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建设方案(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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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篇1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
(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__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准后两年未实施的,须重新编制报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在城中村改造中用于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其单套建筑面积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普通商品房最大建筑面积。所建商品住宅,其套型结构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有关规定。
(六)在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确定范围内,市规划局不再审批其本文来源:文秘站它建设项目。城中村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七)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村庄拆迁的,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改造。
三、土地利用
(一)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全市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之外的其它用地,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储备。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用地、回迁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它土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村民安置费用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鼓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采用一级开发模式整体实施城中村改造。辖区政府商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实力的经济实体通过一级开发模式实施城中村整体改造,先期拆迁安置和建设投资,在土地公开出让所得中支付。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四)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由辖区政府、村(居)商市国土、规划部门制定,由市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村(居)组织实施。
四、拆迁安置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指导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制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辖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应在辖区政府组织、监督下实施。
(三)对按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后,仍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困难村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解决。
(四)未经依法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五、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户口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二)城中村改造中所建住宅、非住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权属登记。用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建住宅、非住宅按规定申请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项目资本金按建安总投资的20%缴存。
公开出让土地上所建商品房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__〕9号)有关规定缴费。
(四)各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以后,持相关合法文件到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报市收费局,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不再先缴后返。
(五)市政府对启动早、改造快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鼓励和奖励。20__年以后启动的项目,出让净收益返还部分,村按每年5%、区按1%的比例逐年递减。同时,鼓励城中村连片、整体改造,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六)城中村改造中市各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减半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充实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力量,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和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
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包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并在项目现场成立由分包领导挂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城中村改造协调督导办公室,抽调业务精通的干部现场办公,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二)完善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按规划完成规划改造范围内的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及相邻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和公用设施的拆迁腾地工作。市政府统筹组织各主管部门做好市承担的规划道路建设和供电、燃气、供热、电讯、有线电视、供水、公交等配套建设。
(三)加快配套改革。城中村改造不仅是拆旧建新的过程,更是实现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对列入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四化”转化的城中村,在坚持辖区政府组织的前提下,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村民转市民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村委会转居委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集体企业转股份制企业工作。同时,社保、医保、农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文秘站:
(四)强化服务和监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每季度对各区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进行公示。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省会城市建设的全局高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最优质的服务、最高效的审批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快速推进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在规划、土地、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同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各区政府、办事处、居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和谐推进。
本文件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域城镇化为主导,以贯彻落实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前提,紧紧抓住项目申报、招商引资、土地利用、拆迁安置、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等重点环节,强化民主决策、程序规范、监管服务,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依法改造、民主改造、和谐改造、有序改造,为打造创业城区、建设幸福家园做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区委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调整和充实“晋城市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统一协调。领导组负责对全区城中村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实行全方位的组织领导,对项目申报、招商引资、改造程序、拆迁安置、土地使用、资金运作、规划实施、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等实施全程监管。区政府设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简称城改办),专门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计划、监管、协调、指导、服务、考核等日常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
镇(办)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并配备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前期准备、项目审查、招商引资、组织拆迁、工程监管、资金监管、回迁安置、安全稳定等工作,对城中村改造的重点事项进行监管和审核。
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区)要推选产生由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共同参加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本村城中村改造。村(社区)作为改造主体,负责项目申报、民主决策、方案制定、招商引资、动迁拆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回迁安置、安全稳定等具体工作。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要实行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区、镇(办)、村(社区)都要进行评估。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稳定风险评估的日常工作。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政府主导、村为主体、整村拆除、市场运作、安置优先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先拆迁安置、后开发建设’’的原则;
(四)坚持“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阳光作业”的原则;
(五)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维护村(居)民利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原则;
(六)坚持开门改造,引入竞争机制,把城中村改造与招商引资、品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四、申报条件
(一)通过调查测算,能够实现“自求平衡”;
(二)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实施改造;
(三)村(居)两委班子团结,具有凝聚力、战斗力,村(居)情稳定;
(四)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稳定风险评估;
(五)村(居)集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六)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五、申报程序
(一)征求意见。村(居)两委提出改造意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提出改造方案。在征得全体村(居)民同意改造的基础上,村(居)两委提出《(城中村改造方案》,内容包括改造的目标、方式、步骤和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济测算、资金筹措、招商引资等。《城中村改造方案》要在区城改办和镇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拟定。
(三)会议表决。村(居)两委集体研究通过《城中村改造方案》,提交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推选产生改造工作组和监督组。表决结果和《城中村改造方案》要进行公示。
(四)提出申请。投票表决通过后,村(居)两委形成决议,提出申请,并附《城中村改造方案》、全体村(居)民大会表决结果,报所属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五)项目审核。镇(办)严格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村(居)民大会表决结果等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城改办审核。同时,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组织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将《项目申报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领导组办公室,经区联席会议审查。
(六)批准上报。区城改办审核后,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和领导组分别就项目申报情况和稳定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区委常委会研究。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区政府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
(七)审批启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把关,然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
(八)编制土地利用和规划。城区国土分局根据居民点用地情况调查报告拟定用地规模,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村(居)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向编制《土地利用方案》;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九)项目批准。市规划局审核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连同《土地利用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分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主公开。拟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村(社区)从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凡涉及群众利益和村(社区)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均要以“四议两公开”为基础,履行相关程序,如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出让、资金使用、合作对象的确定等。一般事项也要广泛征求意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要真正体现村(居)委会是改造的主体,村(居)民是改造的主人。凡重大事项村(居)委会须召开相关会议时,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包片领导要列席会议,现场监督民主程序的履行。
(二)扩大招商引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大招商、招大商’’的理念,建立平台,完善机制,形成制度,全面提升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水平。
坚持城中村改造项目整体招商引资。提倡打破地域限制,实施集中连片开发,面向全国,引进国内著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城区开发投资。
坚持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引入著名品牌。所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引进一个品牌企业,特别是临街项目必须规划设计标志性的建筑,引入省级、部级,甚至是国际级的著名品牌,提升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品质。
提倡村(社区)集体成立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共建,可以采用联合开发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合作模式和协议要进一步规范化。合作协议要在区城改办备案。
合作对象的选择须采取招商引资和民主公开的方式。合作对象的选择须经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再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城区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名录库,录入国内著名的开发商,同时对已在城区合作开发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入。拟参与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到区城改办审查备案;实施改造的村(社区)选择合作商时,要在区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名录库中选择三家以上开发企业,履行民主程序,公开确定合作对象。
连片规划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上要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力求用地指标放宽、供地方式快捷、规划条件宽松,同时享受我区招商引资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强化土地利用。城中村改造用地以市政府确定的用地指标核定,不足用地指标的按实有面积核定指标,超出部分收回国有。区国土分局要认真进行居民点用地现状调查,结合规划情况拟定土地利用方案。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出让用地原则上分期进行公开出让。公开出让土地的程序:村(居)委会将拟公开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净地)一提出拟公开出让土地申请一镇政府(办事处)审核一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核同意一区政府常务会通过一报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金额拨付至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专户。
(四)注重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是城中村改造的工作重点,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程序,精心组织。村(居)委会是拆迁主体(拆迁入)和安置主体,是拆迁安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办法和回迁用房的规划选址、工程质量、配套标准、公共设施等均要认真履行程序,广泛接受监督。回迁楼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社区办公、服务、医疗、学校、幼儿园等要配套到位。
镇(办)对拆迁安置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拆迁工作遇到困难时,要负责组织攻坚,确保工程进度,并提前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严格程序,确保稳定。
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整村拆除的办法。实施片区规划时,安置办法要多样化,可以就地回迁,也可异地回迁;拆迁工作可采取区里组织领导、镇(办)组织实施、村里具体实施的办法,三级联动,强势推进。
房屋拆迁要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取得“一书两证”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附相关手续),在同意拆迁批复下达后,方可实施拆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格工程监管。城中村改造的建设单位[村(居)委、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责任主体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负责、规范操作。政府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办事处)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优质安全。
1、工程招投标。所有回迁楼项目要按照<招投标法》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
2、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要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禁止“未批先建”行为,一经发现,政府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厉处罚。
3、工程质量与安全。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强化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强制性标准监管。严格按照规划、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
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程序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在区城改办、区住建局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区住建局负责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
(六)加强资金监管。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额转入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专户,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加强监管。
1、所有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委会必须按照规定开立专户,设立专账,健全账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申报、审批、建设、拆迁安置等环节所涉及的所有支出和收益均纳入专账管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必须首先用于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及其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社区办公、服务、医疗、学校、幼儿园等)的建设,在改造项目全部结束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其程序是: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广大被拆迁户同意,由至少三个被拆迁户代表签字——村理财小组同意(盖章)——村两委集体研究
并签署意见——政府(办事处)研究通过并向区政府请示——区城改办和区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实施拨付。申请使用土地出让金须向区城改办、区财政局和所属镇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资料。
3、各村(居)委是所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所有者,也是使用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负全责。资金的使用要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严格履行程序。镇政府(办事处)是资金使用的监管主体,对资金的使用负监管责任。所辖城中村改造的资金使用要按照“村账镇管”、“居账处管”的要求加强监管。
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也要对城中村改造的资金使用加强监管。由区城改办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城改专账的建立和管理情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跟踪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年度审计和项目决算制度。对账务不健全和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项目,停止其土地出让金返还拨付。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国家补助资金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狠抓税收征管。所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照税收属地征管的原则,全部在城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其税收不在城区的,必须理顺到城区。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协调和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对城中村改造的税征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以镇(办)为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研究拨付土地出让金前,由区城改办、区财政局审核项目的税务登记和缴税情况,符合条件的再报请区政府研究。
(八)严格考核奖惩。区政府要与镇政府(办事处)专题签订城中村改造工程年度目标责任书,对手续办理、拆迁进度、建设进度、招商引资、安全质量、回迁安置、房屋销售、实现税收、社会稳定等目标实行全程监管和跟踪考核,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惩。城中村改造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出现违规建设、质量安全事故、集体越级上访、进度缓慢等现象的将酌情给予处罚,罚款直接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用于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奖励。区城改办负责督查考核工作和抵押金的管理。抵押金到工程结束时,扣除处罚金额后将剩余部分如数退还。
城中村建设方案范文篇3
一、搞好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建档工作,为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出现了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流转,土地流转面积和涉及的农户每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建好、管好、用好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对于稳定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避免土地流转纠纷,统筹农村各项改革,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档案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指导,提前介入,制定和提出切合本地区实际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收集、管理、移交的具体意见,按照县、乡(镇)、村、户四级建档管理模式,一组一卷,一村一档,一乡一柜,并坚持做到无偿为农民提供服务,保证土地承包、流转、征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并体现民意民愿。
二、适时建立和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档案
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镇经济与社会的繁荣,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也随之出现了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报酬等方面正当权益屡屡受到侵害等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规范档案,并切实利用档案,使劳动力转移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档案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现时之需。
当前,档案部门要积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部门,建立规范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档案。把有关用工意向、用工协议、求职报名、教育培训、考核录用、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劳务输出各个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建立动态的农村劳动力档案管理网络,并及时,从而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从自发分散流动向合理有序流动转移,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有效管理和良好服务,减少农民工求职的盲目性。同时通过建立劳动力转移档案,将档案作为维权依据和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建立农民信用贷款档案,为农民发展经济服务
中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档案部门帮助和指导建立农民信用档案的做法,将会对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有效地得到金融资金的支持,积极发展经济,致富奔小康起到推动作用。
四、积极探索农户建档模式
知民情、知地情、知乡情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的前提,农户档案正是广大农民基本情况的客观记录,是反映农村总体情况的基本信息。建设以人为本、乡风文明的新农村,实现农村稳定和村社文明,农户档案将是反映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晴雨表”,村风民情的“参考书”,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推动营造和谐稳定、安居乐业的农村社会环境。例如吉林省梨树县关东村的李京府在县档案局指导下建立农户档案6大类290多卷册,借助档案使其养殖业有了大发展,收益可观,在当地小有名气。
五、深化村务公开档案,架起干群“连心桥”
多年来,大部分地区档案部门在开展村级建档工作中,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纳入村级归档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农民利益、规范村务管理、保持农村稳定、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为有效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提供了保障。
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村务公开档案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逐步细化和完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集中力量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和矛盾纠纷排查档案,指导乡(镇)村两级将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税费交纳、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电费、电价等热点问题的有关材料收集立卷,并定时公开,自愿查阅。要通过完善村务公开档案,让广大农民群众对村务真正明明白白,“让事实说话”,“给群众以明白、还干部以清白”,给农村干部群众和各项工作都带来实实在在的益处,使之成为农村干群的“连心桥”,改善干群关系的润滑剂。
六、立足“三农”需要,做好小城镇档案工作
建设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的乡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的逐步缩小,小城镇建设进程将大大加快,在小城镇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越来越多,涉及的部门也不断扩大,已远远超出了原乡镇机关档案工作范畴。因此,小城镇建设档案集中管理工作应该尽快提到档案部门业务指导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一是要积极指导帮助建立起以镇机关综合档案室为核心、相关业务科室和建设开发企业为重点的小城镇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小城镇建设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和妥善保管及有效利用;二是要加强指导和执法监督,规范建设开发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小城镇档案依法管理与规范建设;三是要整合档案信息资源,确保小城镇档案符合小城镇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促进新农村和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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