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会计核算办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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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篇1

一、加强财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一航的具体要求,先后制定了《投资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40多项基本制度和具体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作为公司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依据,同时关注国家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依据《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制度和具体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进行不断修订完善。去年又制定下发了《经济合同财务管理办法》。使广大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确履行核算滥督和控制职能。

二、加强资金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公司自组建以来。在由集权到分权的变革过程中。财务资金管理方面有过不少教训,如财权分割,资金分散,财务失控,资产流失。以及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随意转移收入、资金账外循环等。因此,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并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新修改《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司实行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根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时规定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货币资金,其他部门一律不能保留现金或设立银行账户。不能保存各种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将银行预留印鉴分开管理,即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财会室主任保管预留私人印鉴,以达到互相制约、监督的目的。

2、加强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各级领导按规定对收、付款凭证事前签字审核。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对所有的资金支出按照公司的年度、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执行。并规定了资金审批权限,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款项进行“联签”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工作稽核采取专职复核与相互复核相结合,领导审核与室主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库存现金实行每月3次定期稽核。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加强对基层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公司向有经营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单位、部门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被委派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指标、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等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与检查考核;对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制度、政策和内部经济核算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并汇总分析财务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制度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等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5、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将公司基建处(国家基本建设资金)、供应处(材料采购资金)、总务处(职工住房集资款)的各项专用资金统一上收到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对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清理了非法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将公司部分子公司、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培训中心等单位的资金结算全部集中在公司结算中心进行。严格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了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

6、抓好现金盘存点及管理工作。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出纳人员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签署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与当天的现金日记账逐笔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2)公司财务部和各基层单位的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各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每月至少3次)进行现金盘点,公司财务部门组织人员每年2次深入基层单位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制度化。做到检查有记录、问题有落实,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3)提取现金时,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即现金出纳员开具现金支票。银行出纳员加盖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最后由主管该项工作的财会室主任加盖银行预留个人印鉴,同时输入支付密码。以达到互相制约、监督的目的。

7、把好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用款时,必须提交书面付款凭证,并注明用款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财务人员严格审查货币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除小额个人因公预借款等事项外: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需同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与此相关的证明文件,方可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8、加强采购合同和比价采购管理。采购合同、对外加工合同等均按规定程序审批,5万元以上经济合同须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查、合同签署人须经董事长授权后方可签署合同。在物资采购方面。实行比价采购,财务部门在支付货款时须由采购人员提供有关审批单方可付款。此外,按照《集团公司重大财务经济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实施重大事项上报制度,以减少风险并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9、加大检查监管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一航的有关要求,公司加强清理“小金库”工作,组织财务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对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进行抽查,近几年联合检查组对公司内分厂所、事业部、后勤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及二次分配资金进行了全面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

三、强化对外担保管理。降低或有负债风险

担保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担保合同;准备金;公允价值;充足性测试;计量

一、引言

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央行在1993年批准一家担保机构,1998年央行解除了对设立担保机构的审批限制,才开始出现“井喷式”发展。因此,我国担保会计理论滞后,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各担保机构制定的核算办法差别较大,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2005年11月9日,财政部从规范担保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控制担保风险出发,适时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简称《办法》)。[1]《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也即采用1/2法。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即以7月1日为平均保单签发日,这样,一年的保单在当年还有50%的有效部分未到期,这种方法虽然简单,但是保单的签发在一年中并不是均匀地发生,因此这种方法显然不够准确。而且这种方法会出现担保费收入越高,计提准备金越多,当年利润反而越少的怪状,这对经营好的公司有“鞭打快牛”之嫌,投资者对此也会不满,总是分不到红,拿不走利润。另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毛保费计提的,隐含着已作费用列支的保单获取成本。保单获取成本实际上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次性作为费用全额列支,而采用毛保费计提法,随着准备金的计提,保单获取成本重复列支了一次,隐藏了利润,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再者,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没有涉及对未来现金流进行贴现,也没有考虑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这对于担保期限较长的保单来说,无法体现其现时价值。

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GuaranteeCompensationReserve),《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这种刚性的提取方法与担保公司风险的不确定性不相匹配。而且《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内涵,导致各担保公司年末上报在保余额统计资料时口径不一致,从而造成信息不可比。此外,担保赔偿准备金没有考虑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提取,计提不够全面。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符合担保负债的或有性

担保准备金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它是对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或代偿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了承担未来尚未到期担保责任而提取的,它是一种潜在义务而非现时义务;担保赔偿准备是在发生代偿义务时提取的,即赔案已经发生、被担保人已提出索赔但担保公司尚未支付而提取的准备金,它是一种现时义务,也称之为预计赔偿,但最终赔付多少尚不能确定,也就是不能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担保准备金具有估计性、未来性和不确定性特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它属于或有负债,应引入公允价值(FairValue)计量属性,即采用符合市场实际的折现率,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同时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2]

担保公司在确认担保费收入或担保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确认了担保准备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理赔案件调查的深入,原定担保假设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已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与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确认的担保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担保公司应承担的代偿责任。为了保证担保准备金足够、充分,基于会计信息的稳健性要求,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担保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销售方式、服务方式和衡量获利能力的方式,并以获得的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生产或生存环境为依据对担保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AdequacyTest),将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与充足性测试日重新计算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将其差额作为保费不足准备金增加担保准备金;相反,不调整。

担保准备金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不仅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助于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对担保公司的价值评估和监管部门的风险监管,而且可以增强货币时间价值效应,缓解担保公司在发展初期的盈利压力,这对提升担保公司内涵价值将产生持续积极的影响。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一)短期担保合同采用未赚保费法

对于短期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期限比较短,没必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可以采用未赚保费法(UnearnedPremiumModel),即未到期责任准备为:(总担保费-保单获取成本)×未到期比例+充足性测试所需保费不足准备金。

保单获取成本,也称为首日费用(AcquisitionCost),它是签发担保合同所发生的增量成本(销售、承保和保单合同成立时发生的费用),包括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监管费、分保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与担保费挂钩的承保人员工资等。未到期比例原则上按日计算,采用1/365法,即未到期比例=未到期天数/担保期限。计算机核心业务运营系统不完善或者业务量少的公司,也可按月采用1/24法手工计算提取,即未到期比例=(签发保单月份×2-1)/24;或者按季采用1/8法手工计算提取,即未到期比例=(签发保单季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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