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分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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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分类篇1

【关键词】会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

经济法课程是应用型本科会计类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责任意识及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解决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应用型本科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不容乐观,难以满足学生对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以及学生今后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究其原因,经济法教学在教材选用、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此,会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必须根据专业特点确定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考试模式,以便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复合型会计人才的需求。

一、应用型本科会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基础欠缺

学生法律概念不清,法律基础薄弱是会计类经济法教学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难题,给课堂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尽管应用型本科院校在大学一年级都开设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面较窄,与经济法课程联系不大,加之该课程是一门考查课,多采取大班教学,教师和学生都不够重视,因此,学生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少甚至可以说是严重不足,这就必然对经济法学习和教学带来一定的难度。在经济法教学时,教师根据课程的需要在教学中不得不增补大量的法律常识。例如,在讲授企业法、公司法时涉及到法人概念及法人具备的条件,教材中没有提到,但这些知识又是学生必须掌握的,讲授合同法时要补充民事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等等。法律常识的欠缺不仅增加了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难度,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加大了教师授课的工作量,影响了教学进度。

(二)教材选用缺乏专业实用性

教材是教学之本,一本好的教材对于人才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根据任课教师的专业性,会计类专业经济法教材的选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选用针对所有经济类专业所编写的教材。这类教材版本繁多,章节大同小异,内容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会计、国际贸易、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物流管理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所需要的各种法学知识,具有各专业普遍使用性。但这类教材没有充分考虑到会计类专业学生的知识需求,其中有很多内容不适合学生专业培养以及学生未来就业需要。选用这类教材的大多是从事公共课教学的教师,由于缺乏对各专业教学要求的了解,在选用教材时忽略了各专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另一类是选用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作为教材,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的经济法。这类用书所编排的内容切合会计专业的教学大纲以及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知识结构很有条理性、针对性,实用性也很强,但知识点过于详细、繁琐,重难点不明确,内容多达500余页,书中没有配套的案例分析,如果作为教材不仅学生从心理上很难接受,而且教师要在有限的课时讲完根本不可能。

(三)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应用型本科院校经济类许多专业都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专业不同,培养目标和要求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许多教师没有考虑专业培养的差异性,为了方便自己的教学,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按照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授课计划,同一教学内容讲遍各专业。具体到会计类而言,经济法教材的有些内容会计类专业并不适用,例如,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信托法、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些内容与会计类专业其它课程交叉、重叠,如税收法律制度在税法这门课程已经学过,票据法律制度在其它课程也有涉及,但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没有对授课内容做出调整,结果浪费了大量教学时间。

(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缺乏多样性

能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由于受课时的限制,经济法课程的任课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中大多数采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没有任何教学互动环节,课堂毫无生气,枯燥乏味,这就很难调动学生学习该课程的兴趣。有些教师虽然也使用了案例教学,但仍是教师讲授、分析案例,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并且所选取的案例要么专业性太强,过于复杂,学生理解有一定的难度,要么选取的案例比较陈旧,与现实不接轨,缺乏吸引力,根本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在教学手段上,为了提高课堂效率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许多教师使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但也仅仅是对制作的PPT课件的简单展示,实际上只起到课堂板书的作用,远没有真正发挥多媒体教学的效果。

二、应用型本科会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教材选用、内容选取要有针对性

“教材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介于教师和同学之间实施教育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学生传递知识和价值观念、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类经济法教材的选取,要依据会计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初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选取难度适中,实用性较强,符合学生专业需要,最好带有大量典型案例的教材。

教材选定后,任课教师要针对会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需求合理安排和精心筛选讲授的内容。

首先,要依据会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安排授课内容。“会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要求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与会计行业有关的经济、民商法律的基本知识,理解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并能正确解决实际案例,注重考察的是学生的经济法综合素质能力,”所以,民法、商法的有关内容是本课程的重点。其次,注意经济法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内容重复交叉。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一些章节内容如会计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税法法律制度等与其他专业课程有交叉,这些内容会计类专业完全可以不讲或者少讲,以节省教学时间。再次,教学内容的选取要考虑到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和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1990年开始,我国实行会计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凡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员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今后自身发展还有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这些资格考试都涉及到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会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内容应与会计职业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内容相呼应,无缝对接。这样,不仅符合专业特点,又有利于学生就业及今后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综上所述,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主要讲授以下内容:一是商法相关制度。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等。二是民法相关制度。内容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仲裁与民事诉讼法。

(二)注重案例教学法

合理、科学的教学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学课程必然离不开案例教学,讲授经济法时案例教学尤为重要。会计类专业学生由于自身法律基本知识的欠缺以及经济法课程法律条文的枯燥,如果只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因此,在教学中适时、合理的插入生动的案例,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枯燥、晦涩难懂的法律概念、理论简单化。运用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选择的案例要有针对性、代表性,难易适度,贴近生活,与教学内容结合紧密,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最好是从近几年会计资格经济法考试真题中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运用到课程教学中。第二、案例的呈现方式可以由教师用生动的语言讲述,也可以利用多媒体向学生展示。在展示时,可以是一段文字或者一张图文并茂的材料,也可以是剪辑的一段视频录像等,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案例的使用要适时、恰当。在讲授新课之前运用案例导入,留下悬念容易引发学生思考,提高学生课堂注意力。在讲完概念、法规之后,通过案例“以案说法”,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第四、案例必须能解决问题。在教学中通过案例引导学生思考问题,最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创新考试模式

改革、创新考试模式是今后高校将面临的重大课题。应用型本科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是一门考试课,长期以来拘泥于传统的笔试。这种考试模式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及会计等级考试严重脱轨。目前,无论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还是会计等级考试都是通过计算机实行考试(机考),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计算机上完成答题。机考是以系统自动组卷、自动阅卷、无纸化考试为特征的一种新型的考核方式,属于绿色考试,可以节约学校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保证考核方式的公平有效。经济法课程应采用机考,不仅可以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会计等级考试接轨,使学生即早适应这种新型的考试模式,而且也可以避免传统考试学生抄袭及成绩认定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等现象发生。

三、思考与建议

(一)在经济法课程开设之前,应用型本科会计类专业可以开设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不仅为今后学习经济法这门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对于学生而言较为实用,因为学生在校期间都要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甚至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是必考科目。而经济法是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这些只能工作后才可以参加。

(二)任课教师编写适合自己学生层次的讲义或教材供学生使用,配上一些典型的案例和多样化的习题便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三)增加实践环节。一些教师课堂上也开展了教学实践,如模拟法庭、课堂讨论等,由于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有限,上课学生人数较多,利用教学时间开展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也不太现实。但会计类专业都安排有实训课,经济法的某些内容与其它课程有交叉,完全可以利用其他学科的实训课开展实践环节。如经济法中票据法、担保法,可以借助实训让学生练习票据内容的填写,票据如何背书,票据质押的款式、票据保证的款式书写要求等。这样不仅节省了教学课时,而且也让学生得到了实践。

参考文献:

[1]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2(03):4752

[2]党淑蓉.浅议大学教材的选采问题[J].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3):5859

[3]荣远兰.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J].法制与经济,2011(06):119120

[4]黄君若.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8):5254

[5]王素君.目前高校机考存在的优点、问题及改进建议[J].教育理论与研究,2014(30):162163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篇2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财经类专业;体系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3-0203-02

《经济法》是本科院校经济、金融、财政、会计、工商管理、税务等财经管理类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基础课,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培养“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但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与实现这一目标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在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考核等方面都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改进。

一、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现状

1.课程内容多,涉及面非常宽泛。在财经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其“经济法”不同于法学专业所讲的“规范和保障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采用的是大经济法的概念,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泛指“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范”,所以在经济法教材中至少包括了合同法、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竞争法、银行法、财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从部门法角度讲,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其学习内容的宽泛由此可见一斑。

2.教学时间少,任务重。虽然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内容非常庞杂,但课时很少,一般为32学时,少数专业是48个学时。在很短时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中与经济有关的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又要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灵活运用,任务很重,困难也很大。

3.教学对象的法学基础知识薄弱。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法学课程仅学习过《法学通论》(或《法律基础与思想政治道德修养》)。《法学通论》的教材安排虽然包括了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的主要内容,但在实际教学中,也只能是有选择性地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讲授,而与经济法课程相关的一些前提性法律知识,学生掌握得并不牢靠,甚至根本没有学习过。比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学习都要以民事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但学生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行为、物权、债权等知识掌握得很有限,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知识是学习理解产品质量监管、金融监管与调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基础,可财经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们甚至没有接触过这些知识。

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教学目标不够明确。虽然很多学校对本科生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但在观念上,教师在教学中并没有意识到经济法课程是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环,特别是没有意识到经济法课程教学是财经类专业学生“通法律”的重要途径。因而,在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上存在或多或少的模糊认识,尤其是有意无意地把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混同起来,以为是在培养法学人才,结果导致课程教学中主要沿习了法学专业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和手段,从而不能适应培养财经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其次,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经济法课程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可能面面俱到,但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等,与财经类不同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紧密联系,都应该学习。再者,教学方法比较陈旧。长期以来,经济法课程主要的教学方法仍然是教师满堂灌,学生听记背的填鸭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注重解释概念,注释条文,归纳原理,这一方法原本所适用的教学对象是系统学习过法学基本理论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基本理论课程的财经类专业学生而言未必合适。最后,考核设计不够科学。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是考试,从鼓励和强制学生牢固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知识角度而言,考试是必要的,但在设计考试题目时,教师往往忘记了考核对象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是没有系统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财经类专业学生,从而过多设计了解释题、论述题、法条阐释题。这种题目重理论轻技能,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是不合适的,也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乃至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脱节。

三、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体系化改革措施

1.重视《经济法》课程教学,明确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具体目标。经济法课程为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教学人员来自于法学专业教师,在经济学、管理学类众多课程中,经济法是“外来户”,在法学专业教师所讲授的课程中,经济法又是针对非专业对象的。这就会导致两头不重视,学生认为经济法是非核心课程,通过考试就“万岁”;对教师来讲,为非法学专业学生讲授经济法律基本知识,也不必太过用心。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经济法课程的不受重视也就可想而知。为此,教师从思想上高度认同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是必要和必须的。这种重要性的认同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乃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是联系在一起的。目前,“懂经济、通法律、会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很多学校已经得到明确确立,所谓“通法律”,仅靠《法学通论》的教学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法课程是其中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且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就,人们普遍认识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背景下,要求财经类专业学生懂法律已经是国家经济建设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要求。具体而言,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应从以下方面定位:首先,掌握基本的经济法律知识,培养经济法律意识。通过经济法的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是最基本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生活中真正对法律具有尊崇信仰之感。

2.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材。法学教师集体编写一本经济法教材,在知识水平上是不成问题的,关键是要有认真负责的精神,要舍得花时间花功夫去精心准备。此外,教材编写还要注意几个技术问题:第一,“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能把相关法律制度全部纳入教材中,只能选取一些重要的、基本的、与财经类专业联系较为紧密的内容,而其他的一些内容最好痛下决心割舍掉。否则,一本包罗万象、五花八门的教材,不仅重点不突出,而且也会让教师的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无所适从。第二,教材编写风格要统一。由于经济法教材一般是多位教师共同编写,不同的人写作风格不一样,有的喜爱简明,有的喜好繁琐,这就要求做好组织工作,风格要大致一样,在内容上要前后一致。第三,在平衡理论分析与制度介绍的关系时,不要过分追求一些纯理论问题,特别是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没有必要在这里加以详细介绍,而要将大量篇幅留给对基本制度的分析和介绍,要突出应用性。

3.教学内容安排要统一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经济法课程包括的内容多,涉及的范围广,即使为学生提供一本风格简明的教材,仍然不可能在有限时间内把教材都讲完,因此,需要合理分配教学时间,确定教师讲授的内容与学生自学的内容。一般来说,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等是市场经济活动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与财经类不同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紧密联系,可以统一起来,确定为必讲的部分。除此之外,教师可以根据本班、本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特点,灵活掌握要重点讲授的内容,比如金融专业可以增加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财税专业可以补充票据法、会计法和审计法,但鉴于专业核心课中已经有《中国税制》这样一门课程,在经济法课程中就可以不再重复讲授税法的内容。

4.课堂教学要生动,重点是要掌握好案例教学法。由于财经类专业学生没有系统学习相关法学课程,法律基础知识比较缺乏,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针对某些重点问题展开讨论就会受到限制,通过讨论活跃课堂气氛并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愿望不能很好实现。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时,要安排好案例教学,既让学生通过实例深入理解相关知识要点,又要提高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从而增加对学生的吸引力。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精选案例。案例的收集和选择是案例教学的基础。一个好的案例,要贴近学生的生活环境或者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选择这类案例,会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引发他们更多的思考。此外,要尽量选择本地的案例,选择新近发生的案例。一般来说,人们普遍在心理上认为,本地发生的事情与自己联系更紧密,新近发生的事情会更有新鲜感,会引起学生们更高程度的关注。还有,在具体操作中,案例的难易程度要适当。案例太简单,不能激发学生思考,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脱离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实际,学生会产生畏难情绪,反而会降低兴趣。第二,案例运用与知识讲授要配合恰当。案例教学是为解释、理解和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服务的,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选择案例的导入方式。第三,教师要善于引导和归纳总结。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教师的组织和引导。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大胆表达自己的观点。教师可以逐步采用设问、提问、反问、暗示、悬念、提示等形式引导学生参与讨论、分析,同时还要注意及时调控讨论的方向和节奏,掌握主动权。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都要做一些点评,把零散的知识条理化、系统化,对隐藏在案例背后的规律性和必然性予以总结阐释,以引导学生完成从具体到抽象的过渡,达到深入理解并能实际运用相关知识的目的。

5.考核内容的设计要与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目前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采用考试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提交论文、考查、口试都不太合适,考试这种方式本身是比较合理的。问题是,在设计考试题目时,教师往往忘记了考核对象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是没有系统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财经类专业学生,从而设计了论述题、法条阐释题这类明显偏重理论的题目。其实,这种沿袭法学专业做法的考核题目设计,也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乃至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脱节。因此,教师在设计考核内容时,要重基础知识,重应用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彭金冶.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9,(9).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篇3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保护和限制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智力成果权力,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生产社会化和竞争日益加剧,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为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贡献了力量。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总体关系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来自于西方,意为智力创造的财产。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发明权等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终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创造、促进科学进步的法律和法规,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渐进入新的法律实践阶段。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广泛应用,计算机和网路传媒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刺激和保护知识、技术的发展,使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协调和规范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是社会各领域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制止交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立,是基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高度认识,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单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反不正当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总体上并不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两种法律交叉的部分可适用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原则,却不适用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表面理解上看是两种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在于维持知识产权者的垄断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意在治理、破除垄断交易行为。知识产权其实并不能直接产生任何利益,只是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一定的专有权利,只有在进入市场后,才能作为财产利益被认识和获取。因此知识产权自身的垄断并不是非正当获取市场地位的经济垄断。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或正当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例外或豁免行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专门规定了某些予以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行为,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事实角度看来,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追求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这一共同目的同时选择了不同的途径,二者之间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在知识经济市场竞争中使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实现促进社会进步,增加社会财富的目标。

二、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是指以著作权、专利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其立法的目的是鼓励智力创造,授予知识产权以专有权。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一些方面存在交叉保护,属于不同法律之间相互配合的范畴,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如何适用法律。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领域属于一般性质的法律竞合,并非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在两种法律均适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获得保护。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交叉而不包含的关系,可通过不同的立法目的得到进一步解释。在不同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即便在交叉法律领域,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法律逻辑为当事人提供保护。

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两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一法给予保护。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具有一定法律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性适用。二者不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在符合一方法律规定的同时,即使无法得到另一方的保护,依然可以根据符合一方的法律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门法不能排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法律条款的适用。在两法法律规定属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基础上,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中有规定,但不予以保护。这时可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获取保护,但对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应作出特殊考虑。

由于知识产权可能带来巨大的市场收益和一定市场支配力,反垄断等市场行为监控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往往另眼相看。反垄断法对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一方面存在怀疑,一方面因现代社会发展对创新知识和技术的依赖,使得反垄断法对专利法等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特别优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行为的矫正法律,其立法目的与反垄断法相似,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对待创新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法也同样特殊相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法律条款的适用上,既要尊重知识产权专门法,做到不轻易援引任何一般条款,扩张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又要重视一般条款的存在,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创作、技术发明等知识产权的不保护不至于僵化,保留一定必要时候保护知识产权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一向被认为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具有明显差异。立法保护商业标识,根本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市场竞争中参与者的混淆,并非因为商业标识本身具有任何独创性。在传统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中,反混淆是法律制度目标和设计的重要前提,故意制造市场竞争中的商业标识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的专用权和禁止权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如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所对应的并不是专用权,而是商标禁止权。商标禁止权由于其范围无法事先划定,需要在实际纠纷中通过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混淆等十分模糊词语的解释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在保护预先存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权,而是通过禁止某种行为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违犯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等模糊词语,使禁止与保护的法律限制和法律保护需要在个案中予以确定。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手段近似相同,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没有完全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涵盖,而是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

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产生和推广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业标识保护法律制度的面貌。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是行政许可程序创制的专有权利,并非仅仅对已使用商标的认可,对已注册商业标识授予的法律保护远远高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识,且不以商业标识的使用为前提。我国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等内容。上述内容的存在无疑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独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是侵权法,其立法核心是禁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并非授予知识产权财产权和规范财产流转。对于商业标识侵权的认定虽然与禁止权相对应,但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仍创设了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并规定了各种权利的具体流转方式,这部分内容无法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涵盖。在我国现行的商业标识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注册商业标识侵权的认定不考虑商业标识使用的主观状态,即使优先使用或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仍可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不完全属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密切,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包含及被包含的关系,总体上不属于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领域,按照一般法律竞合规则适用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和适用法律的自由,能够更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适用问题,并且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简便和顺畅。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篇4

经济法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经管类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学好经济法,对于正确运用所学理论解决今后工作和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经济问题,培养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经济法教学中的问题凸显,教学内容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方法不当、教学评价体系不妥已不适应经管类人才的需求,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探讨。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的专业针对性不强

目前,经管类院校众多,这些院校设置的专业主要有会计、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等,不同的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同,因此,对经济法的教学需要经济法教材应该与专业的需求相适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需重点讲授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等;会计专业需讲授与会计相关的票据法、税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然而事实上,目前各院校所使用的教材都是材,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个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且教师教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学内容也没有考虑专业需求的不同,一个教学大纲往往适用于多个专业。另外,加上经济法学科体系也非常庞杂,内容非常广博,教材不可能将近五十种经济法方面的法律包括在内,也只能泛泛而谈。其实,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相比与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更应强调其专业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如下:(1)经济法基本体系和理论尚未定型和成熟。目前,经济法的基本体系也还没有定型,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使得在内容的选取和体系的编排上,各类经济法教材有较大的不同,由此,在教学中如果是不同专业的学生使用相同的教材,将体现不出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异。(2)经济法课程内容繁多且更新快。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内容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广泛性,教师难以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落实教学计划。另外,经济法知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新的速度也很快,因此,教师需要结合专业对教学内容做到有及时更新。(3)经管类学生在法律素养上欠缺。与法学专业的学生相比,经管类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一般只通过《法律基础》公共课,对基本法律知识做表面了解,很多学生在学完经济法后仍无法用法律来解释和分析身边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由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对经管类学生更为重要。

(二)教学内容多,课时少,教学方法单一

经济法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经管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课时有限,经济法概论一般为48学时,相比之下学时明显偏少。同时学生缺乏相关的法学基础知识,法学专业经济法一般都是都在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商法等课程后在高年级才开的课程。而对于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是专业必修的基础课程,之前并没有学习法律基础课程,使得教师不仅需给学生讲授基本法律知识,而且还要讲授近二十部法律知识。这使得教师完成教学计划的压力很大学生学习也很吃力。另外,教师要在教学中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也出现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矛盾:教师因详尽讲授占用了大量时间,使学生没有时间在课堂上分析讨论案例,从而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理论讲授欠缺,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不透,进而不能独立分析案例,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本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对理论教学通过实例进行论证,属于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方法。这种方法虽有利于教师对知识进行系统的讲授,但却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教学效果低下。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组织者和控制者,教师满堂灌讲授理论,很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变成典型的讲—听—记”模式。由此,教与学脱节,这一方面挫伤了教师的讲课热情,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学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

经济法授课时应根据不同的专业具体内容不同,在教学评价时也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不同的教学评价。但目前经管类院校教学评价手段基本上都是考试,以统一考试得出的分数实际上无法测试出不同专业学生的真实水平。当前,经济法的课程考试还存在如下问题:(1)考试方式单一。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测评的重点往往是学生的背功,而不是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经济法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题目中案例分析等考查学生理解或运用知识能力题型比例很小,多为对知识的再现,只要记住了就可以得分。(2)注重卷面成绩,忽视课堂中讨论表达观点能力的评价。卷面成绩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教与学的状况,只能检查学生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生获得高分很可能是通过期末的突击。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不同专业需求,选取恰当的教材和调整教学内容设置,教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目前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两大类经济法教材在体系编排和法律内容的选取上的有很大差别,其非法学专业教材包括的法律内容则要繁杂些,但难度不大,而法学专业教材在内容上往往要精炼一些,但难度要深一些。因此,教师要根据不同专业对教材的需求,选择恰当的教材。

在授课中,教师应当结合不同专业调整讲授内容,除了重点讲授基础理

论外,还应讲授适合专业要求的经济法内容,做到重点突出。例如,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教授会计法、税法、公司法的等内容;而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就重点教授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内容。这样不仅满足了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而且也缓解了课时与教学内容的矛盾,也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较好地落实教学计划。

教师还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时刻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问题,及时、恰当地介绍本学科的最新动态,提高经济法课程的时代性和前沿性,使教学内容跟得上立法进程。应及时将新颁布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商业贿赂、反垄断法等内容融入教学之中。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科学的经济法教学方法,经济法教学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常用的方法: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经济法教学中一种常用的主要教学方法,是提高学生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主要途径。经济法课程讲授中,应注重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同时进行,先讲授理论知识,然后通过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和新近发生的案例作为教学案例对理论知识进行分析讨论。同时,可以使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播放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案例片段,将抽象的经济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实现法律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例的有机结合,不仅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内容,而且训练了学生法律能力,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课堂外也可以采取案例讨论、成立经济法学会等实践教学方式,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应注意:(1)师生平等,双方信息互动。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平等地位的教师和学生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双方互相启发,这样有利于加强双方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2)案例教学要注重学生的推理过程,应与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相配合。案例教学如果只注重案例,而忽视理论知识的讲解,一开始的确可以吸引学生,但时间长了学生就会发现,他们无法找到分析案例的切入点,不能用经济法术语去思考案例的过程,因此,案例教学应特别关注学生的推理过程,配合基础知识的讲解,学生才能真正掌握法律思维的方式。

2.换位法。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和老师换过来,由学生讲课,教师听课并提出问题。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这个知识点可以给学生布置一个专题,让学生积极主动查阅并分析相关资料,通过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真实案例去讲解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掌握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区别,进而提高了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三)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多年来,一考定终身”的方式是对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效果评价的主要形式,而这种方式不能科学的反映不同专业考试检验的真正目标。我们应对经济法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等进行创新,建立公平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

法律专业知识分类篇5

【关键词】经管专业法律教育实践实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7-0012-02

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技能人才,非常重视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是在课堂理论教学基础上,通过课堂外的实训、实习、市场调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毕业设计等形式,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操作能力、专业应用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环节,对学生形成职业经验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教学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核心环节,亦是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分水岭,因此,科学合理地设置构建实践教学环节能体现高职教育的办学水平,同时也关系到高职教育的成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职业岗位的一线应用型高技能人才而非培养学术型人才,所以,高职各专业教学的重中之重是培养高职学生的实用能力,实践性教学不能替代更不能取消。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能有效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自主创业能力。“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语)。经验的获得,亦必须依赖于实践。因此,高职经管类专业的法律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达到培养学生专业职业能力,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目标。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以单项实训教学、门类实训教学和综合实训教学构成实训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紧密地结合起来,发挥模拟法庭的作用、创新专业实习形式、注重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构建和完善具有专业特色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

实践教学这一环节的完善首先要设置合理科学的实训教学流程,包括单项实训教学、门类实训教学和综合实训教学。单项实训教学是按照某门法律课程的内容结构,在教学中将一门课程的不同内容设置成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以案例教学法、辩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教学方式,注重课堂交流,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门类实训教学是在完成某部分理论教学后,将多个单项实训教学内容编排在一起进行实训训练。如在完成企业法律制度理论部分的学习后,可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设立程序编排在一起进行小组实训,对比掌握这部分的内容。综合实训教学在某门课程所有内容结束后进行,主要包括两大模块:(1)在校内进行综合法律知识与技能训练,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列出教学内容的关键词,指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可以某一法律课程中的某个主要内容为主,涉及法律课程其他内容的训练。例如,商法课程的教学中,以公司设立启动实训教学,关涉商法中的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等内容。再如,以企业法人破产制度启动破产程序实训教学,关涉经济法中的劳动法律制度、担保债权制度、破产财产破产程序等内容。(2)校外实训基地的实际技能教学,由校外实习基地的具体工作人员作为督导,带领学生直接接触实际的案件环境、真实案例,运用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分析、了解真实案件,甚至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由此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作用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以当事人等不同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其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综合性、实践性非常强的教学活动,在经济法或者商法课程的教学中,如何解决经济纠纷、消费纠纷或者商事纠纷,就涉及法律程序的问题,用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一般来说,模拟法庭一般历经案例选取、角色选择、材料准备、总结点评五个环节。在案例选取阶段,课程教师需注意学生选取案例的真实性、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过时,能否反映社会热点并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能否与经管类专业相结合,能否反映和解决经管类专业出现的实际问题。总体而言,授课教师必须把握学生所选取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专业深度和难度,以某一法律知识为主的情况下,可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可辩性,能给案件当事人留下思考辩论的余地;在角色选择阶段,授课教师除了控制组员人数外,角色的分配选择可以尽量放手让学生自己自由组合,这也是锻炼学生协调能力、组织能力、自我评估能力的绝好机会,由学生组合好后按角色的身份各自做好辩论等各方面准备;在材料准备阶段,是需要授课教师把关的一个关键环节,因为跟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书如书、公诉书、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均需要在开庭前由授课教师审核。当然,授课教师不需要一一过问程序性的环节,如法律文书的送达之类的程序;在开庭环节,授课教师注意的是学生的礼仪、法律知识的运用、语言的运用、机智和风度等,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案件材料入手,从与对手的辩论中,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论或意见;在点评阶段,授课教师除了全程总结点评外,更需注意的是注重学生的看法,要求学生对模拟法庭活动做总结提意见,交流看法,以进一步巩固实训效果。在此过程中,培养学生解决经济纠纷或商事纠纷的能力,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使学生从教材走向生活,从理论走向实践,提高和锻炼学生法律实务能力。

当然,模拟法庭教学在知识要求、实际效果、学生参与等方面也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注意克服。模拟法庭教学要求学生具有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知识,但高职经管类专业的学生缺乏完整的法律知识,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要勉强在短时间及角色有限的情况下处理一件复杂的真实案例,也是背诵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而非临场发挥,要真正贯彻模拟法庭的教学还比较困难,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达不到教学目标。

三创新专业实习形式

对法律课程内容而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基本内容。程序法的教学比较容易融入实践的手段,实践教学模式多样化。而实体法的实践教学过程则很难进行,因为实体法的理论性、原理性内容比较多,也很难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要求融入实践教学内容。而这些实体法所涉及的内容又是构成某个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不可或缺。因此,在这些纯理论的实体法教学中融入情景案例,或者创新专业实习形式,实施顶岗实训进行实践锻炼,有助于丰富这些课程的教学方法,促进实践教学的不断创新。目前,顶岗实习实训已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职经管类专业教学中,对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起着重要作用。通过顶岗实习,学生在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学习的知识,了解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了解企业法务部门、商务部门的处理问题过程中还可以做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对企业各部门的运作方式有更深的理解。常设性的课程实训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社团活动,如青年志愿者协会、红爱队等,让学生有机会体验及观察社会实际生活,并接触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懂得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社会问题。

四注重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

无论采取何种教学方式,都离不开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以能力为中心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模式要求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问题的现象调查、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顶岗实训等。在实践教学模式不断变化完善的情况下,传统的考试模式已经远远落后于教学方法,无法评估学生的课程成绩。所以,高职经管类法律课程的考核制度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可采用职业技能证书、笔试、辩论、谈判、方案设计等不同方式组合进行考核,对学生所取得的课外素质拓展成绩及获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也计算学分,以此来评价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重点考查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验与磨炼。法律课程的顶岗实训中不仅要针对不同实训阶段、实训方式,安排好实训任务并提出具体要求,还要与校外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联系方式和定期回访制度,与校外行业专家一起确立考核办法及实训成绩评定方法,认真评估学生交回的顶岗实训总结报告,以保证顶岗实习的教学质量。对积极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采用双标准的考核制度,可以由实训单位的实训督导给出本门课程的期末成绩,亦可由课程授课教师结合实训表现给出本门课程的期末成绩等。

设置构建完善的法律实践课程环节并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能有效实施专业课程体系的合理配置。目前,职业院校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师在依照新的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时依然面临很多困惑。要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必须按照职业岗位所需能力并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来抓课程教学工作,强调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要符合上述要求,授课教师就必须确立法律教育的现代教学观和个性化培养取向,在教学方法上不断改进、不断创新,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最多的知识。总之,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已然成为高职经管类专业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构建与专业相适应的法律课程实践教学体系,不仅对提高经管类专业人才的法律素养十分重要,也对践行课程体系和完善课堂教学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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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知识分类篇6

1.1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是教育思想的核心。当今世界法律文化十分发达的西方国家,无不针对法学学生确立了明确的定位和培养目标。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非常明确,即职业化教育,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根据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教育体系,他们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欧洲大陆国家则采取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定位。根据我国的教育传统,我们不能单一地将卫生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或者定位为职业教育,而应当将两种教育融为一体,培养卫生法学领域的应用型人才。总的来说,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医学基础知识,兼有医学、法学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应用型人才。按照法学本科培养规格培养,相比较于普通法学院校,医学教育是特色。因此,在明确总体培养目标的前提下,需要细化培养目标。卫生法学专业在本质上是医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融合,所培养的是医学和法学知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根据社会和学科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兼顾当前和长远的发展,考虑学校现有条件和能力逐步地进行。所以各高校应结合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和学校现有的条件和能力,细化专业培养目标,凸显学校自身的特色教育。

1.2卫生法学专业的职业选择根据社会对医药卫生领域高层次、专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卫生法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拥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是专门服务于卫生系统的。通过对我校实际情况以及兄弟医学院校进行调研,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主要是分布于以下几个方向:

(1)继续深造。随着就业压力的逐年增大,继续深造提升自身竞争力已成为越来越多学生的选择。尤其是卫生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本科学习是在有限时间内学习2个专业的复合知识,很多学生认为自己的基础知识掌握尚不足,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有必要进一步学习深造。

(2)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近年来,医疗纠纷已经是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该领域亟需专业人士去有效化解冲突和矛盾。但是法院法官缺乏医学知识,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只能依赖鉴定结果,无形中增加了案件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医方在和患者协商沟通时,也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现有律师队伍中仅有极少由医疗行业转行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其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所以说,当前高素质的专业卫生法律人才是极其缺乏的。(3)医药卫生事业管理。如卫生行政管理、卫生执法监督、医疗保险或医院管理等。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中,其工作人员是否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必要的法学知识,会关系到行政执法及管理效率。譬如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由于其主要是从事卫生行政执法,除少数岗位需要具备较强的医疗专业知识外,更多的是需要其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4)从事与医无关的一般性法律工作,或从事与法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工作。卫生法学专业的部分学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会从事与医学无关的相关法律工作;另有部分学生可能会从事如医药行业的营销、策划等与法律无直接关系的工作,等等。

2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

根据社会需求以及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方向,卫生法学人才应该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该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开发所获得的能力,应该能满足社会需要,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其自身价值,能够体现职业特性、个体综合素质和社会用人取向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来,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能力与素质。

2.1专业能力与素质专业培养中应注重对学生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强化,要突出“厚基础”的特点,使学生的基础知识扎实;而且注重知识能力的“复合性”,精心设计特色课程体系。现有卫生法学专业多是四年制或五年制的本科教学,与普通法学专业学制大致相同,但所培养出的学生却要拥有复合知识背景,所以,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应考虑到如何在有限时间内使学生掌握相应的复合基础知识,足以去应对社会对此类型人才的需求。

2.2人格素质人格素质是多方面的,大学生尚未进入社会,其人格素质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卫生法学专业学生除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之外,还应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良好的心理素质。这就要求高校在专业培养的同时,还要注重塑造学生的人格素质,注重学生的德育教育、人文教育,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等,努力使得所培养的学生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3实务能力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是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医药卫生知识,针对医疗活动规范管理、医疗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使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其范围主要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写作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链接。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卫生法学横跨法学和医学领域,以解决卫生法律实务为主要任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下,卫生法学专业培养更应让学生充分接触和认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和医药卫生法制建设的现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医学等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真正成长为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医药卫生法学领域的专业人士。

3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卫生法学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能力素质应该是综合的,其中人格素质培养和其他专业是和而不同的,总体相同的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专业能力和其他专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其知识的复合性。在我国法学教育逐渐趋向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大背景之下,卫生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所要培养的是以解决卫生法律实务为任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故卫生法学专业现阶段亟需明确——如何完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以与社会需求、学生职业选择相契合。

3.1课程设置方面专业知识与能力是密切相关的,知识是能力的基础。课程是学生获得相关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基本途径,因此,合理的、与时俱进的课程体系对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形成以及基于知识的能力提升,不仅必要且意义重大。在卫生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医学和法学成为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两大类主干课程。关于医学类课程的设计,各医学院校有自己不同的做法;而法学类课程的开设,则要必须首先涵盖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要求的16门核心课程;同时,开设专业方向课程,如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实务,等等。在医学类课程开设方面,北京中医药大学在2003年开办卫生法学专业之初,就为全校包括卫生法学专业在内的非医类专业搭建了有别于医学专业的医学类课程,包括现代医学基础概论、中医学基础概论、临床医学概论3门专业主干课程,以及若干门选修课程,以期服务于卫生法学等非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当然,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就非医学类专业而言,其对医学类知识的需求也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因此,如何结合卫生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个性化需求,合理开设医学类课程,而不是医学专业医学类课程的“简版”,是当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卫生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及人才质量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法学类及专业方向类课程开设方面,我校在原有卫生法学、卫生法律实务等课程基础上,从2009级卫生法学专业学生起,新增加了医事法学(专业主干课)、医疗纠纷非诉律师实务(选修课)、医学新技术与法律(选修课)等专业方向课程;增加了旨在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民商法案例解析(选修课)等课程;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卫生法律实务4门课程中分别增加了4个学时,专门用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3.2课堂教学方面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重理论而轻实践,在课堂教学中注重教师讲授,偏重于法学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和逻辑性,甚至形成一种“填鸭式”教育模式,比较而言,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卫生法学专业教育的课堂教学应该在开展理论教学的同时,发展实践教学,以实践教学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吸收,培养学生学习兴趣。譬如可开展案例教学、开展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可以为学生提供模拟医学法律环境,教学过程变得更加生动、直观。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学生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并不是僵硬的法律规则或静态的生化知识,从而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其对现实问题的探索精神,以更进一步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此外,这些活动也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专业综合能力。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要求决定了在课堂教学中应尽量多的邀请实务部门专家的参与。但如果希望在进行专题讲座的基础上,较为固定地聘请实务部门专家进入课堂讲授相关课程,则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在教学管理体制上进行创新,并要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

3.3实践教学方面实践教学的目的是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学校与社会相沟通,巩固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尤其是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从而培养出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新一代卫生法律人才。医学与法学的实践性均很强,且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方向多是从事卫生法律实务,因此加强对该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至关重要。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有暑期实习、毕业实习,临床见习以及第二课堂等。例如: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暑期实习和毕业实习,根据专业特点以及学生可能的职业选择,主要安排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院等地方进行实习。其中,一般法律实务的实践,是将学生所学法学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契合点;医药卫生法律实务的实践,更是综合地将学生所学到的复合知识和实践紧密结合。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会切身参与到具体的实务工作当中,不仅是其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同时也为其今后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打下了基础,是从学校走到社会的一个过渡适应期。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临床见习,除加深医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外,同时对医院管理规程应有一定程度的接触了解,从而为学生今后从事医院管理、医疗纠纷处理等医药卫生相关法律事务奠定了医学方面的基础。从2009级起,我们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新的改革尝试,主要包括:①增加了6周阶段性专业实习,组织学生到公检法机关进行实习。为尽可能保证实习效果,我们把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避开学生司法考试和考研复习准备的时间段,以使学生专心进行专业实习;②调整了学生临床见习的时间安排,即从原来的第七学期提前到第六学期末,同样避开学生司法考试和考研复习准备的时间段,以使学生专心进行临床实习。实践证明,学生能够比较安心地进行实习和见习,收获较大。但是,相比较而言,临床见习的效果不如阶段性专业实习的效果。主要问题是,我们的学生毕竟不是医学生,到临床科室感觉“无从下手”;带教老师习惯于带医学生的实习,认为法学专业学生以后也不做医生没有必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实习。因此,如何细化临床见习、有效实施该教学计划,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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