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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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篇1
论文关键词: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模式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世界范围内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及其激励与约束机制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风险投资的生存环境就有差异,因此各国的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也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一是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二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三是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在上述三种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中,各有其产生、发展的原因.从风险投资的内部架构上来说,不管它采取何种组织模式,都必须首先解决风险资金提供者与风险投资运作者(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产权委托一关系。在这种委托一关系中,应该解决好积极性(激励机制)、成本(约束机制)两方面的问题。与此同时,这种组织制度安排还应该保障运行费用较低,并且使者与被者双方在运行成本方面的信息尽量对称。
以下对这三种模式的特点及由此产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以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
有限合伙制是风险资本市场的重大技术创新,尤其在激励一与约束机制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具体表现在:第一,从激励机制看:有限合伙制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shi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ship)组成,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主要包括养老基金、大公司和富有的个人、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银行持股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公司,他们的投资占总投资的99%但只提供资金,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普通合伙人为风险投资家,他们只提供极少量的资金份额,约1%,但负责资本的经营。风险投资的成败取决于普通合伙人,他们大多是大公司的资深管理人员,有些是技术方面的专家,有些还创办过风险企业.他们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和企业一道成长。风险投资家给企业带来比其投资的货币价值大得多的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增值投资(valueaddedinvestment.风险投资家为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的特长和管理经验由于普通合伙人在风险企业举足轻重的地位和责任,在利益分配上并没有按照入股比例来分成,而是采取了向其倾斜的方式,每年不仅可获得相当于基金总额2-3%的管理费,还可参与投资收益分配,普通合伙人可取得超过其投资比例的收益(一般可达20%以上):而有限合伙人一般取得风险投资基金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的作用在于,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获利的大小完全依救于资本的收益水平,这就使他们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精心管理好资金。
第二,从约束机制看: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在有限合伙制中,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违约作出许多规定.比如,一个风险投资持续年限通常不超过10年,到期即告解散,使得管理者不能永久控制基金,到期必须交回控制权;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即管理人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有限合伙制能有效地约束风险投资家,降低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第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由各个合伙人分别缴纳,使投资者避免了因为通过中介管理投资而产生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这种体制对投资人也是一种比较好的保护和激励。
在美国,国会和劳工部在法律上确认了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合法性,并于1976年修订了《有限合伙法》,1994年修订了《统一合伙法》,使得合伙制组织在法律设计上更为周密、精细和协调,更能恰当地平衡各方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I61正是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激励与约束方面所独有的特点以及其所具有的法律上的保障,因而美国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总额在1980年达到42.50l0,到1995年达到81.5%,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反映了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
(二)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
在日本,风险资本投资人有52%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是证券公司,即风险资本投资人为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占整个行业的77%.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日本的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得有限合作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集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由于日本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此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181正因为如此,在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中,风险资本管理人不能被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风险资本投资人(主要是金融机构)与风险资本管理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政府开办,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投放风险基金,一是贷款担保,二是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三是直接向风险企业提供补助金。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英国的“技术集团”、法国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都属于国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险投资公司。
有的国家除设立国有资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外,还设立另一种鼓励银行给风险企业贷款而由政府以某种形式担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例如,法国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由政府提供10亿法郎的保险基金。
最后,简单地介绍一下台湾的风险投资公司,台湾推动创业投资业己有16年,其中历经1988"1989年过度的创业投资热及1990"1991年市场萧条期,自1993年起,创业投资业又再度活跃,许多创业投资公司所扶植的公司的股票纷纷上市。台湾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组织模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创业投资主体基本上属于私营性质,政府为了刺激创业投资的发展,于1994年起允许保险公司、民间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初期,政府规定创业基金必须投资于国内的高科技领域;在创业投资经过一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之后,政府于1993年将投资领域放宽,允许将实收资本的30%投入于一般制造业。这一方面支持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使创司有了一定的投资自由度。
上述无论是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以国家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休的西欧模式,还是台湾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他们都是以公司制形态来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模式及内部架构上不同于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形态,表现在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在公司制中,在信息不对称也难以完全对称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无法有效地控制人的道德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办法只能是加大股东对风险投资家的权力约束,股东亲自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但这又会产生抑制风险投资家积极性的负面作用,同时还会因决策程序复杂而难以满足风险投资活动的效率要求;同时,在公司制中,对投资人是按出资比例分红,没有对具有表决权的可转换优先股、管理股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中常用的对风险投资家倾斜的激励机制;在公司制中,即使可以通过利润分成来激励风险投资家努力工作,但这种分成很难达到20%的比例。并且,公司制运行成本高,不能降低税赋,这对资本投资人缺乏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风脸投资公司组织模式及其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在投资者结构上,应逐步由政府主导向“民营官助”为主的模式转变。要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及高科技企业参与风险投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向“民营官助”风险投资机构为主的模式转变.所谓“民营官助”,指的是民间经济主体负责风险投资机构的经营管理,而政府主要通过参与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提供政策优惠等方式对风险投资机构予以支持。这将有助于确立我国风险投资运作的市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行政干预和“软预算约束”问题。
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目前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从美国风险投资运作的经验可知,有限合伙制基金是风险投资机构中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但目前,由于有限合伙制得不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199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也仅限于普通合伙企业,116咽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应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体现在:
(1)出资人除派员参加风险投资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外,作为风险资本运作责任人的高层经理人员,均采用专家聘任制,将资本运作权交给风险投资专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2)在风险投资机构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体系中,包括按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所转化的工资,投资净收入的比例提成及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期权等部分。
(3)将高层经理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基金投资控制权的运用挂钩,为此规定:高层经理人员的收入必须向监管机构如实申报,并将其中的一定比例以股权资本方式投入被投资企业,且这些资本的退出有期限限制.
(4)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行业竞争性或有关联交易嫌疑的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篇2
关键词:军队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不同的投资运营模式会对军人保险基金在管理操作、投资收益、管理成本等方面产生不同的效果。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分为三种:高度集中型、私营竞争型、适度集中型。三种模式各有优势,其中政府、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对运行环境要求也不同(见表1)。
当前军人保险基金运营模式划属高度集中模式,基金由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保管和运营。这种模式利弊都很明显:一方面,基金处在总部统管下,能够很好地贯彻上级意图,便于管理,易于回避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基金行政色彩过浓,基金运作效率低、压力小,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投资收益。在军人保险险种不完善、特别是最重要的养老保险还没有出台,基金积累规模还没有质的飞跃的情况下,依靠现行的投资运营模式尚可应付,但从2004年起我国通货膨胀水平开始升高,使用现有的投资模式则难以实现投资收益,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必须对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进行调整。
一、近期和中期的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以智利为典型代表的私营竞争模式显然不适合军人保险基金,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没有成形的托管人市场,市场监管不到位,缺乏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机构鱼龙混杂,将军人保险基金完全交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是不负责任的。
因此,在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近期规划和中期规划内,基金投资运营应采取适度集中模式(见图1):在目前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组织构架的基础上,引入基金托管银行保管军人保险基金资产,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专门从事投资运作。
总部基金管理中心直接负责银行存款与国债持有投资并保留必要的现金,用于军人保险基金正常支付,保证这一部分基金的高度流动性。剩余基金采取委托投资方式,交由地方专业机构保管运作。
军人保险委员会以公开招标方式招募军人保险基金托管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托管业务证明。军人保险委员会与托管行签订军人保险基金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托管人负责保管军人保险基金的托管资产,执行军人保险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军人保险基金提供有资格竞选的基金管理公司,军人保险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评审。军人保险委员会与被选出的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协定双方权利义务、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管理合同管理运用基金投资。
二、远期理想状态下军人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模式
所谓理想状态,是指军人保险基金投资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都达到了相当成熟、完善的地步。军人保险基金形成较大规模积累,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能细化,拥有一支专业管理队伍,能够做到准确了解判断投资市场、国内外经济形势等重要信息,熟练掌握现资理论与工具,有能力独立在资本市场进行基金投资运作。同时,国内资本市场运行规范、透明度提高、信息充足有效、投资工具丰富、投资者理性、市场监管到位。如此,军人保险基金可以不再凭借投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依靠自身投资力量进入资本市场,投资于各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工具,直接获取投资收益,完全自担风险。但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由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的直接投资模式。
但是即使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能够达到与市场中投资托管机构一样的专业水平,直接投资的模式也不一定就是最优的。在理想状态下,人、托管人市场更加成熟,投资中介体系更加健全,军人保险基金在适度集中模式下能够更好地享受委托专业机构理财的成果,最终投资绩效也许并不低于军人保险基金直接投资。
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篇3
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有保险投资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与国际上其他保险公司相比有较大差距,造成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普遍偏低,保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方面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等,这对于防范投资风险、规范保险投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全局来看,由于银行存款在保险资金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单一的投资结构导致保险资金的收益下降,不利于保险资金的长期管理与运用,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2002年,我国个人保险业务保费收入2500亿元,约占当年新增居民储蓄存款的18%,其中约18%投资于国债,5.4%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52%为银行存款。而从国际保险市场来看,保险投资已成为现代西方金融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其投资结构具有很强的市场取向,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由于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差异,四国保险公司在各领域投资的侧重点不同,但均重视资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投入较安全且具有较稳定收益的债券的比例都很高;适当涉足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同时,产、寿险公司由于资金性质的不同,其投资方向也有一定差异:产险资金较多的投向流动性强、易变现的债券等项目,寿险资金则更青睐于贷款等长期投资领域,这就能更好地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不理想
保险业的盈利主要由两方面构成:承保利润和资金运用收益。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较为单一:产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是承保利润,寿险公司新增业务存在利差益,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原有高预定利率保单却出现巨额利差损。与此同时,由于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调整尤其是1996年至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等因素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出现下降趋势。2000年的保险资金收益率为3.89%,2001年为4.3%,2002年下降至3.14%,导致寿险利差损的问题非常突出:除了前几年高预定利率的传统险保单外,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分红险等寿险新产品也出现了新的利差损。由于竞争而导致的承保利润的逐渐萎缩,再加上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模式不灵活
目前,国内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模式较为简单,缺乏灵活性。各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在其公司内部设立专门投资机构,如证券部、国债部等,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运用资金。这两种运作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内设投资部的优点是保险投资受保险公司的直接控制、易操作。但也存在明显不足:投资决策缺乏独立性、易受干扰、资金运用程序简单、投资管理不科学、投资效益难以得到保证等。委托专业机构投资的优点是使得保险公司将全部精力集中于主业,专业化管理保障了投资效益,缺点是委托人投资有资金风险,如非法挪用资金、交易舞弊等,同时需要交付高额管理费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另外,缺乏专业化的资金运用人才也是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难题之一。长期以来,由于国内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为主,经营模式单一,再加上投资渠道受到严格限制,形成了重保险轻投资、重来源轻运用的局面,忽视发展保险投资专业队伍,缺乏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当前,保险公司的很多投资业务由原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来承担,形成投资决策者不懂投资风险、投资经营者不懂投资分析、投资效益较低的局面。与专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人才意识、用人机制、工资待遇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管理模式和薪酬水平很难吸引高水平的专业投资人才。
(四)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
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
监管存在内外不公平。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可以以人民币和外币两种形式进行投资,除了享有和中资保险机构相同的投资方向外,还可以进行境内外汇抵押、担保放款、股票投资等。中外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人为地造成了资金运用业务上的不平等,更不符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
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解决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创新监管模式、改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已越来越受到保险界的关注。在实施有关监管措施的过程中,要切实注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考虑对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管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
为保障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现阶段应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要继续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学习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合作机制、吸收资金运用专业人才等。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特别是政府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展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
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可考虑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来运作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保险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伙同证券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专业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与国外投资者合资组建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据测算,仅就投资效率而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比通过投资基金间接入市的成本要低出1个百分点。
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允许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教育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丰富债券投资品种。目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在强调国债市场的同时,要鼓励保险资金激活国内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市场,鼓励长期寿险资金进入基础建设债券市场,支援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发展国民经济。同时,应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债券,定向发行债券,丰富债券投资种类。
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建立多样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考虑到国内保险资金市场的特点,可以采取多种资金运作模式,促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多样化。
设立全资或控股投资子公司。作为大型寿险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的全资投资子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金融实力,打造具有规模效应的金融集团。同时,也可考虑收购和控股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投资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利用现有的专业人才和投资渠道,以取得更快、更好的投资效果。
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由于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经验、投资渠道和专业人才等诸多方面有优势,委托其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可以减少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使得专业化的资本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内设投资部门。为了对保险资金进行直接管理和运作,保险公司也可采用内设投资机构的模式。要进一步优化投资部门的运作机制,起点要高,按照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惯例和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勇于进取,为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四)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2000年的测算,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保险风险20%,信用风险1%,利率风险11%,商业风险4%,保险分支机构投资风险23%,保险投资风险53%,可以说投资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风险管控。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定相关的投资策略,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可借鉴动态财务分析法,分析评估不同时期、不同投资策略下的保险资金的运作过程,找出风险与盈利的平衡点。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动态财务指标的全面分析,可全面反映保险资金的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风险管理。
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规避市场风险。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可将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投入多个领域:稳定但收益一般的存款和债券领域;有风险但收益较高的抵押贷款领域;有较高风险但收益可能很高的股票和不动产投资领域。为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要严格限制在资本市场及不动产领域内保险资金投资的总量和比例,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五)健全风险管控体系,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基于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点,要特别强调保险资金的安全性,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自律内控、社会有效监督相结合的三位一体风险管控体系。
强化有效的政府监管。为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法监管。可考虑定期举行三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协调立场,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
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篇4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069-03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两大主导业务之一,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十分迅猛,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1年底,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总额突破5万亿元。如此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管理的风险因素正在不断增多,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风险,开始向保险业渗透和传递,有些风险甚至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全面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不断适应形势变化,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好被保险人利益,是摆在保险行业面前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1.基本概况。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11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58462.16亿元,比年初增长15.81%;保险资金运用总额达到53906.39亿元,较年初增长17.07%,其中银行存款为16670.53亿元,其他保险资金投资余额为37235.86亿元。
2.主要成效。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结构不断优化,收益稳健增长,资产管理创新取得积极进展,资金运用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这与保险公司总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是密不可分的,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总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足够的保证,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2.67万亿元,到2011年底则翻了一番还拐了个弯。二是保险资产质量优良。资金存款主要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企业债券有担保抵押,股票、基金投资还有一定浮盈,债权投资都有大型银行担保,境外投资主要是香港H股,保险资产配置不断优化,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目前保险行业不良资产比例低于1%。三是保险资金运用获得稳定收益。根据保险业权威人士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年均投资收益率超过5%,保险投资收益基本满足了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
3.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投资渠道偏窄。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是银行存款,其二是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其三是投资不动产,其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12年虽然推出保险资金运用四项新政,即将落实拓宽保险资金险资投资渠道的措施,但与目前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于狭窄。比如,贷款类业务存在空白区域,我国仅仅开展了一些保单贷款业务,还没有涉足抵押贷款等业务,像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对某些投资渠道的投资比例限制过严。二是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偏低,稳定性较差。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保险公司的力量主要集中在承保业务上,保险资金运用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加上我国金融环境不成熟,投资渠道有限,致使我国保险资金收益率一直相对低。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年均投资收益率虽然超过5%,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缺乏稳定性。如2006年投资收益率为5.8%,2007年投资收益率达到创纪录的12.17%,可是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股市低迷,2008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降到1.91%。三是保险投资行为短期化。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四是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专家指出,我国保险公司资金很大比例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达80%以上,其中银行存款又占到30%以上,这种倚重固定收益的投资结构明显不合理,成为我国保险投资回报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
1.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95年以前),为无序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保险资金运用包括发放贷款、不动产投资、购买股票等,由于发展无序,监管乏力,带来的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第二阶段(1995-2003年),为严格管制与规范发展并重阶段。这一阶段是以1995年国内第一部《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资金运用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渠道,并对保险购买企业债券的品种、购买债券余额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重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保险资金运用无序发展的状况。第三阶段(2003-2006年),为放开证券类投资阶段。这个阶段国务院以特批形式逐步尝试放宽保险投资渠道,放开了保险资金对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股票等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渠道,并确立保险资产管理专业化体制,从而走出了保险资金收益率过低的困境,收益随之走高。第四阶段(2006年至今),为放开创新类投资阶段。保监会先后放开了保险资金对基础设施、不动产、股权和境外的投资渠道。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作为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但各项创新渠道的政策细则并未跟进,政策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2012年6月,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新政“13条”,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增加投资品种,相应上调投资比例,打通保险与银证信业务通道,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向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转变,这标志着我国保险机构利润来源有望实现多元化。
2.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主要特征。概况的讲,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基本达到集中管理、专业运用、规范操作的要求。集中管理方面,由法人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统一划拨、统一运作,有效防止了保险资金的“跑冒滴漏”,全行业资金集中度达90%以上。专业运用方面,通过培育专业的保险资金运用主体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推动单一财务性的资金运用向综合金融性的资产管理转变,绝大部分保险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专业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规范操作方面,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委托、受托、托管三方治理模式,构建协作制衡、相互监督工作机制,保障保险资金运用安全高效。二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加强。先后制定和颁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企业股权和境外市场等专项管理制度,保险资金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保险机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初步构建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健全。先后建立保险资金托管、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制衡等工作机制,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力全面增强。四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效能大幅提升。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核流程,引导保险机构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调控和指引,保监会对资金运用监管的重点逐步转向定规则、定标准、抓教育和维护市场稳定。
三、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里主要将英、美、中三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及偿付能力作一比较,为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提供借鉴。
1.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比较。英国保险业历史悠久,保险市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其特点是政府对保险的监管比较宽松。英国198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只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未涉及投资的具体内容。因此,英国保险业在一定的管制下,可自行决定其投资项目范围,只要保险人具有规定的偿付能力,并依法将营业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呈交工贸部,同时按期公布。美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是由宽转严。美国早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不严格,致使保险企业的投资相当紊乱。由于问题愈演愈烈,1905年纽约州由参议员Armstrong组织设立了Armstrong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Armstrong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倡议设立保险管理机构,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并提出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首先考虑本金的安全,而不是投资收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Armstrong法案,严格禁止人寿保险公司对普通股票与不动产的投资。此后,其它各州纷纷仿效,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从严监管,保证了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点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监管较严。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这个时候起,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该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此后,我国先后于2002年、2009年两次修改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监管作出修改和重新规定。
2.保险资金运用对象的监管比较。债券方面。英国保险企业可以投资债券,投资多少保险企业自己把握,没有通过保险立法作明确规定。美国各州对保险人的债券投资有不同的规定。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投资的公司债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完全清偿能力的公司发行、担保之债,而且该公司从未有过延迟支付债券本息的记录。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德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业投资购买公用事业债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寿险认可资产的5%。寿险业投资于其它债券,则对每一公司债券的投资,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l%,其总投资额不得超过认可资产的5%。中国1995年《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限于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股票方面。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股票,比例由公司自行决定,政府只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美国各州对普通股投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直到1951年后,美国各州才陆续开禁。路易斯安那州保险法规定,保险业投资的普通股必须经《证券交易法》注册登记,其发行公司在人寿保险业投资前五年中任何三年,每年对其股份所分配的股息不得少于股票面额的20%,股票无面额时以申报额为准,人寿保险业对每一公司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其认可资产的5%。中国在2004年《保险资金管理规定》颁布后才开始允许保险人投资于股票,但没有限制其比例。2012年,保监会权威人士透露,将颁布实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不动产方面。英国保险人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美国保险人在1906年前对不动产的投资业务一直很兴旺,Armstrong法案颁布后,禁止保险企业对不动产投资。1942年以后,由佛吉尼亚州首开先例,保险人又投资于不动产,后来各州也纷纷解禁。中国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允许投资不动产。
贷款方面。英国,允许保险人给其保户贷款。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贷款的担保必须是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不动产没有设立任何其它物权,贷款额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2/3。
中国不允许保险人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权力主要集中在银行身上,一直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才稍微放宽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
3.偿付能力监管比较。英国实行的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美国实行的是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RBC方法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有: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中国在2003年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对策
1.构建三个层面的风险管理格局。一是加强宏观层面管理。宏观层面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这些部门应针对金融业混合经营的发展趋势,深入研究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密切合作,协调立场,依法监管,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用安全的防线。保险监管方面,应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包括通过制定综合性比率、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准备金比率、资金运用结构等具体定量分析指标,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证券监管方面,应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很大一部分用于证券市场的实际,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功能,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中观层面管理。中观层面管理重点是从社会角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约束规范保险业资金运用。要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作用,完善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重点解决好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防止信用评级机构过度竞争、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业立法等问题,并将之运用于保险企业。要利用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保险行业公约,规范入市资金的运用和日常操作,推动信息共享,达到对成员单位风险约束、强化行业监督的目的。三是加强微观层面管理。微观层面管理则是指保险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内控管理,按照推进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思路,加快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化进程,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构建投资决策、业务运作与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强化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2.加强三大监管基础建设。三大监管基础建设分别是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制度建设方面,根据监管和市场需要,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办法及保险资产配置、资产管理产品、资产风险分类、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规定,通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提供依据。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健全投资能力标准、偿付能力约束、投资比例制约、托管机制规范及资产认可标准等方面的联动监管机制,对保险资金投资实施全程监理和全面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方面,以在线监管和实时监管为目标,加快开发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推动监管方式由事后被动监管向事前、事中的主动持续监管转变。
3.提升三大监管能力。三大监管能力分别是制定标准体系的能力、投资研究和管理的能力和后援支持的能力。提升制定标准体系的能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针对不断拓宽的投资渠道,制定境外投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创新型投资业务能力标准;另一个方面是针对资金运用专业化趋势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制定受托第三方业务以及技术系统、业务流程等基础性能力标准。提升投资研究和管理的能力,是指一方面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保险业发展的研究,认识和把握其规律;另一方面把握好中长期趋势,从全球的视野、周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资产配置方法,探索完善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联动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建立适合市场情况的方法体系,提高投资的操作水平。提升后援支持的能力,重点是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加大人才的储备、引进、培养和使用力度,为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提供安全高效的人力、物力、智力支持和后勤保障。
4.编织三大风险防护网络。三大风险防护网络是指健全风险预警系统、筑牢风险防范的防线和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健全风险预警系统,是指要按照盯紧风险源头、严查风险苗头、强化风险测试与管理的要求,积极关注产品定价风险、操作风险和风险敞口的预测研判,做好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并跟踪市场的风险点和变化趋势,制定和调整应对措施;根据经营机构、业务领域和发展区域的差异性,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运行等方面着手,运用现金流测试和情景模拟等方法,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构建条块结合、广泛覆盖的保险安全网。筑牢风险防范的防线,是指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制度上要丰富和完善,技术手段要跟踪跟进,形成牢固的风险防范工作防线。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指的是严防因风险引发的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发生。要增强对风险的敏感性和洞察力,防范风险的积累和矛盾的激化,防范风险的跨行业、跨区域、跨国境传递;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可能出现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5.鼓励三大业务创新。三大业务创新是指投资产品创新、受托方式创新和资金运用模式创新。鼓励投资产品创新,指的是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债权、股权、不动产等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产品,缓解金融工具不足、资产配置困难等现实问题,稳定投资收益。鼓励受托方式创新,指的是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投资渠道广、专业技术特长和客户群体多样的优势,在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其他第三方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受托资产和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提高市场化水平。鼓励资金运用模式创新,指的是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推动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由账户化向产品化转变,进一步理顺委托人、受托人的法律关系,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赵皖平.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与运用[J].中国保险,2003(9)
3.张金林.中国保险投资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2)
4.丁爱华.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模式及其借鉴[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8(8)
5.蒲忆.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消费导刊,2009(3)
6.刘娜.英、美、日、中四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比较.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6)
7.仝春建,吴定富.着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中国保险报,2010.9.28
8.郭金龙,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原因及政策建议.中国保险报,2009.8.24
9.李辽东.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和监管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9
10.隋学深,奚冬梅.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制度比较及其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11(2)
11.付秋实.居安思危保险监管的危机思维.金融时报,2012.1.18
12.郭小燕.论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层级风险管理体制.保险研究,2007(5)
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篇5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老龄化问题越发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技术的提高,极大的延长了老年人口的平均寿命。
在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开始出现问题。老龄化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用于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也再不断增加,同时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也开始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因此,国家开始提倡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打破传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市投资。这项举措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专家学者提出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的必要性。
基于此,本文在此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以期能够为有关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收益相对较低。从总体上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应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是为了缓解我国用于养老的社会支出。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的原因,进而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较大。
因此,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是将其放入银行,以获取银行利息的方式来应对通货膨胀,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这项举措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是按照我国有关部门明确提出的方针政策执行的。
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放于银行虽然是一项保险的措施,但银行的利息率相对较低。据数据资料显示,我国银行的利率无法跟上社会通货膨胀率的提高速度,以平均落后通货膨胀率3%的数值逐年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放于银行的管理方法并不能有效保证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甚至出现了一定的亏损。这就将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贬值,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养老保险财政支出。
(二)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代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同时,由于社会医疗水平的全面提升,以及社会稳定的原因,进而导致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加重。
简单地说,我国的老年人口正逐年递增,更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的原因,这种上升的趋势无法遏制。因此,我国的社会老龄化压力将不断提高,进而导致我国用于老龄人口的财政支出进一步扩大。
目前,为了舒缓这方面的压力,国家已经在某些城市试点运行一系列的措施。但其所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逐步实现入市运营,必须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进而降低我国的财政支出,最后提高我国的养老保险质量,为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策略
(一)将收益和风险综合考虑。从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来看,国家确立相关法规明确指出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用,杜绝私人或以其他形式的挪用。该项举措的目的主要有两种,第一是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放入银行以此获得一定的利息来实现保值增值,第二是考虑到银行的安全性,避免养老保险基金受到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方式时考虑的主要问题就在于安全性和收益性。因此,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首先应该将收益和风险综合考虑。
简单地说,为了迎合新的时代背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向上可以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我国应该将养老保险基金分出一部分,并选择收益相对较低、安全性较高的方式进行投资运营。例如存入银行或者购买长期稳定的债券等等。
另一方面,我国可以将另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较高风险的投资。这就能够逐步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从根本上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将收益和风险进行综合考虑,能够综合两种的优劣,在最大程度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的同时提高其收益率。
(二)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投资运营。此外,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来应对我国老龄化加重的问题,我国就应该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理念和模式。
例如,使用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投资运营。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使用委托管理的方式来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召开招标会,同时邀请国内著名的资金管理公司进行应招。
在这种背景下,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基数较大的原因,其能够为资金管理公司带来难以忽视的利益,也就能够吸引到各个公司的兴趣,进而吸引到国内顶级资金管理公司的到来。
因此,各个资金管理公司为了能够中标就会针对市场中的各种因素进行合理分析,并且根据公司的实力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进行筹划,并且对收益率和风险率进行预测。
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国家有关部门就能够直观的看到各种投资运营方式能够获得的收益,在经过充分考虑和研究之后选择合适的资金管理公司进行委托。
这就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工作委托给了专业性的公司,其不但能够有效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更能够获得一定的保证避免擅自投资运营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通过专业化资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也能够从一定程度减缓社会各种资金的压力,能够对某些存在的资金缺口进行有力补充。这就能够在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越发严重,养老保险对我国的财政压力也在不断增大。因此,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模式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市投资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我国有关部门放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力度,逐步扩大投资运营的范围,或者采用委托的形式将该项工作交由专业化的资金管理公司完成,进而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咏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篇6
关键词: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保险信托
企业年金资产管理一般有两种不同的金融形式,信托管理型和投保型。其区别主要在于:
前者按照信托关系和立法的准则,通过商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委托——的方式管理运行的企业年金;
后者主要是指按照保险关系和立法的准则,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公司,以各种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的方式管理和运行的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以信托型为基本模式,吸取公司型和信托型优点,采用包容契约型产品的办法,采取两种管理模式,即由受托人担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部分委托模式,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全部委托模式。因此,受托人在整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权力。而保险业组建养老金公司,能够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成为企业年金管理的良好载体和竞争主体。
信托管理型
(一)证券投资基金
只有合理运用各种投资工具,才能有效规避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企业年金的增值才有一定的保障。国外大量的实践表明,企业年金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与其他方式相比,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被认为是目前较理想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
首先,如果进入股市,企业年金可以采取间接入市的方式。间接入市较适合我国的企业,因为受托的这些金融机构一般有如下优势:监管较严,运作透明度较高;实行了资产管理和保管分离,交给银行托管的资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是大众化的专业理财方式,有以投资组合方式管理巨额资金的能力和经验;基金是一种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工具,管理费用明晰。
其次,在我国目前股票投资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应重点考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在西方成熟金融市场上,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开放式基金,各种形式的养老金占开放式基金的60%—70%。因此,通过购买开放式基金参与基金分红,是补充企业年金的比较稳健的一种投资选择。
开放式基金还具有如下特点:没有固定的存续期限。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存续期限,因而能满足企业年金长期投资的要求。流动性好。开放式基金不受规模限制,可以随时将新增资金购买基金,在需要资金时可以随时赎回,从而保证企业年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合理的交易价格机制。开放式基金是以基金净值为申购或赎回的价格,不存在折价买卖,也不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基本不存在流动性风险。具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其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大部分基金公司还不能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受托管理年金资产。
(二)信托公司
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的内容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比较接近信托型模式,但同时也吸取了契约型和公司型的某些特点。
根据该办法,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一个以受托人为中心的管理设计。办法中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企业年金的制度模式,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为主要客户,客户将计提的年金(养老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专业管理、运用和处分,并给予受益人分享信托收益的一种信托方式。企业年金作为一项长期资金,由信托公司予以管理和运用,可以充分发挥其投资领域广、分散风险的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追求收益性,协助委托方增加员工福利、稳定员工队伍、提高管理效益。同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可解除员工对企业破产或解散后资金安全性的忧虑。
企业年金以信托模式操作的程序是:由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与企业年金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与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托管人和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建立委托关系。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资产,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使有机构破产,也不会危及这部分资产。
根据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可以承担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和部分投资管理的职能。信托公司运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这与企业年金委托人作为年金资产的所有人对年金资产全权管理的要求是一致的。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受托人身份经营年金信托业务,取得年金资产的所有权,并全权负责年金计划的管理。依据现行法律,信托公司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拥有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在我国,只有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借等,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这一优势将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
投保型年金优势分析
从当前中国的国情出发,投保型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理由主要在于:
(一)本质上同人寿险具有天然联系
寿险公司团体养老金模式接近于国际上企业年金运作的主流模式。据保监会统计,目前我国已开发经营的退休类产品共达110多个,产品形态从传统的定额年金保险,到1999年开始出现的有保底收益的分红类年金,再到无保底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团体养老金运作模式越来越接近于国际上建立在“共同基金投资原理+税收优惠”基础上的企业年金主流模式,这种国际主流模式与变额年金等保险产品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人寿保险和企业年金具有相同的业务性质和业务流程。两者的产品和功能是相同的,其现金流量的结构和特征也是一致的。寿险产品,特别是人寿年金同企业养老金一样,都具有资产积累缴费和资产清算支付的过程;都运用生存死亡概率等精算技术;都包含积累资金资本化的保值增值活动。事实上,现代企业年金就是借鉴了人寿年金的原理和技术发展起来的,是寿险年金技术在企业补充养老体系中嫁接和移植,因此,同保险业具有天然的联系,人寿保险是其天然的运载形式。
(二)制度环境成熟
当企业年金业务以信托方式运行时,它具有委托关系的性质,需要相关立法的规范。受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约束,商业银行等着要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就必须解决信托业务和投资业务的法律限制问题。另一方面,当前中国的信托关系相当不完善,信托行为非常不规范。在此基础上,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信托型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不仅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而且监管难度很大,难以保证规范运行。相比之下,投保型年金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容易控制。因为它不属于信托行为,而是投保和承保的保险行为,可以通过保险契约来规定发起企业和管理人的权益关系,完成年金资产化的过程。只要保险合同本身是合理的、规范的,能够如约实施,就能够顺利地承载企业年金资金,实现它的约定的责任和功能。在此,企业年金管理运行中的委托关系被转换为有现成立法和体系的保险合同关系,从制度环境方面考虑,其运行的可行性比较成熟。
(三)资产管理条件便利
寿险公司具备成熟、独特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包括现金流匹配管理、久期免疫管理和动态财务分析等),使寿险公司进行年金资产管理具有资产管理技术上的明显优势。再加之寿险公司有成熟的对长期的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监控的体系,这更符合企业年金的资产特性,同时更能保证养老金资产所要求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寿险公司在长期资产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这些明显优势,能够保证企业年金管理的安全、稳健和增值要求,将是企业年金资产委托管理的最佳选择。
寿险公司采用精算技术,对长期的资产、负债进行匹配管理,能够充分保证年金的安全性和稳定的收益能力。从美国的数据来看,其DB(类似于保底保险产品)计划90%以上都是由寿险公司进行管理,DC(类似于团体投资连结产品)计划中相当部分也是由寿险公司进行管理,充分印证了寿险公司在管理年金资产上的独特优势。总之,与证券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相比,寿险公司似乎暂不具备投资管理上的优势,但寿险公司是目前唯一合法提供最低收益保证的金融机构,对于规避风险比追求高回报更为重要的年金基金,寿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不失为一种更加稳妥的选择。
(四)现金流管理独具优势
年金计划从形式上看,与目前的开放式基金类似,但是在产品特征上与开放式基金又有很大的不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很大程度上与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预期相关。而企业年金的现金流特征是在一个较长的缴费期后才开始年金给付,在支付前并无偿付的需要;年金给付现金流主要与投保人的生命周期相关。十分明显,企业年金现金流与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现金流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保险公司在日常应付保单给付、退保等现金流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长期负债现金流管理经验,使其无论在投资管理还是电脑信息平台等方面,均十分适合年金产品的现金流管理。同时,我国保险行业目前发展程度与国际保险业仍有不小的差距,意味着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潜力巨大,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将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在公司整体资金流入大于资金流出的成长型阶段,公司现金流管理方面出现困难的机会将相当微小,有助于寿险公司提高资产管理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五)账户管理系统完善
近年来,由于分红类及投资连结类年金产品对个人账户管理产生需求,寿险公司为此普遍建立了账户管理系统,这为进一步研究、开发和完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就账户管理的经验和水平而言,寿险公司可能略逊于商业银行,但是其优势显著地高于证券机构、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计划中的DB计划和DC计划在缴费形式、账户设定和管理方式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又有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复合型产品。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无论是DB计划还是DC计划,寿险公司都有着相似的管理经验,并且寿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各种不同需求,设计出符合客户特点的年金计划,并对不同的计划采用不同的管理技术。在年金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上,寿险公司凭借对企业年金的深刻理解和对政策的及时跟踪,账户系统更加适合现代复杂的企业年金管理运作。账户系统不仅有信息记录和变更等功能,还有年金计划的合规性检验以及保证税收政策不滥用等技术细节。
(六)再配置优势
投保型企业年金还具有“再配置”的优势。在金融学理念中,保险人在私人年金市场中的特征和优势在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的在社会范围内分散人生“长寿风险”的功能。这种功能被称为“再配置”功能。换句话说,同其他金融机制相对比,在承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将老年生存风险的分散,从年金发起企业这一局部范围,转换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把保险机制的集合分散功能同企业年金的养老收入保障功能结合在一起,实现养老收入保障责任以商业化方式在社会层面同舟共济地进行的配置过程。有鉴于上述,在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之初,应该充分利用保险机制,将其作为这一体系形成的具体承载形式。通过投保型年金市场的发展,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体系的建设。
在国外,保险公司是企业年金市场的最早参与者,并直接带动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壮大,尽管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中的份额近十年随着经济的萧条和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减少,但国外的经验仍然证明,保险公司以特有的优势仍然成为企业年金的主要参与者,企业年金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也占有重要比重。
企业年金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管理模式的选取还是个较新的问题,选择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管理模式是研究工作的重点,无论是投保型还是信托管理型,各有其优缺点。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在我国的实践中将会有更多的变化和革新,本文通过研究两大类模式,探讨了我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模式的选取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绍光.养老基金的投资及管理—国内理论探讨与实践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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