如果说,“解释世界”是一种理论性哲学的话,那么,“改变世界”的哲学在性质上则是一种实践性哲学,其目的就在于诉诸实践,因为对世界的任何改变都要靠行动、靠实践。所以,马克思特别强调“革命的实践”。在这种行动的意义上,马克思哲学也就成为一种实践性哲学。其三,改变世界的哲学作为实践性哲学,它在性质上也由“求真”的认识性哲学,转化为“求善”的价值性哲学。如果说,解释世界的认识论哲学无须进行价值思考的话,那么,“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就必须有价值性准则。因为任何行动和实践都必然以一定的价值要求为前提。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同时也就是一种价值追求哲学或直接就是价值哲学。这表明,马克思是以实践价值论视野来把握人与人类世界的。这两方面是马克思哲学在性质上的重大变革。
这一哲学的使命和性质的变革,既确立了改变不合理世界的实践性哲学,又使马克思哲学成为具有明确价值追求的价值哲学。
8.马克思哲学在价值观上的变革
马克思不仅创立了求善的价值论哲学,还提出了一系列改变不合理世界的、适应全人类的合理生存与自由解放的价值性原则。他把西方传统的个人理性价值观,上升成为个人与类群、“每个人”与“一切人”的合理生存与自由发展的人类学价值观。其最高表现就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社会人本主义精神。所以,马克思关于人类世界的哲学,同时是一种社会人本主义的价值哲学、人类学价值哲学。这就是他关心全人类命运的价值方向。其基本精神,就是要求推翻现实社会不合理的制度,消除一切不合理的现象,实现人的合理生存、健全发展和自由解放。应当说,这是马克思广义人类学哲学的核心价值目标。
这一价值观变革,形成了马克思人类学哲学以“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即“全人类解放”的人类学价值方向。
9.马克思哲学在哲学思维方式上的变革
所有这些哲学变革的结果,就是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上的变革,即由客观心本思维方式、直观物本思维方式、机械抽象思维方式,转向以“社会人”为本的社会人本思维方式。它同时也就是人本性的、唯物性的、辩证性的、实践性的、历史性的、价值性的思维方式,而作为这一切的综合,也就是人类学思维方式的形成。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创立了这一思维方式的一系列思维方法。
这种思维方式的变革,这种新的适应于人类学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的人类学思维方式的构建,使马克思的人类学哲学得以形成。
10.克思哲学对哲学家的人格理性精神的变革
马克思的哲学变革不是单纯的哲学理论变革,也是对哲学家的哲学态度和人格理性精神的变革。传统的哲学家喜欢“孤寂冷漠”的哲学思考,以至高无上的精神领袖自居。而马克思则是以自己的革命的人格理性精神作为其哲学家的精神的。这种人格理性精神,就是自己的正直无私人格在广义人类学思潮基础上形成的追求自由、真理和正义的精神。他以这种人类学精神,反对一切“反动的”、“敌视人的”、“落后于世界水平的”、把人类世界变成“动物世界”的不合理的一切关系,力图“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他要求哲学家们要以这样的人格理性精神成为负责任的“世界公民”,即通过对现实世界的合理性思辨与合法性批判,以实践的方式改变不合理的现实世界,推动世界历史的进步。这就决定了他的哲学对现实世界的、革命的思辨性、批判性态度。这种人格理性精神为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树立了榜样。
这一人格理性精神变革,使马克思的人类学哲学成为人类社会追求自由、真理、正义的最高呼声,成为人类精神的最高价值追求和人类学哲学的最高要求。
总之,从马克思实现的这十大哲学变革看,可以说一系列“对象『生变革”使马克思开创的哲学,已经由客观世界转向了“人”与“人类世界”和“人类社会”发展方向;“人本论的变革”建立了以社会人为根据理解和把握人和人类世界的人本哲学立场;“唯物论基础的变革”,使哲学扬弃了以抽象的物质或以具体的实体为本体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和实体唯物主义,而以人类世界的物质生产为根基,把握住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把握人类世界的宏观历史发展规律,即“唯物史观”;“辩证法基础的变革”使马克思创立了人和人类世界的现实辩证法;“存在论基础的变革”使马克思超越了一切存在、客观存在、存在的存在这些形上范畴,而以“人的生命存在”、“人的社会存在”作为把握人与人类世界的存在论基础;“哲学立场的变革”使马克思不再单纯地、直观地在人之外观察世界,而是从人的生存实践立场观察理解世界,从而形成了这一哲学的人类学世界观和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哲学使命和哲学性质的变革”,使马克思扬弃了解释世界的求真的认识论哲学,而把哲学当成了改变世界的精神武器,创立了旨在改变不合理世界的实践价值论哲学,使人类学哲学成为一种价值哲学;“价值观的变革”,使马克思扬弃了有深厚历史基础的个人理性价值观,创立了个人与类群相协调、“每个人”与“一切人”相统一的人类学价值观,把全人类的生存价值要求置于最高地位,为人类学哲学奠定了价值基础和价值方向,“思维方式的变革”,使马克思创立了全新的人类学思维方式。而他作为哲学家的强烈追求自由、真理、正义的“人格理性精神”,不仅为马克思之后的哲学家们树立了榜样,也使“追求公平正义”成为马克思之后时代哲学的主导精神。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21.
哲学的基本方法篇2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关于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党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理论局组织编写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党员干部读本)》(以下简称《十讲》)。这本书作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读物,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提供了一个范本。
第一,深刻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意义,特别强调了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性。《十讲》的第一讲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揭示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后,社会主义实现了由空想到科学、由理论到实践、由一国到多国、由初步探索到不断深化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命运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和发展息息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样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密不可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依然是指导我们共产党人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和研读经典著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自己的看家本领,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能力,团结带领人民不断书写改革开放历史新篇章。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十讲》的最后一讲特别指出,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集中体现,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精神支柱和安身立命之本。近年来,部分党员干部中出现的不信马列信鬼神、不讲公德图私利,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理想渺茫、信仰动摇。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看家本领,就是要求党员干部下气力打牢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根底,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动摇,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第二,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际,充分揭示了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立场观点方法的哲学底蕴。《十讲》不是像一般哲学教科书那样按部就班地讲授哲学原理,而是紧紧围绕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际,重点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主要方面,比如世界统一于物质、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最基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的原则;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永恒发展的,要用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和处理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观点和根本工作路线;价值是人的活动的内在尺度,正确的价值观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真理与价值的统一是我们实际工作的基本原则;等等。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系。在此基础上突出强调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的思想路线;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立场,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的工作路线;独立自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的政治态度。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的成果,是具有中国共产党人特色的立场观点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不仅包括哲学概念的推演,而且包括哲学原理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实践经验的哲学概括。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最主要的就是要掌握贯穿于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活动的这些立场观点方法,并从中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真谛。
第三,注重加强科学性与学术性结合、理论性与可读性的统一,提供了新时期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的优秀范本。近年来,编写并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面的书不能说少,但是真正让广大干部群众喜欢的不是很多,而《十讲》却给人一种难得的新鲜感,它力求用简洁质朴的话语讲深刻的道理,增强了可读性,方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阅读。说起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当年艾思奇写的《大众哲学》曾经开了先河。之后,通过《实践论》《矛盾论》等著作,更是树立了典范。后来,许多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的进程作出重要贡献。《十讲》集中了很多人的智慧,是新形势下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的一种新的尝试。这本书将哲学理论研究和哲学通俗读物写作结合起来,为在更高层次上宣传普及马克思主义哲学树立了榜样。
(据《光明日报》,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
哲学的基本方法篇3
【关键词】理论与实际关系/哲学形态/马克思哲学/本体论哲学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1[文献标识码]a370041003-8353(2004)01-0037-08
长期以来,国内的马克思哲学研究一直受哲学评价标准变化的深刻影响。从改革开放前把哲学上的“两个对子”作为标准来评价马克思哲学和传统哲学,到改革开放初期用这个标准评价现代西方哲学,再到目前一些学者摒弃这一标准,转而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随着评价标准的转换,人们对马克思哲学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难以统一。特别是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一些人力主摒弃“两个对子”这一评价标准,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一些人仍然坚持以“两个对子”为评价标准;一些人则力图发现一些新的逻辑起点,重构马克思哲学。由于缺乏一个公认的评价标准,致使人们在对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关系的认识,以至其在人类哲学思想史中的地位的认识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坚持用各种各样的“本体论哲学”来诠释马克思哲学,致使人们对马克思哲学的阐释往往陷于追求“新名词”和“新表述”的怪圈之中而不能自拔。
因此,寻求一个能够把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与现当代西方哲学区分开来的哲学形态划分标准,正确解读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成了理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解读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关键
正确认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
纵观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并没有给自己的哲学一个最终的确定的名称,而是在不同的场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新唯物主义”[1]、“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1]、“实践的唯物主义。”[1]、“我的辩证方法”[2]、“为历史服务的哲学”[1]、“人的科学”[3]、“资本的理论,即现代社会结构的理论”[4]等,恩格斯也在不同的场合把马克思和自己的哲学称为“现代唯物主义”[5]、“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5]、“自觉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历史观”[5],“马克思和我所主张的辩证方法和共产主义世界观”[5]、“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5]、“马克思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方法”[5]等等。也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后人在理解马克思哲学上的困惑:不论是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人的科学”、“为历史服务的哲学”、“辩证方法”,还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或“唯物主义方法”,都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坚持从“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四个不同的角度来“全面”描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甚至直至今日,国内学术界仍然把“本体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念念不忘如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存在着两个非常明显的弊端:一是把作为“一块整钢”的马克思哲学人为地分割成了只是在概念推理中才能发生联系的几个孤立的部分,使活生生的马克思哲学成为了只是在概念表述上才能体现出优越性的理论教条;二是混淆了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特别是现代西方哲学的界线,有人认为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同属于一个哲学形态,都是现代哲学。有人则像海德格尔等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那样,认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6],马克思哲学与其他的西方哲学流派如尼采哲学并无本质区别,充其量只是在形而上学的模式下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但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
实际上,如果坚持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全面考察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仅仅抓住马克思的片言只语,我们就不难发现,这种新哲学既反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旧唯物主义,也反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把一切归结为精神的唯心主义;既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也反对费尔巴哈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抽象概念体系。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论是唯心主义,还是旧唯物主义,它们虽然在本体论的逻辑起点上截然不同,从而形成了从精神还是从物质出发来解释世界的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但他们作为传统形而上学框架内的孪生兄弟,共同拥有一个与生俱来的重大缺陷,即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从而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哲学脱离现实[7]。这就是马克思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原因。
出于在理论与实际关系上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马克思哲学相对于旧哲学的根本性转折就在于:一是摆脱了旧哲学(既包括旧唯物主义,也包括旧唯心主义)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俗套,把自己的哲学视为开放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哲学;二是摆脱了旧哲学单一认识世界的功能,转向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三是改变了传统哲学专一致力于“形上”之思,以远离尘世为荣的世俗,以促进绝大多数人以至全人类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也就是说,它摆脱了以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为基本类型的、“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束缚,发展成为一种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更为高级的哲学形态[8]。它是一种“反形而上学哲学”或“非形而上学哲学”,是在终结和扬弃传统“形而上学”基础上形成的新哲学。这种新哲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面向现实,以批判现实、认识现实、改造现实为主旨
一是在认识方法上,坚持从动态发展着的社会现实出发来认识现实世界,批判现实世界,而不是从“现实”或从“人”的抽象概念出发来建立各种体系。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坚持本体论的思维模式,在认识方法上,习惯于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事物变成“抽象概念”,然后在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仅仅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从而使自己的认识从一开始就离现实越来越远。而马克思则走着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的道路,反复强调在研究和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时,必须时刻坚持从现实社会条件出发,“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2]——把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抽象概念”放到社会现实中去考察,认识和批判现实。这是马克思在其终生的研究特别是《资本论》的研究中所一贯坚持的认识方法,亦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方法。
二是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上,坚持认识世界为改造世界服务,反对建立单一追求认识世界的纯粹概念体系。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等著作中,马克思非常鲜明地阐明了自己的哲学理想,认为其所在时代的哲学家们受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把哲学仅仅限定于解释世界的领域,仅仅致力于建立各种各样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这是远远不够的。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2]哲学家必须在“解释世界”的基础上,把目光投向改造世界,实现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既要认识世界,看到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标准,世界的可知性和思维的“客观真理性”都必须由实践来证明;又要看到人的实践在改变周围环境和改变人自身两方面的作用,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
2.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马克思一生中都坚持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也正因为如此,他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自己的研究方向称作“人的科学”,认为只有摆脱自然科学“抽象物质的方向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3],摆脱当时“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1]的思维模式,把目光转向处于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当中的、具有现实社会需要的人,从而使自然科学和“关于人的科学”、自然史和人类史融为一体,把以实现人类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既包括自然史、又包括人类史在内的“历史科学”作为“唯一的科学”。这就是马克思从意识形态、法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各方面全面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探讨未来社会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因——在马克思看来,“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而以上这些研究都是“关于人的科学”,都是在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谋求人类的全面解放。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当时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无产阶级以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正是从这一准则出发,马克思对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进行了深刻批判。马克思指出,康德形而上学的缺陷就在于割裂了理论与“现实的阶级利益”的关系,把“现实的阶级利益”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不管是康德或德国市民(康德是他们的利益的粉饰者),都没有觉察到资产阶级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9]而当时的德国“思想家”们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依靠“纯粹的概念规定”、“空洞的幻想”来批判现实,“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9]。
3.面向发展,随时坚持理论与实际的动态统一、与人民利益的动态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发展的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不论什么时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践都是最大的实际问题、现实问题。换句话说,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一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个人,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如何为大多数人的问题。马克思哲学不仅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而且强调理论和实际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发展着的社会历史本身而不是所谓的原则,它是从社会现实中引出原则而非相反。不仅如此,马克思坚持把从社会现实中引出的原则运用于现实,运用于改造世界,不仅使这些原则适合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按照这些原则去改造现实。这是马克思哲学成为时代的精华,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方向的根本原因所在。在马克思哲学以至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当中,人民性、利益性、阶级性和实践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在理论和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的动态统一,是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统一。
这三个方面,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切从现实出发,研究现实、改造现实,实现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动态统一。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这个基本精神,从哲学基本问题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上,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作为哲学形态的根本对立。
二、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是理解马克思理论整体性的最佳视角
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以相同基本思想为指导的有机的、统一的过程,还是几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几经转折的阶段?二是理论的内容,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构成的学科体系,还是在同一个基本思想指导下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重大问题的认识与解决?
能否正确理解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与坚持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和理论视角密切相关。坚持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就必须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改良,把马克思的整个理论理解为一个绝对的体系,理解为对社会的不可改变的规律性认识,并把它机械地分割为几个互不联系的、由纯粹概念建构而成的学科。甚至于用一些从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借来的新名词,套到马克思的头上,对其进行“新诠释”,或是构建“新形态”。
而只要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我们也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整个马克思理论的基本精神,贯穿于马克思终生的全部理论和实践当中。不论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马克思哲学,还是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其基本精神都是相同的,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和利益就是最大的实际、最大的现实。这就使理论和实际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一起来,使理论的阶级性、科学性、实践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统一起来。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把唯物主义辩证法用于认识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如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包括法哲学在内)、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时形成的,它们是一个统一有机的整体,而不是互不联系的几个部分。早在青年时期,马克思就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有了深刻的认识,开始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背叛。其后,又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到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共同缺陷,才真正建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个新哲学形态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基本思想散落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哲学、政治、经济等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大量论著中,绝不能以某一论著的观点为限。并且,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也都没有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进行过系统论述。因此,关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我们必须从其全部产生发展过程来把握其整体性。
马克思早在1841年4月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附注]中,就以探讨哲学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哲学世界化和世界哲学化问题为己任,而对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不屑一顾。文章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人与自然、自我意识与客观现实、哲学和世界的辩证关系,寻找使“在本身中变得自由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的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1]的途径。早在这个时候,马克思已经发现了传统形而上学必然导致“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指出:“那个起初表现为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的东西,后来就成为个别的哲学的自我意识本身中的一种分裂,而最后便表现为哲学的一种外部分裂和二重化,表现为两个对立的哲学派别。”认为应该使“哲学转向外部”,把自我意识“从作为一定的体系束缚它们的哲学中解放出来”,把“坚持把哲学的概念和原则作为主要的规定”推出世界的传统形而上学再“颠倒”过来[1]。这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萌芽,触及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的焦点——理论和现实的关系问题。这使他从哲学生涯的开始,便投入到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斗争当中(虽然还只是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形而上学的影响)。
其后,马克思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和《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初步完成了从传统形而上学到全新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他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问题、意识形态,对传统形而上学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现实表现给予了批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彻底完成了由传统形而上学向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其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强调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指出德国哲学的“全部问题终究是在一定的哲学体系即黑格尔体系的基地上产生的”,批判“老年黑格尔派认为,只要把一切归入黑格尔的逻辑范畴,他们就理解了一切”,而“青年黑格尔派玄想家们”“只为反对‘词句’而斗争”,“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而“绝对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认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对德国的意识形态及其根源即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他们不仅把费尔巴哈哲学视为形而上学,而且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彻底对立起来。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一个全新的哲学形态,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充分发挥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功能,致力于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坚持哲学为现实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努力分析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探索无产阶级的解放道路,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现实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因而,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同一个基本精神指导下凝结而成的有机整体。也正是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马克思才使自己的哲学与古典哲学和同时代的德国哲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马克思哲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中的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片面强调“解释世界”,单纯依靠概念推理来“认识世界”的弊端,把“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从而在认识论和历史观中、在自己的整个哲学中,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哲学理论和社会现实的统一,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活动和受动,只是在社会状态中才失去它们彼此间的对立,从而失去它们作为这样的对立面的存在;……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3]这里的“哲学”,是指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也就是说,传统形而上学片面强调认识世界,必然割裂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反之,如果到改造世界的实践当中去,存在的就只有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还是相互脱离的——只有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人们才能实现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目的。也只有实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终生所追求的,就是要使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马克思的全部理论中,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与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非常重视“哲学和对现实世界的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批判施蒂纳“却总还是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他真正相信意识形态的各种抽象思想统治着现代世界,他深信他在其反对‘宾词’、反对概念的斗争中攻击的已不是幻想,而是统治世界的现实力量。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头脚倒置的手法,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无限的轻信,竟把资产阶级的一切虚伪的幻想、一切伪善的保证信以为真。”认为“在施蒂纳那里,客观世界的关系在反思中成为他的反思的创造物”[9]。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主张哲学来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它不是以本体为基础和出发点,而是以现实为基础和出发点;不是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超越一切僵固的、封闭的体系,回到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他们一生中不再对形而上学的知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而是把主要精力转向对“人民现实的幸福”的关注,转向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无产阶级现实状况的关注。他们关心的是现实中人民的尘世幸福,而不是虚幻的天国的幸福。他的哲学面对的是现实事物、现实社会,而不是纯粹的概念。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才强调“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
由此可见,国内外学术界一些人坚持“两个马克思”和“马恩分立”说,认为青年马克思和老年马克思、马克思与恩格斯均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说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没有区别,也不能说马克思与恩格斯没有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至任何一个思想家的思想都必然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有着学识水平、实践阅历和学术专攻等方面的差异,有时甚至存在着研究分工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就马克思从青年到老年以及二人的终生合作而言,都有一条主线贯穿于其中,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哲学与现实的统一,哲学为现实服务、为无产阶级服务、为改造旧世界服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活动和革命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是同大多数人的解放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在批判地吸收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截然不同的哲学新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并把它运用于改造现实社会亦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活动当中,运用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整个马克思理论是一个由其基本精神贯通起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从几个不同的基本概念出发推演出来的、纯粹的学科体系。
因而,我们只有把握住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马克思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入手,全面把握马克思哲学以及全部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
三、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区分马克思哲学和本体论哲学的可靠标准
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划分两大哲学基本形态的可靠标准。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迄今为止的一切哲学,都可以划归传统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真正的马克思哲学)这两大哲学基本形态[8]。
所谓哲学基本形态,是由哲学的对象、本质、目的、功能、方法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哲学类型。不同的哲学基本形态,除了哲学基本问题是相同的以外,在哲学的目的、本质、功能、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仅仅用哲学的“两大阵营”和“两个对子”包含的四种要素,并不能准确地描述两大哲学基本形态——传统形而上学和马克思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别。
也正因为如此,在哲学形态的划分上,马克思已不再满足于传统哲学把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仅仅局限于认识论领域,局限于“解释世界”方面,而是把它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拓展为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问题),并把它作为区分自己的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由于篇幅所限,作者对此将另文论述)。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
把这一标准用于考察整个哲学史,我们可以看到:迄今为止的人类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外的所有的唯心主义、唯物主义以及各种“二元论”哲学,都同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是: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1],从纯粹概念出发,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这种哲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到近代为止的西方古典哲学。在本质上属于本体论哲学,具体表现为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和二元论三种形式。但不论是那种形式,都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即哲学是为了求知而非实用,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思维中的统一,坚持从最抽象的“本体”出发来解释世界;二是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反对“形而上学”原有的“理性化”的抽象概念体系,强调哲学的科学性、实证性,但仍然坚持把人抽象化,从抽象的“感觉”、“意志”、“经验”、“生命”、“存在”、“此在”等抽象概念出发来解释世界,因而其本质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建立绝对体系,具备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三是后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高举反对“基础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大旗,反对包括现代西方哲学在内的一切“形而上学”,力图面向现实,批判现实,对重大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但前期的否定性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及一切传统文化持根本否定态度,实际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追求终极和绝对,要么绝对肯定,要么绝对否定的思维模式。后期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虽然力图面向现实,着眼于社会的建设,寻求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道路。但它仍然是凭借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而不是从现实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寻求社会发展的道路。因而,根本看不到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宗教”中寻求未来社会的出路。它也没能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仍然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基本哲学形态。
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相对应,马克思哲学则属于另一哲学基本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里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指马克思原创的、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和灵魂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其实质上是“马克思哲学”的代名词,就是整个的马克思哲学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被后人理解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最高规律”的那种“唯物主义辩证法”。它最基本的特征是:面向现实、面向人民大众,坚持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坚持理论和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统一。
同时,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整个的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哲学基本形态的各个方面,如哲学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理论来源与表述、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等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全面对立:在研究目的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以改造世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为目的,坚持从现实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现实。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10]。对传统形而上学来说,辩证法只是求知的工具,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是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它既是认识世界的世界观,也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论,而不仅仅是认识世界的认识论。在研究对象上,唯物主义辩证法把现实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认为理论是来自现实,是现实的反映,坚持理论与实际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强调“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1]。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把“本体”作为研究对象,是理论与现实相脱离或背离:唯心主义认为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自然界只是观念的外化;唯物主义虽然反对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的唯心主义观点,但其哲学也仅仅是从头脑中而不是现实中产生出来的思想。在哲学研究方法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解决与人类历史命运相关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的构思,致力于全世界无产者以至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要求人们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从事实和事实本身的联系出发,抛弃一切先入为主的、同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思维方法(包括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坚持从思想出发,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在超越于经验的纯思维领域构造世界的发展图景,因而不能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来认识世界。这是包括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在内的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的共同缺陷。在哲学理论的表述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为真理是现实的反映,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承认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反对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认为自己的哲学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追求终极,追求普遍,追求绝对,追求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致力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把自己的哲学封为绝对真理。在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现实的哲学,它坚持哲学是与现实相统一的,在现实中生长和发展的,是为现实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以哲学与现实相脱离为特征,不仅方法本身容易导致哲学理论与事物的真实面目不相符,即使哲学理论本身有与实际相符合的成分,也只是作为知识和教条,成为空头理论,而不能正确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更谈不上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
因此,在本质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与传统形而上学、马克思哲学与本体论哲学,属于两个根本对立的哲学基本形态。马克思哲学、马克思原创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既不是本体论哲学的改良,也不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因素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因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对二者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上的再生。它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旧哲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根本特征,是哲学基本形态的根本革命。
因而,只有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把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如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现当代西方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等区分开来。而我们目前对马克思哲学本质的简单概括,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辩证方法等等,都很难说已经准确表述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充其量只能是反映了其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就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说为例,虽然反映了马克思哲学的辩证和唯物两方面因素及其在认识当时社会现实时形成的一些研究结论,但却无法反映马克思哲学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理论和实际与人民利益相统一的根本特征。实际上,这些概括仍然是从哲学的“两个对子”出发,用唯物与唯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这四个因素来判定马克思哲学在认识世界方面的某些特征。由于这些概括仍然是用传统哲学的思维模式来看待马克思哲学,因而很难准确把握马克思哲学的真正本质。
从原则和概念出发,这是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而我们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运用的却正是这样的方法!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如果像柏林的思想家一样,停留在德国地方性印象的圈子里议论自由主义和国家,或者仅限于批判德国市民关于自由主义的幻想,而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末,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至今仍这样表现出来的德国自由主义,已经是通俗形式的空洞的幻想,是现实的自由主义在思想上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的内容变为哲学,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变为‘对理性的认识’,真是易如反掌!”[9]这种脱离现实,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把一切都“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必须坚决予以终止。
四、目前国内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本体论情结”及其化解
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须坚持以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为判定标准,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恰恰就是: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认识了上的混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本体论”哲学的兴起,国内用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的潮流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一些人坚持用“实践本体论”、“人本体论”、“生存本体论”等各种各样的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形成了解不开的“本体论情结”。这就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惑: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马克思哲学,是把它作为一种在目的、对象、原则、方法等各方面与“本体论哲学”截然不同的全新的哲学形态对待,还是把它仅仅视为一种理论体系,知识体系?
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这一判定标准出发,对本体论的本质和特征进行认真考察。
众所周知,本体论是西方古典哲学的核心。虽然“本体论”一词直到17世纪才拼造出来,但“本体论”的研究自古希腊就开始了。“本体论”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称为“本体之学”。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包括“本体论”、“理性心理学或灵魂学”、“宇宙论”和“自然的或理性的神学”四个部分,“本体论,即关于本质的抽象规定的学说。”[4]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三)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12]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也认为:“与形而上学相关的有存在论、宇宙论、心理学以及自然神学”[13]。由于在西方哲学史上,“形而上学着眼于存在,着眼于存在中的存在者之共属一体,来思考存在者整体——世界、人类和上帝。形而上学以论证性表象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存在者之为存在者。”[6]因此,在西方哲学中,大多数情况下,“本体论”与“第一哲学”、“形而上学”是同义的,主要探讨超越具体事物的、在具体事物之上的关于存在的最一般根据的学问。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理性心理学、理性物理学、理性宇宙论都成了实证科学,逐步被心理学和生命科学、理论物理学、天文学和宏观物理学等所取代,理性神学也从哲学中分离出去,回到宗教之中。只有本体论始终留在形而上学内。因此,也有人把本体论等同于形而上学。
本体论哲学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本体”的追求。而“本体”作为西方哲学中的独有概念,指只能用理性才能理解的本质,是理性直观的对象。它是18世纪经康德的应用而流行的哲学名词。康德认为本体是与现象(显现于一位观察者的事物)相对立的事物本身。尽管本体掌握者可以理解世界的内容,但他却主张人的思辨理性只能知道现象,决不能透入本体。康德的本体作为“思想”的“对象”,理性直观的对象,是一种“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是本体论哲学研究的对象。虽然这并不是全部哲学家共有的观点,但任何一种“本体”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都是纯粹思想的产物,一种高度抽象化的、抹杀了现实社会特征的、“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2)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终极概念,具有解释一切以至在思想中“建构”整个世界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尽管形形的“本体论”哲学有着各不相同的“本体”以及由其推演而来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从思想和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则是其根本特征。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哲学脱离现实、理论脱离实际。就以“实践本体论”而言,当把实践抽象为“本体”以后,实践主体的社会性、目的性,实践的具体社会环境,实践的效果及其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关系等等,都被抽象掉了,从而成了一个纯粹的“抽象物”。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整个理论,只能是纯粹的逻辑推论,很难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应有的作用。用这样的理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必然导致对马克思哲学的教条化理解,这是马克思本人所不能容忍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时所说的那样:“圣布鲁诺错误地把一些唯物主义者关于物质的哲学词句当作他们世界观的真实的核心和内容了。”[14]我们的一些哲学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从哲学形态基本变革的角度来说,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形态,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仅没有过时和被超越,而且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开创的是这样一个哲学形态:它跳出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哲学体系的传统模式,致力于研究现实、改造现实,以使其更加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现实性、人民性和成长性,是任何一种受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思维模式局限的哲学流派所不能比拟的。
必须予以指出的是:目前马克思哲学所受到的种种责难,无一不是在把马克思哲学解释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某种“本体论”哲学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只要是先把马克思哲学解释为某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然后再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去衡量,那么,它相对于传统西方哲学、相对于现当代西方哲学主要流派,并没有什么绝对优势,在有些方面甚至是各有千秋。然而,如果我们从理论与实际关系的角度,把马克思哲学作为一个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形态来认识,那么,马克思哲学之外的一切哲学也就不再显得那么神秘了。
与此相关,有的学者提出要“重构”马克思哲学的“理论体系”,或是“在现时代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也是受这种思维模式影响的结果。实际上,马克思哲学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理论体系,我们甚至也找不到一个“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它作为一种哲学形态,沉淀下来的只是一些认识现实和改造现实的方法、原则,是它坚持理论与实际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统一的基本精神。《资本论》虽然在从“商品”出发来揭示资本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时借用了“黑格尔的表达方式”,但这仅仅是一种“表达方式”、一种外在的形式,其实质仍然是从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出发,研究现实、解决现实问题,这与传统形而上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绝对体系的思维模式绝不可同日而语!而目前一些学者在马克思哲学研究上,走的恰恰是马克思所坚决反对的路线——一种追求终极“本体”的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强调实践,就要把世界解释成“实践的”,从而构建由实践产生出一切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人,就要由人的概念推出一切,构建“人本体论”;强调方法,就要把马克思哲学仅仅归结为方法,甚至“把‘历史’当成一种方法来理解”。这种从某一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整个体系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是与马克思哲学的主旨背道而驰的,是要不得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所谓“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就只能是把今人制造的体系,硬说成是“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或是对“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的“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
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主张哲学从现实出发,理论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反对“用学理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态度”对侍自己的理论[4]。既要反对“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4]的教条主义,又要反对“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只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套语(一切都可能被变成套语)”“尽速构成体系”的学理主义[4],认为二者都是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在同年8月致保·拉法格的信中,恩格斯更是明确地对上述的假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指出:“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要求划清真假马克思主义的界限。这对我们纠正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倾向,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哲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其创新性和开放性——这不是说它有一个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而是它的研究对象即社会现实是变动不居的,是开放的、发展的!“重读马克思”是必要的。但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应着重于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区别,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不是力图去建立形形的“体系”,并把它强加给马克思!
因此,我们要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命运问题,就必须从哲学形态的高度,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力,就在于研究和解决每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如何按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去解决好各种重大的现实问题,如个人利益、政党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部门或集团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监督建立起平等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问题,社会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问题,党政领导权与人民监督权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应该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这些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既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马克思主义能不能真正得到弘扬和发展。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78,75,2,66,75,76-77,64-66,57,62,7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1,19,19.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90,89,8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1,688,677,688,691-692,6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8,349,349,740,347,349,465.
[6]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8,68.
[7]郝立忠.形而上学批判[j].文史哲,1999(06).
[8]郝立忠.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154,23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13,215,262~263,301,215.
[10]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1.
[1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2.
[1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578.
哲学的基本方法篇4
【关键词】高等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
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高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也经历了漫长和复杂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随之兴起和发展。到了时期,高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停止、倒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地高校才恢复马克思主义哲学课。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能够带领中国共产党最终走向胜利一定有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之处。所以,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能引领个人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正确方向。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理念,是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工作者在哲学教育实践中长期积累和形成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的本质、目的、价值及过程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理论的核心。1重视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教学势在必行。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特征
康德说过:“一切知识都需要一个概念,哪怕这个概念是很不完备或者很不清楚的。但是,这个概念,从形式上看,永远是个普遍的、规则作用的东西。”2研究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教学要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有正确的认识,了解其一般规律和基本特征。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实践性
教科书中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定义为在继承德国古典哲学里黑格尔“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基本内核”的基础上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学说。但我们单从辩证法和唯物法的角度很难看出马克思主义对世界的影响。因此实践性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指导要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属性。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时代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面向人类的现实生活,解决人们生存最基本的问题。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世界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发展经过,造就了不同时代的特色。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哲学应从现实出发,理解“人的现实”,提供“现实的智慧”。马克思主义哲学解人们生活现实基本问题,引领社会进步。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时代性。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发展相结合,其一是说人的发展会制约社会的发展,并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其二是说人通过实践改造社会,社会发展最终为了人的解放、促进人自由发展。这体现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注社会和人的发展,高度关注人类生存价值。这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了科学性的特征。
三、高等教育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教学策略
纵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特征、时代特征和科学特征,其教会人类要通过实践检验真理的准确性,人类与现实社会的发展相互制约,人类能够通过实践变革和改造这个社会,从而创作更加美好的明天。高校指导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能够为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教会学生如何将书本的知识付诸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目前,高校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热情不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理论化,学生学起来乏味枯燥;而是教师的教育教学方法过于单一,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不能有效开展,这将阻碍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
(一)努力培养学生哲学素养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具有知识化的倾向,教师一味的将前人总结好的理论结果灌输给学生,学生在课堂中学习知识会觉得乏味无趣。要改变这种知识化倾向。就要求教师教育学生建立自己的哲学素养,在课堂上多提问题让学生独立思考。让学生在自我探索中发现问题、认识问题、提出假设、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其科学的理性思维的能力。学生在自我探索的过程中验证自己的假设,收获了成功,就会自觉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达成教育教学目标。
(二)教师运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注重知识的传承,同时受到教育内容、教材编写等方面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引导学生以哲学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因此,在具体的教育方法上,往往采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3灌输式教学方法又称“填鸭式”教学方法,即教师将书本的知识用讲授的形式填充在学生脑海中,这极大降低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和耐心。讲授法是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即使有很多问题但我们也不能对其完全否定。教师对学生知识传输最有效的教学方法就是讲授法。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体系的特征,教师应选择多种教学方法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例如,教师讲述马克思主义基本特征时,可先选择讨论法,提出开放性问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然后教师运用讲授法将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将独立思考问题的结构与科学理论知识相碰撞,提高学生学习理论基础的热情。教师运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要求教师掌握每种教学方法的实施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游刃有余、科学合理的变换教学方法,让学生渴望获取真理,收获新知。
(三)教师树立“尊重教育,以学生为本”新理念
“尊重教育”要先坚持以人为本。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不但要解决人们政治层面的问题,还应有助于促使人们的心理状态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真正使受教育者成为一个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一个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人。应当说,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的回归。4对学校教育而言,“尊重教育”就是教师要以学生为本,遵循学生自身发展规律,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与学学生个性的培养、人格的树立结合起来,让学生主动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
参考文献
[1]程飞.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理念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4.
[2]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6.
[3]李阳.实践思维方式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的启示[D].新疆师范大学,2013.
哲学的基本方法篇5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偏概全/完整性
【正文】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哲学战线同整个理论战线一样,在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结合时展,科技进步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研究迫切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包括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取得了重大成就,也出现一批哲学新人,促使我国的哲学研究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所谓哲学陷入了“困境”甚至“绝境”的说法,是极端片面的。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勿庸置疑的。我国哲学研究的发展在总体上也是健康的,其发展前景充满希望。但这绝不是说目前我国哲学研究,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就没有不足和问题了。如果这样认为,当然也是不客观的。我们还认为,在我国哲学理论研究和发展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无论出现何种理论观点,都可以从不同方面、角度促进我们的理论反思,启迪心灵,开阔视野,寻找到理论研究发展的新生长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理论观点的出现,都有它的历史理由和积极意义,都为哲学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但是,正如人们常说的,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局部正确未必完全正确。如果夸大了局部,甚至以局部替代整体,那就容易曲解理论的实质,客观上肢解了马克思主义,甚而造成新的混乱和危害。这就有必要提出,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事业中,既要注意克服教条主义,又要克服以偏概全的倾向问题。所谓“教条主义”是大家所熟悉的,即指在理论研究中的脱离现实,唯书唯上,思想僵化,人云亦云的倾向;所谓“以偏概全”是指理论研究中的随心所欲,各取所需,以偏概全,为我所用的倾向。这里所说的两种倾向,均属于学风和研究方法问题,一般属于学术范围内的问题。近些年来在哲学研究特别是关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讨论、争论中,就存在着这两种倾向。一方面表现为教条主义,这是理论研究中长期存在的固疾(包括老教条和新教条),是相当长的时期要努力克服的主要倾向,本文在此不加赘述;另一方面表现为以偏概全、各取所需的倾向,这是当前特别值得提出和重视的新倾向。这一倾向在近年来我国关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讨论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近十几年来,我国哲学界在批评和纠正以苏联哲学教科书为范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旧体系的过程中,为了返本归真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和改革、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体系的研究,围绕什么是本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展示了广泛而热烈的争论。许多专家学者,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原着,特别是后来新发表的马克思着作(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为写《资本论》而撰写的《经济学手稿》、以及《人类学笔记》等),以便重新认识马克思哲学的实质。这是极其必要的,并在研究过程中,提出许多有重大价值的理论观点和理论发现,极大地深化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本真意义的理解,有助于我们重新解读和把握马克思哲学的真谛。但是令人担忧的是,人们在看到这些喜人的成就的同时,也感到了新的迷惘。这就是对同一个马克思哲学,有了许多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理解,彼此激烈对峙,互不相让。比如,有人认为马克思哲学是以物质论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有的认为是实践唯物主义;有的认为是实践本体论或实践哲学;有的认为是历史唯物主义、是唯物辩证法、是人学、是实践交往理论、是生存论、是文化人类学,等等。有的明确提出马克思哲学不是唯物主义,甚至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表达的唯物史观,只是个别观点,而不是马克思历史观的基本原理。观点纷呈,不一而足。我们仔细阅读各家之见可以看到,上述诸种观点几乎都是建立在分析解读马克思原着文本基础上提出来的,大部分观点也确是马克思哲学思想所固有的内容;许多观点又是被哲学界长期所忽视或否定的,因而突出强调马克思的某些观点或方面,是有历史理由的,对于我们重新认识马克思哲学,建构马克思哲学新体系有重要价值。但是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基本上都是抓住或强调了马克思哲学中的某些方面,而不能真正反映马克思哲学的整体,在研究工作中,我们可以而且有必要以其中的某些观点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揭示和展开其新的方面,从而丰富与发展马克思哲学的完整体系。但不可以以偏概全,各取所需,抓住其某一方面或为强调其被忽视的方面,而对其他方面不计其余,用自己对于某些方面的理解替代对马克思哲学的完整把握,甚至认为只有自己才发现了本真的马克思云云。我们哲学界长期以来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争论不休,是与某些人采取这种学风或研究方法分不开的,急待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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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上述解读方式背离了对马克思哲学的完整理解。正如许多人所说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是体系哲学,然而其本身已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当然是开放的、不断发展着的体系。所谓科学体系在宽泛意义上讲,即指理论、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虽然没有指明过自己建立了什么样的哲学体系,但马克思的哲学观点是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实质上已形成了马克思哲学体系的雏型或基本点。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它的理论观点必然带有历史的痕迹或说打上了历史的烙印。这就是:其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对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批判的结果;其思想理论背景主要是对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产阶级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直接批判继承的结果。在哲学方面,其直接的理论来源是以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在欧洲存在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尽管其中包含有许多合理思想和天才的预见,但由于这三大领域基本上是相互分离的,因而没能形成统一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哲学方面,虽然有黑格尔辩证法这一辩证法的最高形式和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这一唯物主义最高形式,也是由于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分离,而没能形成科学的哲学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为了批判资本主义工业社会,建立新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从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需要,是以人类解放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它不仅把哲学、政治经济学与社会主义的研究结合起来,吸收其合理方面,克服其弊端,而且总结新的经验进行理论创新,建立了统一的社会发展理论,即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时把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与费尔巴哈为代表的人本学唯物主义结合起来,吸取其合理方面,克服其弊端,并在实践基础上,对此加以革命的改造,实现了理论创新,即创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哲学都是综合创新的产物。因而它是继承前人,又高于(超越)前人,实现了人类哲学思想发展的革命性变革。也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哲学创建的固有(原生)形态。不仅如此,马克思本人也不是天生的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的思想发展经历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过程。他起初信奉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当然是辩证的唯心主义),后来又接受费尔巴哈人本学唯物主义的强烈影响,并以此为武器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方面(见1844年《巴黎手稿》、《神圣家族》等)。同时,由于对经济学的深入研究和工人阶级斗争实践的发展,马克思开始认清费尔巴哈(包括以前唯物主义)的局限性,认识到其根本原因在于脱离革命实践。于是,马克思站在实践立场,以实践观点为核心,尝试系统地批判费尔巴哈,这就是被恩格斯赞誉为“包含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诞生。《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表明了实践观点是马克思新哲学的核心观点和根本特征。接着马克思又以实践观点为基础,研究社会历史,展开了对费尔巴哈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史观进行彻底清算,这就是《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划时代着作的出现。在这部着作里,马克思以实践的观点(“现实的人”即实践的活动中的人)为基础和前提,系统地阐发了新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或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标志马克思哲学理论系统的基本完成。马克思后来集中研究《资本论》。他在《资本论》中使用的基本方法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与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不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并且对辩证法的三个规律在《资本论》中作了充分的论证。同时马克思积极支持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以充分揭示辩证法规律的普遍性。这些都是大家熟知的历史过程。我们概要地叙述这一过程,是为了说明必须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哲学思想的整体与历史形态,而不能停留在或仅抓住其中的某个方面以视全体。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了哲学发展中的革命变革,从理论总体上看是实现综合创新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就是他那个时代的人类先进思想综合创新的产物。第二,马克思哲学的完整内容是包括唯物主义、辩证法、实践观、历史观、人学、人类学等在内的完整思想。第三,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实质是以实践观点为核心(或基础)的历史的辩证的实践的唯物主义。马克思的确从没给自己的哲学规定具体名称,但他已明确提出“新唯物主义”、“实践的唯物主义”、唯物主义“历史观”、“我的辩证方法”,公开承认自己是黑格尔的门生。这些几乎是哲学界所熟知的常识,而常识的客观性是勿庸置疑的,它有力地说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和完整内容。因此,不可以只抓住其某一方面,而忽视或否定其他方面。比如有的学者不承认马克思是坚持唯物主义的。这显然与事实不符。马克思多次肯定评价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强调“我的方法的唯物主义基础”,“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怎么能说马克思不坚持唯物主义呢?
哲学的基本方法篇6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ofLaworLegal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带有一种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苏联大百科全书》引恩格斯的话评价说:“法哲学各派代表的显著特点是,他们想给法律概括地下个定义,不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用逻辑抽象的办法来研究法律。‘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页)”[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定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11]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对象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以及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学、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学、社会学——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它的存在、发展和发生作用,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深深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尤其是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乃是以从法律问题的研究转向经济关系的研究为契机的。因此,不了解经济学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且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各种社会因素都互相影响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控制也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法学和社会学婚恋产生了法社会学,而从广义上讲也可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视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
心理学、逻辑学-一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以及违法犯罪都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并贯穿着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制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中很多都是法哲学所不可排开的。
(3)不仅如此,法哲学还同自然科学技术,包括当代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论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因为(a)法哲学要系统研究法学方法论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这些新兴科学方法论;(b)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
三、对法哲学对象置疑的答辩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学对象有不确定性来否认法哲学学科本身的确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由于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即出现了把法哲学简单地等同于法理学(法律的基本理论),又把法理学的名称不予严格审定而随意使用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细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哈里斯不无幽默地指出的那样;“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正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15]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哲学的话,那么似乎对任何一个法学问题只要稍作了一点理性思考或总括性阐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学(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这样,法哲学同一般法学理论当然就无所明显区别,实质上就会带来取消和否定法哲学的后果。所以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气力来为法哲学正名,来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学发生泛化的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实际的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由于哲学曾作为“科学之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在古代,哲学和其他科学混为一体;在近代前期,法学和其他科学也都是哲学的一个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学术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学襁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以至牛顿的力学名著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其中确不乏自然哲学之宏论),学者们乐于在称谓其学术成果或获取专业学位时冠以“哲学”之美名、因此把法学的基本理论也称作法哲学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随着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年),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义(或同义)于法理学的先河。但作为分析法学派鼻祖的奥斯丁所主张的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因此他所谓的“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应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学狭窄得多。然而,这一重要限定和区分却被后继学者所忽视而简单地延用下来,笼统地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后来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学来代替法哲学的称谓,并认为二者基本相同。这样,法哲学对象的泛化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固然,奥斯丁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这一名称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论确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贡献,但由此把法理学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学却不能苟同。
其次,这同法哲学研究主体的情况变化也有关。从古代到19世纪以前,由于法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那时,“有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为了完成他们的哲学体系才是法学家,另一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政治学家,由于他们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表达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学家”。[16]从19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遂逐步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事于法哲学研究的也就逐渐由主要是哲学家、政治学家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19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随着法哲学研究的主体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使他们当然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哲学。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即不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内在方面,即向纵深研究法律的专门理论、技术、知识和经验,从而就产生了用“法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来概括关于这些内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观需要。此时由哲学家研究法律哲学的势头日趋衰落,以往那种试图洞察和超然于法学专业问题的法哲学大家和法哲学论著再不易显现,原有的法哲学概念已丧失其神圣光环,似乎需要把法哲学转变为一种“世俗”的学问。就很自然地出现了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状况。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法哲学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
再从现实社会的原因来看。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强化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都更趋复杂化。于是随着法律社会化和法律改良运动的兴起,各派法学都竞相欲求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并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出现西方法学流派和西方哲学流派交媾的“蜜月”时期——关系越来越密切、愈来愈靠拢,乃至出现同步发展和呈现一体化趋势。往往有什么样的哲学流派,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学学说中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更易于交织在一起,这就加速和加剧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之趋势,乃至有多少法学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学或法哲学,而这种泛化了的法哲学几乎可以把该派法学家的种种观点和见解收纳于其内。因而出现了西方法学百家争鸣。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论战迭起、新说频出的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它们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却又都难以完全自圆其说而有其背谬之处,而倡导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要求则反映了西方法理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又欲趋向统一化和综合化,以舍取众说之短长的愿望。
应当怎样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趋同与合流的趋向呢?我们觉得;这应该从实际出发,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学和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并非绝对地反对用法理学来代替或表述法哲学,一些西方法理学论著中确包含了不少相当深刻且精当的法哲学思考或论述。但我们认为,如果要用法理学来表述法哲学,就必须对法理学的概念和对象加以严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为不确定、庞杂和包罗万象的,更不能将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简单换上一个“法理学”的名称似乎就成了法理学。如果按约定俗成,并使法学界能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法哲学同义或等义的法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就应该限定于关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够得上是法哲学理论层次的东西才纳入法理学;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叫做法学原理或仍沿用法学基础理论之称谓,以便与法哲学或法理学区分开来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鉴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事实上已带来了使法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简单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实际上在西方法学界和我国法学界,法理学同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也很难以分开,从而使法理学既取代了法哲学,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因此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带来的后果毕竟利少弊多,这种情况恐怕也违背了奥斯丁和穗积陈重的初衷。所以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要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不仅如此,还应把法哲学从一般性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并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使之真正成为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成为对于法这一重要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进行哲理性思考、探讨和研究的学问。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既不应是哲学家脱离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纯思辨的结果,也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纯专业范围内的一般理性思考或总括性思维的产物。它应是哲学和法学、哲学家与法学家紧密结合和合作,通过长期、潜心、艰苦的研究而达到的一种理论升华和科学思维的成果,是哲学和法学有机结合而开放出来的绚丽花朵。虽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这样的理论境界,而必然会存在中间阶段及其中间成果,但我们应坚持向这一目标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树真正称得上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称谓若还要保留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狭义及广义之区分。狭义即专指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做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还可以包括法哲学以及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甚至某些基础性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18].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方式认为应否定一切法哲学
因为马克思从未否定过一切法哲学(青年马克思还曾为建立法哲学体系而苦苦思索过,马克思青年的学术思想正是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其先辈的法哲学氛围中熏陶过来的);相反,正是马克思开创了科学的法哲学的优良传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这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的。但是这种批判,从质上说,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的杂质和保守的政治内容;从量上说,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学说及其基础——私有财产制。然而,马克思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并没有简单否定,反而持相当的肯定态度;正如他对黑格尔哲学并未简单否定,在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论贡献一样。所以他指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曾经说过,随着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就不必依靠“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的自然哲学了,“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科学家‘也’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他并且指出,“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20]同时,由于“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带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21]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的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特点和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
这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引论”部分中的“概论”中的一段话(写于1876年),因为当时,“‘创造体系的’杜林先生,在当代德国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近来在德国,天体演化学、自然哲学、学、学等等体系,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27]恩格斯愤慨地称这是一种“假科学”,一种“高超的胡说”。它把哲学和科学都庸俗化了。为了保持哲学的科学性、纯洁性和严密性,严格地界定哲学的对象,廓清它和具体科学的关系;特别是杜绝那种包罗万象、作为“科学之科学”的旧哲学的企图,而把各个特定的、具体领域的归还给实证科学,恩格斯把“关于思维及其”的研究作为哲学的特定对象和任务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这种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即辩证逻辑;而形式逻辑以往确是属于哲学的一个,只是后来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思维科学)。但是把哲学的对象只限定为“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又显然是不全面的,所以恩格斯在他后来(1886年)所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又准确地把哲学规定为“关于外部世界(自然界和-…作者注)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从而予以补正。这说明,恩格斯自己关于哲学对象的思想、观点,都是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他(以及马克思)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和观点视作绝对真理;相反,恩格斯还特别指出,在关于“社会关系、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中,“永恒真理的情况还更糟”,“在这里认识在本质上是相对的”。[28]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2]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第1页,(1953年英译本)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第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3]《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第512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9页。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9]《法律和哲学》1982年第1卷第2页,转引自张文显同上书第2页。
[10]以上均见《苏联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45卷第139页。
[11]《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462页。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5]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2-3页。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8]可参见笔者主编的《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中法理学部分关于法理学的学科群落的论述,重庆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第94-9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0]以上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1-24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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