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征文(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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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征文篇1

一、70号通知和15号公告各自规范的对象

70号通知第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因此,70号通知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所作的规定。而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15号公告是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要求按照70号通知进行处理和管理所作的规定。由此可见,两文所规范的对象明显不同,其区别是:70号通知规范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强调的是对不征税收入中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和管理,而15号公告规范的对象是“不征税收入”,强调的是对全部不征税收入按照70号通知对财政性资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然而,尽管从文字上看两文规范的对象不同,但两文的根本目标还是一致的,都归结为对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规范处理和管理的问题。

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见,70号通知所要求规范的“财政性资金”仅是15号公告要求规范的“不征税收入”的一种情形。所以,在今后的涉税处理税务中,不能将“不征税收入”简单理解为仅是“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将“不征税收入”与“财政性资金”混为一谈。

二、如何理解,运用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

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笔者认为,对这三大条件主要掌握三个“要”:一是要有资金拨付文件,但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且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了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要求,即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针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要单独核算,即企业对相关资金的收入及支出必须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清晰反映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情况。但是,在日常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缺少三大条件中的一条,或其中一条不符合要求,如缺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仅是在资金拨付文件中附带提出简单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或企业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核算或未全部单独核算等。笔者认为,从70号通知可以看出,不仅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也不可以简化或篡改,同时还必须遵循15号公告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凡是有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70号通知的规定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规范的处理和管理,特别是必须做到并做好对不征税收入收支情况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

三、正确理解“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

70号通知对企业在符合上述三大条件后的表述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这就是说也可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对究竟是“可以”作为还是“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谁有权决定呢?从70号通知的发文对象及第一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及语境不难看出,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选择权在企业,但决定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决定权在税务机关,即在同时符合三大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对自身的利弊得失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企业认为符合70号通知规定的三大条件,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收入列入不征税收入项目,无需专门办理申报手续,但需在纳税申报资料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三大条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对资料和证据的审核决定是否可以,但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应尊重企业在合法、合规情形下的选择,除非企业判断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恰当。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对15号公告解读所规定的:“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税务机关有权认为“不可以”。所以,简单认为决定权在企业或在税务机关都是不对的。

四、对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仅是第一种情形财政拨款中的一种类型,但是,由于70号通知仅是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要求满足的三大条件所作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是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则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或套用相关条件,如不一定能够取得“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判断不能教条,不能一味强调并套用70号通知的三大条件,应该从70号通知及15号公告的精神实质出发,只要企业能够从资金来源的性质、用途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清晰证明属于“不征税收入”充分、适当的证据,就应该判断为“不征税收入”,而不应拘泥于70号通知所规定的三大条件。

另外,不能将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核算的政府补助与不征税收入混为一谈,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变相减免税等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财政补贴给予企业的优惠,这些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以,企业必须严格对照70号通知及相关税法精神,认真分析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五、判断不征税收入的三大条件并非全部管理要求

70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大条件仅是判断和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标准和要求,并非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和管理的全部内容,即即使满足了这三大条件,但还必须同时满足70号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两条实际为对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处理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凡是存在并确认了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从该条规定还可以看出,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后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实际得到的仅是不征税收入所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在时间上的资金价值,而相关收入和支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则影响并决定了所占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大小,间隔时间越短价值越小,如果收入和支出在同一期间,其资金时间价值为零,但间隔时间必须在5年内。所以,企业要正确认识和权衡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利弊得失,不应麻木追求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另外,此处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免税收入,则必须严格区分免税收入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的支出,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税前扣除,或对资产计算的相应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需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被各种利好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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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征文篇2

关键词:信息电子化;档案创新服务;文书管理

档案的征集是档案整理、档案归档以及档案保管等工作的基础,档案的整理要以档案征集的收集数据为基准,档案的管理要以安放完好的档案数据架构为前提,因此满足这些前提的首要条件就是进行档案征集工作,从而使接下来的档案工作内容得到保障,因此在档案征集工作上必须严肃对待,马虎不得。这也是为后续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打下良好而稳定基础的前提。为了使档案的征集工作更具条理性,应该对档案的征集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化管理,进而使其向我们所期望的方向顺利发展。

1档案征集工作的环节

档案征集工作主要指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具体的征集计划来征集所需线索、明确主要的征集对象,通过规范的程序征集对象进入馆内,将实际征集的对象变成档案馆藏品的过程。我们通常将该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征集计划的编制;其次是征集对象明确后,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和征集对象持有人间的互动过程;第三是对已选的征集对象进行评估鉴定和征集批准的过程;第四是和征集对象持有人进行征集手续的办理过程。第五是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将征集档案和有关文件递交给馆内相关部门的过程。

2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手段

2.1意向申请的规范化

任何工作的有序开展都需要一个正确而明晰的理论指导,以此为基,能够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进而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都得以保证,并促进此工作过程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人文效益的提升。而档案征集工作也不例外,档案征集工作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和工作流程体系为指导。因此在进行档案征集工作之前,首先要有一个档案征集的意向,并将这意向通过单位的组织机构传达到员工处。最少应传达到两人,在意向传达之后,档案征集相关意向的发起人要就这一事件填写档案征集的相关公文性意向书,以及规范档案表格申请书,因为档案作为一项严肃的书面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益,不能由公民擅自书写,档案表格也应由国家统一,不能任由公民擅自复制。

在相关资料填写完毕后,将之递交给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审阅并肯定之后会安排一定的调查人员核实档案征集者的相关资质,并且上级部门还会对上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评定并加盖工章。为了这一环节不出现任何纰漏,进而导致档案征集意向传达失败,申请人应就档案涵盖的对象的详细个人信息整合一份具体的数字报告,在报告中写明相关注意事项,以报告书的形式陈述这一流程中将会涉及到的全部数字以及相关详细信息,在书面报告纸样出来后加盖负责部门的公章,并将报告随申请书一同提交至上级处,以便上级审核。当上级的意见随公章一并返回之后,此征集意向才算传达完毕,相关人员必须遵循上述章程严格执行相应步骤,以保证档案征集工作的规范化进行。

2.2制定档案计划

档案征集计划在档案征集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起到了指引作用并且,其还是后续对征集对象予以准确评估与鉴定的最有力依据。档案征集计划内容具体应涵盖征集方式、征集原则、入藏标准、征集范围等诸多的内容"档案征集工作人员主要担任归档人一职,财务人员主要是接收人。归档共有以下几项内容$征集对象评估报告(副本),征集对象专家鉴定会会议纪要(正本)、档案征集协议(正本)、征集经费支付凭证(正本)、征集档案点交记录表等。

2.3对档案征集对象的评估

通常情况下,在实际的档案征集工作中,主要是对征集对象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而在这一环节中,相关档案征集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准备好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了申请表、档案原件、档案征集意向书等等。其次,在对征集档案评估专家的选择上,将会由档案馆领导统一制定。

2.4对征集来的档案的审批

对征集而来的档案不能直接进行归档处理首先要对档案本身进行一定的检验和审批程序,进而使档案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从而避免因档案问题而引发的经济类、法制类民事纠纷的发生。具体的审批流程较为简单,由被征集人将档案交付给征集者,然后征集者将收到的档案文件交给具备法律鉴定资质的审核部门审核档案的真实性以及档案的法律实用性,在审核者确认档案无误后出具资质鉴定证明,然后档案在交由收集者进行接下来的档案使用及保管流程。这一系列流程都要以法律为约束,进而保证档案审批的合理性。此审批环节一定要在国家承认的地点交由国家委派的档案审批人员亲自执行,进而避免因个人审核资质的不真实而导致审核失效的情况发生,这也是间接提升档案工作效率的合理化方式。

2.5相关材料的书面化

在这一环节的档案征集工作中,一般是需要档案征集工作人员与档案持有人共同完成的。制定的档案征集文件协议也要一式三份。其中,档案持有人将会保留一份,另外两份将由档案馆统一保管。在这一环节过程中,要将档案数量、名称等情况清楚反映在档案征集协议清单中。

2.6寻求专家鉴定

开展专家鉴定会过程中,档案征集工作者要准备好所需的材料,担任鉴定会的鉴定人员应从档案征集的专家库中抽取,最后将形成文件作为专家基于征集对象而开展的鉴定会议的会议纪要。相关整理工作者要及时有效的整理所需资料并递交给档案管理部门,需要进行转交的资料包括了档案征集意向书、申请表、审批表合同、专家鉴定会的会议纪要等诸多资料的正本。同时,还有征集资料的有关资料与图片以及征集的经费支出凭证的副本。

结束语

总而言之,档案的征集工作是一项法制化的工作,对这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我国档案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有利于保障被制档案者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同时对档案的征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利于提升我国档案相关部门的整体执行力。因此相关部门务必要重视这一点,对档案征集工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法律就能够使这一项工作处于一个合理的约束范围内,进而在计提的工作流程上得到合理化的管理,从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全面和整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彩虹.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初探[J].科学中国人,2016.

[2]王光玉.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初探[J].档案学研究,2009.

[3]王建伟.关于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思考[J].河南科技,2013.

合规征文篇3

交通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着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却积极反对征收养路费。他指出,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而《规定》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与位阶更高的《公路法》(修正后)有冲突。因为修正的《公路法》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所以周泽认为征收养路费是违法行为。

“2号文”成尚方宝剑

北京市养路费征稽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李公科反对周泽的说法。他表示:“从行业角度来看的话,收取养路费是绝对合理的。如果养路费的收取不合法,那就应该有税收来替代。”他认为,国家《公路法》在1999修改后已经很明确,国家将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现在既然没有包括燃油税或其他税的征收来替代,那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还得依靠养路费。

“《公路法》三十六条最后也规定,养路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即国办2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李公科说,“我认为国办2号文件正是根据《公路法》的授权,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解释,是落实《公路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而且,国办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证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以上观点,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也加入了这一讨论。他认为,被各地奉为尚方宝剑、国办2号文件“本身就是违法的”: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收税的实施办法和步骤,但国务院制定的却是收费的办法;而且,授权是给国务院的,而发文的却是国务院的一个机构――办公厅。如果没有国务院授权,办公厅就无权发这个文件;如果是国务院让它做的,就是违法再授权,因为人大并没有授权国务院指定其他人做,国务院授权给办公厅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同意,就是违法的。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也表达了不赞同征收养路费的观点。他认为,养路费的征收,源于1992年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而该规定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制定的。但是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后,《公路管理条例》的内容已被《公路法》吸收或废止,法律通过后条例已自然失效。因此,养路费在法律体系上已经是无本之木。

从立法意图而言,1997年《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这表明了用燃油费取代养路费的意图。随后,在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只修改了两条,其中之一就是将第36条更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去除养路费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

费改税闻其声难见“人”

其实,以上的争论是以法律有效性为中心展开的,仅仅限于法理的讨论。但这个问题所关系的范围却不局限于此。

2000年10月,国务院同意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表示,我国将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费用。2005年,我国公布的“十一五”期间的发展规划也明确表示“适时开征燃油税”。其后,有关此项费改税政策有望于今明两年出台的消息,曾屡屡见诸公众视野,但就是没有见到实际的动作。

合规征文篇4

[关键词]公共利益;问题;界定方法;完善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城市土地的需要量激增,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国家以征收手段划分到城市范围之内。公共利益目的是国家行使征收权的前提,是其行使征收权的决定性限制条件。但是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其作任何的法律解释,这很容易导致政府征收权的滥用,严重损害被征地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护被征方的合法权益,杜绝政府权力的滥用,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

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现代法治国家出于对私法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通常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承认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严重问题:

1.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的界定。除上述《宪法》对公共利益的涉及之外,其他下位法如《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也与《宪法》作了同样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也仅仅是点到即止,除此之外并无任何明确的界定说明,而实践中对于某一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决定权在于政府,并无其他被征权利人的参与。政府享有的巨大裁量权对于公众而言是极其危险的,极易造成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2.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的唯一前提是公共利益,但其又在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土地征收权从公共利益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经济建设用地,将本应以市场行为获得的商业性开发用地也纳入国家土地征收权的客体范围。

3.缺乏公共利益的审查机制。公共利益的审查机制一般包括征前审查和司法救济。然而我国法律有关这两项规定却是空白。在我国征前程序仅有公告和听证两项,而听证和公告的范围也仅限于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于征收目的是否合法性的审查并未在听证和公告范围之内。有关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手段主要是指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实践中遇到争议后,由法院来最终裁定。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与征地行为有关的唯一的司法界入行为是在土地征收行为已经结束之后,而此时损害行为已经发生。

二、国外发达国家公共利益界定方法

公共利益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形象万变,令人难以捉摸,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诚然,对其进行完美的界定有很大的难度,这并不表示不需要对其进行界定。西方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是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公共利益制度建设,保障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纵观各国土地征收范围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主要存在四种模式:(1)原则性规定,这类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在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范畴没有作明确的限定,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对私人财产给予应有的保护。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被征收方如果认为征收行为不符合“公共目的”的要求,可以向法院提出。(2)穷尽列举型,以日本为例,日本法律规定政府只能以35种理由发动公共利益征收,并且每一种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详细规定,政府不可任意发动行政权,也没有关于任何形式征收权的保留条款。(3)概括加列举型,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均是此方面的典型代表。(4)不作任何规定型,这类国家包括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这些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对公共利益目的范畴作明确的限定,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决定。

三、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制度的完善

综合以上各种方式的利弊,考虑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国外原则性规定法和概括列举法两种模式。

1.公众代表参与立法表决界定公共利益的大概范围。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力应掌握在公众手中,因为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为公众服务的,只有公众才了解什么才是自身的共同利益。考虑到中国人口众多的情况,做一些全民性的调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目前由公众决定公益内容的最好形式,莫过于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可以认定凡是涉及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共福利等内容,都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

2.公众参与听证程序界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若公众对于政府机关的征地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考虑适用程序的控制方法,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之一就是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在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有所涉及,但主要是针对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听证。我国法律应将是否合乎公共利益加入听证程序之中。并以立法形式规定某一特定征收行为必须达到全体被征收人的2/3以上的多数才能实施。

3.被征地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司法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征收的合公共利益性进行审查。我国应将司法审查提前至征前审批阶段,这样,司法机关将不再限于对征地补偿或者安置方式的司法介入,在审批阶段即可介入,可以以司法手段裁定某一特定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另外,为防止类似当今“野蛮拆迁”案件的发生,法律应明确规定,执行征收行为须在司法审判之后,任何处于司法审判期间进行的征收行为均属无效,将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机关处高于被征地市价若干倍的处罚金。最后还应建立法院的消极行为归责制度。对于法院责任制内的消极行为,如不及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应追究其责任。

合规征文篇5

交通半年工作总结

20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立交通规费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促进交通征稽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一年。200*上半年,全市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征费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征稽改革、强化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费、加强队伍建设,规费收入实现持续稳步增长,取得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超过五分之四的可喜成绩。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规费收入实现持续稳步增长

截止到6月底,全市汽车养路费等“三费”征收万元,占年计划的%,农用车养路费征收万元,为年计划%,各项指标再创历史新高。

(二)征收管理更加规范严密

1、为规范征收行为、理顺征收环节,市处对各窗口单位的征收业务设置进行了调整:一是统一正常减免征、退费的申报工作;二是成立处计量中心,统一管理协调吨、座位核定工作,征费中心不再进行征费吨、座位的计量核定;三是成立授权处理中心,由专人负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四是成立处信息中心,负责全处计算机的软、硬件管理。通过工作职能的调整,业务处理进行了专业化分工,由于分工科学合理,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得到了上级领导和车主的一致肯定。

2、进一步规范全市车辆的吨、座位计量核定工作。由于我处车辆多(全处现有19万多台征费车辆),征费依据多且前后不一致,给执行操作带来一定难度。我处根据车辆参数,结合考虑我省、市核定原则、周边省市核定情况和车辆实际承载能力进行吨、座位计量核定,并明确每周五下午由相关人员对有争议的车辆和新车型进行集体讨论。由于核定方法科学,今年核定了近400种新车型,并对341台车辆进行了吨位调整,无一车主提出异意,无一起因征费吨、座核定而发生的投诉。

(三)稽查清欠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强化管理,堵漏增收,我处稽查、清欠双管齐下,在加大路面稽查压力的同时,将欠费车辆指标纳入市直稽查大队和征费中心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将静态、动态漏征率纳入县市征稽所考核范畴,并增加了机关科室清欠指标和稽查指标。如此一来,通过采取打电话、发信函、上路查、上户清、车管所源头把关、检测站堵漏、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形成了严密的稽查清欠网络。今年以来,全处共计电话催缴次、发出催缴通知书份、清欠台、收回规费万元;新闻媒体曝光欠费车辆台;上门上户下达余份行政处理决定书,追缴欠费多万元;稽查查处欠费车辆台,补缴规费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台车辆目前有台已进入拍卖程序,另有1台车辆经过与法院同志一起做工作已主动补缴了欠费。

(四)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呈现新风貌

1、加强党风建设,铸就坚强的领导集体。班子成员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把创建“四好”领导班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了创“四好”活动方案,重点抓好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落实,积极开展谈心活动,融洽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营造了一个民主集中、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

2、开展作风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处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在全处范围狠抓干部职工作风建设,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征缴环境。处党委多次组织全处人员专题学习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上半年我处未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无一起公路“三乱”行为。

3、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深化。结合长沙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我处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规范执法执收行为,优化征收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今年我处在保持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同时,望城县征稽所准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征费中心六厅准备创建长沙市“青年文明号”。

(五)人事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

根据市编委文件要求我处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在市局党委的支持下,完善了用人制度,再一次进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择优录用,为我处配备了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中层干部队伍。同时,对四县(市)征稽所的班子进行了考察补充,为征稽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狠抓征收目标管理,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今年我们的征费任务非常繁重,省局下达的“三费”计划为万元,比去年增加了万元,农用车养路费任务为万元,比去年增加万元,在此基础上还要实现超收万元的目标,因此,我处加强了征收目标管理,确定了每个月%的征收考核进度。同时,今年我处继续坚持“按月考核、严格考评、拉开档次、奖罚兑现”的原则,实行“全年计划、按月考核、收用挂钩、超收奖励”的征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全处按四县(市)征稽所、征费中心、稽查大队、机关科(室)四大块来考核,并严格按征收进度进行奖惩兑现,处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指标细化、量化,并对稽查一线给予政策倾斜。全处上下自加压力,增添动力,早动员,早部署,千方百计征好费,立足一个“超”字,以超收谋发展,以发展促超收。

(二)夯实基础管理,提升征管质量

1、制定完善了《2006年度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办法》,下发了《200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处考核领导小组以此作为各单位年终评优评先和奖励、处罚的基本依据,对各单位整体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实行责、权、利捆绑考核兑现,使目标管理考核有章可循。

2、全市征稽信息系统已基本建成,我处借助征费网络系统,加大数字征稽建设步伐,对征费中心和四县(市)征稽所的征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征费标准、征费月份、征费吨位“三统一”;对征管业务实行网上直接审批;推行网上办公,实现财务核算、票证、台帐和档案管理电子化。

3、进一步规范了养路费协议征缴、滞纳金减免审批手续,有效的杜绝了关系费、人情费、后门费,遏制了规费流失,避免了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4、强化费源管理,加大对无牌无证车辆的征管力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无牌无证车辆征收的规定》,做到应征不漏,颗粒归仓。

5、加大内审力度,强化审计职能。处审计监察科每月平均审核票证6万份。针对联网程序中查询系统未建立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审计方式,实施跟踪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到位,确保票证使用规范、安全,用健全的制约机制强化了内部监督。

6、财务管理有新突破。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的财务调研工作;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确保各征收单位和网点票据、光盘、解款三同步;积极与银行衔接,解决了由于资金沉淀不足银行拒绝上门代收的问题,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配合招行筹备在我处实施pos机刷款缴费的前期工作,为逐步取消收现业务奠定基础;在经费使用上厉行节俭,量入为出,严格控制大额支出。

(三)加大稽查力度,建立交通规费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整顿效果,建立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在省、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处继续开展全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全省范围4月7日至4月9日的联合稽查行动,在市政府的支持下,整合交通、公安交警、武警、部队、媒体等部门的力量,针对平时的稽查难点如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长期欠费车辆开展专项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联合稽查行动我处查处各类欠费车辆台,追缴规费万元。

6月9日,我处牵头召开全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探讨加大专项治理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车主自觉缴费意识的方法;制定治理假牌假证、无牌无证、长期欠费车辆和未在交通征稽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等具体措施。

(四)加强队伍建设,构建和谐征稽

1、从关心职工出发,以活动为载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活动,如劳动竞赛、女职工维权知识竞赛、羽毛球比赛等,增强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在全处开展“八荣八耻”专题学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同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普法教育、业务骨干进修、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入地开展了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了征稽人员的综合素质。

3、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征稽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印发了我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开展行业纠风,切实避免执法不规范、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等现象,确保征稽人员廉洁从政。

(五)提升服务质量,创建行业文明

我处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继续推行系列便民措施。一是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行高峰期延时和周末值班服务制,提供预约服务,倡导文明用语;二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营造高效的服务质量;三是落实了服务箱、茶水、指示牌等便民措施,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四是推行联网缴费和排号缴费,极大便利了车主。

(六)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稳定。

健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人员、资金、车辆、票证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同时,在全处范围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以杜绝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征稽环境日益恶化,暴力抗费现象严重。由于受多年来养路费费改税舆论的影响和自身利益驱动,部分车主依法缴费意识淡薄,拖欠、逃缴交通规费现象严重,有的甚至采取暴力对抗手段,拒缴交通规费。今年5-6月,我市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在稽查过程中遭遇五起暴力抗费事件。欠费车主拒缴规费,抢夺暂扣车辆,殴打执法人员,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社会影响极坏。此种势头如不遏制,不仅严重威胁征稽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破坏正常的交通规费征收秩序,而且必将助长逃费、抗费的嚣张气焰,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

2、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个别县(市)政府和部门越权出台“土政策”,违法减免交通规费,禁止征稽人员到施工地点稽查欠费车辆,严重扰乱了交通规费征收的政策环境,给法定征收的交通规费带来冲击。同时,一些无牌无证的“黑车”和违法套牌车辆,根本未纳入交通规费征管,偷、逃规费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征收秩序的混乱。

3、“大吨小标”车辆出现抬头趋势。自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治理“大吨小标”车辆以来,“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在稳步推进,交通规费征收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受利益驱动,今年新的载货类汽车又不同程度地出现“大吨小标”现象。

4、客运附加费征收呈萎缩趋势。一是专业运输企业缴费不到位;二是由于城市出租车取消客运附加费对城市周边的客运运输车辆缴费冲击较大;三是旅游客运运输车辆受到政府宏观调控影响,大部分新增车辆不能合法办理上牌手续,导致我们无法对该部分车辆的交通规费进行正收。

5、个别新闻单位在报道暴力抗费案件时立场不公正,发表了内容与事实有很大出入的报道,误导了读者,对征稽执法人员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由于征稽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新车车主对交通规费征收政策法规不甚了解,缴费意识比较淡薄。

四、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坚持开源与堵漏并重,切实抓好规费征收这个中心工作。

(二)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为规费征收提供组织保证。

(三)严格把关,加强费源管理,为规费征收提供活力源泉。

(四)依靠科技创新,完善数字征稽建设,为广大车主提供良好的缴费环境。

(五)加大文明创建力度,促进征稽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六)加强与公安交警的合作,争取将交通规费征收纳入公安交警部门业务流程。

(七)深入开展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建立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1、加大交通规费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车主自主缴费意识,努力营造一个“依法缴费光荣,违法逃费可耻”的舆论环境。

2、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大稽查清欠力度。如我处即将开通邮政信函催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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