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分法的基本原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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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分法的基本原理篇1

关键词小波变换;图像处理;时频分析;傅立叶变换

中图分类号:TP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6-0046-0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计算机获取、处理加工图像信息的相关科学技术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在此类信息中,图像是人们传递信息的主要方式,因其生动和直观,受到大多数人的青睐。在以前的众多图像信息分析中,傅立叶变换理论是应用最为广泛且处理效果较佳的分析手段之一。由于该理论分析信息角度的限制,即它只能从频域角度来对信息进行分析,不能分析局部时间段点上的频率信息。随后相关学者在此领域又提出了短时傅立叶变换(STFT),虽然能同时对图像信息的时频域进行分析和处理,但是由于STFT的固定时窗,对于分析时不变信号是有利的,而对于处理时变的图像信息是不利的(因时变信号中高频部分持续时间很短,而低频部分却持续很长),所以为了得到更为精确的分析,希望对高频信号使用大的时窗,对低频信号采用小的时窗来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小波变换理论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推动发展起来的,它为各种信息处理方法提供了一种框架思想,具备时-频分析功能。此理论一经提出就在医学图像、核磁共振成像、信号分析和图像压缩与重构方面等诸多研究领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小波变换作为一种信号的变换域或映射空间的信号处理方法,在各种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本文即采用小波变换对图像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1小波变换基本原理

1.1连续小波变换

设母小波或基小波为其傅立叶变换对应为,且满足,则母小波函数通过平移和伸缩变换而得到函数簇:

其中为尺度因子,为平移因子。

对任意的图像信息,若小波母函数,则的连续小波变换为:

其中为的共轭函数。此变换对图像信息进行处理具有较强的物理意义,其尺度因子越大,所占宽度越宽,此时该函数的分辨率就越低,平移因子是把相应的窗口移动适当的距离。

1.2离散小波变换

计算机对信号进行处理时,必须对模拟信号进行数字化。那么对应的处理方法也必须能处理数字信号,所以必须对连续小波母函数离散化处理,离散小波变换主要是针对尺度参数、平移参数进行离散化,根据对参数离散化的数字值,可分为二进制小波和多进小波,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是二进制小波,其对应的离散化形式为,尺度因子离散成,平移因子离散成的形式,离散化二进小波为:

与1.1中图像信息的连续小波变换相比,,若小波母函数,则的离散小波变换为:

二进制小波对图像信号进行分析和处理时具有变焦距的作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信号的时、频分辨率。若需对信号的细节仔细分析,则需提高信号的放大倍数,即减小的值,如需对局部频率进行分析,则需减小的值。在此意义上来讲,小波变换可称为变焦距的数学显微镜。

2基于小波的图像处理算法

离散小波对图像处理是通过小波构造相应的高低通滤波器实现的,离散化的图像经过小波构造的高低通滤波器可以将图像分解为不同尺度的近似分量(高频分量)和细节分量(低频分量)。

根据小波分解系数中的能量分布和图像边缘信息所在的频带选择对应的高低频小波分解系数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图像被噪声污染的程度,同时也可在分解所得的小波分解系数中提取不同的图像信息特征,进而对图像的频率信息和水印信息进行提取。

3实验仿真分析

为了验证本文方法对图像处理的效果,本文选择lena图像进行分析和研究。对lena图像进行处理时,选用了db3小波,对原始图像进行了3层小波分解。图1为基于小波变换的图像分解与重构,其dwt和idwt标记分别为离散小波变换和离散小波反变换。其中,originalImage为lena原始图像,lena图像经离散小波变换后得到Decompositionatlevel3图,图中画出了各层小波分解的高低小波系数的图像,图中与原始图像颜色不同的方形小区域为不同分解层次的小波高频分量,从图中可看出不同区域的小方格图形都能反映出原图像的轮廓信息,尤其能清晰的看到图像的边缘信息和纹理信息。Approximationatlevel3图为Decompositionatlevel3图原始图像第三层小波分解的低频系数,从图像的边缘信息和图像的平滑度可看出第三层低系数能很好的反映原始图像的整个概貌,只是在图像清晰度方面略逊于原图,视觉上稍有变化,但对问题的主要特征分析研究没有影响。SynthesizedImage图为各层小波系数经idwt后的重构图像,从原始图像与重构图像边缘轮廓和图像平滑度相比,重构图像与原始图像基本吻合,几乎无误差重构了原始图像。综上分析可知,基于小波的图像处理效果显著,并能很好的重构原图像,同时也能从小波分解系数中提取众多的特征信息。

4对比与总结

若选用傅立叶变换方法对lena的图像进行处理,处理完的离散化lena图像的灰度图与原图只是颜色上有些变化;而灰度化lena图像的频谱图只能获得整个图像的频率变化趋势,无法获得原图像更多信息。仿真实验表明,傅立叶变换方法对图像进行处理时,不能从图像的频域提取较多特征信息,且不具有时频分析和定位功能。

本文首先对图像处理方法进行了综述,再结合现有信息处理技术,将小波变换引入到图像处理过程中并进行分析和研究。图像处理针对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对相同图像的信息获取点不一样,文中针对图像中的纹理信息和边缘信息,分别采用了小波变换和傅立叶变换方法进行了研究和对比分析。实验结果表明,小波变换方法能从图像的时-频角度进行联合分析,能提取较多的特征信息,具有较高的分析精度,且运算速度较快,重构效果较优,而傅立叶变换方法在此方面逊于小波变换方法对图像信息的处理。

参考文献

[1]张国华,穆静,吴琼.小波分析在文字识别中的应用[J].西安工业学院学报,2004,24(3):226-230.

[2]王勇,吕扬生.基于提升小波变换的无损医学图像压缩[J].信号处理,2004,20(4):423-426.

[3]赵治栋,吴涛,潘敏,陈裕泉.小波阂值去噪技术研究及其在生物医学信号处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器械杂志,2004,28(4):277-281.

变分法的基本原理篇2

关键词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渐进决策理论建议

一、引言

2015年8月,“中国上海”、“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海”等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相继的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的关注。

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在实践中主要运用渐进决策模式,因此本文基于渐进决策理论对上海市出台的一系列居住证管理政策进行分析,了解其是否遵循了相关原则,是否在吸引和留住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理论模型

渐进决策理论由美国政治学家和政策科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教授提出。渐进决策是指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决策者作决策时以既有的政策为基础,采用渐进方式对现行政策加以修改,逐步实现决策目标。其需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1)按部就班原则。新政策方案是决策者基于过去的经验对原有的政策“添砖加瓦”。渐进决策过程是一个按部就班的过程,需注重其连续性。

(2)积小变为大变原则。渐进决策实质上是一个决策效果累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变革必须从现状出发,通过变化的逐层累积,最终达到根本变革的目的。

(3)稳中求变原则。快速、频繁的变化会带来诸多不适甚至是抵制,危及社会稳定。渐进决策前进的步子虽不大,却可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稳定性,达到稳中求变的效果。

三、分析论证

(1)以按部就班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渐进决策模式下的政策制定是决策方案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2002年,上海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并《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暂行规定》),鼓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柔性流动形式,来沪工作或创业。2004年,上海施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居住证的种类和功能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同年9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6部委联合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来沪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进行细化。2013年,上海对来沪人才居住证管理进行了区分,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积分管理试行办法》《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同时,原有《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和《暂行规定》废止。2015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沪工作或创业,上海出台了新版《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积分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原2013年版的《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和《海外人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同时废止。上海制定的一系列居住证管理方案是结合现有政策环境,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修改而成,其基本精神和政策目标一脉相承,政策的制定保持了连续性,坚持了按部就班原则。

(2)以积小变为大变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根据当前经济发展、人才流动和供给需求等影响因素,政策执行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逐步对境内外来沪发展人员的居住证管理制度进行了区分、细化和完善。对于海外来沪人才,2015年新修订的《海外人才管理办法》较之2013年的版本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海外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从“1~5年”变更为“1~5年”和“10年”。二是将需要申请居留许可的范围从“外籍人士和台湾地区”缩减为“外籍人士”。而针对境内来沪发展的人才群体,2015年施行的《积分管理办法》与2013年的《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相比,有四大利好:一是积分总分仍为120分,便于数据统计。二是最短2年就能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三是近3~4年内缴纳的社保可以进行累计。四是该政策的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这种根据原有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对现行政策加以微调,循序渐进的政策制定方式,符合积小变为大变原则。

(3)以稳中求变原则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在2013年版《管理办法》施行前,市政府曾就《管理办法》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举行新闻会,对《管理办法》《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申办流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政策施行前,给目标群体一个明确的、官方的回应和解答,无疑对确保政策顺利执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且积极的作用。在保持总体政策目标不变的情况下,2015年新版《积分管理办法》对2013年的《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微调:一是适当提高了职业技能人才的申领门槛,在第六条中增加了“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内容。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可获得加分人才的受众面,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对应的加分内容。三是更加严格了对个人申领材料的审核,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可见,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的决策过程确保了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稳中求变的原则。

四、结论对策

总体而言,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政策遵循了渐进决策的三项原则,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渐进性和稳定性。这一系列政策的不断完善也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为使居住证管理政策能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以公安部门的人口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全市通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身份证、户籍、居住证等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

(2)开发居住证证件的信息修改功能。充分考虑申领者迁移流动的特点,该功能便于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更新持证人的暂住地址等动态信息,无须重新制证,提高了行政效率。

(3)畅通来沪人员享受公共服务的各类通道。在及时召开政策解读会议,邀请专家现场答疑解惑的同时,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媒体宣传新政策,促进境内外来沪发展人员更好地融入城市。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顾家齐(1987―),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1班。]

参考文献

[1]丁煌.林德布洛姆的渐进决策理论[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1999(03).

变分法的基本原理篇3

[关键词]社会变迁;民法;体系;建构

民法是一种用来约束人们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法律。曾经有人说过,民法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法律展现的形式,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民法是约束人们社会生活的最基本法律,制定民法的基本出发点体现了民法的重要性;人们在社会中的价值追求可以通过人们的自我人生追求体现出来,而人们的社会价值追求和自我的人生追求将对我国民法的制定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民法的理念应体现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所以本文从社会变迁角度出发,剖析民法内外体系,寻求社会变迁与民法变化的联系。

一、民法的内在体系

(一)民法内在体系的内涵

民法的内在系统是社会人民价值取向的重要组成之一,甚至是一个可以反映社会价值取向的体系,而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伦理价值以及经济基础所决定,所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又由于内在体系的构建需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所以在表现形式上比较抽象。基于民法内在体系稳定又抽象的特点,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价值差别非常明显。民法内在体系基于实际发展情况,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特色,这就是法的素材:法基本原则———法次基本原则———制度基本原则———规范价值导向。

(二)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规律

要探寻民法内在体系的变化规律,就必须以社会的进步发展变化为基本出发点。由于人类伦理价值和经济基础对于民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影响较大,很容易形成极端的特殊性格,使民法形式发生改变,然而这并未影响民法的本质。也就是说民法的内在体系依然相对稳定,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社会的变迁会使民法内在体系在稳定的基础上促使体系重点发生转移,重新通过哲学变化调整到平衡状态。内在体系的调整势必影响外在体系,促使外在体系随之调整到新的平衡上面,当然内外体系在这种动态平衡调整过程中会出现时间差。例如,某起民事案件比较特殊,基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及舆论的导向和民法内在价值观的体现,需要对民法的外在形式做出一些调整,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然而对该起案件的处理势必影响其他雷同情况的处置,这个过程就需要内在系统和外在系统共同协调,相互作用。

(三)民法内在体系反映出的社会价值取向

民法的立法依据来源于社会,来源于社会人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核心价值,这种核心价值需要提炼法的基本价值,再运用到民法中体现价值,并且渗透到所有民法规范中。这种核心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社会的价值取向,民法价值观更是市民价值观的体现,所以在内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和市民价值观紧密联系,充分反应社会价值取向。这种价值观由于会受伦理价值和经济基础影响,所以具有时代特征。例如政治运动导致的历史问题和社会进步产生的新问题,都会使民法价值取向出现波动,人们对于民法价值有一个重新适应的过程。

(四)民法内在体系的原则

在确立民法内在体系的时候往往需要一个正确的导向,以防在建立体系的时候偏离方向。不能单纯照搬整个法的价值,需要提炼归纳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同时必须渗透进整个民法当中;在社会发展相当迅速的现代化社会,更应该有相应的原则来指导民法体系的改进,而且需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民法内在指导原则在制定时,要保证可以自治,能够给予弱者安全感,能够使人信赖,这些是最基本的原则。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的重要前提就是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即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用民法为载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是弱者保护。对弱者进行保护措施是人性价值的使然,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主要表现在《合同法》,将消费者包含在主体原型中,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再次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能够使人们在社会生活的交流过程中产生归属感,对于社会的有序管理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最后是自己责任原则。这个原则基于自治和信赖的原则之上,没有前者的作用后者也没有存在的价值,而后者也是前者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让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这将有利于民法内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这四个原则处于并列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此起彼伏的动态关系。

二、民法外在体系

(一)民法外在体系的内涵

外在体系是内在体系的外在表现,是对生活中人的行为及各种事物使用法律的语言来进行描述,对不同的社会行为进行再次加工再一次地编排。民法外在体系的特点就是将社会活动划定相对具体的范围,是从内在抽象到具体的一个过程。抽象过程中摒弃事物自身的个性,提炼事物之间的共性,作为外在体系的基础,形成民法体系外在表现的载体。

(二)民法外在体系的原则

民法的外在体系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更是对内在体系的具体描述。所以,也需要对外在体系的建设工作提出相应的指导性原则。首先要对外在体系中所具有的各种特殊性进行规范;其次要适当调整特定的社会层面中能够进行划分的规范领域;最后对具有相同目的的外在形式保持妥当性。

(三)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

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串联起了各种概念和类型建构的网络。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一直是民法外在体系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民法典与社会生产、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上层建筑的意志,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在民法典起草阶段,民法的制定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制定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由于民法的制定会涉及到社会各界的利益,因此制定民法典常常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这将会严重影响民法外在体系制定工作的进程。

三、民法双重体系建构

构建民法体系不能只考虑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或者是仅仅将民法典机械式地编排,还需从历史脉络中探索建构之路。纵观历史发展历程,民法的外在体系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发展经历了许多阶段。从法学的角度来讲,随着法学的进步和发展,民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同时也通过体现出人们的生活价值观来实现社会的正义。但是,在目前民法的制定过程之中很容易脱离社会生产的生活实际而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同时没有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去看待民法内外体系之间的隐含关系。所以,在民法体系建设的时候首先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以人民社会中的生产实际为基本出发点;要对世界上存在的各种民法学普世知识进行吸收与借鉴,此外还应该对社会基础的变迁进行充分考虑。

(一)民法中人的原型

中华民族自古崇尚仁政,党和国家也一直以“以人为本”作为政策制定的重要原则之一。首先,我国是一个讲究“礼”的国家,所谓的“人”是以儒家的思想为基础的“人”;其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解决农民问题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农民依附于土地,没有土地农民就无法生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慢慢地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社会随之变迁转型。同时,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地域性差别。所以,民法在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人群,呈现的外在形式就会有不同的差距。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的发展高速阶段之后,社会变迁的速度随之加快。农村城镇化人口逐年增加,从原来的集体生产合作社的形式转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所以,过去的民法渐渐变得与社会生产实际不相适应。“以人为本”永远是建设民法体系的重要原则。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民法的体系建设是为了让社会活动更加规范,让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有更多的安全感。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法律制度及社会中各种规范的制定,“人”是这些规范、制度的基本出发角度,一切的概念、理论都是围绕“人”而建立起来。随着社会的变迁,“人”的一些特点也会随之发生改变,民法典必须随着“人”特点的变化而做相应的界定来与之相适应。首先,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点不改变,在法律上界定平等的基本条件,农民与市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其次,民法还必须接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对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法律的层面上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物权法的问题

在物权法诞生的时候,双重体系在本质上就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还在债权与物权的概念上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抽象所有权是物权最为本质的核心概念,而且还是以处分权为建设的中心出发点。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简单概括为,人们对物质有绝对的控制权利,并且不会随着时间、空间的改变而改变。但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物权概念有所不同。我国的物权法的概念主要有三层含义,分别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这三层含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人”设计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在进步,民法也随之在一点一点地改进。从民法现有的外在体系来看,国家、集体和个人是三个有着不一定相同利益的集团,是属于三种不同的类别。国家和集体所有讲究的是社会的整体的利益,是大众的利益集团的代表。而个人所有,则强调的是专属的个人利益,变现为所有者对物有着主观的排他性,这就使得物权法在概念层面上产生了矛盾,与社会人民的价值观层面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民法的内在变化,在实质上反映出来的就是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使法律政治的经济模式发生了变迁。随着历史不断地向前运动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就必须有新的民法与之相适应,这样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求,民法也能够在新的社会环境之中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在现实中,所有的事物都在不停地向前运动,都会遇到自然中许多的挑战。当然,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遇到阻碍,面临着许多的挑战也是在所难免的。民法的发展仍然需要我们时刻关注社会的变迁所反馈回来的信息。

四、结语

变分法的基本原理篇4

关键词:《信号与系统》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验教学

《信号与系统》课程是高校电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学科基础课,主要研究信号与线性系统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与工程应用,是一门理论性与技术性都较强的课程。该课程是学习《数字信号处理》、《现代通信原理》、《自动控制理论》等诸多后续课程所必备的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到电类专业的教学质量,以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

一、课程特点

本课程把具体系统的物理功能抽象为系统的数学模型,经过数学解析,再回到物理实际,以揭示信号与系统的一般特性。通过学习,学生可牢固掌握信号的描述、分解、变换、运算,以及系统的时域、变换域分析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理解傅里叶变换、拉普拉斯变换、Z变换的数学概念与工程系统概念,掌握利用信号与系统的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方法。

阐述这些原理、概念和方法的教学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数学解析、变换与反变换的过程,不少学生会感到过于抽象、繁琐,产生难学、难理解的情绪,有些学生甚至错误地把它当作数学课来学。所以,如何引导学生正确地学习这门课程,改变“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状况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教学内容的整合,教学方法的改进

1.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淡化计算技巧。

《信号与系统》课程与现代数学关系紧密,理论性很强,实际应用很广,具有高度概括和较为抽象的特点,教材中数学公式较多,如果照本宣科,势必成为定义、证明、推论、解析的纯数学讨论。因此,在数学解析过程和引出结论、定理时,教师一定要强调阐述数学解析的物理含义,注意阐述信号分析与系统分析的物理解释,以引导学生运用现代数学工具,切实掌握信号与系统的基本概念,从而进入信息科学之门。

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应采取难点分解,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突出课程体系的系统性,使学生在掌握基本内容、理清概念的基础上,学会科学的思维方法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在课程结构上应采用连续、离散两大系统并行的体系,采用先连续后离散、信号分析方法与系统分析方法密切结合的方式,即不同的信号分解方式引出不同的系统分析方法,以适应系统分析的不同需要。同时应用时域分析法和变换域分析法两条路径,透过数学的抽象变换,使学生看到信号与系统理论中时频分析相互交融、时域与变换域相互映射的物理本质。

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今天,离散系统、各种混合系统的应用更加普及,连续时间信号与系统的离散化处理变得日益重要,所以教师在授课时绝不能将连续与离散两大信号与系统孤立地进行讨论,一定要比对讲解。因此,在分析离散时间信号与系统时域之后,教师应专门讲解离散时间系统与连续时间系统时域分析的比较,具体介绍微分方程近似为差分方程、卷积积分近似为卷积和的内容。在教学《离散时间系统变换域分析》一章时,教师应专门讨论Z变换与拉普拉斯变换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傅里叶变换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连续信号的频谱与其对应的采样序列的频谱之间的关系。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淡化计算技巧。将数学概念、电信号概念及工程系统概念有机结合,以现代信息的观点审视传统内容,这样可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观察、进行新知识探求的能力。

2.注重教学方法改革,加快教学信息化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1)注重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加大启发式教学的力度。

对于学生来讲,能从宏观角度掌握信号与系统理论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教师在讲述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数学解析的物理含义的阐述,这样才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逻辑性、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在课堂上师生之间应有思想交流,教师应加大启发式教学的力度和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在课前教师应认真设计教学中向学生提出的启发性问题。

教师还应借助先修课程《电路分析基础》、平行课程《模拟电子技术》和《数字电子技术》的已学知识来阐述《信号与系统》课程的新内容,培养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观察、进行新知识探求的能力。

教师在讲授系统的概念,信号与系统的关系,以及系统的特性时,应尽量多运用学生在实际生活中接触到的例子,如电视、扫描仪、手机通讯等来进行阐述。这样有助于学生对于一些抽象的概念的理解。

(2)加快教学信息化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在《信号与系统》课程中,有许多的概念比较抽象,教师难以用文字简单表达,借助集文、图、动画于一体的多媒体课件和电子教案则可以有效地表达和展现这些概念。因此,教师应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引入MATLAB仿真软件,编写系列课程电子教案和网络课件,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些教学手段和方法。

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还反映在教师和学生的互动上,这门课程应是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程研讨相结合进行的。教师把课程研讨的一部分内容放在课上,另一部分内容放在互联网上,以现场答疑、现场讨论的形式进行,这样能给师生提供一个轻松、便捷的交互空间。

三、实践教学环节的改进

本课程是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课程,教师在教学方法上应采用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并行的教学方法,即学生需要边学习、边实践、边研讨。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工程素质的重要教学手段。过去教师主要是应用MATLAB软件研究信号的分解、合成,以及研究信号频谱特性。但是仅仅在“虚拟”环境下进行实验是不够的,这样很难使学生建立起真正的系统的概念,了解信号与系统的特性。因此教师应改革实验方针,开设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例如充分利用学生在《电路分析基础》、《模拟电子技术》和《数字电子技术》课程中所学的知识,在部分实验中让学生自行用硬件设计并实现信号处理系统,用软件配合进行系统分析。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分析方法,提高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四、结语

在《信号与系统》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采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程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淡化计算技巧,注重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以现代信息的观点审视传统内容,使学生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受到提升认知能力的训练。

在当前形势下,课程体系的优化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这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由之路。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就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思考、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AlanV.Oppenhem,AlanS.Willsky著.刘树棠译.信号与系统[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

[2]袁得宁.精品课建设及课程支撑理念的转变.清华大学教育研究[J].清华大学教育学报,2004,25,(3).

变分法的基本原理篇5

一、CPV分析法的基本原理

在经济活动中,有三个基本参量,即收入、成本、利润,它们之间的关系用等式表示是:收入-成本=利润。这一关系式是大家较为熟悉的内容,在日常理财过程中运用得比较广泛。但从理财管理更高层面上来看,不能仅限于这种简单的运用和分析。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进行分析研究,得出有关CPV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和分析和运用。

根据成本与业务量的依存关系,将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与业务量的变化无关,变动成本与业务量的变化关系为:变动成本=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收入-成本=利润的等式就可以改写为:收入-(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利润。若用字母表示上述参量,即P――利润,p――单位价格,x――业务量,b――单位变动成本,a――固定成本。上述关系式就可以用下列式子表示:

P=px-(a+bx)……①

①式即为CPV分析法的基本方程式。CPV分析法就是以基本方程式为基础,对①式进行变换和分析,构成CPV分析法的有关基本原理。

1、若令Tcm=px-bx,cm=p-b,则①式可表示为P=Tcm-a=cmox-a……②,Tcm反映了销售收入与变动成本额之间差额,被称为贡献毛益,cm称为单位贡献毛益。以②式为基础,构成了有关贡献毛益的分析运用,贡献毛益在理财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若令P=0,即利润为零,业务收入与成本相等,也就是处于损益平衡点,企业既不亏,也不盈,会计界把它称为保本点或盈亏平衡点。由①式可知px-(a+bx)=0,则保本销售量x=a/(p-b)=a/cm,保本销售额=p・x=p・a/cm=a/cmR(其中cmR=cm/p,即贡献毛益率)。

3、若已知p、x、a、b,则可以根据①式来预测利润,即利润=px-(a+bx),根据不同参量之间的关系推测利润的其它表示式。如利润=Tcm-a,或=cmRopx-a,或=cmo(预计销售量-保本销售量),或=cmR・(预计销售额-保本销售额)。若目标利润确定,即P=TP,则由①式可以分别预测p、x、a、b中的任意一个量。

4、根据①式还可以测算P、b、a、x等量的变动率。利润变动率=PR/px,单位变动成本变动率=PR/bx,固定成本变动率=PR/a,销售量变动率=pR/cmox(R为变动率)。

二、CPV分析法在企业理财与管理过程中的广泛应用

应用CPV分析法,不只是为了做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更重要的是可以借助CPV分析法来解决企业的许多实际理财和管理问题。一是可以进行有效的预测。可以进行目标利润预测、售价、销售量、成本、保本点预测等;二是可以进行科学的决策。新产品开发的决策分析、是否接受追加订货的决策分析、亏损产品是否停产的决策分析、零部件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决策分析、不同工艺进行加工的决策分析等;三是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可以进行差量分析,找出与计划或标准制度发生偏差的原因等。常用的方法有:

1、公式法。即直接套用上述一些公式来分析。分析时是通过已知一些参量,通过参量的逻辑关系,来求得一些未知参量。公式法在进行预测时应用较多。如保本点的预测,保本点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一个企业为了预测利润,首先要预测保本点,过了保本点再扩大销售量才谈得上获得利润。

2、比较法。先进行计算,得出有关量,然后对这些量加以比较,如零件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决策分析,先把自制和外购这两种情况所需的成本计算出来,然后比较两者的大小,就可判断采用哪种方案,成本较小的方案是最优方案,比较法在决策分析中应用较多。如成本测算问题。可以仅将一定期间所发生的变动成本计入产品成本,把固定成本作为一种期间成本,作为当期损益表的扣除项目,这种方法称为变动成本法。这与传统做法,把一定期间所发生的全部成本都计入产品成本,在成本处理上有很大不同,由此引起期末存货计价、固定成本负担方法,当月计算的利润的不同,为短期决策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3、分析法。即在计算的基础上,加以分析比较。这种方法对解答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应用较多,如对不同工艺进行加工决策的分析,必须和产品加工的批量大小联系起来进行了分析研究,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决策。如敏感性分析。提高单位价格,降低单位变动成本或固定成本、增加销售量都可以提高企业利润,它们对利润影响的敏感性程度有所不同,从大到小的顺序应是:单位价格、单位变动成本、销售量、固定成本。具体掌握各有关因素对利润敏感性,有助于企业管理者增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预见性,并采用相应措施来降低成本,增加收入,以争取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盈利,获取最佳经济效益。

三、CPV分析法对非盈利组织在理财与管理中的积极尝试

CPV分析法的原理,不仅在企业的决策、计划和控制中具有广泛用途,对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CPV分析法的原理,对非盈利组织如行政机关、部队、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抓好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工作预见性。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非盈利组织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要讲究效益与效率,避免产生负效益和负作用。因此,要加强工作预见性,避免盲目性。一是经常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工作。面向社会,深入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或进行一些追踪调查,吸取丰富、详实的信息资料,为预测准备第一手材料;二是整理分析信息材料,对相关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并根据各因素对工作成效的影响程度,对各因素进行量化,确立指标体系;三是建立数学模式,进行预测分析。

变分法的基本原理篇6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物权合意分离原则公示原则

我国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但对于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尚存有较大争议,对于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也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而德国是世界上物权理论和物权制度及其立法技术均是最为发达、完善和成熟的国家。不动产物权变动作为物权法的核心制度,深入揭示物权变动模式背后的法理,殊有必要。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物权时时处于变动之中,而物权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又是人们生活、生存的基础。因此,如何规范物权变动,使得权利受让人能够取得确定的物权,放心的、有效的利用财产,乃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课题。“定分止争,保障生存;有效利用,增进财富”,正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来看,基本上有四种模式:

(一)法国法上的纯粹债权意思主义

纯粹的债权意思主义,是指仅仅依靠债权意思表示就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同时第1582条对买卖契约作了定义:“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这两个条文充分体现了法国法的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其根本特征是买卖契约一经成立便产生所有权移转的后果,坚守的是契约必须履行原则。

(二)日本法上的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仅依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就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是对抗第三人取得物权的要件。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三)瑞士法上的公示要件主义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生效不但需要双方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公示作为其生效要件。瑞士民法典第656条第1项规定:“取得土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第714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移转占有。”瑞士法的此种立法模式是以意思主义为基础,同时,物权效果的产生还需要有公示行为,即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四)德国法上的物权意思主义

德国法创设了物权行为概念,并认为物权变动不依赖于债权行为而产生,债权行为仅能产生具有相对效力的债的效果,而不能直接产生具有对世性的物权的效果,物权变动只能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物权意思主义也称区分主义立法模式,即是指物权意思表示与债权意思表示相分离。区分主义立法主要体现于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873条第1款规定:“为转让土地所有权,为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转让此种权利或对此种权利设定负担,需要权利人和另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权利变更成立合意和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薄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就移转土地的所有权不但需要登记和交付,而且还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专门针对发生物权效果而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物权合意(dinglicheEinigung)或称物权契约(dinglicherVertrag)。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

德国民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有二:一为分离原则或称区分原则;二是物权公示原则。整个不动产物权变动基本规则的设计均是构建在这两项基础法理之上。

(一)分离原则

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即在履行一项负担行为时尚需要从事另一项行为——处分行为,物权变动依自己的物权意思表示而为的处分行为而发生效力。也即是说,作为买卖的基础的债权行为与对买卖的履行行为即物权行为相互分离,买卖通过独立的物权合意而实现。分离原则咋看上去似乎较为复杂,其实并非如此,其法理甚为明朗。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事基本权利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分,而财产权又有支配权与请求权,债权与物权的区分。作为支配权、绝对权的物权和作为请求权、相对权的债权,两者在性质上差异悬殊,物权表达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是对物的支配权;而债权表达的是人对人的请求关系,本质是对人的请求权。物权作为绝对权,是以一般不特定人作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债权作为相对权,是只针对某个特定人的权利,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人产生效力。因为只有这个特定的相对人才负有给付的义务,而一般与第三人无关。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和第三编的分立也正是建立在这一差异的基础之上。[1]由于各种权利的本质不同,其产生的基础必然不同,当事人获得不同的权利应有不同的意思表示,有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物权法上的意思表示、亲属法上的意思表示以及继承法上的意思表示。因此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行为也必然不同,有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亲属行为以及继承行为。不同的意思表示,不同的法律行为,其产生的私法效果显然也是不同的,有为债权变动,有为物权变动。对此,孙宪忠先生正确地指出,当一个交易涉及多种民事权利变动时,法律对确定这些不同的权利变动才能从时间上和法律效力上做出清晰的判断,从而对于处理复杂的交易行为建立科学的根据。[2]

???

(二)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原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所确立的基本规则是“合意+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德国法上土地物权变动的发生须有双重要件构成,即当事人的物权意思表示加上土地登记簿的登记的这个外在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物权公示具有三大法律效力:[3]

???

1.物权转让效力。在依法律行为方式而发生的土地物权变动中,德国法采纳的是公示要件主义,即不登记物权变动不生效,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起决定性作用。同时,除登记外,尚需要有物权合意,即要求物权出让人与物权受让人之间就直接设立、变更或废止该项物权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91条“在土地薄册中为某人登记权利的,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在土地薄册中注销登记的权利的,推定此项权利不存在”的规定,法律以登记的权利人为正确的权利人,以登记的权利为正确的权利。本条正是为那些出于对土地登记的信赖而决定自己行为的人提供保护。

3.善意取得效力。该效力即为德国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体现于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的规定之中,也称其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制度。德国法承认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但此种取得必须依据一个外部的标记,这个标记在动产物权中是占有,在不动产物权中就是土地登记簿之登记状态。土地登记簿以国家信誉作担保,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而能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由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构成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二大法理基础。分离原则旨在充分的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意思在物权变动中起着决定性的意义,当然,此原则的提出亦是建立在准确的法理思考和成熟的立法技术之上。与此物权合意相配套的便是公示原则,因为处分行为具有直接创设物权的效果,因而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需要公示,以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信赖保护,维护交易的动态安全。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物权合意+不动产登记

德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由双重要件构成,即物权合意+土地登记簿的登记。缺乏物权合意,则土地登记簿为不正确,可对登记簿予以更正;缺乏土地登记簿的登记,则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合意不生效力。

(一)物权合意

物权合意是由德国民法所创,系德国民法的特色。所谓合意(Einigung),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创设、移转、变更、废止物权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旨在于将它与债权的合同(Vertrag)明确的区分开来。[4]德国著名民法学家鲍尔指出,这种概念术语的选择,其用意在于,用以指称物权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与债法上的“契约”应有严格的界限,物权合意是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其欠缺任何使负义务的要素。

物权合意是双方物权意思表示的一致,是直接以创设或废止一项物权为目的。物权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一方当事人放弃物权的意思表示和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该物权的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相互一致,否则,物权意思表示可因错误而撤销。

物权合意原则上没有形式的要求,但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对当事人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为避免仓促,德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必须作成公证文书形式或采取认证形式。不然,物权合意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生效力。因而,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同时,土地所有权让与合意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5条第2款的规定,附期限或附条件成立不动产转让合意的,其合意无效。

物权合意不包含任何债法性因素,可以被自由地撤回,因此原则上不具有拘束力。但民法典第873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即“在登记前,当事人只有在意思表示作成公证书,或是向土地登记处作出的,或已向其提交时,或在权利人已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符合《土地登记法》规定的登记同意书时,才受合意的拘束。”据此规定,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定的形式要件时,合意具有拘束力。拘束力的后果是再也不能单方面撤回合意。

(二)土地登记簿的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第二个要件。此时,基本原则是:登记的内容必须与物权合意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当事人所希冀的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便不会产生。

登记程序的启动须具备三个前提要件:其一为当事人申请原则,只有当事人经申请才能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其二为登记同意原则,此为土地登记法上的程序性合意的要求,即是说除了实体法上的物权合意之外,尚需要有程序法上的登记同意。以此来确保土地登记簿的正确,与真实的法律关系相一致。其三是先前登记原则,据此,土地登记机关需要确认处分权人是否一直是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权利人。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的登记都是正确的,登记物权人一般就是真实物权人,因而先前登记原则起着证明的作用,证明处分权人是真实物权人。

(三)土地登记和物权合意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如前所述,土地登记的内容必须与物权合意相一致,但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使得土地登记的内容与物权合意常常不相符合。德国法为此设立了精细的处理规则。

1.登记与物权合意的内容不一致

此种情形下存在二种情况,要么当事人物权合意的内容未达成一致,而土地登记机关已经就错误的物权合意进行了登记;要么是当事人的物权合意是正确的,而登记机关却进行了错误的登记。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设立的基本处理原则是,所进行的物权变动因欠缺登记或因欠缺合意,从而均不成立。当事人可请求登记簿的更正。

2.登记与物权合意在时间上的不一致

土地登记可发生在物权合意达成之后,也可以在物权合意达成之前。通常情况下,物权合意与土地登记之间会存在一个时间差,如在达成物权合意之后未进行土地登记之前,物权的归属发生了变化,则另一方当事人须与新的物权人达成新的物权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如物权合意已经满足民法典第873条第2款的形式要件,物权合意则已经发生拘束力,对其照管人或继承人亦当适用,也即是说照管人或继承人不得撤回该合意。

此外,尚存在物权合意在土地登记之后达成的情形。在物权合意达成之前,土地登记簿的登记是不正确的,但在物权合意达成后,登记簿的登记才是正确的,因此物权也在物权合意达成之时成立。如果在此时间差里发生了处分权的限制,则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物权合意时处分权仍需存在”。[5]在物权合意与土地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或在两者的时间差里,土地登记簿的登记虽然可能不正确,但对第三人而言,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能够因信赖登记而发生善意取得。

四、小结

德国民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构建了非常精细的规则。首先是采用分离原则,使得买卖合同与物权合意相分离,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由买卖合同产生,而是当事人物权意思表示的直接后果。承认物权意思是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当事人自己的处分意思为根本要件。在物权意思表示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上,一方面将这两者作为物权变动的双重要件,同时又创设了诸多例外规则,合意与登记不必同时做成,使得法律有足够的空间来调适现实的丰富多样的生活。对第三人的保护上,采用公示原则,经登记的物权对他人具有公信力,第三人能够依据对登记簿的信赖,确定的取得物权。物权法作为私法,应当充分的承认和认可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尊重当事人的物权处分意思以及尊重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这应当是立法的一个主要指导思想。在这一指导原则基础上确立的立法技术,对于我国制定物权法当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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