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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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篇1

(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求得发展,需要不断地筹集到资金。从企业资金来源的构成来看,企业成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内部资金积累和外部资金投入。内部资金是指企业留利和折旧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留利水平低,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外部资金,而外部资金需要从金融市场上筹集,其中短期资本通过货币市场筹集,长期资本则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按照资金是否在供求双方调剂,可以把长期资金的筹集方式划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协商进行的资金融通。通过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进行的融资均属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则是由企业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向资本的最初所有者筹资,它的基本形式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零散储户或其他委托人那里收集来的资本以贷款、购买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向企业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的优劣如何,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的信贷范围比较广泛,使得融资具有相对集中性,从而可以调节资金的供求与运转,开发多种金融商品与融资渠道,使融资成本相对降低、金融风险减小。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掌握融资的主动权,能对企业构成信贷约束,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向与配置。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间接融资具有相对优势。而有的学者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低息贷款往往以银行亏损为代价,使企业的融资成本较淡薄,企业对资金的不合理占用上升,银行呆帐、坏帐大量增加,由此来看间接融资的成本从总体上并不比直接融资低。其次,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在发达国家里是“硬约束”,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干预银行信贷计划,使银行信贷约束趋于“软化”,容易产生拖欠贷款现象,使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有效运转,从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由此他们认为,间接金融优势论只适用于发达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直接融资方式则具有相对优势。

从实践中看,各国在融资方式安排上都是二者并举的。不过,不同国家往往由于历史传统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各有侧重。美国和英国等老牌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接近完全竞争,往往形成以资本体系为基础的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模式。而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产业发展受政府指导性计划干预,金融与产业间建立起政府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在企业参股,积极参与企业经营,银企之间是一种生死攸关的链条式传递关系。这样其融资模式只能是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间接融资,非金融企业很少有机会利用资本市场来筹资,只能转向通过商业银行这种信用中介。因此,直到本世纪70年代,英美等国通过企业债券和股权进行的直接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55.60%,通过银行中介的间接融资占40--—50%,而日本等亚洲国家则相反,日本的间接融资在外部融资中所占的比重约为80—95%,直接融资只占15—20%。70年代以后,情况才发生了缓慢的反向变化:英美企业增加了间接融资比重,日本企业则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

改革至今,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条件下,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企业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代表政府直接注资主导国民经济运行,并通过各种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牢牢控制着社会资金的配置和流向,金融的市场化性质被否定,完全成了计划经济的附庸工具,这时,根本谈不上企业自主地选择市场化融资方式。

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的流程和运行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财政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从1978年的30.9%下降到1997年11.5%,从生产建设型财政逐步转变为举债和吃饭型财政,而同时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的趋势不断加强,导致财政配置资源的能力下降。(见表1)(2)在金融与企业的关系中,金融由原先作为财政的“出纳”转向逐渐独立,并担当企业融资中介,通过“居民储蓄存款ü银行贷款给企业ü形成企业的负债资产”这样的间接融资方式成为社会投融资的主渠道,政府则从过去的对信贷规模和利率的严格控制转到现在的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利率等金融杠杆来调节社会资金配置。由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固定资本投资来源结构来看,银行贷款的比重逐年提高,特别是1985年“拨改贷”全面推开后,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和几乎所有流动资金都依靠信贷资金。(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1980年以后信贷资金占企业固定投资来源的比重始终在23%以上,而自筹资金中也有一部分事实上来源于信贷资金。这样,在经济运行中便形成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方式,而成为一种以社会资金为支撑、国家银行集中借贷、国家办企业的“借贷型经济”,表现出货币计划经济的特征。

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转变(%)

19801985199019951996政府2927231110企业6782829居民6566696161摘自“1997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表2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

1981年1985年1990年1994年1995年1996年投资总额100100100100100100国家预算收入38.623.9813.204.935.004.62国内贷款13.623.0423.6225.4623.6623.65利用外资5.45.279.117.117.896.73自筹资金及其他42.447.7154.0662.5163.45665.00摘自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

随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以银行为主渠道的融资体制产生出新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其一,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目前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0%,流动资金负债率已达到平均80%,从总体上看将变成风险极高的全负债运行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融资几乎只有通过银行,其资产的资本金部分没有资金来源和注资渠道而无法注入;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体系并非建立在如发达国家一样的理性约束的基础上,与融资体制相配套的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十几年来,以放权让利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国有企业吃银行信贷资金的“大锅饭”的不良倾向,造成国有企业大量举债经营,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形成资金负债结构的失衡,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其二,由于体制原因,银行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重点资金的需要,而国有企业借款不负经济责任,甚至只借不还、负盈不负亏,使银行的信贷约束逐渐软化,企业的低效益与高负债经营引起的严重的亏损,不可避免的要引起银行的呆帐坏帐。据测算,目前不良贷款占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余额的25—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逾期、呆帐、坏帐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将消耗殆尽。同时,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中的死帐乱帐问题,以及前些年一度出现的“泡沫”经济破碎后的沉淀问题(如高档房地产积压),都集中反映到了银行,货币银行体系中积累了愈来愈多的不良资产,形成日益巨大的通胀压力,银行货币体系内长期、潜在的系统风险越来越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使用的低效率和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的极不稳定。现在,我们实际靠政权威信、政府信誉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吸纳能力,如果某些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及其经济社会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问题从深层次看,实质是市场经济与国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出路只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由计划融资向市场融资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在货币资金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

在市场化的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各有长短,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平衡。要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和银行面临的问题,最佳选择就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化筹资活动彻底推向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发展直接融资

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企业负债结构的优化、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实行都有利于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成为影响改革大局的严重问题。目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比率低于10%,有些企业甚至是全负债经营。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愈来愈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篇2

1研究的意义

通过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能够较好地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有利于:一是能够保持中小企业的数量稳中有升;二是能够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三是能够大量增加就业岗位;四是有利于地方社会治安稳定;五是促进地方外贸出口。

2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分类

2.1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根据资金构成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外源融资分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等。

2.2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按照融资手段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等。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2.3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按照股权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关系,可以把企业融资方式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3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3.1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低,缺乏较强的融资意识和能力

中小企业自身规模有限、资金缺乏、信用水平低、往往没有系统科学的企业规划、倒闭率较高、贷款偿还的违约率高。中小企业对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认识不足,主动出击的意识不强,而且由于缺乏较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金融市场和融资工具不够熟悉,不懂得很好地树立和宣传自身金融形象,从而束缚自身开拓融资渠道的可能性。

3.2融资渠道比较狭窄

作为首选的融资渠道,银行贷款和自身投资占到近九成。中小企业中仅有少数企业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融资渠道很少被使用。

3.3过于依赖非正规金融渠道

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范,这种非正规融资渠道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4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

4.1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拓展中小企业客户是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的重要措施,但中小企业自身条件不完善的局限性使得银行在中小企业信贷方面较为谨慎,因此,中小企业努力改善自身融资条件成为化解难题的重点。

4.2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扩展融资渠道

金融体系在对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产生了较为严重的金融排斥性,中小企业难以从主流金融机构获得合意的、低成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型金融机构天生不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更要从整个金融体系着手改善。

4.3强化政府部门的支持保障作用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中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在不断完善政策环境的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便利措施。除产业集群内企业互助融资担保模式之外,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者由行业协会牵头组建或中小企业自主组建互助担保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应积极促进各种融资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建立具有独立性、按市场化方式运转的资信评估和项目评估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4.4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渠道

金融体系还不健全,金融市场还很不发达,金融监管还较滞后,如果任由非正规金融无限制发展,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鼓励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机构投资或建立民营中小企业,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形成多元化、多层次体系,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地区闲置资本的出路问题。目前,银监会已经允许民间资本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在很多地方收到良好的效果。

4.5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是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创新,该模式为地方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渠道和有力抓手,可有效实现直接债务融资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能够帮助大量中小企业及低信用等级企业实现首次直接债务融资,拓宽其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通过“区域集优”全面开拓地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局面,为地方经济发展配置资金资源。“区域集优”的主要参与主体是市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债公司、商业银行、企业、反担保公司、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

(1)对于符合发债基本条件的企业和主体,可提供以下产品:①单体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服务: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含城投债、市政债)、公司债的增信服务;②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服务:包括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的增信服务;③其他信用增进服务:通过在私募发行、理财、信托、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和领域的信用增进服务为企业和其他机构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支持。

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篇3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篇4

[关键词]直接融资;汽贸行业;企业

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与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所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是否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有金融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判断是否直接融资的标志在于该中介机构在这次融资行为中是否与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是间接融资,如果没有形成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仅仅是起到中介机构的作用,则是属于直接融资。

汽贸企业就是取得汽车厂家品牌授权进行汽车销售的企业,其股东结构多数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多数为租赁展厅或租赁土地后自己修建展厅,投资一个4S店的金额从几百万至上千万元不等,这主要取决于品牌的厂家要求,如果属于大众化的中低端品牌,投资运营一个4S店需要几百万元的投资,若投资运营一个高端国际知名品牌,则至少投资几千万元,甚至更高,如追星集团投资运营的保时捷中心,单店投资额都在1亿元以上。

尽管4S店业务属于资金密集型的重资产业务,但由于各汽贸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多数属于无证资产,如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4S展厅就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导致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不具备从银行融资的可抵押属性,而4S店的存货(商品车)也由于属于承兑车辆,车辆合格证抵押给承兑银行,而导致其也无法进行抵押贷款,故汽贸企业从银行融资较为困难,通常情况下要通过企业互保或自有库存车辆合格证质押的方式才能获的银行的资金。

如何破解汽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摆在所有汽车人面前的一个难题,纵观近几年国内汽贸企业的融资之路,大家正在探索一条由银行取得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向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道路。

以上是截至目前中国汽贸企业在债券市场上(尤其是银行间市场)融资情况的简介。

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篇5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持和服务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抓金融促发展的理念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各金融机构在国家实行稳健货币政策、信贷规模整体收缩的情况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抓金融促发展的思路,以融资工作为抓手,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着力推进重点项目融资、信贷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企业直接融资等工作,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工作活力显著增强。同时,我市金融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存贷比偏低;金融机构偏少;融资渠道单一;信贷担保体系不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少,资本规模偏小,担保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小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等问题。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大幅提升综合实力、阔步迈向中等发达地区的重要时期。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四围绕、四加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把握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牢固树立“抓金融、促发展”的理念,认真研究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金融机构在咸发展壮大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着力提升运用金融手段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各金融机构要把国家金融政策用足、用好、用活,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全局、支撑发展的作用,努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强做大。

二、找准着力点,促进金融业全面发展

(一)狠抓“两个重点”。一是完善银行业体系。支持市域内现有商业银行发展壮大,大力招引新的商业银行来咸发展,积极培育中小型银行业金融组织,构建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组织体系。二是积极发展直接融资。要科学把握金融业发展综合化、证券化的趋势,积极发展资本市场融资,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突出“三个创新”。一是创新银政企互动机制。加快建立起政府协调引导、部门联系扶持、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诚信发展“四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搭建互动沟通平台,解决银、政、企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创新信贷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贷款抵押担保品范围,积极开发信贷新产品,优化信贷服务,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三是创新资本市场。推进政府资源、资产的资本化、证券化,做实做强政府融资平台。创新政府投融资方式,规范完善BT、BOT等运营模式,积极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加快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步伐,组建若干具有持续融资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引导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提升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大力发展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优化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环境。加强企业孵化产业园建设,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充分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三)构建“四大平台”。一是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办、人行、银监局以及融资性担保协会等机构作用,鼓励发展银企协会、小贷公司协会,促进银政、银企合作,有效解决银行难贷款与企业贷款难问题。二是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培育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小金融组织,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健全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银、企互通共享的信息化平台,着力解决相互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完善鼓励金融创新、分散金融风险的财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积极性。建立行政、司法等多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纠纷仲裁力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三是搭建创业(或产业)投资基金平台。依托创投管理公司,打通与外部资本的联系通道,积极着手募集创投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增强对全市高科技、高成长企业的股权投资及运营服务,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四是搭建资本市场融资促进平台。制定出台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的政策措施,加快拟上市和发债企业基本信息库建设,加强企业直接融资辅导服务,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推荐一批、发行一批”的企业直接融资递补推进机制。

(四)实施“五项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市金融办职能,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别是省级扩权县要成立金融工作办公室,其他县区也要指定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和专职人员,充实政府金融工作力量,完善理顺金融管理服务体制。二是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起与各银行、行业协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整合好、利用好金融资源。三是建立奖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市县两级要从财政中拿出资金,专项用于金融奖励,并建立奖励金额逐步增长机制,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四是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积极调处金融纠纷,化解不良债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造诚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培训,支持金融创新,打造金融创新活跃区。五是加强财政手段与金融创新的配合。市县两级财政要通过对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政策扶持和补偿,合理分担、分散金融机构风险,调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五)实现“六项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银行存贷比显著提高。存贷比由当前的不足40%提高到50%以上,年度新增信贷规模达到500亿元。二是健全银行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数量由目前12家发展到20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达到50亿元;改制设立3家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三是直接融资规模大幅提高。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类融资达到200亿元;海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家,融资规模30亿元。四是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规模显著扩大,力争达到200亿元。五是金融业高水平发展。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5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5%。六是实现西咸金融一体化。与西安国家西部金融中心一体布局,同步打造,全面融入。

三、强化措施,支持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千方百计扩大信贷规模。继续加强银企项目对接,积极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主动加强与各商业银行总行、省分行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贷款支持,千方百计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民生项目的信贷配套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领导要密切与银行的联系,配合银行向上争取贷款规模。完善实施好市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办法,调动存款少、贷款多的股份制银行信贷投放的积极性。继续按照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3万元的原则,由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制定相应奖励措施,从县本级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县域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给予一定奖励。

(二)切实抓好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模式、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推广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模式,大力发展仓储金融、不动产质押、企业联保等信贷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

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信用担保公司政策性、引导性作用,在担保费率、风险容忍度等方面制定出比一般商业担保机构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积极在各县市区发展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扩大担保覆盖面,提高担保发生额。支持民营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做大做强,进一步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贷款损失,市政府按其每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逐步形成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协同的风险共担机制。

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要抓住省政府将我市列为“允许省外优质民营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省唯一试点市的政策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务必在年内实现零的突破,力争小额贷款公司县区覆盖面达到80%。

积极开展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等试点工作。完善创投基金运作方案,及时完成3—5亿元基金募集工作,尽快与省国开行合作发行1.5—2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行信托债权基金,对中小企业进行债权投资。选择20—30户优质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重点予以扶持,跟踪进行服务。继续探索新形势下与开发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合作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融资工作。

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篇6

关键词:南京经济;金融业;问题存在

1.南京的地理环境概况

中国江苏省南京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有着6000多年文明史、近2600年建城史和近500年的建都史,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有“六朝古都”、“十朝都会”之称,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南京地处长江下游,濒江近海,是中国重要的交通、港口、通讯枢纽,亦是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和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中国唯一的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2.南京金融业基本概况

我们谈到南京金融发展要从历史开始,其南京金融经历了三大的阶段如下:

首先,(1979年至1986年)是中国金融体系重建阶段,当时金融领域工作的主体内容还是拨乱反正。1993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文,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再成立一家工商银行承担人民银行原有的城市工商信贷业务。1984年,中农工建四大专业银行先后建立,形成了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

其次,(1987年至1996年)是金融主体迅速扩大的阶段,当时中国金融体系与金融的市场组织体系发展得很快,考虑到江苏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层次、多行类的金融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决定了在南京建设了分行。

最后,(1997年至今)南京的金融市场与市场体系快速发展的阶段,当时外资金融机构逐渐进入南京,货币供给量和人民储蓄均显出了快增加,存贷款余额的每年增长速度增长10%以上。保险、创投、担保等金融机构组织迅速增加。这个时期在南京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好多地方等金融机构组织踊跃建立。

3.南京金融的主要特点

这几年来跟随中国江苏的经济发展,南京经济金融发展也增加得很快,金融体系相当完备、金融市场迅速扩大规模、南京金融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晋级、金融聚集和辐射不断增加。根据中国江苏网报告,在2014年的上半年南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取向,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快经营转型。南京银行报告表截至2014年,资产总额达到5731.50亿元,较年初增加1390.93亿元,增幅为32.04%。存款总额达到3683.29亿元,较年初增加1081.80亿元,增幅为41.58%。贷款余额达1746.85亿元,较年初增加277.24亿元,增幅为18.86%。实现利润总额70.58亿元,同比增加14.49亿元,增幅25.84%,总体经营业绩好于预期。与此同时,监管指标总体良好。资本充足率12.00%,存贷比47.43%,收入成本比27.91%,拨贷比3.06%,拨备覆盖率325.72%,保持了较高的风险抵御能力。市场关注的其他指标均总体向好,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9.00%,较年初上升1.44个百分点。

4.南京金融的发展存在问题

中国经济改革以来,在江苏南京金融业是四大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那么多年南京金融业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加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不断进入壮大,南京金融机构体系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同时要提到的是,不论是四大银行还是其他在南京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提高质和量、服务能力与服务态度质量日益升到很到的水平。然而在南京金融业不断的发展并且获得很多的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南京的金融业发展的问题存在:

(一)南京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同和谐发展,可以说南京是江苏省的一部分。作为地区的金融机构发展南京能否完善的标志,南极得要依靠着中国金融业是否提供多样化影响的重要因素。南京还没建立起相应的金融机构受国家信用保护、金融行业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竞争不足。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较差、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退出市场,加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规制部门没有相应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危机出现时、往往不知所措、只能层层上报,逐级请示,最后延误了退出的时机。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制手段和措施,规制部门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

(二)南京直接融资的比重不足。这几年来虽然江苏南京资金融资增加不少,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不均衡显出的很明显,在南京一般直接融资低于间接融资十倍左右。直接融资成本具有的特点是:优点是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换一方式说直接融资成本低而流动性比较强和单笔融资规模比较大。缺点是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直接融资的风险较大。可以看出直接融资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发行债券,所以我们要提高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在“十一五”期间大概是11%,“十二五”期间南京要调高直接成本达到大概15%,未来南京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均衡的社会融资结构。

(三)南京金融服务体系不足并且不活跃。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金融业开发程度不够彻底。比如从保险的种类不多而保险市场的隐性效率比较低效率,还没利到用其网点布局的优势与客户资源的大力优势展开了市场保险等。同时南京金融创业与开发程度是很有限的,南京金融机构引起外资进入是很少,且外资金融机构层次并不是高、南京对于金融人才培养和吸引力人才到南京金融机构工作不足。这也很容易理解,是因为南京的外资金融总部或区域中心很少导致中国金融的人才少人会选择南京发展的。

5.推动南京金融发展的建议

南京规划在2022年建立成泛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根据2013年的数据南京金融业同比增长值是846亿元、GDP占比超过10%。南京目标在2017年全城市金融业增加值要超过1400亿美元;南京金融增加值的目标一直增长在2022年的超过2000亿元成为承接上海、深圳的金融发展。

首先更加完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秩序、发展制度等问题。这几年来南京金融发展的不是很快所以要巩固信托风险控制、提高资本金、加强经营等问题。并且及增加推出非银行金融发展的各项有利的政策、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然而南京地区政府要支持非金融机构发展,使用合适的手段提高非金融创造、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法对企业实现最好的资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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